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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查控嫌疑车辆方法

夜间查控嫌疑车辆方法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交通工具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机动车辆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作案和潜逃提供了便利,利用机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的严重暴力案件逐年上升,各种跳跃式的跨区域作案,作案后向异地逃窜的动态犯罪特点日益突出。犯罪分子之所以如此疯狂,其原因之一就是利用了当今非常便利的机动交通工具,有的就直接利用盗抢来的赃车进行流窜、潜逃或伺机作案,因而对各种嫌疑车辆的现场查控便成为公安机关经常运用的一项重要的查缉手段。

由于犯罪嫌疑车辆在夜间作案易于隐蔽、易于逃窜,夜间也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理想时间。警察在夜间对犯罪嫌疑车辆进行查控时,现场光线昏暗,不利于观察和识别,对潜在的危险不易发现,行动中又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车辆查控现场往往处于“敌暗我明”的状态,因而夜间查控嫌疑车辆具有对抗性强和危险性大的特点。下面分析几个典型案例。

1997年1月7日,3名操北方口音的男性青年从广东省潮阳市峡山镇租乘汕头市一红色桑塔纳出租车,沿广汕路向西行驶。途中一人称要大便,司机便按要求将车驶进路南侧叉弯内停靠。车刚停定,该3人一前两后,将司机套勒颈部,意欲杀人劫车。此时,陆丰市公安局铜锣湖派出所两位民警驾车路过此地,见此车情况有异,便停车上前盘查。一民警下车走近出租车低头向车内察看时,被车内嫌疑人猝然迎头枪击,弹中面部,当即牺牲。紧随其后的另一民警因事起突然,未来得及作出反击,亦被下车追杀的嫌疑人连击数枪,一弹击中胸部而重伤倒地。嫌疑人劫去牺牲民警的“七七”式手枪一支,驾出租车仓皇逃离现场。

根据上诉案例,我们分析认为存在以下失误:

(一)两位民警有一定的警觉意识,发现红色桑塔纳出租车有异,但缺乏必要的警惕意识和现场局面控制意识,致使本来对民警有利的盘查变为不利的被动挨打。

(二)车辆查控时的战位和与所要盘查对象的距离有误。

(三)车辆查控缺乏临战意识,未能利用配带武器的优势。

为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警察伤亡,提高执法效益,针对“夜间查控嫌疑车辆”这一基层警察在执法战斗中极易出现失误的重点和难点环节,按照常规的查缉战术的要求,浅谈以下方法。

二、对嫌疑车辆的发现和识别

对嫌疑车辆的查控,首先要准确发现和识别嫌疑车辆,只有准确识别了嫌疑车辆,才能选择有利地形、采取相应措施、合理部署警力,实施拦截查控。所以,对目标车辆的识别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夜间来往车辆的灯光非常刺眼,不便于警察观察来往车辆,而且天越暗,车灯越刺眼,因此,一定要加强现场灯光照明。在选择车辆查控的路段时,除遇到特殊情况外,一般要选择路面光线较好的地段实施。

嫌疑车辆与其它车辆的区别在于其与犯罪活动有关,因而,它必然表现出与犯罪有关的某些特征,暴露出一些疑点,这给我们发现和识别嫌疑车辆提供了可能性。因此,识别嫌疑车辆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

(一)从车辆的外部形态上发现疑点。

无牌、假牌以及挂“克隆”牌的车辆,号牌装挂方式或状态及位置不符合要求,安装不牢固,被涂改或有意搞的模糊不清;车身或车内有血迹或搏斗的痕迹;车门和车锁被撬过,车窗玻璃破碎或刚刚更换过;车辆的发动机及车架以及有些车型的车体、玻璃的号码与证件不符或有涂改的迹象等等,均为疑点。

(二)从车辆的行驶状态上发现疑点。

犯罪嫌疑人在逃避打击心理的作用下,当发现警察、警车或拦截的关卡时,往往出现一些反常现象。如突然调头、突然转弯、犹豫不定、突然加速或减速、车辆行驶摇摆不定、对交通标志和信号不作反应、夜间行驶不开车灯或开错车灯、不开转向灯或不关转向灯、拦截时有闯卡的动向的等等。

(三)从车辆中乘坐的人员身上发现疑点。

在对车内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表情不自然、神情慌乱,彼此间用眼神或暗语及某种手势传递信息;对某项检查表现出异常紧张或故意表现出不在意;穿着不合体,或穿着与身份和季节不相符;身上有伤、血迹和其它嫌疑斑迹;携带的证件有涂改和伪造的迹象;可以人员相互间对某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或对某些本应了解的问题却一无所知等等,凡有嫌疑之处的,都应对其认真仔细审查,从中发现、确认真正嫌疑人。

