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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水上监管办法

县政水上监管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水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县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内河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县管理的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水上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内河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并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县农牧局负责渔业生产水域安全监管,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通航水域内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县水务局负责除城市园林水域以外的非通航水域安全监管,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通航水域内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滦水湾公园、栗乡植物园、滨河公园等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旅游、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内水域安全有关管理工作。

水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3、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河流等水域安全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或配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二船舶及船员管理

县内水域船舶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除渔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以外的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县农牧局负责渔船安全监管,配合县交通运输局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对其所属的管理人员、船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船舶登记和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由市(或县)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和检验。渔业船舶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和检验。

五、船员培训及管理。交通运输船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的船员还应当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渔业船舶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县农牧局渔政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六、规范现有船舶的水上交通运输行为。1、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个体船舶加入船运企业(船运组织),或组建新的船运企业(船运组织),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2、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船舶水上交通运输行为,县农牧、旅游、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重点水域安全管理

七、旅游景区水域安全监管。县旅游局要加强旅游景区水域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督促旅游企业做好以下工作:在景区水域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对水上项目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救生衣、救生船等救生器材,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水上项目设施设备检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排查处理安全隐患;在恶劣天气、泄洪期或超过禁漂水位线时禁止开展水上娱乐项目,切实保障安全。

八、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1、规范垂钓行为。按滦水湾公园整体规划设计,滦水湾公园二号堰至白龙山水电站橡胶坝范围内水域设置为垂钓区,其他园林水域设置为禁钓区;在禁钓区水域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及告知牌,并派专人定期巡查,发现禁钓区水域内有擅自垂钓或捕鱼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和规劝。2、船舶经营公司经营的船舶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方可在规定的园林水域内从事游船出租等经营活动,并加强安全监管;没有合法经营手续的船舶,禁止进入园林水域从事经营活动。3、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园林水域水面卫生清理工作,保证园林水面清洁干净。

九、非通航水域安全监管。1、县水务局应加强非通航水域(城市园林水域除外)安全监管,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对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手续、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防护网、水上作业人员是否穿戴救生衣、是否具备专职安全人员进行水上作业等方面进行安全监管。二是加强河道内采砂企业安全监管。按照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防护网;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加大对水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自我保护意识。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非通航水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对非通航水域安全状况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对非通航水域周边群众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设置警示牌,禁止在非通航水域内游泳、采矿、爆破等行为,县水务局对此应加强执法检查。

十、潘家口、大黑汀库区水域安全监管。(根据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局和县水务局四部门关于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水行政执法范围确定等问题的协商精神,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实施水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范围为:潘家口水库库区高程226.7米以下,大黑汀水库以及潘、大水库区间河段的高程135米以下。)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在其库区管辖范围内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及告知牌,行使相关职权,积极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沿库各乡镇要加强水库周边村民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等水域渔业安全监管。1、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县农牧局、潘大水库沿库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船主要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提高各级安全生产意识。2、县农牧局建立完善潘家口、大黑汀库区渔业安全信息平台,增加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的发送频率,提高渔业安全生产预见能力。3、渔业水上安全监管。县农牧局执法人员定期对潘家口、大黑汀库区水域进行巡查,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和存放安全设备,检查职务船员是否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检查渔业船舶是否非法载客或从事载货运输,对发现的渔业船舶安全问题及时解决,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4、公安等相关部门和沿库各乡镇要配合县农牧局严厉打击毒、电、炸等非法捕捞行为。

四法律责任

十一、违反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

十二、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