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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经营管理范文精选

景区经营管理

景区经营管理范文第1篇

不容忽视的是,千山风景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些问题:

1.1行政职能的治理方式落后,市场化程度不高

景区实行非企业化治理,设立千山风景区管委会间接导致市场化程度低,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

1.2景区融资渠道狭窄

景区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停留在“门票经济”阶段,资金是旅游景区开发所面临的重大瓶颈。景区管理经费和职工工薪完全靠自筹自支,因此,景区的管理机构内部保护部门和开发部门常常会发生矛盾,影响了资源的有效利用,景区举步惟艰,只能勉强维持现状和职工生计,谈不上有效保护和积极建设。

1.3景区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

仅从温泉旅游区域来看,旅游项目单一,只集中于游泳、卡拉OK、打麻将、打扑克等活动,品位不高,只吸引了一些本地的单位团体和小集体散客。其旅游活动组织没能与千山景区协调一致,发挥出应有的区域分工作用。

1.4景区资源破坏严重,环境污染普遍存在

千山在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如千山风景区柏油路贯穿了整个景区不仅带来汽车尾气、噪音的污染,还破坏了景观;修建了破坏景观的索道;风景区内的电线横七竖八破坏景观,对旅游资源的破坏很大。由于资源保护意识差,餐饮、酒店的排污系统不完善,生活垃圾处理不好,环保技术不过关,造成景区生态环境景区污染问题普遍存在。个别景区严重超容量接待游客等等。

2千山风景区的发展概况

千山风景区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国家AAAA级旅游区。多年来,千山风景区以“打造东北名山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风景质量和文明服务水平为重点,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工作思路,风景区的旅游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从景区的体制结构来看,千山风景区属于公有制,虽然开展休闲旅游,但以保护和科研为主。因此,对于市场经济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还有相当程度的不适应,进而会导致旅游景区在开发和进一步发展过程中遇到重重问题。

从景区的治理手段来看,千山风景区采用的是非企业化的依靠行政职能的治理方式。在1979年,成立鞍山市千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区级行政管理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面负责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和开发利用。

从景区的经营效益来看,目前千山风景区的收入来源主要为门票收入,还停留在“门票经济”阶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景区的其他经营活动一直开展不起来,而景区的管理成本又很高,负担也很重,因此经营效益很不理想,造成了资源的限制与浪费。而且主要靠鞍山市政府其宣传促销进行投稿,使得景区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也加大。

从景区的经营模式来看,目前千山风景区也采取了商业化经营方式,千山风景区内部区域从事旅游餐饮、娱乐、购物等商业化活动。另外也开始大胆的运用一些一体化经营模式。如有自己的旅行社、酒店、旅游交通线路和千山温泉度假区等等,提升了景区的知名度、发展度、核心竞争力和吸引力。

3千山风景区一体化经营对策

3.1突破传统景区发展思维,实现一体化经营理念创新

传统的旅游景区发展思维受到保护观念的束缚,使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放不开,没有形成大规模、大动作和大项目。随着我国旅游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旅游景区的进一步开发将成为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又一助推器,选择一个合适的景区治理模式,形成一个既有利于保护又有利于发展的景区管理体制,创造一个富于激励和有效约束的景区经营机制,是至关重要的课题。因此我们要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以实现旅游景区开发效益的最大化、持续化为旅游景区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一体化经营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模式。

3.2建立“大千山”旅游集团,实行总体控制、有序经营,平衡一体化各主体利益

千山风景区可以采取以“大千山”旅游集团独家经营为主导,以多家涉旅企业经营为辅助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控制主要接待设施和高利润部分,放开次要设施和低利润部份,根据旅游资源的有效利用设计一体化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关系,以确保景区的健康发展,并满足景区一体化的各利益主体的需求。这样千山风景区可以有能力对放开部分实施控制,对一体化的目标景区或涉旅企业进行约束,并纳入到有序经营的统一轨道上来。

3.3整合旅游资源

千山的开发和宣传必须打破封闭的地域界限,要充分利用周边地区的旅游资源。我们完全可以说游千山、看本溪水洞、看沈阳故宫、看吉林雾凇、看哈尔滨冰灯。只有这样,才能使千山的旅游同全省、全国联网,加快旅游资源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进程。

