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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论文

医疗技术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医疗体制进一步改革,社会福利性的医疗单位逐渐向营利性的经济实体转变,加上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误导,医患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纠纷处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经成了一纸空文。为了妥善处理解决医疗纠纷,2002年月日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条例卫生部了相应的配套规章。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性质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我们可以这样介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本文所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医学会组织专家组依法(《条例》)进行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

《条例》明确了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为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行市、省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对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申请不受理。第二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种,法院审理涉及医疗事故问题诉讼案件时,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移交委托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鉴定实行合议制度,过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结论的人员资格、专业内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规定的重新鉴定,符合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均可以进行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研究其鉴定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有一种意见认为,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种观点是由原《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具隶属关系所得出的。目前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机构,是独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鉴定行为也就算不上具体行政行为。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1.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条例》规定医学会具有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和义务。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学会由于行政法规《条例》的授权加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使医学会成为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合法性不容质疑。

但是中华医学会是一个具有行业利益色彩的社团性组织。新修改通过的《中华医学会章程》增加了“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等内容,这种行业保护倾向明显的学会性组织,已不同于纯粹的学术团体,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在利益纷争的一般场合,这种利益要求和倾向是合理的。但医患纠纷中,这种行业性的利益要求应当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约束。不仅因为医患纠纷的另一方是单独的社会个体,而且因为这种社会地位的不对等,极易引发对患者合法权利的侵犯。

我们必须肯定医疗事故与否的判定只能由医疗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对病人的疾病进行诊疗的时医生,评判其诊疗过程是否造成人身损害,行为是否有过错,行为过错和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一系列的专业技术问题只能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医学科学的特点,对疾病的诊治方式,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医学专业,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的方式进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司法鉴定之比较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分析,我们先来分析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包含以下要件:违法的医疗行为、损害后果、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有过错。因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最终解决途径还是司法。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则原则在审判中一般是按照过错侵权行为来认定的。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通说将其概括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其构成要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过错侵权则无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医疗事故包括在内。但是就侵害生命健康权而言,医疗事故的成立和侵权行为的成立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庭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目的也就在于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违法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无太多实质性的意义。换句话说,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实质上是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医疗行为违法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名称容易造成一定的误解,拟改为“医事鉴定”为好。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1月王保洁主编的《法医学》(第三版),法医学研究范围可以作如下划分: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学、法医精神病学。与医疗联系比较密切的就是法医病理学(对象:尸体鉴定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损伤时间等),临床法医学(对象:活体,鉴定损伤性质、损伤程度、劳动能力、其他生理病理状态与损伤的关系)。法医鉴定暂时无法律规定其鉴定的范围,但是从其研究的范围就可以看出,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只能从事死因鉴定和伤残等级等损害后果鉴定,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过错性。缺乏临床经验的法医,在临床领域并不是专家,无法对诊疗措施的选择,手术指征的掌握等医疗行为作出客观的合理的评价。医疗损害侵权赔偿(侵害生命健康权)诉讼中,所应该进行鉴定应该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只能鉴定其损害后果的存在,伤残等级的存在。所以法医关于医疗行为过错违法,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是无效的,法院应该不予采信,只能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情况了。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司法鉴定也就是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无论是何单位鉴定均具有司法鉴定的性质。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样也是司法鉴定。目前存在很多“司法鉴定所”其当事人委托的鉴定结论称为“司法鉴定”。这是值得探讨的。同样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性质不是司法鉴定。但是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无论是双方委托医学会还是法院委托医学会,送检材料,当事人陈述等等鉴定的依据是唯一的共同的,得出的鉴定结论也是共同的。且其鉴定机构合法性不容质疑,法院对待任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态度应该是共同的,无论是司法鉴定还是当事人委托。最高院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加以肯定,将其纳入到司法鉴定的轨道。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依据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等等,对病案资料以及各种报告进行审查,判定行为性质,是众多医疗专家的思想结晶形成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说明和解释的过程。鉴定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鉴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由于委托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非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的情况下,该鉴定即为司法鉴定,该鉴定行为即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就成了整个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实际上是医患双方寻找的第三方对事实进行客观的评价,类似于仲裁,但并非仲裁。其法律属性难以介定。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认可:鉴于医学会鉴定的中介性和非司法性,其合法的鉴定行为我们可以认定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鉴定不能解决赔偿问题,赔偿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双方调解,民事诉讼这三种途径来解决。民事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问题的根本还是要走向诉讼,进行鉴定的最终走向就是民事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还是要跟诉讼相结合。鉴定解决的是事实判定问题,有助于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中大部分案件还是要借助于鉴定来进行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论何时提起,何人委托,我们都可以看作为诉讼辅助行为,一种诉讼活动。(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特点具有多重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法律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备法律依据——《条例》。鉴定结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鉴定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专门性。鉴定人、涉及学科、鉴定机构等等均具有专门性。

