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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精选

农业税收论文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1篇

关健词:农产品收购企业现状症结税收管理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常征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超级秘书网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该丈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收、财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了问题的症结、讨论了如何加强税收、对务管理,以期开凿出一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常征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该丈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收、财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了问题的症结、讨论了如何加强税收、对务管理,以期开凿出一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

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常征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4篇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农业税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政府规定的原则和各地的具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税的各项制度,适当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950年6月15日,根据主席在中共七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建议,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调整农业税收的措施:第一,只向主要农产物征税,凡有碍发展农业、农村副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第二,为了照顾农村的经济情况,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恰当地减轻农业税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第三,农业税应当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对于农民由于努力耕作而超过通常产量的部分不应当加税,以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后,财政部就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1951年秋,西北、东北、华北大区重新颁布了农业税暂行条例。

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解放区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的农业收入计征。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不同来源的收入计算方法不同。每户农业人口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超过150斤主粮者免征,超过者按照3%至42%(后来逐步调整为7%至30%—作者注)的40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荒地,以试验为目的的农场、林场,经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自耕的土地,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经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的,可以免征农业税。垦种荒地、轮歇地,可以定期免征农业税。遭受自然灾害者和特别贫困者,经过批准可以减征、免征农业税。

为了建立健全农业税制度,政务院、财政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关于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订定标准的规定》、《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等。

在这一时期,农业税负担的基本政策是全国统一的。但具体的征收办法,各地区不尽相同。例如,在征税对象方面,华北区以耕地为农业税的征税对象,耕地的计算单位为标准亩;而其他地区则以土地收入为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又如,在税率方面,老解放区实行比例税率,新解放区实行全额累进税率。

1951年6月21日,政务院了《关于195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其中将新解放区已经完成地区的农业税的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分别调整为5%(提高了2个百分点)和30%(降低了12个百分点),将农业税附加的最高附加率提高到20%(提高了5个百分点)。

1952年6月16日,政务院在《关于1952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为稳定农民负担,必须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1953年8月28日,政务院了《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指出从1953年后三年以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当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征收水平上,不再增加。

在牧业税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没有就牧业税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有关省的人民政府自行拟定征收办法,报请大区人民政府或者军政委员会核准以后,转报政务院备案。

二、新中国农业税制度的统一和调整

1955年9月29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两年来农业税工作情况和对今后工作意见向中央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应加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积极准备起草农业税法。

1958年6月3日,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即日起施行。国务院于同日了《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从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到19%(黑龙江省)不等,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规定。

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类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基本计算标准。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县以上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25%.对于个体农民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一至五成(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者除外)。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附加率一般不得超过15%,最高不得超过30%.对于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垦复经济林木取得的收入,定期免征农业税。对于纳税人从农业科研机关、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取得的收入,免征农业税。纳税人的农作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农民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和其他纳税人,由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关于农业税的负担问题,财政部副部长吴波阐述了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并明确提出: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年的农业税征收额将基本稳定在1958年征收额的水平上,不予提高。

1959年至1961年间,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了严重困难。1961年6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时提出: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同时确定,1961年农业税征收额调减以后,稳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税。据此,全国农业税征收额调减了44.4%,后来一直稳定不变。

在牧业税方面,中央继续明确实行轻税政策,以扶持畜牧业生产的发展。196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转发了《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继续实行轻税政策,取消草场税,牧业税的税率应当控制在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

三、改革开放后农业税制度的调整

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税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对贫困地区采取了大量的减免税措施,二是逐步地建立了对于农业特产品征税的制度。

1978年12月2日,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规定从1979年起,在粮食产区,凡是低产缺粮的生产队(包括大队统一核算的单位),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免征农业税。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并报国务院审批。

1979年11月9日,财政部在《关于加强农业财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农业税的征收额应当继续稳定不变,增产不增税。按照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对部分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和社队的农业税减免,从1980年开始,一定三年不变。各地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范围和税率,毗邻地区要在负担政策上进行必要的平衡,以便更好地促进社队开展多种经营。牧业税也要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牧业税的税率,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应当控制在畜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

从1983年起,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停止执行,并相应恢复因实行这一办法而核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征收任务。