(四)从车辆装载或车内人员携带的物品上发现疑点。

在对车辆装载的货物或车内人员携带的物品检查时,如发现嫌疑迹象,应认真审查,从中发现和确认犯罪。

三、对嫌疑车辆的拦截

对嫌疑车辆的拦截是查控嫌疑车辆的重要环节,在夜间实施拦截盘查一定要选择观察效果较好的地段进行,主要的方法有“直接拦截战术”和“间接拦截战术”两种,在查缉实战中,可以根据情况将两种战术灵活地结合起来运用,达到更好的效果。

(一)直接拦截

直接拦截是警察采取公开的方式对嫌疑车辆实施的拦截。直接拦截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为发现、制止或查处某种犯罪或违法行为而进行的例行性设卡检查;二是为堵截和缉捕特定对象的直接拦截,往往是在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法实施间接拦截的情况下进行的。

设卡拦截,是直接拦截的主要形式,夜间担负拦截任务的警察处于极其危险的位置上。因此,警察上路要做好各种防护措施,由持枪警察担任警戒,并穿戴防弹衣和防弹头盔等,为保证嫌疑车辆查控的顺利进行,应配备火力强大的自动武器,如微型冲锋枪等。拦截卡点通常应设有固定式或移动式拦截路障,以防止嫌疑车辆闯卡。使用拦截路障进行拦截时,应在路障前方一百米处设提示牌,对嫌疑车辆实施警告。

在截查对象明确的情况下,对于强行闯卡的嫌疑车辆,在非常紧急和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火力拦截。火力拦截应使用散弹枪,并从嫌疑车辆行驶的垂直方向射击车辆的轮胎,可以避免伤人和直接击毙嫌疑车辆中的人员。对于巡逻中遭遇和已经闯卡的嫌疑车辆,除非有特殊需要和特别情况下,一般不应进行追击拦截。因为在追击拦截时可能给警察和行人及车辆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对此类事件的处置应当是尾随跟踪,同时通报指挥中心,部署其它警力进行设卡拦截。

(二)间接拦截

间接拦截是指出于保证安全的需要等原因而进行巧妙伪装或利用某种借口而实施的拦截。间接拦截所针对的目标主要是可能进行暴力对抗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被确认和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对象。间接拦截是在不暴露警察真实身份或拦截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拦截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谋略色彩,能够使乘坐嫌疑车辆的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准备反抗的情况下即被拦截抓获。

常用的间接拦截方法有:

1、假借执行其它公务进行拦截。如交通检查、道路稽查、货物检查等其它措施。

2、化装拦截,即警察化装成与行动环境和场合相适应的角色,并以所扮角色相符的理由接近和拦截嫌疑车辆。如化装成小商贩兜售商品而接近疑车辆,或假扮成故障车辆或肇事车辆的求救司机而接近嫌疑车辆等。

3、制造某种事件的假象而限制车速进行拦截。如制造交通事故、堵车、道路改行或道路维修等假象,要求嫌疑车辆限速、缓行、边路行驶等情况,并伺机拦截。

特别注意的是在夜间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因此进行拦截时,警察一定要穿好反光衣,避免不必要的交通事故发生。警车警灯也应该不停的闪烁,给车辆查控现场增加一种紧张的气氛,把潜在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对嫌疑车辆进行控制

警察在截查嫌疑车辆的实战当中,其中一种极易出现失误的情形,就是警察面对已被截停的车辆,尤其是涉嫌枪支等暴力犯罪的嫌疑车辆,查缉警察常常在车内人员尚未被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甚至连车内人员都未看清的前提下,就急于接近嫌疑车辆,抵近观察,甚至去拉车门,结果遭到车内暴力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特别是在夜间实战中这种失误屡屡发生,为避免此类失误,警察在进行夜间查控中应遵循以下战术要求:

