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体系政治教案

我国公民与国家的体系政治教案

通过前一节的学习,我们了解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国家机构是先例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国家的活动虽然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与维护,但任何国家的活动都必须有本国公民参与,国家与公民之间要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那么,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怎样的关系?下面我讲:

第二节我国公民与国家的体系

从法律上说,国家对公民应实施哪些责任?公民对国家应履行哪些义务?这是本节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

一、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和人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见,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项国家公民的资格。正像团籍是团员的资格,党籍是党员的资格一样。公民在有的国家也称为国民。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一个人取得了某一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必须发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他侨居在国外,他也受所属国家外交机构的保护。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的范围不包括敌人在内。使用人民这个概念,便于在政治上划分敌我。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其中,人民占绝大多数,专政对象只占极少数。被专政的敌人虽然也包括在公民范围之内,但并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基本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权利与权利: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国有,都要有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权力等。我们使用的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

1、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受公民的监督

(1)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是同国家制度紧密相联的。它直接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必然受到国家保护和制约,即在一个国家里,哪些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哪些权利要受这个国家性质所制约。

资本主义的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选民资格从财产状况、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等宪法和法律也做出规定,以致使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治权利以另一种形式被剥夺了。另外,剥削阶级成员还享有各种特权。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的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并维护人民的利益。这充分说明我国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和谐统一的关系。另外改革开放十几年来,国家有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出台。例:我们党和国家强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集中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放在首位。”通过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充分说明,国家代表人民,并处处设法为人民谋利益,这就更充分体现了国家与人民之间和谐统一的关系。

(2)公民在国家中主人翁地位的具体表现。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这些国家权力机关是怎样产生的?我国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都是由公民选举出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产生其它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代表人民来行使国家各项职权。请同学们看:教材56页的图示,回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产生那些相应的国家机关?上述情况说明,我国是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相应的其他国家机关。

为了保证公民的选举权,我国于1953年,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它规定,我国的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为了体现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还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选举法又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级扩大到县级,将原来的等额选举制改为差额选举制。这说明,我国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度和法律的保证。

同时,我国公民参加选举们有广泛性,请大家看以下材料:

根据1990年全国县乡直接选举人数统计,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总数的99.97%,只有万分之三的人没有选举权。这表明公民参与选举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第二,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

在我国,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他们代表人民,认真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还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为了保证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我国建立了信访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有的省市还确定了市长接待日等等。这些都是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体现和保证,这从制度上、措施上确保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如果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称职,或违法失职,国家可以根据公民的要求,依法撤销其职务。例如:北京市的前副市长王宝森,北京市前市委书记陈希同都已被撤销其代表资格,并且立案侦查其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保证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我国还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用来保证广大职工、城市居民、村民,有效地参与管理国家、企事业及城市、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

(1)政治自由权利的基本内涵。

政治自由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自由权利。

例:公民届时参加户口所在地区的换届选举,根据自己的意愿投了候选人的票;某公民自愿参加法律学习班,以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某公民在报刊上发表文章,谈《如何加强城市管理》的建议。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行政官员的权利。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行政领导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2)选举权获得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投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周岁是成年与未成年人的法定界限。年满18周岁,意味着生理、智力趋于成熟,能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所以,宪法赋予18周岁以上公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从我国人民代表的组成也反映出我国人民代表成分的广泛性。

投影: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代表总数:2979人。

工人、农民563人18.89%

知识分子628人21.07%

干部988人33.16%

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460人15.44%

解放军268人8.99%

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35人1.21%

归国华侨37人1.24%

代表中,中共党员2130名,占代表总数的71.48%,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共有428名,占代表总数的14.36%。妇女代表为650名,比第八届增加24名占代表总数的21.81%。这体现了我国代表成分的广泛性,也体现了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我国,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罚。凡主刑服刑期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刑刑满释放后,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这是极少数。

投影:根据1990年在全国县乡直接选举中,享有选举权的人占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总数的99.97%,只有万分这三的人没有选举权。这表明我国公民选举权享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3)选民的权利

投影:54页“选民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图示。

选民,即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有权对所选代表依法实行监督;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4)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及选举程序。

我国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区、县级和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5年。实行直接选举的程序。A,划分选区;B,选民登记;C,提出和确定候选人;D,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5)正确认识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所以要珍惜这一项政治权利。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高,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人作为人民代表。这样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并代表人民参政议政。

第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见解和愿望的一种民主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民主权利。凡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能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权利。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通过语言或文字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国民主程度。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提倡解放思想,广开言路,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学术和艺术上坚持“双百”方针,鼓励人们畅所欲言,因而形成了人民思想空前活跃的政治局面。

当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以不危害国家、社会安宁、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为原则。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和宣传自己的各种思想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会群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物系统,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的权利。它与言论自由的区别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著作权法》,从而保证公民的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言论出版自由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行使。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和剥夺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淫秽书刊毒害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这个规定是净化环境,保证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或者参加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发展和补充。所谓结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组织或参加某种社会团体。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社会管理法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从而保证公民充分享有结社自由,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从社会现实来看,我国公民真正享有结社自由。

我国在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有8个派作为参政党,它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同进,各行各业的社会力量和爱国力量,都分别成立自己的团体组织。

公民的结社,因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盈利为目的结社。如商业结社中的公司、集团、中心商会等;另一类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有政治性结社,如: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妇联、职工代表大会等。非政治性结社是指各种协会、联谊会、促进会、各种学术性团体、宗教团体等,如欧美同学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等。

近几年来,我国有全国性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1100多个,地方生社会团体有10万多个,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文体卫生到联络友谊以及各类学科互相渗透,相互融合的社会团体体系,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各种社会团体规范性管理,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高管理条例》,强调各社会团体要到民政部或县以上各级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社团的业务活动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

