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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协定对对外农贸的影响及策略

世贸协定对对外农贸的影响及策略

本文作者:耿欣作者单位: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流通环境:流通环节可以被看作是农产品的买卖阶段,这里存在着进出口两类商业活动。根据WTO协议,农业协议商定的粮食和农产品贸易自由开放度,定位在当年国内消费量的3%-5%的水平上,也就是对外保持3%-5%的依存度。从而意味着,我国每年必须进口它国有关农产品。在开放经济体特征下,我国农业生产仍然维系着传统的小农生产模式,即便在现有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大力支撑,也难以在全局上改变上述事实。与此同时,我国各农产品出产区因各自的自然禀赋条件限制,使得同类产品的规格、品质呈现出差异性的特征。这样一来,就难以在规模经济层面上获得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实践表明,当前仍然在比较优势驱动下,进口于东南亚一带的水果、粮食产品在我国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因此,这对我国相关农产品的销售造成了冲击。

制度环境:WTO本身就构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并在强制性原则下被成员国所遵守。在此制度环境下,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制度压力。协议所规定的取消非关税措施,降低关税,使得我国农产品关税将在目前的水平上进一步下调到14%左右,一些重要产品的关税下调幅度更大。其中,最为苛刻的则是在“国民待遇”规则的驱使下,我国不能通过给予农产品补贴来建立价格优势。这样一来,上述已指出的诸多环境要素便直接导致了,我国农产品无论在品质上还是价格上,都面临着较为尴尬的局面。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农户小生产为主的农业生产模式,难以在成本控制上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机械化生产模式相抗衡;当然,在与劳动力成本相比较低的东南亚等国,也无太大优势可言。这些困局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改善,从而惟有在内涵发展驱动下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实力。

上述环境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不可否认,加入WTO后我国农业产业化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种发展动因不仅来自于国内农业产业的合理规划,也间接来源于WTO协议的倒逼机制。因此,上述环境对我国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应是正、反两个方面。正因如此,上述环境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便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积极影响方面

从微观层面来看,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主要由农户和农垦企业构成。随着我国农产品出口由粗加工逐渐转向深加工,使得农垦企业成为了其中的主角。在资本逐力性的内在驱动下,WTO协议所规定的对等原则,为农垦企业产品出口它国而享受国民待遇提供了制度保证。从这一点来看,上述环境应释放出了积极影响。同时,配合当前国际分工体系的动态调整,以及电子商务模式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提升了农垦企业的国家视野,这就逻辑增进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实力。具体而言,这种竞争实力来源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如,目前国内的“墩皇网”,就是立足于开拓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模式的网站。从而,国际交易伙伴借助该网站,便能在分类栏目中快速搜索到商业信息。并且,电子商务本身具有无边界市场、无时间限制的优越性,从而就能改变因时差所带来的贸易困境。在此基础上,将增强国际贸易活动的无边界性和连续性。不难理解,这就降低了农产品出口的交易成本。

(二)消极影响方面

不难发现,WTO协议对我国农产品的进出口也带来了消极影响。消极影响在环境分析中实则已经部分提到,在这里又可以概括为:(1)农业组织方面。我国广大农村仍遵循着小农经济的发展路径,并在现行农村耕地制度条件下,也形成了以农户为单位的小生产模式。这将难以在产品价格、规格等方面抗衡国外产品。(2)农业技术方面。在农业技术标准未与发达国家接轨,且检疫监管缺位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出口的核心竞争力(产品品质是构成核心竞争力的核心)。(3)惠农政策方面。其它方面还包括:我国农业生产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首先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人多地少的小规模生产导致我国农产品生产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入世后,我国的农产品不仅面临国内市场的需求,还面临国际市场的需求,这就迫使我们要调整农产品的生产结构。其次,我国的农产品自然生产条件较差,即使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质量、品种结构也满足不了国际市场的需求(环境分析部分已经提出)。由此可见,借助和挖掘现有积极影响,通过优化农业组织资源来应对消极影响,便成为WTO协议下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策略的构建基础。就本文主题而言,以上消极影响方面的阐述,便为下文的对策构建提供了切入点。

对策

与传统对策所体现的就事论事不同,本文对策建立在系统观的基础之上。关于这一点,从环境分析中所提炼出的影响因素就可见一斑。为此,以下将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提升监管力度等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组织建设