3.4培养自身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横向一体化

千山风景区可以与周边的玉佛苑景区、千山温泉度假区、周边的农家院、农家乐等开展旅游活动区域充分展开合作。但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时刻提高、完善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合作——竞争”模式中共创“双赢”。

3.5避免盲目拉长战线,慎重发展纵向一体化

旅游景区纵向一体化是将原来的市场买卖关系内化为景区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虽然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但景区企业的组织管理、协调活动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而且随着一体化景区规模的扩大这一费用也会越来越高,以至于使一体化景区企业内化市场交易的行为彻底失败。千山风景区在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能盲目的发展纵向一体化,采取稳妥的手段逐步的推进。

参考文献:

[1]成洪波.我国旅游景区一体化经营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06,5.

[2]申思.旅游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可实现模式初探[J].河南大学学报,2004,44(4):49-52.

[3]丁晨.浅析我国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趋势[J].经济师,2003,(2):46-47.

【摘要】本文首先对旅游景区一体化、千山风景区的发展概况、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以及一体化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千山风景区一体化的具体对策,希望能对千山风景区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一点有益的思路。

景区经营管理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九华山风景区香烛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从11月1日起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环保香”在风景区市场全面上市流通,根据九管〔200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九华山风景区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组织工商、公安、旅游、质监、宗教、综管办、规划管理执法大队等职能部门,集中开展清理规范香烛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保护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宗教场所、旅游市场文明、安全、环保、有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香烛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香烛、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从11月1日起风景区内全面禁止不符合新标准的佛香上市流通,力争在2010年5月前完成景区香烛经营重新布点工作,逐步建立香烛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10月2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标语、广告牌、宣传单、会议等形式,将规范燃香活动的有关政策宣传到全山香烛经营户和广大来山游客,鼓励、引导经营户和游客主动销售、使用环保佛香,自觉抵制非标准香烛和劣质香烛。10月1日~10月20日期间,领导小组统一印制宣传册,制作标识标牌,树立大型户外广告牌,并通过群发短信对全山居民、来山游客进行宣传。

2、清查登记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抽调人员组成7个工作组,按照分片包保要求,采取“地毯式”方法逐户梳理,向每一户香烛经营户发放“一封信、一份通告、一份文明经销香烛承诺书”,对全山香烛经营户登记造册,面对面地宣传政策,摸清底数,教育、动员经营户主动下架停售不符合标准的香类产品。

3、清理整治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11月10日前,各工作组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新标准的香类产品,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从11月1日起,风景区内全面禁止不符合新标准的香类产品上市,各经销单位和个人统一销售符合质监部门新定标准的“环保香”。

11月11日后,主要依托工商、综管等执法部门力量,实行香烛市场的常态化监管工作。

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烧高香。农村工作处、规划管理执法大队、门票管理所、股份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木材检查站、桥庵岗亭、街区验票房、游客服务中心、缆车、索道等重要卡点管理,加大查验力度,劝导游客不携带超标准香类产品进入景区,引导游客自觉调换符合标准的香类产品,严把超标准香烛进山关。

4、重新布点阶段:(2010年1月~5月)

按照“依托庙宇、整合资源、均匀分布、适量发展”的思路,进一步优化香烛市场经营结构,争取在2010年5月前完成景区香烛经营户的重新布点调整工作,促进香烛市场经营布点合理,结构优化。

5、规范管理阶段:(2010年5月~长期)

建立健全香烛市场管理制度,实施香烛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市场监管,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和联合执法,逐步建立香烛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合作,分片包保。有关单位要抽调骨干人员,严格按照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任务、时限认真抓好落实,积极主动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拖拉、搪塞或矛盾上交,确保清理规范香烛市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景区经营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风景旅游区特殊性经营管理模式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风景旅游区却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的模式,大部分还属于事业性质,纯属社会公益事业,经费靠财政拨款。旅游区管理机构虽然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导致了诸多弊端,如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等问题。因此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成为各大风景旅游区的改革方向,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在引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风景旅游区的特殊性

