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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为了解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情况,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2006年4月至10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了《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1997年9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质量评估工作。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开展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

为做好这次评估,我们研究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目的和主要内容,确定了合法性、合理性、立法技术和实施效果等四项评估主要指标。6月中旬,在浦江召开有关部门和市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的条例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座谈会,对评估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正式启动评估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文舸同志参加会议,对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评估采取“四个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立法总体效果评估与具体内容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立法机关评估与执法部门评估相结合,人大自行评估与委托评估相结合。为获取准确客观的定量分析数据,委托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在全省组织开展条例立法质量评估问卷调查,发放和收回有效问卷2000份。还通过浙江人大网和地方立法网向社会公众开辟网上问卷调查和评估专栏,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和公众对条例的认知状况。除省民政厅对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和立法质量进行评估外,还商省国土资源、林业、工商、公安、卫生等10个执法部门,对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评估,并委托海宁、乐清、普陀、浦江四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区域评估。评估小组到海宁、乐清、普陀、浦江、开化、松阳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现将评估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立法质量的总体评价

(一)条例的制定十分必要。殡葬管理和改革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务院于1997年7月11日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共6章24条,内容比较简单、原则,需要地方立法加以补充细化。因此,根据浙江实际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总体上符合上位法。我省条例符合宪法、相关法律和国务院条例,没有与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但如以与时俱进的视野审视之,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个别条文与新制定的法律不一致,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三)条例立法技术较好。条例共6章51条,结构安排较为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规定基本相称;用语较为规范。没有发现与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矛盾和冲突的地方。经调阅1997年制定条例时的相关立法文件,条例制定过程各项工作程序合法,基本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和规范。

(四)条例总体上符合浙江实际,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一是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宝贵,条例将“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二是条例针对我省经济发展较快,群众思想觉悟较高等实际情况,强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行火化;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乡、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划为逐步推行火化区。这与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行火化有较大不同,体现了我省殡葬改革和地方立法走在全国前列的特色。三是针对全面推行火化的客观需要,以及条例制定时很多市、县未建立火化殡仪馆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强调各市、县都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同时又规定“尚未建火化殡仪馆的市、县,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建成”;“个别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建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迟,但至迟必须在1999年底前建成”等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浙江特色。但上述内容有的不尽合理,其可执行性也有待进一步探讨和评估。

同时通过评估发现,条例对行为主体的规定有的不够具体明确,法律责任特别是针对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设置有待改进,创设的个别制度和内容也需要完善。

二、关于条例实施效果的基本评价

(一)条例具有较高的公众知晓度,主要内容得到普遍认同,实施效果较好。民为法之本,公众对条例的了解程度直接关系到条例能否有效贯彻实施。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问卷调查,在2000个被调查者中,有1211个被调查者“知道”有这个条例,占调查样本的60.6%;经进一步询问对条例内容的了解程度,在知道条例的1211个调查对象中,有15.4%的人员表示比较了解,76.8%的人员表示有所了解,两者合计占92.2%;仅有7.8%的人员表示不了解条例内容。可见,条例已有较高的公众知晓度。从区域评估问卷调查情况看,海宁市公众对条例的知晓度更高,达到84.4%。

条例规定的全面推行火化等主要内容得到广大群众肯定。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问卷调查,在调查的2000名城乡居民中,90.7%的被调查者认为火葬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其中城市居民为93.3%,农村居民为88.9%。条例规定要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基地的墓穴占地面积,制定墓碑大小标准。有70.3%的被访者赞同这一规定,只有3.9%的人表示反对,另有25.8%的人表示无所谓。

公众对条例的实施效果给予肯定。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问卷调查,认为条例实施效果很好的占14.4%,认为实施效果较好的占53.2%,两者合计为67.6%;认为实施效果不好或不太好的居民仅占3.3%(见图1)。可见,条例的实施效果良好,已得到公众的肯定。

(二)殡葬改革不断推进,全省火化率快速上升并保持较高水平。据省民政厅调查,条例制定前的1996年,全省遗体火化率只有27.94%,低于全国35.2%的平均水平。条例制定过程中的1997年,全省火化率上升到39.16%。条例实施的第一年即1998年,迅速提升到58%,此后继续逐年上升。2005年,全省火化率达到97.5%(见图2),位居全国前列。

