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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范文精选

时间:2023-09-06 17:32:24

金融科技监管

金融科技监管范文第1篇

金融科技本身有技术性风险,再加上其具有一定的跨市场以及跨行业的特征,在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出多元化和多变性,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是各国一大挑战。

2019年以来,金融服务与科技进一步深度融合,特别是数字货币、开放银行等领域进展令人瞩目。与此同时,世界各经济体金融管理部门着力完善对金融科技活动的监管,在明确技术指引、提高监管标准、完善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从目前来看,全球金融科技监管主要呈现以下新特点: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监管。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结合,部分互联网平台“一家独大”的特征日益明显。打击互联网平台垄断是促进金融科技长期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此,一些国家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日益严格。以我国为例,蚂蚁金服上市被叫停,背后原因值得深思。具体而言,蚂蚁金服的花呗等业务存在着高达百倍的金融杠杆,如果蚂蚁金服成功上市,一旦出现问题,会给整个金融市场造成冲击。监管机构叫停蚂蚁金服上市,不仅是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反垄断监管的需要,而且是对金融科技行业规范化要求的呼应。因此,我国在打击互联网金融平台反垄断方面具有前瞻性。

注重业务的交叉监管和全面风险管理。由于金融科技涉及交叉行业较多,监管起来较为复杂,因此,在监管过程中,需要针对金融科技的各个子行业和模块进行全面的交叉监管。以欧盟为例,伴随着数字平台在欧盟的发展,数字平台为欧盟客户提供了一系列潜在的机会,然而新形式的金融、运营和声誉的相互依赖正在出现,监管机构的可预见性十分有限。基于此,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提出加强监管能力以监测市场发展的步骤。一方面,针对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开发有关数字平台和技术实用的调查问卷,以便针对市场进行定制和匹配的信息收集;另一方面,加快对有关金融机构数字平台重要关键信息的共享,促进欧盟范围内检测系统的协同。同时,促进行业和多学科基础上的知识分享,推进行业之间有效对话,提升金融科技数字监管效率。

注重行业规范化和牌照制度的完善。传统的金融公司均持有标准牌照,而很多从事金融科技行业的公司却缺乏牌照经营,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科技行业公司良莠不齐。基于此,完善对金融科技的牌照监管显得十分必要。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均针对金融科技企业了新型监管牌照,部分州也开放了针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特许经营许可。以OCC颁布的特殊目的国民银行牌照(SPNB)为例,该牌照向金融科技企业颁发,是允许非银行机构开展部分银行业务而特别颁发的国民银行牌照。2016年12月,美国货币监理署了《探讨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特殊目的国民银行牌照》一文,明确了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特殊目的国民银行(SPNB)牌照的权限、条件及监管要求。如果OCC决定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国民银行牌照,则该机构必须与所有由联邦政府发牌的机构一样,在安全性、可靠性、公平准入以及消费者公平对待方面满足相同的高标准要求。2018年7月,美国货币监理署根据反馈意见对该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并开始接受金融科技公司SPNB牌照的申请。这一类牌照的颁布,很大程度上促使美国完善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特定监管,弥补了之前法律的不足。

总结分析全球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可以预判,未来全球金融科技监管将不断创新完善。首先,会进一涉提升监管门槛,更加注重相关行业与机构的规范性和专业性,进一步提高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与从业要求;其次,持续注重多元发展,坚持百花齐放,防止行业内一家独大,鼓励更多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到金融科技行业竞争中来;第三,多管齐下,从平台、技术和应用等多个层面运用多种技术融合实现监管,同时更加注重跨行业的监管;第四,不同区域针对金融科技监管会因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各有侧重,如欧盟注重加强对数字平台和多行业的综合监管,完善行业交叉对话,美国针对特定领域的公司实施“强监管”,以牌照的形式加以规范,我国则不断加强互联网数据的保护与审查等。

金融科技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挑战;应对措施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强力推动下,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现阶段,诸多新型技术在金融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有效预防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确保金融效率的稳步提升,给予金融普惠性一定的保证,同时也使金融风险传导方式出现了改变,严重影响了金融监管。一般来说,现金贷和校园贷等现象比较突出,再加上第三方支付挪用备用金等问题的影响,对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产生了很大的威胁。要想顺应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趋势,在金融科技监管中,应加强长效机制的构建,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不断创新,对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的关系予以协调和统一。

