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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论文范文精选

证券期货论文

证券期货论文范文第1篇

一、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经转移;二是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因此,传统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而股指期货在签约时只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未来交易事项发生与否很难确定,并且股票指数的变化频繁,未来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向在时间和数量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就难以确认,对股指期货的确认也就无法沿用传统会计理论的标准。国际上通常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期货和余额会计》的规定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参考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我们可以把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归纳为以下两个条件:其一,由股指期货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其二,由股指期货交易所获得的资产或承担的金融债务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因此,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已基本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在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时,应根据合约价值入账,而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应将合约价值冲销。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国对股指期货的会计规定与国际通用的有关会计惯例应该是一致的。

二、股指期货对会计计量的影响

货币计量是现行会计的一个基本前提。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原则是从货币计价这一前提派生出来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事项在计量时普遍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上,要求一切资产的计价、负债的承诺、费用的计量、损益的计算均以交易发生时的原始成本作为会计计量的原则。历史成本是交易时的实际成本,具有客观性、可计量性和可验证性。一旦形成,入账后一般不再变动,一直到相应的资产已销售、耗用或负债已得到清偿为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的规定,对股指期货的计量应有以下具体情况:

1.在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时,应该以取得合约的历史成本进行计量。一般情况下,历史成本正好是当时的实际成交价格和保证金。2.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对持有股指期货合约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由于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因而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损益的处理也就有所不同。

(1)对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其意图在于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避险的效果,所以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都应该归入被保值项目,计入当期损益。被保值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与被保值项目的价值变动就能够相互匹配。

(2)对于用于投机套利的股指期货合约,其目的是获取差价利润,会计上应当重点反映其获利的情况,所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

三、股指期货对会计报告的影响

会计确认、计量的最终目的是向外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为使用者决策提供相关的全部信息,但是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却存在着以下缺陷:1.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固定的格式、固定的填列方式及项目,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业务往往无法客观反映。2.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提供信息,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激烈的交易难以准确、及时披露。3.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仅记录可以用货币予以量化的信息,股指期货交易由于其本身特征,往往不能准确估计未来金额,故难以在传统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

证券期货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内幕交易源于证券欺诈.1814年在英国发生的利用拿破仑大败滑铁卢的内幕信息炒股获利案是世界上第一起内幕交易案件。内幕交易在美国、英国称为内部人交易,在我国台湾称为内线交易。目前各国都以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对于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内幕交易提出了异议。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探讨可以为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且在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不无裨益。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法律行为借鉴

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诞生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在这个经济转型期中大多数人对证券、期货等证券的认识和理解都是肤浅和片面的.再加上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本身的不成熟和缺陷.在证券、期货市场一直表现出一种“消息市”的特征。人们热衷于通过追求内幕信息.从而采取跟庄行为.以此来获利。这就使所谓的“内幕信息”大行其道.股市成为一种投机的场所。很多事实可以说明,在中国由内幕交易带来的好处.常常被它在市场和人们的不成熟性条件下带来的负效用所抵消,甚至是淹没。证券内幕交易本身在现阶段的中国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非生产性的寻求利益的”活动。

目前各国都以立法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对于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内幕交易提出了异议。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探讨可以为完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且在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也不无裨益。

l关于内幕交易的观点对垒

1.1内幕交易赞成论

(1)内部人报酬说。这种学说认为,内幕交易的所得是对公司内幕人员的适当报酬或者说是一种奖励。因为公司的薪金不足以酬劳那些对公司提高劳动生产力,实现技术创新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只有内幕交易才能鼓励他们充分发挥才智,而那些长期投资者并不会因此种做法而受到损害。

(2)减少股价波动,提高市场效率说。这种学说认为.在公司内幕人员获得有关公司的不利信息后。如果立即披露,则股票价格将大幅下跌.如果内幕人员先利用内幕信息卖出股票.则股价在信息披露前就会下跌.这时的股票购买者与信息披露前的高价位购买者相比,所受的损失要小得多因此内幕交易不仅可以减少股价波动.还能使投资者减少损失。

(3)私合同说。该学说认为,公司和内部人的关系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合同基础上的,如果某公司和其股东反对内幕交易.他们可以将其列入合同条款.而通过合同来个别地禁止.政府不应该干涉属于意思自治领域的私人合同,国家不需要通过法律来普遍禁止内幕交易。

