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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范文精选

社会制度

社会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传统文化,制度创新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更是中华文化的一大特征。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1)。但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浅层次上看,表现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而从深层次看,由邓小平于改革初期“明确提出”的“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仍然没有完成,与此相配套的“在制度上”所需要的“一系列切实的改革”,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尚未完全“做”到(2),由此而引发的种种新的社会矛盾,正在将我国现行制度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明显地突现出来,把深化改革,实现制度创新的任务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基因,在封建专制制度之下不能导向社会的和谐

从文化的发源上讲,中华文化中的“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的思想都是从远古‘中和’思想发展而来的”。(3)从中国文化的主流来看,儒、道两家都在不同层次,不同意义上以“和谐”为其共同的精神追求。道家主张“自然无为”,认为人应当顺从自然规律,抑制主观意志,以此构想了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社会蓝图(4);认为统治者应当顺从民意,并提出了建立“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争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和谐关系的途径(5)。儒家更是追求“和谐”的典范。不但设计了以“和谐”为理想追求的“大同社会”和“小康社会”,而且提出用以实现上述和谐社会的手段是礼制,就是以形上与形下、天道与人道、道德与法律相统一的原则,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每个社会成员各安其位、“和而不同”的和谐关系模式。“礼”被认为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的文化品格就在于这种整体的、自然的和谐精神”(6)。可以说,“礼”是“中国传统社会里最好的最有生命力的规范体系”,它既是先哲们用以实现他们理想中的和谐社会的途径,也是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者对人民实行统治并保持社会稳定和所谓和谐的工具,而且“礼”的观念至今都深深地根植于中国大地,根植于大部分中国人的思想深处。

诚然,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上,也不乏所谓“文景之治”、“开元盛世”以及“康乾盛世”等等这样一些相对稳定与发展的短暂时期,但总体上说,正如著名学者吴思所言,“在实际生活中,在统治集团与被统治集团的基本关系方面,现实关系总是顽强地偏离儒家的理想和规定,偏离所谓的天道和王道,呈现出日渐堕落的总体趋势,并形成人们意料之中又摆脱不掉的王朝循环。使王朝更替成为帝国专制制度对过度失衡的社会的一种自我校正机制。”(7)究其原因,由于中国以礼教所支撑的政治模式,因“对德性教化的过分倚重而对以法为形式的社会制度建设顾此失彼的忽视,由于这种对法制形式的建设的忽视,致使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一方面对君主绝对权力缺乏有力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对于人民民主参政又没有坚强的制度保证,而使其所坚持的政治生活的真正的互主体的道德性质最终往往形同虚设和流于空洞。”(8)在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之下,由礼制所要求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真正“互主体的道德性质最终往往形同虚设”,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因子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必然命运。中国传统的和谐之道所缺乏的正是民主法治制度和观念,中国传统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只有配合以法治精神,才能更好地增进人类和谐。

二、西方社会依靠相对完善的法治制度,使其文化中的对抗因素纳入一定的范围之内,有效地化解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形成了起码的人文秩序

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由于创造了比较完善的民主法制制度,不但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发展中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形成了起码的人文秩序,而且以此对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做出了贡献。无论西方文化中有无和谐的观念,可以说,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制度十分有效地发挥了维持社会和谐有序的功能。从西方民族国家近现代以来依靠制度创新而崛起的个例来说,“必须承认,美国的成长史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最了不起的发展之一。”“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应该被看作是美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今天世界上的200余个国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效仿美国制定了成文宪法就是一个明证。”(9)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依靠民主与法治制度创新而崛起的美国社会的和谐程度问题。如果我们按照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将“民主与法治”视为社会和谐的首要特征,那么,尽管美国的民主与法治,本质上只是服务于美国社会有产者的制度,不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与法治那样是为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制度服务,因而是有缺陷的。但是,就这种有缺陷的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而言,却似乎又比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宣称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制度,在维持社会的协调、稳定、有序、和谐方面,发挥了更为确实的功能。其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两种不同质的民主制度分处于各自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制度,虽然在本质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制度,但由于这种制度尚处于其实现过程中的初始阶段,因而其出发点与实际功效之间难免会有较大的距离;而美国的民主法治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之后,已经进入成熟稳定阶段,其功效与人们的期望往往比较接近,因而更易于体现出这种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从这一意义上讲,总书记在讲话中将民主与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就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更具有现实的针对性。这也正是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对于我们在制度层面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借鉴意义。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把具有判断能力的人们的去向选择作为判断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准,那么,美国在吸引和利用人才方面所拥有的独一无二的优势,使“源源不断的高素质的外来移民”涌向美国社会,这使得美国人能够肆无忌惮地放言:“在人才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全世界人才的自然流向是美国。因为人才流动不可能强迫。”(10)这表明美国以法治为特征的民主制度不仅协调了国内社会矛盾,稳定了国内人心,而且还有效地调动了世界各地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当然,上述两个角度对于说明美国社会的和谐程度问题,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是远远不够的,但这样的角度或许可以为我们借鉴资本主义制度来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提供一定的线索。

三、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仍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深化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创新是唯一出路。

脱胎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社会,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

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因而,极大地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仍然是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主要任务。这一基本国情,从社会制度的角度看:一方面,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之间的天然联系一时难以割断,同时意味着这一制度与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不断学习借鉴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包括其社会制度)有着某种联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肃清”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封建专制传统”“残余影响”的任务,以及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进步因素”以使“我们的制度一天天完善起来”,“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的任务(11),被既合乎逻辑发展又顺乎历史要求地提上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这一“任务”的提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了新的制度路径。邓小平指出:“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12)如果我们追问今天社会上所发出的种种不和谐声音产生的源头,无论这种声音是从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还是从人自身精神和肉体之间的磨擦中发出,无不可以追溯至“社会腐败”,而中国的“社会腐败”其根本原因就是由“封建专制主义”所引发的“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这些弊端是我们迈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的绊脚石”。因此,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看,首要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就是要彻底肃清“现行制度中”的“专制主义”“弊端”,离开这一点来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是舍本逐末,于事无补,而且会因为有意无意地掩盖了封建专制主义的存在,而延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时机。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所提出的“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现在并没有完成,这意味着我们吸收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进步因素”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也没有完成。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中真正的进步因素就是在法治保障之下的民主,而民主与法治正是集权与专制的天敌,此二者是一对辩证统一的范畴,此消彼涨,有你无我。事实上,正是因为我们国家现行制度中的民主化程度不高,才导致了专制主义继续存在,才使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现实社会最强烈的声音。而根本的出路只有一条:继续坚定地推进制度和体制层次的改革,确实实现制度创新。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我认为我们如不从制度的高度去反思,学不到足够的东西,不是勇敢地去深化制度改革,扩大开放,正确地“与国际接轨”,老老实实学习别国成功的经验,我国的建设成功率不会很高。”(13)我认为这句话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适合。至于制度创新的具体要求,国内有关中国哲学创新的以下卓识高见可提供有益的启示:“取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之优点与西方主客关系思维方式相结合,是未来中国哲学创新的必由之路。”(14)这就是要求“从文明的根基上做起”,“意味着文明根基上的再造或创造”(15),“就是要创造中华民族的‘思想自我’”(16)。这里“创造”或“再造”的根本依据在于,首先从思想上“主张中西文化各有不同的特点而可以相调合”(17),从思想上解决中西文化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真正将中国文化传统的特点与西方文化传统的特点在哲学层次上“调合”起来。这些见解启发我们,通过制度创新的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继续弘扬中华文化中的和谐精神,用西方政治文明中的法治民主观念弥补自身观念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西方政治治理中的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对抗主义的倾向,同时更重要的是“除却”由封建专制主义所导致的“中国传统社会积贫、积弱、积乱的病根”(18)。也就是说,要充分吸取我们自己制度发展中曾经的教训和世界政治文明尤其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中成功的经验,将此二者揉合起来,从中华文明的根基上创生出一种既适合于中国国情、又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新的制度形式。只要抓住这两点,在我国真正的制度创新就一定会实现,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就一定会完成。

注释:

〔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

〔2〕〔11〕〔1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5,337,333.

〔3〕李翔德.美在和谐〔N〕.光明日报,2005-04-26.

〔4〕〔5〕老子〔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121,103.

〔6〕〔17〕夏勇.人权与人类和谐〔M〕.新华文摘,2005,(17).

〔7〕吴思.血酬定律〔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305.

〔8〕张再林.中西哲学的奇异与会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49.

〔9〕〔10〕任东来.美国的立国之本和强国之道〔J〕.博览群书,2005,(4).

〔13〕袁伟时.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启示〔J〕.炎黄春秋,2005,(9).

