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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建设论文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但仍有许多关键性问题未能妥善解决,这严重影响着乡镇基层政权的稳定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思想、法制建设,加大农村基层政权的改革力度,推进农村社会的民主进程。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决定。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它不仅仅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和谐,而且也必须是城乡和谐,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形成于旧体制下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虽然有所松动,但远未得到实质性地改变,而且当前城乡差距继续呈现加快扩大的趋势,农村贫困尤其是农村相对贫困日趋严重。农村社会的不和谐必然会成为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障碍。只有实现城乡和谐、农村与整个社会的和谐,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正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所谓农村基层政权,按照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指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两者有机构成的统一体[1]。目前农村多数基层政权建设卓有成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但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

一、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仆意识淡薄,官僚作风严重

中国封建社会的取仕之道,形成了一种影响深远的"官尊民卑"的官本位思想和"权力欲"倾向。受此影响,有些乡镇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淡薄,认为自己高高在上,不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把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放在首位,大肆攫取个人私利、部门私利。另外,一些乡镇领导推行政务时不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往往搞"人治",凭"经验"办事。有的乡镇领导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或者取悦上级领导,不顾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利益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结果出现了"逼农致富"等事件,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经济、政治甚至人身权益,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和谐、融洽,是威胁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

(二)权力结构失衡

所谓权力结构失衡就是指基层政权内部政府权力过分集中而人大权力被削弱。人大权力的弱化造成人大地位的"边缘化",在有些地方,人大形同虚设,每年只开一次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基层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行使自己政治权力的机关,它的"边缘化"使农民失去了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途径,堵塞了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同时也造成基层政权失去监督、制约,使某些政府领导为所欲为,从而为权钱交易、腐败等提供了滋生的温床。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农民与基层政府关系不和谐,政府的信誉度在农民心目中下降,不利于农村政治和谐发展。

(三)基层政权的法制建设乏力

比如由于国家对扶贫款、社会救济款的发放使用还缺乏法律政策的硬性规定,这给一些人非法挪用或鲸吞提供了便利条件;又由于国家对乡镇、村组集体企业资金的使用缺少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也会给某些乡镇的主要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非法占有其资金提供可乘之机,影响基层的和谐稳定。

(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机构臃肿,行政运行成本高,办事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农村基层政权不论地域大小,人口多少,财政承受能力如何,机构设置都要求上下对口。各基层政权除县(市、区)派驻的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土地所、林业站等七所八站外,还有水利、交通、农机等部门设置人员或办公室,基层政权自己还有经联委等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从表面上看,农村基层政权部门齐全,但实际职能很不完备,这么多机构交织在一起,人员超编严重,工作起来推诿扯皮,不但导致财政负担沉重,行政运转成本高,而且效率低下,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社会管理职能削弱

在一些乡镇,家族、宗族势力的重新抬头,给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良性运行带来不利影响。家族、宗族势力利用重修家谱、族谱、祭祖、建祠堂等机会,大肆向族人宣扬封建迷信和狭隘的宗族观念,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农民群众最不能容忍的是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出现的"黑恶化"。一些地方的乡村干部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他们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贪赃枉法,惹得民怨沸腾,导致这些地方的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已严重丧失。

(六)基层财政状况不容乐观

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乡、村两级有债务,有的地方几乎村村、镇镇有债务。有些农村基层干部人心惶惶,源于他们不知道乡镇政府的前景如何,且不知道自己的出路何在。一些乡镇政府往往把债务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从而引发了农民强烈的对立情绪,采取各种办法规避,并由此引发的上访、告状接连不断。巨大的债务压力像一颗定时炸弹,严重威胁着乡镇基层政权的稳定。

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对策建议

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强化农村基层政权的队伍建设

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和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加强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建立有效机制,真正解决县、乡两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抓基层政权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促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政要管政"、"从严治政"思想观念,增强抓基层政权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加强乡村两级领导班子建设,强化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龙头"和领导核心地位,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在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完善农村民主政治

树立乡镇人大的权威,要求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和政策水平高,更重要的是要敢于行使法定的权力;要求行政部门自觉地接受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并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此外,选举是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最根本途径。乡镇基层政权要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农民通过选举来影响政府的决策,实现其利益表达。同时,信访作为民意传达的一种制度应得到加强,要保证农民群众的合理正当利益诉求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再者,扶植民间组织。社会组织既能帮助乡镇基层政权贯彻和执行政策,成为联系基层政权和农民的桥梁,同时又能代表各自阶层或群体的利益,用一致的行动、共同的声音来表达利益诉求。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民主意识,有利于农村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乡镇基层政权应大力扶植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