风景旅游区资源是拥挤俱乐部产品

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堪南(JamesBuchannan)在1965年发表的《关于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俱乐部产品。这种产品可以适应从纯公共产品到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它的核心概念就是拥挤。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属于此种产品,旅游者只要买到了门票就可以拥有参观游览的权利,并且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不影响其他人参观游览,但如果旅游者人数超过了景区容量,就会出现拥挤,并影响其消费满足。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是这样一种存在最佳规模的产品,其产品的实物规模和消费者的人数规模有一个最佳的搭配。这类产品实质上可以实现生产者排他的,但不容易实现消费者排他,而且生产者排他的成本比较低。这使得风景旅游区资源兼有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的性质,它们由许多人同时消费,并不断趋近于容量约束范围;超过该约束后,该产品的消费就变得拥挤了,但总存在一些排他技术使得向旅游者收费成为可能。

布堪南在其文中还提到,要有一个最佳的搭配,俱乐部成员必须可以自由流动,且俱乐部拥有自主决策权,这一理论突破了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的单一模式,为公私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旅游资源,除人工可以栽培与繁殖的动植物外,可以说是一种不能再生的资源,一旦破坏将不复拥有。例如地面上的古建筑等,总是会一天比一天少下去.。有600多年历史的噶丹寺,是西藏拉萨著名的三大寺之一,1969年被毁为平地。泉城济南,过去那种“家家泉水,户户垂柳”的美好景象,由于对水源地缺乏保护,已不复存在,至连著名的趵突泉、珍珠泉,也濒临断水的危险。

旅游资源的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其实施保护的重要性。巨大的需求对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可能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但同时对旅游资源也可能是一股无法估量的潜在破坏力。

风景旅游区系统的复杂性

风景旅游区是介于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之间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风景旅游区系统是围绕旅游主体(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产品系统及其支持系统。就其产品系统而言,包括资源吸引物,人造吸引物及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资源吸引物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林木、动物、河流、文物古迹等构成,分别归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管理。并以此为基点,形成以吃、住、行、游、购、娱为基本环节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旅游产品的提供还要得到当地社区各个部门及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持,只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及社会手段,去引导、指导旅游企业健康正常的经营,才能真正实现景区的全面持续发展。

现有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简述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国家集风景旅游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景区的门票及其他旅游项目由国家定价(一般定价很低),收入上缴国家。这种模式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保护遗产、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但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景区的经营者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不承担盈亏的后果,基本不按市场规律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另一方面,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的土地及其分布其间的风景名胜、文物、森林资源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同一景区内,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严重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旅游区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

目前存在的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项目的形式招商引资,由多个投资主体进入景区行使经营权;另一种方式是垄断经营权,以一家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政企职能分开,产权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经济效率得到了提高。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旅游业是以持续发展为目标,需要经营者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环境效益。此外,景区资源的交易,除面临旅游价值核算的难题外,还面临着一些政策上的禁区和限制。因此,鉴于风景旅游区资源的惟一性、脆弱性等特点,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研究滞后等原因,对这种做法必须慎重。

我国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风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所有权。为保证国家产权的统一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务院可以指定一个权威机构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产权,对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风景旅游区资源使用权转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该权威机构可视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发展建立风景旅游区日常管理机构,并对其拥有领导权、监督管理权和对风景旅游区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日常管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风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国有资源的用途,保证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并进行风景旅游区日常的市场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整个管理系统的经费均由国务院按旅游税收的一定比例统一拨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牵制。

这种产权管理机制,可以避免现有的条块分割,多头领导,明晰了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产权归属,且有效发挥了监督作用,可以防止风景旅游区资源的过度开发、风景旅游区环境破坏。

运用不同经营管理模式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提出风景旅游区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其交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对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分析论证了这种模式的合理性。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将经营权不断地拍卖出去,黄山、张家界等遗产类资源也引入市场机制,并先后挂牌上市,这种经营意识是对传统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目前完全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方式遭到了质疑。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自身赢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似乎怪异的现象。另外,这种纯商业化经营必然以其垄断性而伤害游客正当利益。拥挤俱乐部产品可以通过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私人提供。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是否适合所有的景区,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人认为,凡是经营性景区(景点)均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是对一些专业性或公益性强的景区(景点),如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朝拜地等实行国家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经营。

