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严厉处置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方案

严厉处置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遏止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营造良好的土地利用秩序,为县域经济社会科学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国土资源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县关于严厉处置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二条各镇(街道)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力量,采取包干责任等措施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情况进行日常性排查,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用地行为,对发生在各镇(街道)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各镇(街道)作为处置主体,负责组织当地国土、住建、司法、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尤其是要认真履行城乡规划法赋于各镇(街道)的执法权利及义务,及时制止违法建筑行为,该拆除的要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扎实做好违法用地的复耕复绿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书面向县政府报告处置情况。

第三条县联合执法队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行为进行巡查、督导,要建立巡查工作台账,保存日常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行为;配合和参与各镇(街道)组织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非法采矿等行为的打击工作,并按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范围内土地巡查、发现、制止、立案查处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巡查台账和月报告制度等工作机制,落实巡查人员及工作措施,做好巡查记录保存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它部门告知的相关案件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负责配合和参与各镇及林业、住建等部门组织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拆除打击工作;负责宣传普及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对确需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走司法程序处置。

第五条县住建局工作职责

负责县城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等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和立案查处,要建立和完善巡查台账等工作制度,落实巡查人员及工作措施,做好巡查记录保存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行为;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第六条县林业局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做好非法占用林地及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林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巡查台账和月报告制度等工作机制,落实巡查人员及工作措施,做好巡查记录保存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从严处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无证砍伐林木及非林建设行为。

第七条县公安森林分局工作职责

负责加强对林木、林地的执法监管,对各镇(街道)及国土、住建和林业等部门在巡查发现和告知的涉嫌非法毁坏林木及林地等案件,要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对非法占用林地建筑等破坏森林植被行为,依法从快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县公安局工作职责

负责及时立案查处触犯法律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集体、个人非法倒卖土地行为;配合协助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组织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置打击工作。对拒不执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封决定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同时,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公安机关应派员提前介入。

第九条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网络等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用地使用证》等)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电、供水、供气、供信号;已供电、供水、供气、供信号的要主动清理;接到国土资源等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并依法予以处理;从2013年7月1日起,全县新增建设用地都须经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国土资源局出具《县新增建设用地初审意见表》,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网络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县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县监察局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职能部门执法、廉政、交通情况的监察力度,依法依规受理和查处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移送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案件,保证县政府政令畅通。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一)镇(街道)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置的;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的或者造成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15﹪的;

(二)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及时发现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含非法倒卖土地);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又未及时依法处置的;

(三)住建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建筑行为,造成一般性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又未及时依法处置,造成一般性违法建设案件即成事实的;

(四)公安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建筑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不依法依规出警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国土部门移交非法倒卖土地案件未及时立案侦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手续,给予供电、供水、供气的;

(六)联合执法队、林业、林业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未履行工作职责,对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第十二条县政府将各镇(街道)对处置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县有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各镇(街道)镇长(主任)及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及县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相应承担被问责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追究的情形参照《县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府73号)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