1金融科技监管的功能分析

1.1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水平。协同发展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通过应用新技术,可以为金融机构业务线上化提供帮助,这与传统基于物理网点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金融活动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实时性特点。监管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其变化也比较大,结合常规的报表数据检查,监管部门将检查范围拓展到非现场检查和业务过程检查等。金融机构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1],有助于提高风险识别效率,尤其在投资者身份识别方面。首先,为信息集合和金融监管协同创造条件,而且对行业相关标准的完善也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其次,监管科技与行业参与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加强信息技术开发测试平台的应用,对行业工作成果予以共享,将公共信息技术服务进行提供,为行业机构信息化建设提供动力。

1.2有利于促进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极容易使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等制度出现变化,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特点显著,而且信息不能随便更改。以资本市场为例,在传统证券发行中,涉及的环节较多,诸多中介机构在支持发行人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监管部门的审核任务变得越来越重[2]。而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给予发行人以往经营活动的真实性一定的保障,确保发行人信息的可信度得以维护,将投资信用风险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作为重要的技术方式之一,为股票注册制发行提供依据,提高投资者对于科创企业早期投资的参与积极性,确保股权融资活动水平的持续推进。

2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挑战

2.1监管信息滞后。在金融监管方面,技术的辅助和支持非常重要。对于传统金融行业来说,监管者在监管提交数据方面,主要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进行。但是科技驱动的金融服务,在交易效率等相关的金融消费节点数量较多,是传统金融模式所不可比拟的。基于此,在新形势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监管法律的时效性不足,从而极容易造成系统性危机的出现。对于监管者来说,其构建主要得益于特定科技相关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对于监管者的决定起到了莫大的作用,尤其在决定监管对象和监管时机等方面。但是基于创新视角,金融市场变幻莫测,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监管者监测和回应风险的难度。一些金融科技公司的行为并不在监管范围之内,而且支撑其运作的算法过程具有较高的复杂性,理解难度性较高。对于监管者来说,面对信息不足的情况,很难确保决策的准确无误。

2.2算法的可信度难以保证。金融与通过实体之间资产转移有着密切的联系,以此来推动附加价值的产生。所以交易主体之间应具备较高的信任度,一旦没有对金融机构给予良好的信任,不利于其充分发挥出金融市场功能[3]。对于金融科技企业来说,对于网络和算法模型过于重视,以此来提供金融服务,所以应严格监督和管理金融科技创新的算法,基于算法的系统,确保良好的信任程度。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密切联系到交易主体信任系统,但是在信任内部,不确定性特点不容忽视,虽然算法运行比较良好,但是区块链系统主要由人进行设计和使用,即使采用代码进行表达,但是掺杂着较多的主观因素。攻击和操纵行为极容易影响到区块链。

2.3风险监测管理难度较大。对于金融科技来说,其关键就在于信息技术,其业务模式中蕴藏的信息系统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和复杂性,在复杂化信息结构的影响下,对风险的准确识别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诸多新型技术为金融科技提供了强大的扶持,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已经成为金融服务范式、风险管控模式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金融科技体系的虚拟化和网络化等特点显著[4],相应的监管能力和技术资源等,明确提出了对监管体系的要求。金融科技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之中,促进金融业务多元化的顺利实施。在去中心化和金融脱媒的影响下,即使科技企业的内控管理水平较低,想进入金融行业也并非难事。同时,诸多交易活动一旦不在中央银行清算体系的范围之内,极容易造成交易风险敞口的增加。除此之外,在金融科技的跨界监管合作安排方面,其滞后性现象突出,与跨界展业步伐并不一致,这在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