(三)推进基层政权的法制建设

应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实际出发,对农村基层政权的社会管理权力、公共服务责任以及队伍建设、财政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对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完善,从立法高度理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党支部的关系。针对农村非正式组织大量出现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针对农村基层干部地位低下、不安于农村、不安于其位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针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实际,对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职责、晋升、退休、福利、奖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创建一种让更多的人才、财富和文化留在基层的制度,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基层干部、生活上优待基层干部、工作上支持基层干部,使基层干部在农村住得下、留得住、干得好。(四)加大农村基层政权的改革力度

农村基层政权的改革应是全方位的,即切实精简基层政权臃肿庞杂的机构,改革不合理的机构设置,规范基层政权机构设置和人员职位,建立精干效能的组织系统。而乡镇机构内部事业单位的整合与改革应该成为乡镇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关键是要合理区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公益性的事业站所要强化服务功能,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经营性的事业站所要强化自我发展能力,逐步走向市场。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事业站所,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做到既减轻农民负担,又增强农村基层政权的效能。通过改革提高农村基层政权办事效率,使农村基层政权从全能型、多功能型转向有限功能型,从自上而下、行政型转向灵活自主型,从决策控制型转向服务型。此外,还要重点改革干部考评、人事任用制度,完善用人制度,严把进人关,把有真才实学或专业技术强、工作作风扎实、政策水平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吸收到基层干部队伍中。

(五)建立公共服务体系

决策控制型的政府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必须树立以服务为核心的现代政府管理理念,以向乡村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必须建立公共产品和服务体系。首先,要提供政策咨询与服务。及时准确地为农民、乡村经济实体和非营利组织提供上级有关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改变长期以来乡镇基层政权和农民在政策上的"信息不对称"地位,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策,为农民及各社会实体提供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其次,要进行技术推广和培训服务。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推动农民和农业企业到市场中去竞争;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向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提升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本价值。再次,要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农村交通、通讯条件相对落后,信息渠道狭窄。乡镇基层政权应在整合乡镇原有农机站等"七站八所"的基础上,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户和农业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最后,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鼓励个人和企业出资参与乡村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会生产、生活条件。

(六)切实加强农村的社会治理工作

社会管理职能的变形走样或功能发挥不到位,就会影响国家政权的性质并使其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受损,有损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乡镇政权所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职能的具体表现之一。因此就乡镇政权而言,一是要利用有效的形式和途径,向农村群众进行正确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是非观、道德观、民主观、法制观、宗教观、义利观,掌握先进文化和科技致富知识,正确处理与党组织、与基层政权、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做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新型农民。二是要切实加强农村社会治安工作。对农村社会治安中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农村中的非正式组织,也要加以正确引导、疏导和协调,在"多元"与"统一",分散与集中之间达到均衡。对破坏社会稳定、破坏农村正常的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以及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的人和集团,予以坚决打击。

(七)大力促进乡镇经济的发展

农村基层政权的生存能力、调控能力有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夯实基层政权的物质基础,最根本的措施是抓好乡村集体经济。要深入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出台相应政策,建立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动力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县以上党委、政府要提供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大力促进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真正改变一些地方"无钱开支"、"无钱办事"的问题,使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彻底告别"无米之炊"、"非法生存",走上健康、持续发展轨道。对农村乡、村两级债务及基层政权运转经费的资金缺口,建议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以解决。

注释:

[1]参见张厚安主编《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7.10.11。

[2]陈剩勇、孟军:20世纪以来中国乡镇体制的变革与启示[J].浙江社会科学,2006(04)。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2篇

存在人类社会,便不断地上演各不相同的纠纷。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早期人类面对纠纷的普遍选择,在后来的国家法建立的过程中和之后,尽管国家法试图将这一领域纳入到自己的治理范围,可是调解的方式仍然顽强而富有生命力,内容逐渐丰富,方法日渐多样化而趋成熟。

对于这些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活生生的纠纷案例,比虚拟的案例更有价值,比逻辑推理更有血色,纠纷案例所提供的信息极为丰富与真实,因而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吸引了众多的学者从不同学科背景出发,去揭示纠纷案例背后所掩藏的行为逻辑。本文是对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纠纷研究的一项研究,其中将不涉及具体案例,展现纠纷研究的不同学科、研究成果,并试图对其进行简单评述。