但从实施过程分析,1999年全省的火化率只有71.01%,2000年的火化率也只有82.25%,2002年的火化率才首次突破90%。因此可以说,立法时的四个预期目标之一即“到20世纪末,全省平均火化率达到90%以上”并没有按时实现。

(三)“三沿五区”“青山白化”现象得到初步整治,土地节约和环境改善效果较为明显。1996年以前,我省遗体乱葬滥埋问题相当严重,造成了极大的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视觉污染。1996年以来,特别是条例实施后,全省各地依法开展了数次大规模的“三沿五区”坟墓“青山白化”清理整治活动,对“三

沿五区”视线范围内的建筑性坟墓,采取迁移、深埋、绿化覆盖和平毁等措施,进行大规模集中整治。经整治,许多山体提高了绿化率,改善了自然生态环境,恢复了山清水秀的景象。据省民政厅调查,近10年来,全省共整治坟墓300万余穴、乱葬滥埋坟地数以万计,恢复可用地10万余亩。条例实施后,全省大范围推行火葬并逐步实施生态葬法,节约了土地、山林等资源。1998年至2005年,全省共火化遗体191.3万具,节约土地22944亩,节约木材130多万立方米。经过各方面努力,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

但由于我省铁路、高等级公路的增加和城镇的发展,“三沿五区”的范围不断扩大,再加上治理力度不足、管理没有到位等原因,目前需治理的坟墓数量仍然很大,整治任务相当艰巨。

(四)殡葬管理工作逐步改进,殡葬设施明显改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政府按照条例规定,逐步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制度,为我省殡葬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一是普遍建立了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二是把殡葬管理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四是各地普遍建立了殡葬管理机构。据省民政厅调查,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市、县两级共建立76个殡葬管理所,殡葬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有328名,576个乡镇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五是加大公共财政投入。8年来,全省各级财政投入殡葬事业建设资金共132714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4701万元,市、县两级投入128013万元。六是加大殡葬执法力度,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历年来,全省共处罚殡葬违法行为16288起,为依法规范殡葬活动和殡仪服务市场,提高殡葬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共新建和改建火化殡仪馆50余个。截止2006年8月底,全省共建有火化殡仪馆74个。各地火化殡仪馆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据省民政厅调查,全省火化殡仪馆丧户投诉率平均不到0.4‰,丧户满意率达到95%以上。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问卷调查,对殡仪馆的服务质量表示满意的占9.5%,比较满意的占44.9%,两者合计为54.4%,表示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占7.3%,另有38.3%的人表示一般;69%的被调查者认为殡仪馆的收费项目设置合理和基本合理,72%的被调查者认为不会发生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或刁难丧主的情况。

(五)社会公众的殡葬观念发生较大改变,现代殡葬意识不断增强。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宣传和推行,群众的传统习俗观念得到较大改变,遗体要火化、“青山白化”要治理、出大殡要管理等殡葬新观念得到普遍树立,依法殡葬的观念不断强化,人民群众的殡葬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殡葬文化整体朝着健康、科学、文明的方向发展。如今,遗体火化已为人们普遍接受,生态葬法正得到逐步推广。殡葬事业的发展促进了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此外,社会对殡葬从业人员的理解和尊重程度不断提高。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问卷调查,75.2%的被调查者认为殡葬职工从事的是特殊职业,应该更加受人尊敬,且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员对这一评价的认同度非常接近。

三、关于条例及其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评估过程中,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条例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属于执法层面的问题,有的是属于立法层面的问题。

(一)一些条文贯彻实施情况不好,执行未到位。根据条例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自1998年1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划为“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就应当“全部实行火化”。但自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只有个别地方按程序报批后被依法划为“逐步推行火化区”,不少地方没有经过审核批准程序,也没有从条例实施之日起全面推行火化。有的市、县甚至未经批准,在2001年、2002年、2003年才全面推行火化。条例第12条规定:各市、县至迟必须在1999年底前建成火化殡仪馆。但根据省民政厅评估报告,到1999年底即条例规定的“至迟”日,全省火化殡仪馆只有47个,远远少于应建数量。至今,永嘉等地的火化殡仪馆仍然没有建成。