3金融科技监管挑战的应对措施

3.1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监管者来说,应加强监管路径的合理应用,如监管沙箱和加速器等,确保金融科技创新行为的顺利获取,并为获取商业模式信息提供便利,形成对风险和激励机制的高度理解,并且在技术手段的帮助下,将监管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区块链技术不断发展过程中,涌现出较多的金融业态[5],如智能合约和电子货币等,其中,人为的监管并不适用,实现传统人为监管模式应迅速转变为自动化监管模式。加强自动化记录追踪的应用,确保与复杂化的监管需求相符。结合人工智能,加强监管系统的构建,可以将对被监管者的监管自动化水平提升上来,防止在激励力度缺失的情况下监管力度的薄弱化。区块链技术通过在监管中的应用,借助区块链系统的应用[6],有助于将监管有效性提升上来。区块链有助于提高数据的透明度,确保监管者可以对监管对象的信息进行高度了解,免去监管对象报告的限制,最大程度地发挥出监管效力。此外,如果共享账簿具有高度的实时性和透明性,可以使监管者第一时间予以识别,并迅速作出回应,防止结果出现恶化趋势。

3.2提高算法的可信度。面对庞大和多样的数据集,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监管者和合规管理者很难对复杂化的模型予以正确理解。借助自动化决策系统的应用,极容易出现错误现象,而且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难以保证,所以必须要保证自动化系统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可控性。但是约束自动化运行体系的信任机制,与技术的发展步伐并不一致。虽然披露系统的源代码有助于将自动化程序的透明度提升上来,但是仅仅作为自动化程序的环节之一[7]。非专家很难对计算机系统的源代码实现正确理解,即使理解程度较高,检查源代码并没有对预测计算机程序的运行进行系统化分析。换言之,即使开放源代码具有可行性优势,但是全部开放仍然难以实现,尤其在消费者数据保护这一方面。与强制披露体系的设计代码进行对比,自动化体系的算法约束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将人们对体系的信任度提升上来。去中心化技术的支付体系,在构建内嵌型的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借助设置计算机程序,确保良好的治理效果。基于此,监管者具有法律法规、与技术专家合作等角色,在去中心化技术中,积极融合法律法规,确保全网较高的认可度和支持度,从而借助代码有力执行法律法规。

3.3应用适宜合理的监管方式。现阶段,系统性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对相关因素进行分析,主要是因为资产管理业务扩张的有序性缺失造成。金融科技产品具有复杂化的链条和业态,要加强包容式监管导向的构建,加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落实。具体做到以下两点:首先,基于产品的表面形态,应对业务实质予以明确化,集中整合资金来源和中间环节,不断提高业务性质的甄别效率[8],从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出发,将监管规则予以明确和执行,加强穿透式监管手段的应用,将监管提升到全新的高度和层次,基于全流程视角,有效识别出业务风险,防止混业型金融创新潜在隐患的出现。其次,要对传统监管思路进行创新,集中整合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针对相同业务,应加强统一化监管标准的制定,避免监管职能冲突现象的出现,弥补监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点和空白点,顺应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提高金融风险的防控水平,实现全方位、多角度领域的监管金融体系目标。

4结语

金融科技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科技;资产证券化;网络银行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迅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存储、区块链等许多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使得传统金融业务贴上了“数字化”的标签。金融科技的出现和成长,成为金融创新的一个新动力,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也改善了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状况。然而,金融科技也存在不少问题,既有自身所面临的一些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也有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因此而面临的一些风险和陷阱。金融监管应当在传统监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转变思路,发展新监管技术,以便使金融科技企业更好地服务社会,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

一、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

(一)内涵

摩根大通市场运营数字客户服务全球主管皮纳尔·埃米尔达认为金融科技“为客户提供更好的‘端到端’定制化服务,利用对金融大数据的分析能力,把之前多个行业、多个流程零散提供的孤岛式服务连成线,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体验”。金融科技,顾名思义就是金融与科技的复合词,是将一些新兴的科技手段融合进传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中加以创新,以降低成本和提高金融效率。

(二)发展过程

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历程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政策主导、资本扶持阶段,在这个阶段金融企业通过传统IT软硬件逐渐实现办公自动化、电子化。1993年,国务院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首次提出了加速金融电子化的战略任务。2011年,科技部、央行等部门确定16个地区为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以科技金融推动创新创业。第二个阶段是金融创新有科技助力、政策渐趋完善阶段,在这个阶段金融企业开始采用线上模式,传统业务渠道的变革伴随着新技术的兴起,网络借贷、资产管理、征信系统、众筹平台、电子支付、数字货币、互联网保险服务模式不断涌现。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金融科技的概念引入中国。第三个阶段是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释放产能阶段。在第二阶段迈向第三阶段的时候,金融科技所带来的新旧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亟待监管的加强。相比国外来说,我国在金融科技领域的起步较晚,基本在互联网金融这块发展。但起步晚也代表着我们具有后发优势,在国外金融科技发展逐渐成熟的情况下,我国的创新空间比较大,有足够的成本优势和市场优势,因此发展速度很快。