(4)查禁内幕交易低效论。该学说认为一方面内幕交易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通常是公司高层人员秘密进行的.很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资源如人、财、物等都是十分有限的.而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活动需要花费国家大量的资源.相对于这种高昂的成本.这种司法活动的效率太低。

1.2内幕交易反对论

(1)保障市场公平与维护公众信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平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之一.禁止内幕交易的首要原因和价值在于维护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平,确保公众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任。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交易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而内幕交易则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原则。内幕交易破坏了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具有不公平性。就是这种不公平性使公众的信心受损。投资者如果认为所有的证券、期货投资活动中都存在内幕交易的风险.从而就会丧失或降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心.而公众信心对证券市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2)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说。这种学说认为内幕交易是无效率的.证券价格要反映所有信息就要求公司披露所有的信息。利好的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上涨.利空消息可以使证券价格下降。这样市场将把资源配置到好的企业.更加合理化。所以.信息披露是提高市场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最佳方式。允许内幕交易会阻碍重要信息的披露,因为内幕人员会尽可能的利用内幕信息来从事内幕交易牟利。另外,允许内幕交易还将损害公司各层次的决策机制。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

(3)保护公司财产利益说。这种学说从民法的所有权理论出发.认为公司信息是公司投入了人力、物力等资源才形成的,因此这些信息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公司而不是内部人。这些内部人在公司董事会没有表决放弃信息所有权的情况下.正如盗窃公司财产违法一样.其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来谋取私利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其应承担的诚信义务,而且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笔者认为,各家各派对于禁止内幕交易之争,从法律上讲,无非是要实现公平,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从经济上说,无非是要实现效率。公平和效率应是反内幕交易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和特点分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自己买人或卖出,或建议他人买人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概念由三个基本特征构成:第一.行为主体是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第二。行为方式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自己买人或卖出.或建议他人买人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情节严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特点具体有:

2.1主体是特殊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本罪的主体相对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且以内幕人员为主,相对而言集中在掌握内幕信息的公司的内部人身上。但本罪的主体又具有多样性。除了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还有可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这些人的涵盖面很广,也就是任何人在一定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体即有法人,也有自然人。从我国已经处理的几起内幕交易来看。主体既有国企总裁又有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还有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总经理。类别众多。

2.2犯罪被害人不特定。而且多处于弱势群体

内幕交易的受害者人数众多。分布范围特别广。在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占绝大多数。在股价大幅度的波动中,极少数人赚钱了。而更多的人却亏钱了。股市中有“一赚二平七亏”的说法,而亏钱者绝大多是中小散户。他们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者。这些散户分布在全国的各个证券营业部。他们普遍认为是自己的操作水平不够,判断失误。而很少想到自己是内幕交易行为的牺牲品。这种被害人的不特定性以及其弱势的地位。给本罪的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3交易手段由简单到复杂.违法数额巨大

和中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相匹配的是内幕交易的手法也是从低级简单趋向复杂。从中国证监会公开的情况可以看出,最早的襄樊上证案、宝安公司案都是在获取内幕信息后,直接通过自营的方式或利用自己的账户来购人内幕信息所涉的股票。而到1996年的张家界案。则开设了15个账户来实施内幕交易。从数额上看.襄樊上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就达1670万元,张家界公司在3个月内也通过内幕交易直接增加财富1180万元。

2.4内幕人员往往与券商或基金机构相勾结

中国股市的内幕交易常常表现为管理层通过其所拥有的所谓的“利好”消息与券商或基金相互配合.进而延伸为一种基于内幕信息的价格操纵。即做庄。中科创业事件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当吕梁和朱焕良拥有中科创业的前身,以饲料和养鸡业为主的康达尔的控股权时.一方面,通过媒体将公司包装成为“高科技+金融”的新企业,另一方面。以高息、回扣为诱饵通过证券营业部股票为抵押向银行与机构大肆融资用以炒作中科创业的股票。为了不断提供炒作题材,他们先后收购了中西药业、岁宝热电、胜利股份。形成中科系。中科创业的股票曾经由每股13元炒至84元。可见券商或基金机构相勾结也是本罪的特点之一。

