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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范文精选

税收监管

税收监管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建立“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实现税收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综合治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县财税部门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措施,依法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实现了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促进了县域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实体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不断创新,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日益突出,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工作难度明显加大,已影响到税收工作的良性发展。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法治、公平、有序的综合治税体系,对于财税部门更加有效监控税源、掌握税基、提高征管水平,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履行涉税信息传递、信息共享、税收、协助控管等职责,主动参与综合治税工作,提高财政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积极构建运转高效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

实施综合治税,必须依托和推进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按照设计科学、功能完备、运行顺畅的要求,决定由县财政部门牵头,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从2012年3月份起,建立税务与有关部门之间相互链接的涉税信息管理平台,通过部门联网,逐步形成科学高效的涉税信息网络,切实增强涉税信息的时效性,牢牢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努力提升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能,认真做好涉税信息管理软件开发、流程设计等平台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监控。有关涉税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明确专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时限报送有关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传递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信息的归类汇总和分析处理工作,充分利用准确的信息实现对税源的有效跟踪管理,确保潜在税源转化为现实税收。

三、切实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和协调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处理综合治税有关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综合治税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综合治税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范围内综合治税工作,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综合治税有效措施,统筹安排,科学调度,强化督查,确保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四、全面加强涉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各涉税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认真做好信息报送、税收协助、综合管理、代扣和结算解缴等工作,大力营造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氛围。

(一)下列部门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综合治税相关更新信息:

1、县财政局负责提供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非税收入征收、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家电下乡补贴、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等信息;

2、县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提供税务登记管理、税种分级入库数据、税务申报和稽查等信息;

3、县工商局负责提供工商新增登记户、工商变更、工商注吊销等信息;

4、县水利局、移民局、公路局、交运局负责提供重点工程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资源开采、土地转让、受让、土地使用、土地出租、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信息;

6、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建设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建设施工企业管理、房屋开发施工动态、市政建设项目等信息;

7、县房管局提供房产租赁、房产预售、房产基本登记和房产转让等信息;

8、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全县工业企业用电量、水电企业生产结算等信息;

9、县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提供集中招标信息;

10、各乡镇政府负责提供本区域内重大工程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工程款支付和重要工业企业运行等信息。

(二)下列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综合治税相关更新信息:

1、县人社局负责提供劳服企业年检和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等信息;

2、县公安局应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控管工作,负责提供房屋租赁登记、经营性停车场和车辆登记等信息;

3、县交运局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交通客货运车船等信息;

4、县经信委负责提供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等信息;

5、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信息;

6、县招商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投资者名称、来自地区、投资对象、投资地点、投资计划等;

7、县发改委负责提供计划投资项目批复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建设单位、建筑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建设年限、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

8、县文广新局负责提供文化经营许可、文艺团体演出登记等信息;

9、县农经总站负责对全县村级财务进行监管,提供村级财务监督检查建议书信息;

10、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五、建立健全综合治税控管及奖惩机制

税收监管范文第2篇

近几年,因经济成分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尤其是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也为会计管理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会计管理的发展过程中,管理体制改革,从实质上来看,就是制度的变迁。在制度的变迁中,必须要综合考虑所处环境,不然很容易影响或者阻碍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而这也意味着在研究会计管理新模式时,应将会计人员管理制的明确与创新,放置于某一特定经济环境中来实施研究和分析,这样才可更好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效益性以及先进性进行衡量。综合我国目前会计经济环境的考虑,结合当前世界经济所呈现出的综多元化格局特点,在研究和分析会计管理新模式时,应将传统管理体制中“重公有制轻非公有制”这一管理理念摒弃,同时在明确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时,应结合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所具备的这一多元化特性,合理引入国外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经验,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来明确管理体制。由于各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其经济的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因此政府部门一般以会计委派的方式来实施资金的管理,借助于会计委派制来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集团总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下属的这些企业委派相应的会计人员,尽管该模式满足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同时适应《公司法》、《企业法》等相关法规,但是这种模式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来讲,过于强调了政府的监督职能,使得企业会计核算以及内部管理职能被弱化,且违背了经济体制总体改革的思路。

