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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论文范文精选

专业法律论文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一、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抓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人才支持,但应当清醒的看到,检察官队伍的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面对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新的形势,检察官队伍建设要以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从观念上、体制上、政策上、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以建立一支同“公平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相匹配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1、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体现。党的十六大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方面,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担负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大的希望是司法公正,对司法机关最高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要想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官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检察官队伍。

2、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落实检察官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根本上改革现行检察队伍管理模式、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途径。人民检察院承担着国家法律监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打击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以及申诉、国家赔偿和民事抗诉等重要职能,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重任,这就需要检察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具有相当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必须接受统一的专业化的训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检察机关做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性质和规律要求检察官必须具有独特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走专业化之路。

3、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出现,检察机关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检察院司法审查和检察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检察任务和队伍素质不适应的矛盾加剧,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如剑拔弩张,迫在眉睫。

二、改革和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

1、建立检察官从业资格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检察体制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工资经费都隶属于地方管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只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状况造成地方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权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在进人、录用、班子配备等人事审批和把关方面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如:98年以前检察机关大量工勤人员的流入等。虽然上级检察机关在进人审批上也有严格规定,但仍然是地方享有绝对权,上报、审批只是履行程序而已。这些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官走专业化道路建设的步伐。因此,当务之急要严把检察官入口关,严格进人程序。要成为检察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检察官的录用必须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经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合格,此外还要经过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任职资格。在选配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方面,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配备的干部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历,从而使检察官录用逐步正规化、专业化。

2、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工作目标,完善培训体系和培训方法,增强检察培训工作的实际效能。认真落实省市教育培训规划,对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组织参加本科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以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支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普及计算机操作等科技知识,组织检察官参加外语等级考试。检察培训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业务骨干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上,把对专家型人才、专门型人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紧要任务来抓,省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制定周密的培养计划,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点滚动式培养。在业务骨干的培训方面,对刚招录的年轻的检察官,要着重加强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培养,使他们实现由知识型到能力型的转变,增强实践经验;对一些已在办案一线工作了多年的老检察官,要促使他们加快知识的更新换代,增强他们的理性思维和法律功底,使他们实现由能力型到知识型的升华。

此外,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主侦检察官责任制,加强对主诉、主侦、主办检察官的培养、教育和考核,从而突出检察官的办案地位,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提高检察官的工作效率。

3、建立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检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根据各项检察职能的特点,分类管理检察人员,突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正规化,实行竞争上岗,形成检察队伍的自我优化机制,这是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专业性强,根据我国检察职能的特点,应当把检察人员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即检察官,包括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和主侦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包括书记员系列(主诉、主办、主侦检察官助手)、检察技术人员系列(从事照相、文痕检、法医、视听资料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系列(检察文秘、联络员、人事管理、后勤服务);司法警察,主要是侦查部门的警察官员,也可是单独设立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检察办案环节的传唤、拘传、搜查、拘留、执行逮捕、抓捕逃犯等工作)。根据人员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对重要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从而提高检察队伍管理的科学性。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每年6月、12月各办理一次,办理前请将所有材料提前3个月准备齐备送交自考办,逾期不候。

二、准备材料

1、毕业登记表2份(自考办领取):自行填写封面(在"准考证号"下面填写好身份证等证件号码)、第一、二页,"组织鉴定"一栏以组织的名义自行填写,贴1寸蓝底照片;

2、毕业论文:参照"自考博客"上的毕业论文撰写提纲,按照提纲要求撰写论文;

3、办理前,请提供原毕业证书复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公章),英语四级证书或PETS--3复印件;电大法律专业大专考生,需另提供电大成绩单(加盖公章);4、考生准备5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联系方式及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三、说明所有材料尽快送交自考办,考生课程结束前请主动联系自考办,以方便办理毕业证。

格式示范

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

--副题(宋体·四号字)

考号:(楷体·四号字)姓名:(楷体·四号字)

(内容提要)(黑体·五号字)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

正文:(宋体·三号字。)

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

(注释)(黑体·五号字)

(宋体·五号字)

(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参考文献)(黑体·五号宇)

(宋体·五号字)

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一、《宪法学》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宪政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二、《婚姻家庭法》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三、《刑法学》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受贿罪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4、论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四、《刑事诉讼法学》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起诉制度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7、论债的担保

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

9、试论代位权

10、论无权

11、论表见的条件和结果

12、论合同的订立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14、论合同的履行]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

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

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8,论人身权的种类

19、试论不当得利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六、《民事诉讼法》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3、论诉的和关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7、论特殊地域管辖

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

9、试论第三人

10、试论共同诉讼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12、论举证倒置

13、论起诉的条件14、论反诉制度

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试论支伺令

17、论上诉的条件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

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

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

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

8、企业名称权研究

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

10、论商标撤销制度¨

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八、《公司法》

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

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

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

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

15、试论上市公司。16、论公司股票发行的条件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

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

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20、试论破产债权

九、《外国法制史》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

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

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十、《合同法》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论合同的分类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

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5、论合局的效力6、试论无效合同7、论债的保全

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9、试论合同的转让

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

11、论提存

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3、试论定金责任

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

15、试论合同的解释

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

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18、试论不安抗辩权.