一、村落社会纠纷研究的社会背景

费孝通在《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中,对中国的乡村社会结构及传统文化在西方影响下的变迁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成为了理解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与社会性质的经典著作{1}.费孝通先生是通过绅士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的分析,揭示中国社会中央官僚制帝国与皇权不下县的背后逻辑{2}.但是当前中国村落社会与费孝通先生所述“乡土社会”已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迁,以至于众多学者著书立说,试图揭示变迁中的村落社会的现实情景。弗里德曼的《东南中国的宗族组织》试图通过对地域化的宗族组织的结构认识,探究中国传统社会的构成法则,从宗族的视角揭示了汉人社区是如何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关联{3}.杜赞奇试图从“国家政权建设”与“权力的文化网络”来认识传统乡土社会的变迁、变迁中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4}.黄宗智则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变迁中乡土社会是如何突破了“过密化”的运作方式{5}.事实上,这些研究将研究点放在乡土社会,而研究的对象则是“村落”。村落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的缩影,观察、分析村落便可以折射出中国乡土社会本色和乡土社会的变迁。

对于是否可以将村落作为研究乡土中国的出发点存在着不同的争论。也有学者跳出村落,从其他方面来解释乡土社会的结构。魏特夫从水利的角度,认为中国乡土社会可以通过大江大河——大水利——小水利到基本农田的灌溉形成农耕社会的图景,从而形成了东方特有的专制主义{6}.施坚雅则从市场出发,形成了分析中国社会的市场结构理论。他认为“基层市场共同体”是中国乡村的基本单位,由基层集镇、中间集镇、中心集镇、地方城市和地区首府,构建了中国社会的图景{7}.

尽管分析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可是对于解释乡土社会的变迁,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变迁对于乡土社会的分化、解构、重建的影响,这些模式难以让人信服。自20世纪40年代(恐怕还要往前推至20世纪初)以来,中国基层的乡土社会事件主要有两件:国家政权建设{8}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贺雪峰先生在对中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生存方式的区域分析中,称为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与市场经济的化约能力一步步消释、瓦解乡土社会的传统,构建新的乡土社会,提出了“新乡土中国”{9},从而有了重新认识中国乡土社会的认知,研究转型期乡土社会的性质的学术使命与命题{10}.但是对于国家政权建设或曰吉登斯民族——国家形成与市场经济是如何化约乡土社会的传统,重新构建新乡土中国却未展开论述。

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化约与瓦解的背后是现代化,是通常所说的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化为现代工业社会,甚至到近年来极为流行的“后现代”、“知识经济”、“新经济”时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所形成的断裂社会中,如何在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断裂的背景下,在由生活消费品向耐用消费品消费方式的转变,在资源重新聚集下,底层社会(农民、农民工和下岗工人构成)形成的背景下能否实现现代化,如何实现现代化则是另一个问题{11}.

当前乡村社会的纠纷研究所面临的正是这一背景:现代化及现代化过程中,后发外生型国家通过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呈现的纠纷。在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等相互之间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新乡土中国的景象,只是学者们知识背景不同,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所关注的焦点不同而已。

二、法律社会学的纠纷解决研究

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法律社会学在研究纠纷解决方面,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现象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特点在于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1.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的研究

这是对于纠纷解决研究中一个独特的视角。体现这种关怀的著作或论文很多,影响较大的有:梁冶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2}中的文章、范愉的“代替式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14}、谢晖编《民间法》{15}、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16}、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17}、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8}、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19}等。

杜赞奇认为:在中国,建立民族国家与实现现代化,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20},“在新的民族国家成长并试图确立其合法性的过程中,历史被重新定义,社会被重新界定”{21}.中国由于是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其社会变迁呈现出国家自上而下的推行和实现,是“规划性的社会变迁”(费孝通)。乡土社会代表着传统的习俗、习惯被视为旧的、落后的,而被所谓新的、先进的所替代。在国家法大规模“下乡”的过程中,即苏力之送法下乡,蕴涵的正是“规划性的社会变迁”,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法制化进程中已经定下了各自不同的命运。

然而,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法治、依法治国等口号下,国家法形成侵蚀之气势,但是伴之而来的是民间传统、习俗复苏的现象,如王铭铭在闽台三村的观察{22}.家族法规、村规民约等民间法遭遇到国家法借助政权下沉而形成的“重创”之后,逐渐退居为内在的观念形态,但是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形成“地方性知识”,并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在人情、面子的关联下{23},在秋菊打官司的分析中{24}表现出来。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不同历史命运成了纠纷观察者的理论关怀点。

2、法治与本土资源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苏力的贡献在于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法律移植的反思与批判,提出了法治及本土资源理论。《秋菊打官司》与《被告山杠爷》两部作品,折射出的正是乡土中国里的日常生活,及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纠纷,而国家法介入之后,纠纷的处理却是产生了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旧的民间法纠纷调解机制被正式的国家法否定之后而单一的国家法调解机制又不能完成纠纷的妥善调解{25}.

