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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规则

世贸组织规则

世贸组织规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反倾销 世贸组织 机遇与挑战

一、背景资料

对华最新一起反倾销案件可能要算2011年3月31日的美国Albaugh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出口到美国的反倾销案件了。针对化工行业的反倾销已经持续很长时间了。2010年3月31日,新安化工在获知关国对中国草甘麟提出反倾销后,第一时间告知五矿化工商会在商会的组织下,中国19家卞要草甘麟生产企业2010年4月7日在北京共商策略,积极有效地应对案件。在聘请律师后,新安化工与律师全力配合,商讨对策时,结合新安化工熟悉行业特点、市场和客户的优势,抓住最关键的申请人代表性的问题,提出最有利的抗辩点,并在应诉过程中积极配合律师做好损害问卷答卷以及听证会材料准备工作。

同时新安化工与进口商客户联系,希望他们作为美国草甘腾企业站出来反对,并与新安化工聘请的律师联系,统一应对策略.4月22日在听证会上,进口商的积极发言。给调查官员很大的影响,也给对手以震摄。

新安化工在案件之初,就专门把案件情况向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汇报,希望政府能够出面与关国方面进行磋商,反映新安化工急需解决的问题。政府连续与美国相关企业交涉,最终使得美国申请企业撤诉。

目前,我国的反倾销形势依然严峻,但是企业已经开始逐步积极应对,我们应从这些案例中了解应对措施,更好的面对机遇,迎接挑战。

二、我国的反倾销形势

(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外国对我国进行的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多

1980-1989年共64件,平均6.4件/年,1990-1999年共306件,平均30.6件/年,2000-2003年共188件,平均47件/年.2004-2006共174件,平均58件/年。而且在所有反倾销案件中化工类及其相关产品的案件占比很大,具体如下:

由表格可发现,化工类行业遭遇反倾销是我国反倾销案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解决该行业的反倾销问题将是一个刻不容缓的提议。

(二)可以根据反倾销强度指数估计我国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调查

反倾销强度指数为,表示在t到t+n时期针对i国反倾销调查或者反倾销最终实施的数量。表示在该时期内全世界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或者是反倾销最终实施的数量。表示在该时期该国的出口量。表示该时期全世界的出口总量。如果一国遭遇的反倾销强度指数大于1,说明该国遭遇反倾销的强度大于其在世界出口市场中的地位。具体数据如下:

从1999年到2008年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的ADI值基本稳定在4左右,而与其出口量类似的美国和日本则在1以下。虽然我国在世界出口中的比重逐步提高,但是ADI值却没有很明显的变化,说明我国反倾销形势不容乐观,还处在不利的位置。

由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虽然出口有了急剧的上升,扩大出口带来外汇,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下的巨大挑战,很多国家利用反倾销规则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以保护本国的某些产业。我国近年来出口不断扩大,现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出口大国,但也成为众多国家反倾销的针对重点,案件的不断增多说明我国的反倾销形势严峻,他不但不利于我国参加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容易对本国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具有很大的打击。

三、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价格确定

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草甘膦出口均价为5000~5500美元/吨,而美国市场均价为29000美元/吨(折纯),两者之间的巨大价差此后虽然有所变化,但却一直存在 。虽然由于之后大量企业进入该行业造成原材料价格上涨,但从总体上看,相比国外来说我国资源的价格较为低廉并且我国长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获得国家的补贴和赋税的减免,因此出口的价格一直保持在低位。这就使得我国草甘膦在进行出口时,具有价格上的竞争力,容易扩展海外市场,有利于我国化工行业的出口贸易。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如此低廉的价格可能会对国外的企业造成损害,容易引起他国的贸易保护,企业进行反倾销行动。若确定为存在倾销,对我国商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将对我国的出口造成严重的打击,并且给企业带来损失。

虽然在WTO的规则下,我国在应对反倾销案件时,如果企业能证明其产业在制造、生产、销售该产品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方可采用本国价格,否则采用替代国价格。然而证明市场经济条件绝非易事,需要有完整的会计资料和相应记录等,且时间长,容易让不少企业望而却步,但是若采用替代价格法,对我国将十分不利,在选择替代国时,曾将韩国、新加坡作为我国的替代国,但仅劳动力成本来看,就是我国的好几倍,因此,这是十分不合理的。且在选择替代产品时,例如,对我国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调查,采用了印度最好的苹果作为替代产品,这也是不合理的,容易给我国产业造成巨大打击,以后难以进入该市场。

