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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相对人

消防行政相对人

一、单位的概念和内涵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各类组织都采取“单位”这种特殊的制度组织形式。一般将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型: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当时经济组织形式单一的情形下,对单位的认定是比较简单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私营、合资或股份制的等等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大量出现,“单位”变成了一个大家既熟悉又模糊的概念。什么是单位?认定单位的依据是什么?单位包括哪些类型的法律实体?一时间,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在消防行政管理领域对单位概念的界定,应当从消防行政管理的目的、单位在消防行政管理领域的地位、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界定等角度出发才能得出相对正确的答案。从《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看出,消防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单位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社会单元,与消防行政主体相对应,在法律上是作为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现的,是在消防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消防行政权利,履行消防行政义务的社会组织。与个人相比,单位是以社会组织的面貌出现的,是一定量的人和物的结合。因此,单位的活动能力更强,相对于个人,单位具有更大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在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单位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对单位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苛以更重的行政处罚。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来看,尽管不同的行政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使用不同的称谓,但一般将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律上分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类。为此,笔者认为,“单位和个人”作为《消防法》界定的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相应的再细分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类。由于公民和个人在消防行政管理领域,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一致的。结合消防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单位自身的特性,作为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单位可以界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称,亦即在消防法律领域,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法人单位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则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还进一步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1)机关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1款规定了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2)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依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中取得法人资格的即为社会团体法人。(3)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司。《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4)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我国的专有术语,《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法人。需要注意的是,对非依法设立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的法人内设机构,如xx酒店餐饮部等,因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不能直接认定为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而应设立该机构的法人为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其他组织的认定

学界一般认为“其他组织”与“非法人单位”是同义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是一种组织体,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其他组织与法人的区别只在于责任形式的不同。在财产责任问题上,法人承担的是独立责任,其他组织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当其自身拥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由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法人负责清偿。但在表达意志和诉讼主体资格上,两者都是相同的,都不能独立表达意志,都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消防行政管理中,应当把“其他组织”作为“单位”相对人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他组织具体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地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其他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体工商户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因它们不具备“其他组织”的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其他组织”处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这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已经从个人演变成为单位,更不能因此对个体工商户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直接适用对单位的处罚。

四、立法建议

由于“单位”作为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导致在对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是单位问题上存在误区,不利于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主要行政法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都直接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此,笔者建议,在将来《消防法》修订时,摒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提法,而应该直接使用“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法律概念。或者在《消防法》附则中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进一步的界定,以使其概念明确化,更有利于消防行政管理的实施,更好地维护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