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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伦理学浅谈

婚前财产公证伦理学浅谈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财富的不断增加,婚前财产公证成了一种发展趋势。尽管这种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让人觉得有些尴尬、生硬,但却有其存在的必然意义。本文对我国人民婚前财产公证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从伦理学角度分析了这种状况存在的合理性,并对这种婚前财产公证形式适用的婚姻状况进行了简要概括,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伦理学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会各领域公民的财富越来越多,私人财产的积累成为人们不懈追求的目标,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财产强烈的保护意识。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随之而来的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婚姻走到尽头时,财产纠纷将最后一丝夫妻情意消耗殆尽,一部分夫妻选择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尽管这在传统的中国文化前显得有些冰冷和不近人情,但它却有着其存在的必然性和伦理学意义。

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公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和离婚率的逐年增高,越来越多的新婚夫妇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在结婚以前委托国家公证机关,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债务等经济状况进行公证,对双方的财产、权利进行划分,从而使双方私有财产在婚前得到清楚的界定。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件事,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两极的评价。支持者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使夫妻双方财产在婚前得到清楚的界定,一旦感情走到尽头,婚姻关系面临解体的时候,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使财产分割变得更加简单、能够使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可是有些人并不认同这种做法,在他们的传统观念中,婚姻是在爱情的基础上缔结的美好关系,应该以互信和忠诚来维护,而不是靠这种冰冷又生硬的方式来保护。他们认为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缺乏互信、感情淡薄的表现,是对爱情的亵渎。

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合理性的伦理学解释

事实上,婚前财产公证不仅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合乎法律的婚前保障手段,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是讲得通的。首先,我们要明确,伦理观念,是一种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的社会意识,是一种社会精神。一种观念的生成,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社会环境要素。一对夫妻选择结婚,伴随而来的不仅仅是“琴瑟在御,莫不静好”的美好爱情愿景,更有物质、经济的结合,和谐的夫妻财产关系是一段美好婚姻的物质基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婚姻生活的和谐、宁静。进行必要的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财务状况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以便于婚后双方合理支配财产、创造更多的家庭财富,可以避免双方因为财产的猜忌而心生芥蒂。其次,传统婚姻中,女性常常被定性为弱势的一方,在婚姻中往往依附于男性,无法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因此,人们往往认为拒绝婚前财产公证,是男性对女性的一种承诺,是对女的体现。但事实上,现代女性在经济上往往有着独立的追求,越来越多女性不仅能够实现经济上的独立,甚至能够做到在经济上超越男性,婚前财产公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实现夫妻的平等,使夫妻感情更加纯粹。第三,优越的物质生活滋生了人们内心的空虚,近些年来,关于男人或女人出轨酿成悲剧的新闻屡见不鲜,某些有钱的男人在外包养“二奶”,酝酿与妻子离婚前偷偷转移财产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婚前财产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婚前进行财产公正,当婚姻走到尽头时,过错方无法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应负的责任,可以说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增加了夫妻的出轨“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夫妻双方的婚后行为,提高夫妻双方婚后的忠贞度。第四,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当婚姻走向解体,夫妻双方都已经焦头烂额,随之而来的财产纠纷更会让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会将多年积攒的夫妻情分消耗殆尽。可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当婚姻走到尽头时,财产分割是会变得更加容易,夫妻双方在婚姻解体中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更容易理清。

三、适用这种婚前财产公证形式的婚姻状况

当然,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是一每段婚姻的必然选择。但是,有些较为特殊的婚姻状况更加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例如,老来结合的老夫妻,他们的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双方儿女在财产继承方面的顾虑,减少来自儿女方面的阻力;比如,年龄相差较大的“老少恋”,尽管我们都希望每段婚姻都是因为爱情,但是难免会有某些人动了不劳而获的心思,进行婚前财产公正有利于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再比如,离婚后的重组家庭,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重新组建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务纠纷,使重组家庭更加美好、和谐。

四、结论

婚姻承载着夫妻双方的美好爱情,我们每个人都渴望一段天长地久,相扶到白头的婚姻。但是,一旦婚姻走到尽头,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使财产分割更明晰、更简单,能给破碎婚姻留下最后的一丝尊严。因此,婚前财产公证会是现代人理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赵帆晴.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浅谈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学解释[J].中国市场,2011,14:141-142+157.

[2]陈莉莉.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3,02:241-242.

[3]张颖宏.婚前财产公证法律问题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3:99-101.

作者:尹琳琳 单位:东莞市东莞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