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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常识范文精选

经济管理常识

经济管理常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市场化、政府干预、制度产品、主体创造性。

一、市场化的必然性

中国历代有重农抑商的传统,所以自然经济有深厚的根基。如果生产只为自己而很少或者不为交换进行,则必定是分散的而且水平低。大到一个国家,如果生产只在封闭中进行,同样会发生类似的情况。中国是一个大国,长期以来主动或被动的只在内部进行生产和交换。相比较而言,西方小国林立,特别在早期城邦国家更多,如意大利就有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和米兰等,这些国家面积小、资源不全,迫使它们必然进行对外的交换。在这种情况下,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封建经济就相对薄弱,从而允许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中国在明朝末年也有资本主义的萌芽,但由于封建势力非常强大,所以很快被扼杀了。西方近代的革命是应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而进行的,所以能很快的走上商品经济的发展道路;中国近代的革命却是由社会危机引发的,即使革命成功,也缺乏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尤其是缺乏市场观念。新中国建立后,生产力虽然有较大的发展,但此发展是在计划经济下取得的,所以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市场经济的意义非常重大。迄今为止,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是自然形成的,而且经历了几百年的演变和完善;世界上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市场经济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中国虽然提出了要建立市场经济并列出了一个时间表(2000年初步建立市场经济,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但事实表明,这条路走得很艰难。

当今发达国家没有那一个不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反之,不发达国家都是不实行市场经济或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国家,由此带来了市场经济的巨大魅力。表面看来,美国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极大丰富的物质财富,但背后隐藏的是市场制度。马克思指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在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后,生产力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也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火车头。

1991年后,美国进入了长期的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以高新技术为标志的新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新经济的萌芽显然不是靠政府慧眼识英雄才发展起来的,而是市场中千千万万的脑袋相互碰撞的结果。生产力朝前发展是必然的,但它以何种方式显现出来(如工业革命时以蒸汽机为标志,接下来是以电气为标志)却不能预知。如果没有市场制度、没有每个人对需求的不断追求,而是寄希望于一种力量去引导经济中的全体人民,除非这种力量是先知,具有神的意识,否则,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受阻,但遗憾的是除了虚无的神,我们在现实中尚未发现谁具有这种力量。微观经济学已证明了市场制度下的平等竞争所形成的均衡价格,可以引导资源实现最佳配置,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过于自信,妄想用个人的意志来支配生产,结果常常带来了灾难。

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和自由选择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当每个部门的利润率趋于一致时,即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出现时,各部门间的资源流动将静止,从而部门结构实现了合理化。在价格反映供求的情况下,一个部门生产不足,高利润率将促使资源流入该部门;一个部门生产过剩,低利润率将促使资源流出该部门。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人为的安排各部门的比例,其后果可能不太严重。但如果生产力已有很大程度的发展、各部门的关系已经非常复杂时,还靠一小撮人的脑袋去指挥如何实现比例合理、如何解决重复建设的问题,显然是在干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使。1947年,战后的西德由于价格管制和无所不在的政府管理,市场机制陷入了瘫痪,经济走向崩溃的边缘,但1948年,由于政府从控制下脱身,让市场机制重新有效的运转起来,生产和消费立即高涨,从而带来了经济奇迹。市场生产看似混乱,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它解决了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等问题,它能把我们所需的食物生产出来、运送到合适的地点、以可口的形式到达我们的餐桌上,它决定了至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力涉及的成千上百万未知变量和关系的问题,没有人去设计市场但它却相当好的发挥着作用,因此,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指出“市场体系有一定秩序,它行得通。”所以,只有市场制度才能在高度复杂的现代经济中有条不紊的组织生产,而不会出现苏联时那样的轻重比例严重失调的现象。到了今天,如果忽视市场的功能,还是习惯于人为的去调整产业结构,很可能会越调越乱。

贫困一直是世界的头号大敌。欧洲在市场经济建立起来的几百年间,就将绝对的贫困扫进了历史的垃圾箱,不能不说市场经济有不可磨灭的贡献。如果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没有产品的极大丰富,仅仅在生产以外,如分配上做文章,贫困是不可能消失的。一块蛋糕如果很小,你分配的再均匀、再合理,最多能保证每个人不饿死,但要填饱肚子却是妄想,更勿须奢谈吃饱肚子后想干的其它事情。中国在短短的20年间,如果没有实行市场经济从而带动生产力的大发展,要解决全体人民的吃饭问题,恐怕也是痴人说梦了。今后,我们要走向富强,离开了市场经济也是不可能的。市场经济虽然最初是由西方进行实践的,但它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找到的组织生产的最好方式,中国当然应该大力推行。

二、市场化进程中的挑战

1992年,中国正式开始走向市场经济并提出要在20世纪末建立初步的市场经济的目标。现在,我们重新审视所处的状况,发现在思想和事实上仍面临着市场化的一系列挑战。

新古典经济学崇尚市场制度,相信市场下的一切都是美好的,尤其不会发生经济危机,其颠峰是萨伊定理:供给自动创造自身的需求。客观的说,经济学是在市场制度下发育成长的,但它反过来也促进了市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古典经济学虽然有许多方面需要不断的修正,却对早期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如重商主义将财富仅局限于金银,显然是狭隘的,但它对早期的资本积累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825年,英国首次爆发了经济危机,市场经济的地位开始动摇起来,人们在怀疑古典经济学的同时,也对市场经济进行了不停的质问。马克思主义适应这种需要产生了,他指出经济危机的实质是生产的相对过剩,但他也指出资本主义一百年以来创造的财富比过去整个人类创造的财富多得多,即承认市场在生产方面具有强大的能力。