究其原因,既有执法方面的:一些地方重视不够、执法没有到位等;也有立法方面的:具体制度的设计不尽符合实际、不够合理。如有关火化殡仪馆的建设,1997年全省火化殡仪馆只有34个,各市、县要在1999年底前全部建成火化殡仪馆,立法上有些操之过急,客观上不太可能。

(二)殡葬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执法力度不够。不少基层民政部门身兼殡葬管理与服务、执法与经营双重角色,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与市场经营行为相混淆,“管办不分、事企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公墓既是服务经营单位,同时又承担了政府监管殡葬工作,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错位。一些地方对整治“三沿五区”坟墓重视不够,力度不大,特别是在治理“青山白化”方面存在不平衡、不彻底现象。随着我省铁路、高等级公路的增加和城镇的发展,“三沿五区”范围扩大,目前需治理的坟墓数量仍然很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丧葬用地管理缺位,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执法部门对墓地建设的监管没有形成合力,乱埋滥建坟墓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调查,有45.6%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地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墓葬设施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大”或“根本不查处”;有48.5%的被调查者表示对擅自新建坟墓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大”或“根本不查处”,执法不公正、不到位情况比较严重。

造成上述问题,固然有条例的有关内容规定较原则、需要增强操作性等因素,但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管理没有到位,殡葬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不够大。

(三)殡仪服务市场化程度低,殡葬服务中高收费、乱收费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规定骨灰盒、花圈等丧葬用品必须由殡仪馆提供,形成了垄断经营现象,限制了公众对殡葬用品的选择权。一些地方政府对殡葬事业投入不足,殡葬事业单位靠服务经营利润偿还建设资金、弥补经费不足,导致公益性和营利性的矛盾凸现。一些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有经营化、高档化倾向。近年来,有的地方特别是农村由于二次出殡、丧事大操大办等,殡葬成本没有下降反而上升。部分殡葬服务单位存在无依据、超范围、超标准违规收费情况。据省审计厅审计报告,杭州市殡葬管理所及其服务部未经物价部门许可,向华侨陵园等6家单位收取公墓管理费、联办费共计406.74万元;文成县殡仪馆龙玉凤骨灰盒销售价1280元,是成本价的7.11倍。条例规定,殡仪馆、公墓等殡仪设施应是非营利的,但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问卷调查,认为殡仪馆、公墓营利的,分别达97.1%和91.3%(见图3)。究其原因,主要是收费明显

超过了经营成本,超出了居民非营利的心理承受力。

要解决殡葬服务中的高收费,减轻群众负担,一个重要途径是大力推进殡葬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殡葬业的特点逐步开放殡葬服务市场,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殡葬事业要在坚守公益性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适度合理竞争。这些也是下步修改条例时,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几点启示

立法质量评估是立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这次立法质量评估,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地方立法要进一步重视实证分析,做好定量评估,积极借助“外脑”。这次立法质量评估的一个亮点,就在于其评估方法比较科学,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定量分析,将条例立法质量这个较为抽象的概念通过众多具体内容和一系列数据指标加以具体化,从而把定量与定性有机结合起来。人大自行评估与委托评估相结合,除委托4个县(市、区)开展区域评估外,还委托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开展问卷调查,通过大量的问卷调查和实证分析,从条例实施的总体效果来反证和评价立法总体质量,从条例创设的具体制度实施情况来反证和评价该项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而对条例的立法质量进行较为准确、客观地评估。今后我省地方立法中,特别是涉及行政许可和一些重要指标、数据的设定时,要充分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认真做好定量评估,在充分的定量评估基础上得出定性结论和“划好杠杠”,使法规中设计的重要制度更具有可信度和科学性,更符合浙江实际,更具有生命力和可执行性。

(二)地方立法的项目选择要突出重点,切合实际需要。法规项目是否选得准,是否为当前所急需,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是地方性法规出台后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从总体上看,条例在全省实施的效果是好的,成效比较显著。其原因之一就是在确立立法项目时,把握了国家殡葬改革的大方向,考虑到我省人多地少等一些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从而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建设“法治浙江”对我省地方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任务艰巨繁重。今后一个时期内,地方立法资源仍然相当紧张。因此,立法机关在选择和确定年度立法项目时,要更加重视科学论证,突出一个“准”字,精心选好立法项目。