〔14〕张世英.哲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49.

〔15〕吴晓明.文明的冲突与现代性批判——一个哲学上的考察〔J〕.哲学研究,2005,(4).

社会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传统文化,制度创新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更是中华文化的一大特征。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1)。但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浅层次上看,表现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而从深层次看,由邓小平于改革初期“明确提出”的“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仍然没有完成,与此相配套的“在制度上”所需要的“一系列切实的改革”,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尚未完全“做”到(2),由此而引发的种种新的社会矛盾,正在将我国现行制度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明显地突现出来,把深化改革,实现制度创新的任务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基因,在封建专制制度之下不能导向社会的和谐

从文化的发源上讲,中华文化中的“儒家、墨家、道家、法家的思想都是从远古‘中和’思想发展而来的”。(3)从中国文化的主流来看,儒、道两家都在不同层次,不同意义上以“和谐”为其共同的精神追求。道家主张“自然无为”,认为人应当顺从自然规律,抑制主观意志,以此构想了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社会蓝图(4);认为统治者应当顺从民意,并提出了建立“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争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和谐关系的途径(5)。儒家更是追求“和谐”的典范。不但设计了以“和谐”为理想追求的“大同社会”和“小康社会”,而且提出用以实现上述和谐社会的手段是礼制,就是以形上与形下、天道与人道、道德与法律相统一的原则,规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每个社会成员各安其位、“和而不同”的和谐关系模式。“礼”被认为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的文化品格就在于这种整体的、自然的和谐精神”(6)。可以说,“礼”是“中国传统社会里最好的最有生命力的规范体系”,它既是先哲们用以实现他们理想中的和谐社会的途径,也是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者对人民实行统治并保持社会稳定和所谓和谐的工具,而且“礼”的观念至今都深深地根植于中国大地,根植于大部分中国人的思想深处。

诚然,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上,也不乏所谓“文景之治”、“开元盛世”以及“康乾盛世”等等这样一些相对稳定与发展的短暂时期,但总体上说,正如著名学者吴思所言,“在实际生活中,在统治集团与被统治集团的基本关系方面,现实关系总是顽强地偏离儒家的理想和规定,偏离所谓的天道和王道,呈现出日渐堕落的总体趋势,并形成人们意料之中又摆脱不掉的王朝循环。使王朝更替成为帝国专制制度对过度失衡的社会的一种自我校正机制。”(7)究其原因,由于中国以礼教所支撑的政治模式,因“对德性教化的过分倚重而对以法为形式的社会制度建设顾此失彼的忽视,由于这种对法制形式的建设的忽视,致使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一方面对君主绝对权力缺乏有力的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对于人民民主参政又没有坚强的制度保证,而使其所坚持的政治生活的真正的互主体的道德性质最终往往形同虚设和流于空洞。”(8)在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之下,由礼制所要求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真正“互主体的道德性质最终往往形同虚设”,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因子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必然命运。中国传统的和谐之道所缺乏的正是民主法治制度和观念,中国传统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只有配合以法治精神,才能更好地增进人类和谐。

二、西方社会依靠相对完善的法治制度,使其文化中的对抗因素纳入一定的范围之内,有效地化解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形成了起码的人文秩序

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由于创造了比较完善的民主法制制度,不但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发展中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形成了起码的人文秩序,而且以此对世界政治文明发展做出了贡献。无论西方文化中有无和谐的观念,可以说,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制度十分有效地发挥了维持社会和谐有序的功能。从西方民族国家近现代以来依靠制度创新而崛起的个例来说,“必须承认,美国的成长史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最了不起的发展之一。”“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应该被看作是美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今天世界上的200余个国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效仿美国制定了成文宪法就是一个明证。”(9)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依靠民主与法治制度创新而崛起的美国社会的和谐程度问题。如果我们按照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将“民主与法治”视为社会和谐的首要特征,那么,尽管美国的民主与法治,本质上只是服务于美国社会有产者的制度,不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与法治那样是为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制度服务,因而是有缺陷的。但是,就这种有缺陷的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而言,却似乎又比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宣称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制度,在维持社会的协调、稳定、有序、和谐方面,发挥了更为确实的功能。其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两种不同质的民主制度分处于各自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制度,虽然在本质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制度,但由于这种制度尚处于其实现过程中的初始阶段,因而其出发点与实际功效之间难免会有较大的距离;而美国的民主法治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之后,已经进入成熟稳定阶段,其功效与人们的期望往往比较接近,因而更易于体现出这种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从这一意义上讲,总书记在讲话中将民主与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就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更具有现实的针对性。这也正是资本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对于我们在制度层面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借鉴意义。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把具有判断能力的人们的去向选择作为判断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准,那么,美国在吸引和利用人才方面所拥有的独一无二的优势,使“源源不断的高素质的外来移民”涌向美国社会,这使得美国人能够肆无忌惮地放言:“在人才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全世界人才的自然流向是美国。因为人才流动不可能强迫。”(10)这表明美国以法治为特征的民主制度不仅协调了国内社会矛盾,稳定了国内人心,而且还有效地调动了世界各地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当然,上述两个角度对于说明美国社会的和谐程度问题,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是远远不够的,但这样的角度或许可以为我们借鉴资本主义制度来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提供一定的线索。

三、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仍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深化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创新是唯一出路。

脱胎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社会,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教育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因而,极大地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仍然是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主要任务。这一基本国情,从社会制度的角度看:一方面,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之间的天然联系一时难以割断,同时意味着这一制度与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不断学习借鉴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包括其社会制度)有着某种联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肃清”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封建专制传统”“残余影响”的任务,以及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进步因素”以使“我们的制度一天天完善起来”,“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的任务(11),被既合乎逻辑发展又顺乎历史要求地提上了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这一“任务”的提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了新的制度路径。邓小平指出:“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12)如果我们追问今天社会上所发出的种种不和谐声音产生的源头,无论这种声音是从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还是从人自身精神和肉体之间的磨擦中发出,无不可以追溯至“社会腐败”,而中国的“社会腐败”其根本原因就是由“封建专制主义”所引发的“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这些弊端是我们迈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的绊脚石”。因此,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看,首要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就是要彻底肃清“现行制度中”的“专制主义”“弊端”,离开这一点来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是舍本逐末,于事无补,而且会因为有意无意地掩盖了封建专制主义的存在,而延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时机。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所提出的“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现在并没有完成,这意味着我们吸收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进步因素”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也没有完成。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中真正的进步因素就是在法治保障之下的民主,而民主与法治正是集权与专制的天敌,此二者是一对辩证统一的范畴,此消彼涨,有你无我。事实上,正是因为我们国家现行制度中的民主化程度不高,才导致了专制主义继续存在,才使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现实社会最强烈的声音。而根本的出路只有一条:继续坚定地推进制度和体制层次的改革,确实实现制度创新。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我认为我们如不从制度的高度去反思,学不到足够的东西,不是勇敢地去深化制度改革,扩大开放,正确地“与国际接轨”,老老实实学习别国成功的经验,我国的建设成功率不会很高。”(13)我认为这句话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适合。至于制度创新的具体要求,国内有关中国哲学创新的以下卓识高见可提供有益的启示:“取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之优点与西方主客关系思维方式相结合,是未来中国哲学创新的必由之路。”(14)这就是要求“从文明的根基上做起”,“意味着文明根基上的再造或创造”(15),“就是要创造中华民族的‘思想自我’”(16)。这里“创造”或“再造”的根本依据在于,首先从思想上“主张中西文化各有不同的特点而可以相调合”(17),从思想上解决中西文化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真正将中国文化传统的特点与西方文化传统的特点在哲学层次上“调合”起来。这些见解启发我们,通过制度创新的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继续弘扬中华文化中的和谐精神,用西方政治文明中的法治民主观念弥补自身观念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西方政治治理中的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对抗主义的倾向,同时更重要的是“除却”由封建专制主义所导致的“中国传统社会积贫、积弱、积乱的病根”(18)。也就是说,要充分吸取我们自己制度发展中曾经的教训和世界政治文明尤其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中成功的经验,将此二者揉合起来,从中华文明的根基上创生出一种既适合于中国国情、又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新的制度形式。只要抓住这两点,在我国真正的制度创新就一定会实现,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就一定会完成。

注释:

〔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

〔2〕〔11〕〔1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5,337,333.

〔3〕李翔德.美在和谐〔N〕.光明日报,2005-04-26.

〔4〕〔5〕老子〔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121,103.

〔6〕〔17〕夏勇.人权与人类和谐〔M〕.新华文摘,2005,(17).

〔7〕吴思.血酬定律〔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305.

〔8〕张再林.中西哲学的奇异与会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49.