3如何防范内幕交易的措施

内幕交易的重大危害性要求我们应该积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和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尽可能限制和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根本上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发生之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行为的发生。

3.1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监管制度

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制度。内幕交易涉及范围广、形式隐蔽。监控、追查、取证、处理均非常困难且成本高。因此对内幕交易的规制仅靠国家证券管理机关的力量难以完成。所以,应当建立一个政府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交易所等各个方面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管理网络。

(1)建立内幕人报告制度。内幕人报告

制度是指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要求内幕人在一定条件下和须以一定的方式披露有关信息的制度。该制度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它使一般投资者了解由于股权控制或由于公司管理权的原因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防范有关人员与公司之前的利益冲突或公司的管理问题;使投资者对已经或者将要成为内幕人身份的人有一定的了解。从而监督他们依法处理与公司或其股东的关系.防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建立公司管制内幕交易的自律机制

“中国墙”。“中国墙”是指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企业和银行采取隔离敏感信息在企业各部门间传播的一种隔离机制。从性质上说。它是一个自我约束的机制。它的实施依赖于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限制,依赖于企业的有效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

(3)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举报和奖励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3.2加强相关立法、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

从我国最早规定内幕交易的法律规范,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到1998年的《证券法》、1999年的《期货暂行管理条例》和1999年的《刑法》,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我国的内幕交易立法有了一定程度发展。但由于我们国家证券市场不成熟,发展周期短,还是有某些方面需要完善。如地方条例和《证券法》、《期货暂行管理条例》和《刑法》之间有一些交叉和重合的地方需进一步整合。在刑事立法上包括行为方式。法定刑在内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在司法上,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本罪的侦查力度。法院对于犯罪分子施以刑罚处罚。打击犯罪,震慑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实施犯罪行为。

完善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不仅能够对本罪进行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而且能够有效地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从而有效地保障证券市场规范、稳定、健康、高效地发展。

3.3建立起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查处存在一定的难度.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专业性和取证难的特点.而我国又面临执法司法力量薄弱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

在美国SEC成立于1935年7月。现在拥有约2000名职员,其中执法官和检察官有300多人。而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初,编制只有150名,后来增加到300名,但其负责证券稽查工作的部门不到50人,执法力量显得薄弱。1999年中国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要求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办案协调和配合,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近年来。随着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共同管辖的公安部的证券犯罪司成立。大批有专业的证券知识。又有法律知识的人员进入证券犯罪司.极大地充实了证券监管队伍,对以后内幕交易犯罪的查处会大有好处。

证券期货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股指期货是一种新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中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来分析股指期货对我国股票市场产生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股指期货股票市场积极影响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好的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其具有保证金交易、引入做空机制、以现金进行结算、每日无负债结算等特点,具有套利、风险回避、资产配置、套期保值、投机、价格发现等功能。1982年诞生于美国的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在其发展历程中,股指期货展现了极大地活力。截止2006年末,除了中国大陆以外,世界GDP排名前20的国家和地区都已推出股指期货,2006年9月8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10月30日,沪深300指数期货仿真交易启动,拉开了我国第一只股指期货品种上市的序幕。

一、股指期货对我国股票市场的积极影响

1.有效地规避股市的系统性风险

我国股票市场虽然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但与国际股市相比仍是新兴不成熟的市场,股价的涨跌不完全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我国股市价格受政策性、经济形势和舆论面的影响比较大。股指波动剧烈,系统风险较大。这种风险难以通过分散投资加以回避,若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将会出现股价大跌,整个系统出现风险。尤其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市场建设初期,股市不仅面临非流通股解禁规模的不断扩大,再融资和新股扩容的不断加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大潮汹涌,还得应对在市场制度建设和产品创新过程中,各项政策变动所带来的短期市场冲击。此时股指期货具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将使投资者能够有效地防范突发性事件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以实现市场心理预期的稳定,并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的平稳过度。对于入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及保险资金,由于以往我国股票市场功能单一,没有卖空机制,这些机构资金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一旦被套,由于资金大很难退出。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可以使投资者通过有效进行投资组合与风险管理,规避股市系统风险,实现保值与增值的策略,这将有利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及保险资金大规模入市。既可为一级市场股票承销包销股票提供风险回避的工具,又可为二级市场广大投资者对冲风险,确保投资收益。

