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县政外经贸扶持政策规定

县政外经贸扶持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外经贸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引进外资、开拓国际市场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和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县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奖励引荐外资有功人员

1.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合作成功或当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单体项目,除享受我县招商引资奖励外,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2.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或财务投资年度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按到位金额的8‰进行人民币奖励。

3.对当年引进外资到位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推荐引荐人参加“全市利用外资先进个人”评选。对当年引进外资到位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授予引荐人“全县利用外资先进个人”称号。

二、扶持骨干外资企业

4.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由受益财政按照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4-6年由受益财政按照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新上项目,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第4-6年由受益财政减半奖励。

6.对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立项、审批、建设到投产前,免缴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余额奖励企业发展,服务性收费按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任何部门不得为外资企业指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7.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资本项下实际到位外资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中,奖励企业70万元、境外上市主管部门3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实现再融资的,奖励企业20万元人民币,奖励境外上市主管部门1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利用外资项目

8.对利用外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商务部确认实际到位外资数额的150%折算项目投入,合资、合作项目属国内的投入部分按100%计入考核,对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实际到位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汇率折算成当年固定资产投入,并按照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9.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展会的,由县财政对其发生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的运费等)予以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个展会、每个展会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借助第三方贸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和市场推广活动的,按其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六、鼓励创建出口品牌

10.对当年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企业3万元,奖励主管部门2万元。

11.对当年获得“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奖励3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企业2万元,奖励主管部门1万元。

七、鼓励企业扩大进口

12.对列入国家鼓励类项目且在省商务厅备案的,当年设备进口超过500万美元或技术进口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奖励企业4万元,奖励主管部门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