二、金融科技企业的问题

(一)科技加剧风险

金融科技尽管运用了如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网络信息技术,但是随着产业的动态运行、数据的传播速度加快,实际上增加了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递的可能性。再加之客户群体的广泛性大大增加,金融知识薄弱和专业能力不足的用户群体占有很大比例,这就加剧了金融风险发生的连锁反应。首先运用互联网科技之后,互联网容易遭受到的一些风险和攻击,金融科技企业也容易遭受到,比如不法黑客对客户信息的盗取和篡改、对资金的盗取和划转等。其次网络上存在的一些不安全的信息和病毒也会成为潜在的风险,给消费者的账户造成损失。对于安全系统的完善,需要投入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比较大。其中也包括遭受损失后的漏洞修复和全面检查,这些不定的成本耗费本身也是一个风险。当然也存在一定的操作技术风险。金融科技企业与普通的金融中介相比,对技术操作和风险防范的要求更高,因此线上业务操作培训和安全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只要稍有疏漏,一旦安全防护网打开了一个缺口,那么利用漏洞来转移资金和窃取信息便不是难事,造成极大的隐患。

(二)微贷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在面临普通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时,我国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监管部门一直持着“重鼓励”的态度,这使得金融科技企业抓住了这个缺漏,类似于P2P、花呗这样的小贷平台迅速发展起来。这些平台用分期偿还的名头让小额资金需求者掉进了高利率的陷阱,为金融科技企业创下了不少的利润。而对于金融科技企业自身,也不是没有风险。微贷业务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自身。消费者对于身份信息的隐瞒和造假,导致其还款能力被高估,甚至发生集体骗贷现象。因此有些金融科技企业选择了资产证券化操作来管理和控制风险。而这个操作,也给它们带来了流动性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则容易受到违约风险的制约,因此偿付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边利用上一批还款人的资金来为当期申请者提供信贷,另一边用资产证券化扩大业务范围,容易产生集体挤兑现象。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从金融科技企业自身转移到了社会上的各个投资者。而在循环放贷的过程中,由于扩张信贷的冲动,使得资产证券化层层推进,最终将产生巨大的金融泡沫,将整个社会和经济金融系统绑在一起,反过来影响消费者的还款能力。

(三)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难以保障

在互联网金融消费领域,消费者处于弱势群体。这个“弱势”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算法歧视,二是消费陷阱。一方面,一般金融消费者的对于金融科技的知识和理解较浅,大数据、云计算等复杂技术的运用使金融科技企业占据的信息优势比传统金融机构可能更甚,这些企业常常采用“因客定价”的手段,使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获取不平等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也使得金融诈骗、高利贷等非法业务蔓延。比如先消费、后还款以及分期消费的激励,使得不少人掉进高利率的陷阱,每期还款数额越少,利率越高,容易积聚经济金融风险,从过度消费转变成为过度负债。

(四)科技和金融的关系不明确

从计算机与金融的简单结合到后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金融科技的发展历程可以被分为三个阶段:金融电子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如今的所谓“金融科技”,大多是指网络银行、移动支付等这些互联网金融。科技和金融的关系,应当是科技推动金融发展,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然而有些金融科技企业打着所谓“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最终也只不过是披着“高科技”企业的外衣,从事传统的金融服务;另有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过度创新,带来不少金融风险和新的隐患。因此金融科技的“科技”如何正确引导“金融”发展的问题,仍然等待解决。

