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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行政管理

政治文明行政管理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依法治国是这一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一)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组织形式,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准,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平台。这里的法是良法,它必然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进取精神,照顾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和要求,其本身就是社会博弈的结果和政治文明的产物。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这主要体现在:(1)政治制度的有效确立和良性运行离不开法律的最终确认和有效实施;(2)各种政治力量的地位和作用及其政治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离不开法律的规范;(3)和谐政治关系和稳定政治局面的形成离不开法律的调节;(4)进步政治意识的确立和巩固离不开法律的提倡和强化;(5)先进政治管理技术的采用离不开法律的首肯。离开依法治国无所谓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规定性的客观要求。基于此认识,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进一步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由深刻的哲学基础、深远的历史基础和深厚的现实基础所决定。

1.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的原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的哲学基础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政治文明这一对概念体现了个性与共性的哲学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共性和个性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相互过渡;个性包含着共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共性统摄着个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个性必然包含着政治文明的规定性这一共性,体现着政治文明的一般要求;政治文明作为共性不仅寓于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人类所创造的各社会形态政治文明的个性之中,也必然寓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个性之中;政治文明的规定性统摄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离开政治文明的规定性去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认识论上必然会割裂两者的内在联系;从方法论上也不符合唯物辩证法。所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

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继承性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的历史基础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非横空出世、突兀而起,也非人们纯粹观念的产物、绝对主观的创造,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孕育、演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取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一种更高级的人类政治文明形态。它形成和发展于人类伟大的社会主义运动实践,由特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映特定经济基础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客观实在性和相对独立性。同时,它扬弃了人类所创造的既往政治文明,尤其是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所创造的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鲜明的历史继承性和阶级进步性。不承认或忽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继承性是形而上学的思维观和的历史观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问题上的体现,必然看不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的规定性,无法全面认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正确评价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从而不利于我们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只有承认和正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继承性,明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的规定性,我们才能深入研究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和世界各国政党执政规律,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从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我们才能不因为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阶级属性而否认其文明属性,从而在继承和发扬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成果的同时努力革除其种种弊端,创造出符合时代要求、满足人民需要的更高级的政治文明成果。这样,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能有其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可能,其阶级进步性也才会进一步突显。

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现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规定性的现实基础

人类社会主义运动实践表明:社会主义主要产生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与经济文化落后状况相适应,这些国家往往具有浓厚的封建传统,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未能充分发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起点较低,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时的设想相差很大。从巴黎公社开始人类社会崭新政治文明的最初尝试到十月革命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建立苏维埃政权,总体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缺乏成功的经验可循。另外,由于国际国内条件的限制和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的影响以及革命领导人的历史局限性,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忽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其中有些国家甚至一再出现践踏民主与法制的现象,客观上导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成就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内在要求不相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现状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日益扩大的政治需求

不相称。可以说,20世纪末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运动的曲折与此不无关联。

深刻的历史教训启示我们: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历史起点较低的国家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必须认真研究政治文明的规定性,积极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继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切实满足人民的政治需求。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由之路。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于封建传统深厚而又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在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下,先进行反封建的政治民主启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政治文明的充分发育可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奠定牢固而坚实的基础;否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可能因根基脆弱而发育不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政治文明的规定性既是人类社会主义运动既往实践的深刻启示,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现实得出的重要结论。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社会主义规定性,人民当家作主是这一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社会主义规定性

1.现象和本质辩证关系原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社会主义规定性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现实存在的每一事物都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体。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它是一事物和他事物区别的标志。现象是事物的外在表现,从不同侧面表现事物的本质。本质决定现象,现象从属于本质。这一原理要求人们既不能脱离现象凭空地去认识事物的本质,也不能使认识仅停留在现象上,相反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现象和本质的统一体,从现象上说,和既往各形态政治文明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资本主义政治文明都有一套实现政治有效运作的政治制度(选举制度、立法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监督制度等)。但由于这些现象系本质所决定,从属于本质,因而必然体现本质的差异。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仍然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最终体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是实现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实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民主最终体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的民主,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要求。所以,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具有的社会主义规定性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既往各形态政治文明相区别的根本标志。由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社会主义规定性。

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阶级进步性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社会主义规定性的历史基础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阶级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1)从价值层面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否定了表现剥削、弘扬两极分化、崇尚强权的旧政治观,代之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新政治观;(2)从制度层面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消灭了剥削制度,第一次实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政治统治,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上升为统治阶级;(3)从发展层面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其对既往政治文明极大的批判和对新政治文明伟大的创造显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人民对其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历史发展空间空前广阔。

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生存发展空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社会主义规定性的现实基础

社会主义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社会主义文明必然包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形成于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之时,消亡于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过程之中,与社会主义相始终。其建设必然要受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和精神文明的制约和影响。同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也必将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巩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产生巨大的反作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发展空间决定了其不能不具有社会主义规定性。这种社会主义规定性具有阶级性、具体性和多维性。