加强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建设,需要从法人实体和渠道等两个方面下工夫。通过调研不难发现,农产品的价格、规格、包装、检疫等诸多要素,共同支撑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这就需要在继续增强农垦企业内涵发展的同时,加强农业合作社建设。农业合作社建设不仅要形成技术、资金互助功能,还要从国际市场开发、价格制定、规格统一等方面夯实基础。在渠道建设上,应大力发挥县域政府的行政主导或辅助职能。在加强组织建设的同时,应改变由国家财政直补的出口政策。为此,应在区域税收模式上进行适应性改造。在城乡统筹背景下,农业产业规划必然面临着形成城市与农村间产业结构互补性的任务。因此,为了打破已有不尽合理的产业结构,以及确保符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地方政府应在两个方面进行税收模式的改造:(1)针对高科技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应给予税收优惠。其优惠的模式可以采取非对称降低税率的办法,也可以通过后期经政府创新基金的发放给予变相优惠。(2)针对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诸如拉动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涉及到内生驱动力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以什么样的产业作为主导产业的问题。目前,尽管在增强城市与农村经济间的联系互动,但二者各自的经济内循环态势仍十分明显。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区域产业分别给予两大区域的重点产业以税收扶持。如,农村经济系统中的乡镇企业(主要是涉农产业)。与此同时,在针对资源指向型的产业而言,应通过提高税率的办法来减少负外部性的产生。

(二)强化制度建设

WTO协议作为约束成员国的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的分解和细化,从而形成我国各地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具体执行办法。在制度建设中应突出生产领域的实际要求,从执行力来看生产领域属于内环境,能在内控下得到贯彻。生产领域的制度应涵盖:产品生长、生产前的药物控制;加工流程控制,以及产成品的检验、检疫控制等环节。针对目前在制度建设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应加紧建立国家、地区、行业等层级的检验标准体系。由于国际标准与国家标准间存在着程度上差别,因此在涉及出口的农产品,企业应在国际标准体系要求下给予检验和检疫。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路下,还应从农产品的生长和生产全流程进行质量控制,关键在于追溯信息库。从而,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能及时检查到影响源,并减少产品的销毁范围。

(三)提升监管力度

监管力度的提升需要从政府公权力的实施,以及农产品生产组织的内控两个方面进行展开。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单纯依靠企业和组织自律监管是不能完全杜绝质量控制问题的,因此,各级政府应在公权力的应用基础上提升监管效果。由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分散于城市周边,且农户生产也分散于农村之中,这样一来,就为政府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呢,笔者提出几点建议:(1)将监管权限下放。在政府的科层组织结构下,可将农产品生产的具体监管权下放置县、区这一级。为了减少多层级委托关系所导致的偷懒行为,地级市的质检部门还应不定期的对下级监管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作为省级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则以地级市为单位以一个年度为周期,对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反馈信息进行评估,并作为对下属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2)引入声誉约束机制。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全社会公布各县域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并设立专门的栏目公布随机抽查后所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或地区。从而,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机会成本下,迫使相关企业和农户认真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职责。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不难看出,笔者着重从内涵发展的角度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策略进行探讨。通过内涵发展才能构筑起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核心优势。诚然,本文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对策安排,但仍从特有的视角对本文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相信随着实践的加深将不断深化对本文主题的认识。最后,本文权当抛砖引玉之用。

小结

WTO协议使得我国农产品进出口从6个方面受到影响。诸如,降低关税、提高市场开放度等新因素,必然对国内现有农业组织制造不少的麻烦;同时,在给予它国农产品国民待遇的同时,也导致政府公权力的支持力度被不断削减。在此背景下,应从加强组织建设、强化制度建设,以及提升监管力度等方面进行对策构建。其中,在加强组织建设的同时,应改变由国家财政直补的出口政策。为此,应在区域税收模式上进行适应性改造。针对目前在制度建设所呈现出来的问题,还应在全面质量管理下,从农产品的生长和生产全流程进行质量控制。在面对现有监管缺位的状况时,应围绕着将监管权限下放、引入声誉约束机制等两个方面下工夫。不难看出,本文着重从内涵发展的角度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策略进行探讨。通过内涵发展才能构筑起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核心优势。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提升,当前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还须开拓海外市场。因此,还应提升经济主体对WTO协议有关条款的理解程度。惟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在开放经济体系中游刃有余。最后,本文权当抛砖引玉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