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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排涝水费征收意见

物价局排涝水费征收意见

为做好20*年全县排涝水费征收工作,保障排涝泵站正常运转,根据《*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68号令)、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政办[20*]63号)要求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排涝水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水费是农业生产的成本,是排涝泵站自我维护、自我发展的经费来源,也是国有排涝泵站正常运转、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保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水费征收工作,把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水费按时足额征收并上交到位。

二、征收标准。排涝水费征收范围为排涝区内实有耕地,排涝水费采取货币结算方式收取。经市物价局(*价通知〔20*〕11号)核定,我县今年排涝水费仍按上年征收标准为每亩11.9元,每个农户承担的计费面积以土地二轮承包面积为准。全县排涝水费征收额度为5571187.1元,其中:乡镇51452*.9元,农林场站186550.20元、城区及工业园205870.00元、公路局33558.00元(详见各乡镇及农林场站排涝水费任务分解表)

三、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的通知》(*农监字[20*]*号)的要求,各乡镇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规范征收,确保完成排涝水费征收工作。

(一)县机电排灌站是排涝水费征收主体,由县机电排灌站委托乡镇组织代收,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水费征收数,认真分解,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从5月25日开始,由各乡镇负责组织人员逐户征收。

(二)对特困户征收的排涝费,继续实施减免政策。

(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有关乡镇财政所将水费及时缴入专户,只进不出,及时上解,严格监督和管理。同时负责定期统计水费入户进度,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今年排涝水费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水利工程水费专用收据。

(五)水费专用收据由县机电排灌管理站分期发至各乡镇,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核销和续发。同时县水利局组织人员随时对已开出收据的存根进行汇总,及时掌握实收进度。各有关乡镇和村要积极配合做好收据的发放、缴销及汇总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

(六)各乡镇要及时上解,并要于6月25日前完成水费征收上解任务。

(七)农林场站排涝水费由主管部门归集,水利局负责征收,统一上交县财政水费专户。

(八)县城城区、城南工业园区及沫河口工业园区排涝水费由县财政支付。

四、严明纪律。进一步规范排涝水费征收行为,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征收水费和挤占挪用、截留排涝水费,否则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凡20*年6月25日前足额完成当年排涝水费的乡镇,按完成任务时间先后取前五名,给予一定奖励,并按任务的20%返还乡镇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交排涝水费的,从该乡镇财政供给经费中划拨补齐;对因排涝水费上交不及时,影响排涝泵站正常开机,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后果的,除从该乡镇财政供给经费中划拨补齐外,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