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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会计

上市公司股权会计

【摘要】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存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本文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针对企业将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企业应作全面收益报告,改进业绩报告模式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面收益;业绩报告

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前,由于大部分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是不能流通股份,企业通常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以前不能上市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股份。新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核算和披露方法更加复杂,报表使用者可能难以理解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经济含义。因此,有必要结合新会计准则的实际执行效果,及时发现会计核算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股权投资类别与适用准则

按照新会计准则,企业应该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类别划分,适用不同的具体会计准则。投资企业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投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如果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则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进行核算。相比而言,新会计准则核算方法的变化主要针对适用CAS22的股权投资,这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CAS22规定,企业对取得的股权进行初始确认时,必须首先对其进行分类。由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只能选择将其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财政部2007年11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CAS22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初始确认完成对股权的分类后,在整个持有期间不得改变该金融资产的类别。除非因为持有股份增加的原因,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控制,企业应改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上述金融资产分类的规定意味着,大部分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在持有期间都将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和披露。本文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企业将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和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业绩报告模式的政策建议。

二、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和披露案例分析

2008年4月10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同时了2007年度和200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海通证券2008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指标见表1。

海通证券2008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98亿元,但是,在公司没有分配现金股利的情况下,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仅比期初(上年度期末)增加4.12亿元,说明一半以上的净利润没有导致股东权益增加,其原因在于新准则对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按照分类不同采用不同核算方法。CAS22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按照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方法,海通证券将持有的一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7年期末余额达27.67亿元。根据2007年度财务报告,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高达11亿元(扣除递延所得税影响)。2008年第一季度海通证券出售这部分股票时,除了把处置收入和出售股权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以外,与其相对应的资本公积也一起转入本期投资收益,包括在报告期利润总额中,因而造成报告期投资收益大幅度增长和利润总额同比增长的假象。

另外,从表1中可以看到,由于报告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减少产生了5.85亿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减少产生的损失在权益中报告,使投资者不能真正理解证券市场变化对企业业绩的实质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利润的定义是,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根据基本准则对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的定义,这四个要素都导致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因此,利润也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等额变动。由于把以前期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当期利润,使得所有者权益变动额和净利润金额产生差异,也客观上造成当期利润包含了以前期间经济活动的结果,和利润定义中强调的“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相矛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30)准则指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非流动资产披露。按照CAS30对流动资产的界定,决定股权投资是否为流动资产的判断标准是企业是否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之内出售所持有的股权。按照CAS30对流动资产的界定,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权应该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才出售的股权。因为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直至实现时再转为利润,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也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这部分利得或损失存在的不确定性。但是,CAS22没有对资产流动性分类进行明确规范,企业初始确认时几乎可以任意选择把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企业在持有期间可以随时根据市场状况出售所持有的股票。在现有准则的披露规范下,对于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股权,即使企业已经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之内处置,依然可以将其作为非流动性资产报告。海通证券2008年第一季度就变现了相当部分2007年12月31日还作为非流动资产披露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说明了资产负债表披露存在的资产流动性划分问题。造成报表使用者无法根据资产负债表信息准确预测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利润表的时间,损害了财务报表信息的预测价值。

三、改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信息披露的建议

解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信息披露对企业利润影响的有效方法是引入全面收益报告模式。全面收益是指会计期间所有与所有者投资和分配无关的净资产变动项目,包括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定义的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IAS1)进行了修订,规定企业不得在所有者权益表中报告会计期间除了股东投资和对股东分配以外原因造成的净资产变动项目,原来直接计入权益的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和净利润一起在全面收益表中报告,全面收益成为最终反映企业当期业绩的汇总收益数据。在全面收益报告模式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额首先在其他全面收益项目中报告,当企业处置该资产时再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净利润报告。因此,仍然存在当期报告净利润包含以前期间经济结果的问题。为此,IASB特别指出,构成全面收益的所有项目都符合IASB对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和净利润项目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对理解企业的经济结果同等重要。IASB的论述也提示投资者注意对全面收益及其构成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而不应仅仅关注净利润指标。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分类,本文建议应根据企业管理层的处置计划,把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处置的股权投资转移至流动资产项下单独披露,提示报表使用者企业已经计划处置该部分金融资产。

四、结束语

在我国现有业绩报告模式下,企业把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和披露,导致当期报告的净利润包含以前期间经济活动的结果,降低了收益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在企业财务报告中突出全面收益的概念,引导报表使用者关注企业报告期间所有经济活动和环境因素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结果,有助于人们更全面地理解企业的业绩,有效地避免新会计准则对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和披露可能造成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业绩的错误理解。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上海:立信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219.143.74.24:8080/a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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