1985年2月2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对于少数因自然和经营条件很差,解决温饱问题又需要一定时间的最困难农户,可以从1985年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的照顾。对于生产和生活水平暂时下降,困难较轻的农户,可以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的照顾。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一文件,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农业税的征税范围。

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并对征税办法作了若干改进。

1993年2月2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对部分农林特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1994年,中国实施了改革开放以后工商税制的第二次全面改革。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农林特产农业税与原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不包括改征屠宰税的生猪、菜牛、菜羊)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业特产收入;全国统一的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至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从5%至20%不等。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免税待遇。

四、我国稳定农业税政策的措施

为了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民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财税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稳定农业税收政策。

199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决定规定: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不变。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即1996年至2000年),国家对农业生产不开征新税种,国家规定的农业税税率不再提高。任何地方无权设立税种,提高税率,非法设立的税种和擅自提高的税率一律取消。农业特产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不得按照人头、田亩平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

2000年4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当前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严禁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向农民乱摊税赋,严禁强迫村集体和农民贷款上缴各种税费。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地方,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中央的政策精神,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首要出发点,真正使农民在改革中得到实惠。

2002年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等部门报送的《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要继续执行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税收征管,防止违反规定平摊税收,落实好灾区和贫困地区农业税费减免政策。

五、农村税费改革的起步

1998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减轻农民负担要标本兼治。合理负担坚持定向限额,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变;严禁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纠正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错误做法,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逐步改革税费制度,加快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立法。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同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当年将在安徽省试点,总结经验后再行展开。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包括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特别要减轻生产环节的税收负担),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开支,妥善解决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后出现的问题,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配套工作,包括改革和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减开支,加大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条件的市级政府也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这项改革);严格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

六、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逐步扩大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确定了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范围(其中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地区;上海、浙江、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省、直辖市,如果条件基本成熟,可以自费进行扩大改革试点);规定了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干使用的办法。

2003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003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充分肯定了2000年以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的成绩,并提出在2003年这项工作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5篇

地区财政差距一般以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差距表示。县级政府一般预算收支平衡表中,总收入包括本年收入(R1)和总收入下平衡部分(R2)两部分:本年收入包括当年的税收和部分非税收入,总收入下平衡部分包括政府间补助收入、上年结余和其它未包括在本年收入中并增加收入的部分。总支出包括本年支出(E1)和总支出下平衡部分(E2)两部分,本年支出包括当年的所有支出项目,总支出下平衡部分包括所有政府间上解支出和未在本年支出中包括的支出项目。各项目的关系如下式:

R1+R2=E1+E2+ACS(1)

其中ACS表示年终结余①。按照Tusi(2002)的分析框架,县级政府用于辖区内的财政支出可表示为:

E1=R1+R2-E2-ACS(2)

(2)式右边各项构成县级政府本年支出的来源。表1列出了我国县级政府2005年一般预算收支平衡表中各大类科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部分收费项目包括在其它收入中。税收中营业税、其它收入和增值税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农业税类②的比重较小。总收入下平衡部分(R2)和总支出下平衡部分(E2)包括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支付。从表中看,2005年预算内财政收入中转移支付收入几乎占到了一半,财政自给率与分税制改革前相比大幅度下降(王春娟、焦雨生,2007)。2005年县级政府获得的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和2002年后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返还③(见表2),占转移支付总收入的33.2%。1994年后,税收返还在转移支付中占主要地位,但这项返还以税收来源地为基础,有利于发达地区,1998年后,随着专项补助④增加,税收返还在总转移支付中的比例迅速下降(黄佩华,2003)。除税收返还外,转移支付收入还包括过渡期转移支付补助(2002年起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体制补助(和体制上解)、结算补助、专项拨款和其他补助⑤等。Zhang(2001)和Wong(1997)认为,专项补助分配具有拉大各省差距的效应,原体制补助平衡了各省之间的财政差距,但是相应项目对县级政府差距的影响效应如何,研究还较少。

(一)总体财政差距、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

笔者首先运用GE指标和基尼系数测算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差距。GE(GeneralizedEntropy)指数也称广义熵指数,算式如下,