〔9〕〔10〕任东来.美国的立国之本和强国之道〔J〕.博览群书,2005,(4).

〔13〕袁伟时.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启示〔J〕.炎黄春秋,2005,(9).

〔14〕张世英.哲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49.

〔15〕吴晓明.文明的冲突与现代性批判——一个哲学上的考察〔J〕.哲学研究,2005,(4).

社会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制度;分层机制;市场转型

本文尝试在泽兰尼(Szelenyi)的制度主义社会不平等观基础上,发展出一个用以呈现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结构的理论框架,姑且称之为“新制度主义的阶层分析框架”。这一制度主义的新认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的一组命题;(2)以上述动力基础为依据对当前中国城市社会所作的阶层划分。

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呈现这一理论建构的策略、主要内容和基本解释逻辑:(1)剖析泽兰尼的制度主义分层观在解释当前中国分层机制时的局限,以寻求新的理论生长点;(2)如何将关于社会主义权威结构的分析与产权制度分析结合起来,并借助市场能力、租金概念,扩展制度主义的分层观;(3)揭示产权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经济类型里是如何决定人们的阶层地位的;(4)形成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以及分层结构的认识。

一、对泽兰尼制度主义分层论的扩展

在《制度主义不平等理论纲要》一文中,泽兰尼对自己1970年代以来就一贯坚持的社会不平等的新制度主义主张作了简明表述:

我们在这里提出一个制度主义的理论纲要,用以解释国家社会主义和后共产主义国家的社会不平等的近期历史。这一理论并不预设市场制度或再分配制度必然产生社会不平等。相反,其前提假定是,不平等是市场制度和再分配制度在既定历史条件下的结合方式的函数,是这些制度嵌入在其中的特定财产、社会关系,尤其是阶级关系的函数??要而言之,我们认为,不平等由制度来解释,而制度变迁又由阶级之间和阶级内部的争斗来解释。(Szelenyi&Kostello,1998:305)

泽兰尼的观点是在波兰尼(Polanyi,1944,1957:243-270)的制度论基础上形成的。波兰尼(Polanyi,1957:12-26)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过程总是嵌入在既定历史条件下的制度之中的,制度将经济过程中的诸要素安排成一个统一稳定的整体。他区分了三种类型的人类经济整合方式,即互惠、再分配和交换,它们构成了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下人们经济行动的制度基础。“互惠”指对偶群体之间的交换“再分配”;指各种经济要素汇聚到一个中心然后再由中心分散开去“交换”;指在市场体制下参与者之间的交易。每一种整合方式,都分别由相应的制度来支持。互惠经济以对偶群体(如家庭)的存在为前提,再分配经济以权力中央(如国家)的存在为前提,而市场经济的存在以形成价格的市场制度为前提。

泽兰尼将波兰尼的经济整合类型概念,尤其是将再分配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两个概念,应用于转型经济的阶层分析,认为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居于统治地位的经济整合机制。所谓居于统治地位的整合机制,指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的是规定着主要生产要素,即土地、劳动和资本的配置方式的整合机制;相对而言,居于补偿地位的机制指对这些要素之外的一些物品或服务进行配置的机制,它具有减小主要整合机制所产生的不平等的作用。居于统治地位的经济整合方式是阶级权力的基础。如果再分配居于统治地位,那么社会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就是再分配,无权的弱势者就会借助市场抵抗社会不平等;如果市场在资本和劳动配置中居于统治地位,无财产的弱势者则会依靠国家再分配增加自己的所得(Szelenyi&Kostello,1998)。

泽兰尼(Szelenyi&Kostello,1998)以“市场渗透”的程度,即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资本市场是否存在,区分了由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三种社会经济类型:(1)存在着地方市场的再分配经济;(2)在再分配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以市场与再分配共存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混合经济;(3)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其明确目标是建立市场的资本主义,抛弃国家社会主义。

根据他们的划分,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东欧、1977-1980年代的中国,都属于存在着地方市场的再分配经济。1980-1989年的东欧以及1985年后的中国,私有经济得以合法化,商品市场日益发达,并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标志着社会主义转向了“混合经济”。1989年以后的东欧,以公有部门的全面私有化为标志,被泽兰尼看作是“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①「有关泽兰尼对这些经济类型及其分层特征的更详细的讨论,参见刘欣(2003)。」

然而,当我们用泽兰尼的理论来解释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形时,却遇到了两个问题:(1)他的制度主义类型学不能对1989年以后中国的社会经济类型作出明确的判断。中国的市场交易已经远远不限于消费品市场;劳动力不以再分配方式分配,形成了比较发达的自由劳动力市场;虽然中国没有实行全面的私有化,但资本产权也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多元化,资本市场日益发达。就这些特征而言,当前的中国似乎更接近“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类型,这显然是不符合中国依然是一个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事实的。(2)他的理论也无法解释,在中国为什么不同类型的权力精英都是市场转型的受益者。当前中国的市场机制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了计划或再分配的比重(吴敬琏,2003)。据泽兰尼的理论,在这种市场居于主导整合机制的经济里,市场应当是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再分配具有平等化的效应;企业家、技术官僚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会走向社会上层,而无技术官僚是市场转型的输家。然而,已有的研究和观察(陆学艺主编,2002;孙立平,2002;李强,2004:16-41;刘欣,2005)表明,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无论是无技术的权力精英还是有技术的权力精英,都依然在生活机遇方面处于优势地位。

泽兰尼的理论承自波兰尼,同样,其理论局限也源于波兰尼。泽兰尼的制度主义分层观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缺乏对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整合机制的深层制度基础的分析。波兰尼在区分“互惠经济”、“再分配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些理想类型时,着重从交换过程考虑问题(Swedberg,2003)。“实际上是不计成本的平等交换,”互惠经济“”再分配经济“是一种由国家政治权力支配的”非市场贸易“,而”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价格机制为基础的自由交易。不同的交易方式,导致了不同的分配结果,这是泽兰尼继承和进一步发挥的重点。

然而,这些经济整合形式得以存在的深层制度基础是什么,波兰尼没能进一步分析。泽兰尼在对转型经济类型化分析时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这使他的理论无法解释再分配者为什么能够再分配,也无法回答再分配者分配的是什么。

泽兰尼理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将社会主义行政精英的权力看作再分配权力,而没有注意到随着制度安排的变化所衍生出的新的权力形态。这一问题的症结也是由波兰尼留下来的。波兰尼认为再分配经济以权力中央的存在为前提,而市场经济的存在以形成价格的市场制度为前提。泽兰尼承续了波兰尼的思路,着重分析的是国家社会主义的再分配权力他所理解的权力中央所享有的权力对阶层分化的影响,以及市场制度渗透到再分配经济的不同程度下再分配权力和市场特权对阶层分化的作用。但是,他对国家社会主义的权力中央拥有权力的基础是什么,对这种权力在市场化进程不同阶段的制度安排下的表现形态,却没有作进一步的分析,致使他始终把权力中央授予的国家公共权力仅仅看作再分配权力,而无法解释为什么当前中国不同类型的权力精英都仍然在生活机遇上处于优越地位。

笔者认为,在应用泽兰尼的制度主义的分层观分析当前中国的社会情形时,有必要澄清以下问题:再分配者为什么能够再分配?他们分配的是什么?国家公共权力①「在本文中,笔者使用了“国家权力”、“国家公共权力”、“国家政治权力”等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不仅管理公共事务,而且占有大量公有资产并行使产权。因此,这里使用“国家公共权力”或“公共权力”来指包括了公共事务管理和公有经济产权在内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以“国家政治权力”指其公共事务管理权力。而当指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或具有外在于私有产权特性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则使用“国家权力”。」与再分配权力等同吗?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则有必要从两个方面来扩展其理论:(1)对再分配及市场的深层制度基础进行分析;(2)区分国家公共权力在不同制度安排下的表现形态,进而考察其不同的表现形态对阶层分化的影响。

二、制度、产权与利益分配

社会阶层概念所反映的是生活机遇的差异(Weber,1978;Giddens,1973)。生活机遇指的是“在一既定社会里,个人分享由社会创造的经济的或文化的‘物资’的机会”(Giddens,1973:130-131)。社会阶层所描述的是人们在资源分配上所形成的阶梯式的不平等,在这些阶梯的不同水平上,处于高位的人有较多的机会分享社会财富,而处于低位的人则只有较少或没有机会分享这些财富。

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人们分享社会财富的机会呢?承袭泽兰尼的思路,笔者认为,社会分层机制作为制度化的社会不平等的再生机制,总是嵌入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并由规定着这一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的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无论是理想型的“市场经济”、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还是社会主义转型期的“混合经济”,其分层机制都是由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来解释的。