(二)供求状况

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企业面临的就不在是国内这个封闭的小市场,而是一个全球性的大市场。草甘膦是一种化工产品产品主要用于除草剂中,是全球用量最大的农药,而各国农业都是一国之基本,因此其在整个大市场范围内有较高的需求量,容易将产品出口到国外市场上并以其优势占有较高的份额,国内企业可以通过拓展供给获取较大的销售量,增加企业的利润,促进我国在化工行业的出口贸易经济发展。

然而近年来我国化工行业发展迅速,且科技含量低。很多企业只看到了短期的经济效益,盲目的投入大量资金、扩建基础设施、不断地进行规模化生产,使得国内供过于求,产能过剩,而不得不将产品大量的在国外市场上低价销售,有时甚至严重过剩,难以售出。一方面,过多企业进入使得原材料需求上升,成本增加,且同时产品价格仍维持低廉,企业的利润变得微薄,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为了更有利于自身企业的出口,很多国内的企业相互之间缺乏有力的组织进行联系,形成统一战线进行出口获取利润,而是在国内就采取相互竞价,导致恶性竞争,压低出口价格来获得国际市场份额,这不但容易降低企业自身的出口利益,而且容易不顾行情低价出口,容易造成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自然会引起国外的反倾销。

但是,面临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它既是一种压力,更是一种动力。反倾销调查是调整企业管理和产品结构的驱动力,有利于企业逐步实现国际化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改变以往看见短期行业繁荣就盲目进入,注重企业长期的发展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开放市场与贸易保护

所有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都必须签署一份关税减让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国关税降到较低的水平,并且成员国之间实行最惠国待遇以实现WTO组织下成员间的自由贸易,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这就意味着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大可能,我国加入世贸之后面临着一个更加广阔的自由市场,产品将不受以前高关税的贸易壁垒,可以以较低的关税税率进入他国,更加公平的参与其他市场的竞争。

但是虽然关税壁垒被WTO限制,非关税壁垒逐渐抬头,而反倾销就被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者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该措施的实施过程相对机动灵活,无需经过一国立法机构审议,更无需接受国际协定的约束,只需要行政部门就能做出决定是否实施反倾销。特别是在认定反倾销第二个要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即对已建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对已建产业的实质性威胁、对新建产业的实质性阻碍的问题上,由于《守则》中对于“损害的威胁”如何确定未做规定,对于什么叫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的定义比较模糊,并且已有的《守则》和欧美各国反倾销法中对损害的认定标准较低,而且不太严格。因此给了想反倾销的国家较大的自,容易被他们用来保护本国产业,转嫁经济危机,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四)预警机制

有时为了处理存货、收回部分资金、减少损失而导致偶然性的倾销或者是存在三级价格歧视,由于需求价格弹性的不同而造成持续性的倾销,这些都是存在的,因此在WTO规则下也存在着微量原则,即如果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为微量,或者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者潜在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反倾销调查。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则属于微量,若数量被查明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不足3%,则其数量可忽略不计。

若能有效地利用该项原则,则能够帮助我国出口企业减少可能发生的倾销案件。通过预警机制,定期向国内提供报告,使国内企业尽早了解到可能构成倾销的产品,提前将出口数量减少,将倾销与未倾销的数量结合起来,使我国倾销的数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达不到构成反倾销案件的标准,以免商品被征收很高的反倾销税,产品以后很难再重新出口到其他国家,打击该行业。

但是我国的预警机制还不完善,国内在反倾销预警机制建立的理论研究方面还跟不上企业的需要。许多信息掌握在政府手里,企业很难获得可信的数据来源,很多企业不了解国外同类产品的基本情况,甚至一部分出口企业不了解自己商品的外销价格,因而对于潜在的反倾销很难预见,难以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面对反倾销调查措手不及,盲目慌乱的情况。同时,很多行业协会对进出口国的反倾销的法律和流程虽有一定的了解,但职能定位不明确,与企业的联系有待加强,代表性不强,没有大局观念,很难将行业里的企业联合起来。很难为企业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四、应对挑战的措施

(一)争取市场主义国家地位。

若要实施反倾销,必须存在三大要件,即存在倾销,实质性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其中,存在倾销的重点即是确定价格,如果我国能够争取到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则我国确定正常价值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1、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2、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的最高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计算价格。而如果采取这三种方法确定产品价格将对我国的出口十分有利,因为我们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积极应对反倾销案件,来证明我国的价格构成并未受到管制,是合理的,并不存在价格过低进行倾销的行为。