2.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稳定股市

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着透明度低的问题,而开展股指期货有利于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因为股指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市场透明度非常高。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加快影响股票价格变化的市场信息的传播速度,使许多原先可能滞后的信息披露,在期货市场得以迅速公开,同时也使很多信息得到提前的消化,减少将来一定时期内的未知性。这样,一方面方便投资者分析预测。另一方面打破投资机构和大户在消息取得上的优势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庄家的市场操纵,有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

股指期货的开设有利于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投资机会。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发达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高超的专业技术,充当了股票的“价格制造者”和庄家。而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由于在自有资金规模、融资渠道、信息资源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多种限制,自然充当股票的“价格接受者”,在与机构投资者的博弈中,他们明显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股指期货的推出将能够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局面,因为股票价格指数本身就是大量有代表性的股票的组合,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市场操纵的行为

同时,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为股票市场和投机行为找到了一个释放口,能够把股票市场的大量投机行为分散到期货市场上来,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推出股指期货,其套期保值功能可以锁定其持股成本,回避股价下跌的风险,从而可以不用过分关注股市行情,以收取股息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动作。同时,也可以吸引大量机构投资者。政府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和干预,就可以间接控制资本的流量和流向,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利用资源,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的效率。

3.完善股票市场功能与体系,增强我国股票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证券期货论文范文第4篇

优化实践教学内容。高职院校投资理财专业在实践教学内容上应当遵循坚持夯实基础、强调专业技能、突出综合能力运用、注重团队协作精神培养的基本原则,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先导,以产学研为纽带,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优化实践教学内容。以中高职称教师、专业主讲教师、青年骨干教师为主,从专业技术核心课程入手并且逐步拓展,编写完整的突出自身特点的教材、讲义、多媒体课件、实训大纲与指导书,建立一整套完备的课程资源库,努力为学生创造立体学习的环境,提供自主学习的平台。学校要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两手抓,建立落实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新进教师脱产进修和挂职锻炼制度,同时常年从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校外机构聘用一支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实训指导、参观交流和教师下企业学习等方式,确保本专业师生能紧跟行业潮流,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搞活实践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培养创新人才,方法比知识更重要。首先,在实践教学中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发挥网络资源优势,实现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高职院校应鼓励教师采用电子教案、CAI课件、网上教学、答疑与讨论等多种教学形式,使得教学方式由灌注式向启发式、讨论式和问题引导式转变,形成教学互动,以此力求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参与意识及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其次,基于高职教育规律、采取“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教学模式。根据目标岗位的知识与能力需求,以典型教学案例为主线,重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将课程学习的场地安排在实训室,实施现场仿真教学,老师边讲解、边演示,学生边实践、边提问,使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步进行,既保持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又贯彻理论知识的应用性,实现了知识与技能的有机融合。再者,拓宽培养途径,重视第二课堂的开发。可以研究在专业教师指导下,以本专业在校生为主体成立学院投资理财协会,以其为载体带动课外的实践学习活动。投资理财协会每学期定期举办模拟证券期货交易大赛,学生可从中体验和掌握诸如投资策略分析、实战时机选择、实战技巧运用、投资理念与纪律等内容,从而加深对书本知识的理解与领会。

建立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高职院校实践教学基地是一个集教学、科研、生产、培训、模拟就业于一体的多功能的结合体,是实施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和载体,是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的核心环节。在学院内部可考虑建立银行柜台实训室、证券期货分析实训室和保险经纪实训室等校内主体实训中心,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逐步形成“金融一条街”。在学院外部可积极谋求与本地区域市场中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联系合作,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利用寒暑假双休日,安排教师带队,在基地内相关业务经理的帮助下开展各种形式的客户开发和管理实践教学活动,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兼职(如兼职证券、期货和保险经纪人等),尝试熟悉金融市场全流程的实际操作,将书本理论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个人的客户开发和管理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同时也检验了校内实训的效果。

