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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破解三权分立

利益破解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人类最重要的政治文明成果之一。

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那么就不能讳言三权分立。

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西方现代文明。

三权分立对人类文明进程的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怎样评价都不为过。其意义,不亚于人类第一次钻木取火。

公元前2世纪西腊大史学家、政治活动家和思想家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平衡政体思想基础上,明确提出分权与制衡的思想,开创西方分权学说的先河,为以后提出分权制衡的理论奠定了基石;近代资产階級的分权制衡论者当首推英国生于1632年的《政府论》的作者洛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1748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中,完整地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学说;1775年起草《独立宣言》的美国民主传统的奠基者托马斯•杰婓逊,可谓是分权论的集大成者。这些可敬的思想家为三权分立做出了伟大的理论贡献,其学说至今仍享受着至尊的学术地位。

不可否认,三权分立论的理论启蒙价值是非常巨大的。

然而,三权分立论,实际上是一种“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论述,其理论在系统性、严密性、科学性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尽管这方面的经典论著不少,但作为理论还处于“初级阶段”。

如果从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城邦民主算起,人类的民主实践已有两千多年的非常丰厚的经验积累,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也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但成熟的科学的民主理论并未完全形成。

因为,无论是民主思想的先哲,还是后来的研究者,都没有从根本上回答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为什么是三权分立,而不是两权、四权或五权分立?三权从何而来?是人为的规定吗?

这个“三权分立之谜”不解决,三权分立论就缺乏理论说服力,就难以使人们从科学的高度认识和利用它的价值。

我历时三年潜心研究,于2000年完成心血之作《利益论》,我在书中对“三权分立之谜”第一次作出了科学地回答。

一、为什么必须是三权

三权的产生是事物运动规律的必然反映。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三权的来源。

1、任何占有过程都是由三个阶段构成的

人只有不断占有这样或那样的需要物,才能够维持生存,防止和避免这样或那样的危害,不断满足这样或那样的需要。

任何占有者(个人、集体、国家或社会组织)对任何物的占有过程,都要经过选择、实现、评价这样三个先后有序的阶段。各个阶段在占有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各不相同。

下面以去餐馆吃饭为例,来具体说明人满足需要的占有过程是怎样的,及选择、实现、评价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

(1)选择阶段

饿了,该吃饭了。吃点儿什么呢?到哪个餐馆去?怎么去?……等等,对此做出决定。

(2)实现阶段

走路或乘车到达餐馆,说明要求,就座等候。饭菜上桌后,开始取筷进食,或狼吞虎咽,或细嚼慢咽,直到吃完。

(3)评价阶段

吃完后,对这个餐馆会留下这样或那样的总体印象,例如:饭菜咸了或淡了,份量不足,服务员的衣服太脏,给老板提点儿意见,或发誓下次不来了......等等。当然,也可能留下很好的印象。无论是什么印象,都是对这次吃饭(占有食物)的评价。即使吃饭后“没感觉”,这本身也是一种评价。

以上占有过程,是从想吃饭到吃饭、到吃完饭的感觉这样一个完整的宏观过程。事实上,任何宏观过程始终都是由选择、实现、评价这样无数个微观过程反复循环构成的。

我们可以把每个占有阶段作为一个占有过程,并把这个占有过程再分成选择、实现、评价三个内容更具体的阶段,如此这般不断继续划分下去,直至认为没有必要为止。任何占有过程都是一个更大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任何占有过程中的某个阶段都是一个相对更小的过程。也就是说,在任何占有阶段都包含着选择、实现和评价。

选择和评价都是对物的价值判定,不同的是:选择,是在实现之前是对物的价值及选择和实现的效果的预测性判定;评价,是在实现之后对物的价值及选择和实现的实际效果的总结性判定。

只有正确的选择、有效的实现、真实的评价,占有才能最好地满足需要。

选择的物的价值越大,选择的正确程度越高。相反,选择的正确程度则越低;实现达到标准的程度越高,实现的有效程度就越高。相反,实现的有效程度则越低;评价符合客观事实的程度越高,评价的真实程度就越高。相反,评价的真实程度则越低。

判定选择、实现、评价符合需要,叫肯定性评价。

判定选择、实现、评价违背需要,叫否定性评价。

肯定性评价使占有者重复或加强原来的选择、实现、评价;否定性评价会使占有者改变或放弃原来的选择、实现、评价。

2、任何占有权都是由三权构成的

任何占有者的任何权力都是占有权,任何占有权都是由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构成的,以对应占有过程中各个阶段对权力的特定要求。