因此,我国首先自身应当不断的加大开放的程度,逐步放宽政府的管制,减少政府在利率、汇率等要素价格形成方面的干预,使市场根据现有状况进行自发调节,向经济化进一步迈进。同时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媒体,大力宣传我国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措施以及相关的落实情况,表明我国从计划经济已经进入到市场化的经济条件下。同时可以邀请国内外的专家或鉴定机构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进行评估,以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反对歧视。

(二)转变出口方式与竞争方式。

目前,我国化工企业出口主要以价格竞争为手段,而发展也主要依靠规模化来获取市场份额。我国应提高进入行业的门槛,防止很多企业看到价格上涨就纷纷上马该项目,同时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对资金进行合理的引导,进行有效地配置,使资金流向附加值高,技术性强的产业,努力改变我国在国际分工格局和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使我国从加工制造等中低端产业链中走出,注重采用先进的技术与方法,生产技术密集型产品进行出口。同时注重产品的研发和品牌的建设,从原来的单一价格竞争转变为质量包装等非价格竞争并存的优势。

在国内,还要注重建立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各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同合作,制定统一的对外出口策略,防止产品还未出口到国外便在国内相互竞争,不但不利于出口的发展,而且对企业来说也会承受巨大的损失,造成大量企业倒闭,资源的浪费。

(三)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

虽然我国很早就加入了WTO,但是我国在出口方面仍然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因此,我国需要培养人才,壮大协会的力量。由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如:建立重要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监测体系和预测体系,关注同类产品进口价格和出口价格的差异,控制和预警有可能出现的反倾销指控。另外还要熟悉进口国的相关法律和产业情况,可根据有一时期的情况设置一定的价格和数量预警线,并及时监控。

一般情况下一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前,大约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准备申诉材料,而这段时间则会有征兆表现出来,若建立了有效的预警机制,国内企业则可以及时获得该方面的信息,及时与国外进行协商,提高价格或者减少数量,有利于企业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规模等,一方面有利于企业节约资源另一方面也能减少我国反倾销案件。

(四)企业积极应诉

从上诉案件中可以看出,企业的积极应诉是反倾销案件应诉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当某个行业面临反倾销案件时,单个企业显然很难应对,出口企业要在国家反倾销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及进出口商会的共同协调和支持下联合起来,尽早了解反倾销调查的要求,做好应诉材料的准备工作,对确定价格的会计材料与审计材料要准备充分。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特别要注意律师的选取,虽然可联合进口厂商进行应诉,用进口商提供的律师,但在应诉之后由于进口商经由其律师可获得大量有关价格的真实信息,不利于日后的价格谈判和出口,因此要特别慎重选择。且律师应熟悉国际法,能够有力的为出口厂商争取最大利益。与企业一起准备材料、积极应诉。

五、总结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一直面临着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它不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现象,因此,我国在经历这么多反倾销问题后,应当从问题中进行总结,不断完善我国有关反倾销的立法,加强企业的应诉意识,培育全面的国际性人才。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履行世贸组织有关反倾销的规则时,化挑战为机遇,进一步证明我国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我国的出口铺平道路,加快我国经济的腾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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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田亦夫.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侨乡论坛》

[7]我国频遭国外反倾销的原因与对策.中国集体经济.2012

[8]翁新红.困境中求生存,战斗中变强大――新安化工草甘膦反倾销经验谈

世贸组织规则范文第2篇

在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前,中国未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此后,中国提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原则:没有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世界贸易组织是不完整的;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简称新三原则。

从旧三原则到新三原则,可以说中国的立场没有实质性改变。但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历了多次贸易谈判,关税不断降低,并且就一些非关税问题达成了协议。因而即使允许中国恢复创始缔约国地位,实际也不能确定应恢复到什么程度。同时,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整对象扩大,也不能仅仅作出关税减让就可以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

中国新三原则的提出,反映了中国对自己力量的信心,以及对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的本质认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建立在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中国要履行作为成员的义务,但同时也要享有作为成员的权利。

但纵观《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并没有明确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反,《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对WTO相关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待遇的某些规定,还明确规定中国不享有这样的权利和待遇。例如,中国自加入时起取消属于反补贴协议第3条的所有补贴;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等。发展中国家享有的、自WTO协定生效时起的过渡期,中国也不享有。中国虽然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但这些规定对中国来说,如同中国1995年1月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样。但另一方面,《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也没有明确中国不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而以发达国家的身份承担义务。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的这种态度,反映了其他成员或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要求某种程度上的承认,但鉴于中国的经济规模、增长潜力,《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采取了务实的态度。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是对中国量体定做的。这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段和第9段表现得很明显。