(三)地方立法必须从浙江经济社会实际出发,更加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条例规范的殡葬事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的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从正反两方面昭示我们地方立法要善于从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善于处理好理想与现实、需要与可能、全局与部分,以及立法的针对性与前瞻性、操作性与适应性等之间的相互关系。今后我省地方立法要更加重视全面了解社情民意,深入研究立法所要解决和法规出台实施后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从而设计出最佳制度,选择最佳方案。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精神,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权利与权力、权力与责任等关系,更加注重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和要求。要突出一个“实”字,防止立法不合实际、操之过急等现象发生。

(四)地方立法必须坚持“立、改、废”并举,更加注重法规的适应性,密切关注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并适时进行修改完善。通过评估发现,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个别条文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生态葬法的推行缺少法律依据等,完全可以通过适时修改法规及时加以解决。这也是进一步树立法律权威所必需的。

(五)要加强立法质量评估工作,积极探索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工作的思路与模式,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制度。立法质量评估是与时俱进,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立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公众参与立法、监督立法的良好平台和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然而,从总体上说这项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既缺乏实践经验,又缺乏理论支撑,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立法质量评估制度和指标体系。这次对条例的立法质量评估,在我省是第一次,是开创性的工作,因此有关评估的主体、程序、内容、方法以及评估指标等都还在摸索过程中,由谁来评估更加合适,怎样评估更好,评估法规质量好坏的标准是什么,评估指标除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立法和执法成本外,还应包括哪些内容等等,都需要加以进一步研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工作,建立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的长效机制,将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以此促进我省地方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同时,要充分运用立法质量评估成果。这次立法质量评估中,各方面对条例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建议有关方面成立条例修改小组,作进一步调研论证。鉴于国务院条例正在修改之中,待国务院条例修改后,及时修改我省条例。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殡葬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有序的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火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土葬,更不得为土葬提供方便。

第三条县民政局是殡葬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殡葬相关法律法规。国土、工商、建设、公安、物价、卫生、财政、人事、审计、文化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同县民政局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下设殡葬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殡葬改革的日常监督,主要职责是殡葬法规宣传、殡葬执法监督,监督落实辖区内火化普及、土葬改革、葬仪规范、环保葬推广等。

各乡镇(管委会)、驻县各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都应建立丧事管理组织,负责处理本单位、本辖区的丧葬事宜。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四条我县被划定为火葬地区,公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将死亡人员的遗体运往外地。对应当火葬的遗体实行土葬的,或为土葬提供抬尸、运尸及安葬等便利条件的人,依据《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由县殡葬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县各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对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的,有关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已发给的要全部收回,拒不交回的,由县殡葬管理部门依据《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对有关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火化,火化等费用由丧属承担。村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对私自土葬的,由县殡葬管理部门、有关村委会、乡镇(管委会)会同公安、国土等部门强制火化,一切费用由丧属承担,并依据《市殡葬实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由县殡葬管理部门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遗体火化后,骨灰在村委会划定地域内深埋,不留坟头,或存放在骨灰纪念堂内;因开发建设造成村组公墓所在区域被征用的,该公墓可搬迁至县政府兴建的公益性墓园内;因开发及国家建设土地被征用的失地农民,死亡后骨灰可安葬在县政府兴建的公益性墓园内;少数民族可按本民族习俗办理丧事,自愿火葬的,所在单位和当地政府应予以支持。

第六条为促进我县殡葬改革,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城乡居民死亡火葬的五年内兔除火化费;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户、城镇三无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全部兔除遗体接运费、冷藏费、火化费及寄存费。

第七条凡在各医疗部门死亡的病人,由医院出具证明,一律实行火葬,否则由卫生部门追究医疗单位领导责任;非正常死亡及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实行火化;因工伤事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实行火化;有关部门凭火化证明进行事故处理;现役军人死亡的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出具证明,实行火化;村(居)民在家中死亡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实行火化。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县民政局要加强与市奉正源殡仪馆的协调沟通,不断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实行全程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人民群众办理丧事的需要。

