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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决方法

工伤保险条例解决方法

一、工伤认定范围解读不规范

问题:职工受伤情形复杂多变,使得《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规定不能保证包含所有情况,而开放性的解读使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最大的保障“。因工作原因”是该条例的核心定义,但是此标准的解读并不明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会产生不同的把握尺度,从而造成工伤标准认定不一致。例如,职工在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时若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争议。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则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各个企业及机关对此的解决方法多是减少乃至取消此类联谊活动,以避免可能面临的风险。这种简单粗暴的解决方法使得员工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企业也会因由此造成的生产率低下而遭受损失。另外,在修改后的条例中加入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条件,这样使得劳动者可能因为自己的过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救济,这与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相违背。各地在解读时只能按照自己的标准,而这种不统一使得劳动者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从而使该条例的内容及实施遭受质疑。

解决方法:为解决该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势在必行。明确和规范工伤认定标准将使得企业以及劳动者受益。例如,现行规定对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从事其他事情中发生事故如何认定的问题并不明确。同时,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可能性多种多样,而通勤事故的工伤认定主要针对交通事故伤害。这些问题如果可以进一步得到明确,如具体规定通勤过程中进行其他活动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以及哪些活动应该被认为工伤。另外对通勤过程中的不可抗力造成的非交通事故也应当被包含在内,以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工伤基金管理不健全

问题:根据审计署2012年第34号公告,截至2011年底,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716.52亿元,如此高的结余伴随着部分地区收不抵支的现状,反映了我国在工伤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统筹基金、共担风险的工伤保险原则没有得到贯彻和实施。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高结余意味着我国参保人数的提升以及工作环境安全的改善。但是如果无法更有效的从全局出发,管理工伤基金,社会公平就很难实现,而不发达地区的劳动者将面临更大的风险。这无疑会导致工作积极性下降,进而拖慢地区发展,形成恶性循环。

解决方法:工伤基金的管理不应该分散到地方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辐射性管理将使得全国劳动者可以同工同酬同命,从而推进社会公平实现。结余不是基金管理的目标,其应该成为管理是否良性的指向标。在看到结余的同时应该考量是否全国各地一线劳动者的权益都得到了保障,是否因工伤亡都得到了赔付,是否企业及劳动者都积极的参与到了保险体系中。从全局出发,统筹基金。

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统一

问题:在我国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坚持一国之内的公民享受相同待遇。但是,在实际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时,各地对于工伤职工能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问题存在不同标准。有的地区同意工伤职工在领取民事赔偿之外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其他地区却以工伤职工已经获得相应赔偿为由,不进行再次赔付。而这样就使得同样的伤害可能因为对政策的不同解读而获得不同数额的赔偿。例如,若发生通勤事故死亡,民事赔偿之后,若是再一次赔付工伤保险金额,则劳动者获得了两次赔偿。这种有时会被解读为重复赔偿,但是如果不再进行赔付的话,新的问题就会出现。例如,肇事者没有赔付能力,则劳动者就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解决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难以解决不只因为不同地区会对政策有不同的解读,还因为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如民事责任方的赔付能力等。《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赔付劳动者因工造成的损失。在这个宗旨的指导下,重复赔付和零赔付都应该避免。为解决这一问题,统一规范政策解读,和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势在必行。例如如何处理民事赔偿问题等,统一明确的规范使得各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不仅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也减轻了企业和政府的负担。

四、工伤康复政策不完善

问题:工伤康复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课题,以往的政策只强调工伤赔付但忽略了劳动者伤后身体以及心理的康复问题。其原因在于很多领导不支持员工的康复,认为康复师疗养,需要额外占用伤者工时。而不能得到及时的心理康复辅导使得伤者难以正确面对伤后的心理压力,可能导致消极怠工甚至自暴自弃的悲剧产生。

解决方法:政策制定者需要出台相关规定,强制企业及单位重视工伤康复的重要性,经过一段时间的引导以及适应,这种情况一定能得到极大改善,使得工伤受害者可以更好重新投入工作。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工伤保险条例》得到积极贯彻和相应的当前,潜在的问题依然需要得到重视,只有各方全力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完善相结合,才能使《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发挥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正面作用。而其所起到的标杆作用和标杆效应不仅可以使劳动者和企业受益,更可以在推动实现社会公平和构建法治社会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李文静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