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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监管

金融风险监管

【摘要】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外矛盾日益突现,我们应正视金融监管的现实差距和问题,推进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工作。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我国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制定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

二、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

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实施有效的金融风险监管

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定义与构成作出规定,制定出资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层次管理、逐步过渡的办法,限期达到目标;正确划分银行资产的风险种类,制定能够客观反映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建立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在合理区分资产流动性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流动资产比率;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和简化报批手续入手。改进监管方式,强化信息传导功能建设,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完善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控指标。根据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科学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化的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指标,以及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指标。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和判断。完善非现场监管的系统化建设。实施并表监管,对所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业务实施并表监管,明确应报送的报表及项目、数据的填报口径,特别是对某些报表及项目的合并,更应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共享,实现对金融机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判水平。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测算评级,定期公布,以强化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四、完善我国金融立法

我国急需参照WTO规则,对我国金融业立法做出立、改、废:抓紧填补商业银行的立法真空。加紧制定调节金融市场所需的立法。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非现场监测要为现场检查提供风险信息和目标导向。现场检查要为非现场监测提供实际证据和信息反馈,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尽快实现监管程序的常规化、制度化和全程化。这样可以尽量避免运动性和重复性的检查,避免问题或风险不断积累和蔓延。为了保护众多社会成员的利益,尽量减少社会动荡,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有问题金融机构事后救济法律制度以及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操作规则。对于上市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条件,应较之其他上市公司更严格,且要贯彻中小股东权益优先这一原则。

五、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生命在于适应金融业发展而变化,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只有与时俱进,才能跟上和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发展,确保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与时俱进,强化学习型组织建设。从管理学角度出发,金融监管当局及其分支机构都应是一个学习型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及组织内的成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才能做到创新金融监管理论、监管理念、监管方法和手段,才能与时俱进,深化金融监管,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党的经济、金融路线、方针、政策,并以此自觉地指导金融监管工作;从严要求自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做到廉洁敢管;学习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法律框架内,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做到依法监管;学习经济、金融专业理论、知识,熟知金融业务和具体操作,做到懂行会管;学习科学技术特别是IT技术,掌握其在金融行业中的应用,做到高效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创建学习型组织,实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学习型组织及其成员拥有创造性的思维模式,重视人的需求的满足、才能的发挥、愿望的实现、生命质量的提升,以此激发金融监管当局及其每一个成员的监管主观能动性和潜力,不断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实现金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