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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和法制看秦朝统治短暂的缘由

从行政和法制看秦朝统治短暂的缘由

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名副其实的统一的强大帝国,但也是第一个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就迅速灭亡的帝国。对此,历代有识之士不断思索,著文论说,特别是西汉贾谊的《过秦论》、唐代柳宗元的《封建论》,更是流传千古的好文章,对于后人思考秦朝灭亡的原因,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当代,专家学者的专门研究自不必说,社会其他方面的人士也时有惊人之论。比如说,同志曾在1973年8月写下了他最后一首七律诗,名叫《读〈封建论〉,呈郭老》,诗中说“: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件要商量。祖龙魂死业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多行秦政治,《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其中的“郭老”是指郭沫若“,《十批》”是指郭沫若的论文集《十批判书》,《十批判书》的主要内容是对先秦政治思想的研讨。从这首诗来看,同志并不同意《十批判书》中有关秦始皇的观点,所以才直接给郭沫若写了这首诗。

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社会中,对于先秦政治和秦王朝兴亡的讨论之所以会持久不衰,主要是这个时代及其相关话题对后世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从政权结构上看,秦王朝之前的夏商周“三代”实质上是各地诸侯组成的联盟国家,中央政府对于各诸侯国的控制,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程度不同地都受到了制约。在东周时期,秦国是后起发展的国家,在政治体制、行政管理和文化发展诸方面,起初都被东部相对发达的诸侯国所瞧不起。但是,随着战国中后期“山东六国”的政治腐败、发展放缓,秦国开始崛起。在秦国崛起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借鉴山东各国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上的得与失,发展出一套适合秦国国情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特别是以“商鞅变法”为标志的政治改革活动,使秦国的国力不断强盛,政治体制具有创新性,法律制度日臻完备,行政管理高效运行,非常适合于战争时期的动员和运作。有了这样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秦灭六国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从中国古代政治史的角度来看,秦灭六国,既是先秦政治的结束,也是中国君主专制政治的真正开始,对于此后两千多年中国政治的定型所产生的影响是具有决定性的。

事实上,就在秦国统一中国的大约三四十年前,来自赵国的大思想家荀子就预见到了秦国终将一统天下的结局。他曾对秦国作了实地考察,并与在位的秦昭王和来自三晋的秦国重臣范睢深入交换了意见。荀子虽然肯定了秦国具有统一天下的实力,但对秦国的政治发展方向却提出了质疑甚至尖锐批评。在荀子看来,以武力说话的所谓“霸道”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可以统一天下,但并不能很好地治理天下。也就是说,严苛的法制和高效的行政管理可以造就一统天下的局面,但不会自动产生一个强大而持续发展的国家。如果秦国不注意行政管理对于严苛法律的调节作用,不能在意识形态方面进行调整,不重视儒家仁义礼智的教化作用,一统的天下也迟早会崩溃。可惜的是,荀子的意见被当时的秦国主政者们看成是迂腐之论,致使秦朝的一统天下“二世而亡”,完全印证了荀子的预见。

说到这里,我们再来看同志七律诗中对秦朝政治的看法。他认为“百代多行秦政治”,这是很有见地的观点,也是古代历史进程中的事实。历史上本有“汉承秦制”的说法,认为汉代的政治体制,至少是西汉早期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主要是继承了秦朝的做法。同志则看得更远,认为秦朝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不仅为汉代,而且为秦以后历朝历代的政治都树立了楷模。只是限于律诗的格式,诗中所用是秦“政治”,而没有细说其确切所指究竟是现代意义上的政治,还是分指行政管理和制度体系。不过,从汉代“汉承秦制”的实际状况来看,同志所说的“秦政治”,应该是偏向于秦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而不是指单纯的“秦政”,即行政管理。当然,同志所谓的“多行”之“多”,并不是指全部,而是指大的方向。所谓大的方向,从相关研究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来看,就是后世所看重的所谓“秦制”,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实行郡县制,彻底废除分封制。郡县制就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郡、县以上的地方官员,这些地方官员对治下的区域只有管理权,没有所有权。他们挣取政府的俸禄,不能直接从所属地方的劳动者手中收取税赋。而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诸侯王拥有对受封土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受封土地的收获都归他们所有,他们只是象征性地向中央政府贡献部分所得,他们的后代对受封土地还有继承权。很显然,郡县制更容易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力,而分封制极容易形成国中之国,最终架空中央政府,使中央政府失去权力。在这方面,周朝的灭亡就是一个最有说服力的教训。周朝维持了八百多年的统治,但中央政治真正有效控制诸侯国的时间只有二百多年。秦王朝有鉴于周朝分封制的弊端,坚定实行郡县制,使后来的专制王朝看到了维护中央政府权力的制度保障,进而在秦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比如以有限的分封制对郡县制加以补充等,使得在秦朝形成定制的郡县制充分发挥了它的积极作用。

