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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样本管理范文精选

实验室样本管理

实验室样本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创新能力

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举措,是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当前各高校普遍重视本科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将加强本科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其自身的特点.

1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创新能力的内涵及重要性

创新能力是技术和各种实践活动中不断提供具有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的新理论、新思想、新方法和新发明的能力.具体表现为创新意识、创新情感、创新思维、创新技能四个方面.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的主要创新技能包括:

(1)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的基本体现;(2)人际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创新的基础;(3)学习能力———创新的基本保障.公共事业管理是一个新兴专业,注重培养具有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知识,能在科、教、文、体、卫等公共事业单位从事公共管理工作的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级管理人才.该专业突出强调实践性、灵活性、个体性和时代性.培养管理专业的创新型人才,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十分重要.积极探索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在于提高该专业教学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培养创新型人才.

2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问题

2.1专业定位不明确,专业特色不突出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自上世纪80年代从国外引进以来,目前全国近200所院校开设此专业,发展速度很快.因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定位宽泛,涉及学科广,使得一些高校对该专业的内涵认知还不够明确科学,设置的专业方向可谓杂乱无章,五花八门,随意性很大.一些高校围绕教育部专业目录规定的文教、卫生、体育、环保及社会保险等方向开设.也有少数高校的专业方向严重错位,如定为房地产管理、行政管理、电子商务、政治学以及法学等.还有少数部分高校至今没有任何方向.由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定位不明确和专业特色不突出,使得专业培养的针对性缺乏、导致学生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与课程认可度低,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认可度在逐渐地降低,大三学生明显比大一学生要低一些.

2.2课程体系庞杂,课程设置不科学

目前各高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庞杂散乱,课程设置规范不够统一完善.由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科领域较宽泛,包括管理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导致课程设置存在结构上的缺陷,具体体现为:一是课程门数多、几乎包含所有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课时多.二是“重心”不突出,尽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涉及的学科比较广,但必须具备一组独特的专业技能的核心课程,以区别于行政管理、工商管理等其他管理类的专业课程,这样才能使毕业生的市场定位和去向明确.三是课程内容存在严重的重复和交叉现象,由于公共事业课程设置缺乏统一性且内涵不明确,任课老师之间又没事先很好沟通,使得学生重复学习相似内容,浪费课时资源.

2.3注重知识的灌输,忽视专业价值理念的培养

公共性是公共事业管理的最大特点.它是一门真正“承载着公众的期望”的专业,也直接决定了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应该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竭尽所能为公共事业服务的精神和意识.然而,从目前各高校的情况来看,专门体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价值理念或体现公共事业管理者素质要求和服务精神的课程基本上没有或者很少,由此,学生对这一专业的归属感缺乏,体会不到公共事业服务的精神与意识和作为一名公共事业管理者的“伟大”.甚至认为这是一门没有前景的专业,将来如果进不了高校或公务员队伍,就得长期从事社会基层工作,无法体现自己的真实价值.结果导致学生对本专业的学习动力和信心普遍缺失,专业意识和专业思想淡薄.

2.4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后

在高校教育中,以“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获得高分得以升学乃至获得体面的职业俨然成为“铁律”,其结果导致“高分低能”、缺乏个性、缺乏创新.目前,我国高校公共事业管理课程课堂教学基本上都是教师对学生按部就班地进行传授该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缺乏对现实公共管理的拓宽拓深,忽视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生的学习心态比较功利和被动,缺乏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思维,缺乏主动发现并解决问题的动机与意愿,只是继承了过时的知识,而没有吸取课外拓展的创新知识.这种传统的灌输式的僵化教学模式在公共事业专业不成熟的背景下,显得更加低效.因此,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必须改革,而且要进行革命性的改革,尝试采取多种课堂教学方式.