1929年,西方爆发了席卷全球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自由的市场经济时代宣告结束,国家资本主义泛滥起来。根据凯恩斯的理论,经济危机是因为有效需求不足而产生的,所以政府的任务是扩大有效需求。当这种做法的效果开始显现出来时,二战爆发了。需求不足在人类不停地投放炸弹时已烟消云散了,整个社会源源不断的生产军用品又不断地用生产出来的炸弹去毁灭更多的社会产品。二战时期及二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面临的是供给不足。因此,战后资本主义进入了由需求拉动的黄金发展时期,但市场巨大的生产能力很快又发挥作用了。70年代末,西方陷入了滞胀的状态。由于政府不是算命先生,不能预知新的需求,所以它扩大需求的政策显然是对过去的需求进行重复,因此社会生产也只能以重复的方式进行,却不能升级、不能前进。在市场经济无限扩张的生产能力面前,单靠政府的刺激,当然难以走出滞胀的阴影,这也许在一定程度可以解释凯恩斯政策为何失效。美国90年代的经济高增长,最终还是靠减税、减少对市场经济干预来实现的。在运用凯恩斯的政策时,国家干预主义的泛滥和无节制的深入,导致政府集中配置的资源越多,同时意味着市场受到的限制越多,所以要创造出新的更高的需求就越困难。中国是由计划走向市场的,在潜意识里,许多人会不自觉的倾向国家干预,如果政府的管理过多的话,则计划经济下的那一套将披上新的外衣再次重新出现。

20世纪后半叶,东亚经济开始起飞。亚洲四小龙的市场经济模式是典型的国家引导的资本主义,政府在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一直在实行赶超战略,赶超的对象由早期的英美变为目前更现实的周边邻居。根据李光耀的话,亚洲经验实际可概括为两点:好政府和社会先于个人的价值观念。中国的封建社会很长,历来是实行中央集权的制度,政府的威望在老百姓眼里自然比西方要高的多。中国一向也讲究国家重于集体、集体高于个人的价值观,因此亚洲经验在中国尤其受欢迎。1997年,亚洲爆发了金融危机,显示了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仍有致命的弱点:市场制度不完善。许多人庆幸中国躲过了这场危机,总结的原因是资本市场未开放,政府调控有力,这话是对的,但中国正面临着开放资本市场的巨大压力,资本市场的发展从长远看来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阻挡的,不完善的资本市场易受金融危机的冲击,但我们却不能因噎废食而使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停滞不前,一有风吹草动就依赖政府的调控,顾得了这时,但以后怎么办?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当然很多,但市场制度不完善是一个大问题,如果有人从中吸取的教训不是想方设法的完善我们的市场,而是把刚刚启动的市场化又退回去的话,我们就可能因福得祸。

有人用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来衡政府对经济的参与程度,但我觉得用政府控制的经济资源占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的比例来衡量政府对经济的参与程度,在我国或许更为合理。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预算外和制度外收支活动,许多政府人员或以部门、或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干预经济活动,这些都无法用一个具体的指标进行衡量。好政府确实很重要,但如果一个庞大的经济体系都依靠一小撮政府精英来安排,其效果还是值得担忧的。历史是由无数的合力在相互冲突中形成的(恩格斯),没有千千万万的脑袋相互碰撞,而是靠一种具有先知的力量把所有人的努力都拧起来朝一个方向走,方向对头,则幸哉;如果方向不对,则真是大灾难。历史要朝前走是客观的,同样,由千千万万的人参与的生产力要朝前走也是客观的。在经济发展中,如果忽视了市场参与者的创造力,而靠政府为代表的一小部分人来安排或干预生产,这不是以一小部分脑袋的思考来代替整个社会的思考么?一个政府无论如何的好,其能力终归有限,何况政府要做的事很多呢?我们既然找到了市场这种制度,则生产方面的事最好交给市场去做,交给市场中千千万万的参与者去做,政府该集中精力去把其它事情做好。

中国有世界上最有潜力的市场,但如果这个市场被分割的支离破碎,市场的力量就无法发挥出来。在许多行业,政府的保护似乎很重要,但一味的行政垄断和市场经济是背道而驰的,只有通过竞争形成的价格均衡机制才能引导资源实现最佳配置。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作用越充分的地方,经济也越发达;市场机制作用越充分的部门,竞争力也越强。在谈到一些部门的市场化时,有人总是用“国家利益”、“国计民生”来搪塞,使得我们正承受巨大的效率损失。对于不向市场经济中的个体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部门而言,是否要市场化或许值得分析,但还有大量的其它一些垄断部门呢?过渡经济中的一个问题是旧有的利益框架已打破了,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条条”和“块块”下的部门主义经济,如果在进一步的改革中,这些改革的受益者将本部门的利益纳入所谓的“战略保护”的范围,则市场再也没有发言权了。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不承认特权的,那些害怕市场化的人,有的是担心失去了自己的特权。旧体制受背后利益动机的驱使会延续很长的一段时间,如果没有改变陈旧的观念,在改革的外衣掩盖下,旧体制也会不停的复制自身。所以,只有把那些不该存在行政垄断的部门放到市场经济中去锤炼一番,才能使它们脱胎换骨,真正有利于国家的和人民的利益。否则,在市场经济中成长起来的发达国家的经济部门一旦全面进入中国,我们那些靠行政运转的部门将如何竞争呢,总不能时刻以国家的名义来压制别人吧。因此,市场化其实还有一个认识的问题,如果有人祭起各种形式的旗帜来反对市场化,却也蒙骗了大多数人并得到他们的赞同的话,牺牲的将不只是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我们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整个国家的利益。

