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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私营企业用工合同

地区私营企业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雇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雇职工)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所属省(直辖市)地区

县(街道办事处)

文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实习期限合同。乙方在甲方试用期为5-7天。试用期若乙方合格,续签实习期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化妆师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需达到甲方客户的满意。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每月工作三十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1000元,其中实习期间工资为700元人民币。前十五日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周不超过15小时,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0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五、劳动纪律

第八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服从甲方在工作上的各项合理要求,工作认真,不迟到,早退,不旷工。化装师不应以任何方式自行收取现金,如有发现解除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了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仍不能胜任工作。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