(一)制度

人们要获得社会财富,有两条主要的途经,一是生产,二是交换(Pejovich,1995)。而无论生产还是交换,都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了使人们之间发生这些关系时具有可预见性,人们便在交往中达成了一系列行为规则。

这些规则,就是制度。制度②「与制度相关的两个概念是“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前者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行为准则,它同“制度”具有相同的含义;后者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North,1981;林毅夫,2000)。」指的是“对人们重复交往所作的法律的、行政的和习惯性的安排。其主要功能在于增加人类行为的可预见性”(Pejovich,1995:30)。制度作为规则,在经济活动中,对使用资源权利的预期和分割收入流的预期,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Ruttan&Hayami,1984:204)。

(二)产权

产权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所规定的是人们之间就稀有资源而发生关系时的行为规则,是“每个人就一定的物而同他人互动时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者在不遵守规范时所必须承担的成本”(Pejovich,1995:65);因而,产权也是对稀有资源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排他性规定(Demsetz,1967)。然而,这些排他性权利的实施,又依赖于法律、道德和习俗的力量,在现代社会里,尤其是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力量,因而,产权又离不开国家的界定和保护(North,1981,1990)。产权具有可分割的属性,可以看作一个可分割的权利束,包括对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Demsetz,1967)。产权不同于所有权,虽然二者都指对稀有资源的排他性的权利,但是前者强调的是由法律或社会规范所界定的拥有这些资源的排他性权利,侧重的是人与物的关系的规定;而后者强调的则是行使这些资源的有价属性的排他性权利,侧重的是对使用权的规定。就产权的所有者主体而言,我们可以划分出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等。

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放置到产权分析的框架里进行分析,当然也适合分析社会主义的情况(Barzel,1989)。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资产权利,无论其资产是资本、土地还是劳动力,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获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Barzel,1989:2)。产权制度规定着资产配置的方式,界定了产权享有者的责任和权益,因而也规定着他们的财富地位(Libecap,1998:257-279)。

(三)基本制度结构

在一既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各种各样的制度都发挥着这样或那样的作用。但是,各种制度的作用并非等量齐观,有些制度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居于整个制度结构的核心地位;有的则是派生的,居于次要地位。比如,宪法之于其他法律,就是更基础性的制度;而产权之于市场,也是一种更基础的制度。平乔维奇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这两种理想类型的制度基础的区分,指出了三个方面的不同:

(1)产权的性质(公有或私有);(2)产权配置的方式(市场或行政);(3)国家权力与产权的关系(外在或内在)。他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由生产性资产的私有产权、契约自由以及立宪(有限)的政府构成;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则由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制、中央计划的资源配置以及一党政治垄断构成(Pejovich,1995)。

笔者进一步认为,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更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一旦确定,资源靠市场还是行政指令配置也就随之确定了。“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以及社会主义转型期的“混合经济”,各自的基本制度安排决定了经济利益的分配机制,也决定了人们的阶层地位。①「显然,笔者的这种制度分析的逻辑思路,是不同于泽兰尼理论的前提设定的。他把市场和再分配看作既定的经济整合形式,看作转型经济中机械并存的两种经济成分,而没有进一步分析二者的深层制度基础。市场、再分配不过是在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的基础上派生出的制度。分析其深层制度基础,分析这些制度安排对分层机制的作用,进而揭示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是笔者在解释逻辑及其理论建构上与泽兰尼的重要区别。」

三、市场经济的分层机制

在理想型市场经济里,市场能力决定市场地位,进而决定阶层地位(Weber,1978;Giddens,1973)。这里笔者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扩展“市场能力”概念,以使这一韦伯—新韦伯主义的社会分层命题适于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形。

韦伯的作为生活机遇的阶级概念,揭示了阶级地位与市场地位之间的关系。他断言,“阶级地位最终也就是市场地位”(Weber,1978:928)。韦伯的市场概念指人们之间为取得交换机会而进行的自由竞争,它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进行,且不受宗教禁忌等非理性因素的限制(Weber,1978:635-636)。市场地位指一交换物与货币交换的所有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是被参与者意识到的,同时,这些可能性有助于他们在价格竞争中确立地位。市场能力指物品在市场上成为交换物的可能性程度(Weber,1978:82)。韦伯的基本解释逻辑是:占有不同财产、技术、劳动力的市场参与者,在市场交换的竞争中具有不同的市场能力,因而也占有不同的市场地位,也就是阶级地位(Weber,1978;刘欣,1993)。

吉登斯发展了韦伯的市场能力概念,他把马克思的财产关系放到市场机会结构中来考察,认为市场能力是以人们所占有的财产、所拥有的教育、技术和劳动力为基础的,它“指的是个人可以带进讨价还价交涉中的任何形式的有关品性(attribute)”(Giddens,1973:103)。人们的市场能力差异,不但决定了雇主与雇工的分野,决定了人们的收入差异,还决定着人们的就业保障、晋升机会、福利等(Giddens,1973)。

笔者进一步认为,将市场能力概念奠定在产权概念的基础上,会使韦伯和吉登斯的基本观点获得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支持,也能更好地将这一概念用于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层机制。

市场是产权交易的规则(Coase,1988;Swedberg,2003),是各种产权为实现其价值而进行交换的制度。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理想型市场里,私有产权完整且不受政府等任何外在权力的干预,是自由市场的深层制度基础,也是土地、资本和劳动力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市场获得定价并得到优化配置的前提。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要实现产权的自由交易,就必须清晰地界定产权,也就是对稀有资源占有、使用、收益权作出排他性的规定,与此同时,国家作为外在的角色对产权及其交易进行保护,有限的政府外在于产权交易,使产权与政治权力分离且不受政治权力的任意侵犯(Pejovich,1995)。因此,新古典经济学所说的按要素分配,完全可以看作是按产权分配。这里,人力资本,如工人的劳动力和劳动技能,企业家的管理能力等,都属于私有产权的范畴,他们的产权同样得到国家的保护且不受政治权力的任意侵犯,在劳动力和企业家市场上有竞价和交易的自由。

基于产权的市场能力概念,可以定义为人们在市场交换中直接或间接使用产权进行交易的能力。如果说所有权强调的是人与资产的法权关系,即人在拥有这些资产上的排他性权利,产权强调的是行使这些资产的有价属性的排他性权利,侧重的是对使用权的规定;那么,基于产权的市场能力所强调的是人们把自己所能控制的产权付诸实际交易的能力,也就是韦伯所说的成为交换物的可能性(Weber,1978)。这样的市场能力概念是适于分析私有制下产权分割使用的情形的,也适于正是这样一种市场能力,在价格机制和以价格机制为基础的竞争中,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使得众多市场参与者因其能力大小不同而占据不同的市场地位;市场能力越强的参与者,在竞价交易中越易于获得交易机会,也就是使自己所拥有的产权成为交换物,因而也有着更多的获益机会。

四、中国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里,阶层地位的高低是同再分配权力相联系的(Szelenyi,1978)。

笔者在此把产权制度分析与关于社会主义权威结构的分析结合起来,并借助基于产权的租金概念,来扩展泽兰尼的这一基本观点,从而更清晰揭示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的制度基础,以形成更为系统的理论解释。

在具体分析中国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之前,有必要先交代一下租金概念。“租金”指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出那些资源在任何可替代的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项的那一部分(Buchanan,1980:3-5)。租金的产生,乃是由于缺乏供给弹性。而供给弹性不足,既可以由生产要素的自然性质所导致,也可以是由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所导致(Sorensen,2000)。

从微观过程来看,租金产生于产权的交易(Sorensen,2000;Barzel,1989)。人们为了使自己的资产获得最大化收益,总会在生产或服务中使用自己所控制的资产,并常常要借助自己所能够控制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要使用他人控制的资产,有两种基本的途径,即购买或租用。而他人所控制的资产的供给因其自然属性或垄断可能是有限的,这就使要租用或购买这些资产使用权的人必须付出高于这些资产的成本价的价格;而这些资产的供给者则从垄断供给中得到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租金是由阻止他人实现其所控制资源的最大收益中获得的利益,它取决于资产所有者对资产供给的控制能力,是资产收益中超过其市场竞争价格的那一部分收益(Sorensen,2000)。

中国的计划经济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同时它也是一个政权、产权高度集中的社会经济统一体。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具有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合而为一的特性。像吉拉斯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是在国家权威支配下形成的,它是在社会主义革命者取得政权后才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Djilas,1957)。如果说夺取政权并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波兰尼和泽兰尼所说的权力中央是通过暴力手段实现的话,那么,新的国家政权的维护则需要一种符合统治要求的经济制度的支持。凭借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绝对权威力量,新政府和权力精英通过强制手段实现了公有化。在城镇,国家通过没收、公私合营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等方式,全面实现了国有化。在农村,国家通过合作化、化实现了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的“三级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林毅夫等,2002;董辅,1999)。国有化和集体化可以看作是在国家政治权力的强制下作出的产权制度变革。