第九条奉正迁安园属县级公益性公墓,主要针对涉及开发区村组旧坟搬迁,失地农民骨灰安葬。县民效局负责公墓的管理工作。各乡镇(管委会)要按照我县由土葬区转为火葬区的要求,在各自辖区内兴建骨灰安放堂或建立骨灰公墓,对辖区内骨灰盒统一集中安放管理。

第十条尸体运输一律由市奉正源殡仪馆负责承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承运灵框或尸体,违者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其车辆,并依据《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由县殡葬管理部门对车主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丧葬用品管理

第十一条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严禁在城区各主干街道销售丧葬用品。凡申请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檀自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由县民政局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依据《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非法经营纸质品、棺木、骨灰盒和刻制墓碑等殡葬用品的,由县殡葬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据《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处以1—3倍的罚款。

第五章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凡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利益或利用丧事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依据《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由县殡葬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和劝阻。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其亲属不执行上级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除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协助人员相应的处罚外,单位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举办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公民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经查属实,由县殡葬管理部门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公安部门予以取缔,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殡仪服务人员刁难丧属或收受丧属贿赂的,由县民政部门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殡葬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违反殡葬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案件上升的原因

1、 火葬有关费用高于土葬罚款有关费用

近年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先后到辖区内的合面、上马、打古等镇进行违反殡葬管理案件的执行,执行中收集了大量的群众意见,大多数同志对殡葬改革表示理解。但要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制定适合农民选择的路子。纳溪法院从选择执行的三个乡镇来看,均是纳溪边远乡镇,距火葬地路程较远。以打古、合面为例,暂不考虑运一具尸体到最近的公路边的费用,单从尸体装车运至火葬场车费大约600元,进场火化费、购骨灰盒等费用,大约在1000-1500元。亲属、生前好友前往送行,按30人计算往返一次车费约600元,火化一具尸体所需费用3000元左右。而当地镇政府对违规土葬者罚款仅500元。群众说:“火葬我们经济承受不了,土葬又要罚款,比较下来,选择土葬罚款500元还合算点”!

2、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2002年以来,纳溪地区行政机关加大了对违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事件的处罚力度,对以往未处罚的、当年新发生的,通过调查立案后都予以处罚。纳溪法院2002年度受理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263件,其中殡葬处罚类案件75件。2003年截至5月底受理并审查非诉执行案382件,殡葬处罚类案件11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23%。同时,行政机关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增强,行政机关在处罚行政相对人以后,对行政相对人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倾向于上门做思想工作,感化被处罚人自觉履行义务,而现在对上门做工作无效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未继续反复做工作,导致殡葬处罚类非诉执行案件数量上升。

3、陈规陋习束缚殡改步伐

破除土葬陈规陋习,节约每一寸土地,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执行中发现,在纳溪区的大部份农村,群众按照几千年来的传统习俗,都习惯于土葬。有部分群众及少数干部受传统思想束缚,封建意识浓厚,观念陈旧,对殡葬的认识模糊,甚至有的认为火葬是不忠不孝之举,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不理解。显而易见,思想问题是推行殡改中最大的拌脚石,导致案件数上升。

4、 群众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强

经调查,死者死后,家属在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后,有50%的家属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交纳罚款,却有钱大办丧事、宴请宾客,请道士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5、混淆土地使用权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属不明确,认为利用自己承包土地葬坟,并没有侵犯他人或集体的利益,混淆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成为推行殡改的一障碍,导致案件数上升。

6、《殡葬管理条例》贯彻措施不到位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政府部门利用报刊、电台、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注重形式、轻视具体措施的落实,强调处罚力度,忽视处罚结果,导致处罚决定形同虚设,未达到预期目的。

二、降低违反殡葬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案件的对策

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1、 建立行政配套保障机制,确保《条例》的实施

《殡葬管理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经济问题是一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火葬与土葬所需费用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实行火葬费用更高。如果对超过部分费用由政府承担,对财力不足的政府亦甚感困难,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建议对费用进行分解:一是降低有关收费标准。二是设置专项补贴基金,聚集财力,主要途径是群众筹资和政府补贴,以此完善保障机制。三是有关部门禁止大办丧事,对违规者进行教育和处罚,净化殡葬环境。

2、 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对群众不理解的或有误解的,分门别类进行深入宣传,让殡改政策家喻户晓,从思想上、源头上扫除殡改障碍。