2.5实践教学薄弱,效果较差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要求学生不但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外,应该突出强调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实践教学在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实践环节为培养创新能力提供必要的创新思维、信息储备、操作技能、和谐人际关系和自我调节机制.近年来,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发展很快,但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普遍较为薄弱,具体体现为重理论,轻实践,对实践的认识不够,往往流于形式;实践内容陈旧,形式单一,针对性不强;实践基地建设环节薄弱;实践环节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实践教学的师资力量薄弱,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实践教学环节的薄弱直接影响到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2.6课程考核机制不科学

首先,考核目的和观念陈旧.传统的课程考核注重于理论知识的检验,淡化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评.这种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导致出现“教为考、考为学、学为证”的观念,造就了目前普遍存在的“高分低能”现象.其次,考核形式单一.目前课程考核存在“五多、五少”现象,即:闭卷考试多,开卷考试少;笔试多,口试、答辩及其他形式少;一次性期末考试确定成绩多,多次考核、学习全过程综合评价成绩少;考题标准答案试题多,不定答案试题少;理论考试多,实践考查少.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造成学生普遍存在“平时松、考前紧,考试作弊、考后忘”的不良现象.学生养成了死记硬背的习惯,严重禁锢了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后,考试内容呆板,题型不合理.考试内容多限于教材的知识点范围,以填空、判断、选择、名词解释、简答等记忆性客观性试题多,论述、案例分析、应用等分析性主观性试题少.由于试题答案唯一,留给学生探索创新思考的机会少.因考前教师划范围和重点,致使学生只要考前突击几天,复习重点范围,背熟笔记答案,考试时不用动脑思考,只需从大脑中“调出”记忆的内容,就能轻松过关.其结果对于认真学习的学生极不公平,严重挫伤了学习积极性,抑制了学习兴趣,导致学生对课程知识掌握不扎实,通常是考前背笔记,考时默笔记,考后忘笔记,更是阻碍了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与发展.

3提升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创新能力的途径建议

针对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创新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从多方面进行改进,力争最大可能地提升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的创新能力.具体途径如下:

3.1更新观念,培养创新意识

我国传统教育思想特别强调教育的社会功能,突出共性和普遍性,而轻视学生个性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结果培养出来的学生千人一面.针对这种状况必须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现代的开放的教育思想和创新观念,破除束缚学生个性发展和阻碍教育改革的方方面面,启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得学生的个性特长充分发挥.首先要转变灌输式的传统教育观念,教会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综合素质得到全面发展,并能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公共事业管理高级创新性人才.其次要转变以考试分数为唯一标准衡量学生的教育质量观,树立以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协调发展等综合评价的教育质量观.教育学生树立敢为天下先的雄心壮志,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积极性.

3.2改革现有的课程设置体系

课程设置必须以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为出发点,按照知识的有序性和完整性等特点改革现有的课程体系.具体措施如下:(1)优化整合专业基础课程.夯实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理论基础,按照“少而精”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整合必修课的课程设置,对某些内容相似的课程,多次充分论证其开设的必要性,使得学生对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扎实.(2)加强通识教育,扩大选修课的范围.首先提供数量充分和门类齐全的通识教育课程和选修课程,打破专业壁垒,学生可以跨系、跨专业、跨学科选课,使学生达到触类旁通,一专多能.有指导地安排并鼓励学生选修相关交叉学科的课程.可以借鉴国外大学科学完善的选课修课制度.一是国外大学课程资源相当丰富,选课自由度相当大.大学所有院系、专业、学科的课程向全校各专业学生普遍开放,学生在开学初规定时间内在选课平台自由选课.学生入学时会收到学校提供的课程指南(Calendar),可以了解自己就读的院系本学年所有课程的选修条件和学分规定.例如加拿大的研究型大学基本上可以提供超过一千门以上的课程,多伦多大学选修课所占总学分的比例较大,超过了40%,课程数量的巨大和选课的自由度可以保证每个学生拥有自己个性化的课程体系,几乎找不到两份完全相同的个人教学计划.二是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兴趣爱好和学术基础灵活选择主修、辅修的多样化修课组合方式,例如多伦多大学修课方式分为specilist、major、minor三种不同组合方式,分别可以一个specilist专业的课程,或两个major,或一个major加两个minor,学生可以其中三选一.学生的选课自由对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和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3抓好课堂教学改革