三、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的问题与建议

(一)完善金融相关法

1.完善网络银行相关立法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网络银行在立法上仍然属于真空地带。我国对网络银行监管作出相关了规定的法律文件且未被废止的只有2005年中国银监会(现已合并为银保监会)通过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规定,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规定偏向宏观方面,大多是以原则性的规定为主,不够细致,可执行性不强。如今,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银行业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服务中心,再加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迅猛势头,网络银行的蓬勃已是大势所趋。混业经营模式加强了对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的要求,然而法律的空缺使得这些监管要求无法满足。网络银行所经营的非银行类业务,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的网络银行业务均无法可依,仍然处于被监管的真空区域。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建立起网络银行监管的基础法律体系,引导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2.完善科技相关立法处于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基本成为各行业竞争的关键词。对于金融科技企业,其数据量极大,以至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将从客户信任和实际损失上给金融业带来不小的打击。由于金融科技企业所采用的技术较为新兴,且更新换代速度快,因此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此时数据安全的合规性就显得尤为重要。2021年6月10日,我国的第一部保障数据安全的《数据安全法》正式出台,并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数据安全法》坚持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利用并重,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这对于掌握大量用户数据的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督促金融科技企业对数据的进行分类分级,提高数据传输和加工过程中的效率和安全性。3.完善小额贷款相关立法如前所述,有些金融科技企业的大部分营运收入来自金融服务,其中小贷业务尤甚。“小贷”二字极具迷惑性,虽然是小贷,然而利率却很高,因此利润率也就高。如果不对类似的小额贷款加以规范,追求高利的动机就会持续增加潜在的金融风险,是整个社会金融体系中的一颗“定时炸弹”。央行2020年11月2日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控制小贷公司的融资规模,以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资的金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以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形式融资的金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另一方面控制联合贷款的规模,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些规定,不论是使金融科技企业增加资本额或是缩减信贷规模,都有效减少了放贷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抑制了利润的快速增长,减轻了社会上借款人的总体债务负担。

(二)发展网络高新技术,培养金融科技人才

金融科技的安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了数据加密、访问控制、身份识别等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保护层会逐渐削弱,因此需要不断的技术升级和完善来对这层保护进一步地加固。在网络银行等金融科技企业开展经营业务的同时,由于客户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存储和传递,一旦在存储和传递的环节遭到了打击和破坏,那么网络银行的系统便会中断运行,对业务的开展造成极大的影响。此外,如果网上交易的系统在开发、升级、运营的过程中本身存在漏洞,则必将带来安全隐患。现代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持,更不必说金融科技企业应当达到的科技水平。首先金融科技企业自身要大力加强技术创新,比如尽快将生物识别技术(包括签名识别技术、指纹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等)投入到安全系统中,为客户进行交易的时候提供保障。要增强网络防御系统,有效抵抗恶意攻击、非法攻击,并在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的第一时间迅速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在金融科技企业发展水平提高的同时,有些传统的监管手段或许已经不再适用,因此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也要跟上。要将科技融入监管,促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把监管科技应用于实时监测、数据收集、合规分析、身份识别等方面。

(三)加强制度保障

一是要细化监管原则,增强可操作性。如前文所述,在针对网络银行监管已经出台的一些规定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真正能够作为执法依据的规定过少。面临金融科技企业、网络银行等的资金划拨、电子票据提示与支付等交易时,存贷业务等金融中介所涉及服务种类与产品种类过多相关法律主体关系复杂,可以在前述法律法规文件所体现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可以量化的地方做出补充规定,包括对金融科技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活动范畴作出责任上的明确。二是建立健全监管保障制度。银保监会既要确立在金融科技企业、网络银行等新兴金融中介监管中的统筹地位,也要和证监会要联合起来,实施综合监管。同时,还应拓宽监管渠道,除政府主导以外,可以增强银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管地位。此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应当作为金融科技监管的重点,要严格限制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和流动方向,在安全的范围里促进金融创新。三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制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可以建立金融科技企业安全评估机制,制定严格的金融科技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科技企业的交易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分级评估,确立金融科技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加快完成电子认证制度,对电子票据、电子签名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完善风险监控制度,将金融科技企业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的风险披露公众,必须将金融科技企业所涉及的风险在操作界面明显的位置予以提示,对于偶发性小概率的无法进行人为控制的风险因素予以解释。完善网络银行保险制度,将实体银行规定中的存款保险制度一并纳入网络银行管理规定。此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大众的网络安全教育力度,以加强金融科技企业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

四、结语

金融科技企业目前既存在传统金融中介机构普遍都有的信用、操作等风险,又有科技所带来的一些如信息安全风险这样的新风险,此外,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也尚未健全。这要求在金融监管方面还需加大功夫,不能简单沿用传统金融监管的老套路,需完善和创新法律、技术、制度等方面,对金融科技企业这一新兴金融主体给予全面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科技企业和有心之人钻监管的空子,从监管中获利。

参考文献:

[1]孔凡尧.对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的思考———以蚂蚁金服为例[J].山西财税,2020(12):35-38.