经济管理常识范文第2篇

我相信我们人类心灵的可以被称为“自由精神”的那种气质,来自于“彼岸”。如果我所信正确,那么一个被“自由精神”支配了的肉身,是不愿为了屈从他形体的欲求而限制了他心灵的自由的。更进一步,一个真心信仰着源自“彼岸”的自由精神的人,绝不相信世俗的任何力量可以伤害到这“自由精神”。再进一步,我推断,这一信仰也正是康德的“纯粹理性”(先于经验世界的理性)基础上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苏格拉底的行为恰恰表明他持守“形为心役”的自由意志的勇气,并以此表明了“人”终归是可以不同于“禽”的(梁漱溟先生说过:人禽之辨,前者形为心役,后者心为形役而已)。

我对“苏格拉底之死”的这一解答,不仅有阐释学含义,还帮助我说明这样一个重要的康德立场上的看法:自由高于民主。极而言之,前者是植根于彼岸世界的东西,而后者不论何等崇高,毕竟是此岸世界的东西。就经验言之,“民主”之运作,非有具备自由精神的个人而不能成功。“民主”是可能不存在于我们当中的、,故其可以“争取”之;“自由”则从未不在我们当中,故其只可“发扬”之。“自由”真的是一种精神,一种不受到现象界(phenomena)约束的

“超越现象界(nomena)”的精神;“民主”其实是一种运作,但真正的民主是在一种精神支配下的运作,那种精神就是“自由”。当下我的一些鼓吹“民主”甚至鼓吹“自由”的朋友,他们真正在做的,其实是有感于所见所闻劳苦大众的“不自由”,并且他们坚信导致了这大众的不自由的正是被我们认作“可以带给我们自由”的那个“市场经济”。所以对“不自由”的批判,被他们转换为对“市场经济”的批判。不过,我以为这类批判毕竟是知识分子份内之事。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必须有它自己的“牛虻”;一个伟大的雅典不能没有苏格拉底。

在我向我的这些朋友们解释我的立场和我对此次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马蒂亚·森的评论之前,我必须指出他们很可能已经染上了我称之为“语言”病的病菌。所谓“语言”病(不是“语病”,也不是“语言病”),是由“语言”的本性——以概念的“一般性”来指称“概念”所涵盖着的无穷丰富的“具体性”——加到语言使用者的思考过程上的,时刻妨碍思考者面向真实经验的,将“思”套牢在话语枷锁中的病。克服我们的“语言”病,惟一的途径便是走出书房,走到大众生活当中,去感受那个被压抑在“概念”下的无穷丰富的现实世界。在这一点上,仅在这一点上,我真心呼吁这些人文学者们向经济学家们学习,因为后者毕竞终日浸泡在现实世界里,毕竟不至于忽视了生活中发生着的最基本的事实。“理想”是美好的,“追梦”是美好的,个体为了“理想”而放弃现世生活甚至牺牲生命是崇高的。但为自我理想而要求社会放弃现世生活,则不能说是美好和崇高的。

让我再来讨论“语言”病。例如当我们有感于大众的“不自由”(设此项感受为事件“B”),并且听到和读到人们将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指称为“市场经济”时(设此项感受为事件“A”),我们的“因果性联想”能力总是倾向于让我们认为A是B的原因。为了尊重和回答休谟对我们理性能力的质疑(这也就是尊重我们自己的理性能力),我们的第一项任务便是对“A导致B”这一命题作—番认真的研究,这便是所谓“实证研究”。不论你多么反对实证研究,你不能不跟着叔本华承认,实证研究是人类将梦幻与现实相区分的惟一途径。但是这类研究立即导致第二项任务——从其他人的言说中找到支持或反对“A导致B,,命题的论据而不混淆了在一般概念A(“不自由”)与B(“市场经济”)之下掩盖着的我们所处的生活世界与其他人所处的生活世界之间的区别。对于认识主体而言,这两类生活世界中的前者是“基本事实”,而后者是“派生事实”。

关于我们的生活世界与成熟市场社会里人们的生活世界,就我个人多年的体验而言,一组可以叫做“基本事实”的观察是:(1)那些成熟市场社会里多数人的物质生活的质量比我们要高一些,并且最重要的是,他们与我们在物质生活的质量上的差距,当我们沿着中央计划经济的道路前进时越拉越大,而当我们沿着市场经挤的方向走时越来越小;(2)那些成熟市场社会的多数人,在使个体生命得以发展的基本权利方面,似乎比我们目前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更充分,并且最重要的是,更有发展的潜力。例如生命权利和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又例如批评政府的权利和在防止个人利用官僚机器剥夺他人自由方面等等;(3)那些成熟市场社会的多数,他们独立求生存图发展的精神表现得比我们要强烈些,并且更要的是,只有依托于这种精神,“自由精神”才可以被开发出来;后,我想再加上一条,(4)对一般人而言,独立精神决不是生来就的。人们必须被赋予“自由选择”的权利才可能培养独立精神。在人类已经找到的各类制度当中,只有市场制度比较充分地赋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尽管一部分人可以“自由到一无所有”。

请注意,我强调这组基本事实是“就我个人的体验”来说的,所以我对“多数人”的指称,也是基于我个人的体会而言。这当然是福柯所批评的“话语权力”之一种形式,不过我非如此而无法说话。防止话语权力压制思想的办法之一是时刻提醒自己和他人,对我们所陈述的道理,永远有进一步研究和批判的必要。但是“批判”不能超越“历史”。我感觉我的那些批判“市场经济”的朋友们的批判话语,其第一个特征是感染了“语言”病,认为只要超越了语言上的“两分法”就可以超越现实事物的发展阶段;其第二个特征就是“非历史性”,或者更确切地说,以理性乌托邦来批判现实历史。须知,“理性”是为自然立法者,但绝无可能取代自然。其实这两个特征是同一件事情:只要你面对“发展”的问题,你就必须承认“发展”的阶段性。西方的批判理论家们常常忘记的一个基本事实也正是事物发展的阶段性。这也很自然,假如你的社会分工就是对社会进行批判,那么你自然便忽略了“建设”以及建设者所必须正视的“发展”阶段性。我之所以不认为哈贝玛斯是一位单纯的批判理论家,因为我相信从他所立足的“交往理性”出发,他不得不从事社会建设的工作。