大学教育中,课堂教学是培养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创新能力的主阵地和主渠道,必须进一步改革和优化课堂教学.一是改革教学内容.教学内容是教学的源泉,是教学的最基础部分,结合形势变化渗透大量新的教学内容,引入学科前沿知识,融入任课教师最新的科研成果,并有机地结合教材内容,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从而提高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的创新能力.二是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变灌输式为启发式教学,变单一式为多样式教学,变被动式为主动式教学,如引入讨论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探究式教学法、立体式教学法、程序式教学法等,激活课堂教学,引发创新思维,激发创新欲望.同时,现代信息技术教学手段运用合理,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传至网络并免费开放,共享优质教学资源.

3.4注重实践具体环节的落实

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是学生认识社会、了解社会、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实践可以激发学生的社会参与热情,锻炼学生的意志品质,积累社会经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首先,丰富和创新实践的内容和形式.通过专业实习、实践调查、基地实践、模拟管理等多样化的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体验社会,和公共事业部门人员直接打交道,接触公共事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把学校的理论知识很好地运用到公共管理实践部门,这样学生不但巩固了专业理论知识,而且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得到提升.其次,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和政府、公共事业部门加强联系,多方面沟通交流,长期合作,共建校外教学科研实践基地,以确保基地建设的数量充足,质量达标.再次,支持实践活动,建立科学可行的创新考核奖励制度,对学生的创新行为和实践成绩进行科学分析、考核、评价,提高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实践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最后提高师资力量,提高教师实践教学水平.

3.5建立科学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但要重视考核知识点的掌握,更要强调考核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借鉴国外大学科学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课程考核范畴应该涵盖教学的全过程,尽量使考核过程化、经常化、综合化,彻底摒弃考试等同于课程考核的传统考核观念.国外大学课程考核一般包括多项内容,非常重视平时学习态度和学习参与度.如出勤率、课堂参与度、专题演讲、平时测验、课程论文,交作业的有效期限都严格规定,每一个考核小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该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这样学生会自始自终认真对待每一次课堂表现和每一次课程小测验.首先实施多元化考核方式.根据公共事业管理课程性质和教学特点,可采用期中检查、期末考试、调查报告、专题演讲、小论文、小组辩论等多元化考核方式.要避免以期末考试成绩定终身的情况,根据学生多元化考核成绩综合起来评定评定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其次改革考核内容.如注重考核学生自学能力、独立思维能力、理论分析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等.要求学生完成适当的专题调研报告和课程设计,通过做实证调研、查询资料,最后写出报告并做PPT演讲,并向班级展示.教师做最后结果评价,考核学生独立自力和创新能力.这样不但能使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能促进学生创造性地学习和自主性学习,并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创新能力的提升过程势必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层面来看,这又是一个不得不跨越过去的门槛.通过对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创新能力培养问题探讨,希望能对我国高校该专业本科生创新能力的提升起到抛砖引玉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卫.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问题探讨[M].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1).

[2]孙晓娟,赵红梅.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与实施[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5).

[3]梅迎军.高校专业课程考核现状及改革[M].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12).

[4]刘波.加强教学环节与本科生创新能力的培养[M].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12).

[5]马清珍,张宝魁.本科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实践[M].理工高教研究,2008,(4).

[6]蒲青.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创新模式探析[M].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5).

[7]徐小渊.构建创新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制度———浙江大学的探索[M].中国高教研究,2007,(9).