第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主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的是专家组的主观活动,根据事实,鉴定人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

第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准司法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

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我们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主要的就是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包括其性质、特点和诉讼中证据效力。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

我们来看看各国对鉴定结论的规定。英美国家的诉讼理论将鉴定结论称为“专家证言”、“意见证据”,认为“意见是指从这些事实中推理得出的结论”。实际上并不是以鉴定结论的方式出现,而是以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的身份被通知出现在法庭上,鉴定人实际上也是证人,鉴定意见即为“专家证言”。大陆法系国家中,鉴定人是法官的帮手,他们在法庭上比一般证人享有某种特权,如有权查阅相关卷宗询问当事人等。证人和鉴定人相区别,遵循古老的法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在原苏联,鉴定结论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鉴定人和证人相区别,鉴定人不是证人,因为他不是向法院说明他自己看见或听到的什么事实,也就是说,他不是证明事实,而是对事实作出分析,从科学材料或者自己专门角度来说明事实。原苏联将鉴定分为法院鉴定(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和非法院鉴定(非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隶属于某一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里鉴定结论指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所认可、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很显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包含在内,在诉讼中也是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案件的某些方面进行鉴定所得出的合乎科学的结论。鉴定结论并不是案件形成时或形成后留下的客观事实而是根据其原有的一系列证据作出的结论。它是不仅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同时还有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推断。正是这种反映和推断产生了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也就形成了鉴定结论。鉴定的过程是解释和评断的过程,鉴定结论是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科学解释、评断所得出的推断结果,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反映,同时也不是客观事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一种独立的原始证据,也不是直接证据,而是一种衍生证据。无论是诉讼前的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还是诉讼中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其本质都是证据。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结果,鉴定结论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其证据形式的特点: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客观双重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活动的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观性质必然带来其结论的主观性,但并不是否定鉴定对医疗行为的认定,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为作出一个客观的评判,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而且其主观性更浓一些,因为鉴定主要就在于评判部分。

第二,真实和失真的双重倾向性。鉴定的科学性,如专家合议等决定和保证了其鉴定结论具备更大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特殊的科学,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鉴定的主观性决定了其必然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第三,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对鉴定作了一系列的严格规范,特别是程序性规范等,只有鉴定行为、程序、鉴定人等等均合法,鉴定按照严格的条件进行,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鉴定人的回避等等。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41条),也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依据,在这两种行为中鉴定结论的作用本文不作探讨。这里主要探讨的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包括诉讼中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还包括诉前已经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诉讼前或诉讼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效力。诉讼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视为书证,也应该视为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