二、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新模式研究

基于上述改革的内容与经验教训,某市对其税收监管会计管理实施了改革。何谓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即财政部门把自身所拥有的这一部分行政会计管理权委托于税务等相关的监管部门,使这些监管部门以财政部门的名义来实施该职权,考核企业与会计人员的一种管理制度。这种模式具体做法主要如下:即该市财政局借助于税务部门在专项检查、日常工作以及纳税评估中和税务人员与会计人员直接接触,了解并熟悉企业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这一优势,制定并实施了“两个办法和两个制度”,依法把会计服务和管理职能委托于税务等相关的专业性监督部门,并由这些部门来对会计人员的教育、职业道德以及职业行为等实施量化考核,且对企业内会计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以及会计监督等实施规范化考核。在该模式中,行政处罚依旧为财政部门来实施,以此在增加行政成本的基础上,使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了提高,维护和保障了会计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还可充分发挥其和纪检监察、税务、司法、审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齐抓共管、职能互补以及服务会计等优势,便于会计法规制度的落实,有效弥补了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上所存在的缺陷以及不足,使得会计信息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该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财税管理和会计工作之间互相促进,树立了一种“大会计”观念。把会计工作引入至财政税务管理工作中,可使会计管理所具备的各种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以此把会计管理这方面的内容统一至财务税收改革中,和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以及税务管理等有机结合,继而推动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第二,财政部门把部分的会计行政管理权利交托于税务等相关监督部门,而行政职权法律效果依旧是财政部门来承担,借助于行政委托,不仅可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同时还可对企业内部的会计行为以及会计人员实施更为有效地监管。基于这种模式下,税务稽查人员不仅要实行税务稽查,同时还要核实企业内会计信息的质量,接着由税务部门来考核企业与会计人员,以此使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都能够得到监管。第三,基于该模式下,企业管理职能以及会计核算等不会被弱化,反之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加强。在以往的会计管理工作中,为获得可靠且准确的会计信息,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会以企业内会计人员自身管理自主权的牺牲作为代价。而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内会计人员自身所具备的管理自主权不仅不会受到影响,同时会计业务以及会计人员仍旧由各责任单位来管理和领导,从而使会计人员能够较为全面且系统地掌握企业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使责任单位中会计人员能够参与到企业的管理,继而进一步为会计核算工作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条件。

三、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可行性分析

(一)经济学从经济学这一角度来看,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企业、政府部门以及市场均是为自身经济利益而激烈竞争,简单地讲,就是税收监管会计管理模式的出发点其实就是经济利益。理想且科学的会计管理模式不仅要可实现各方自身的利益,同时还可将竞争的各方力量有效地凝聚起来,具备一种竞争双方自愿执行且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为提高这一契约运行的水平与效率,须把会计监管契约转变成为格式化契约,这种格式化契约不仅具备契约条款自身所有的无须协商、书面定型以及事先单方决定等特性,同时该契约也满足目前市场经济经营的需求,可为企业节约相应的管理成本与监管费用。基于这一角度来看,本文所阐述的这一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二)管理学因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发展以及转型阶段,对此,如果将政府所具备的会计管理职能弱化或者放弃,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时也不便于该模式的实施。但若一味地将政府会计管理职能放大,则政府就会过多地对会计管理实施干涉,最终影响会计管理的改革以及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选用会计管理的模式时,应基于我国当前实际国情的综合考虑,政府干预职权应该恰当且合理,以免出现极端主义。此外,在实施会计管理工作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权限设计。即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形成合约,将双方各自执法权限明确下来。第二,监管标准。即财政部门应提供关于会计管理专业标准上的支持,加大监管力度,增强惩处权威性。第三,监管方式。即基于例外管理这一原则来实施管理,不可完全依赖于中介结构或者企业等力量,也不可滥用其所有的政府权利,基于市场发展趋势来选用合理且科学的管理模式。

四、结束语

税收监管范文第3篇

一、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县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全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房地产交易行为面广量大,涉及的税种和征收环节多,征管难度大,税务部门对房地产流转的三级市场管理手段还有待加强,开展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势在必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指由县地税部门统一设置征收窗口,对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的税收,由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向地税部门缴纳各项税收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和完税证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包括赠予、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实行“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因此,实行办证环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能够有效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收收入流失,对规范全县地方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方法