证券期货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股指期货;参与模式;中介机构

金融期货是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体制发生重大变革,世界金融市场日益动荡不安的背景下诞生的。写作论文金融期货经过近20年的迅速发展,已占世界期货交易量的67%。近年来,比重更是上升到80%以上。由于实际条件和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各国金融期货市场参与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市场格局和发展特点。对于我国来说发达与新兴市场的借鉴重点将有所不同。在以美、英、日等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上,已形成成熟的期货行业体系,其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监控体系、丰富的产品系列、有序的参与层次,都有我国发展金融期货所必须认真借鉴的宝贵经验。而对于台湾这个新兴期货市场,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的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创新,摸索出一整套适用于东亚,尤其是大中华地区的金融期货市场文化,促进了金融期货市场的迅猛发展,这是我们要重点吸收借鉴的地方。

1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的模式借鉴

1.1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美国是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期货行业结构在原发型期货市场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国主要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在美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部门或者专业子公司2种方式参与金融期货。一些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如美林期货公司、JP摩根期货公司等都是期货专营商。而另一些证券公司,则通过部门参与,如摩根斯坦利、所罗门美邦等公司都兼营期货交易(期货兼营商)[1]。

美国的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货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开展经纪、自营两类业务。既客户从事场内期货交易,也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从事自营交易。

1.1.2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场内经纪商FB(FloorBro-ker)以及场内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种期货经纪中介的核心,从其功能来看,与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类似。据统计,在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注册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据不同的营运模式,美国的FCM又可以分为3种: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环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头,期货经纪业仅占其业务的一部分;二是专业的期货经纪公司,以瑞富期货公司(Refco)为典型代表;三是现货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这类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现货加工商、仓储商、中间商和出口商等。它们最初涉足期货市场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后来逐渐拓展到期货经纪业务,有些现货公司还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担了其母公司的套保业务。此外,型中介还包括FB和FT。FB又称出市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与FB正好相反,他们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账户做交易,通常称之为自营商(Local)。

第二类:客户开发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Person)。写作硕士论文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册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则有1043家。我国尚不存在类似于IIB的期货中介机构,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经纪业务联系人(AP)主要从事所属的FCM、IB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等工作。他们均以个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和分店经理等。经纪业务联系人不允许存在双重身份,即不能同时为2个期货经纪机构服务。在NFA注册的经纪业务联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账户执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为典型,他们是FCM的业务代表,是专门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并替客户执行交易和提供市场咨询的人,与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经纪人的角色类似。

第三类:管理服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投机业,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目前,在NFA注册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台湾期货市场属于新兴的期货市场,其发展方式为先行开放国外期货市场,然后再建立国内市场,这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思路是一样的。台湾市场是新近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兴市场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历程、投资文化及投资者结构与大陆情况极为相似等原因,在诸多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1.2.1台湾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台湾证券公司可以作为期货兼营商,全面的参与期货业务,同时,存在一些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专营商,提供更为专一的期货服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台湾期货市场有专营自营商13家;有他业兼营自营商23家;有专营经纪商23家;他业兼营经纪商17家;交易辅助人75家;结算会员32家[3]。

台湾的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部门等形式参与经纪业务,可以通过部门、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参与自营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在台湾,许多期货公司都具有证券公司背景。如,台湾的元大京华,成立专门的期货子公司———元大京华期货公司,从事经纪和自营(1998年增加)业务,同时,元大京华证券公司下的自营部也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同时,经纪部从事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宝来证券在新金融商品处下设期货自营部,并成立宝来瑞富期货子公司,成为台湾最大的期货商,开展期货、选择权、期货经纪、结算、期货自营等业务。

根据仔细比较分析,台湾不同规模的证券公司在参与形式上,分别存在一定的趋同性。经纪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参与(这种子公司多为证券公司为开展期货业务而专设),中小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部门形式参与。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自营部门,但大型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开展自营业务,而中小型证券公司一般没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经营经纪业务而不开展自营业务。

1.2.2台湾期货市中介机构。台湾的期货交易商分为期货经纪商和期货自营商。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商。一般企业法人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在台湾的证券行业与期货行业是混业经营,证券商既可以自营期货与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另外,仅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得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属期货服务事业,它接受期货商的委托,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2]。

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4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它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2我国券商参与模式设计

我国期货业目前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尚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势在必行。通过对美国这个成熟市场及台湾新兴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同是作为新兴期货市场的内地期货市场,要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券商参与模式可以参考如下几个方面。