公有化的完成标志着通过暴力建立的政权已经转变成了一个国有经济资产的实际占有者。

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的结合,转变了国家对经济统治的合法性的基础。从而形成了一个集政治权、所有权、意识形态控制权于一个新的权力精英阶层之手的社会经济统一体(Djilas,1957)。

在这样的高度集权化的计划经济里,公有经济是通过行政性的委托—方式经营的(Pejovich,1995;张维迎,1995,1999)。公有制规定了生产资料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但是,这种所有制是通过社会主义国家代表人民来实现的,其实质是一种国家所有制(Kornai,1992)。国家作为一种规定着公共权力行使方式的制度,其自身并不能行使这些权力(North,1981,1990)。国家权力是通过一定的行动者—政府来实施的。政府作为科层组织是由各级官员组成的。国家作为一个庞大的资产所有者,必须以某种方式将这些资产委托给他人来管理。于是,各级政府和官员,通过任命厂长、经理,以行政方式委托他们来管理经营国有企业(张维迎,1995,1999;林毅夫等,1999;林毅夫,2000)。

在这种行政性的委托—关系中,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是以“非市场贸易”的形式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虽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情形下,也存在委托—关系,但是,私有资产的所有者即资本家,是将资本以契约方式委托给人即企业家来经营的(张维迎,1995,1999)。企业家能力以自由市场契约的方式同生产资料实现结合。在这种契约关系中,资本家依其资本特权占有相应的剩余,企业家依其市场能力(企业家能力)获得相应的回报。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情形下,所不同的是,企业家市场被行政任命制度所取代(周其仁,2002)。

为了防止企业经营者侵犯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又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剥夺了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张维迎,1995,1999),并以再分配的方式分配这些剩余,企业经营者只能通过高度集中的再分配渠道获得工资,其报酬也不是反映企业家能力的市场回报。

在这种行政性的资源配置模式下,工人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也是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实现的。虽然从法权上讲,每个人都享有对由国家或集体代表人民占有的各种生产资料的相同的所有权;但是,公有制下的个人,尤其是生产和服务工人,实际上是被排斥在公有资产产权行使之外的。由于公有资产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全体成员,单独的个人既没有权力决定资产如何使用,也不能索取收益(张维迎,1995);而在几乎全部生产资料被国家占有的情形下,个人的人力资本便只能与这些被垄断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由于人力资本配置是通过行政调配实现的(Kornai,1992;Pejovich,1995),人力资本产权因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口粮供给(粮油关系)制度的限制而残缺,失去了自由交易的可能性(周其仁,2002)。因而,人力资本又是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结合的。

在国家垄断占有几乎全部生产资料,人力资本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实现同生产资料结合的情形下,国家便以行政方式压低人力资本价格以获取最大化剩余。如果我们将“利润”看作是在产权独立于行政权力、在市场议价机制中形成的,是各种资产的产权的市场交易的结果,将“国家租金”看作是在国家以行政方式高度垄断生产资料的产权且人力资本产权残缺、以行政方式决定价格的情形下产生的,是各种资产的产权在行政指令配置下的非市场贸易的结果;那么,在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情形下,国家便是以“租金”而非“利润”的形式索取经营剩余的。而体现着国家政治权力、产权一体化的公有资产的行政性委托—制度所授予权力精英的公共权力,则可以看作是“国家租金权力”。①「笔者最初在博士论文(刘欣,2004)中提出“国家租金权力”概念,它指的是国家凭借对公有资产产权的垄断性占有而以租金形式索取经营剩余的特权。这些权力是由各级政府官员行使的。」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的再分配,实际上是对国家租金的再分配。控制着这些租金权力的行政和管理精英,不但享有再分配权力,他们还是分配这些国家租金的再分配者。这些权力精英,是有自己利益动机的人。在再分配这些租金用于生活消费时,他们利用所控制的再分配特权,通过偏向自己的分配而享有优越地位。

五、中国市场经济转型与分层机制变化

中国19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可以看作由两个方面构成的渐进过程:(1)“分权让利”过程。“分权”包括“行政分权”和“经济分权”。行政性分权的实质,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国有资产控制权限和相应收益权限的重新界定和分配(Walder,1995;Walder&Oi,1999:1-25),包括向地方政府下放财税权、投资融资权、企业管理权(吴敬琏,2003)。

经济分权的实质,是产权控制权的重组,即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应的公有资产的控制权在中央、各级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让利”的实质则是与产权重组相应的收益权在中央、各级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2)市场化过程。中国的市场化是在社会主义既有权威结构下的“市场化”;是在体制外“增量改革”的诱发和推动下,体制内的“存量”经济成分由“计划轨道”经“双轨”阶段而逐渐过渡到“市场轨道”的过程(林毅夫等,2002;吴敬琏,2003;董辅,1999)。

在改革过程中,原来的公有经济的委托—模式虽发生了变化但依然延存,它演变成了一种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契约性的委托—关系;同时,在政治体制基本延续的情形下发育起来的市场,是嵌入在既有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在当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以下两方面的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1)依然占主导地位的公有资产的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多级委托—制度,它是国家公共权力以租金而非利润的形式获取生产剩余并在再分配这些剩余时继续以再分配权力展现自己的制度基础,同时它也是公共权力衍生成寻租能力①「“寻租能力”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里,权力精英凭借国家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或者阻碍他人从所控制资产中获得最大收益的能力。寻租能力越强,攫取租金的机会就越多。笔者在一些经验研究中曾尝试对这一概念进行过操作测量,研究结果表明寻租能力对生活机遇分配具有解释力(参见刘欣,2004,2005)。」的一个制度条件;(2)嵌入在政治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制度,既是市场能力获得回报的制度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公共权力得以衍生成寻租能力的一个制度前提。

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决定了国家公共权力持续地但只是部分地表现为再分配权力;同时,它还衍生成了权力精英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而市场能力对生活机遇的分配产生着影响。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

(一)“分权让利”、委托—模式的演变与公共权力的持续和衍生

中国自19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是以“分权让利”为基本逻辑的改革(林毅夫等,2002),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高度集政权、产权、再分配权于一身的情形。伴随着国有资产产权的分解,生产经营者获得了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剩余支配权;而一旦这些生产要素被从行政配置方式中解放出来,它们便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以契约的方式寻求市场交易,实现其市场价格和利益;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愈来愈大(林毅夫等,1999),并日益成为经济运行的中心(董辅,1999)。与此同时,企业经营者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和工人的劳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非市场贸易”的行政配置,并有可能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结合而得到应有的市场价格的回报。①「Walder(1995)、Xie&Hannum(1996)、Bian&Logan(1996)、Zhou(2000)、Zhao&Zhou(2002)、Wu&Xie(2003)等对人力资本对收入的贡献的研究结论,都说明了这一问题。」

然而,对公有企业的“分权让利”改革,是在国家在不改变国有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无论是早期的“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还是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乃至1993年以来旨在进一步明晰产权并通过股份制改造进行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国家在改革过程中都没有放弃公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即没有放弃剩余控制权(林毅夫等1999;吴敬琏,2003)。

尽管“放权让利”的初衷在于给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相应的收益权,然而与经济分权并行的“行政性分权”,却使原本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产权和相应的剩余控制权,在改革中转移到了国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手中,而不是完全落实到了企业(吴敬琏,2003)。因而,在政治体制延续、国家不放弃公有经济所有权的前提下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国有资产以委托—方式经营的基本模式。与改革前的行政性的委托—关系不同的是,改革后的委托—关系既具有行政的性质,如国家对全体人民的公有资产产权的、各级政府对国家权力以及产权的等;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契约性,如政府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承包(租)合同等。

这种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委托—关系,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之间的独特连接方式。

在这样的委托—模式下,中央政府通过保留对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力,来保持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权,各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党的组织部门等,实际上都有着自己的理由和渠道对国有资产管理产生影响(吴敬琏,2003)。政府在改革中并没有真正放弃公有经济的占有权,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并没有实现分离,因而政府也没有放弃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国家公共权力依然可以继续以租金权力的形式索取剩余,并表现为以再分配权力分配这些国家租金。显然,居于主导地位的公有经济成分的委托—模式,仍然是国家公共权力对阶层分化持续产生影响的制度基础。