实验室样本管理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严峻,究其原因在于应该重新构建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的培养模式。重构的基础是深入理解“工商管理”概念。在此基础上,强调“工商管理专业应以狭义的工商管理概念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和突出专业特色,并使其具体化和实用化。”同时强调工商管理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专业能力和专业观念,是检验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培养模式的尺度。

几年前,大学本科招生时,工商管理专业较为抢手,考生报考踊跃,招生人数甚众。

但近年来,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严峻,在就业市场上的说辞较多。认为如果是搞具体工作他们不像会计专业或营销专业的毕业生有一技之长,如果是搞管理又嫌他们没有工作经验。有鉴于此,人们(包括教师和本专业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应该加强学生的会计技能和营销技能的培训,以适应市场需求。咋一听,这种说法很有道理,“适应市场需求”。仔细一想,或许还可商榷。如果用人单位只强调会计或营销的一技之长,这些学生何不原来就报考会计专业或营销专业?难道就业市场就不需要“工商管理人才”?或许这只是问题的表象,问题的实质在于就业市场需要怎样的工商管理人才。市场需求和专业特色是一个本科专业生存和发展的两个支柱。如果就业市场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没有需求,那么这个专业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如果这个专业没有自己的特色,雷同于其他专业,那么这个专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工商管理专业的特色就在于能培养满足就业市场需求的工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才。

一、市场是否需要工商管理人才?

或许有人会认为提这种问题简直是幼稚。回答绝对是肯定的。但为什么在就业市场上,招收该专业毕业生的职位比例远远低于营销专业和会计专业。这种矛盾现象也许可以从“工商管理”的概念发展,以使人们现在对这个概念认识上的偏差得到说明。

应该说“工商管理”的概念在范畴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商管理涵盖工商企业中的一切管理范畴,包括现在已经独立成专业的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原来的人事管理)和物流管理。狭义的工商管理应着重强调计划管理、组织管理、战略管理以及决策,当然也包括运营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广义的含义包括狭义的含义。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刚认识和强调工业企业管理和商业企业管理的时候,所意识的工商管理的概念是广义的。以至于现在很多人都认为“工商管理”是“万能”专业,其毕业生什么都能干,哪里都能用。随着认识的深入和学科的发展,工商管理概念向两个方面发展。一方面越来越一般化、越来越抽象,甚至连这个专业最主要的课程“管理学”都不针对工商企业了,已经抽象到面对一切组织的管理了。或许对这种发展的理解从专业上说有利于招生,但不利于就业。应该说,纯粹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抽象(其实是“管理”概念的抽象)是学科发展的必然。另一方面越来越具体化、越来越实用,各种子学科从广义的工商管理中独立出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科门类,支撑各具特色的专业。其实“工商管理”作为专业,也应该具体化,实用化。这种具体化和实用化的工商管理专业,应该以狭义的工商管理概念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和突出专业特色。

那么市场是否需要以狭义的工商管理概念支撑的工商管理的专门人才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管理的职能和工商企业中一些职位的性质说起。管理是对组织的管理。在工商企业中,从组织的结构上说存在许多不同层次的组织,如班组、工段、车间、各职能部门及高层组织。这些组织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职位。从性质上说,这些职位的功用不过是执行管理的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及决策。这些职位需要具备相应管理知识的专门管理人员来充任。从数量上说,一个工商企业在这方面的职位数,远远多于财务管理的职位数。所需要的专门人才数量,也远胜于财务管理人员的数量。那么这种数量优势为什么在就业市场上不能得到相应的反映呢?这个问题或许可以从经济发展模式和用人单位的人才观念,以及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加以分析。

二、经济发展模式与用人单位的人才观念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其经济总量跃居世界前列。纵观20多年的经济发展,其发展模式在宏观上大致可分为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两个不同阶段。80年代的发展模式在性质上是恢复性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国营企业。发展的方式主要是改善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