2.1加快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与自律管理体系

尽管几乎世界各国在建立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台湾的期货市场却是在借鉴美英等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写作医学论文这样,既可以避免少走弯路,节省“学费”,充分获得后发性利益,同时也可以使期货市场迅速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规范来发展期货市场。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我国的监管主体应分为三级,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据此规定,证监会是国家监管主体。在我国,金融期货推出后,如果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那么有权力进行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将包括期货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而市场及交易监管主体则为交易所。

2.2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结构

无论是美国、台湾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在市场结构方面都反映出一个共性,那就是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减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机构数目。主要体现在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分离以及IB业务的引进等。这种金字塔式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控制市场竞争,形成价值链结构管理。这在我国现在强调混业经营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行业恶性竞争。

2.2.1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分离。在香港,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是明显区分的。而在台湾,虽然没有交易会员这一说法,但从本质上看,参与交易的期货商就相当于交易会员,而期货商并不都是结算会员,因此,在台湾实际上也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分离的模式。

而我国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实际上资质差别很大,但目前不区分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全部经纪公司都是交易所会员,都拥有交易及结算资格。可见,让部分资历较好的交易会员成为结算会员,可以将结算风险进一步过滤,减小了交易所的风险。

此外,我国现在有上海、大连、郑州3家期货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对各自的会员分别进行结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时交易就要结算3次。若能将3家交易所的结算系统统一起来,以交易实体为结算单位,即无论在几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结算1次,这样既能节省结算费用,又有助于对交易实体进行综合风险的控制。当然,要实现交易所间结算的统一,这在当前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也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2.2.2推行IB业务。在台湾、美国等市场上,都有IB或类似的中介层次,并且,在台湾,只有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IB业务。这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参与风险,限制资质不达要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期货参与层次,同时又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并分享金融期货业务的机会,还增加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组织动员能力,有利于开发更多的期货投资者。因此,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相应地推出IB业务。

2.3证券公司应成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无论是在美国、英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台湾、香港等新兴市场,证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特别是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规模较小的现状,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资金实力、规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证券公司参与市场,这对于稳定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授予更多的选择权。尽管台湾的证券公司都朝着金融控股的模式发展,原本由部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货子公司后,也转为由子公司负责期货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我们注意到,在市场发展初期,至少在法规方面,对证券公司的限制比较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期货参与模式,而非强制要求其一定要通过子公司或部门来经营。并且,从台湾的实际交易数据中分析发现,市场自营账户发生的交易量占到整个交易量的45%左右(表1),显示了台湾市场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导参与机构对市场的强大影响力,这一点是国内股票及期货市场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证券行业相对期货行业绝对强势的国内实际情况分析,可以认为,未来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影响将是很大的。

2.4推行“业务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场参与者资质和数目尽管台湾目前有近200家证券公司,但真正参与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货公司也只有20多家。台湾期货交易所已发展了近10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但其参与数量始终在一个较小的比例范围之内。更为重要的是,台湾的金融期货业务并非只是一个统一的业务资格,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业务条件,并且,证券公司等参与者可以针对某项业务有针对性地申请该子业务资格,如股指期货业务资格。

同时,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实行单一牌照制度,虽然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这对于市场早期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当市场成熟时,这种业务范围的限制就会抑制公司的发展。写作职称论文因此,实际上香港业务牌照制度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也是一种市场逐步放开的过程。

这对于我国在开放股指期货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市场准入一定要逐步放开,先紧后松,才能稳定市场;要是先松后紧,出了问题就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我国之前对期货经营资源控制并不严格,以致目前拥有180多家期货公司,他们可以经营全部期货业务。事实上,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期货公司规模比较小,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也导致了一些违规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期货公司应借鉴台湾模式,朝着做强做大的方向发展,而非仅仅是做多。增资扩股、引入资金实力更强、管理模式更先进的公司为股东、甚至兼并收购等,都会起到整合市场的作用。

3结语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国外有的市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已有市场的情况,不能强套硬搬。比如,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质量差,这就与国外市场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参与情况。再如,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客户承受能力有限,若将来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同时接纳数倍于商品期货的客户交易,如何处理急剧扩大的交易量等。

对我国现实中收购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琐,也决定了一些理论上可行的方案,在现实中就不太可行。总之,根据股指期货所具有的功能和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市场监管和券商参与模式设计几方面的配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