我说过,“市场经济”只是我们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一个过渡阶段,对多数人来说,这是一个不可超越的过渡阶段。如果你不承认这一点,你不妨看看我们周围有多少人可以完全忽视物质生活的质量而终身沉浸于崇高的自由精神的生活当中。不错,任何一个具体的“市场经济”总有阴暗的方面,这些方面需要我们去批判。当我们在数学上终于证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的手”定理时,我们的数学表述(也叫做“福利经济学第一基本定理”)简洁地结论说:如果一切经济资源都是私人占有的,如果自然界的一切过程都是连续的,如果市场价格是人们据以调整自己的生产、消费,和交换行为的惟一信息来源,那么人们的自利动机总可以把社会带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状态中。与这一定理相补的另一个定理,也叫做“福利经济学第二基本定理”,是这样表述的:对任何的一个资源有效配置状态,总存在至少一个财产初始分配方案,使得在这一财产分配基础上展开的自利的个人的生产,消费,和交换行为,最终把社会带到那个给定的资源有效配置状态中。

数学之为形式逻辑体系,本质上是“静态”的;数学之为抹杀差异的手段,本质上是“不现实”的。在现实生活中,当市场按“福利济学第一基本定理”调整其经济资源的配置时,人们便承受“失业”、“短缺”,“兼并”’“破产”,希望与绝望,压迫与反抗,以及诸如此类的种种生活窘困。这些便构成市场生活的阴暗方面,但还不是最坏的方面。市场经济最值得担忧的后果,其实早由自由市场派经济学的“教父”弗兰克·奈特指出过,那就是自由人的异化过程,奈特说:分工与专业化的代价之一,便是“本应全面发展的人性只好在单一方向上发展”。

关于自由市场的“福利经济学第二基本定理”,也同样是静态和非现实的。例如当社会认定了一个“理想”的资源有效配置方案之后,该定理说:总存在一个财产初始分配方案使得市场能够实现该资源有效配置方案。可是在现实世界里,这个“财产初始分配方案”往往意味着极大地偏离社会既有的财产分布格局,于是意味着社会革命和伴随着革命的“剥夺”、“战争”军备竞赛与毁灭。这些便构成市场生活的另一些阴暗方面。与人的异化过程相比,我觉得人的自我毁灭过程更加可怕。后者之所以更需要警惕,是因为它最初是以“理想”的资源配置方案取得其支配社会命运的权利的。

阿马蒂亚·森(AmartyaSen)在福利经济学方面的工作便是在上述背景下展开的。对这一背景,授予他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评奖委员会,显然以“经济科学”的名义把它忽略掉了。该委员会在“评价中”是这样写的:“……阿马蒂亚·森在福利经济学若干基本问题的研究上作出了关键性的贡献……森澄清了使个人价值得以集结到集体决策当中去的条件,这些条件使集体决策的规则不至于损害个体权利的重要部分。”该委员会还列举了森在应用福利经济学方面的贡献。但那与我在这里的讨论关涉不多。

森在1979年的著作《论经济不平等》(0neconomicInquality,Oxford:ClarendonPress)里指出:一切有着坚实基础的伦理原则都在某种意义下假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但是由于人们从平等的机会获取好处的能力原本是不平等的,所以财富再分配的问题永远无法被彻底解决;人们在一些方面的平等总意味着在另一些方面的不平等。那么我们应当追求哪些方面的平等并且容忍哪些方面的不平等呢?于是这一问题的解答显然依赖于我们对“福利”的各个方面的评价与排序。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森在1981年的著作《贫困与饥馑:关于合法继承与剥夺的论文》(PovertyandFamines:AnEssayinEntitlementandDeprivation,Oxford:ClarendonPress)里,通过对大规模饥荒的实证研究,提出在人们就福利的各个方面所作的排序中,人免除其自身饥饿的权利应当优先于他人对维系生命所必须的财产以外的那部分财产的权利。这是对诺兹克-罗尔斯论争的一种回应,它因此被列入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经典读物之中。不过对森的学术贡献的全面理解应当从“社会选择理论开始,该理论的现代创始人,1972年因其福利经济学及一般均衡理论基础贡献而与希克斯分享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肯尼斯阿罗(KennethArrow),为“社会选择”理论规定的研究领域是:“个人价值与社会选择之间的冲突与一致性的条件。”

社会选择理论的叙事,基于“个体自由”这一出发点,力图构造出理性化的社会选择过程。例如,该叙事要求“社会”的选择行为也呈现出与“个人”的理性选择行为类似的“可传递性”,或者“非循环性”等等理性思维的“一致性”特征。但是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已经揭示出,一群充分理性的个体对公共事务所作的选择,在相互间不存在专断性影响的情形下,很可能被“民主”过程汇总为“非理性”的社会选择(在阿罗定理中表现为“集体行为违背非循环性”,即公民投标对例如三个方案A,B,C的排序呈现A优优先B,B优先C,C优先A的投票结果)。