这也就是在20世纪80年代工商管理吃香的主要原因。90年代的发展模式在性质上是扩张性的发展。发展方式主要是通过开放引进投资,形成外延式投资主导型发展。当发展依赖于投资时,投资主体的明晰化则变成了问题的关键。因此,产权制度的改革成为了90年代改革的主旋律。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的主体逐渐从国有企业转变为民营及私营企业。现在的经济总量中,非公经济的贡献率已达到60%。90年代形成的外延式投资主导型的发展方式一直延续至今。在就业市场上营销人员一直受到青睐便是明证。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这是经济发展方式应该发生转变的重要信号。总理2004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1000美元,按既定的部署和现行汇率计算,到2020年将达到3000美元。这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也是经济社会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的重要阶段。”同时指出:“我国经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结构不合理,经营方式粗放,经济增长主要靠增加投入、扩大投资规模,资源环境的代价太大。”在这种转折时期,经济的发展模式将从外延式投资主导型逐渐转变为内涵式管理主导型。内涵式管理主导型发展模式的基础是工商企业的管理水平。而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工商管理人才。目前正处于这种转折的开始阶段。两种不同发展模式对工商管理人才的需求有较大差异。如果说外延式投资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更表现为对市场营销人才的需求的话,那么内涵式管理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在不忽视市场营销的前提下,更应该强调对狭义的工商管理人才的需求,以便向管理要效率。或许是人们已经习惯了90年代的发展模式,或者是刚处于转折的开始阶段,用人单位的人才观念还未转变,这种“应该”还未发生。事实上,这不只是观念转变的问题,还有个产权基础的问题。现在的经济结构中,非公经济占有很大比例。非公企业的产权基础一般是家族。由此决定了这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是家族成员,而非专业管理人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家族企业对外人的不信任之外,还有对刚毕业的工商管理人才的能力的怀疑。其实这种怀疑也是有道理的。工商管理人才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不仅取决于管理理论基础的掌握,还取决于管理实践经验的积累。要消除这种怀疑,不得不从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的培养模式着手。

三、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培养模式之我见

就业市场的需求是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生培养模式分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培养模式的分析当然可以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科建设以及业务培养要求等方面去进行,以形成培养模式的构架,并在内容上突出专业特色。事实上,毕业生的专业技能、专业能力和专业观念是市场需求与培养模式构架的结合点,同时也是市场需求与专业特色的集中体现。

实验室样本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数理统计方法;实验室认可;应用

1前言

数理统计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分为描述统计和推断统计,以概率论为基础,研究大量随机现象的统计规律性,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管理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中得到广泛应用[1]。例如,在研究培育高产优质农产品的过程中,用回归和方差分析法计算遗传力;在开发新产品和改进旧产品的过程中,用多元统计分析法确定最优生产条件;在工业大批量生产中,用质量控制图监视工序,用抽检曲线图确定抽样方案;在药学临床试验中,用正交设计确定最佳试验方案;以及社会学中的列联表分析、人口学随机过程统计、经济学中的经济计量模型等[2]。随着时代的发展,数理统计方法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愈发凸显,而认可工作作为质量管理的重要方面,也得到其强力支持。在实验室认可领域,主要涉及判定规则的制定、方法的选择和确定、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及检测结果有效性等方面。例如,在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条款7.1.3判定规则:“可依据分析数据的分布或样本量大小,选择相应的检验方法”;条款7.2.1方法的选择:“通过方差分析比较各方法的优劣”;条款7.6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用回归分析精确估计不确定度,用格拉布斯法剔除异常数据”;条款7.7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制作质量控制图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用稳健统计法进行能力验证活动,用方差分析法进行实验室内比对”等[3]。

