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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措施范文精选

环境卫生措施

环境卫生措施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统一执法、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权责明确、上下联动、运转协调、管理规范、科学高效”的城市长效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巩固和发展我城区服务“三会一节”营造的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全面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

深入持久的开展以治理“五乱”为重点的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细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城管部门、街道与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做到有任务、有要求、有检查;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坚持多次清扫、全日清扫、袋装垃圾、巡回收运、群众投诉、执法管理的“六合一”制度;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市容市貌整治活动,帮助市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通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推进我城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三、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发挥乡镇、社区(村)的作用,突出“块块”日常管理职能。突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属地管理原则。

2、管罚并重,标本兼治原则。把城区及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市的行政执法职能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城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城管大队作为依法查处“五乱”现象的主力军,严格按《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坚持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

3、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办法,规范城市管理行为,处理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与严管重罚关系,政府部门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变到间接宏观管理,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4、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协调发展原则。正确处理好市容和繁荣的关系,做到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一起抓。

5、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原则。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工作立足点和出发点。

四、工作措施

根据《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如下长效管理措施:

1、由城区主要领导组成治理“五乱”和开展“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把任务逐级落实到辖区各单位、各部门,乡镇、社区、村委会,加强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2、由城区建设局牵头,成立由建设(市政)(1人)、城管(2人)、公安(2人)、工商(2人)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治理。

3、从重打击跨门槛经营及乱摆卖。对于乱摆乱卖的摊贩及烧烤点,一经发现,即由执法部门没收经营工具。对门店的跨门槛经营,第一次实行口头警告,第二次出现的要没收营业工具,如还不能纠正错误,则由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环境卫生措施范文第2篇

领导重视是搞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关键,我院从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之初就切实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副院长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行政装备科,具体负责日常事务,进一步落实了领导责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到各庭室,把相关责任细化到了个人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集中整治穿越我镇的老天滁路、石便路和312省道段沿线两侧污水横流,废旧物品乱堆乱放,跨路市场等“脏、乱、差”现象,做到把马路让出来,把垃圾收起来,把市场管起来,努力建设“洁、畅、绿、美、优、安”的集镇形象。

二、工作目标

镇村设立正常工作机构,开展常规化管理;开展集中整治,消除脏乱差现象,做到有人管理,有钱办事,加快基础设施建,提高绿化、硬化和绿化水平,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实现镇貌村容整洁卫生。

三、工作内容

(一)卫生整治

整治范围为富民路,集镇区域老天滁路、石便路及天康大道石梁段两侧。

1、加强街道的清扫保洁,垃圾与污水集中处置,补设垃圾桶,整修好通往垃圾填堆场的道路等环卫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清除卫生死角

2、加强集镇贸易市场建设,强化路边零星摊点的管理,设置摊点摆区,坚决取缔出店经营。

3、加强集镇容貌管理,禁止街道两侧堆放建材废品,禁止农户堆草、堆肥

4、天康大道十八集社区段:清除大道两侧的各类垃圾、草堆、杂物做到整洁卫生。

5、天康大道周营村段:禁止沿大道两侧的乱堆、乱放现象,清除草堆、丝瓜架、砖瓦等垃圾,以及小平房百贷市场的乱搭乱放现象。

6、天康大道石街社区段:清除大道两侧的建筑等垃圾、草堆、非法搭建物、建筑材料一律拖放至别处,禁止破旧市场的乱搭乱放现象

7、天康大何庄村段:清除大道两侧的暴露垃圾、草堆,消除非法搭建、占道堆放现象

8、各企业门前:清除门前的建筑垃圾,建筑材(工作方案)料一律报拖放至厂区内。做到门前清洁卫生

(二)、加强街道绿化、亮化的建设和管理

进一步加强街道路面硬化以及下水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集镇的老天滁路段做好复修水泥路面、路灯架设工作,积极筹备富民路和连接富民路与富民路的朝阳路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开工建设。超级秘书网:

(三)、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拆除沿街搭建和门面的遮阳篷伞。

(四)、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卫生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措施,做到长制长效。

(五)、加强各村(社区)的村容整洁工作

按照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的要求,各村要坚持不懈抓好“四清”、“四改”、“四化”工作,特别是石街社区,要做好青城小区的北面水泥路面及下水道工作。

四、几点要求

1、强化领导,镇政府成立镇村环境整治工作领导组,镇长刘登禄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杨明祥、副镇长崔学江、党委委员陈世铭、王冬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村(社区)、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对照任务不折不扣完成。

2、加强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过街横幅广泛宣传,让创建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环境卫生措施范文第3篇

一、整治时间:自2014年4月1日起。

二、整治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三、整治内容:

(一)坚决制止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行为。严禁在沿街商店外或公共场地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搭乱建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一律入室经营(或进入指定的地点)。

(二)规范广告牌匾管理,门店及招牌设置应规范合理。全面清理违规牌匾、广告、条幅。严厉打击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的违法行为。禁止违法散发、张贴、投递、书写图画各类广告。户外广告、霓虹灯应做到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清理、拆除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影响市容景观的各类广告招牌;破旧的广告招牌应及时更换、修整,并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店前设置灯箱广告牌和商业广告标语,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和利用绿化、树木等设置广告招牌。

(三)遵守交通法规,禁止各种乱停乱放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坚决查处乱停乱放、违法占道和长期占用临时泊车位的行为。