问题何在?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正是“中国当代法律日益西化,即强调正式法律制度,强调西方式的纠纷处理办法,强调西方的那种权利观念,强调国家对司法权的垄断型控制”。在进行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心态和行为方式以及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习惯、看待事物的角度,以至于“良法”不成为良法。于是中国社会生活中层出不穷地有了私了现象,有了在知法的情况下对国家法的规避。因此,在制定法律和应用法律时,应充分挖掘一个民族的生活,挖掘本土资源,国家法是深深扎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本土资源中。而当下,最为显著的生活,则是在于转型期的社会变迁之中,法制则应根植于这一转型的大背景之中。

3、纠纷的解决方式

纠纷的解决方式上存在正式纠纷解决方式和非正式纠纷解决方式或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正式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司法系统进行的解决,它具有较高的系统性、制度化水平,普遍主义的价值趋向,讲究程序正义。而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司法改革有向一元化的趋向。

与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相对应的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长期以来,村落社会的纠纷一般是不会赤裸裸地表露在国家面前,而是在“自治”背景下的调解。因为“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最大的特点是富于地方性,“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生活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成了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26}.历史在不断地延续,这使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关于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具有了历史合法性。现实上,由于通过诉讼程序或司法程序需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执行费,以及承担着司法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这对于现金收入有限的农民来说,是面临纠纷时寻求正式解决机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性上也具有了合法性。

三、法律人类学的纠纷解决研究

法律人类学是法学与人类学的边缘学科。它秉承了人类学研究的风格与传统,研究对象主要是非西方的民族或某个小范围的特定区域的人们的日常秩序和纠纷解决过程。研究者也不仅仅是异文化者,也包括本文化者研究自身文化。从“小”中抽象出“大”的命题与结论,在大传统与小传统方面同样延续着人类学的方法,解决“大传统”(一种与国家相关的存在)与“小传统”(一种与民间社会相关的存在)的关系问题。关于纠纷解决方面,主要是探讨从某一空间范围内的权力格局出发或从纠纷解决的某一特定场所出发,来抽象出普遍性的命题与结论。

目前,可见的研究成果包括:邱梦华:“‘讨价还价’:国家与农民间的利益博弈过程”{27};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一项理论探讨”{28};陈心想:“一个游戏规则的破坏与重建——A村村民调田风波案例分析”{29};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30};梁冶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31};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32}等。

人类对于纠纷结局研究的介入,通常是对于纠纷的事件进行详细的过程——事件分析,在具体的过程——事件中,对各种社会因素,包括场景、权力格局、文化条件、物质因素等展开人类学的分析。如强世功在“‘法律’是如何实践的”一文中,对炕上开庭、法律运作的场景组织的描述;在权力格局上,吴清军在“乡村中的权力、利益与秩序——以东北某‘问题化’村庄干群冲突为案例”中,对“三甲村”村庄中权力资源分配的描述。

四、政治社会学的纠纷解决研究

政治社会学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产物,不过还是在不断完善的一门学科,“‘政治社会学’这一术语与其说代表了一门学科的严谨体系,不如将其视为一连串既彼此独立,又互相关联的研究活动的通称。”{33}.但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的学科交叉使得研究的范围和主题大大扩展,“政治社会学的发展,有点参差不齐……这些有点杂乱无章的课题和思想特征与其说是一种障碍,倒不如说是一种挑战。”{34}

关心秩序与冲突既是政治学,也是政治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冲突是由秩序运行中的次生因素引发的,冲突最终需要走向秩序的恢复和再生。纠纷只是冲突的初级形态,而纠纷是否会向上延伸至冲突,则需要看纠纷的解决状况,从而形成纠纷——冲突——秩序的动态关系。

张立伟从韦伯关于权威的三种类型中受到启发,认为在乡村社会里公共秩序的维持归结于三个相互关联的纬度:统治权力、乡村权威、规范性知识。统治权力代表的是乡村社会里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控制关系;乡村权威既包括体制精英也包括非体制精英;规范性知识则被认为是乡民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理解。由此,在纠纷的调解中,形成了力量介入的先后次序及各种力量介入所凭借的规范性知识的选择,从而实现纠纷的调解,完成了乡村秩序的恢复和再生{35}.另有学者从政治稳定视角探讨乡村社会中纠纷调解的利益关系的重新配置。利益与利益分析方法是社会学界广泛接受和使用的分析范式,这里亦是与政治学对秩序的关心相连,形成政治社会学的研究范式。讲究政治稳定,实际蕴涵了对秩序的关心。从纠纷的主体对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对利益的关注而选择了纠纷的当事人视角,从而克服了张立伟的研究中,人被角色化,国家、社会与地方文化的逻辑成为个人的逻辑,社会整体的行为模式、价值判断取代个人的行为模式、价值判断,使得个人成为纠纷及纠纷解决中无关紧要的方面的问题,在纠纷的结构功能框架中显现出个体的价值。在纠纷的解决中讲究利益分配与重构,重新发掘个体存在的价值和重要性,有利于实现纠纷的解决,实现秩序与稳定的诉求。