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契约性质的委托—关系,也是国家公共权力衍生成权力精英的寻租能力的一个制度基础。这样的委托—关系,是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情形下的委托—关系的。在私有制情形下,产权的所有者是人格化的,是自然人;而公有产权的所有者却难以人格化,充其量只能使公有产权的代表人格化。在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具体企业管理者这个多级委托—的等级体系里,除了最终委托人的全体人民和最终人的具体经营经理外,每一中间成员都既是委托人又是人对上级来说他是人,对下级来说他又是委托人(张维迎,1995)。在这样的委托—关系中,各级官员,包括由这些官员任命的国有资产代表和经营人员,虽然是实际的公有产权的控制者,却不是公有财产的所有者,全体人民才是真正的所有者。

于是,在每一层次的委托—关系中,都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的情形;而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形下,委托人并不会像私有产权的所有者那样积极监督人,因为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官员本身,并不能从监督中直接获得利益,他们缺乏对人的监督激励;同时,由于终极所有者缺位,谁来约束事实上的委托人即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也成了一个问题(张维迎,1995,1999;林毅夫,2000)。

这样一来,尽管各级行政官员作为委托人享有选择和监督人的权力,但由于终极所有权并不归这些人所有,他们并不能从监督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中直接获得与其监督权对称的利益;于是,他们在选择人和对人监督时,便因缺乏激励和监督而不负责任和漫不经心。在选择人的过程中,他们会将国有资产委托给那些愿意送租金给自己或自己所在小集体的人;而在监督人的过程中,他们也因缺乏激励而与人合谋,就地分赃原本该进入国库或地方财政收入的租金。

虽然在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也存在着委托人缺位的情形,但当时国家采取的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租金的耗散;而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放权让利”的改革之后所形成的新的制度安排下,各级地方政府获得了对辖区内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权、资源配置权和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尤其是在国家与地方“分灶吃饭”和实行地方政府“财政大包干”,甚至允许地方政府有“预算外收入”的财政制度下,原本由中央政府垄断占有和再分配的“国家租金”被“耗散”了。放权后的“委托—”关系赋予了地方政府强大的租金权力,无论在哪个委托—层级上,不同等级的地方政府都成了辖区内公有经济的剩余索取者和控制者。这些耗散到地方政府手中的国家租金权力,在缺乏民主监督的情形下,越是远离中央的控制和监督,便越是容易衍生成掌权者的寻租能力。

(二)嵌入在政治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与权力衍生

作为理想型的市场,其核心是以自由交易为基础的价格机制,是一种以完整的私有产权为基础且不受政府等任何外在权力干预的自由交易。然而,这样的市场却有赖于一系列先决的制度条件,正如韦伯在描绘资本主义的理想类型时所揭示的那样:(1)企业家占有生产手段,并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任意的支配;(2)市场自由,即在市场上对贸易没有任何非理性的限制,各种不按市场规则行事的特权都被赶出了市场体系;(3)理性的技术得到了应用,尤其是在生产和商业活动中,以各种计算手段作为会计制度的基础;(4)可靠的形式法律为经济生活的可测算性提供了保证,使人们对经济行为有可能作出可靠的判断,进行合理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从而保证预期利润的实现;(5)自由的劳动,劳动力属于劳动者,并可以自由买卖。只有在劳动力成为可以自由讨价还价的商品的条件下,资本家才有可能预算成本,理性的资本核算才有可能实现;(6)普遍使用商业化的手段表明企业和财产的所有权(Weber,1978:234-235)。

韦伯的自由市场的理想型是同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概念相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韦伯看到了自由的财产、自由的劳动力、自由的贸易,又是以一系列理性的制度安排为前提的,这包括理性的法律、理性的国家、理性的宗教等等。在这样的制度安排里,任何个人、企业乃至国家,都可以自由地利用市场机遇,但却不得以权力或其他非市场化的手段获取或占有他人的财产。

中国的市场化始终是在国家公共权力的支配下进行的。中国的渐进改革与苏联和东欧的激进变革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始终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渐进式地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世界银行,1996)。这样的改革是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信念下进行的,它所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孙立平,2002)。因而,在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里,政府并不外在于市场,它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Walder,1995)。

当前中国的市场是嵌入在政治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其制度基础远远偏离了韦伯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所设想的那些理想的制度前提。在这样的市场经济里,虽然市场能力在一定限度内对生活机遇的分配起着作用,但它充其量也只是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之一。

这样一种嵌入在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制度,使国家公共权力在管理非国有经济中衍生成了寻租能力。首先,从体制外非国有经济的“增量”过程来看,个体、私营、集体以及“三资”经济的市场准入规则是由行政权力决定的。这就给地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非国有企业的市场准入上留下了很大的寻租空间。其次,各级行政和执法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都可以根据国家的某些政策规定自行管理私营经济。在缺乏法制和民主监督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关人员的权力衍生成了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再次,民营经济在银行贷款、土地征用、税收和劳动力使用上,也在国家政策上受到不同于国有企业的不平等待遇,成为非国有企业市场进入的壁垒(董辅,1999;吴敬琏,2003)。对民营企业来说,向掌权者交纳一些租金则是打破这些壁垒的重要手段。

这样一种嵌入在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制度,也为国家公共权力在国有企业市场化过程中衍生成了寻租能力提供了条件。首先,嵌入在行政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限制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而不完整的企业产权导致了大量租金的存在(Barzel,1989)。这些租金是有关权力精英以权谋私的源泉。第二,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受限,还导致企业缺乏产品定价自主权;因而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全以市场制度为基础,而是受到了行政权力的干预(董辅,1999)。

扭曲的价格为有关权力精英利用差价寻租创造了机会。在“双轨制”期间,利用价格双轨制寻租的现象十分普遍(林毅夫等,2002)。第三,嵌入在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限制了企业家市场的存在,不是市场而是行政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的定价。

第四,在官本位的权威结构限制下,资本、土地等要素难以按照市场机制自由流动,条块分割的主管部门、政府及其干部则从对这些要素流动的行政限制中获得丰厚的租金。第五,党政权力凭借对部分行业的垄断形成市场壁垒,为这些行业的管理者提供了极大的寻租空间。

六、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与城市阶层分析框架

以上分析表明,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安排下,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是多元的,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①「对这组关于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的命题,笔者曾作过具体论述和操作化测量,参见刘欣(2004,2005)。」

国家公共权力作为再分配权力对生活机遇发生影响的制度基础并没有消失,依然是阶层分化的一个动力基础;享有再分配权的人更有可能在生活机遇上处于优势地位。在“分权让利”的改革和市场化的过程中,国家公共权力衍生成了权力精英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在当前中国社会里,这样的寻租能力已经成为决定人们生活机遇差异的重要因素,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的一个新维度;拥有较多寻租权力的人,在生活机遇上越有可能处于优势地位。

随着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的发育,市场能力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情形下也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机遇,同样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的一个维度;市场能力越强的人,越有可能在生活机遇上处于优势地位。(刘欣,2005)

以上述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为依据,笔者勾画了一个用以分析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结构的框架。它不但反映了人们所分享的国家公共权力(再分配权力与寻租能力)的差异,也体现了人们的市场能力的区别。图1是对这一分析框架的简要概括(见图1)。

笔者以阶层享有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和市场能力的差异,排列成了一个由高到低的分层框架,并对阶层特征作简要描述。

1.有技术的权力精英,包括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拥有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干部。这类人同无技术的权力精英的不同之处,是他们除了党政领导职务外,还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因而,他们除拥有再分配权力和寻租机会外,还拥有较高技术资本。

2.无技术的权力精英,包括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单位专司党务的党务工作者。这些人享有干部身份,担任一定的领导或管理职务,但都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这些人比非权力精英有更大的可能性拥有再分配权力和有着更多的寻租机会,但比有技术的权力精英的技术资本要少。

3.国有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他们享有对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权和相应的剩余控制权。其权力一方面体现着企业家能力或企业家的市场能力,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寻租能力。他们凭借自己所控制的国有资产和就业机会等,有着比职员办事人员和工人更多的寻租机会。

4.私营企业主和经理,他们是私有经济产权的所有者和控制者,他们的资本特权体现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资本利润的市场能力;但他们并不享有国家公共权力,因而也没有再分配权力,也很少有寻租机会。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既不享有再分配权力,也很少有凭借国家公共权力的寻租机会。他们有着更丰富的人力资本,表现为比低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更强的市场能力。

6.低级专业技术人员,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同的是,他们的市场能力要弱一些。

7.职员办事人员,他们主要是公有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相比较,他们很少有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也很微弱;但比工人有可能通过接近权力精英而有更大的可能性接近再分配权力,也有可能获得有限的寻租机会。

