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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动态考核管理浅析

燃气经营企业动态考核管理浅析

本报讯记者贾虎瑞王宇报道因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日益突出,原有法规已不适应当前燃气管理形势的需要,近日,山西省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责任,加强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等。

《条例》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管理规定的,应当劝告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改正;及时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以及经过安全评估存在隐患的燃气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条例》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应当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条例》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据了解,《条例》共八章58条,主要从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对燃气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作者:贾虎瑞 王宇 单位:中国应急管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