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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利益理论

关于法学利益理论

摘要: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人们就必须面对利益、谋求利益、争取利益,随着国家的出现,法与利益的关系更加密切。在当今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道德和法律等领域,利益无不是一个基本的核心范畴。文章从词源学和思想史的角度对利益进行分析,并从利益的起源及相关学说入手,探究法学利益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并研究这一理论对两大部门法的影响。

关键词:法学;利益;源流

一、利益的词源及学说

(一)利益的词源从中国词源学的角度考察,“利”最早为使用农具从事农业生产以及采集自然果实或收割成熟的庄稼之意,到春秋时代,“利”开始与“义”相连。“益”在《周易》中指水漫出容器之外,其与“损”是作为一对范畴出现,此时“利”与“益”是同等程度的概念。譹訛上述两个独立的词后来都发展为有“好处”的意思。从西方词源的角度分析,人们一直把利益当作违反神法和以高利贷罪恶闻名的放债收取行为。直到16世纪晚期,这一语词才被理解为自我保存和自我提高的动力。当关涉到个人时,其具有非常广的意义,包括名誉的、光荣的、自重的利益,甚至身后的利益。譺訛

(二)利益的学说1.中国古代义利学说的利益观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对义利进行了精彩深入的探讨,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儒家认为“义高于利”:孔子所谓的义就是指道义、礼义,亦指伦理道德;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譻訛;道家崇尚自然、少谈义利,老子反对人为求利,而以崇尚自然为利;法家主张人的天性“好利恶害”,自利是人际关系的基础。从上述中国古代义利学说中不难发现,利主要的含义是“义”,利不是物质和经济利益,而是一种主观道义上的要求和愿望。2.西方功利主义的利益观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时代,“德性论”观念占主导,利益被至善的理念所统摄;到了中世纪“神性论”观念遮蔽了利益的诉求;近代以来“功利论”则占据了上风,认为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端和目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这一观点最终形成了著名的功利义传统譼訛。功利主义学者用人性来反对中世纪的神性,直击人的本性,强调人必须服从于自己的利益,并把利益视为决定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因素。

二、利益与法的互动关系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的任务就是为自由民的共同利益服务,柏拉图强调服务公共利益是法律的正当角色,乌尔比安则以利益为标准划分了公法和私法。我国有学者对二者关系作了总结:利益决定着法的产生、发展和运作,法律影响着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两者是互动关系。所以,可以把利益与法的内在结构描述为:利益是法的基础,法是利益的保障。

(一)利益是法的基础利益是法的基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决定法的产生,二是利益推动法的发展。利益不仅决定了法的产生,而且还推动法的发展。赫克曾说,当现行法由利益支配之时,新法要强行出台,经常非经过跨世纪的斗争不可,这种斗争达到顶峰,利益便采取既得权的形式譽訛。

(二)法是利益的保障在生活中利益是无限多样的,而资源却是有限的,那么必然产生利益冲突,但仅靠人们的自律和道德的约束,无法实现其利益,因而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对利益的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法律对利益的调控功能来看,主要包括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整利益格局;其次,从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模式来看,主要包括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最后,从法律对利益的保护机制来看,包括立法环节的利益分配、执法环节的利益实现和司法环节的利益维护。

三、法学利益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正如上述,利益与法的关系形成了一个双向互动的结构,由此形成了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法学利益理论。每一种理论都是在一种理论脉络或学术传统中展开的:它既依赖于这个传统,同时又在建构这个传统;它既受制于此前理论构成的体系,同时又在建构这个体系并成为这个体系的一部份。

(一)法学利益理论的开端法学利益理论始于功利主义法学的边沁,边沁虽然认为社会利益是法律的终极目标,但他同时坚持社会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因而真实存在的只有个人利益。他划分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这成为后来法学界对利益的一种基本界分方式,而且边沁还认真地讨论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这也成为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对后世影响极大。

(二)法学利益理论的发展耶林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传统,并形成了目的法学。耶林赞同边沁关于法律的功能是保护利益的理论,与边沁不同的是,虽然耶林也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但他强调的却是对这两种利益的调和。耶林在利益与法的关系方面得出了一个结论,即利益创造法,法对利益保护的目标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但是耶林只是简略地论述了该课题,在本体论和方法论上并没有进行系统研究,也没有明确利益的体系及指出法官裁量利益的方法譾訛。