在绝大多数50年代和60年代的自由主义者看来,阿罗定理由于揭示了“民主”的非理性特征,从而揭示出简单多数投票原则,以及这一民主程序的道德预设——“人人平等”的问题性。所以在阿罗的影响和亲自指导下,安托尼·东恩①完成了“旨在澄清与自由社会的民主相一致的基本价值排序”的博士论文。森的工作则可以看作是从“左”的方面接续了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他坚持认为人与人的主观效用之间是可以比较的。他的这一立场是任何试图为社会平等提供解决方案的努力所必须采取的立场,不论采取这一立场的学者是保守的自由主义者还是马克思主义者。

例如马克思沿着李嘉图思路论证毕生的“劳动价值论”,其要害正是试图找到“客观度量”具体劳动时间所包含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决定的“客观价值”,从而社会得以“公正”地决定一切物品和劳动的报酬。这一思路导致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新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上的困境。因为人类社会的技术条件与人类普遍的道德状况实在不足以支持和提供劳动价值的“客观度量”所必须的信息。并且,由于人类“天性”恶劣,即便“客观度量”在技术上成为可能,随此而自然发生的生产和消费的集中计划(因为当客观尺度存在时,“市场”作为揭示价值的手段便显得格外浪费从而倾向于消亡),会使计划者作为个人,受到权力的无可挽救的腐蚀,最终导致“民主”的瓦解与“自由”的消失。这一条“通往奴役之路”的起点,正是“客观度量”主体价值的人类理性冲动。另一方面,在保守自由主义者当中,因博奔论基础理论而获得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约翰·海深义(JohnHarsanyi),基于功利主义伦理学传统,也提出了主体间效用的可比性原则。因为功利主义或效用主义伦理学的口号是“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其前提是社会成员的效用可以加总,不论是平等相加还是加权相加;不构建一个以全体社会成员主观效用的集合到一维实数域的映射关系,任何功利主义伦理原则都无从确立。然而海深义的保守自由主义直觉使他既无法接受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理论预设(“极大风险极小化”),也不能接受传统的功利主义伦理原则(该原则的备受康德派伦理学批评的一个极端例子是:当船难发生时,为了多数人的生存,应当把其中“多余的”人推下海去)。目前,海深义正在撰写他自己创立的“新功利主义”或者也叫“规则功利主义”的伦理学。我在1998年6月间访问他时所得的印象是,他的这一思路仍然无法避免的冲突之一是,一康德“义务论(deontolegy”的“每一个人都是目的”的普遍主义伦理预设为基石的伦理学叙说与英美传统的“效果论(Consequentialism)”的伦理学叙说之间的冲突。

当代试图处理上述人类伦理困境的努力之一,是哈贝玛斯提出的“交往理性”的伦理原则,其努力的重点在于澄清主体间达成“同情的理解”的诸种社会条件。与此种努力对立的,是麦金太尔阐发的“多元理性”的伦理学叙说。这是真正的“叙说”,因为它不试图提供“应当做什么”这类伦理学份内的解答。它只想说明:人类伦理实践的历史是一部“冲突的历史”,这冲突的历史迫使我们追问“谁之正义?何种理性?”这类问题。

为叙事的可信性,人们必须选择“立场”。我从哈贝玛斯,坚持“交往理性”的立场。但是我们应当把哈贝玛斯体系所说的语词,“对话(dialogue)”理解为逻各斯的自我展开过程。不理解这一点任何针对“共识”存在性的批评就都是误解。麦金太尔的叙事,固然有真理因素,却不具建设性。除非人类不图生存,人的思考就无法回避“建设”的任务。

经济管理常识范文第3篇

据此,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政府作用的模式。政府所起的作用存在于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状态下。比如当前面的B人没有力量单独向A人索赔时---或者说B人为得到A人的补偿必须要花费很大的费用时,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用的模式是:成为高效率受理投诉的政府。如果一个贫弱孤单的老人也能够以极低的费用(包括很大的方便性)通过向政府部门(法院等)的投诉而解决别人侵害他的权益的问题,那么,这个政府作用的模式就算建立起来了。十分显然,在这样的政府作用下,市场会更有效而健全,政府自身也找准了它的位置,起着它应该起的作用,既不对市场干预过度,也并非无所作为。这样,当一个消费者认为某商品名不符实,损害了他的权益时,他马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而投诉马上得到处理。于是,几乎所有的商品生产与经营者都不敢贸然制假售假。这将比政府的所有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实施的管制措施要好得多,也可以避免政府的事先规定所造成的一般化与“一刀切”行为。在市场与社会行为中,有许多事先并不符合政府有关法规,却能够为消费者接受的事情。比如某人有用药治病的天然才能,虽然他可能没有政府承认的有关文凭,没有取得政府的资格认证,但却有许多人乐意找他看病。这样,只要没有人对他的行医行为引起的伤害进行投诉,政府就不应该干预他们医疗供需双方的事情。古代名医,如华佗、李时珍等,几乎都是这样自然产生的,那时根本没有什么政府在这方面起作用。因此,在现代社会,尽管制度制约林立,也不要忽视那些自然成才者,他们象野生人参那样可贵,是人类智慧的闪光;但如果按政府的一般化规定,这些人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就象没有读完大学的比尔•盖茨在今天的中国不被承认是个人才那样。