贺雪峰与董磊明先生也对村庄纠纷的调解从政治社会学的视角做了初步的探讨。当然,两位学者并不是将目光仅仅局限于村庄的纠纷调解,而是以纠纷为视角,来窥探中国社会是如何形成非均衡这一状况的,为农村基础政策研究提供更为基础的研究。这也是当前纠纷研究所缺乏的一种学者人文关怀精神和研究的大器。在“村庄政治社会现象排序研究”一文中,他们提出了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域的三大要件:一是讨论框架,二是特定村庄内生因素的状况,三是相关政策在不同村庄实践所造成的特定现象{36}.在村庄纠纷调解中,讨论的框架在于现代化基础中的乡村社会的转型期。这一时期是各种现代性因素通过国家政权自上而下的传输与变革的过程与地方性知识在变革中存在、延续、发挥作用的另一景象。纠纷解决的特定村庄内生因素包含着众多方面,如村庄生活的面向、村庄人际的社会关联度、村庄共同体等{37}.由此构建了从纠纷现象——村庄内生资源——普适性与地方性知识的这一政治社会现象域的由外向内的排序。

五、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对当前关于乡村社会纠纷研究进行了分学科的研究,但在具体的分析中也是相互融合的。苏力在探讨送法下乡时,其学科背景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基层司法,探讨的是法制进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但是在探讨原因即为什么送法下乡时也暗含了对政治学、政治社会学、历史学所关注的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权力等的关注{38};贺雪峰与董磊明先生从政治社会学学科出发探讨乡村社会的纠纷,在探讨纠纷调解方式期间也有对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39}.因此,上述研究的分类是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对学科及分析纠纷中运用学科研究方法进行分类。围绕纠纷解决问题,已有的理论与经验性的探讨,积累了丰富的资料,虽然少有通过纠纷观察乡村社会从而系统反思当前的“现代化方案”,为基础政策研究提供更为基础的研究的人文和学术抱负,但是对于分析和评价我国农村社会的纠纷是大有裨益的。

注释:

{1}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费孝通、吴晗:《皇权与绅权》。

{3}弗里德曼:《东南中国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1—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出版社2000年版。

{6}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7}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8}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1—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9}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12}梁冶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14}范愉:“代替式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载郑永流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谢晖:《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6}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7}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20}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1—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21}梁冶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4—467页。

{22}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23}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6—512页。

{24}{2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0页。

{26}详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关于乡土社会、差极格序、无诉社会的分析。

{27}邱梦华:“‘讨价还价’:国家与农民间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2期。

{28}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一项理论探讨”,《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刊》1998年第2期。

{29}陈心想:“一个游戏规则的破坏与重建——A村村民调田风波案例分析”,《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2期。

{30}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2期。

{31}梁冶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0年版。

{33}景跃进:“政治社会学:主体、取向与学科”,《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34}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张华青、孙嘉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第67页。

{35}张立伟:“乡土社会的秩序与纠纷处理”,载谢晖:《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151页。

{36}贺雪峰:《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纲要》(未发表)。

{37}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相关部分。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3篇

一、区委高度重视对社区管理人才的培养,率先在省内开办社区管理专业本科班

该班是在南京市*区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和街道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为提高我区社区管理工作者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区委党校开办的针对性较强的省委党校函授本科班,是省委党校第一个培养社区专业人才的本科学历班。

*区委对这个班高度重视,区委组织部和街道出资16万作为学员学费(其中区委组织部出资占75%),学员个人在上学期间只出500元。区委党校对该班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试。学习期间,党校出资组织他们到井冈山、扬州、上海等地考察学习社区建设的先进经验,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加强党性锻炼。来自*各社区的41名学员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每学期到课率达到95%,每门课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弘扬了党校良好的学风和考风。

二、创新论文指导模式,论文工作呈现新特点

目前,该班的15门主要课程已经学完,本学期的重点任务是要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毕业论文是学员完成学业的重要的必修科目。对于学员来说,这是调动所学知识独立完成某一论题研究,从中获得研究能力的一次科研训练;从我校来说,是对学员两年来学习成果的全面考察和衡量,是促使学员学以致用,提高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的教育环节。为了使学员们运用所学得的知识,紧密结合当前工作重心,联系工作实际写出较高水平的毕业论文,区委党校专门制定《社区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工作实施意见》、《毕业论文实施计划》、《毕业论文工作规定》,并创新举措狠抓落实。专门成立由区委副书记陶世贤、组织部长纪增龙担任组长、党校常务校长王天喜、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袁校柠担任副组长的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周密制定论文写作计划。