前面已述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经司法人员审查或当事人提供经法庭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同样如此。只有当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充分证实后才能被法官采信。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观性、失真倾向性、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等特点,更要求我们做好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质证。但是我国现行法缺乏对其采信应有的审查、质证等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应该尽快加以有效地规范。1.法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下称《证据规定》)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29条规定了法院对鉴定书的格式进行审查。可见,法院对法院委托的鉴定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持绝对之肯定态度,法院无须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则未作规定。《证据规定》77条已经明文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大于一般书证。法院为公正公平地判案,必然要求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应该对鉴定结论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鉴定结论既然作为证据,法院就应该有查明的义务来认定其证据能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法理和良知,对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医疗事故鉴定组织、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鉴定书的格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上述几点的合法性都得以确认之后,才可以于以采信。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正确认定案件。对于不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当不于采信,要求医学会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从新鉴定。新条例并未规定法院对鉴定的审查权、否定权,这是应然的。鉴于《条例》的行政法规的性质,无权对司法程序、法院职权作出规定。最高院在法[2003]20号通知中已经作出了一定的确认:“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法理,法院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对鉴定结论也应该积极进行审查,无论是诉讼前的还是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应该一视同仁地进行审查。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法院对审查有困难时可以考虑引进专家辅助人,作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帮助法庭审查的专门人员,其费用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否则,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最终还是流于形式。

2.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规定》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双方当事人应该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排除合理疑点,才能说明其证据效力,才能被法院采信。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要由双方进行质证。《证据规定》61条使欠缺医学专门知识的当事人借助诉讼(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提出有抗辩力的质疑,有助于法庭的对抗,有助于法官理性判断鉴定结论,确保公正公平与正义。《证据规定》59条“鉴定人应当接受当事人质询。”这必然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回答对方问题,解释说明鉴定问题,解释说明鉴定过程,特别是鉴定结论中的疑点,论证其结论的科学依据。但是目前鉴定人出庭率底、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的100例案件中,只有一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医出庭就鉴定结论回答当事人的提问。由于法官缺乏专门知识,受害人缺乏专门知识,而鉴定人又不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论证,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流于形式。

鉴定人出庭是质证的必然要求。这也就涉及到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是医学会临时召集的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专家鉴定组成员均应该是鉴定人。他们均参加了鉴定活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鉴定结论是这“临时集体”的共同结论,鉴定人中可能有人持有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参加庭审,出庭参与质证就成了一个问题。如果规定所有鉴定人都有出庭的义务,那么强加给持不同意见的鉴定人一个难以做到的任务,这是讲不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与现代诉讼制度接轨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规定,作出签发鉴定书的专家鉴定组组长即可看作是主鉴定人。鉴定作出之后由主鉴定人承担下列义务:按时出庭;在法庭上依法陈述鉴定报告;接受双方当时人的质询。特殊情况下,经过法庭许可也可以不出庭参加质证,但是必须接受“书面质证”。法官或当事人对鉴定书书面提出疑点,书面文件交给组织鉴定的医学会,由原专家鉴定组给予书面答复。答复意见由鉴定组组长签字,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

经法院审核和庭审质证,该鉴定结论无足够合理疑点,当事人或者法官无足够证据据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即被法院认可,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法院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应当陈述其理由,鉴定结论法院采信与否都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机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是医疗行为事实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双方协商和诉讼结果。其活动过程必须依法受到监督。目前已经存在相关的监督,比如:程序合法性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其鉴定程序。目前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我们应该加快完善监督机制,以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前面已提及法院加强审查,庭审专家质证。在这里主要分析责任承担问题,应该尽快建立错鉴追究制度。

(一)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错鉴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鉴定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的或虚假的医疗事故鉴定,造成被鉴定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鉴定人行政、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的制度。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审判制度,如合议制,二次鉴定制。二次鉴定赋予了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权利以防止错鉴的发生,防止错鉴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的现状是二次鉴定制度,对于错鉴不承担任何责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可以让鉴定组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的鉴定已经赋予了专家们过多的负担,再加上错鉴追究制度是否会让众多的专家们如履薄冰,加重鉴定专家的心灵负担呢?我们就要掌握一个度的问提。

我们可以考虑设立这样一个错案追究制度:首次鉴定,已经赋予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救济途径,鉴定人不承担错鉴责任。由中华医学会设立全国性的专家鉴定组每月定期从各地省级鉴定的鉴定中抽查,对整个鉴定进行检查,是否存在错鉴情况。存在错鉴的原则上不于纠正,除非应法院要求从新鉴定,但是追究主鉴定人(专家组长)和医学会的责任。可以考虑给专家组长小数额的罚款、和小范围内通报。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医学会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错鉴法院已经结案的不予纠正,以维护鉴定,以及法律的公正。