以人口比重加权的人均财政支出。根据GE指数将整体差距分解为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的特性,笔者将样本县按省分组,测算样本县的省内财政支出差距和省间财政支出差距,分解公式如下,

其中W表示省内差距,B代表省间差距,其它变量含义同(3)式,笔者测算c=0和c=2时的GE指数(Ic(e),c=0,2)。同时我们运用基尼系数(IG(e))测算各样本县的财政差距以进行对比。

(二)财政差距的因素分解

为了测算各收入来源项目的差距对财政支出差距的贡献率,Tusi(1998;2002)利用Shorrocks(1982)提出的GE因素分解法建立了分解各收入项目对地区财政差距贡献率的基本框架。按照这一框架,j省份i县的本年支出Eij可以表示为:

eij=r1ij+r2ij+…+rpij+t1ij+t2ij+…+tQij+?啄ij(6)

其中rpij(p=1,2,…P)表示R1中第p种税收的人均值,tqij(q=1,2…Q)表示R2中第q项转移支付补助减去E2中同类上解的人均净收入,?啄ij表示年终人均结余(ACS)收入。(6)式也可以表示为以下向量形式,其中e,r1,r2,…rP,t1,t2…,tQ,?啄分别与各税收和转移支付项目及结余项相对应。

vi=(vi1,vi2,…,vi,j),v=e,r1,r2,…rP,t1,t2…,tQ,?啄

v=(v1,v2,…,vj),v=e,r1,r2,…rP,t1,t2…,tQ,?啄(7)

通过分解,财政支出总差距I(e)可以表示为:

贡献率表示为:

若s(v;x)满足Shorrcks(1982)提出的一系列条件,s(v;x)可表示为:

其中cov(v;e)是按照人口比重加权和的相关系数,var(e)是按照人口比重加权的e的自相关系数。如果cov(v;e)结果为负,那么相应的v有缩小差距的作用,反之则有扩大差距的作用。

本文利用2000-2005年中国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四川七个省份⑥所有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一般预算财政收支数据,运用GE指数和基尼系数测算了样本县财政支出差距,并运用GE因素分解法和由Tusi(1998;2002)建立的分析框架考察样本期内各税收和转移支付项目对财政差距的贡献率。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笔者仅以预算内财政数据为基础:本文所指的财政差距仅指人均预算内财政支出差距。样本数据来源于中国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编写的2000-2005年各年《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⑦和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印的2001-2006年历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

二、

税收和转移支付收入是当前县级政府预算内收入的主要来源。1994年分税制改革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规定由各省具体制定省以下财政体制。总体看来,现期省以下税收划分仍具有行政集权和财政包干的色彩,并形成财权向上级政府集中、事权向下转移的倾向(阎坤,2007)。在不改变事权的条件下,上级政府纷纷通过转移支付手段来弥补基层财政支出缺口。1999年县级总支出的40%来自于转移支付,而部级贫困县甚至高达61%(陈锡文等,2002),2005年县级总支出的42.93%来自于转移支付。

2002年后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进一步缩小了县级政府财政能力,为了推行改革,保证目前财税体制的平衡运行,中央增加了“农村税费改革”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这些转移支付在缓解县财政支出压力,特别是“保工资、保运转”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均等化目标受到忽视,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服务的地区差距日益明显,在某些地区出现了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

目前对省级财政差距研究较多,对全国县级政府财政差距研究较少。县财政差距可以分解为省内差距和省际差距,这与各县财政状况不仅牵涉到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还和省以下财政体制有关。本文选取我国七省内所有县级政府为样本,以2000-2005年为样本期间,采用广义熵(GeneralizedEntropy,GE)指数和广义熵因素分解法等工具考察了样本县财政差距的表现,旨在回答以下问题: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和省以下财政体制对县级政府财政差距的平衡效果如何?农业县财政差距和非农业县财政差距是否有不同的表现?在县级政府各项税收和转移支付项目中,哪些项目扩大了财政差距,哪些项目缩小了财政差距?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研究采用的方法和数据来源;第三部分采用不同的指标分别测算了样本总体、农业县和市辖区的财政差距,并对结果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第四部分采用因素分解法衡量各收入项目对县级政府财政差距的相对贡献率和绝对贡献;第五部分是结论和几点启示。

