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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工作通告

殡葬管理工作通告

一、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制止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二、市民政局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土地、工商、卫生、环保、司法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三、除回民外,凡在本市辖区内死亡的人员,一律实行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确需暂时保留尸体的,须由市公安局出具证明,事后一律火化。

四、对偷埋土葬者,一经发现,10日以内责令丧主自行起尸到市殡仪馆火化;10日以上的就地开棺火化,一切费用由丧主负担,并处以500元罚款,对拒不起尸火化或无故拖延者加重处罚。

五、遗体火化后,骨灰存入殡仪馆或乡村骨灰堂,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提倡树葬。严禁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违者罚款2000元。

六、经营运送遗体等殡仪服务专用车须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对驾驶员处以300元罚款,对丧主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七、禁止制造销售棺木,现有棺木及半成品要立即自行销毁。此后对制造或销售棺木者,一经发现,除没收销毁其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外,每个棺木罚款1000元。

八、经营殡葬用品,须先由民政部门批准,然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制作花圈的直径不得超过1.2米,凡超规格的一律没收,并处每个500元罚款。市区裕华路、会战道禁止设置丧葬用品销售门店;禁止生产销售纸扎纸活等丧葬封建迷信用品。对未经批准私自销售或违规销售丧葬用品者,对其所经营的物品全部没收,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九、禁止在丧事活动中扣大罩、敲大鼓、请吹唱班子,违者没收其工具,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对丧主和红白理事会责任人各处以300元罚款。

十、国家干部、职工去世后必须火化。对不火化的,所在单位不准发给“三费”。党员干部要坚持移风易俗,丧事简办,带头执行政府各项规定,凡违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

十一、对出具或伪造假火化证明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搞好清明节文明祭祀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把清明祭祀活动作为移风易俗的一件大事来抓。严禁烧香摆供、烧冥币、立墓碑、迁坟等一切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一经发现,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并予以经济处罚。

十三、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

十四、对破坏殡葬改革,阻挠、围攻、谩骂、欧打、妨碍殡葬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上述各项涉及的罚款,由市、乡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开具市财政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金用于全市殡葬改革工作。

十六、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公民可向市民政局举报。市民政局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