3、执行政策、有关法规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到严肃和灵活有机统一

殡葬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目前贫困区(县)殡葬工作改革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实施,各地着力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强化殡葬行业监管,加强殡仪服务设施建设,推进文明祭祀。贫困区(县)也是一样,领导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推出工作措施,落实《殡葬管理条例》。提高了人们对殡葬文化的认识,到指定的殡仪馆办理丧事的数量连续上升;加强了部分殡葬设施建设,固定投资逐年增加;加大了服务保障力度,形成了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殡仪服务体系。但由于贫困区(县)的小农意识强、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多,多数人传统的入土为安意识还是很浓厚,县城区域经营性公墓入葬率不高,农村公益性公墓地还没有起步,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

(一)传统丧葬习俗盛行。一是乱埋滥葬,造成耕地惊人浪费。以慈利县为例,据统计,全县50多年来葬坟用地达到近30万亩。就是县城四周也能时不时见到坟丘墓碑。二是墓穴黑市交易成风。加重了群众的负担。每当城区居民死亡后,丧事承办人都要四面出击东求西拜找墓地,墓地黑市价已从几百元炒到几千元。三是大操大办之风滥行,与现代文明相悖。每当人死亡后,丧户肆意在居民区、办公区或街道边搭设灵棚,为死人做道场几日几夜,锣鼓响、鞭炮鸣、亲人哭等,弄得鸡犬不宁;出殡时又招摇过市,堵塞交通,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更有甚者送殡队伍绵延几百米,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浩浩荡荡,热闹非凡;冥纸、冥币已经从传统的纸人、纸马到现代的冥纸洋房、冥纸小轿车、冥纸家电随处可见;修高坟、立大碑。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由于受经济发展条件的制约,慈利县财政每年对殡改工作的投资比例相对较少,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县城所在区域:公墓山墓区,扩容提质不到位,环境设施较差。殡仪服务单位建设起点低、规模小,可供选择的服务项目少,无法为死者提供穿衣、化妆、设道场、打斋、念经超度、运送尸体到火葬场火化、存放骨灰盒等“一条龙”殡葬服务。农村区域:上千年的山区丧葬习俗根深蒂固,入土为安是少数民族的根本丧葬观念,公益性公墓地无法规划,也无法设立,农村殡仪服务还是一片空白。

(三)火葬工作迟迟难以启动。因种种原因和多方条件制约,慈利县火葬工作难以启动,不仅如此,土葬规范工作也不尽如意。根据慈利县殡仪馆丧事办理情况统计,县城区域每年入葬公墓山的只有7%左右,其他大部分是自己在城区周围选择和购买坟地进行土葬。通过调查研究和日常掌握,一是在广大农村就是人死后土葬,二是部分逝者火化后进行土葬,三是新老城区开发,导致老坟迁移新建。四是受传统观念制约,城区部分人员悄悄买地建墓。

二、制约贫困区(县)殡葬改革发展的几个因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殡改工作是一项社会改革,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但是在我们的具体工作中,部分领导干部对殡葬改革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宣传教育不力,致使殡葬改革推行起来困难多,难度大。配合殡改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认识不够到位,行动不够积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推一推,动一动的态度和做法,使殡葬执法工作举步维艰;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对自己的村(居)民、职工非法买卖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不闻不问,不加制止,甚至帮助推脱责任。个别乡镇和村干部不重视殡葬管理工作,没有把殡葬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没人管也没人问。由于受传统的封建陋习影响,一些人对殡葬改革工作认识不够,丧事大操大办,看风水,出大殡,烧纸马,搞封建迷信活动,厚养薄葬、移风易俗还没有形成氛围。