(二)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可诉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医学会出具的相当与咨询结论,法院是否采纳,是审判范围的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不存在可诉性。

五、结束语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条例》的颁布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使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格选择、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体现了民主作风,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够规定到这种程度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目前的鉴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于诉讼制度的接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医学会是从事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行为过错鉴定,行为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法院和当事人应当加以审查和质证,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同时应该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最高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诉讼制度良好地接轨,确保鉴定的公正和权威,以更好地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注释】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P73)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10)

沈达明.英美证据法[M].中信出版社(P9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查报告.人民司法[J].

医疗技术论文范文第2篇

TCT联合阴道镜检查诊断宫颈病变

表1显示,TCT联合阴道镜检查诊断炎症或其它良性病变92例,CIN57例,SCC1例。

阴道镜直接检查诊断宫颈病变

表2结果显示,135例可疑宫颈病变患者直接阴道镜下检查诊断炎症或其它良性病变88例,CIN44例,SCC3例。

宫颈癌是目前唯一病因明确的恶性肿瘤。近年研究发现宫颈癌多与宫颈高危HPV感染有关[5]。CIN是发生于宫颈癌前的一组局限于宫颈上皮内的病变,它反映宫颈癌的连续发生、发展过程,即宫颈不典型增生-原位癌-浸润癌。近年,宫颈癌的诱因有增多趋势,其发生与早婚、早育、多产、多性伴侣、性病等有关[6]。随着宫颈癌的发病因素增多,宫颈癌的发病年龄趋于年轻化,对女性健康造成很大威胁。从CINI发展为宫颈原位癌一般需时5~7年,从CINII发展为原位癌需时3年,从CINIII发展为原位癌一般需时1年。但也有从CINII直接发展为浸润癌的报道[7]。因此,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宫颈病变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传统的宫颈刮片/巴氏分级法进行宫颈病变的筛查,该方法价格低廉,但标本的取材与制作存在许多缺陷,使筛查的假阴性较高,准确性较低。TCT检查法于1996年获美国FDA通过并广泛应用于临床。对异常细胞的诊断率较传统的巴氏法提高了13%,对低度以上病变的检出率提高了65%,大大提高了宫颈病变的临床检出率[8]。目前,TCT检查在我国宫颈癌筛查中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其准确性较高。但其所取的标本为宫颈脱落细胞,与活体细胞特征不完全相同,并无组织结构,不能作为最后诊断依据。宫颈细胞学检查由于取材制片的的局限性,和阅片者经验不同,可能存在一定漏诊和误诊,且宫颈CIN本身是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因此,如果宫颈TCT结果提示ASCUS,进一步阴道镜下定位活检,是确诊CIN的有效办法[9]。

医疗技术论文范文第3篇

1撰写护理论文存在的难点

起点低、累积少:尽管近十年普及不同形式的护理大专及以上教育,但目前我国护理队伍仍以中专学历为主体,即使在比较发达的上海市,在职护士中、大专以上学历仅占3.1%[2,3],造成文化水平的局限;目前,临床护士在业时间短,流失多,尤其是现在聘用合同制人数日趋增多,人员年轻、流动快、文化素质不高,使临床护士整体的知识、经验累积少,难以在理论上进行总结。

提高慢、更新难:护理学科的相对弱势和对工作“简单重复性”的误解,护士外派学习机会相对较少,且自身也满足于简单重复性工作,因而获取知识的途径、能力受限,知识难以更新。

主动性差、创新难:在临床工作中,护理工作平凡、琐碎,多呈被动性,限制了自我发展的空间和创新意识的发挥。

缺乏写作技巧:对初学者来说,由于缺乏写作经验,第一道难关便是找不到写作的素材,其次是有了素材,又找不到写作的灵感、方法和技巧。尽管不同论文的撰写有其相对固定的格式,但面对不同的写作方法、形式,写作者的写作水平、经验也各不相同,有好的素材不一定能写出好的文章。

