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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会议细则

经济开发区会议细则

为了加强和完善开发区党委的集体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的贯彻执行,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充分酝酿、协商,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三)在党委会上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一员,书记和委员都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决策的权利。

(四)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少数如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背集体决定的行为。

二、主要议题

凡是下列问题,均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远近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确定。

(三)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制定和工作计划的安排。

(四)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五)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干部、职工的推荐、任免、奖惩。

(七)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八)其他须由党委讨论的问题。

三、工作程序

集体决策的形式是召开中共乐清经济开发区委员会会议。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按照“提出议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讨论决定——组织实施――监督落实”的程序进行,防止和避免决策失误。

(一)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经充分酝酿后确定。

(二)议题提出后,党委书记要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搞好专题调查研究,提供决策依据,对全局性的重大议题要亲自参与,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

(三)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党委书记要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起草好议题草案。

(四)议题草案拟定后,要认真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一些政策性较强的议题草案,还要事先向上级和专业部门请示或咨询,以避免不应有的失误。

(五)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六)集体决定作出后,党委书记、委员要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

四、讨论决定

(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人事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召集人请假,并将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党委书记可委托指定人召集主持。

(三)党委会可根据内容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委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必要时可印发抄告单或下发文件。

(五)党委会讨论的一般议题和会议日期应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对事关开发区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等重要议题,要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不需保密的讨论材料及时印发给与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成员对会议议题和日期如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向会议召集人提出。

(六)会议决策时要进行充分讨论,要让各种意见充分发表,不能用传阅签字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人事问题,应当逐个表决。

(七)会议决策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进行表决,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重要问题的事项,要逐项表决。表决的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决策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经过表决形成的决议,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按多数人意见决策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五、执行和监督

(一)党委对执行集体决议要做出明确分工,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党委书记要带头完成分工负责的任务,同时,协调好委员各负其责,共同执行决议。

(三)党委书记要严格履行职责,抓好党委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党委委员要及时向党委会或党委书记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

本制度若有与上级精神不符的内容,按上级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