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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民间金融规范

略谈民间金融规范

共生关系中民间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1.金融共生系统中缺少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匹配的共生单元。在共生关系的形成中,共生伙伴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而是表现出某种规律性。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通常采用竞争性规则来实现共生单元间的最优匹配,即任何共生单元都是选择有利于自己功能提高、能力强、匹配成本低的候选共生单元作为共生的对象。由于中小企业的借贷呈现出额度小、频率高、风险大等特点,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将中小企业视为重要的服务对象。在我国缺少为中小企业以及其他民间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很好地契合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以说,金融市场的供求不平衡产生了非正式金融制度的诱致性变迁。虽然我国民间金融有力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但由于我国民间金融缺乏合法地位,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规范来引导和管理民间融资行为,并且国家对于正规金融的偏向以及对于民营资本参与金融业竞争的严格准入,都导致民间金融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发挥补充正规金融的最大效应。实践证明,只有真正为民间金融打开准入之门并规范其合理运行,才能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在竞争中提高金融组织的服务效率,通过竞争使中小企业找到最优的匹配对象,解决其融资难问题。2.民间金融的内在缺陷以及利率管制导致共生模式不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体系之外,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因此大多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民间金融组织在进行借贷时,主要以地缘、道德为标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没有形成有效的信用体系,无法对借款者进行有效监督,进而产生诸多信用欺诈行为,借贷资金到期难以收回,加剧了民间金融的风险,使民间金融与地方中小企业之间不能形成对称性的互惠共生模式。此外,目前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也不利于互惠共生模式的形成。我们必须承认,民间金融市场的高利率实际上是市场利率的真实反映。民间资本的奔放性,决定了过于严格的利率化标准会对民间资本的金融创新产生束缚作用。只有实现利率市场化,民间金融才能正常经营。而且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利率的适当下降,更好地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因此,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使民间借贷利率在合理的范围内波动,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共生理论表明,任何系统中共生模式的不完善都不利于共生能量的生成,共生系统不稳定也不能增值。对称性互惠共生是共生系统进化的基本方向和根本法则,也是最佳激励兼容状态或最佳资源配置状态。因此,促进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的形成是任何共生系统包括金融共生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3.相关制度的缺失不能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正向激励的共生环境。共生环境是共生系统存在的外部基础,是共生单元之外的一切因素的总和。共生系统存在于共生环境之中,共生环境对共生系统存在正向、反向和中性三种形式的影响。在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生关系中,法律制度是影响民间金融共生环境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因素。长久以来,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管理活动一直是一种行政权的管制。规范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十分滞后,民间金融运作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首先,尽管学者们不断呼吁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合法化,但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下,民间金融才能真正规范发展。其次,我国政府缺少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制度设置。民间金融的运作形式多种多样,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各不相同,因此对民间金融实行统一的行政管制或市场开放都是不合理的,只有建立合理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才能针对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再次,由于缺少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处理与补救机制,我国政府往往不能妥善预防和应对民间金融风险,仅对民间金融采取事后管理的政策,不能将其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后,我国信用环境不完善,信用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在农村的民间金融系统中,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制约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温州金融改革与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1.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金融共生单元。为破解农村金融空白和中小企业贷款等难题,近年来监管部门大力推动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但在经历了短暂的“冲动”之后,资金来源匮乏、渠道狭窄等瓶颈正制约着新型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为解决此问题,温改方案提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对于那些适应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形式,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将为中小企业卸下融资的包袱;允许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可以使地方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成为具有增长前景的现代服务组织。这些方案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和小型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更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构建高效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近日,总理在与企业家召开的座谈会上指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就是要打破垄断”,表示中央已统一思想打破银行垄断。温州金融改革正是打破银行垄断的一次重要试验。2.完善共生模式,引导社会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在2012年2月召开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指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三农”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必须落实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加大对当地“三农”发展的金融支持,坚决不能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成农村资金的“抽水机”。此次温州金融改革在引导社会资金的导向方面强调,要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化等产权交易;推动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等。可以说,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就是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加大小微企业金融债发行力度,同时让信贷和保险机构合作,通过保险来保证小企业信贷及时归还。企业融资虽然是市场行为,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离不开地方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借力资本市场,多渠道、多形式融资,能使企业获得较充裕的发展资金,规模加速膨胀,尽快实现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互惠共生。这一举措不仅为企业本身及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同时也顺应了国家一直所提倡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思路。3.调整金融监管制度,优化金融共生环境,为民间金融规范化运作奠定基础。近年来,温州小型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各类金融组织和产品不断创新,其庞大的民间资本加大了金融风险防范的难度。频频出现的民企资金链断裂现象也只是区域性风险的一个缩影,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一些监测预警,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对于温州而言,当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垂直管理、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温州金融发展的形势,已出现一些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的领域。在此情况下,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如果地方政府对于优秀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就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疏导,避免地方金融风险的蔓延。在博鳌亚洲论坛2012年年会上,经济学家辜胜阻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应建立分层次的依法监管体系,要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探索大型金融机构由中央监管机构监管,微小型金融机构放给地方监管的监管模式。此次温州金融改革方案中也着重强调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市场监管;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构建和谐共生关系。推进民间金融发展

1.引导农村地区的民间资金投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小农经济的农业大国和转型国家,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众多,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与城市不同的特点。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在二元经济背景下,试图以现代商业银行和大型金融为主导来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是不现实的。金融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社会生态系统,由非正规金融到正规金融构成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生物链,各级组织都有其定位又相互依存。曾经有人做过非常形象的比喻,说我国的银行体系中,央行是心脏,大的国有银行是大动脉大静脉,股份制商业银行到村镇银行是小动脉小静脉。但我们缺少毛细血管!一个没有毛细血管的经济体如何能够健康存在?中小金融机构在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拥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这些可以真正贴近群众,贴近实体经济的中小金融机构就是我们国家经济体的毛细血管,它们的存在让整个经济体健康运转。民间金融内生于当地的社会网络结构,它的根植性赋予了它信息优势、成本优势等一系列与农村金融市场相匹配的亲和力,使它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共存共荣。因此我国应以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为突破口,同时给予民间金融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合法地位。要打破垄断,就要让民间金融阳光化,引导民间资金多投向中小金融机构,催生民间金融机构,打破严重失衡的垄断金融体系。2.推进利率市场化,保持民间金融的市场定位。我国的民间金融之所以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泛的动员力,就在于其能利用群众的智慧,真正以市场化的利率价格杠杆来为微观经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从中获得共生能量。民间金融在面向地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由于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民间金融一般会基于风险因素而要求较高的利率。事实上,利率定价的灵活性是民间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那么,正规的民间金融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就面临着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隐藏在社会中的民间借贷危机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可见,要使金融体系充分发挥作用,要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利率市场化是关键的一环。经过几十年的金融改革,逐步放开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利率管制的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政府应顺应经济形势的要求尽快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此外,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中,要继续发挥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继续保持民间金融扎根地方,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使民间金融基于市场细分的原则继续提供那些最能体现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走与“大银行——大企业”有所差异的发展道路。这在客观上既有利于增强民间金融的竞争能力和经营能力,又能推动整个金融结构的调整。

本文作者:李玉王吉恒孙飞霞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