2实验室认可中常用的数理统计方法

2.1质量控制图在实验室管理中的作用

质量控制图可以利用过程数据判定系统是否处于统计控制状态。如果有合格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数据应服从正态分布;如果过程受到影响,其分布状态也会变异。通过判别标准,可以发现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及时纠正。图中的基本组织包括中心线、上下警告线、上下控制线和辅助线。判定规则大体上可分为2点:确定所有的点都在界限内、在界限内的点排列符合规则。例如,数据点在警告线外但在控制线内说明可能存在失控的风险;连续7点递增或递减说明过程有失控的倾向;连续7点位于中心线同侧或落在范围内的数据点<50%,说明分布不合适,数据失控,需要更换控制图种类等[4]。质量控制图大体上可分为2类:计量型控制图、计数型控制图,包含了7种基本图表。计量控制图主要有3,使用时要求控制对象为计量型。当样本总量≤10,可选用极差控制图;样本量>10,可选用标准差控制图;单值—异动极差控制图适合只能控制1个值的情况,它判断过程变化的灵敏度较差。计数型控制图主要有4类,使用时要视控制对象为计数值质量指标。控制不合格频率时,若样本量可变,用P控制图;若样本量固定率,用NP控制图;控制单位缺陷数时,若样本量可变,用U控制图;若样本量固定,用C控制图。GB/T4091-2001《常规控制图》可提供参考[5]。实验室检测工作的过程非常复杂,若其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仅凭对单一数据的分析难以找出问题所在。通过制作质量控制图监控过程,可以及时发现偏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找出问题并纠正,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数据的精密度,是实现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2.2方差分析在实验室比对中的应用

方差分析用于多个样本均数差别的显著性检验。各种影响因素使所得的数据呈现波动状,原因大体分为2类:随机误差(又称组内误差,用变量在各组的均值与该组内变量值之偏差平方和的总和表示);实验条件(组间误差,用变量在各组的均值与总均值之偏差平方和的总和表示)。通过求得组内均方和组间均方,再除以各自的自由度,计算统计量值并与其临界值做比较,可判定各影响因素及其交互作用是否显著[6]。方差分析中,如果所分析影响因素只有一个,可使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例如,分析不同类别的种子对农作物产量的影响。如果有多个影响因素需要分析,应使用多因素方差分析法。例如,分析不同品种、不同施肥量以及不同土壤对农作物产量的影响。方差分析的检验方法包括参数检验和非参数检验。参数检验的应用条件:各样本是相互独立的随机样本;各样本分布均为正态分布;各样本的总体方差相等。常用的检验方法主要是F检验,当显著水平≥0.05时,其稳健性会非常可靠。当数据总体不满足正太分布时,可以使用非参数检验。常用的检验方法主要是卡方检验,可用于数据精密度不等的情况,且在没有参考值的情况下依然适用[7]。方差检验是进行实验室比对的一种重要方法,它可以判定不同人员、不同实验方法、不同设备以及不同实验室间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它可以评价实验室进行指定测量的能力,确定某测量方法的有效性和可比性,识别实验室间的差异,帮助实验室发现问题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8]。但是方差分析中常用的F检验和卡方检验对适用条件的要求比较苛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满足,导致其出具报告结果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2.3实验室能力验证中的稳健统计法和模拟再抽样

当适用条件不能严格的满足时,所使用的统计方法的性能受到的影响不大,那么称该统计方法具有稳健性,又称为稳健统计法。四分位数法可以忽略离群值对统计结果的影响,其统计量Z=(Xi-Xm)/0.7413×IQR,若|Z|≤2,结果满意,2<|Z|<3,结果可疑,而当|Z|≥3时,结果不满意[9]。ISO13528(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中的统计方法)中涉及的迭代稳健统计法中的A算法常用于能力验证活动中。迭代法的步骤,先将数据递增排列,算出每个数据Xi中位值Xm和1.483×(Xi-Xm)中位值S的初始值,通过判定公式对Xi和S不断修正,直至满足迭代收敛,最终确定Xi为指定值,S为能力验证标准差[10]。四分位法不计算两端的数据,所得的标准差比经典统计法小,部分数据被判定为离群值的可能性较大。迭代法是通过赋予极端值小权重,减小其对均值和标准差估算的影响。两种算法算出的中位值没有明显差异,但迭代法算出的标准差比四分位数法的大。研究表明,若先剔除数据中的离群值,使用经典统计法得出的数据为参照,迭代法得出的结果与之更接近。所以当2种方法得出结果有差异时,通常迭代法的效果更好[11]。Bootstrap重抽样方法在样本代表性好的情况下可对组数据模拟再抽样,当总体分布未知或样本量不足时,比四分位数法更适合用来对结果进行分析[12]。在严格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经典统计方法的性能非常好。但实际上正态假定常常只是近似地满足,且被测数据也会包含系统误差。四分位数和迭代稳健统计法对数据总体的分布没有特殊要求,也无需剔除数据中的异常值,Bootstrap重抽样方法可以在样本量不足的情况下使用。这3种方法可以有效地弥补经典统计法的不足,是数理统计应用于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中的重要方面。