1、组建阵容强大的指导老师队伍。省委党校副校长、省社区研究会会长唐建中高度重视论文指导工作,对论文指导工作的各个环节均作出明确指示,并亲自指导一名学员。另外,我们还邀请了省民政厅刘广忠副厅长、基层政权处王元刚处长、仲锦副处长、法规处夏青春处长等4位领导。我们还邀请了省委党校行政教研部主任黄菡教授、李阳教授、宁凌教授,社会学教研部主任冯必扬教授、严翅君教授、尤佳教授、倪洪兰教授,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董连翔教授,市委党校教育长王玉珍教授、副教育长吴抒教授、管怀伦教授等11位知名教授指导学员论文,同时,我们也邀请我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姚坚、组织部长纪增龙等领导,另外还邀请了区、街中层具有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素养的21位干部作为指导老师。为了保证论文质量,每个指导老师原则上只指导一名学员,最多不超过2名学员。

2、论文指导采取双导师制。即每位学员选配两位指导老师,一位是来自由省、市委党校专家和省民政厅的领导,区委领导、区委、区政府中层领导、街道领导等37人组成的外聘指导老师队伍,另一位由区委党校教师担任。双导师制对论文写作有着积极意义:一是有效地弥补了区委党校师资限制。区委党校目前只有11名教师,专业结构也有限制,研究社区问题的老师较少。专家、学者、领导的加入,给学员提供了专业对口,造诣深的指导老师,为写出高质量的论文提供了智力保证。通过论文指导,省民政厅领导将在全国、全省社区建设大背景下,为*社区发展提供新思路;省、市党校专家、教授将为*社区建设灌输新理念;区委、各部门、各街道参与论文指导的同志也将在指导学员论文写作过程中深入研究社区民生、民主、民和等问题,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理论水平,达到教学相长的目标;二是扎扎实实地提高学员的素质。这些学员当初都是通过海选担任社区主任、书记岗位,语言表达能力较好,但文字表达较弱。通过论文写作将提高文字表达能力,为宣传*社区建设成果提供条件;三是区委党校将通过精心组织好论文写作工作,进一步深化社区研究成果,为社区培养高素质人才,并以此树立函授质量品牌,切实提高全体学员素质。

三、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为学员提供相对明确的选题

在以往的论文写作中,由于学员来自各个领域,他们的选题往往也是五花八门。主题过于宽泛也给指导老师带来困难,导致老师对于专业外的选题只能做一般性的泛泛指导,论文成果不突出。鉴于学员构成都是社区工作者,*党校紧紧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及构建和谐*的主题,整理并提供了社区党建、社区工作、社区教育与文化工作、社区建设论坛、构建和谐社区等5个方面39个参考选题供学员选择和参考。这些选题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1、专业对口。选题和学员的专业专长密切相关,使学员能够发挥专业优势,使学有所用。2、联系实际。首先是理论联系实际,很多选题是社区实践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如:“对社区党建议事会的理性思考”、“城市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如何创新”、“社区如何解决外来人口的问题”、“如何开展社区内扶贫帮困工作”等。其次,联系专业领域发展的实际。在社区专业领域中选取有较大理论价值的论题。如“利益关系调整背景下如何开展社区党建”,“构建社会中介组织中党建工作新的运行机制”,“论社区自治与加强城市基层组织执政能力社区建设”,“如何从‘行政管理’向‘公共治理’转变”等。第三是联系学员自身实际。我们在选题设置时,考虑到社区学员实际工作经验和体验较多,所设论题有利于他们自身优势的发挥。3、操作可行。我们曾专门开设论文写作讲座,重点讲解如何选题、资料收集、论文布局等。我们要求学员根据自己的学识水平、写作能力从菜单中选题,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学员的需要。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不断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实现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更是一项关系民生民本的系统工程。结合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实际,从乡镇和农村等不同角度分析了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实现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思路和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不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l生互动it1。十七大为全面推进基层管理方式改革和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特别是这些年农村基层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转型时期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的需要非常迫切。

一、当前基层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

乡镇行政管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行政性和集权性,村民自治以村民意愿为基础,具有自治性和民主性。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村委会不再是隶属于乡镇政府的下级组织,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制度界定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两者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这一点上是相通的。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制度规范、观念意识的影响和制约,二者又会产生不协调乃至严重的冲突,制约着乡镇管理职能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1.从基层乡镇来看,对如何有效指导村民自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直接干预,变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我国实施已经有十多年,但有的乡镇政府在工作中仍把村委会当作其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习惯于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的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直接干预。这种干预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表现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人、财、物等属于村委会管辖事务的干预,如很多地方广泛开展的“村账乡管”制度。