[2]苏建明.《数据安全法》对金融业的影响与启示[J].中国信用卡,2021(7):33-38.

[3]郑巧.我国互联网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绵阳:西南科技大学,2019.

[4]崔璐璐,韩东.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7(23):293.

[5]陈鉴杰.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分析与研究[J].法制博览,2019(9):207.

金融科技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方金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监管沙盒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指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通过中央与地方监管的协调配合、地方监管效能的不断提升,有效促进地方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1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地方新型金融业态的不断涌现,各级地方监管部门在参与金融监管、控制区域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改革方面任务繁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效率低、缺乏联动、无法实现监管与创新间平衡等问题。

1.1监管信息不对称

地方监管部门存在重叠和空白监管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是按照属地进行划分的,许多金融实体属于跨区经营,不同地区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无法实现协调合作和资源共享。同时,对金融实体进行监管所需要的数据涉及税务、工商、征信、线上线下交易等多个方面。全面整合各方数据,解决监管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才可以更好地实现对金融主体的合规、合适监管。

1.2地方金融监管效率低

地方金融监管重审批和追责、轻日常管理。审批属于事前准入,追责属于事后核查,由于监管力量有限,监管部门可以实现事前和事后监管,但是事中监管阶段参与度极低,面对新型金融业态带来的交叉风险和演化风险,诸如比特币勒索、P2P平台问题、网络欺诈等新型金融安全问题,无法实现实时、高效的风险识别和预警,并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1.3监管缺乏联动,违约成本低

金融监管各部门无法形成联动效应。我国一体多元的中央与地方监管格局,造成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鞭长莫及,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作,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方面的权责利不明确,从而弱化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单个监管部门的预警并不影响被监管的金融实体在其他部门的业务,金融实体违约成本低,缺乏显著有效的警示效果,也造成了违约的侥幸心理。

1.4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平衡问题

金融监管不仅是为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更需要促进地方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实现招商引资,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特别是对于一些欠发达地区,如何兼顾创新发展和监管稳定尤为重要。监管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创新发展,而非抑制发展,当然促进不等于放纵,合规合理才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愿景。

2科技驱动的新型监管体系架构

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明确提出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加快监管科技的全方位应用,对金融科技创新实施穿透式监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研究与应用,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有效提升数字化监管的能力。在金融科技时代,数据与信息是监管的核心,以数据的收集、数据的分析、数据的共享为主线,利用大数据的收集方式、人工智能的分析手段以及区块链的分布式平台,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智能动态监管和联合即时监管的全方位监管系统。科技驱动的新型监管体系架构如图1所示。

2.1利用大数据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模式

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深刻认识数字要素的重要价值,以数据全局监管为核心,采取有效的数据收集、数据聚合、数据解释流程,对多维海量数据资源进行关联分析,塑造数字化监管能力,构建数字治理体系,推动监管模式由“了解客户”向“了解数据”转变。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效降低各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将分散在不同地方的数据进行收集、聚合,提炼隐藏在数据中的有用信息,不仅可以打通信贷公司、股权市场、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信息渠道,引入工商局、税务局、法院等官方数据,还可以补充微信、QQ、微博等网络平台的社交类数据,进行全方位的数据聚合和准确甄别,实时共享原先割裂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完成各职能部门、监管部门、资质审核部门的信息协同和对称,深度挖掘地方金融企业和相关金融业务风险,发现联保互保、欺诈交易等关联关系链,以便快速预警和及时治理。

2.2利用人工智能实现智能动态监管模式

利用有效的数据分析管理和市场监测手段,通过智能化计算方式,以控制风险为目标,进行金融业务合规的事后归纳和事前预测,实现可疑交易检测和资金数据追踪,同时还可以提供自动化的市场风险评估、消费者保护和审慎监管。智能化合规监管不仅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同时有利于提升监管效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与机器学习技术可以规避风险并挖掘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对照关系网络、企业画像等,对异常交易、非法集资进行图形化交互监测;建设关联规则库和风险识别模型,应用神经网络、随机森林、贝叶斯等先进算法,通过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公检法等获取的风险事件进行模型训练,从而使模型具备自我学习的能力,进行相关性趋势分析和知识图谱的比较,输出可疑交易名单。

