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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网络环境下信息伦理问题

小议网络环境下信息伦理问题

网络信息伦理就是指人类在涉及网络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加工分析、信息管理和利用等各方面网络信息活动中所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和应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伦理关系。

一、网络信息伦理的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信息伦理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计算机伦理研究。20世纪90年代,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兴起,网络信息伦理学产生并迅速发展。尽管如此,网络信息伦理并不是无本之木,它是在以传统社会伦理为指导的基础上而发展的,本身包含了传统伦理学的大部分特点,这种新的伦理学体系注重发挥对传统伦理学体系的继承性。与此同时,由于伦理应用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即由传统人类社会群体转变为充斥着数字化信息的虚拟网络环境,网络空间中的伦理道德现象体现了网络信息时代伦理道德所表现的新特点:网络信息伦理对传统社会伦理的继承性和发展性;网络信息伦理中信息活动主体行为的自律性;网络信息伦理规范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网络信息伦理的世界性和民族性;网络信息伦理体现权利的平等性和利益的整体性[5]。

二、网络信息伦理缺失的表现及成因

(一)网络信息伦理缺失的表现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网络这把双刃剑在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无尽色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道德伦理问题,当前,信息伦理缺失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污染。当今社会由于网络信息系统的开放性,一方面信息极其丰富,不是“信息爆炸”,而是“信息喷发”;另一方面,信息污染问题已十分严重,这成为21世纪与环境污染一样困扰人类的又一大难题。信息污染的表现形式很多,主要有信息虚假、信息垃圾、信息干扰、信息无序、信息病毒、信息超载等[10]。他们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而产生的,并且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因此,信息污染的问题不容忽视,如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二是,信息犯罪。网络环境下的信息犯罪斯全球共同面临的棘手问题。黑客攻击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从2006年到2007年初,有李俊设计并传播的电脑病毒——“熊猫烧香”,在短短时间内通过网络传播全国,数百万台电脑中毒,全国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达70亿之多。此外,“黄赌毒”犯罪在网上泛滥成灾。网上诈骗,如非法传销、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在Internet上也十分猖獗。三是,信息安全。由于我们目前采用的种种信息安全技术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美国专家指出:“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绝对可靠的防范措施可能永远找不到”。[1]并且如今信息安全问题很可能引起国家安全问题,网络被频繁攻击就是有力的佐证:仅2000年,美国空军、陆军和海军的计算机就遭到了715次攻击,至少有155个政府计算机系统曾被黑客完全控制。因此,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约翰•多奇说,到21世纪,计算机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四是,信息侵权。信息侵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侵权。当前数字技术发达之时,人们很容易获取各种网上资料,但其知识产权也是处在实实在在的威胁之下。全球最大的唱片业者环球音乐(UniversalMusic)控告侵权一案的结果是,判决蓄意侵权,每侵害1张CD片应付给环球音乐2.5万美元[7]。法官表示,希望此判决能遏制网络媒体侵害他人所有知识产权的行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是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在Internet上注册一个域名的费用只需人民币几千元,所以抢注域名便成为一些投机者的生财之道。一名叫Quittner的记者在Internet上登记了一个叫“”的域名,使得汉堡包大王“麦当劳”在网上无家可归,麦当劳为了从Quittner手中赎回自己的域名权,付出了800万美元的高代价[12]。

(二)网络信息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络信息伦理缺失现象的产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信息活动主体自身的信息道德素养不高,信息伦理意识不够强烈。网络活动中的信息道德伦理规范不像现实中的法律具有那么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而是很大程度上依靠信息主体的道德行为自律实现的。尤其是当信息主体参与到使用昵称甚至是允许匿名的虚拟网络环境中时,网络秩序和信息伦理就更需要依靠人的自律来维护和实现。但是一些网络信息活动主体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甚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例如,一些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发生是受这些青少年的一种显示和炫耀心理的驱使,妄图以此来证明他们的网络技术之高明,而后获得内心的满足。但是他们却没有想到这些行为会给其他网民甚至整个网络社会带来什么样的损失[9]。由此可见,信息活动自律程度不够是给网络伦理顺利实现造成障碍的一大原因。

三、解决网络信息伦理问题的对策

在新的技术环境和社会现实的条件下,网络信息活动主体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物质诱惑,并且个体行为自由越来越不受限制,与此同时,各种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也迫切要求对新的信息环境下的网络行为做出伦理上的规范。如何有效应对网络信息伦理问题,我认为应该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从信息方角度考虑

作为主动传播网络信息的信息方,他们的信息传播行为和信息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网络秩序。对于方的规范和要求主要采取制定信息立法制约其行为和开发新的技术监督和管理方行为[4]。其中信息立法是主要手段,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画出一条底线。毕竟信息立法是一种硬性的法律手段,它借助国家请智力的威慑,不仅可以有效打击那些在信息领域内造成严重恶果的信息者,而且能为信息伦理的实施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11],因此,对于网络信息伦理而言,信息立法是一个强有力的辅助工具,二者紧密配合,定能让网络环境在有序中不断向前发展。

(二)从信息需求方考虑

作为信息受众的网络信息需求方,对其行为的规范则主要依靠加强其信息素质教育,积极宣传网络伦理道德,使需求个体的行为由“他律”走向“自律”[2]。首先对信息用户进行有关信息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普及信息法律知识才能提高人们在网络活动中遵纪守法的观念,将社会对信息行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内在要求。同时,网络信息道德的宣传教育,应注重从娃娃抓起,培养其健全的人格和情操,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以及规范今后自身的网络行为以及对整个网络秩序和环境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8]。其次,培养信息需求方的道德判断和信息选择能力,使信息需求者能用正确的观点去分析信息,分清善恶、美丑。要求个人不进行不道德的网络活动、不发表不负责任的信息、更不能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及网络病毒。

通过本文以上的论述,可见网络环境离开了伦理规范必定会混乱无序,甚至出现犯罪,网络信息伦理的缺失不仅仅给网络社会带来了极大损失,更加可能会影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正常生活。因此,加强网络信息伦理的认同性和可实施性已经迫在眉睫。然而,由于网络的自由性、开放性等特点,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不仅要靠国家信息立法的约束,更需要网民的自律意识,需要他们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能自觉地用信息伦理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在网络实践中不断提升自我的道德认知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伦理规范得以真正的传播和应用[3]。总之,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是人们参与网络活动的道德底线,是保证网络环境正常有序运行的道德基础,是保证网络社会和谐发展的支撑,它应当成为今后网络信息建设、开发与应用研究工作中的重点,更应当被全世界接受和认同。

作者:杜丽杰单位: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