2.4不确定度评定中几种数理统计方法简述

由于被测量物品的真值只是理论存在的,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所得的结果必然存在误差。不确定度就是指测量结果不能确定的程度,是反映测量结果可信度的质量指标。不确定度越小,结果可信度越高;不确定度越大,结果可信度越低。实验室可通过测量不确定度来证明自身的能力,以便获得相关方的认可。2.4.1异常值剔除的方法。当处理少量数据时,异常值的判定对分析结果影响很大,在进行不确定度评定时应对这类数据进行甄别。格拉布斯法(Grubbs)是检验异常值的统计方法之一,通常采用双尾检验,适用于在有限次测定中,剔除一组数据的一个或多个异常值[14]。检验步骤:把组数据按顺序排列,通过计算标准差和均值;找出可疑值,计算统计量的值;依据数据个数和置信度求得临界值;比较统计量的值和临界值,对可疑数据做出判定。2.4.2回归分析的应用。回归分析是确定随机现象中2种或以上变量之间定量关系的一种数理统计方法,通过建立表示变量关系的标准曲线,可以对在检定校准过程的数据进行处理。此外,多项式回归分析方法可以对实验室测量数据进行分析,给出数据的不确定度的无偏估计和区间估计,并计算检测器灵敏度的置信上、下界。通过不确定度的估计精度,也可分析大样本实验中所需的最小样本量[16]。2.4.3小样本量情况的处理。增加测定次数,测定结果的A类不确定度会更加可靠。但在有毒有害、测试过程耗时长的情况下,实验室只能进行少量测试求得结果,此时可通过极差法计算A类不确定度。极差法的思想是利用组数据极差值和极差系数求得标准差的近似值,从而求得A类不确定度的值,在测试次数<9时应用效果较好[17]。

3未来实验室认可中数理统计方法的重要性

3.1未来实验室认可业务量的增加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制度的进步,在国家质量管理中,部分由政府主导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过渡至由第三方认可机构主导的合格评定活动当中。目前CMA实验室行政审批对象数量远高于CNAS实验室认可对象的数量。在未来,CNAS实验室认可业务量可能会大量增加,若要保质保量地完成认可工作,离不开数理统计方法的强力支持。

3.2社会进步使人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传统的食品检测分析方法较为复杂、速度慢、成本高,不能满足日常监管的需求。食品属于快速消耗品,这就需要操作简便、成本低、耗时短的检测方法提供技术保障。因此,快速检测被逐渐应用于各个商品流通场所。而且食品安全问题比较敏感,对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检测方法的可靠性,实验室需要对检测活动中采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其中改变控制参数检验方法的稳定性、新旧方法的实验比对、实验室间比对和评估不确定度等,都涉及了数理统计知识的运用。

3.3新技术引起了实验室运作模式的变化

实验室样本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实验室样本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县级疾控中心;实验室;质量管理;效果

县疾控中心实验室承担着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此外还担负着微生物检测检验与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验与评价、公共卫生监测检验与评价等职能。因此,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卫生疾病的防控有重要意义[1]。本文就规范县级疾控中心实验室质量管理以及持续质量改进作研究分析,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7月—2016年7月我中心的检测样本600份,设为对照组,样本中血液标本200份、水质标本200份、粪便标本100份、呼吸道标本100份。从2016年8月份开始实施实验室质量管理,另选取2017年2月—2018年2月我中心的检测样本600份,设为观察组,样本中血液标本180份、水质标本150份、粪便标本150份、呼吸道标本120份。2组基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一般包括免疫实验室、初筛实验室、理化实验室以及微生物实验室,担负着微生物检测检验与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验与评价、公共卫生监测检验与评价等职能。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健康需求逐渐增加,疯牛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流行不断加剧,因此对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县疾控中心实验室技术水平,提高质量管理,对预防和控制卫生疾病和处理突发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级疾控中心实验室可根据《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相结合,制定质量管理方案与和目标,编写质量手册,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