二是秦朝的法律体系,即所谓“秦律”,成为后世王朝立法的基础。“秦律”也是从商鞅时代开始形成的。当年,商鞅在魏国不得志,就带着魏国有名的变法人物李悝所制定的《法经》6篇到了秦国,并在秦国的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完整的秦律。遗憾的是,李悝的《法经》我们只能知其大义,具体条文已经亡佚,不得其详。而秦律的特点,则被古人总结为“苛繁”,即严苛和繁复。虽然秦律的全貌我们现在也无法看到,但到了20世纪末期,在几次重大的考古发现中,不断出土的秦朝法律文书,其内容的严苛和全面,其条文的缜密和繁复,确实令后人叹为观止。后来有名的汉律也好,唐律也罢,其实都是对秦律的不断完善。这就说明,在秦朝统一天下和管理天下的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三是秦朝的“一天下”之功,即把秦国统一天下之前山东六国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约定俗成的一些重大方面的做法完全统一起来,也就是著名的“车同轨,书同文,一法度”等做法。“车同轨”,就是统一车轴的距离,以方便修筑道路,便利交通,特别是提高军事调动能力。“书同文”,就是统一各国不同的汉字写法,以便于政令下到各地都能让人看得懂,行得通。“一法度”,就是统一各国不同的度量衡器等,以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税收。这些做法对于一个统一的国家来说显然是非常必需的,并且是在此前的历史中没有见到过的。

不用说,仅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要实现秦始皇所确定的从“始皇帝”开始,而至于二世、万世的江山社稷,应该是没有大的问题的,至少也不应该“二世而亡”,到第二代君主手中就丢掉了江山。可是,就是在统一六国的战争中表现出那么强大的军政力量的秦国,就是制度如此健全而又合理的秦帝国,为什么会在短短的15年之后,在顷刻之间便土崩瓦解了呢?这其中的原因当然很多,甚至从古往今来的研究中能看到数不尽的说法,但是,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秦政”出了问题。

我们都知道古代有“苛政猛于虎”的说法,据说这是孔子的结论。那么,什么是“苛政”呢?为什么人们都说秦朝施行的是“暴政”呢?要弄明白这些,首先要区别开“政”与“制”的不同。在我们分析“秦制”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制”是治理国家的大的方面,是相对不变的,是可以形成文字和条文的东西,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宪法和法律等,而“政”则是法律规章的具体实施,也就是行政管理和行政手段、行政做法。为什么有了“制”还要有“政”呢?原因之一是,什么样的法律制度都需要实施,这个实施的过程就是行政管理的作为。原因之二是,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加以调整和补充,这是行政管理作为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可见,“制”与“政”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秦制与秦政的关系当然也不例外。

在古代中国,至少从理论上讲,由于江山社稷是属于君主或皇帝的私有财产,各个王朝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君主专制,帝王本人具有无尚的特权,他的行政权力可以不受任何法律规定的约束,所以,形成“暴政”的潜在原因时刻都存在,并且是这样的制度本身所无法克服的。既然立法和行政都从属于君权,暴虐的君主自然会制造出暴虐的行政。具体到秦王朝,也许有人更多地从秦始皇本人的坎坷经历和暴戾性格入手,研究秦朝暴政的形成。这确实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在当时的政治现实的压力下,以及在“秦制”本身的一些“超现实”的原因影响下,秦朝的行政管理在具体实行中不仅没有能够有效地调节和缓解“秦制”的消极面,反而是推波助澜,加剧了“秦制”中不利一面消极作用的尽情发挥,致使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的关系日益紧张,使双方最后不得不形成全面武力对抗的局面。

其一,总体上看,秦朝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全面,甚至许多方面不乏繁琐,但就当时的现实来看,特别是生产力水平和政治文明所能达到的程度而言,还是比较“超现实”的,即难以在现实中达到预期的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的。比如郡县制,因为当时秦朝的疆域达到了空前广大的程度,中央政府要想有效地约束直接任命的各地官员,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官员,必须要有便捷的交通和通讯设施,必须要有成熟的金融和财政体系,而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欠缺。在这种条件下,难免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状况,致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或者说皇帝本人与地方官员之间,出现沟通不利,甚至矛盾重重的局面。要解决这样的矛盾,显然不可能快速而有效地在制度上做出调整,只能在行政管理上做文章,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改进。但是,由于秦朝是个靠武力甚至血腥建立起来的新生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皇帝和各地官员(多半是“山东六国”的旧官员)之间还没有建立起必要的信任,甚至相互间的政治理念都有不同,所以,在任何事情上的分歧,都有可能酿成政治斗争或政治灾难。为避免这种不利局面的出现和蔓延,这个新生政权的统治者只能选择铁腕政策,在行政管理上强压强制,甚至不择手段。这是“秦政”演化为“暴政”的最深刻的政治原因。从这个意义上看,秦王朝的“二世而亡”无疑是势在难免了。