(二)殡葬管理有序化进程还相对缓慢。殡葬改革是一项攻破千年陋习的社会改革,任务是长期而艰巨的。一是殡葬管理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还没有一部殡葬管理法,立法的层次不够高。现有的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制约措施少,起不到应有的(来源:文秘站 )强制性作用。如省、市《殡葬管理通告》规定对违规土葬的遗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具体如何操作,所承担的费用如何分摊等等都没有没有明文规定。现行的《殡葬条例》对一些具体的事情处理缺乏明确的界定,尤其对违法行为和事件的处置,缺乏强制性的明确规定。如对违法土葬如何纠正?个体和民间从事遗体收殓、殡仪等服务项目如何规范?对非法从事遗体冷冻、冷藏的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业者如何取缔都无法可依。二是执法管理力量薄弱。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机构规格提升难,增加人员编制难,解决充足办公经费难,因而在对违犯殡葬管理办法的人和事查处时,部门对等配合难,查处的力度到位也就难。三是殡葬市场管理无序。集市摊点、大街小巷,谁想经营就经营,殡葬管理部门基本上是管不了、管不好。主要表现在:城区小巷、舍区内存在搭棚闹丧现象;非殡葬单位和个人越权经营出租冰棺和灵棚;医院救护车和厢式货的非法接运遗体;花圈店和流动花圈摊点无证经营,出售纸钱、纸屋等封建迷信用品,影响社会风气等。

(三)殡葬保障亟待加强。从城区来看,多数公有制企业已基本改制,丧葬费又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很多家属丧 葬费得不到补助。从农村来看,贫困区(县)大部分乡镇的地理位置离城区较远,丧户在丧事中花费不少,烟花、鞭炮、乐队、买烟酒设宴招待客人,另外还要买骨灰盒等等,这样下来,一般家庭要花去至少近万元,靠种田维持生活的农民和低收入的城市困难居民,面对如此高的丧葬费用难以承受,加之县财政每年在殡葬改革方面投入的经费比例较少,多数人认为火化不如土葬省钱,给火化政策的推行制造了障碍。

三、促进贫困区(县)殡葬工作改革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着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殡改工作的氛围。

一是营造良好氛围。一项改革工作,必须得从改变思想观念入手,只有转变了观念才能化被迫为主动。首先要结合相应法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性的文件,在群众中产生先入为主,政府强力推行思想意识。其次要充分利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分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殡葬改革对保护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作用,宣传乱葬对于生态环境乃至子孙后代生存环境的危害性,让广大群众认识到实行火葬是一种有利于节约土地、净化环境、节约开支、减轻农民负担的好事,在全社会倡导一种厚养薄葬、文明殡葬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营造大家的事大家办,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是抓好典型,正面引导。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存在“从众”的心理。大多数的人都不愿第一个“吃螃蟹”,做有违习俗传统的“出头人”,所以正面引导,树立典型非常重要。可以倡导离退休的老同志,特别离退休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开展“百年之后丧事易俗”签名活动。或者抓住当地有一定声望的人去世后,革除旧习,丧事文明新办的典型,加以宣传,扩大影响,从而促使文明、节俭、环保办理丧事的新风俗形成。

三是科学合理规划殡葬服务设施。殡葬服务设施是文明丧葬行为的载体,规划好可以进一步推动殡改工作,否则会延缓殡改工作进程。要结合县域实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制定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全县殡改工作发展规划,规划要富有超前性、可行性,要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

(二)加大投入,着力夯实殡葬改革工作的基础。

一是加大业务部门投资补助力度。建立殡改投资年增长机制,让殡仪设施的改善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当地政府安排相关配套资金,逐步解决设施陈旧、规模过小的难题。

二要积极做好公益性投入工作。突出殡葬服务的公益性,除殡仪服务等中间环节可以推向市场外,火化和安葬环节建议由政府承担起来,实行免费服务。目前,从我县的具体情况来看,每一具遗体火化(含车辆接运,送至市殡仪馆火葬场)约需800元,按人口死亡率约年千分之五左右计算,全县每年仅遗体火化投入就要约272多万,加上建公益性墓地等其他公益性投入,县财政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同时,多数区(县)系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目前县级可用财力少,“吃饭”财政的局面尚未改变,主要靠上级财政补助和转移支付,财政支出压力大。因此,当前最主要的还是要大力发展经济,通过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为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撑。

三要实行服务收费减免政策。为促进殡葬工作的顺利开展,减轻弱势群体的丧葬负担,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对低保户、五保户、特难户、优抚户等弱势群体,实行丧葬收费减免的办法,免收火化费,运尸费减半收取,为顺利推进殡葬改革,减少工作阻力,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三)严格管理,着力构筑殡葬服务市场正常秩序。

