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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执法行为探讨

建筑工程的执法行为探讨

1违法建筑的界定范围及其危害

违法建筑的危害。违法建筑已经成为当前城市建设管理中最为突出、最为复杂,也是最集中的一个问题,不仅扰乱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而且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造成一定的威胁。其危害具体表现在:破坏了城乡规划,会影响到城乡的建设与长远发展,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实施,城市的土地资源显得更加的珍贵,违法建筑打乱了城乡规划的步伐,占据了合法建筑的土地面积,缩小了城市发展的空间,给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的资金流失都造成了一定影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还影响了市容市貌,破坏城市形象,因为违法建筑的存在拉低了城市的品位,给城市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方面是建筑地点比较随意,使得社区的建筑布局较乱,没有规律可循,一些违法建筑用来作为餐饮和废品回收等经营活动,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一些建筑施工的标准比较低,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有的甚至会堵塞安全通道和消防通道;违法建筑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违法建筑都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建造的,对社会的法律建设无视,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的原则

由于违法建筑本身的违法性,决定了其被作为执行标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不能违反执行工作规范的要求。具体的执行原则如下:要区分对待违法建筑和无籍建筑,其存在本质的区别,无籍建筑是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获得产权证明,但是用地和规划建设是有审批手续的,即使没有这些,也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在执行时,应该搞清建筑的属性,在征求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按合法建筑对待;违法建筑的性质不变原则,由于司法权和行政权职能的区别,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人民法院不存在这一职权范围,违法建筑执行后也不能当做合法建筑对待,其违法的实质没有发生变化,而只是建筑的占有主体发生了转变,从被执行人转变成了债权人;违法建筑风险告知原则,违法建筑已经被人民法院执行后也不能成为合法建筑,其存在的风险没有任何变化,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该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告知违法建筑作为执行标的风险,最好事先征得债权人的书面承诺后再执行。

3完善拆除违法建筑的对策及其建议

3.1完善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立法

立法的完善可以给违法建筑的建设和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立法的完善首先应该细化《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保证立法的可执行性,并以此法为依据,加大对地方立法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努力构建一个体系完整的城市管理和规划的法规体系,也可以针对违法建筑建立专门的立法,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惩处力度。

3.2明确各执法主体在工作中的职权问题

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是由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动执法进行的饿,并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所以应该建立联合管理的机制,督促各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其中各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控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的查处工作,在完善违法建筑强制执行中,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来执行。建立由多部门共同监控和执法的工作程序,以监督违法建筑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整个过程,将各个部门联动起来执法式治理违法建筑的有效措施。建立一套查处违法建筑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规划和城管部门的信息反馈和资源共享机制,各执法主体在执行工作时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上的信息资源,为查处工作提供基础性数据,以实现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

3.3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事效率

违法建筑扰乱了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如何在执法工作中提高办事效率是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城乡规划法》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权,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如果一些违法建筑拆除的难度大,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既可以由司法机关审查其合法性,又可以由司法强制措施处理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如果在搭建的过程中,应该加快强制执行的步伐,不然就可能错过了执法的时机,等到违法建筑已经成为事实的时候就会给拆除执行工作增大难度,提高了执法的工作成本,在执法时充分利用立法的规定,给予行政执法机关扣留施工材料和设备、查封施工现场,立即执行强制拆除的权利,一旦发现违法建筑立刻给予制止,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执法时可能会遇到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的野蛮行为,执法人员应该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执法力度,对阻碍执法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人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力度

各级领导应该全力支持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不以主观的意志推荐施工单位或者干预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工作,减少政府参与的干预,建设单位也要建立工程建设管理资格审查制度,不具有管理资格的单位要委托监理单位来进行监理工作。

3.5建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通过建立管理中心,规范市场行为,使管理中心能够起到监督管理、承发包和工程报建等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正常运行,逐渐形成井然有序的建筑市场,坚持抵制各种非法收取建筑管理费的现象,对建筑中有小动作的行为人要依法处置,应该加强对建筑市场和建设队伍的整治,以达到建立良好竞争秩序,保证国家公共利益的工作目标。结束语违法建筑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社会危害性,又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对违法建筑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按照一定的秩序运行,对违法建筑进行预防和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公法之间、私法之间以及公法和私法之间的衔接工作,规范建筑行为对于建筑企业和使用者双方都是一个互利的过程。(本文来自于《工程科技》杂志。《工程科技》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刘剑单位:黑龙江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