中国在哪些事项方面享有发展中国家的待遇?鉴于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的认可,以及中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这一问题表明的态度,《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采取的务实态度,对中国不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享有的权利的明示规定,以及根据国际条约的习惯解释原则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做法,可以认为,凡是《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不享有发展中国家待遇的,中国都应该享有。条约解释者不应赋予条约中没有规定的含义;如果条约的制定者想表达某种意图,他们会在条约条文中明示这样做。对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来说,也是如此。因此,中国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有关成员主张享有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和待遇。面对其他成员可能采取的、拒绝中国按发展中国家享有权利的无理做法,不是应该由中国证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具体规定中国应享有这样的权利和待遇,而是应该由其他相关成员证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没有给予中国这样的权利和待遇。

客观上讲,WTO协定规定的自该协定生效时起的过渡期,有的已经过期,有的即将过期。同时,中国政府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同时,已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作了充分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质上已经利用了这一过渡期。另一方面,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特殊的、差别的待遇,道义的多于实体的。因而,对中国来说,更重要的是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一地位,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制定更加公平的贸易规则,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大的实际利益。

中国实施世贸规则的方式

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就承担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履行义务的重要或主要方式,是使其国内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相一致。WTO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在WTO协定其他相关协议中,也有类似规定。

WTO协定的上述要求,反映了当前的一种现实:WTO协定,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在各成员国中还不能直接适用。换句话说,各成员的个人、经济实体,还不能直接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发起国内法院程序、主张权利,国内法院不能直接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作出裁决,行政机构执行的、法院适用的是国内法。至少从WTO方面来讲,不认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这样的直接适用效力。但世界贸易组织也不禁止各成员根据国内法律制度,自主决定直接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阿根廷对鞋只保障措施案、印度专利保护案以及美国301条款案,都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中国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实施世界贸易规则的方式,在中国加入世贸之前讨论的比较多。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中国不能直接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其依据主要是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的现有做法、权利义务的平衡。另一种则认为中国应直接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其依据是类似于中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国际协定优先的规定。由于中国宪法中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这样的讨论仅是参加讨论者依据各自的理念提出的一些见解。《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对此作了规定,尽管不是很明确,对中国来说也不是很理想。《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规定WTO协定和该议定书的规定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 WTO协定和该议定书中承担的义务。

乍看起来,中国似乎以制定、修改国内立法的形式,实施根据WTO协定承担的义务,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这也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中所规定的中国所希望的态度。在该报告书第三部分政策制定及执行框架第67段中,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但根据《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该段文字并不构成中国的承诺。与此相关的构成中国承诺的是第68段:“中国代表确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央政府的其他措施将及时颁布,以便中国的承诺在有关期限内得以充分实施。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措施未能在此类时限内到位,则主管机关将信守中国在WTO协定和《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项下的承诺。”这一承诺,使中国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问题复杂化了。

有观点认为,中国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方式,以不直接适用为原则,以间接适用为例外。换句话说,以制定国内法律、规章为原则,在没有国内法律、规章时,以直接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为例外。这一认识的依据可能是上述的第67段和第68段。但被认为是原则依据的规定,不属于中国的承诺范围,而被认为是例外依据的规定,却属于中国承诺的范围。

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规章的制定,都需要经由一定的程序,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含义也有一个逐步澄清的过程。即使中国的国内立法、规章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每一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但难以保证中国完全实施了承诺。就以美国有关保障措施的立法为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的规定本来源于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中的例外条款。而在美国对羊肉采取保障措施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适用的美国保障措施立法中规定的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被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的规定。

根据对上述第68段的字面理解,在中国不存在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中国政府的各行政机构需履行中国政府对其他成员的义务。这一方面使得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主体由中央政府(成员)扩大到各行政机构(成员内的机构),另一方面也使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中国的直接适用成为可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和现有做法,由成员对其领土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遵守相关规定负有全责,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遵守这些规定。负有责任的成员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其遵守。如遇无法保证遵守的情况,则适用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其他义务的规定。