可见,政府从“有为”变“无为”,对社会尽可能怀抱开放的、“放水养鱼”的心态,对社会来说利大于弊,是社会之幸;从“积极的事先规定”转变为“积极地受理投诉”,让社会既有充分的空间自主运动,又可通过政府的存在,不失合理均衡的运行。在此,政府真正变成了市场活动所内生出来的一个基本要素,而不是外在地强加于市场之上的一个强力干预因素。反过来,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形成社会民众对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应有的积极投诉机制与习惯,单纯依靠政府的“事先规定”与制裁,是很难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和各种有害于社会的行为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有损于自己的各种行为,比如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对自身利益的损害,大多抱消极领受的态度,单纯等待政府打击制裁,而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积极向政府投诉这些假冒伪劣的制造者。这样,那怕政府单方面打击制裁力度再大,社会上假冒伪劣行为,必定难以杜绝。形成这样的状况,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素质与习惯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政府却具有更大的责任,因为政府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受理投诉制度,使人感到投诉无门,不胜麻烦;这样久而久之,广大消费者也就对此麻木漠然了。政府习惯于对社会实施各种各样的计划与规定,似乎为社会安排好了一切,不用社会民众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因此,在一个全能型的政府功能里,受理投诉的机制相当薄弱。现在应该改变这种制度,收缩政府的“全能”性,增强它的受理投诉机制,最终建立起社会民众的自由活动与政府的积极作为相统一的健全社会。

某些人一看到市场上假冒伪劣盛行,污染、资源危机严重,就指责是市场制度的问题,认为市场经济路线是错误的,主张政府统管一切,就象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他们当然不懂得,只有通过上述内生于市场的“政府”,才可完满解决问题。政府不是外在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外在于市场机制之外的政府,必定不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彻底改革。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体制中广泛存在的现象。在许多人看来,这是对市场作用的否定,也是需要一个外生于市场而对市场起制约作用的“政府”的理由。所有的假冒伪劣商品,几乎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产生的,因为,所有这类商品,都是冒充好商品在市场中流通的,而广大消费者并不知道它是冒牌货。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应该是人们到医院看医生治病的时候,因为医疗工作具有很强的认识论性质,一般人基本上不认识自己身体的要素结构与功能机制。这样,医生就有很大的空间,为了他自己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切实际地解释病情和滥开检查与药物。这种情况在今天的中国,已经相当严重,引起政府高层重视。对于这种情况,“内生于市场的政府”思想是否还能成立?它是否标志着市场的局限甚至终结?实际上我们发现,就算在医疗领域这样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地方,如果没有广大患者对医疗不良行为的积极投诉,单凭政府单方面事先规定与事后制裁,也是很难获得良好效果的。而广大患者要懂得投诉、善于投诉,就要对病情与医疗过程有起码的了解,什么病情该用什么药、该做什么检查,应该有一点了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才能真正抑制医病机构与人员滥用信息不对称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一个积极受理投诉的政府的存在。可见,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需要具有一定素质的大众,没有相应素质,消费者容易上当受骗,那怕政府作为再强大,都难以维护每个人的权益,难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课题,因为它关系到市场的合理存在的限度。人们普遍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作用的合理限度以外必须要有政府的作用,它是外生于市场机制、对市场能够产生强力干预作用的因素。但是政府的作用具有一些基本弊病,其中,一般化的处理手法,即“一刀切”,是政府作用的一个难以避免的基本问题。比如,某些私人煤矿经常发生矿难事故,经常死人,于是政府便一刀切地勒令所有的私人煤矿停业整顿,而不管其他一些私人煤矿的安全措施做得如何好;由于有人私下制造假冒食盐销售,因此政府便将所有的食盐专营,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有人在不卫生的地方屠宰生猪,因此政府一声令下,将所有的屠宰行为集中经营,统一管理。这些都是因局部问题而致政府作出一般化处理的典型事例。政府行为本身总是针对一般社会现象作出一般规定,而不可能只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个社会集团(某个公司企业)的行为作出特殊规定。

这种一般化的“一刀切”,与市场买卖行为的灵活性、多样性、分散性正好相反;市场的成功之处正在于这种买卖行为的灵活性、多样性与分散性,而不可能总是“一边倒”的一致与统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人们需求上的灵活性与多样性。比如,当商品价格上涨时,许多人会抢购商品,但有些人却因价格上涨而暂缓购买,这样,后者便对前者所造成的市场不良影响起到制约作用,最终使供求关系得以成立。因此,政府的一般化行为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如何寻找一种更符合市场原则的政府行为方式,是市场经济时代的重大课题。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H•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为我们解决这个重大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告诉我们,当交易费用为零时,市场的所有交易都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预,或者事先作出各种一般化的规定(包括法律规定)。比如当A人产生的污染物使B人受害时,如果A、B两人在这个问题上的交易费用几乎等于零,那么根本不需要政府插手,或者作出事先的种种规定,这两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在污染与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此时,对污染的补偿会约束A人产生污染行为,使之不可能无限制地排泄污物(因为污染越大,他所支付的污染补偿也就越大)。污染行为被主流经济学认为是典型的经济外部性---“负外部经济”,这是需要政府外在作用的一个典型依据。但在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中,问题完全可以由市场交易而得到解决,只要交易所形成的“摩擦力”---交易费用足够小。

据上所述,通过科斯的“交易费用”,我们看到“政府”这个因素并不是外在于市场的,它已经成为内生于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市场经济内在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此,当市场中的交易费用等于零时,这个“政府”因素不存在(没有存在的必要),政府所制订的法律法规也不必要存在;当市场产生交易费用后,市场就会自动产生“政府”这个因素,通过“政府”这种权力机构来解决市场交易中的问题;这种“政府的自动产生”首先表现为对政府判理与裁决权威的需求,然后根据这种需求而在(对此有需求的)社会中间建立起相应的政府机构以执行相当的政府行为。当市场产生的交易费用越大时,这个“政府”的作用也就越强大。从供给与需求的角度来看,当人们之间的交易遇到更多的麻烦时,政府部门肯定会感到社会对他们的更大需求。相反,当人们能够私下解决好问题时,政府部门就会感到他们是多余的,没有需求。