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单指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由产品系统和支持系统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往往在我们脑海里有一个思维定势,即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来源就是门票收入,并以其为由来证明管理经费紧张,从而交由企业市场化运作或进一步提高门票价格。由于旅游产品是一种高弹性消费品,提高价格会导致游客数量大幅度减少,门票收入进一步降低,且波及到整个行业。我们应该改变观念,树立大旅游意识,正确把握旅游业的综合性、先导性、关联性规律特点。

在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经营资源。旅游经营资源才是我们的改革重点(包括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设施等),增强竞争活力,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旅游景观资源不应作为风景旅游区创收的主要途径,而要以保护为重,国家应建立景区财政补贴制度,为景区维护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对那些交由企业运作的经营性景区,应制定门票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规制风景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游立法初步形成了旅游法律体系,但是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目前还没有正式立法。

虽然有《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一些新做法缺乏裁决的依据,对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做出有效认定和判罚。尤其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操作上对旅游资源的权力归属没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风景旅游区产权,并使其规范化运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景区开发行为予以规范,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和做法给予惩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法渊源,风景旅游区立法体系可以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个层次来构建。

总之,风景旅游区不能等同于企业,由于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个方面考虑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路径。在风景旅游区的开发保护中,要加强公私合作,合理利用政府和企业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崔风军.风景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2.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苏文才,孙文昌.旅游资源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4.梁正宁.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市场化经营[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115)

景区经营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问题对策

根据萨缪尔森给出的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公共产品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这两个本质特征。在这两种极端之间的物品被称为“准公共产品”[1]。我国景区的旅游资源为全民所有,景区资源对于任何景区都是有一定空间范畴、时间范畴和生态容量的,当游客数量达到某种临界点,每增加一个游客将降低所有游客的旅游效用,因此景区旅游资源既不属于公共产品也不属于私有产品,而是准公共产品。对于旅游景区的准公共产品的这种属性,为旅游景区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提供了更多了理论依据。

旅游研究学者一般将景区经营权理解为“旅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旅游资源的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杨广虎,2003)。其他学者都没有下过明确的定义,对经营权的理解也无甚异议。景区经营权出让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为目的的,以保证资源所有权人的权益为前提,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将旅游景区经营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资本所有者、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为。景区经营权出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景区资源更好的实现其价值高效率运作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我国景区经营权出让现状

1997年中国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和马来西亚一家公司全国首次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获得了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的投资经营权。1998年初,万贯集团以协议开发方式获得了四川碧霞峰等景区50年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并创造了“碧霞峰模式”。自此之后,景区经营权出让在全国迅速扩展。先后有部级景区井冈山的龙潭景区向国内外招商引资,以拍卖合作的方式分20年、30年出让经营权;宋城集团和万象集团以协议方式分别开发浙江龙泉山国家公园、千岛湖。到2005年4月底,云南省已将33个旅游区经营权出让给国内外大企业,出让资金达30亿元。

由于这些景区资源品味较高,经营利润较其他产业要高得多,企业都积极支持。但建设部指出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没有转让景区给企业经营的权利。然而国家在这方面尚未出台相应法规政策,景区经营权出让事件愈来愈多了。最终由于2002年新希望集团欲买断桂林遇龙河景区因国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未果一事,使景区经营权出让有所趋缓。但截止2005年底,全国已经出让或鼓励出让景区经营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20多个,已有超过300多个景区(点)以不同的形式出让了经营权。下表是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情况粗略统计:

部分出让经营权的旅游景区

(资料来源:本资料通过相关网站收集并归纳而得)

由上表可知:获得景区经营权的大多使旅游业发展较好的省市,每年都有很多景区出让经营权,景区经营权出让成为一种景区发展趋势。以上所列的景区不包括决定出让经营权的景区。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有意向出让景区经营权。要出让经营权的景区将会越来越多。

二、景区经营权出让需要面对的问题

景区经营权出让无疑是景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改革,改革就不免出现差错,面临阻力。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规范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法律,经营者资质也良莠不齐,新旧经营管理体制交错混乱等原因,因此目前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国有资产流失