(三)法学利益理论的完善1.社会法学的庞德庞德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法学派的鼻祖,庞德的利益理论虽然非常繁复,然而其内在逻辑思路却非常地清晰。庞德认为只有那些符合特定文明的法律基理条件的利益才纳入法律的视野,通过调查与归纳的方法确定法律调整的利益纲目,最后对利益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就是使全体的利益蒙受最轻微的损害,调整的方法就是要引入价值评判譿訛。其理论层次可以概括为:特定文明——法律基理——利益纲目———法律调整。2.利益法学的赫克赫克把耶林的目的法学对利益的认识称为“起源的”利益论,他认为法律的形成除了是利益作为基础外,更重要的是它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而利益论的重点应当是为法官审案时提供一种具体的方法,以便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平衡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据法官的法律感觉、历史的解释、法律字义解释等等,赫克将这种理论称为“生产的”利益论。但这一理论也有不足之处,它拒绝提供权衡利益的价值标准,赫克认为这是法哲学家的工作,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实用性。

(四)法学利益理论的转向随后的法学利益理论发生了转向,即不再探讨利益对法的决定作用,而是沿着方法论这一方向发展,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开创的“利益衡量论”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利益衡量论源于赫克的利益法学,并受到美国庞德的强烈影响,是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法解释方法论,它强调裁判结论取决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其认为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只能依据利益衡量决定,并且在做选择时对既存法规及法律构成不应考虑。利益衡量论关注作为法律基础的利益情况和对之的评价,从而在实践上使法律的适用从抽象的概念世界回到生活世界,主张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作衡量,进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勾勒出了法学利益理论的发展脉络。

四、法学利益理论对部门法的影响

法学利益理论并不只是一个属于法理学范畴的理论体系,事实上它已经对部门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各部门法基于自身的特点,其利益理论也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这说明部门法中的利益理论研究也是法学利益理论的延续,本文以我国的《刑法》《行政法》两个部门法的利益理论为例来具体予以说明。

(一)《刑法》的“法益论”该理论将《刑法》保护的利益特定化为《刑法》的法益范畴,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法益侵害说必须贯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法益(犯罪客体)不是构成要件,而是犯罪概念的内容讀訛。该理论认为法益具有重要的机能,包括法益的刑事政策机能,即指导刑事立法的功能;法益的违法性评价机能,即根据法益是否受到侵害来评价某种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功能;法益的解释论机能,即法益具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功能;法益的分类机能,即指法益具有作为犯罪分类标准的功能。

(二)《行政法》的平衡论平衡论是罗豪才教授创建和倡导的一种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理论主张,其理论根源在于利益关系的平衡。这种平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状态的平衡,即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以各自拥有的权利与对方相抗衡的状态;另一方面的平衡则表现为方法的平衡,即以平衡的方法处理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平衡方法可以用于行政法的立法、解释及适用的领域讁訛。综上所述,两个部门法的利益理论各具特色,在《刑法》中,利益主要成为一种分析工具,可以解释《刑法》的本质,制定刑事政策、判断违法性、对犯罪进行分类,所以《刑法》的利益理论主要用利益来解释《刑法》,并指导《刑法》的功能发挥。在《行政法》中,利益理论是成为建构一种关于现代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根据而得以展开的,因而它具有基础性的功能。这表明,部门法的利益理论并非一定要大而全,而是要结合自身特定来予以建构。

注释:

1、谭培文.马克思主义的利益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13。

2、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951-956;彭劲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关系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0,(5):14-15。

3、周才珠,齐瑞端译注.墨子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129。

4、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

5、[德]耶林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16。

6、[德]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0。

7、吴提周:“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以耶林(R.V.JHering)对海克(Ph.Heck)对之影响为线索开展”,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博士论文,2003年7月,第139页。一般法学界通常将Ph.Heck译为赫克,本文采用这种通常译法。

8、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8-196。

9、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J].中国法学,1996,(4):52。

作者:王宗琦 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