我们假设有一帮人来到一个从来没有任何人到过的荒岛上,此前岛上并没有任何“政府”存在。当这帮人在日常生活、劳动、交易中产生利益磨擦而又不能互相协商解决时,即他们之间的互相交易所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再为零时,就需要在这帮人中建立一个有实权的“政府”组织,以协调他们的行为,裁决他们之间的矛盾。这样,政府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它内生于他们的市场交易行为中,而不是外在地强加在他们的头上。实际上,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政府,无不如此建立起来。尽管建立起来的政府往往会凭借手中的权力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但它的历史来源,却是民间的,是民间协约的结果。

但是,政府的作为也并非不耗费成本,如果这种成本转嫁到需要政府作为的交易双方身上,让他们感到得不偿失,就会拒绝这种政府因素的存在与作用。比如为了使某些商品价格降下来,社会要求政府建立起对这些商品的招投标制度。但是如果这种招投标政府行为所耗费的成本很大,致使商品价格不降反升,就没有任何理由需要政府的这种作为了。据此我们得出结论:政府因人们节省社会交易成本的需要而产生与起作用,如果政府作为不能达到这个目的,那么,将没有人需要“政府”这个因素,人们将退回到普遍的私下交易的原始状态中。如果政府既耗费过多社会成本,又成为不得不接受的一种社会强制力量强行凌驾于社会之上,那么社会必将因此而衰败下去。因为,人们将会耗费比私下交易的原始状态更多的成本,使人们的生存状况连这种原始状态都不如。

政府为了保证受理投诉的公正性与效率,需要事先订出某些法律,使受理投诉有法可依。这样就涉及到一个庞大复杂的司法系统。它有法律的制订,案例的受理,律师的协助,判决的执行等等。在此,法律规定既可以用来做为受理投诉的依据,也可以用来作为政府对市场与社会进行“一刀切”管理的根据。对于前者,是在有人投诉的时候才起作用,“民不举,官不纠”;而后者,则使政府有权对市场与社会进行一般化的事先规定与事后处理。比如,根据法律,政府规定为人诊病必须具有行医资格,而不管某个人为人诊病时对人是否构成伤害。又如,一个医院输血用血必须经政府认可的血站购进,而不管你身边可以献血的人是多么健康,是患者的父母还是兄弟。政府的这种免不了一般化的纯粹形式主义的“一刀切”行为,虽然合法,但它也使社会自由活动的空间狭窄,无法发挥每个人的创造性。因此,在对法律的运用上,也需要淡化这种“政府行为”,而以“受理投诉”的方式管理社会,使社会既有充分的自由空间,又不失社会的制约机制。对于许多非法行为,只要没有人投诉(包括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所进行的起诉),就可采取默认的方式,容许它存在。这对于大量“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无疑是很有利的。许多原创性事件,比如中国的农业大包干,中国的股票市场等,开始时总是存在“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如果不容许它有一点存在的空间,连试验的机会都没有,那么这个社会就太僵化死板了。

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两种形态,第一:除法律规定不能做外,其它都可以做;第二:除法律规定可以做外,其它都不能做。第一种是开放性法律形态,第二种则是管制性法律形态。显然,第一种是好的法律形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第二种则与市场经济,甚至与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相敌对,是禁锢与窒息社会活力的形态。转四

进一步的思考使我们意识到,实施这种内生于市场的政府,使政府更多地通过“受理投诉”的方式管理社会,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权利”问题。即投诉者是否有权认为别人在侵犯他的利益?一个企业产生了污染,但这种污染是否侵犯到投诉人的权利?虽然根据某些习惯与经验可以认定这些污染侵犯了投诉人的利益,但还需要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才能变为政府可以受理的投诉。所以,人的权利的法律介定,就成为这种内生于市场的政府作用模式是否可以成立、是否有效运作的关键,在此,人的权利应该称为“法定权利”。可见,一个法治的社会,每个人的权利是明确的,责任也是明确的,包括政府,它的权力与责任都是明确的,没有人、没有政府可以滥用权利与权力,也没有人可以逃避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运行的各种摩擦,最大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社会充满着创造财富的活力。

法定权利由人的自然权利演化而来,但人的自然权利必须要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确定,才能在权利纠纷中成为裁决的根据。人的自然权利与人在特定的社会文化传统、政治条件、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是这些现实因素在人的权利中的体现。然而,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有时也与另外一个人的自然权利相交叉,从而造成冲突,比如,每个人都拥有获取阳光的权利,但在每个人及其所有物利用阳光的时候,往往形成一定的阴影,这种阴影就有可能对别人拥有与利用阳光的权利产生冲突。这种自然权利的冲突就需要法定权利的规定,所以,自然权利需要演化至法定权利,才能对权利纠纷产生裁决作用。在此,政府就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没有政府的权威,就不可能使自然权利升级至法定权利,没有政府,也不可能维护好每个人的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与自然权利的一个不同点是:自然权利没有义务与责任可言,如果有,也只是道德与道义上的要求;但法定权利则有义务与责任的规定。这种义务与责任,是由法定权利本身产生出来的。每个人要想获得法定权利,就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没有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责任。一个社会,如果权力与责任产生分裂,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不健全的;权力与责任的分裂越大,社会就越不健全,越容易陷于混乱甚至内战。比如,一个国家元首如果只具权力而不负相应责任,那么他的这种极权有可能对这个国家造成灾难。