选择权: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确定需要的标准,有权判定物的价值并决定如何占有价值最大的物。

实现权:指人根据自己的选择,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执行、实施、完成选择,达到需要的标准。

评价权:指人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实现,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判定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的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

以上三项权力派生出以下三项信息权:

获知权:指人有权发现、理解和接受信息。

制作权:指人有权根据己知信息,运用各种方法编辑、创作、生产、制造、处理信息。

传播权:指人有权以各种形式传送、表达信息使其他占有者获知。

对物的占有,必须首先占有物的信息。一切信息都是关于物的信息。物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信息是物的反映物,是非独立存在物。

获知、制作、传播信息,是对信息的占有,其过程同样也是由选择、实现、评价这三个阶段构成的过程。获知、制作、传播与选择、实现、评价的关系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关系。

占有权是由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三权缺一,就不成其为占有权。我们行使任何一种权力(权利),都同时包含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获知权、制作权、传播权)。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是不完整的,都是无效的。

二、只有三权分立才能保障民主

权力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权力既是造福社会的利器,也是满足个人私利的工具;权力既能使人荣华富贵,也能让人身败名裂。

世间多少事,无不是:成也权力,败也权力。授权与用权,既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科学。如何授权与用权,如何防止滥用权力,是体现管理者管理水平的最关键、最重要的方面。

总结古今中外授权与用权的经验教训,对于如何防止滥用权力,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分与衡。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自称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实其中很多国家并非如此。

很多国家之所以乐于自我标榜是三权分立,是因为三权分立意味着民主。民主是近代世界的政治时尚,很多人对此非常向往。

然而,什么是真正的三权分立,很多人并不清楚,其中不乏一些非常推崇民主的伟大的政治家。

很多人,把三权分工当作了三权分立。因为二者从表面上看像两个双胞胎一样,的确会让一些不熟悉的人分不清彼此。事实上,三权分工与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将二者混为一谈,就像把两个双胞胎当作一个人一样荒唐。

三权分工与三权分立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如何用利益论的观点辨别其真伪?

(1)三权分立与三权分工

在三权分立中,所谓立法权就是选择权,行政权就是实现权,司法权就是评价权。三权分立就是指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的分立。

国家最高权力(国家占有权)分别由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共同掌握,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全体国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直接或间接自由选举和投票决定。这样的国家权力结构,叫三权分立。

国家最高权力(国家占有权)由一个人或由一个组织掌握,决定或控制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这样的国家权力结构,叫三权分工。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没有超越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的权力,国家占有权中的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分别由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行使。

在三权分工的国家,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是被一个人或一个组织领导或控制着,这三个机构只是这个人或这个组织的权力机构而已。

分,就是将权力分开使用,而不是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如果某人掌握某种权力后,他的权力由于过于集中而难以监督他使用权力的过程,那么就应该分出部分权力给他人,这样可以增加权力使用的透明度,从而便于监督,以他的权力减少到即使滥用也难以造成无法承受的损害的程度。

分,是对权力的稀释。人的权力越小,权力的使用过程越透明,也因而越容易监督。

分,就是对分权。但分权跟分蛋糕不同,不是随便切出一块就可以了。分要符合占有利益的规律。

一个人的权力如果高度集中,他就会利用权力在占有过程中谋取各个占有阶段的利益。分权的作用,就是限制权力的谋利范围,使权力的掌握者只能在规定的占有阶段内使用权力,他只有与其它阶段的权力掌握者共同合作才能完成整个占有过程。由于他无法独立完成整个占有过程,所以就可以把他可能滥用权力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仅仅分还是不够的,还要衡。衡,就是让权力的掌握者之间占有力相同。只有这样,才能够防止越权,才能够纠正或惩戒违规行为,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危害。

(2)只有以相同的占有力才能相互制衡

三权分工与三权分立,在形式上有一个共同之处,即二者都有分工明确的选择机构(立法机构)、实现机构(行政机构)、评价机构(司法机构)。很多人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认为“三权分开了就是三权分立”。

三权的确必须分开,但仅仅在表面上分开还是不够的,“分”不等于“立”,只有三权之间的占有力相同才能算“立”,才是真正的三权分立。

何谓占有力相同呢?

占有者之间的占有力既没有强大到可以强迫占有的程度,也没有弱小到只能被迫占有的程度,占有力的这种状态叫占有力相同。

为什么占有力相同才能算是“立”呢?