一是健全组织。在县乡成立由政府领导、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殡葬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民政部门分别设立专门殡葬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机构,备落实编制、配备人员和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一支殡葬管理和执法队伍;对纳入政府公共管理的遗体火化、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以及建墓、入墓情况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广泛监督。

二是齐抓共管。明确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管、林业等相关的执法部门职责,搞好协作配合,进行依法管理。定期召开殡改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作为主管的民政部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解决疑难问题,加强业务培训,适时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充分发挥殡葬协会的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殡葬协会,指导殡葬协会完善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对协会灵活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体系,促使其独立健康发展。

三是督查到位。坚持严格执法,对私自土葬、大造阴宅、乱埋滥葬等顽疾,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荒山和林地承包者利用所属的土地非法出售墓穴行为。坚决制止非法乱建公墓的行为,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对“三证”不全、管理混乱、缺少投入的经营性公墓、殡仪服务单位,要采取提示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社会公告等硬性措施。加强对殡葬用品店点的审查审批,对无证经营、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绝不姑息迁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通力配合。

(四)强化服务,着力提升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认可度。

在抓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殡改工作管理的基础上,始终把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作为殡改工作的主要内容来抓。

一是坚持行业自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殡改政策的变化,殡葬管理部门要以创新的理念,下大力气改进社会殡葬事务管理,制定殡葬服务行业准入条件,依法加强殡葬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使包括遗体管理在内的社会殡葬事务管理规范有序。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打破殡仪服务属地管辖的束缚,引导和支持良性竞争,提高市场化运作程度,努力实现殡葬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殡仪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促进殡葬管理工作深入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殡仪馆管理规范》、《殡仪馆服务工作规范》等一系列规定,对殡仪馆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使每个工作岗位都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同时,积极开展殡葬“阳光服务”活动,规范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提高了殡仪服务透明度。

殡葬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作为天下一大难事的殡葬改革,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逐步走出了低谷,实现了平稳推进的大好局面。

一、领导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市委、市政府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委书记陈晓红、市长雷文蓉率四大班子和有关部门负责人20余人,在遵义市民政局局长张有顺的全程陪同下,于20__年5月26日前往自烽县、贵阳市、开阳县、清镇市等地考察学习殡葬改革工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文秘站,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乡也层层建立领导小组,确保全市殡改工作的统一运行;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了《赤水市殡葬管理办法》和《中共赤水市委、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决定》市纪委、监察局还针对党员干部制定了支持殡葬改革的意见,为我市殡葬改革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层层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书,即市政府与17个乡镇办事处和市直机关部门签订,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亦根据自身实际进行签订,并一直延伸到村(居),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要求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其抓共管,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殡葬改革的艰巨性在于广大市民从思想观念上的根本转变,抓好宣传这一基础性环节的工作尤为重要。全市殡葬改革工作动员大会一召开,我们就立即组织投入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殡葬法规知识,在市区最为显眼的地方专门设立了两块倒计时牌,及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营造一种推行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殡改工作逐渐深入人心,让群众逐步理解和支持,整个宣传工作基本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据统计全市投入宣传车2辆,印发宣传资料6万余份,张帖标语100余条。另外还主动走访了与四川合江接边的九支镇和车网镇,争取了当地政府对我市殡改工作的大力支持,以防个别偷运尸体跨地域埋葬。

三、狠抓殡葬设施建设、完善服务环境

殡葬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推行火葬,没有必要的硬件设施显然不行。20__年初,政府投入10万余元,对火葬场进场公路进行了硬化;年底又投入15万元新购一辆依维科运尸车。

为了有效遏制城区内占道占公共场所乱搭设灵堂办理丧事行为,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社会个人投资,修建了园林式的殡仪馆,总投资480万元,有高中低档悼念厅7个,目前基本能满足丧家的需求,各项收费项目在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下实行了一定的下浮,并对特困丧家实行保底收费。

四、成立殡葬执法队伍,规范丧葬行为

为使殡葬管理工作步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经市委、政府批准,于20__年10月正式挂牌设立了赤水市殡葬管理所,编制为3人,属于殡葬管理的专门协调机构,并成立了赤水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队,从公安、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配合殡葬管理所依法查处殡葬违规行为,使沿街乱搭设灵堂办丧事、吹吹打打、乌烟障气的不文明治丧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净化了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

五、强力推行火化、提高火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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