在这里有两组对应关系: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其中,前者是后者的弱形式,反之,后者是前者的强形式;权力是权利的强形式,责任是义务的强形式,反之,权利是权力的弱形式,义务则是责任的弱形式;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它们质上相同,量上差别。权利与义务显得可有可无,但权力则必须拥有,责任也必须承担。一个人那怕拥有极大权力都没关系,只要他必须承担同样大的责任,就是正常的。另一方面,赋予一个人极大权力,是需要他承担极大的责任,没有这个权力,他就不能担当起这个责任,不能完满完成社会民众交给他的任务。如果一个人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那么这说明他的权力过大了,即他所负的责任过小了;此时要将他的权力减弱,或者添加他的责任分量。这是正常法治社会的生活,这种社会生活影响到其中的每个人,使他们明事理,懂得自己的自由与责任;自己的自由不容别人侵犯,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不应推卸。

这就是市场经济社会告诉每个人的基本道理。市场经济社会里人是自由的,但这是法定的自由,每个自由人,都不可滥用自己的这种自由;滥用自由是对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最大侵犯。责任、权力、利益这“三位一体”,是人类社会所有错综复杂的关系之基石,三者关系的协调,人类社会就能够顺当和谐地运转,三者关系错位,人类社会就必然会经受波折甚至危机。因此,牢牢掌握这“三位一体”,就能够很好地驾驭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

经济管理常识范文第4篇

首先,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要坚持适度原则。因为当前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的职能转变提供重要的推动。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变,也需要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这样的一种转变实际上和中国的经济发展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实际上中国的地区发展仍然是不均衡的,因此,对于不同区域的政府在实现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应该充分结合地区的具体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如在中国一部分市场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而言,应该主要提供社会事业服务方面的职能定位,其经济管理的职能需要配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对于一部分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应该首先积极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打造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其次,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要明确科学发展的原则。因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是涉及到非常多的层面,有很多难题需要进行克服,更需要充分结合联系当前政府经济管理实际,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因此,对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应该充分根据政府管理规律,科学地推动政府对于管理职能的改革,让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能够沿着科学的方向不断发展。也只有将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并且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科学地推动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科学定位,才能够让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做好统筹规划,才能够运用好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避免社会经济重复建设,出现社会经济管理的短板状况。因此,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离不开对于社会经济规律的尊重,需要坚持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明确界限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思考的基础

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并不是盲目扩张政府在市场经济领域的干预职能,而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促进政府在市场经济的日常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因此,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是和市场正常运行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发挥,最终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进行定位的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其职能的边界。这也是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重新思考与分析的重要基础。现代的市场经济秩序当中,合理或者科学的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府不能够在任何经济领域都进行大包大揽,要主动承担责任,但是也不能够干预市场经营主体的微观运营。在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界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是要完善政府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主要规则,特别是针对市场经济的合理、科学运行提供合理的制度保障,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第二是要针对政府的经济管理,要对国有资产、国有控股等国家主导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避免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的流动过程中产生严重的流失,给国家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第三是针对市场经济的运行,特别是在面对社会不同职业、阶层的收入出现差距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地维持好社会再分配的效率以及公平的问题,特别是二元经济结构的协调、高收入人群与中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协调、人均收入的提升,以及市场经济其他公平性的问题,都应该得到政府给予经济管理职能上的支持。从上述三个方面看,明确界限并不是让政府在市场经济中采取无所作为的经济管理方式,而是让政府在履行自身经济管理职能的过程当中,有的放矢地推动自身职能的落实,让自身的经济管理行为更具备效率,避免计划经济时代的大包大揽,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在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应该分析当前以及未来的经济发展方向,针对自身的发展特点进行改革,这也是政府履行好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基石。三、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对策分析政府在履行自身经济管理职能的过程当中,应该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社会经济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向等进行合理的调整。而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调整,应该是建立在良好定位的基础上,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有效运转,并且最终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进行科学定位尤为重要。联系当前中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定位现状,进行思考提出以下对策。

(一)政府主体角度的经济管理职能定位

从政府主体角度,推动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的实现。对于政府在社会市场经济当中,其管理的范畴应该有权力清单,避免政府在参与经济管理的过程当中,出现职能错位或者缺位,无论是将权力倾斜于市场,或者将权力集中在政府,都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在充分尊重市场在调配社会资源的基础作用下,应该明确其自身参与经济管理过程的边界,避免其自身进退两难的状况。宏观调控作为当前中国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工具,是作为“无形的手”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凡是市场能够科学调节并且运作的,政府不应该包揽和干预,要保障市场当中各种经济主体的创造力和自行经营的能力,保障市场的运行自主性。同时,政府也需要对于各种市场存在的盲目性、自发性等进行适当地补充和支持。对于市场的运转以及平等竞争等,政府应该通过政策以及制度等进行规范引导。政府应该为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正确定位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此外,服务型政府的塑造和建设,应该和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互为补充,完善政府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市场经济角度的政府管理职能定位

从市场经济的主体即企业的角度分析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问题。企业是整个市场运行的重要支撑,因此,政府在定位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应该壮大社会当中各类企业,促进中国整体经济的科学发展。首先,政府要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进行优化,并且鼓励社会的竞争。政府在进行经济管理过程当中,要让国有资本逐渐集中在具备公共性的资源上,将可以让市场运行的各类行业交给企业,让不同的企业通过互相竞争,从而促进不同行业版块的发展,增强市场的经济活力,优化整个市场经济的所有制格局。政府提供适当的监督以及管理,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优化发展,规范并且引导企业的行为,促进竞争的有序性。其次,政府应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帮助小微企业不断发展。政府应该汇集社会上的品牌力量、社会资本以及各种资源,为产业的优化整合提供足够的支持,鼓励企业进行科学技术创新,进而形成核心技术,为提升中国企业的创造力提供更多的战略支持。新兴产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在新兴产业版块所提供的就是资源供给结构的优化,提供扶持政策等。因此,就市场经济的主体而言,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也是非常重要,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有力支持。

三、结束语

经济管理常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官僚主义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官僚主义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