有些景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急于出让景区以改善接待条件、扩大游客量,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一,在招商引资中对资源价值过于低估导致廉价出让经营权;其二,景区经营权出让的付款方式,考虑到经营权转让初期投入大,资金回收慢,不少景区采取了初期付款较少,以后逐年增加的付款方式。如张家界某景区,当时以6000万标的出让40年经营权,而受让企业当年的门票收入就达4000多万[2]。以此推算,一年半回收成本,此后长达30多年的收入为企业纯收益。其三,出让方式大都未公开招标,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的机制,出让的透明度令人置疑,容易出现“寻租”行为[3]。但其并不真正投资开发,而是将其转手,不断地从倒卖资源中获益。还有一部分受让者获得景区经营权后,借旅游开发之名在景区开发房地产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这些都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惟利是图,破坏资源环境

投资主体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考虑得更多的是经济效益,难免会出现一些短期行为,如仅做小额投资,简单作些建设,忽视景区环境承受能力,在景区内增设过多的接待设施,超负荷接待游客而不对资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的威胁还可能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认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在开发中对资源造成了破坏。如旅游公司用水冲洗孔庙建筑,给古建筑的油漆彩绘及其他文物造成了很大损失;张家界因建设滑索破坏了风景而遭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亮黄牌。有些企业对旅游人力资源过度开发,若完成不了经营指标就扣工资奖金,影响了景区的人文环境和愉快的旅游氛围。

3.出让者管理过死或过松

景区经营权出让在我国旅游发展史上是一次新的尝试,没有先例可循。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偏差:一种情况是出让者虽与受让企业签订了经营权转让合同,但由于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出让者仍不断插手景区经营,使景区经营权转让名不副实。另一种情况是政府部门与受让者签订了转让合同后,产生了“甩掉了包袱”的心理。以为经营权和盘托出,可以不再过问了。事实上,经营权出让后,其责任更大了,政府要将代表全民行使其管理职能,监督经营行为,确保景区资源的有效永续利用。

三、解决景区经营权出让问题的措施

第一,科学评估资源的价值,通过各种途径防治治国资流失。确定景区资源的价值,客观上要综合景区的资源属性和级别、资源的市场需求、景区现有收入、前期已投入的资产价值及经营权出让年限等;主观上要组织专门的资产评估小组,其成员须包括与旅游领域专家、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当地社区代表等共同来科学评估景区资源的价值及经营权出让的额度。不能认为无形资产很难做出科学客观的估计,就任意作价出让。防治国资流失,方法如下:在转让合同的撰写上要做到尽可能的具体、细致;尽量避免错误、笼统和粗糙;受让方要交纳保证金,对无形资产和不可再生资源要有抵押或担保,责令受让者对景区重要资源投保,在合同上明确其一旦违约的高额赔偿经费。

第二,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4],规范景区经营权出让程序及方式。目前景区经营权出让处于无法可依、监管混乱的状态,出台针对性的法律十分迫切。对于规范经营权出让的程序及方式:首先要成立专门的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机构,负责收集和消息、组织景区资源评估、组织拍卖会、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其次要认真评定受让企业的资质。在确定经营者的资格时,要通过旅游有关的各界专业人士、银行、当地居民等综合评审,确认其经济实力、资信情况、管理水平、建设和维护景区原有生态和文化环境的能力,进行慎重而有条件的转让。再次,考虑景区的生命周期、企业的生命周期及管理的延续性的前提下,适度延长出让年限。签约期较长无形中促使企业考虑短期收益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只注重眼前利益,破坏景区环境的潜在后果也将由其承担,因此民营企业必然考虑资源的承载力及旅游活动对景区环境的长期影响。另外,要尽快统一出让的标准,严格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性手段出让,严禁暗箱操作,坚决杜绝“寻租行为”。

第三,强化规划管理,定期对环境进行评估。将有资格的规划单位存档,审核部门须严把审批关,经审批的规划方案要严格执行,若确须变动,须将改动后的规划申报审批后实施。对出让经营权的景区要定期组织专家对景区环境进行评价,强化经营者的环保意识,督促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开发经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增加保护资源的资金投入,对不合格的受让者采取警告、罚款、收回经营权等各种方式严肃处理。

第四,强化行政部门监管职能。首先要建立政府对经营者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使各方不能私自扩大利益范围或规避责任。其次政府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和角色:(1)完善规章制度。景区的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具体规定景区经营各事宜,这就需要政府强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任何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2)负责完善景区基础设施。景区的道路、水电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与当地的发展规划一致,政府要出面协调与规划。(3)旅游市场信息[5]。旅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利益和违法行为。政府要加强旅游信息的收集和工作,协调社会各界创造有利于景区发展的宏观环境。

参考文献

[1]依绍华.《私营资本开发旅游景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4.5:(151-156).