8.自雇者,他们既没有再分配权力也没有寻租机会,所能凭借的是有限的经济资本和人力资本即市场能力而在市场竞争中生存。

9.技术工人,他们既不享有国家公共权力,也没有经济资本特权,所能凭借的是自己的人力资本即市场能力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但是他们比非技术工人有着更多的人力资本。

10.非技术工人,他们与技术工人一样,所能凭借的是人力资本,但比技术工人的人力资本要少一些。

七、总结与讨论

本文揭示了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并尝试对中国当前市场经济以及过去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作出新的逻辑解释。

笔者认为,社会分层机制总是嵌入于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并由规定着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的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在中国计划经济里,国家垄断生产资料,并以行政性的委托—方式经营,人力资本产权残缺。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决定了人力资本只能以非市场贸易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结合,经营剩余以国家租金的形式存在。

国家公共权力不但表现为索取剩余的租金权力,也表现为分配这些租金的再分配权力。再分配者在再分配过程中偏向自己和政治忠诚者而导致阶层分化。

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公有资产的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委托—制度,以及嵌入在政治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制度,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这样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公共权力持续地但只是部分地表现为再分配权力;国家公共权力衍生成了权力精英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对生活机遇的分配产生着影响。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

以这些动力基础为分类依据,笔者提出了一个用以呈现当前中国城市社会阶层结构整体轮廓的“新制度主义的阶层分析框架”。它由十个阶层构成,由高到低分别是:有技术的权力精英、无技术的权力精英、国有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和经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低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办事人员、自雇者、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这一框架背后的分类原则,涉及了国家政治权力、基于经济资产产权和人力资本产权的市场能力。

在上述理论建构中,笔者的基本策略是把吉拉斯关于社会主义权威结构的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制度分析结合起来,并采用了索伦森(Sorensen)基于产权交易的租金概念,以扩展泽兰尼的制度主义不平等理论。笔者分析指出了泽兰尼理论在解释当前中国社会分层现象时的缺陷,更强调并重视分析再分配制度和市场制度背后的深层制度基础,以求对中国当前的社会情形更具适用性的新的理论建构。

在理论建构中,笔者还扩展了市场能力概念,把这一概念奠定在产权分析之上,不但使它获得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支持,而且还使之适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公有资产产权分解使用的情形。

不少学者都探讨了制度因素对中国分层结构的影响(比如,Nee,1989;Zhao&Zhou,2002;Walder,1992,1995;Bian&Logan,1996;李强,1993,1997;李路路、王奋宇,1992;张宛丽,1996;等等),他们或者从资源配置制度(计划或市场)的作用,或者从单位、户籍、劳动人事等这样一些由国家基本制度派生的制度,来考虑经济或政治权力的作用。

所不同的是,笔者的制度分析,深究了这些派生制度的深层制度基础,并将其奠基于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政治权力关系的基础之上。在笔者看来,计划经济的单位制不过是这种基本制度安排的逻辑结果,而户籍和劳动人事制度则可以看作是国家对人力资本产权的约束。

用一些基本制度安排将庞杂的次级制度合乎逻辑地串联起来,不但简约了阶层分化基础分析的维度,使得理论解释的线索更加清晰;更重要的是,它使我们对社会主义国家阶层分化的实质和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对再分配者何以能够再分配、他们分配的是什么、他们为什么总能停留在社会上层这样一些问题,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认识。但在本文中,限于篇幅,笔者对基础制度安排与各种派生制度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展开讨论。而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梳理基础制度安排与次级制度之间的联系,进而弄清它们影响阶层分化的机制,却是十分重要的。

学术界关于中国市场转型与分层机制变化的研究文献十分丰富,但学者们对建立适用于中国社会分层结构整体的理论框架的尝试却不多见。虽然不少国外学者的研究都涉及了当前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问题,但他们大都是从阶层构型(formation)的角度来看问题的。他们对阶层结构的划分,有的以新阶级理论为背景,着重区分的是权力精英、知识精英与非精英;有的则从制度分析的背景出发,考虑经济资产的作用,在精英模型的基础上增加民营企业家类型。这些着重考虑阶层分化机制的研究思路,难以形成一个关于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整体轮廓。国内学术界虽有一些学者尝试勾画这样一个整体轮廓(李路路、王奋宇,1992;王汉生、张新祥,1993;李培林,1995);但是,一个将阶层分析奠定在若干动力基础之上的阶层分析的理论框架,却是在最近几年才出现的(陆学艺主编,2002)。之前的研究,有的是将韦伯—新韦伯主义者关于西方社会的分层指标套用于中国社会,有的采用中国政策性划分中的分类方法(干部、工人、知识分子、农民),有的则是对收入、职业的统计性归类。

本文所建构的关于中国城市社会阶层分析的框架,不是所谓新阶级理论的翻版,也不是对西方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框架的运用,更不是对韦伯—新韦伯理论的套用。它结合了产权制度分析和权威结构分析,并吸取了基于产权的租金概念和发展性地运用了韦伯—新韦伯理论的市场能力概念,是对制度主义分层观的发展。与已有的阶层分析框架相比较,它不但区分了社会主义情形下的有权者与无权者,也区分了基于不同资产产权(公有或私有)的市场能力的高低,同时它还将经济资本和人力资本(包括教育和技术)整合进一个更有解释力的市场能力概念之中。因此,这一框架适于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情形,也能更好地解释有技术的权力精英与无技术的权力精英之间生活机遇的差异,从而揭示国家权力在市场转型中对阶层分化的作用的变化。

虽然这一框架的解释力仍有待由经验研究来检验,但就笔者(刘欣,2004,2005)已做的经验研究的结果来看,它还是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的。比如,对住房面积不平等的方差的解释力,比以往许多学者所使用的分层框架所解释的都要大(刘欣,2004)。然而,进一步以经验研究来检验这一分析框架的解释力,比较它与其他分层框架在解释收入、消费、阶层意识乃至社会态度上的优劣,对修正、完善这一框架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在构建这一理论框架时,把“寻租能力”看作一些制度安排的结果,看做阶层分化的一个内在机制,而不是像一些学者那样把“寻租”现象看作“非制度因素”的结果(张宛丽,1996)。这种作法阐明了制度安排对利益分配产生影响的一种机制,是对新制度主义分层论的新贡献。但如何从理论和经验研究上更缜密地论证“寻租能力”在中国现实社会里主要是制度安排的结果,而不是非制度化的随机现象,仍有大量的研究工作要做。此外,像笔者已经指出的那样(刘欣,2005),尽管在一些经验研究中对“寻租能力”进行了测量并具有一定的效度,但所使用的指标还比较单一。如何设计出更有效的指标来测量寻租能力,确实是一个十分有挑战性的问题;而如何测量在当前中国社会里广泛存在于集体组织层面上的寻租能力,并衡量它对分层结构的影响,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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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范文第4篇

一、科学分析形势,切实增强推进经济社会制度创新的紧迫感。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战胜困难、解决问题的最大法宝。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蔓延,美元持续贬值,石油、金属矿产及初级产品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全球通胀压力日渐加大;人民币汇率升值,出口退税下调,劳动力成本上升,成品油价格居高不下,煤电油运力紧张,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环境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最近,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快扩权强县步伐,将原属市级的经济审批权下放到县,赋予县更大的经济管理权限;还将出台《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更为突出的是,随着形势的快速变化,过去形成的一些有利于发展的体制机制,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些既给我们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带来了重大的机遇和挑战,也对我们深入开展经济社会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市上下要进一步增强推进经济社会制度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要求,大胆解放思想,迅速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我能,我行,我成功”的强势心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以“杀开一条血路”的改革气魄对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所有不合理的制度进行变革,着力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障碍,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实现更大突破提供强大动力。