占有力可分为强、弱、相同三种状态;占有方式也分为三种:强迫,被迫,自由;占有力决定占有方式。有什么样的占有力,就必然有什么样的占有方式。占有力强,必然强迫;占有力弱,必然被迫;占有力相同,必然自由。

假如三权之间的占有力不同时,选择机构(立法机构)、实现机构(行政机构)、评价机构(司法机构)之间必然是强迫与被迫的关系,彼此之间无法相互制衡。

狼的确是要吃人的,但为什么动物园的狼不吃人呢?是因为动物园里的狼都是善良的狼吗?不是的,是因为动物园的狼被关在了铁笼子里了。只有铁笼子才能束缚狼贪婪的本性。

三权分立就是防止滥用权力的铁笼子。

有人说:只有以权力才能制约权力,只有以权力才能监督权力。这话看似很深刻,其实很具迷惑性。

如果我们的认识仅仅停留在“以权力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层面上,腐败只能愈演愈烈,直到永远。

当占有者之间占有力不同时,彼此之间是一种占有力失衡的利益关系。在占有力失衡的状态下,弱者根本无法真正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强者。强者和弱者之间没有监督,只有强迫和被迫。

当三权之间的占有力相同时,三权之间是自由的关系,谁也无权强迫占有其它机构的利益,各机构均可自由独立的选择、实现、评价,三权之间可以相互否定和纠正对方违反规则的决定和行为,只有这样彼此之间才能相互制衡。

占有最大利益永远是人的第一选择。常言道: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同样: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所谓“更好”和“更高”就是相对的最大利益。只要还有“更好”和“更高”的利益,人就一定会试图占有。人有多大的占有力就必然会占有多大的利益。权力是占有利益的工具,是一种很重要的占有力。人的权力越大,占有力就越大。只要人的权力足以使他占有“更好”、“更高”的最大利益,他就绝不会放弃。权力它既能够用来为公众谋取利益,也能够被权力掌握者用来谋取私利,对公众利益造成危害。一般来讲,一个人的权力越大,其滥用权力对公众利益造成的危害也越大。如果没有监督制约,任何人能够为自己选择多大的利益就必然会选择多大的利益。

实现自己的选择永远最努力。如果没有监督制约,任何人能够为自己实现多大的利益就必然会努力实现多大的利益。

自己的需要永远是评价的标准。如果没有监督制约,任何人能够为自己做出多么有利的评价就必然会做出多么有利的评价。

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只有以相同的占有力才能制衡。占有者之间没有相同的占有力,就没有真正的监督制约。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分别负责占有过程中的选择阶段、实现阶段、评价阶段,这三个最高机构之间占有力相同,任何机构都无权超越自己负责的阶段,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合作占有。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关系:

国家选择机构的职能:由全体国民自由选择的代表在选择机构专职负责选择阶段的主要事务。选择机构根据全体国民的需要,为了正确选择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有权代表全体国民提出需要的标准,制定占有规则,决定是否占有、占有何物和如何占有。

国家实现机构的职能:由全体国民自由选择的代表在实现机构专职负责实现阶段的主要事务。实现机构根据选择机构的选择和制定的占有规则,为了有效实现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选择机构、评价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实现机构的任务是:执行、实施、完成选择机构的选择,达到选择机构提出的需要标准。

国家评价机构的职能:由全体国民自由选择的代表在评价机构专职负责评价阶段的主要事务。评价机构根据选择机构的选择、实现机构的实现,为了真实评价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选择机构、实现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有权判定选择机构的选择和实现机构的实现是否正确和有效,是否符合选择机构制定的需要标准和规则,有权根据规则惩罚违规者。

三权分立,是一种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国家最高权力——国家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分别由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掌握,各机构只能掌握国家全部最高权力的三分之一。分权使各机构的权力被限制在一个占有阶段中,谁也无权强迫占有其它阶段的利益。由于各机构之间占有力相同,因此彼此能够互相监督,谁都有权纠正违规行为,惩罚违规者。这种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是一种由弱至强的生长结构,可以把滥用权力可能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使国家占有力不断增强,永葆活力。

在三权分工的国家,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关系:

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由一个人或一个组织统一领导或控制。这个人或这个组织可以任意决定选择阶段、实现阶段、评价阶段的一切事务,有权根据自己或少数人的需要限制全体国民获知、制作、传播信息,可以任意确定自己或全体国民需要的标准,制定占有规则,可以任意决定占有何物、如何占有,全体国民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便会受到惩罚。