二是间接干预,村党支部或村委成了乡镇政府的代言人。通过对村党支部的领导,在相当的领域挤占或侵占了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小区治理功能。在具体事项中,往往通过直接插手包办村务来控制影响村委的工作,而不是发挥思想政治、组织的优势支持村委会开展自治活动,导致有的村民认为现在农村是党支部自治,而不是村民自治。

三是基层乡镇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村民自治的发展不适应。一些乡镇干部传统的“以官为本”、“以权为本”、“为民作主”思想已经形成思维定势。“官”管“民”的意识在一些干部头脑中积淀很深,他们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定位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层次上,担心村民“自治”以后会出乱子,在具体工作中不知如何依法指导村委会的工作,或存在一定畏难情绪,不知如何下手,没有正确发挥出乡镇的指导、帮助作用。

2.从农村来看,对如何实现村民自治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集体经济自我造血能力薄弱,无实力自治。集体经济薄弱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不能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严重制约村级组织职能的充分发挥。不少村出现了“五难”现象,即干部队伍难稳定、农村工作难开展、干群关系难协调、上级任务难完成、农村社会难稳定。很多农村除了乡政府所在地外,90%以上的村集体经济自我创收能力相当薄弱,有的村从账面上看实力很强,实际上集体经济来源于上级的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康庄工程建设等。

二是村委会自主睦不足,无能力领导自治。有的村委干部当选后,不是依法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和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村土地和其它财产,而是热衷于拉关系、谋私利,完全听命于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

三是自治程度的限制性。不少制度、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只是停留在制度条文层面。如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务一事一议等,不少村是为了应付检查、或者平息民声而不得不公开,完全没有村民自治的理念。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大会、村务恳谈等制度成了摆设。

二、制约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的原因分析

1.法制建设还不适应实践的需要

村民自治虽然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在村民自治的具体领域还存在着不少无法可依的现象,立法建制的任务还十分繁重。《村组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形式。这就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裁量权。

2.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淡薄,不配合自治

主要表现在村民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契约和合作意识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放任主义倾向。在农民思想深处隐藏着浓厚的“清官”和小农意识,希望“包公式”清正廉洁的干部为其操持公共事务,而他们自己则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经营家庭经济、实现发家致富。对农村公共管理,他们认为这是干部和政府的事,敷衍了事,除非利益受到损害才会认真对待。

3.基层干部的组织引导能力不强

由于种种原因,乡镇干部调动频繁,许多乡镇干部对村民自治政策法规不熟悉,对如何处理乡村关系不了解。这些年来不少地方由于经费缺乏,放松了对村级干部特别是新任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的学习培训,许多村委会干部不知道怎样做才算正确。税费改革后,许多农村县、乡、村债务问题浮出水面,基层得到的转移支付不仅少,而且不及时,农村“一事一议”难开展。这些也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4.基层“过分自治化”

实际上,现在越来越多的村委会采取各种方式弱化、抵制政府的干预。还有个别村委会干部甚至认为:我是本村群众选举出来的,我只对群众负责。在他们看来,村民自治就是村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和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不必必须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他们对所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甚至与乡镇政府明争暗抗,有意识地激化乡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导致乡镇政府成为“矛盾的焦点”。

三、基层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的路径思考

基层乡镇政府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是农村基层治理要达到的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目标。乡镇的依法行政搞好了,能为村民自治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条件;村民依法自治搞好了,也有利于乡镇依法行政。因此,必须坚持把乡镇依法行政与村民依法自治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以乡带村、以村促乡、乡村良陛互动的新局面。

1.树立现代政府理念,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政府管理权与群众自治权的有效衔接

一方面,乡镇政府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现代政府观念和意识,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提供服务和制定规则上,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切实推进“依法治乡治镇”进程,把“依法治村,村民自治”推向深入,真正实现职能的转变。另一方面,提高干部和基层群众的素质,促进行政管理人员与自治理念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2.规范乡镇政府职责和权限,理顺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

凡属于村民群众能够自己办理的事情,就应当放手让群众按照自治的方式去办,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其自治范围。要规范乡镇政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方式和帮助的内容、时限,规范村民自治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内容、方式以及工作经费保障。对于本属于乡镇政府,但村民自治组织做起来更方便、更有效的工作,必须建立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制度。一是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村民自治法》。通过立法程序,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健全民主管理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群众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自己办。二是合理划分职责和权限。无论是乡镇行政管理,还是村民自治,都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其行为,明确哪些属于正常的政府行为,哪些属于不合理的干预;村民自治既要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又必须接受正常的乡镇行政管理。通过统一的法律制度,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的衔接起来。在确定村委会的职权时,应该赋予村委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乡镇政府非法干涉时的抗辩权,以此来制约乡镇政府的行为。所以,从制度上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各自的权限是促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机衔接的重要环节。

