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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通知

行政调解工作通知

一、目标任务

行政调解是“三调联动”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各镇、各部门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不同层面调解活动的开展,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各镇、各相关部门行政调解委员会的主导作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镇各相关部门行政调解委员会对与本镇本部门行政管理范围内有关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三)自愿、平等、合法、中立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站在中立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兼顾各方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解。

(四)积极主动原则。按照工作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做好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调处,定纷止争,促进和谐。

三、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及人员

县上成立行政调解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相关部门,14个镇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

四、建立相关制度

(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行政调解协调领导小组、各镇各相关部门行政调解委员会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规则,规范所涉及的调解工作职责、程序。

(二)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定期检查制度。行政调解协调领导小组对各镇各相关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同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执法不规范、不公正而引发的行政争议。

(三)联席会议和协作联动制度。一是行政调解协调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各镇、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整合公安、卫生、环保、民政、土地、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督办督查等部门的优势资源,定期召开联合办公会议,联合调处重大纠纷。

(四)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镇各部门调解委员会要适时排查纠纷,对矛盾高发时期和地段进行不定期重点排查及早发现矛盾隐患并及时处理,形成常态化的工作制度。

(五)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各镇各部门调解委员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的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联合调解;对于特定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经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六)上下联动和信息宣传制度。各镇各部门行政调解委员会要向行政调解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纠纷调处工作情况,行政调解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按要求报送“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建议;同时,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七)工作培训制度。由行政调解协调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工作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

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依职权提出。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如矛盾纠纷涉及第三人的还应征得第三人同意。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是行政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2.行政调解的受理

调解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具有管理职责的相关专业调解工作室应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

3.行政调解的实施

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4.调解协议的签定

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定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等;

(2)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3)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调解协议的履行

调解协议须经相关专业调解工作室认可,加盖印章,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矛盾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作出行政调解的镇(部门)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案。

调解协议签定并履行后,是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案的审理;是其他特定矛盾纠纷的,相关部门终止相应处理程序。

6.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当事人或第三人反悔的,相关镇(部门)调解委员会应当终结调解,引导当事人以其他合法途径处理矛盾纠纷。

7.调解结果的回访

相关镇(部门)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六、积极配合,搞好协调

行政调解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其他调解协调领导小组的配合,行政调解各单位调解委员会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各单位调解委员会要服从行政调解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管理,要有全局观念,不得互相推诿,无论是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还是上级交办的任务,都要依法依规认真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