二、立足科学发展,全面拓宽经济社会制度创新的范围。经济社会制度创新的根本目的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面对*实现更大突破这一全新事业,我们没有雄厚的基础作保障,更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只有依靠经济社会制度创新,摸着石头过河,把束缚的生产力解放出来,把窒息的生产力激活起来,把潜在的生产力挖掘出来,最大限度地调动有利于*发展的一切积极因素,最大范围地激发有利*发展的一切潜在动力。在经济发展方面,要紧紧围绕工业突破、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大胆创新拼抢大项目、建设大项目、服务大项目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不断增创发展新优势;积极探索促进全民创业深入开展的扶持政策,在宣传发动、优化环境、创业培训、推动实践等方面狠下功夫,真正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成本运作,低风险经营;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从农业产业化发展、土地流转、康居示范村建设等方面入手,深入研究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途径,加快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围绕破解土地控紧、银根收紧、减排逼紧等发展难题,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新机制。在社会事业方面,积极适应民主建设的新要求,围绕落实群众“四权”,大胆创新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形式和民主监督、民主质询的渠道;不断探索改善民生的新途径,摆正做大“蛋糕”与分享“蛋糕”的关系,在实现教育精明增长、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解决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等方面不断加大创新力度,建立起促进社会和谐的长效机制;以我省进一步加快扩权强县步伐为契机,围绕如何转变市级机关和县直部门角色、发挥服务职能最大化,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党的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实际、适应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把各级干部的思想和精力凝聚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上来;积极探索扩大党内民主新途径,不断深化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选任机制和更加科学、更加适用的干部监督机制,开辟干部使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渠道;围绕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实效,进一步完善干部培训机制,深入研究有效提升各级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方式方法;围绕如何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组织设置方式,拓宽党员发展渠道,进一步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三、加快应用转化,努力放大经济社会制度创新成果效应。实践是检验经济社会制度创新成果的试金石。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对发展的推动,集中体现在对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上。这次获得表彰的项目,都是近两年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并不断提高和完善,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要尽快把这些新成果转化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生动实践,充分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使之成为*实现更大突破的不竭动力。要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社会的可承受能力,在目标设计上体现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确保取得广泛的社会效益。每一项创新成果,都凝结着各级党政组织的辛勤劳动,汇聚着广大基层干群的无穷智慧,必须倍加珍惜,倍加爱护。要坚持抓深化、抓巩固、抓提高、抓落实,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在新的实践中汲取新的营养,不断赋予创新成果新的标准、新的内涵和新的要求,不断拓展制度创新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制度创新,必须将其成果通过法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切实避免“人在政举、人去政息”,甚至“人在政不举”等现象。今后,每一轮经济社会制度创新,都要运用创新思维,采取创新方法,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产生更多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推动作用的实实在在的成果,坚决防止创新与应用脱节、重形式轻内容、追求一阵风和轰动效应、为创新而创新等不良现象。

四、深入解放思想,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制度创新的能力。创新的能力就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就是突破前人、提出新见解的能力,就是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的能力。是否具备创新意识、创新能力,是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尺度,也是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勤于思考,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真正掌握创新工作主动权。始终以与时俱进的态度推进解放思想,做勇于创新、善于创新的表率,主动把握新形势,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形成新认识,以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指导制度创新,推动实践发展。要保持开明开放的胸襟,用更加宽广的世界眼光,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想得更深,在复杂的环境中拓宽思路、开阔胸襟,在纷繁的工作中统揽全局、把握方向。自觉把本职工作放在区域发展的大背景下去思考、去把握,放到经济建设主旋律中去审视、去谋划,牢固树立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的理念,积极探索本职工作与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虚心向群众学习,甘当群众的学生,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实践作为制定政策、调整制度的坚强依据,不断汲取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快建立健全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努力使我们的各项决策部署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愿望。

社会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正义感;道德心理学;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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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感的形成

《正义论》中叙述了这种道德情感的发展过程。罗尔斯所谓的权威的道德是道德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即是儿童的道德,由许多准则构成的。在这一阶段,父母是儿童的第一老师,家庭教育是人生的基石,父母有绝对的权威,父母以符合道德规范的言传身教,使孩子生活在良好的道德环境中,就会逐渐获得一种情感。按照心理学法则,父母的爱会使孩子信任父母并对家庭环境产生信任;会在心中唤起一种价值感,唤起一种要成为像父母那样的人的愿望。儿童具有一种权威的道德就表现在他在倾向于遵守他的父母最初倾向的准则,当然这样的前提是权威的道德必须是正当和正义的原则。罗尔斯认为权威的道德还只是初步的、暂时的,儿童的理解是有限的,所发生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儿童还不能把握正当和正义的更大的系统。

社团道德是道德发展的第二个阶段。社团道德包括很多理想,每一个都是以适合于各自的身份或角色的方式规定的。在这一阶段家庭就成了一个很小的社团,学校、各种邻里社团及各种短期合作形式等,而他们的理解能力会随着在社团的角色或地位的经历而不断提高,相应的理想目标也会促进理性的判断和更高层次的道德感。社团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目的和动机计划等可以把它们看作是一个合作系统的不同方面所需要的,根据这些知识以合适方式调整自己的行为。参加社团的过程中就会自然的建立起感情和态度,当他和他的社团成员以这种情感实践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也就会产生友好的情感和信任的感情,这就是道德的第二条心理法则。合作性的社团道德具有正义和公平,忠诚和信任,正直和无偏袒的性质。只要我们在一个公正的系统中逐渐依恋于与我们合作的人们,这些道德态度就一定存在。

原则道德是道德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较高且复杂的形式的社团道德。原则道德包括权威道德和社团道德,它标志着道德发展的最后阶段。从而在第一和第二阶段的理想都在这些一般的原则所理解和组织成为一个一致的体系之中。罗尔斯得出了原则的道德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同正当和正义感相对应;一种是同人类之爱和自制相对应。罗尔斯的正义感含有理智的力量,并且他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由公共的正义观念所调节的社会即公民具有一种正义感。在保证社会稳定方面互惠原则有要求每个成员都必须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互相连接着的个体是溶在社会这个整体里的互动的状态。这就是说维护正义是我们基本的自然责任,道德人格将体现为使正义道德自觉升华为道德必需的能力。这是表达了人类对正义诉求渴望即“这种正义感能够使他们理解和应用为公众所承认的正义原则,而且对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正义感还能够使他们根据其社会位置而采取相应的行动,而且这些行动也符合义务和职责的要求”。构建道德的大厦需要科学的方法,让道德理念根植于社会成员的心中。

2制度保障

社会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而建立的行为模式或社会规范体系,基本含义有三层,(1)指社会形态;(2)指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3)指各种社团组织的社会制度。“在价值多元化时期,社会价值意识的整合水平,已不完全归因于主流意识形态或某种政治需要,而是依靠社会制度基础上人们的社会公共意识和情感需求,主要是社会正义感的强弱。”人的道德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制度保障是最终能否发挥人的正义感,实现正义社会的关键。在道德发展阶段,外在道德规范和制度伦理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制度、规范、榜样等对人的道德行为选择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罗尔斯认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社会成员的正义感在制度范围内的各种力量中具有一种根本性的作用,由正义感调节的社会才能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也就是说只有制度保障,才能为道德找到牢固的根基。总之,制度的保障和个人的德性是相辅相成的。就像梁禹祥认为的“制度伦理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体现在社会基本制度中的道德精神和道德信念,强调的是社会基本制度的道德合理性;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制度化、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强调的是依靠制度力量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要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还需要社会制度的力量,法制法律的力量,虽然道德具有更深的价值性,但法律是道德的补充,违背道德的法律应予以废除。法律和制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而有利于道德及功能发挥,但仅靠法律和制度很难形成完美的道德人格,而且道德人格最能从根本上保证人们行为选择的道德一贯性。所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人格保证。要做好和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建立有助于实现正义社会的有效机制。

3内外结合

就像罗尔斯所理解的一样人类之爱的表现远远超出自然义务和职责的方式来提高人们的共同善,是一种特有的德性,是一种对他人的最高境界的忘我和善;而自制是自我约束的一种道德形式,是一种以符合正义的要求之外的也超出了义务和职责的要求的更高的善。只有达到了内在品质与外在规范合二为一,才能达到道德上的实质阶段,与人的人生观、幸福观、荣辱观、尊严观等紧密相连,构成了人心中最神圣的做人准则。社会应对道德负责,个人是社会的一个个分子,是社会的载体,每个人都有责任,只有共同构建道德的“长城”才能阻挡道德的流失,让社会真正成为美的归宿。古人曾说“有才无德,行而不远”。“德”永远站在一个重要的位置。现在人们正面临着道德问题的拷问,道德缺失表现为道德的沦丧,也许是多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或许是家庭教育的遗漏,或许是学校教育的偏衡,或许是社会环境的感染,但是个人的自身素养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我们要努力成为社会道德的捍卫者和弘扬者。

人类之爱是同他人为友,发扬正义才能真正做到人类存在和社会稳定的目标。正义的行为体现了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无畏精神和巨大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富有正义感的人具有神圣的美德,崇高的美德,人性的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涉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美德,奉公守法的人和正义的人都是正义的,美德要求当然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即服从美德就是服从正义。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最高原则,正义的火苗会惠及全社会的成员。我愿奉着对社会这个大家庭的敬畏与崇拜之心做一个有良知,有正义的人,也希望这将有助于全社会建立心灵的相通之系统,去建立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的社会。

总之,从道德心理学角度发展人的正义感出发,结合制度的保障是实现社会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伯尔曼著,梁志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

[2]李建华.道德情感论——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一种视角[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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