原则上,一成员如何实施其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承担的义务,是该成员内部的问题。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裁定某一成员的某一措施与某一适用协议不一致而笼统建议有关成员使措施符合该协议的原因。在国内缺乏相应的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况下,有关成员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是要求有关机关直接适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二是迅速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当然采取这两种选择的前提是被裁定违反了有关义务,或者至少是被指控违反了有关义务。

中国政府的态度是积极地履行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作出的承诺。世界贸易组织的现有做法是推定各成员诚信履行对世界贸易组织作出的承诺。因而,中国政府的做法应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制定相关的立法、法规和规章。无论是积极履约还是诚信履诺,都不保证也不可能保证不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正如美国连连被诉违反义务,也确实被争端解决机构多次裁定违反义务,而人们并不怀疑其恶意违约一样。但上述第68段的承诺,无论如何,都使中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被动。

反倾销、反补贴中的替代国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美国和欧共体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一直采取使用替代国的做法。这种不公平做法极大损害了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利益,制约着中国产品的出口。中国企业在对外国反倾销调查进行应诉中,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其制造、生产和销售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的,有些企业在这方面的抗辩获得了成功。

但《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5条保留了美国、欧共体的这种做法,并以多边适用的法律文件存在。其结果是,不仅美国和欧共体可以继续以前的做法,而且以前对中国出口产品没有采取这种做法的其他成员,也可以适用这一规定,在确定中国产品的价格时,可以使用替代国的做法。

当然,《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并没有将替代国做法作为惟一的方法。它允许进口国在使用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和替代国价格中进行选择。但这种选择是有先后次序的,有条件的。只有受调查的中国生产商能够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进口国才适用受调查产品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在受调查的中国生产商不能进行这样的证明时,进口国可以使用替代国价格。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第15条的微妙之处,在于它根本没有使用“替代国”这一术语,以至于许多人认为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不存在替代国要求。确实,第15条是这样规定的:“WTO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既然是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这不是替代国又是什么呢?

第15条中也规定了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不使用替代国的情况。一种是上述受调查的生产商向自己证明其所在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另一种是中国根据进口国的国内法律证明自己(中国经济)是市场经济,或者证明某一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一旦中国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则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对中国不再适用;一旦中国证明某一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对该产业或部门不再适用。否则,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将对中国适用15年。

替代国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国经济制度的歧视。受调查的中国生产商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自己证明所在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作用是有限的。同时,在受调查的生产商在某—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证明所在产业具备经济条件之后,这一证明对以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是否有效,并不清楚。从上述对有关中国证明的效力的明示规定来看,企业证明的效力仅仅限于该程序,不具有替代国规定不再对该产业适用的效力。中国企业在外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远远超出国外企业在反倾销调查应诉中的举证责任。

同时,应当看到,中国如何根据进口国的国内法律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或证明某一部门或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根据进口国的国内法律这一规定看,似乎应当遵循进口国的国内程序。中国如何启动这一程序,进口国有无义务作出善意的反应,都不清楚。看来,中国只好与进口国进行双边磋商。如果中国认为进口国对中国的要求根本不作出积极的反应,中国是否可以将其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从现有的《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看,除了15年终止替代国这一规定外,似乎并无对进口国的确切义务。

对替代国这种做法,中国谈判代表在谈判中无疑提出了反对。“中国代表对某些WTO成员以往采取的措施表示关注,这些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在未确定和公布所使用的标准、未以公平的方式给予中国公司充分的机会提供证据以维护其利益以及未说明作山裁定所依据的理由,包括在裁定中进行价格比较的方法的情况下,对中国公司征收反倾销税。”(工作组报告第151段)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以美国为例,美国商业部自己决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除非商业部自己改变这一决定,否则这一决定一直有效。商业部的这一决定也不受司法部门的审查。在这里,美国一直推祟的司法审查原则并不适用。

作为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歧视的一种补偿,工作组报告中也规定了进口国应承担的某些义务。其中包括:在适用市场经济标准和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之前,已通知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提前制定并公布认定相关产业或公司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标准;提前制定并公布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实质上是中国与其他外国妥协的产物。美国等不想放弃现有的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替代国的做法,而在谈判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中国加入世贸条件必须满足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要求),中国也无法让美国等成员放弃这一点。也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尽管是对中国的歧视,但从全局来看,也是一种共赢的结果。