(一)加强优势,保障装备,合理站位

在夜间面对已被截停的犯罪嫌疑车辆进行查控时,可利用拦截警车的照明灯光或其他照明工具对准嫌疑车辆,照的犯罪嫌疑人睁不开眼睛,无法观察警察的动向,不敢轻举妄动,也便于警察观察嫌疑车辆内部情况。还可将拦截警车停在嫌疑车辆的侧后方并将车头对准嫌疑车辆,利用大灯照明,这样可对出现的危险情况作出及时的反应。警察在接近盘查前应尽可能以优势警力、配备优良的武器装备及防护装备,与嫌疑车辆保持一定的距离对目标形成围控态势,对目标控制时警员之间应讲究配合,站位时应尽量抢占“三个点”,即嫌疑车辆“左前方”、“左后方”以及嫌疑车辆的“正右侧”,这“三个点”距嫌疑车辆一米,这对警察意味着“安全距离”,并尽可能构成一个“正三角形”,便于必要时对目标形成合理的“交叉火力”控制,在此特别强调切忌形成“对角火力”,否则极易误伤同伴警员,站位时应充分利用警车或其它有利地形与遮蔽物以有效保护自己。除按常规战术动作外,还要注意利用照明光源,选择照明光源以外、车内人员不易观察到的路线接近。

(二)加强控制,有备无患,攻防结合,措施得力

面对被截停或无法再继续逃窜的犯罪嫌疑车辆,警察应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因为险情可能随时发生,尤其当车上人员未被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警员切勿盲目地轻易接近嫌疑车辆,更不能直接上前去拉开车门,“敌暗我明”的局面决定了这样做非常危险,而应首先按上述“一”中做法进行,利用“武器威慑控制”方法对嫌疑车辆形成“正三角形”控制,并适时运用“语言控制”限制对方身体行为,如进行喊话:“我们是警察,执行公务,熄灭发动机,摇下车窗玻璃,扔出钥匙。”并命令司机打开车内照灯,两手伸出车窗将车门打开并两手抱头下车,下车后要命令犯罪嫌疑人高举双手,并慢慢地转身,以便盘查警察清楚的观察其身上是否藏有可疑物,然后,背向盘查警察倒行至车后位置接受搜身检查。若车上不只一人,应注意对车上所有人员进行“监视控制”,并令他们将两手都放在头上或前靠背上,然后令他们从左侧门一个个慢慢下车,并令对方背对警察两手放在车篷上、墙面上或树杆上等依靠物上面。

上述重要的操作过程要尽量在光源照明区域内进行。警察应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不间断的控制,视情况适时运用“火力惊吓控制”以加大震慑力度,对方若有持枪、持爆、持刀的袭警行为出现时,警察应迅速判明情况,在确保无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果断运用“火力射杀”的终极控制手段,做到先发制敌,以避免警员伤亡。

(三)强制盘查与抓捕紧密结合

对已被命令下车的人员进行强制盘查时,直接担任盘问检查的警察,必须在同伴的武器警戒下进行,一旦目标被确认,应立即将对方制服并予以缉捕。对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应先上铐后搜身若车上有三名以上团伙成员,应控制嫌疑人员下车的节奏,最好是控制一个人后,再令第二人下车,以防嫌疑人员趁乱逃走,下车时只能令对方都从左侧门下车。

(四)清查车辆,防范隐患,获取罪证

警察接近嫌疑车辆时,要注意观察车内尚未看见的空间,如果后排无人乘坐,应令司机下车后将后排左边一侧车门打开,以便警察对车内一目了然,同时应注意汽车尾箱的盖缝,看箱盖是否依然锁着,避免遭到隐藏于尾箱中犯罪分子的袭击,排除隐患后,应对嫌疑车辆全面清查,以获取可能存在的罪证。

五、结论

通过对夜间查控嫌疑车辆的分析和认识,执法民警必须熟练地掌握对嫌疑车辆的识别途径、拦截的要点、拦截卡点的设置以及如何控制嫌疑车辆和车内嫌疑人员的技能,还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犯罪的规律和特点,经常性地进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民警的综合实战能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其利用机动车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截获嫌疑机动车,捕获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无谓的伤亡,提高基层民警执法水平和查控嫌疑机动车的技战术能力。

摘要: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和多样化特点的增强,作案人在夜间犯罪中或者犯罪后利用机动车辆逃窜的越来越多,对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处置已成为警察查缉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夜间查控嫌疑车辆作为警察处置突发事件、打击刑事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的组成部分,对于有效遏止犯罪、捕获案犯、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正面交锋,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所以,警察必须熟练地掌握对嫌疑车辆的发现和识别、拦截以及查控的方法,才能尽可能保证警察自身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因此,为了保证警察在夜间安全高效的完成查缉任务,夜间查控嫌疑车辆的方法值得我们研究。

关键词:夜间查控,嫌疑车辆,巡逻盘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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