三、总体财政差距的测算结果与分析

将样本县按省分组,表3列出了所有县区的总体财政差距(e)以及省内差距和省间差距。为了考察城市和农村地区各自的财政差距是否有不同的发展形态和趋势,我们还分别选取了农业县(er)和市辖区(eu)并考察各自的总体财政差距状况及省内差距和省间差距。

表3中采用三项指标的衡量结果有很大的差异,表明财政差距对指标的选择较敏感,但从图1的变化趋势上看,三项指标均在初期下降之后缓慢上升,其中I0(e)和I2(e)在2001和2002年急剧下降后缓慢上升,IG(e)仅在2001年有轻微的波动。样本中市辖区的财政差距逐年下降,其中I0(eu)和I2(eu)在期初大幅下降后降幅趋缓,IG(eu)的变化较平稳;与市辖区相比,三项指标所衡量的农业县财政差距I(er)都是逐年上升的。由于总体财政差距是农业县和市辖区差距按照人口加权的结果,逐年增加的农业县差距I(er)抵消了市辖区I(eu)的下降趋势而使总体财政差距I(e)扩大。从影响程度来看,市辖区间财政差距较大,期初甚至达到农业县差距的两倍以上。这一结果说明城市经济发展缩小了城区间财政差距,部分抵消了总体财政差距,但随着农村地区差距扩大,抵消作用减弱,整体财政差距返回到逐渐扩大的趋势上来。

就省内差距和省间差距的测算结果看,c=0和c=2时的省内差距都大于同期的省间差距。样本总体的省内差距在期初都有较大幅度的缩小,这也许与各省在2001或2002年间完善省以下分税制、均衡省内地区差距有关,但2002年后省内差距又有缓慢上升的趋势。省内的均衡性支出一般投向欠发达的农业地区,对农业县省内差距的影响较小。同期一省内部市辖区的差距缩小,省间差距增加,表明各样本省份省内城市的发展差距缩小,同期各省间城市经济发展差距有扩大。从绝对指标看,农业县和市辖区的省内差距均大于省间差距。

四、财政差距的因素分解结果与分析

(一)各收入项目对总体差距的相对贡献率

2005年各收入项目对财政支出差距的相对贡献率如图2所示。因为各时期地区间总体差距I(e)不同,所以相对贡献率s(v;e)的变化趋势并不与S(v;e)的变化趋势相同。

1.税收项目差距对财政差距的效应。图2中税收收入差距主导了地区间财政差距,其中与二、三产业发展关系密切的增值税、营业税、房地产税等对财政差距的贡献率较大:2005年营业税贡献率为24%,其次是增值税。大部分省都将包含小税种的其它收入划归县级财政,其它收入占县级政府税收的比重在1994-2005年间增加了1倍⑧,贡献率也从2001年的10.2%增加到21.4%。城建税的贡献率在样本期间比较稳定,保持在5%左右。企业所得税的差距贡献在2001年是27.4%,2002中央和地方实行所得税分享制度后,该税的贡献率保持在10%左右,与此类似,2005年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为4.76%,比2002前降低了近1倍。但可以预计,这类税收的贡献率随经济发展还会升高。与流转税、所得税相比,农业税类对财政差距的贡献要小得多:2005年农业税取消后,农业税类中仅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对财政差距的贡献率为8.46%。由于欠发达地区的农业部门规模较大,农业税收入较多,所以这部分收入差距对整体差距的影响较小⑨。

2.转移支付项目对财政差距的效应。图2显示了各转移支付项目对样本县财政差距的相对贡献度,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原体制净补助和当年结余收入有缩小财政差距的作用,税收返还和其它补助则扩大了财政差距。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包括省对县和(或)市对县的补助,一般按照地区财政供养人口数和公共服务需求等因素计算补助规模,2005年这部分收入仅抵消了0.6%的财政差距,没有发挥弥补地区间财政差距的预期作用,原因是这部分转移支付补助事实上是在省、市、县之间分配,到县一级政府数额缩小,相对规模也缩小;另外,支付公式制定中的“往年”影响或“讨价还价”也会对平衡作用产生负面作用。相比较而言,专项补助和原体制净补助对缩小财政差距的作用较大。税收返还继续成为拉大样本县间财政差距的“补助”项目,2005年税收返还差距解释了样本县20.4%的财政差距,而2002年对财政差距的相对贡献率曾达到34.3%,下降的原因在于样本县财政支出中来源于税收返还的比重从2000年开始下降。其它净补助⑩解释了样本县1.6%的财政差距。