三权分工,是一种高度集权失衡的权力结构。国家最高权力——国家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全部由一个人掌握,这个人统一领导或控制国家占有过程中选择阶段、实现阶段、评价阶段的全部事务。如果他滥用权力,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在各个占有阶段谋取私利。由于他集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于一身,没有可以制衡的力量对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因此,他的一切选择、实现、评价,必然是自我选择、自我实现、自我评价。而没有监督的自我选择、自我实现、自我评价,必然是自我维护,必然滥用权力,必然腐败。这种高度集权失衡的权力结构,是一种由强至弱的衰亡结构,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最严重的危害,使国家占有力不断衰弱,直至国家政权解体。

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真正的监督,只有三权分立才能保障民主。

至于三权分工的国家为什么喜欢冒充是三权分立,答案不言而喻了。

一般来说,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民主社会。除此之外,都是专制社会。

四、专制社会的特点

1、选择的正确程度、实现的有效程度和评价的真实程度最低

在专制社会,最高权力掌握者为了占有最大利益,防止成员占有的利益超过自己,防止成员了解真实信息,必然会制作和传播大量虚假信息,使社会成员难以分辨什么物是利物,什么物是害物,避免与最高权力掌握者争利。

同时,社会成员为了反抗强迫占有,也会制作、传播大量虚假信息,使最高权力掌握者获知,也使之难以分辨利物害物。由于双方相互提供大量虚假信息,因而双方谁都很难提出满足需要的最佳标准,很难对占有何物、如何占有做出行之有效的决定,很难对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的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做出客观的判定,这就必然使双方选择的正确程度、实现的有效程度、评价的真实程度最低,使彼此的需要都难以得到满足。

2、对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程度最低

如果他人或物对个人的需要满足程度越低,那么双方的利益关系就越间接,个人对他人或物的维护程度也就越低。

在专制社会,社会最高权力掌握者的权力来自自身的占有力,而不是社会成员赋予的。由于最高权力掌握者无须社会成员同意即可满足掌握最高权力的需要,所以社会成员对最高权力掌握者的权力需要满足程度最低,相互之间是最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最高权力掌握者对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程度最低。

3、腐败程度最高。

在专制社会,社会最高权力掌握者拥有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可以任意选择、任意实现,任意评价。他为了占有最大利益,必然会滥用权力、任意强迫、任意占有、任意腐败。实行强迫统程占有的社会,是高度腐败的社会,其最高权力掌握者的腐败程度只会越来越高,而不会自我消除。社会内充满强迫与反强迫的各种尖锐矛盾和冲突。

五、民主社会的特点

1、选择的正确程度、实现的有效程度和评价的真实程度最高

在民主社会,一个人必须得到社会多数成员同意后才会取得代表资格进入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权力。他为了避免因为违背多数成员的需要而丧失代表资格,他在行使代表权时,必然会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提供有关利物和害物的信息,满足社会成员监督权力机构的需要。

另外,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选择、实现、评价机构,占有力相同,谁都有权获知、制作、传播信息,谁都无权限制其他机构获知、制作、传播信息。因此,社会成员和最高权力机构之间,三个最高权力机构之间,谁都可以自由获知、制作、传播有关需要物的大量真实的信息,很容易提出满足需要的最佳标准,谁都很容易对占有何物、如何占有做出行之有效的决定,很容易对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的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做出客观的判定。这就必然使各方选择的正确程度、实现的有效程度、评价的真实程度最高,使需要得到最好的满足。

2、对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程度最高

如果他人或物对个人的需要满足程度越高,那么双方的利益关系就越直接,个人对他人或物的维护程度也就越高。

在自由分程占有的社会中,一个人必须得到社会多数成员同意后才会取得代表资格进入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由于社会成员对代表人的需要满足程度最高,代表人与社会成员是最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代表人对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程度最高。

3、廉洁程度最高

在民主社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由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组成的。这三个机构占有力相同,谁都不能独立跨越整个占有过程行使权力。谁都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其他机构的信息,占有过程高度公开透明,易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违规行为难以隐蔽,容易被发现和及时纠正,违规者难以逃脱惩罚。自由分程占有能够使社会最高权力机构最大限度保持廉洁,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

结语:

占有过程的三个阶段;选择、实现、评价在三个阶段中的不同功能;占有力的三种状态和三种占有方式,及占有力与占有方式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这几个“三”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铸定了三权分立的产生是必然的,是客观规律的反映。

正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才创造了西方现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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