(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1.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从生产关系角度看,社会主义经济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使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上处于平等地位。这种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反映到政治上即人民当家作主。从经济体制角度看,社会主义经济确立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契约原则投射到政治领域,必然要求人民当家作主。从发展动力角度看,只有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和权利,使广大人民参与政治决策,才能有效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使之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强大动力。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人民当家作主为社会主义的鲜明内容,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动员、号召和领导人民的锐利武器,对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取得夺取国家政权的胜利起到了巨大作用。革命胜利后,实现其夺取政权前的政治诺言,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便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当然之举。所以,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只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们才能强化人民政权的阶级基础,巩固人民政权的群众基础,才能有效消除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隐患,防止政治专制和政治腐败,提高政治决策的科学性,进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

3.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客观要求

中国共产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应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还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远不能满足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反腐败斗争尚未结束,领导干部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尚待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机制尚不完善。这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根本目的”[1],“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国别规定性,在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这一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国别规定性

1.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国别规定性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认为:社会发展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是自然历史过程与人的自觉创造过程的统一。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社会发展是决定性和选择性的统一。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和选择性使社会形态具有统一性和多样性。社会形态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在横向上表现为同类社会形态既有共同本质,又有各自特点。同类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特点,体现了各国解决其内在矛盾的能力及其独特的创造性。作为社会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完全适用这一理论。将该理论具体到社会主义这一社会形态必然得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国别规定性的基本结论。

2.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国情的内在差异性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国别规定性的现实基础

由于各个国家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传统、民族特性、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国情不同,决定了不可能有一个普遍适用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模式。一定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该社会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必须与民族的政治传统相适应。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3]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漠视民意、滞后历史进程的政治僵化还是无视国情、超越历史阶段的政治激进都不利于政治局面的稳定,都会妨碍社会发展与进步。所以,我们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这种由于培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之花的土壤不同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国别规定性,形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形式的差异性。列宁曾指出:“我们并不苛求马克思主义者知道走向社会主义道路上的一切具体情况,这是痴想。我们只知道引导走这条道路的是什么样的阶级力量,至于在实践中

具体如何走,那只能在千百万人开始行动以后,由经验来表明。”[4]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之花也只能由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在本国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下,根据本国国情,经千百万人的行动来培育,以结出丰硕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之果。

(二)在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别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考察中国政治国情不能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1)国家特别大,社会情况复杂;(2)人口特别多,总体素质不高;(3)历史特别长,封建专制传统深厚;(4)地域差异特别大,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

其中,国家特别大、社会情况复杂决定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要有一个坚强、集中、统一的领导。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表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前提。

人口特别多、总体素质不高就必须切实提高人口素质,增强其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考虑到现有条件下人们政治参与动机的复杂性,在特定条件下,广泛的政治动员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以至社会动荡,而我国承受社会激烈动荡对经济破坏的能力有限,所以“中国不能乱”[5]。中国共产党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组织基础。

历史特别长、封建专制传统深厚则使传统政治文化中的负面因素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国是一个自秦汉算起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国家。君主专制主义、臣民意识、崇圣观念的政治思想传统极为深厚。中国社会的进步迫切需要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由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由崇圣观念向自由观念的转变。而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将适应时代的要求,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

地域差异特别大、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的步伐不一、形式多样。由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国别性的基础上在一国范围内又具有一定的地域差异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国别性和地域性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形式的多样性。这种由现实条件所决定的多样性使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尚不能做到完全平等一致。解决这一问题惟一的途径只能是加快发展欠发达地区的社会生产力。而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逐步消除地域差异,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切实的物质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既是中国人民和历史的选择,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现实要求。在当代中国,惟有中国共产党能凝聚民族的力量,驾驭复杂的局面,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庄严使命,带领人民走向辉煌的未来。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加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国别规定性的客观要求。

总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三重规定性:政治文明规定性、社会主义规定性和国别规定性。政治文明规定性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般规定性,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性和继承性,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逻辑起点;社会主义规定性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规定性,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阶级性和进步性,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国别规定性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殊规定性,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民族性和多样性,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起点。其中,政治文明规定性和社会主义规定性共同要求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现象和本质、继承和发展的统一;社会主义规定性和国别规定性共同要求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般和特殊、世界和民族的统一;国别规定性和政治文明规定性共同要求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历史和逻辑、具体和抽象的统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重规定性有机结合、辩证统一。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重规定性的有机统一决定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

[4]列宁全集(第23卷)[M].中文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摘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三重规定性:政治文明规定性、社会主义规定性和国别规定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这三重规定性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三重规定性的有机统一决定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规定性

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重要概念首次正式出现在党的历史文献中,标志着我们党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发展理论的与时俱进,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

我们要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理论上予以科学地全面地把握,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性。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三重规定性,即政治文明规定性、社会主义规定性和国别规定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这三重规定性的客观要求,它们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