4)集会自由。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集会和结社都是多数人聚集在一起讨论问题,表达意愿的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集会是临时性的聚集,结社是长期性的结合,并且有固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

5)游行自由。

游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

为了保护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条例》。公民必须依法先例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A.内容上的限制。反对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

B.方式上的限制。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否则主管机关对申请不予许可。

C.时间、区域上的限制。为了保持社会正常秩序,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6时到晚10时。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主管机关可在集会、游行、示威举行或经过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另外《集会游行示威法》不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都写写入我国宪法,说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法律的保证。同时也说明,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贯彻民主政治是我国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应该说公民享有上述一系列政治权利正是贯彻民主政治的体现。

(2)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表明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敢于讲话、敢于讲真话,敢于以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见解,这充分体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但是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不意味着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都是相对的,要受法律的制约,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证,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就是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请同学们议一议:

“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这种说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第三,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里明确监督的对象是:各级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进行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工检举。对于违法失职的人民代表可以依法随时罢免。

例如: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了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和原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的代表资格,并对其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其改进工作提出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在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才检举的权利。

所谓申诉,即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或开除工职等)对法院的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压抑、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予公正待遇。

所谓控告,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举报,要求依法处理。

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向哪些国家机关指控、告发、举报?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可向各级纪委反映情况或控告、检举。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效职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揭发、举报。

例如:由于人民群众的揭发、举报,贵州省查处了原贵州省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阎建宏经济犯罪案件。

国家为了确保公民有效地行使检举权,建立了举报制度,同时还设立了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

例如:1988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建立了“经济罪案检举中心”,这是我国第一个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

为了保护检举人,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加惩处。

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有助于克服官僚主义,必进国家机关工作作风,克服不正之风,增强公仆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重在现实意义。

3、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例如:1955年我国制定了《选举法》为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奠定了基础,1979年以后又多次对选举法进行修订,使之更趋于完善。1954年我国制定了《宪法》将公民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定入宪法。

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其中第18条规定:公民“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并规定集合、游行、示威应遵循的原则,申请的程序和活动中注意的事项,对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给予法律的保证和指导。

第二,制裁和惩罚侵害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确保公民行使以上权利,我国刑法相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影:教材58页第二段事例,并进行分析。

二、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国家的利益体现在许多方面,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国家的安全,国家的荣誉和国家的尊严等。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意义。

回顾我国的历史,从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从此,国无宁日,民不聊生。中国人民在以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三座老大山,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像巨人般屹立在世界东方的中国经过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实现了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1997年7月1日,香港结束了百年雪耻回到祖国怀抱。1999年,澳门也将本着“一国两制”的原则回归祖国。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们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基本保证。可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它关系到国家兴衰、民族的兴亡,所以每个公民都要把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2)公民应如何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一,捍卫国家主权不受侵犯。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基本权力。在国际上,国家主权体现了一个主权国家的自主和尊严。国家没有主权,本国公民就没有人权。一切政治权利就会丧失殆尽。所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同出卖国家主权和有损国家主权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捍卫国家领土完整。领土是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就要坚持反对一切侵略、占领和割让、出卖国家领土的行为。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党和国家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了香港主权回归问题。1999年12月20日澳门的主权回归问题也将得以实现。我们还将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的统一一大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坚持“一个中国”,反对制造两个中国,反对“一中一台”,反对“”,这正是维护国家主权,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的具体体现。

在实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有些省市将部分土租给外商,租期50年不变,这是否有损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什么?(组织学生讨论后归纳)应该说这种做法不会损害我们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其一,我们出租部分土地给外商,外商获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仍掌握在我们国家手中。其二,我们通过出租部分土地,可获得一大笔资金,用于我们的建设,从而加速我们的发展,使我们国家更快地富强起来。

第三,捍卫国家政权及其统一。在国际舞台上,政权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是一个国家国格的体现和保证,公民必须捍卫国家政治权力的统一。

第四,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歧视和民族分裂。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我国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尤为重要。它是国家强盛的根本保证。民族平等是民族团体的前提条件,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可靠保证。应该说,民族只有大小、强弱、发展程度高低之分,绝无优劣之别。各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各民族都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贡献。不能搞民族歧视,更要反对民族分裂。各民族应该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2、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爱国主义的体现,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1)公民维护国家的安全,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严守国家机密。

请同学们注意,国家机密不仅仅是军事和政治方面的机密,随着国际斗争的复杂化,经济和科技方面的机密也决不可忽视。如,我国景泰蓝生产的工艺,云南自然保护区中蝴蝶的珍奇品种、生产乌龙茶的土壤成分等都曾被国外窃取,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每个公民都应对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并力所能及进行协助。

第三,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安全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2)公民维护国家的荣誉,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增强民族自豪感。

第二,增强民族的自尊心。

第三,增强民族的自信心。

做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以自己的一言一行维护国家荣誉,不做有损国家荣誉的事,不谈有损国家荣誉的话。

(3)公民维护国家利益,要做到:

第一,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

在我国,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是大局。保持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唯。没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

第二,必须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设问:社会上还在着哪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同学议论,教师总结。)

例如,有的人或企业只顾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对国家资源破坏性的开采,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一些小造纸厂、小化肥厂,只求本企业的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生产的发展造成环境的污染,为防止这些公害的发生,国家三令五申要关掉这些造成环境污染的小企业。

有的企业或个人在与外商谈判的过程中,盲目引进,甚至为了个人私利,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

又如,社会上不有各种违法乱纪的现象存在,还有各种犯罪的发生。要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同这些犯罪现象进行斗争,这也是广大公民的义务。

新课小结: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