[2]姜红莹.关于旅游景区(点)经营权出让问题的思考[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5):57-59.

[3]依绍华.民营企业进行旅游景区开发的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3):38-41.

景区经营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旅游体验分散经营体验营销矛盾凤凰

自1997年湖南省分别以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方式转让张家界黄龙洞和宝峰湖景区以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超过300个景区(点)以不同的方式转让了经营权。经营权转让后的经营管理效果好坏参半,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矛盾与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本文就旅游景区的分散经营与旅游体验之间的矛盾加以探讨。

旅游体验的内涵

旅游者开始旅游时,便开始了一段体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旅游者通过不断与外界发生各种联系,不断从外界获得各种知识,并因获得愉悦而满足其旅游需要。旅游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体验,谢彦君教授明确提出过“旅游现象的硬核是旅游体验”。因此,旅游体验过程是旅游个体通过与外部世界取得暂时性的联系从而改变其心理水平并调整其心理结构的过程,是旅游者的内在心理活动与旅游客体所呈现的表面形态和深刻含义之间相互交流或相互作用的结果。对旅游体验的衡量直接涉及到旅游者的主观判断、旅游者主观价值认识等心理学范畴问题,一般采用主观变量予以测量,在最概括的层次上,本文可以用几个主观指标来衡量旅游者旅游体验的质量,即满足感、淡漠感和失望感。

旅游景区分散经营与旅游体验的矛盾及产生原因

矛盾表现

在市场经条件下,全国各地一些著名景区出让经营权的行动表明市场经济的资本规律正在发挥作用,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对传统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创新,越来越受到投资商的垂爱。自主经营一方面为景区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一些经营方法大大降低了旅游者的旅游体验,二者之间的矛盾也随之产生。

以湘西凤凰景区为例,凤凰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小小城镇却拥有众多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例如,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虹桥、吊脚楼、杨家祠堂等,处处弥漫着古香古色的气息。然而在经营权转让前其经营状况却不尽人意,自从经营权转让后,经营者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经济效益日益明显,不但增加了当地居民的就业,而且也带动了凤凰一带经济的发展。但是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考察其旅游体验,却并不尽如人意。举例来说,该地在经营策略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凤凰的经营者2005年夏秋季实施通票制,也就是说,游城内六个主要景点门票价为80元,各个景点不再单独卖票,为了测评旅游者对凤凰经营权转让后夏季实施通票制的经营策略的旅游体验,笔者于2005年8月20日专门作了一次抽样调查,简单设计了一份问卷,继而对旅游者的体验程度进行了调查,然后对所获得的数据运用社会学统计方法进行分析评价。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83份,回收率为91.5%。经分析得出:98.5%的散客对通票制不满意,甚至很失望,他们大多认为因为时间或金钱关系来这里只想看看最具有代表性的景观,例如一代文豪沈从文故居、泛舟沱江欣赏古香古色吊脚楼等,而不必买全票;36.4%的随团游客表示满意,25%的随团游客表示无所谓,38.6%的随团游客表示不满意,主要原因是时间关系,往往规定的景点游不完。可以看出,旅游者对该地实施通票制的旅游体验的淡漠感和失望感占据主流地位,旅游景区个体经营与旅游体验之间的矛盾也随之产生。

原因分析

景区分散经营者与旅游体验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于这些地区转让景区经营权后各自的利益要求不同决定的,具体表现为:

旅游资源本身的原因旅游资源是自然、历史、社会等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资源。它具有其他各种资源的一些共性,更具有它自己的特性。作为地理环境的一部分,它具有地理环境要素所具有的时空分布特征和动态分布特征,社会和文化因素又是这类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赋予了其特有的经济特征。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才使旅游资源具有许多自己独有的特征。例如,旅游资源具有不可转移性特征,其形态特征、生态环境和旅游功能都是独有的,不可复制,也不能移动,如雄伟壮丽的长江三峡是不能仿造的;沈从文故居与熊希龄故居不可转移;沱江与吊脚楼组成的意境不可转移;幽深碧蓝的天山天池,同其周围的雪山、绿树的组合,更使其具有不可移动性。当旅游资源被开发成旅游产品并被出售时,同样具有不可转移性,在异地创制或生产的旅游产品与旅游资源本体相比在价值上一般都要大打折扣,这是由模仿的性质和能力决定的。正是由于旅游产品的不可转移性特征往往造成旅游资源的稀缺性,为个体经营者进行垄断经营提供了前提。

景区个体经营者的原因分散经营者进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他们会想方设法在自己的承包或租赁期内获取最大利润。许多个体经营者制定的相关措施缺乏长期战略眼光,更多地只是追求短期效益,利用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转移性特征进行垄断经营,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旅游者的旅游体验。夏秋季对凤凰而言正是旅游旺季,实施通票制对于那些向往凤凰而来旅游的游客,纵然许多游客(尤其是散客)对通票制不满意,但既然远道而来肯定要观赏几处较为典型的景点,这样一来经营者无形之中增加了经济收入,符合经营目的。

旅游者个体的原因中国有句俗话“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时难。”但是在当今世界,每年都有数以亿计的人在各地旅行、游览,也就是说,这些人都在进行着某种旅游体验,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众多的人四处奔波,千里跋涉,外出旅游呢?许多心理学家都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主要从种类繁多的旅游动机来解释。如美国心理学家罗泊特•麦金托什和沙肯特•格普特提出旅游的4类动机,即身体健康的动机、文化的动机、交际的动机、地位与声望的动机等,心理学家利奥得也列举了好奇心、运动、娱乐、宗教、宗教、公(商)务、探亲访友及寻根、自我炫耀等八种旅游动机,等等。旅游者进行旅游体验就是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满足各种旅游动机,旅游体验的满足与否是决定一个旅游者是不是满怀愉悦回到家中的决定性因素,而时间和金钱是制约当代旅游者进行旅游体验的两个重要因素(对于散客而言更是如此),旅游者的时间和金钱只有真正得到旅游经营者的尊重,令旅游者感到满足的旅游体验才能实现。

解决景区个体经营者与旅游体验之间矛盾的措施

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景区经营者转变营销观念

作为景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树立“旅游者是上帝,是衣食父母”的观念,把旅游者的满意与否作为衡量自己工作成败的主要尺度。现如今,人类已进入体验经济时代。体验营销是指从生活和情境出发,塑造感官,感情体验与思维认同,以此抓住消费者的注意力或培养顾客忠诚度的一系列营销活动。例如白沙集团的“鹤舞白沙,我心飞翔”;万宝路的万宝路精神等无不设身处地的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以“体验”的方式打动消费者。体验营销吸收了感情营销、文化营销的成份,同时又是结合体验经济时代新的消费文化的创新,丰富了体验的内涵。把顾客体验分为感官体验、情感体验(包括情绪体验、感情体验、娱乐体验)、教育体验、成就体验(生活方式体验)、遁世体验、氛围体验等。体验营销对景区经营者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经营战略上制定体验营销战略、不断进行体验营销业务的创新,充分利用旅游者的感官体验、情绪体验等来打动旅游者,例如在门票购买上,不管是旺季还是淡季,完全可以灵活的制定,不管是针对随团游客还是散客,由游客根据自己的时间、金钱来定,禁止强买强卖的行为,尽力让旅游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使其旅游体验获取最大的满足。

加强监督与管理

为了保证景区经营权转让后能健康发展,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相互制约、共同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使景区(点)经营权转让后实现政府、获得经营权的企业、景区(点)所在的社区及其他相关利益实现帕累托最优,使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合法经营,使具有监督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以及相关部门实现在保护景区(点)资源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正式与非正式监督力量和监督管理职能,保证旅游景区(点)的经营权转让模式的成效,最大限度满足游客的需要,从而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景区(点)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彦君.基础旅游学[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