对补贴利益数额的确定,《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也允许其他成员不依据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这实际上也是替代国的规定。反补贴协议第14条(d)要求与所涉货物或服务在提供国或购买国现行市场情况比较确定补贴利益。在最近的美国对加拿大针叶木材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案中,专家组裁定美国根据美国的市场计算加拿大的补贴额,与反补贴协议不符。与倾销替代国的规定相比,有关补贴替代国的规定含糊,对进口国的约束义务少。目前在其他成员还没有对中国产品大量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情况下,这一规定的不利影响似乎还没有显现出来。但是,在对中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调查替代国规定到期后,或者在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大量开始反补贴调查时,该规定的不利后果就会表现出来。比倾销替代国规定更为不利的是,有关补贴替代国的规定,没有终止日期。

总体评价

《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的上述特征,与中国本身的情况是密切联系的。中国从提出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地位的申请,到最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历经15年之久。而有些成员几乎一提出申请就获得了批准。这些都不能脱离中国自身的情况去评价。

中国申请加入世贸的这15年,正是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15年,正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15年,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这 15年中,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也在逐步形成。但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中国目前仍处于过渡经济或转型经济状态。

中国是一个大国,人口众多,其贸易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排名世界第4位。可以预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世界贸易的影响,无论是对其他成员,还是对中国自己,都将是巨大的。中国市场为其他成员提供的贸易机会,中国产品和服务对其他成员的影响,都不能小觑。

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其他成员在中国申请加入世贸时会利用这一机会提出苛刻的要求,谋求最大利益。某些成员的国内法律制度,其他成员中企业的利益,都会要求其他成员在获得新的利益的同时,保留以前享有的利益,尽管这些利益可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不符。而对中国而言,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承受必要的损害的范围内,作出减让,加入世贸组织,是有利于中国的长期发展的。这种利益诉求互动的结果,就是相关成员的双赢或多赢。

有关替代国的规定对中国适用15年,过渡性保障措施对中国适用12年,纺织品与服务产品方面的市场扰乱在纺织品协议终止后再对中国适用4年。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过渡性审议机制,对中国适用8年。15年,正是中国申请加入世贸的时间,也正是中国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今后的 15年,由于中国加入世贸,中国的贸易条件发生了质的改变并获得了世界贸易法律制度上的保证,可以有信心地说,中国经济不会因为《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包括的上述规定而受到严重阻碍。实际上,它们原来就存在于那里。而现在只是明确给它们规定了一个必须终止的期限。另外,有关非歧视待遇的规定,可能代表了许多成员对该待遇的新认识。在今后的相关谈判中,非歧视待遇全面纳入世界贸易组织制度而普遍适用,也是有可能的。

世贸组织规则范文第3篇

毛德龙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说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这个回合的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设置了更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战以后。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以解决当时进出口中关税过多而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问题。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待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以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相关内容取代。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关贸总协定)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议题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开帷幕(也称乌拉圭回合)。该轮回合先后有125不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回合,历经8年多时间。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各参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体达成了协议草案。1994年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完成了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依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或WTO)是一个常设性的负责全面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行政机构,它的职能除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所具有的监督协定的执行以外,还负责审核各成员方的政策,解决贸易争端。

其次,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不仅包括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并把过去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贸易何题.也纳人了调整范围。世贾组织不仅扩大了货物贸易的调整范围,而且将调整的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再次,原先的关贸总协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而生效的。按照这个协定书,参加国同意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该协定有联系的贸易关系和在该协定各附录中有联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适用的框架,不再是 “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世贸组织协定》还改变了各缔约国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协议的做法,把包括在该协定附录1、2、3中的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录4中的四个协议,成员方才可以选择参加。世贸组织进一步强化并澄清了关贸总协定中不很明确、易被误解的规则,同时,把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主要有部长级会议、常务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等,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秘书处等。部长级会议由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它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由所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适当时召开会议,负责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争端解决职能、贸易政策评审职能。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分别负责各相关协议的执行监督工作。上述理事会的成员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在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牛,分别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所赋予的职责。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负责各单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和秘书处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体系

在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承担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法律体系,故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除了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外,还包括:1994年4月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长会议决议与宣言》、部长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录4《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农产品协议)、《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申请协议》、《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议》、《关于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保护措施协议》;附录1B《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附录1C《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录2《关于对争端处理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附录3《关于贸易政策评审机构》;附件4《关于若干单项贸易协议)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关于牛肉协议》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主要有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购制度、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此外在《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都有所涉及。

