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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制定案件审批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质监局制定案件审批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机构

议事机构为局案件审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党组成员、政策法规科及经济检查大队负责人为成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另文调整。领导小组实行会议讨论审批制度,由组长负责主持,组长不在或根据组长的委托,由分管副局长主持会议,局纪检监察履行监察职能。各办案机构确定风险防控员1名,风险防控员列席市局案件集体审批会议。

二、审批的类型和范围

应提交局案件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批的议事范围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涉及以下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

(一)案情重大或申请减轻处罚的复杂案件;

(二)有重大违法行为且给予罚没总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较重处罚的案件;

(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案件;

(四)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经过听证的案件;

(五)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案件;

(六)立案后拟销案的重大案件;

(七)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八)研究决定由本局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九)组长指定的其他案件。

以上案件在提交案件集体审批领导小组审批之前,应由核审单位进行核审并提出讨论意见。

第二类:执法监督、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事项

(一)适用新的法律法规或执法环境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研究决定启用执法监督程序纠正本局及下级派出机构做出的不当行政行为;

(三)研究决定启用执法监督程序撤销本局及下级派出机构做出的违法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

(四)组长决定讨论的其他行政事项。

三、申请提交程序

第一类:行政处罚案件类

(一)办案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交核审单位签署意见;

(三)办案单位提交案件分管领导(副组长)签署意见;

(四)核审单位报局长(组长)签署意见,局长决定会议的召开;

(五)核审单位安排会议并负责通知小组各成员。

第二类:重大行政事项

(一)涉及该业务的相关科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交政策法规科签署意见;

(三)政策法规科提交分管领导(副组长)签署意见;

(四)政策法规科报局长(组长)签署意见,局长决定会议的召开;

(五)政策法规科安排会议并负责通知小组各成员。

四、会议审批程序

第一类:行政处罚案件类

(一)办案机构陈述案件情况,核审单位陈述核审意见;

(二)案件集体审批领导小组成员提出各自意见;

(三)案件集体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最终意见;

(四)核审单位记录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交办案机构装入行政处罚案卷中;

(五)经案件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案件,由组长或副组长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办案机构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第二类:重大行政事项

(一)相关科室和政策法规科陈述并提出部门意见;

(二)案件集体审批领导小组成员提出各自意见;

(三)案件集体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最终意见;

(四)政策法规科记录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按会议精神作下一步处理;

(五)政策法规科定期将会议纪要归入市局档案室存档。

五、议事原则

(一)局案件审批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批与局长(组长)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集体审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若出现意见分歧按此原则无法统一的,应记录在案,由局长(组长)作出最终决定。

(二)凡符合案件审批委员会审批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审批的,不得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