(一)征收范围。凡我县境内征用、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所涉及的房地产税收。

(二)征收方式。在县政务大厅地税局征收区域设立“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地税窗口”),对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的税收申报、征收实施一体化管理。

(三)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围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通过对“四个环节”(土地征地环节、房产销售环节、房产转让环节、保有环节)和“两个关口”(土地权属转移、房产权属转移)实施全程控制,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实行统一管理,把好产权办理关,实现房地产业各税种征收管理的有机结合。

1、土地登记环节。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登记,国土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地籍资料和地价资料(包括土地权属现状、等级、价格等),地税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建立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信息库,建立“一户式”档案。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制度,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未出具完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相关手续,把好土地权属转移关。

2、房产销售环节。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时,将纳税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的必备资料,与房屋、土地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纳税人无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房产、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相关手续,把好房产权属转移关。

3、房产转让环节。对单位或个人转让房产的(即二手房交易),由房屋交易当事人到“地税窗口”办理申报纳税、减免税申请和发票开具手续,然后持完税(免税)凭证以及税务发票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手续。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买人持商品房购买合同(协议)、销售不动产发票(全额)等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4、保有环节。地税、房产、国土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地税部门要建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变更登记信息资料,以便加强房产、土地保有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同时也为国家即将开征的物业税建立初始档案,为后续税源的稳定增长奠定征管基础。

(四)房屋交易价格的确定。房屋转让计税依据由地税部门依据房产交易合同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合理成交价格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产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核定其转让价格。交易价格按照房屋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并参照房产部门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进行核定。

三、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搞好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地税部门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依法办事效率。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协税护税义务,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办证情况。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房地产税收政策、征收标准、办税流程等资料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公示专栏,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积极性。

税收监管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管理

(一)管理模式

1、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行“信息比对、项目管理、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根据房地产业的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及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手段,对项目从立项到销售完毕整个过程进行税收管理。

2、建筑业税收管理实行“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根据建筑业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及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手段,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完工整个过程进行税收管理。

3、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实行“进驻征收、信息共享、各税统征、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在各级房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对个人转让或承受房产应征、免各项涉税事宜,对未办理免税手续和缴纳应征税款的,房产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票管理

1、房地产业

凡在我市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使用其他票据无效。办理权属登记和变更权属时,必须出具与合同或协议金额相符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全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预售开发产品的,在分期收款环节,一律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在发票票面栏次中注明“所属项目名称”、“面积”、“单价”及“分期收款金额比例”等项内容。

对查实征收企业实行自开发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发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发票,并建立发票台账,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定期进行检查。

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代开发票管理。企业开具发票时,由开票人员将《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房源平面图》予以比对确认,并在纳税人申报缴税后开具发票。

对偶然或临时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以及外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凭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对所购不动产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或集中设置的征收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2、建筑业

纳税人在我市从事建筑业取得工程收入时,必须凭《建筑业统一发票》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要注明所属工程项目的名称、款项来源等。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的,地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本市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查实征收企业实行自开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发售《建筑业统一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发票,并建立发票台账,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定期进行检查。

对实行核定征收、外来施工的企业采取由地税代开发票的管理办法,并在开票时缴纳各项税款。

对偶然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发生应税行为时,凭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或集中设置的征收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严格处罚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所处罚款按照上限执行。

(二)对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严格处罚。

四、部门协作

为加强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下述市、县两级部门必须与同级地税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发改委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业、建筑业项目的立项批复信息;规划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国土资源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放信息和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信息;交通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道路、桥涵等工程项目的管理信息;财政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农田开发项目的管理信息;水务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信息。

建设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同时要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税收监管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规范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秩序,减少税收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经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地方税、费。

二、本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工程款时,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凭我县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付款,如有以异地发票或不合法凭证付款的,一经查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审计机关按税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作处理;县财政拨款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扣回拨款。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

(一)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提供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每半年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重点工程项目纳税情况,对欠税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作勒令停工或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处理;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本县工程最低造价,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在工程质检和竣工验收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签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三)县房产管理所: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本县住房平均交易价,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在对销售房产或个人建房办证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或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核发《房地产权证》。

(四)县水务局: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检和验收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质检和验收。

四、财政、地税、审计、国土、住建、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认真履责、严格把关,将完税(或减免)证明与该项业务的相关资料合并装订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