(二)各收入项目对总体差距的绝对贡献

表3列出了样本期内各税收和转移支付项目对地区财政差距绝对贡献的变化趋势,是各年份相对贡献率与样本县绝对财政差距I0(e)的乘积。各收入项目对财政差距的相对贡献率不一定会与绝对贡献同向变化,这还要取决于各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构成,如增值税规模与地区GDP水平和非农产业发展状况相关(Tusi,2005);其次样本地区省以下分税制度差异也影响了县级政府各类税收的收入水平,表1是样本县所在省份税收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情况。表3显示,2001年后,各税收项目的绝对贡献随着总差距的缩小而缩小: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绝对贡献在2002年均有大幅度缩小,这可能与当年企业所得税由全部归地方所有到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改革有关,2004年企业所得税的贡献度又有上升,个人所得税贡献度较稳定。增值税差距仍然是引发地区差距不可忽视的因素,但是贡献度在波动中有下降的趋势,营业税和其他收入类的贡献度有些上升。由于样本县在产业结构上有较大差异,如山东、四川和湖南是农业大省,所以农业税类差距对总差距的贡献一直在0.02左右波动,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在2001年后变化较小,比较稳定。

中央进行税收返还后,各省一般会继续向下一级政府返还,但各省内的返还制度不同{11},表1中税收返还占县级政府总收入的12.37%,这部分收入扩大了地区间的财政差距,但表4显示影响正在减弱。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均衡效果好,但规模较小(见表1),2004年开始发挥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作用,预计作用还会继续加强。其它净补助包含对民族地区或欠发达地区的补助,其中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补助主要投向农业地区,这部分收入在期初扩大了样本县的财政差距,但影响逐渐缩小。原体制净补助和专项净补助的贡献值在样本期内变化不大,均缩小了财政差距。另外年终结余项缩小了地区间的财政差拒。

五、结论和几点启示

(一)结论

对样本县财政差距的测算结果表明:七省县级政府总体财政差距较大,且2001年后有上升趋势,其中市辖区间差距较大,但趋于下降,而农业县的差距较小,但在不断扩大。表明城市经济发展缩小了城区之间的财政差距,部分抵消了县级政府的财政差距,但随着农业县财政差距扩大,这种抵消作用减弱,整体财政差距逐渐回到扩大的趋势上来;样本县财政差距的省内差距大于省间差距,表明中央政府平衡各省财政差距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省以下财政分配没有起到平衡地区差距的作用,需要进一步突出均等化特征。

对财政差距的因素分解结果表明:地区间税收差距较明显,县级政府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分布的地区差距较大,企业所得税差距和个人所得税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从转移支付项目看,税收返还扩大了县一级政府的财政差距;一般性转移支付、原体制补助和专项补助都缩小了地区财政差距,从差距贡献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上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缩小财政差距的贡献较少,原因是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小,且增长速度小于专项补助,另一方面也与公式设计不规范、均等化目标不明显有关;包含“增加工资补助”、“缓解县乡困难补助”等政策补偿性补助的其它补助项缩小了县级政府财政差距;专项补助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作用最明显,这与Tusi(2005)得出的专项补助缩小地区差距作用较小的结论相反,这一结果可能与样本的选取有关系。

(二)几点启示

1.目前县级政府承担大量上级政府“下放”的责任,但基本没有正式的税收权力,税收不足使县级政府预算内支出对转移支付的依赖加重。但当前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工资,保运转”,均等化目标不明显,影响贫穷地区县级政府的发展潜力。