世贸组织规则范文第4篇

11月23日,中国要求世贸组织(wto)在11月30日的会议上成立一个三人争端解决小组裁定与美国最近的贸易争端。

11月6日,中国就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光伏补贴措施,提出与欧盟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9月17日,中国就美国在关税法修订法案(即gpx法案),提出同美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接连几个月,“wto争端解决”被反复提及。除了中国作为申诉方的案件,今年以来,美国、欧盟、日本等曾先后对我国出口产品相关政策向wto提起诉讼,一些新兴经济体如印度、巴西、阿根廷等也频频对我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措施,就在11月15日,墨西哥就中国纺织品和服装补贴政策提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

 

人世11年来,中国11次作为申诉方,29次作为被申诉方,92次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在中国提起申诉的案件中,被诉方只有美国和欧盟,其中中国胜诉的案件,不仅缓解了中国的贸易压力,也对中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起到了良好的带头作用;另一方面,以中国作为被诉方的案件增长速度很快。涉诉争端直指中国经济政策。”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榄叶表示。

 

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政策交锋就像两个人的街边篮球赛,在互相冲撞中摸索触及对方的底线,从而确定未来的规则。鉴于中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有待完善,中国执行世贸争端解决做出的裁决也终将迫使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

 

运用世贸争端解决维护产业利益

“我们主要运用两种方式来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国产业的权益,第一种方式就是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我们可以对在双边贸易磋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对一些国家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上诉wto;第二种方式是我们支持中国企业在实施贸易救济调查国运用当地所在国和所在地区的法律程序来挑战不公平的措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商务部始终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作为维护国家和产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平台,积极将美欧等对我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成员妥善解决贸易争端的正常途径,“加入世贸组织11年来,我们针对美国、欧盟等成员国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措施累计主动起诉了11起案件,目前,这11起中已经有8起有了最终的裁决和结果,中方多数案件获得胜诉。”他举例说,在诉美国四项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中,wto上诉机构澄清了“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含义,裁决美国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违反规则。一是不能随便地把我们的国有企业说成是公共机构。二是不能双重救济,美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经常用的是双重救济的措施。美国的这两个做法,wto上诉机构都明确认定为违反世贸规则,这样就使美国不得不修改其相关的国内立法;在诉美国禽肉限制措施案中,专家组全面支持中方主张,裁决美国限制禽肉进口的立法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美国被迫废止其相关立法;在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中,上诉机构裁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违反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欧盟同样被迫修改其反倾销条例,降低对我国紧固件产品的反倾税率,并表示将复审其他52项涉华的反倾销措施;在诉美国反倾销归零措施案中,专家组裁决美国在对我冷冻暧水虾和金刚石锯片反倾销调查计算中的“归零”做法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为我国企业赢得了公平待遇。

 

参与世贸争端解决案件分为中国作为申诉方和中国作为被诉方两类案件。“在参与世贸争端解决案件中,商务部不断拓展贸易争端解决途径,一方面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则进行抗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贸易争端,最大限度维护我合法权益,避免了经贸争端的政治化和对双边关系的伤害。另一方面,在部分案件中,积极探索通过磋商和谈判等途径妥善化解贸易纠纷,有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沈丹阳说,在美国、墨西哥诉我国税收补贴案和美国、墨西哥、危地马拉诉我出口补贴案中,我方与起诉方就有关问题达成谅解,维护了双边经贸关系大局,妥善化解了外方对我补贴措施的关注,也为国内产业赢得了最大利益。通过妥善解决大量贸易纠纷,我国积累了通过国际法和平解决国家之间经贸争端的宝贵经验。

 

“中国在应对案件中态度积极,处理争端解决的能力得到了很好锻炼。”在10月21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年会上,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杨国华表示,经过十年来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参与,中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件机制,增强了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能力。

 

加入wto,中国既是规则的执行者,还要做规则的制定者。世贸争端解决规则是否存在缺陷?如何参与修改?中国逐渐参与世贸争端解决规则修改的谈判。例如,中国参与了修改和澄清《争端解决谅解》(dsu)谈判,针对第三方权利、条约解释、机密信息保护、发回重申、发展中成员利益及双边磋商等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建立更加明确合理的多边规则。

 

涉诉争端直指中国经济政策

作为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朱榄叶教授跟踪研究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所有案件。她表示,在中国提起申诉的案件中,涉诉争端既有具体措施,也有法律本身,以中国作为被诉方的涉诉争端直指中国的经济政策。中国政府应当审视国际贸易争端背后所体现的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问题,对中国过去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验进行及时的总结,及时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政策和方法。

 