2.3利用区块链实现联合即时监管模式

区块链带来的数据透明共享和分布式存储的特点,使监管者能够实时获取监管对象的信息。监管者作为链上超级节点,在无须监管对象报告的前提下,对其实施穿透式监管操作,实现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主体的非现场“联合办公”机制,干预违规企业实时交易的进行,形成协同共治的社会约束力,将过去层级制的监管转变为扁平化结构治理。通过构建联盟链可以有效解决监管中遇到的隐私、篡改和可追溯问题。智能合约和非对称加密技术,保证信息可以实现安全的定向传输,数据只对授权节点可视可用;数字签名和时间戳技术,保证上链数据的不可抵赖和不可篡改,经过共识的区块被分布式记载,并打上时间戳,验证为某时某刻发生的交易事件,事件双方和详情摘要均被完整记录,可靠有效;当事后交易纠纷产生风险预警时,哈希技术的可追溯特征能够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精准的责任认定。

3新型监管的推行试点———“监管沙盒”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金融的发展,金融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且还在不断演化出现新的金融风险,乃至交叉金融风险,监管方式便也会随着进行不断的变革和创新,未来监管的有效性必然会由减少金融风险变为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为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所进行的新型监管模式变革,想要落地推行之前,必然要进行试点操作,监管沙盒便是监管者将具体应用情景化的最优选择,针对包括货币政策、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消费者保护等应用场景。在保证金融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在小范围的测试环境下模拟金融监管过程,通过测试,让监管者全面掌握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的设计漏洞及风险状况,验证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模式的有效性,且不会使风险扩散到沙盒环境以外。

3.1变刚性监管为弹性监管

利用监管沙盒思想,在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行业不确定性所产生的成本的同时鼓励金融创新,针对普惠金融、民间金融,提高在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优化、不良资产容忍度等方面的监管弹性,激励创新张路,等:金融科技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架构研究财政与金融活力,确保创新测试的过程良性有序的运作,变刚性监管为有弹性的差异化监管。相对于约束机制,监管沙盒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调控,结合地方产业引进和福利政策,通过物质奖励、营商环境优化等方式进行有效驱动。

3.2变监管者为合作者

监管沙盒可以在市场和监管方之间搭建实现安全和发展的沟通桥梁,为企业业务、技术合规注入了确定性。在监管沙盒中,监管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监管者”,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协助技术驱动和金融创新的实施过程,通过观察、试错、交流、评估,掌握科技驱动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本质、收益和风险,有助于构建促进金融创新和增强市场信心的新型监管体系框架,达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

3.3变单次风险为允许试错

监管沙盒是以提升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为目标的,测试对象是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追求创新的同时,也代表着还没有可套用可复制的成型测试路径。为了构建新型监管架构,需要不断进行监管科技合规方案的容错和试错,监管者可以设置监管沙盒的实验机制,下沉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场景中,反复进行监管机构和金融实体之间的有效对话,最终引导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形成理想社会应用效果。

4金融科技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发展的建议

4.1完善监管科技建设的协调机制和规则标准

以数据共享和分析为渠道,激活数据潜能,扩展数据应用场景,实现监管层面纵向各级和横向同级之间的协同共治,建立适应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实际需求的协调机制,构建协同共治的数字化生态,提升科技驱动的治理能力,并具有推广性和借鉴性,制定监管科技建设的规则和标准,完善监管科技建设的配套促进措施和人才保障制度。

4.2发挥智库效应,加强技术创新和监管驱动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加强金融监管智库建设,探索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合作,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金融监管应用场景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有效实现金融风险的预防、预测和预警,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并在省市县各级打造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科技监管体系,搭建业务、数据、技术融合联动的服务渠道。

4.3实现全链条的精准监管服务模式

加强科技驱动在监管事前、事中、事后阶段的运用,建立监管者对市场企业主体实时直接的监管方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精准监测和数据分析,利用区块链实现穿透式监管,实时了解金融实体企业的经营状况,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金融扶持配套,对守信企业开通多部门行政简化的绿色通道,并列入监管黑名单进行全网公示,形成比政府约束更加强有力的社会约束力。