19、试论概括移转

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

十一、《国际私法》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

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

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

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

十三、(劳动法学》

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

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

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

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

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

十五、《金融法学》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

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

4、票据法的探讨

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1、论环境标准

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论"三同时"制度4、论排污许可制度

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

8、论国际环境责任

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

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11、论海洋污染防治

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2、论遗嘱公证

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5、论涉外公证

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

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

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10、论法律援助制度

就几个方面论述

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

二解决方案

三ICSID是什么

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叙述中,很小,很简单的一点事情,就占用了四人(“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浪费之极!据我观察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1,当事人反复叙述案情,企图博得法官好感;2,双方对峙,甚至有起冲突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冲动的缘故;3,法官不断给双方“普法”——法律常识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4法官个人因素——一个性格比较软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家选择公务员考试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没有涉及个人情商有关系。针对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理过程压缩到一小时以内!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一、正确把握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尺度,减少调解案件的再审概率

当前,不论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大家主要关注的是诉讼调解的技巧,而对诉讼调解的适法性关注不多。可能大家认为有关诉讼调解的法律条文不多,比较容易掌握,而对诉讼调解技巧问题的研究,一是研究空间大,二是可促进调解率的提高。我认为,正因为法律对诉讼调解方式的规范条文较少,在审判实践中更要注重研究诉讼调解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条文是纲是主干,技巧是目是枝叶,离开法律规范谈技巧,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调解案件,大都是因为调解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在诉讼调解过程中,为了使每一件调解案件都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法律的推敲,每一位法官在进行案件调解时,不仅要注重调解技巧,更要注意依法调解。

(一)正确把握调解案件的适用对象

诉讼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适用性。从案件的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商事案件,都可以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的方式。但是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适用诉讼调解。

2004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进行调解做了较为详细的列举式规定。规定应当进行调解的案件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但下列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1.婚姻纠纷案件;2.收养纠纷案件;3.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案件;4.相邻关系案件;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案件有:“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进行调解:1.合同代位权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3.民事行为无效确认诉讼;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5.适用特别、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6.身份关系确认诉讼;7.其他依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2004年1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内容作了一些调整和简化。本人认为,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对上述列举的各类案件仍可作为确定是否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调解要始终坚持以“自愿合法”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判决。”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与合法为前提,违反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能前功尽弃,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根据“自愿合法原则”,法官在调解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首先,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案件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法官不得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其次,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双方自愿,调解协议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协商达成。从实质上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是法官强制压迫的结果。从审判实践看,调解协议的达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一种是当事人一方放弃或变更某些诉讼请求。有人称前一种调解是公平性调解,后一种调解是让谅性调解。但不论那一种情况,调解协议都必须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调解如果违背自愿原则,往往事与愿违,达不成调解协议,即使靠哄骗或压制勉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可能随时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进而申请再审或申诉。2.坚持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一方面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用调解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必须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允许当事人放弃、变更、减少诉讼请求,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这种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官必须认真审查,发现协议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应准许。合法原则的另一层意思,是指调解要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定程序进行调解,不能忽视调解程序的合法性,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调解的开始、方式及调解协议的达成和调解书的送达,都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诉讼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案件事实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只有案件事实搞清楚了,才能分清是非责任,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才能有理有据地做好说服调解工作。如果事实不清,是非不明,一味无原则的“和稀泥”,这样的调解必然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造成久调不决,拖延诉讼。即使勉强达成调解协议,也留下了不稳定因素,可能引起再审程序。

二、民事诉讼调解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上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民事诉讼调解案件与非调解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上有共同性,但又有其自身特点。

(一)民事诉讼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有关法律规定

申请再审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权的一种扩大和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的规定,诉讼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2.提出申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必须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两年的期限,是一个不变期间,不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事人是否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请求,是区分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键,且两者引起的后果是大相径庭的。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诉讼权利,而申诉则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主权利,这种权利与诉讼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只是法院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救济途径。二者的主要区别:1.申请再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而申诉则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2.申请再审有两年时间的限制,而申诉则没有。3.申请再审只能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而申诉则无审级限制。4.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具有再审程序发生的法律效力,而申诉则只是法院接受信息的渠道之一,不具有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功能。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再审:一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三是调解书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上述再审条件的,裁定中止调解书的执行,进入再审程序。原审为一审的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原审为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再审中仍然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再审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是当事人通过一系列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身关系,调解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与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些身份关系难以恢复原状。如夫妻离婚案件的调解书一旦生效,男女双方因结婚行为所带来的夫妇间的权利义务即随之消灭,夫妇间的身份关系也随之消灭,即使调解书有所失当,亦无法实际弥补。如果允许这类案件再审,将引起一系列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

(二)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但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不能抗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规定调解案件能否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但是,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调解案件确实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在当事人不主动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依职权再审纠错,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有再审纠错的必要。199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并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提出再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依据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对诉讼调解案件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确有错误;2.确有提起再审的必要;3.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从上述规定看,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但必须严格限制,严格把关。所谓确有“错误”,包括事实认定上的错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和程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序上的错误。但是,只有这种“错误”是明显的,较为严重的,达到起动再审程序的必要,才能依法再审。基于民事实体法上的“私权自治”的理念,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2月9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得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只有当事人和解后对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而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但该《规定》在正式颁布实施时,删除了上述内容。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只有调解书的错误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商法教学创新;实训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部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超级秘书网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

(五)开展商法实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