1.2.2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①文件管理。文件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证文件的最新有效。文件主要包括内部和外部文件,内部文件包括疾控中心实验室内部制定的程序文件、质量手册、质量记录、作业指导书等;外部文件包括实验室外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因此实验室应明确中心文档管理员、科室文档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与范围,分管各类文件的更新与控制。②人员管理。加强对实验室检测人员的业务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并在培训合格后发放上岗证。建立人员培训计划与业绩档案,包括培训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简历等。③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管理。明确标识检测质量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型号、说明书、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及维修记录,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与校准,对检定和校准的仪器设备实行标识化管理,标识分为红、黄、绿三种,分别表示停止使用、暂停使用、正常运行。此外应购买有证书的标准物质,标准物质领取后应及时登记、验证,并定期核查。④样品管理。在疾控中心实验室设立专门的样品保存室,对内部相关科室采集样品、客户送检样品以及监督抽检样品,均办理严格的受理登记手续,与客户建立合同评审关系。同时给予样品惟一性编号,并及时送至相关检验科室检验,对所有待检、送检样品详细记录、标识,以免混淆。⑤记录。检验人员在检验的各个环节对其质量活动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检验报告,注意需完整记录信息,书写与修改应规范,其具有可溯源性,能够再现当时的质量活动。此外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信息完整,报告的编制、修改、审核、签发以及发放等都需严格遵守流程,明确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以防止错误报告发出。

1.2.3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①实验室日常质量监督。各检测实验室均配备有具备丰富工作经验的检验人员,科室内设立质量监督员,监督实验室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新上岗及转岗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与质量监督。②实验室内部审核与评审。在实验室开展质量体系监督管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对不符合项目进行纠正,制定预防措施,并跟踪复核,以保障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落实有效性,达到可持续的目的。③实验室间比对及能力检验。与其他实验室间进行对比,提高检验能力,以消除偏差,并科学总结与评价结果,以进一步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表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的血液标本、粪便标本、呼吸道标本、水质标本的检测准确率均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县级疾病防控机构承担着全县范围内疾病防控的应急预警与处理、监测检验与评价、疫情收集与上报、技术管理与服务、应用研究与指导、健康教育与促进等职能[2],而上述工作多离不开实验室检验技术的支撑,因此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质量体系建设对疾病的预防与控制有积极作用[3]。本次研究结果显示,开展质量管理干预后观察组的血液标本、粪便标本、呼吸道标本、水质标本的检测准确率均显著高于实施前的对照组(P<0.05),提示通过建立与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目标,实施加强人员管理、文件管理、样本管理、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管理以及完善记录等措施,并在实验室开展日常质量监督、内部审核与评审以及实验室间比对及能力检验等持续质量改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与质量监督水平,提升样本检验合格率及检测报告合格率,进而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的认可。在质量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①日常的质量监督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科室质量监督人员不能明确认识与履行自身职责,日常监督不到位。②实验室人员对于对新购置的仪器、试剂、菌种、标准物质、实验用水、培养基等的验证工作不到位,并且在检验过程中因使用试剂种类繁多,常忽略对消耗试剂、培养基的验证。综上所述,疾控中心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与持续改进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需要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质量意识,转变自身行为;同时加强对实验室检验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与管理,进一步提高样本检测结果的准确率,以贯彻和落实卫生监督与执法,进而提高疾控中心对卫生疾病的预防与控制效果。

参考文献

[1]牛永权,许伟龙.基层疾控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14,20(2):68-69.

[2]徐龙彪,郝晓宁,张振忠,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人员监测预警认知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31(7):549-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