4.4构建联防联控的风险防范机制

当前地方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分业监管体系需要增加协同和共享,只有监管实现协同,地方金融资源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业务协同。多层级多部门以战略合作方式,通过数字化精简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并实现监管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共享,密切关注新型金融业态的金融风险和交叉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的有效联动。

5结语

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对于地方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深度挖掘地方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以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为目标,打通数据壁垒,拥抱新科技力量,以科技撬动新型监管体系架构的建设,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智能动态监管和联合即时监管,并通过“监管沙盒”的入盒和出盒过程,增强监管体系的确定性和成熟性,从而依据对策建议进行广泛推广。

参考文献:

[1]程雪军,尹振涛,李心荷.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路径探寻:基于监管科技的研究视角[J].电子政务,2021(1).

[2]孟娜娜,蔺鹏.监管沙盒机制与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适配性研究:基于包容性监管视角[J].南方金融,2018(1).

[3]夏诗园,汤柳.监管科技的理论框架与完善路径研究[J].西南金融,2020(11).

[4]吴曼华,田秀娟.中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实困境、深层原因与政策建议[J].现代经济探讨,2020(10).

[5]孙国峰.监管科技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

金融科技监管范文第5篇

1.1网络系统传输线路风险

虽然农信社计算机网络系统在建设的时候设置了成熟的内部和外部控制技术,但是数据库信息在传输过程当中还是由于一些因素造成危害,比如意外事件、数据冗余、操作失误、电磁辐射、系统设备故障等。特别是农信社网点多、数据传输距离长、线路复杂,这就使得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尤为重要。

1.2农信社计算机网络系统核算和经营风险

农信社计算机网络系统没有推广建立系统级和应用级的网络结构,没有统一数据接口,也没有规范数据类型,因此各种数据衔接不够、可移植性不强,不能满足跨部门、全角度的信息管理要求,也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交易方式,从而造成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困难,形成核算风险。在农信社计算机网络建设初期,由于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需求描述还是沿用传统模式,缺少创新。随着农信社整体实力的增强,各项业务的开展和增长,各种工具和手段的运用,传统交易处理不能捕获客户和市场信息,不利于新业务的开展,形成经营风险。

2农信社计算机安全对策

2.1铸牢农信社计算机网络的技术防线

如今计算机病毒无处不在,而目前农信社大部分的业务都是在计算机上运行,这样一来为了防范计算机病毒风险,建立先进的技术防范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在每台计算机、服务器以及网关上安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对所有文件进行病毒扫描,尤为注意来路不明的移动存储设备,做到农信社内部网和外部网的物理隔离,防止入侵和病毒侵害。二是规范密码和密钥管理,要使用安全等级高的数据加密、认证技术,加强入侵检测技术,进一步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三是采用网络分段技术和访问控制技术,利用网关、路由器等网络设备来控制计算机网络的访问,确保计算机数据库的安全运行。

2.2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随着银行计算机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金融系统的不断升级,对计算机的科学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要改变“重经营、重效益、轻管理”的错误思想,提高对农信社计算机安全管理的认识,建立和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第一、对计算机的安全管理,要实行“一把手”责任制,从上到小签订安全责任书,扎实开展计算机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第二、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对计算机的操作严格划分权限;第三、执行计算机定期检查制度,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计算机操作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2.3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要想使计算机安全运行,就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检查力度。

①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完善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建立起符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②进一步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督促基层网点切实抓紧抓好计算机安全制度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③自上而下地树立现代金融风险意识,把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内部管理的核心工作来抓;

④建立和不断完善重要人员管理制度、安全运行制度、计算机安全事件应急机制,细化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2.4进一步加强计算机队伍的建设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计算机素质,以及科学合理使用计算机,必须加强农信社计算机队伍的建设。

①适当提高计算机科技人员的待遇,要让高水平的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加入队伍,建立一支思想过硬、技术精湛的计算机管理操作队伍,预防计算机风险的发生;

②建立计算机技能考核制度,抓好计算机科技知识的普及培训,建立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定期轮训制度;

③给予科技人员学习锻炼的机会,建立专业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良好的协作机制,以应对农村信用社越来越快的电子化需求。

2.5将金融科技监管纳入到金融监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