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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工作通告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工作通告

目前,我县非法采矿活动有反弹之势,特别是无证小铁矿屡禁不止,私采滥挖现象尤为猖獗,严重扰乱了我县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给我县经济发展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彻底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水土保持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我县境内的非法开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从即日起立即停止非法开采,撤离人员、设备,主动到县国土资源局说明情况,接受处理。否则,将由有关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二、持采矿许可证越层越界开采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对越界处进行永久封闭,并到县国土资源局说明情况,接受处理。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纠正,对不按勘查设计施工,继续实施以采代探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三、凡是非法制造、运输、销售、使用火工品的,要主动到县公安局说明火工品来源,交出剩余火工品,并接受处理。对知情不报隐藏非法火工品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惩处。

四、凡是在无证矿区内进行非法开采和非法运输的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一律撤离无证矿区。仍偷挖、偷运的,将按照非法开采设备,依法予以没收。

五、凡是集体或个人以承包荒山名义非法采矿,或以各种名义转包他人非法采矿的,限三日内主动到县国土资源局说明非法开采情况,到县水务局说明承包荒山情况,并接受处理。逾期不报者,一经查实,严惩不怠。

六、对在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行动中,经查实的非法开采人员或单位将给予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的,将由县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