2提高撰写质量的对策

2.1改善自身薄弱的知识基础

2.1.1加强“三基”学习、强化“三新”:“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是临床医务工作者完成医疗、护理任务的前提,也是写好护理论文的基础。如今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三新)层出不穷,要把“三新”学习融入到工作中,带着问题学、向专家请教,勤看书、多动脑;同时,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了解专科发展前沿,获得新信息,掌握新方法,有利于专业理论知识的提高和确定写作主攻方向。

2.1.2立足本职、深入实践:实践是获取知识、发现问题、积累经验的重要途径,也是文章素材来源的基础。立足本职、深入实践,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难点的过程中找到写作题目和素材。例如,1名膀胱肿瘤女病人因尿流改道手术后产生了轻生念头,作者在为其实施心理疏导时萌生了研究并制定可控膀胱病人心身护理模式,其经验总结发表在中华护理杂志,并获全国护理科技进步奖。立足本职还意味着护理人员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资历对待护理论文写作。如低年资护士主要抓好“三基”,积累必要的知识和经验;高年资护士可进行“个案病例的护理分析”写作,积累必要的写作技巧和经验;主管护士应进行护理方法、器具的改进或创新方面的实践和写作;高级职称护士可对护理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完成有创意的、高质量的护理论文。

2.1.3勤于思考、促发“灵感”:灵感来自于对从事工作的投入和追求,当自己置身于复杂的矛盾中,勤于思考常会有解决方法的“一闪念”出现。这种“一闪念”常包含有创新内涵,应抓紧相关资料的检索、查新,在此基础上付诸实施常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新”效果。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观察、不断发现问题并改进,总结出的文章才有特点和新意,并争取早日成文和获得首先发表的机会。例如尿道下裂手术最常见的并发症是分泌物排泄不畅导致的尿瘘,解决分泌物引流的关键是做好管道护理。作者通过设计与众不同的冲洗、抽吸、挤压三步清理法,有效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总结的2篇文章顺利发表并获军队科技进步奖。

2.2增强知识累积技能

2.2.1个案病例的护理分析:主要针对某些特殊、复杂、意外、重大抢救等少见或罕见病例,当前又缺乏有效的系统治疗和护理经验,及时报道这类病例诊疗或护理的经验、教训,分析病因、机理,提出注意事项等。这种回顾性总结是护理论文撰写的初级阶段,但个案护理所积累的经验,不仅丰富了护理理论和实践,也可促进临床护理水平的提高。

2.2.2护理方法、器具的改进或创新:在临床工作中常遇到新的护理问题或科室开展新技术等医疗性问题,需进行方法改进或器具创新。在护理实践中,面对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去引发对解决问题的联想和切入点。对于医疗所带来的护理问题,可以通过参加病历讨论、医疗查房,了解和查找解决医疗工作中面临的护理配合问题。例如,小口径引流管的连接问题,由于引流管口径小、引流袋连接头大导致衔接费力、不易套牢,在连接时造成漏液、污染。对此,作者选择一次性输血器上的连接头作为桥梁,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总结的“一次性输血器的妙用”已在杂志上发表。对新的护理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介绍,可达到知识共享,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

2.2.3护理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前瞻性研究指的是某些尚未发生但可预见存在问题的探索性立题研究。它既可以通过工作调研,找出对严重影响医疗、护理质量的实际护理问题,也可以依托医疗进展、尤其是专科特色技术和主攻方向所带来的护理问题而确立护理研究方向与课题。例如尿道下裂的处理是我院泌尿科的特色技术,由于新尿道分泌物的淤积,手术的一期成功率低,因而,它是值得研究的护理课题,作者根据此进行了前瞻性立题、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完成系列护理论文。

2.3强化护理论文撰写技巧

2.3.1临摹法:有了素材以后,走捷径的方法可以是在护理杂志上找一篇类似的文章格式作参照,把自己收集的资料“按葫芦画瓢”完成。这种模仿他人文章格式的写作既容易掌握写作的方法,又是及时了解杂志对书写格式、表达方式要求的途径。