在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年会上,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杨国华指出,我国在wto争端的被诉和败诉情况近年均有所增加;在中国涉及的案件之中,特点明显,主要涉案国家是美国、欧盟和墨西哥。杨国华称,这与美欧等成员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有关,但同时,我国地方政府有关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审查机制不健全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例如,由于少数地方政府出台不符合世贸规则的补贴措施,导致世贸成员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对我国某些产品的生产和贸易造成了很大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刘敬东对中美“双反措施”案中,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国有银行发放的贷款是否有“专项性”,以及中国的银行利率标准能否作为可比基准等诸多问题的相关裁定进行了反思。他认为,上诉机构的裁定实际上就是认定我国目前实施的某些经济管理方式以及国有银行运作模式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他指出,市场经济模式是中国人世的一大前提条件,也是必须承担的wto义务,坚持市场经济道路、推行市场化关乎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向,而且关乎中国是否遵守了已作出的国际承诺和法律义务。

 

贸易政策审查清理机制有待完善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一旦做出裁决,涉案方面临执行裁决结果的问题。为尊重世贸争端解决裁决,商务部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推动世贸组织规则的实施,履行透明度等各项义务。据了解,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修改法律法规工作。我国政府的30个部门,共清理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全国共清理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商务部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已经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基本一致。例如,在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方一方面加强法律抗辩,维护出口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商务部会同国内主管部门,推进矿产资源领域开采、生产、销售体制改革。

 

虽然中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但从近几年美欧等成员提起的反补贴调查案件和wto贸易政策审议情况看,同一争议在贸易政策审议中被反复提及而最终导致中国卷入wto案件争端的情况屡见不鲜,“可见中国国内仍有少量法律制度和贸易措施成为引起贸易摩擦的导火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徐志群副巡视员在10月21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年会上指出,要及时地审查和清理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方承,诺不一致的规定,依然是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义务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统一实施的必然要求。

 

据了解,我国并非没有法律规范出台前的审查制度。早在加入wto前后,我国就开始建立法律规范出台前的审查制度。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和200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对相关法律规范出台前的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明确“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施行”。

 

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不少国务院部门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但鲜见对“与世贸规则是否一致进行审查”的规定。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徐志群介绍,目前我国只有辽宁省、天津市、甘肃省3个省级政府以及本溪市、抚顺市、苏州市、无锡市等4个地级市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对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审查。在实践中,是否审查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措施与世贸规则一致,取决于该地区、该部门的重视程度和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世贸规则和相关知识的了解掌握程度。

 

世贸组织规则范文第5篇

(GATT),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WTO现有成员国150个(截至2007年7月),另约有30个国家和地区正在申请加入。

该组织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一个论坛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

(1)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它的目标是各成员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削减关税,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其他贸易障碍和歧视待遇,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

(2)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作用

第一,它较大幅度地降低了世界各地进口关税的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条可以说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作用。

第二,它规定了国际贸易中的各项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有秩序进行。如:

①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充分体现了各国家平等的精神。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

②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是WTO的根本性原则,是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的所有障碍的原则,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这一原则由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以及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一般法律数量限制原则)等组成。

③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缔约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国际贸易政策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缔约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以公布的贸易政策为解决依据。各缔约方要定期接受WTO政策评审。

④市场准入原则: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是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向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控制,体现了一国的法律精神。此原则允许缔约方根据发展水平。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开放市场,最终实现贸易自由化。

⑤磋商协调原则:磋商协调是WTO解决缔约方之间贸易争端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目的不在于保证争端的解决严格符合WTO的规定,而在于求得当事人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争端的办法。以此来保持缔约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不主张采取报复措施。

⑥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第三、实施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使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得到进一步发展。

(3)我国与WTO

①中国走向WTO的进程

中国曾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84年11月获得了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地位。

1986年,中国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从此开始了长达15年艰难的复关和“人世”历程。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这标志着中美就中国加入全球最大贸易组织的双边谈判正式结束,从而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000年5月19日,中欧双方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达成协议。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以全体协商一致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

②中国加入WTO的三条基本原则

WTO既然是一个国际组织,没有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参加是不完整的;

中国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加;

中国加入WTO,其权利和义务一定要平衡。

③中国加入WTO的意义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深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世贸组织自身发展的需要。从长远来看,中国人世是利大于弊的。

有利的一面:

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分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利于我国扩大出口和利用外瓷有利于我国在平等条件下参与世界竟氰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继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贸易规则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而中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从而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两岸尽快实现“三通”。促进内地与港澳台的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