3.着力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和完善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促进乡镇政府指导方式与村民民主管理机制上的良性互动

乡镇行政管理除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外,应当在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尊重农民和村庄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推进乡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实行乡村“共同治理”。一是推行乡镇干部“一线工作法”:乡镇干部要在一线服务,问题在一线解决,形象在一线树立,情感在一线培养,政绩在一线体现;二是充分尊重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自主权利,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方式,以思想教育、利益驱动等方式积极引导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在实践中可以尝试签订“自治协议”等方式,由基层乡镇政府与村委签订自治协议,积极推进自治良性互动;三是强调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精神,可以通过“民主法治村”建设等载体,积极指导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在实践中学,运用民主,推动基层民主管理的实现;四是对村民自治的运作进行必要的督导。在现阶段,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尚不健全,功能尚不完备,村民的参与能力和作用有限等情况下,完全依靠自治的力量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运作显然比较困难,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运作的督导十分重要。如在村务管理中,由于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限制,村民难以实施财务监督,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实行乡村二级监督管理制度,这样除了可以发挥村民监督作用外,由乡镇政府对村财务实行监督和检查,可以使村民自治通过乡镇政府管理的必要督导得以正常运作。相应地,应该引导村里建立村民监督委员等监督机构,与村党支部、村委会并列,由村民民主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改变以往在村两委领导下实行监督的机制。

4.深化机构改革,培育各种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乡镇政府社会发展职能与村民自治外部环境上的有效衔接与良性生互动

政权建设论文范文第5篇

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呼唤着一种新型的专业化、社会化、与当今社会政治和经济形态相适应的小区管理模式。这种社会需要的契机,使物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即专业化管理与属地管理相合的小区管理模式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各地情况的差异,多种管理模式并存的小区管理格局形成了。物业管理以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吻合、专业化、社会化、注重通过服务而达到管理目的之特性,而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强大的生命力。

在我国现行的住宅小区管理模式中,据悉,主要以区、街办事处为主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对小区实行管理的有:常州、无锡、苏州等城市;主要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主,由下属房管所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组织(房产经营公司、房产托管公司)实施管理的有: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主要以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为主成立的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公司或物业公司,以物业管理方式从事小区管理的有:广州、深圳、厦门等城市。另外,尚有单位自管等形式。

第一种模式属单纯行政型管理模式,其优点在于实施管理时具有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政府基层组织的稳定性也有利于住宅小区管理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但其缺陷是容易形成管委会大包大揽,忽视专业管理部门作用,形成政府干企业的事,政企不分,置政府政权组织于大量琐碎的事务中,加重行政负担和经济负担;服务功能甚差,缺乏经济活力,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第二种模式虽然发挥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管房之所长,但局限性较大。这种模式常因缺乏总体协调而使小区总体管理上各专业部门各自为政,不易形成合力,出现房屋管理好而环境管理差、互相扯皮的现象。

第三种模式遵循产权与管理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政企分开的管理机构,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所长,将管理与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实行有偿服务,集小区内各项管理于一体,强化服务功能,经济上具有活力,可以通过一些服务项目和小区基础设施取得收入以弥补管理经费不足,使小区能够形成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改变小区一年新、二年旧、三年乱的状况。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规划、建设较好,住户经济能力较强的小区中尤应推广这种模式。成都市棕北物业管理公司在对成都市棕北住宅小区一年多来的物业管理实践,初步证明了内地住宅小区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但是,无论那一种管理模式都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合作。小区在政府管辖范围内,离开当地政府是不行的。实行第三种管理模式的小区巫应做好专业管理与属地管理之结合(即物业管理与行政管理),在这个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作用,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管理、各负其责”。行政管理是物业管理的后盾,物业管理是行政管理的有力助手和小区建设、管理、发展的经济基础。二者犹如运载小区管理向前推进之两轮,不可偏废.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具有相关的行政职能和执法权,具有权威性和号召力,对保证贯彻执行各级、各项小区有关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物业管理因其承担了小区日常大量的策琐的管理、服务工作,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治安保卫、公共设施管理等,可以帮助政府从事务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应做的工作。特别是那些政府基层组织尚未建立或完善的新建小区,由于开发企业新建的物业管理单位先行介人了物业管理,可以为小区未来的各项管理、服务莫定基础,防止小区初期管理出现“真空”。这些工作包括对小区房屋质量的监督,小区设施的进一步完善,环境的保护,在住户入住之前和入住之初制定小区管理办法,设计住户居住契约,协助完成小区内水、电、气的开通,维持小区各项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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