2.3.2经验法:当有一定写作经验,作者可针对不同内容和题材,选择不同的写作方法,在遵循不同论文撰写的相对固定格式的前提下,自成一派。这类文章主要来自临床工作的新发现、解决问题的新方法、体会等,是有一定写作经验的临床护士常采用的写作方法。

2.3.3选题法:它是护理问题的前瞻性研究,通过选题、立题论证、方案设计、工作实施、资料整理和总结后所发表的论文形式。虽然这种论文形式较单一,但由于着重创新或新理论探讨,论文内容和格式有严格要求,这类文章写作难度相对大,对作者综合能力要求高,为护理论文的高级阶段。

医疗技术论文范文第4篇

一、论文装订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1)论文封面:使用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封面,不得使用复印件,并将封面上的有关信息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5)论文目录:要求使用三级目录;

(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cm;

(2)行间距:20磅(操作: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设置值20磅);

(3)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字体间距加宽磅值1磅);

(4)页码居页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例: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特殊的过错原则

1、医疗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1)我国现行立法概况

4.论文脚注:论文脚注一律采用word自动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脚注方式,脚注位于每页底端,采取连续编号方式。(操作:插入引用脚注尾注)

脚注格式(脚注格式部分内容引自梁慧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2页。略有改动。):

(1)论文类:

作者:“文章名称”,刊载出版物及版次,页码。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第12页。

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207页。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3日,第5版。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社及版次,页号。

例: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02页。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3)网上作品类:

作者:“文章名”,具体网址,最后检索日期。

例: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载,2006年3月24日最后检索。

(4)法律法规类:

《法律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条”)

(5)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三、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具体格式:

(1)期刊类:

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卷号或期数。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超级秘书网

(3)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四、其它事项

1.认真进行文字校对,论文错别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标题、各段段首必须空两格(即空出两个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错误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3.论文所有标点必须采用中文标点(除外文文献外,一律不许使用英文标点);所有数字必须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数字。误用标点符号和数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4.注意论文的学术规范,杜绝抄袭。

附件1: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医疗技术论文范文第5篇

数据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时间跨度为年,通过关键词=医疗保险且篇名中含医疗保险,并采用精确匹配进行文献检索,检出有效文献1942篇,为尽可能的提高查准率,通过手工去重,得到1924篇文献。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从年代分布、关键词词频、核心作者及单位、期刊来源和基金资助情况等方面对我国医疗保险文献进行计量分析。通过运用文献题录信息统计分析工具SATI及Excel进行分析。

二、统计结果与分析

2.1不同年代论文分布情况

年间我国医疗保险相关文献取得明显的发展,总体呈增长趋势,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年,比率呈小幅波动增长,累积百分率达到25.88%;年,比率有较为明显的增长,且增长较为平稳,累积百分率达到55.51%;,比率有明显的增长,其中在2010年达到最高,达到12.58%,累积百分率达到78.22%,之后呈平稳较快增长。需要指出的是自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来,新的保险制度在我国全面铺开,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1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在此可以看出医疗保险文献的增长与我国的医疗保险的政策、法律等有紧密的联系。

2.2论文核心作者分析

本文中发文量最多作者的论文数仅为10篇,高出第二名2篇,则Nmax=10,得出M=2.36,取最大整数为3。所以在该时间段内在3篇以上研究领域的核心作者总共有2895名,3篇及以上的有182名,占作者总数的6.29%。核心作者所著的文献占总文献的28.38%,说明在此领域核心作者群尚未形成。

2.3作者单位分布情况分析

我国医疗保险研究作者群体集中在高校和医疗保险管理和研究机构,其中武汉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发文量最多,分别达到37篇、35篇。发文量靠前的几所大学都是综合性大学,这些高校科研氛围浓厚、环境良好、信息资源丰富、各领域的人才密集,适宜进行科学研究,详见表2。医疗保险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这些学校可以发挥多学科交叉的优势,进行合作、互补,更容易出成果。高校中还有一些是医学类和财经政法类院校,这些院校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医疗保险行业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容易找到研究的方向和切入点。医疗保险管理和研究机构可以接触到医疗保险的执行和现实情况,更容易获得医疗保险在实行过程中的第一手数据资料和政策,通过这些可以对当前的医疗保险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这也是他们发文量比较多的原因之一。