2.县一级政府“逆均等化”趋势显现。均等化目标仅仅是地方政府多重目标组合的其中之一,甚至还是较次要的目标。由于缺乏监督,上级政府的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有被挪用和挤占的情况,难以达到均等化的预期效果。相关研究表明,一些长期接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没有得到显著的改善(伏润民等,2008);袁飞等(2008)经实证分析认为转移支付增加与财政供养人口规模扩大有因果关系,原因是在禀赋比较少的地区,由于发展经济有劣势,地方政府更有激励去扩大财政供养人口以建立本地政治支持网络或保证地方稳定。

3.适当调整事权有利于县级政府财政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在一些以均等化为目的的转移支付效果不显著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重新划定政府间事权。张丽华、汪冲(2008)通过实证分析认为,单纯依靠转移支付制度的改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地区差距是不可能的,只有将农村教育事权上划中央政府和财政才是解决基础教育均等化的最佳选择。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加,财力差的地区对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效益外溢性服务的提供越来越勉强,随着信息化程度提高,地方政府提供的效率优势减弱,由更高一级的政府或中央政府提供从效率上和解决外部性的角度是较合适的。论文网

4.如何降低政府间制度改革中的谈判成本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即使在发达国家,中央与地方的财政配置也往往取决于上下级政府的政治谈判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区域间财力平衡等目标往往无法实现(Basley&Coate,2001;Ebel&Yilmaz,2002)。本文中财政差距中的省内差距状况证实了在省以下地方政府间谈判成本更大。

5.需要说明的是,以人均财政支出额衡量地区间财政差距忽视了对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地区间均等的财政支出并非代表均等化目标的最终实现。研究表明,即使是有明确使用用途的专项资金支出也难以为当地百姓带来实际的好处(WorldBank,2002)。所以地区均等化措施还需要通盘考虑财政支出投向和绩效水平,增加转移支付并不是缩小地区差距的万能法宝。

注释:

①年终结余是指总支出和总收入的平衡项目,是表示地区财政状况的基本标准。年终结余减去结转下年的支出就是财政净结余,赤字县就是指净结余为负数的县。

②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后,农业税类仅包括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③由于中央政府严格遵守税收返还规定,可将这部分收入看做是地方政府暂存于中央财政帐户中的部分。但是返还给各省级政府以后,各省向下级政府返还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采用全额返还,有的采用定额分享,大部分省份都采用分享制度,即省抽取市或县的一部分返还作为省本级收入或市抽取县的一部分返还作为市本级收入。

④县级政府的专项补助数额增加较快,从2000年的16.28万上升到2005年的80.14万。

⑤指与中央政策相配套的转移支付,2000年增加了增发国债补助、增加工资补助、省补助计划单列市补助和结算补助,2001年增加了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补助,2002年增加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005年增加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三奖一补”转移支付。

⑥七省2005年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3.15%,包含县级单位875个;地理分布能够代表我国的南北、东西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呈梯度分布;产业发展各具农业、制造业和资源优势;经济改革有先有后,主要的经济组织成分也不同;七省内县级政府的财政特征具有一定代表性。

⑦2002年以前是财政部预算司编写。

⑧1994年其它收入占县级政府财政收入的13.3%,2005年上升到26.6%(根据《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计算)。

⑨农业税类中的契税规模在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的地区较大。

⑩其他财政净补助包括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2000-2002本科目为增加工资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转移支付补助、结算补助、农业税灾欠减免及企事业单位预算划转补助、其它补助、省补助计划单列市、调入资金、其它、国债转贷收入和上年结余及转补助数。

{11}参见财政部预算司编《中国省以下财政体制》(2006年出版)中对各省省以下政府税收返还制度的规定。

{12}2001年后一般预算收支表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科目,但仍按照“企业收入”科目数额记收入。2005年取消“企业收入”科目,按照“企业所得税”科目数额记收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2006.

[2]财政部预算司编.中国省以下财政体制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陈锡文.中国县乡财政与农民增收问题研究[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

摘要:利用GE指数和基尼系数测度出我国7个省份所有县级政府2000-2005年的地区财政差距,这种整体差距可以分解为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省内差距和省间差距。其差距因素分析表明,省内县级政府的财政差距不容忽视,税收返还扩大了县级政府财政差距,一般性转移支付、原体制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缩小了县级政府的财政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