其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郡县制在整体上优于分封制,这已经被战国后期晋、楚等国积极推行早期郡县制的政治实践所证明。但是,在如何对待“山东六国”旧贵族的问题上,秦王朝应该在全面实行郡县制的同时,通过行政手段的缓冲作用,使这些旧贵族阶层与普通民众的地位有所区别,以逐渐增加他们对新政权的归属感。因为这是一个庞大的阶层,人数众多,有文化素养,在各自的地区还有盘根错节的裙带关系,有很多人的现实利益与他们的地位关联着,荣辱与共,所以,他们的巨大影响力是不容低估的。可是,在秦朝的郡县制下,他们失去了以前所有的特权,与平民无异。而事实上,他们根本无法过平民的生活,他们必然会自动形成与新政权不共戴天的反对势力。对于暴戾的秦始皇,他们甚至不断采取暗杀的手段,说明他们除了与秦王朝统治者一拼到底之外,是不会有其他选择的。一旦时机成熟,他们的反抗热情和力量,是最能坚持到底的。随后的事实也证明,真正对秦朝政权形成致命一击的,正是以项氏家族为首的六国旧贵族。另一方面,尽管在秦王朝沉重的徭役和税赋之下,普通人的生活比较艰难,有很多人甚至不得不铤而走险,但普通人的武力反抗终究难以对现实政权形成致命打击。只有知识阶层和官僚阶层中有人站出来把普通人的反抗力量整合起来,才能组成真正的能够灭亡一个朝代的力量。在灭亡秦朝的过程中,最有代表性的陈胜、吴广的农民暴动,因为一直是由普通民众所左右,所以早早地就退出了历史舞台。最后形成气候的,更不用说打下江山的力量,肯定是以知识和官僚阶层为其领导核心的。很显然,秦王朝通过种种行政手段对六国旧贵族的无情打压,很便当地为那些反抗力量准备了他们所必需的领导核心。

其三,秦朝“一天下”的种种措施,本意是要方便行政管理和稳定政权的,当然客观上也会有利于人民的日常生活。但由于受到一些不可克服的客观条件的限制,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这个实行的过程事实上是很痛苦的,特别是对于普通百姓。比如统一车轨,就需要修筑路桥,增加劳役;统一货币,就会对持有六国旧币的人民产生影响,特别是经济力量薄弱的普通人。在这些方面,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措施加以缓解和调整。如果因为遵守新制而使自己的生活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维系,那么,新制度的作用不仅会大打折扣,还会难以施行。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陈胜、吴广的起义,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按照秦朝的律令,不能按期到达戍边或服徭役地方的人,都要以死罪论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时的立法精神在整体上都比较严厉,这本无可厚非。而且,法律的特色就是比较刻板,缺少变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行政执法者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加以特殊对待和处理。比如陈胜一行人是因为大雨而延误了行程,如果因此而治他们的罪,就有些不合情理。更重要的是,这种无变通的、缺乏折中的行政做法很容易激化矛盾,使触犯法律的人们只能在被处死和揭杆而起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这才导致了陈胜等最终的集体武力抗争。不幸的是,在“秦律”的具体执行中,往往是“秦政”同样死板,各级官员不仅不敢承担责任,还会变本加厉,甚至从中捞取个人利益。在这种行政风气中,老百姓的拼死一搏也就在所难免了。

其四,在意识形态建设方面,秦朝的做法也是过分简单,甚至不乏粗暴无理。在后来刘邦打下江山之后,曾与一位儒士有过争论。刘邦自诩骑马打天下的力量,而儒士则反问他能否“在马上治天下”?这使得刘邦很快意识到不能一味依靠武力治理天下,而要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的重要性。但秦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从未意识到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这个问题,也是荀子曾经当面告诉过秦昭王的。然而,由于秦始皇过分看重和夸大自己以武力横扫“山东六国”的力量,根本没有把儒士的作用和他们对于民众思想的重要影响放在眼里。当然,过度批评秦始皇本人也没必要,他建立的功绩也应该予以足够的肯定“,焚书坑儒”的事件也不是表面看上去那么简单。但是,如果因此而轻视儒士的作用,不能认真看待“焚书”和“坑儒”对秦王朝意识形态领域的消极影响,进而把孔学视为如“秕糠”一样不名一文的东西,势必会对现实政治产生难以估量的不利作用。

总之,从秦王朝“二世而亡”的事实来看,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这方面,行政手段的作用明显大于法律制度的作用。后来汉武帝“独尊儒术”,所依靠的也主要是行政手段,而没有用立法的手段去强力推行。秦王朝的“二世而亡”,千百年来给了人们太多的思考。从“秦制”和“秦政”的角度分析秦朝的“二世而亡”,也只是着眼于问题的一个方面。虽然古今时势不同,但法制与行政的关系,什么时代都是治国安邦的重大问题。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如何避免秦王朝那样的“苛政”和“暴政”,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更有力地促进法律制度的实施,积极而合理地解决民生问题,调节社会的和谐气氛,应该是一个值得不断探讨的严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