2.4关键词词频统计分析

关键词的分布频次与特征能显示该学科的总体内容特征、研究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术研究的发展脉络与发展方向、学术研究的重点与热点[5]。结果显示,除医疗保险外,本研究中频次≥19次的关键词共有18个(表4),这些关键词可揭示本领域的研究重点与热点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面。目前我国医疗保险领域侧重于对医疗保险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对策的研究,主要是改革和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具体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中的道德风险、医疗费用的控制、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公立医院的改革和管理等,这些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另一个方面就是对医保群体的关注,有城镇居民和职工,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弱势群体,如大学生、农民工、老龄化人口等,以及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关注、对当前医保局势的思考及与一些国家的对比,还有就是技术和方法上的改进和应用。总的来说,研究的内容丰富,涉及多个学科和领域,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向对当前的医疗保险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对医疗保险的基础性研究和探索亟待加强,我们不仅要关注医疗保险当前的实践过程,更需要不断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新思路和方法,切实解决人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5期刊来源分析

结果显示,有相当一部分文献刊登在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类期刊上,载文量在19篇以上的期刊共有15种。其中《中国卫生经济》载文量最多,高达111篇,是我国医疗保险研究文献的首选期刊,《中国医疗保险》次之,载文79篇。其次是一些经济类、管理类的期刊。在文献计量学中,通常采用布拉德福定律来探讨期刊文献的分布并确定核心期刊。对某一学科而言,将科学期刊按其刊载该学科论文的数量,以递减顺序排列时,都可以划分出对该学科最有贡献的核心区,以及论文数量与之相等的相继的几个区,这时核心区与相继各区的期刊数量成1:a:a2……的关系。1/3的论文刊载在3%的期刊上,这种少数信息密度大载文量多的期刊是学科最为核心的期刊[6]。表5列出的15种期刊基本上提供了1/3(30%)的信息量,可以认为这些刊物是医疗保险研究领域的核心期刊,是医疗保险相关情报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从事科研、教学研究的重要工具。

2.6基金资助情况分析

科学研究需要经费的支持,国家、行业、地方、私人设立的科学基金是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7]。课题研究内容通常代表着所在学科领域的新动向、新趋势,引领着学科的发展。本研究涉及到基金和项目资助的有227篇文献,占文献总数的11.8%,这个比率相对较高,这也反应了本研究采用的检索策略是能较好地检出高质量的文献。涉及到的基金和项目比较多,有许多的文献是多个项目和基金联合资助,也有一部分是一个基金资助产生的几篇文献。总的来说,医疗保险的相关课题资助范围比较广、基金项目多,可见国家对此的重视。基金资助不平衡的问题比较严重,应努力拓展渠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

三、结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法律等,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医疗保险相关研究的发展,文献量不断增加,并且逐渐呈现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

3.1从论文作者来看

还没有形成一定量的核心作者群,我国在该领域的作者存在发文量较少、深入性及连续的研究较少等问题。应该加大鼓励和投入力度,以调动作者的积极性,为我国的医疗保险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3.2从作者单位分布情况来看

高校和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研究机构发文量最多,高校具备优良的人才优势和学术氛围,特别是一些综合性的、医学性的院校,更容易发挥学科交叉的优势,从不同的方向对医疗保险展开研究。医疗保险的研究和管理机构更容易接触到该领域最新的大量信息以及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他们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

3.3从论文研究内容来看

研究内容和范围都比较广泛,主要集中于对现有医疗保险所暴露出来的对策和问题的研究,这对我们解决当前的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但缺乏基础性的、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我们需要加强基础性的研究和探索,以加强对未来风险的抵御能力。

3.4从期刊来源来看

载文期刊多为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类期刊,其中《中国卫生经济》和《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2年版)》收录期刊,论文质量相对较高。

3.5从基金资助情况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