(四)规范修配服务门店经营活动,取缔马路工厂。禁止各类修配服务门市出店占道从事修配、加工、洗车、饰车、售车等经营活动。

(五)严禁各种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责令拆除规划区内未经报批的违法建筑,禁止改变原建筑风貌和使用功能的私搭乱建行为。

(六)加强公用设施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挖掘、毁坏城市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持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电话亭、垃圾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完整、清洁,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破损陈旧的设施。

(七)整治环境污染,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依法查处并制止门店播音喇叭、加工厂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制止各类油烟、烟尘污染及排放有害气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污物等不环保行为。

(八)严格执行城市宠物管理规定。城区公共场所禁止放养牲畜、家禽和家犬。

(九)监督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及临街门店、各大商场、集贸市场、住户等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自觉承担包绿化、包美化、包亮化、包净化、包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打扫门前卫生,清理门前杂物,保持卫生整洁。

(十)监督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监督施工现场设置隔离护栏等围护设施;施工车辆应净车出入,不得带泥上路;不得乱挖城市道路;不得随意丢弃建筑垃圾及排放泥水。渣土运输车辆严禁超限运输和沿途撒漏。

(十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证环卫保洁标准。监督做好辖区内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废弃物,严禁乱堆乱放杂物、货物和乱倒乱抛废物垃圾等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环境卫生措施范文第4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解决乡环境“脏乱差”问题为重点,以创建乡、村、家庭活动为载体,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开展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基本解决影响乡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

二、目标要求

对乡各行政村的主次街道、小街小巷、庭院、河道、死角死面、村委会等场所进行彻底的清扫、清理,切实解决农村“十乱”(柴草乱码、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畜禽乱跑、衣被乱晒、杂物乱放、车辆乱停、摊点乱设、房屋乱建)现象,创建干净、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为保证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乡政府成立了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行政村要组织本村干部和村民对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塑料垃圾及乱贴乱画进行全面清扫、清理、并运到指定地点。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迅速掀起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高潮。为便于开展工作、整治活动分组开展。

四、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召开全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卫生整治的意义,引导全乡人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形成人人关注,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1、组织开展好集中大清理活动

施工期间,全面清除各行政村的主次街道、小街小巷、庭院、河道、死角死面、村委会等部位的各类积存垃圾、渣土、废弃物。对乡政府的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清洗,彻底消灭卫生死角。冬季重点要对积雪进行及时清理。

2、统一行动,各负其责。

这次集中整治活动,各村委会、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在管理上要紧密配合,在行动上积极支持,具体要做到“四到位”,一是工作安排部署要到位,从大局出发部署;二是分工负责要到位,对垃圾点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收集车运行的垃圾收集点由村居委会管理,有容器的(包括无容器地上散堆)的垃圾点由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三是奖罚措施要到位,要严格规范和落实各项奖罚措施;四是检查制度落实要到位,村居委会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单位门前区域、居民巷道、住宅区、清扫保洁地段、垃圾清运、公厕管理等环节的管理工作,要继续坚持,分级检查,各负其责,边查边改进,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3、抓好重点环节的卫生整治

(1)集贸市场卫生整治。由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好集贸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理积存垃圾,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和畅通。

(2)住宅区环境卫生整治。由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住宅区进行整治,禁止乱倒、乱扔垃圾现象。并由村委会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住宅区的清扫任务,对住宅区的垃圾实行集中收集,由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时定点清运,保持人居环境整洁、舒适。

(3)公路环境卫生整治。由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做好公路环境卫生的整治。一是道路长效保洁机制,按照市场化要求,进一步完善道路保洁的管理运行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二是乡级以上道路和村级1.5米以上道路做到路面和道路两侧无垃圾,保洁面达到100%;村中路、横街等建成区内主要道路实施8小时巡回动态保洁。三是做好乡级以上交通道路路面及绿化带的保洁工作。

第三阶段:回顾总结阶段

在各项行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回顾取得的成果,制定整改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措施,提升各责任部门对环境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保证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提升乡镇品位、优化发展环境为出发点,高度重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乡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全面做好各行政村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显著成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

由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项活动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无遗漏,全覆盖。乡政府要对各项行动进行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行政村进行批评,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行政村给予表扬。

(三)开展好四项活动

1、整治活动规范化,常态化。为了保证整治活动的持续性,乡政府决定开始,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定为全乡环境卫生整治统一行动日,让这项工作常态化,乡村两级行动起来,开展大整治。

2、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营造良好的环境整治氛围,狠抓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倡议书发放群众,对环境整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通过学生教育,以“小手牵大手”,让广大群众提高环境保护意思,树立人人参与,共同维护卫生环境的观念。

环境卫生措施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预防疾病的能力,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州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各类开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细化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范围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确定为约定的责任人。

第六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岗,聘请或者安排市容环境卫生协管员,协助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容环境卫生协管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责任区内的群众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政策法规;

(二)纠正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

(三)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

市容环境卫生协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委托等方式确定。中标、买受或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支持环卫工人开展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道路和广场容貌管理:

(一)道路平整、完好、整洁,各种井盖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电杆、邮筒、消防栓、电话亭、管线等设置合理,设施整洁、完好;公共汽车候车棚(站)整洁、美观、环境清洁,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隔离护栏、隔离礅完好、整洁;供排水设施完善,符合卫生要求,排水沟(管)畅通,不堵塞,临街住房及店堂的落水管、污水管采用暗沟(管)与下水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二)城市中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完好、整洁;

(三)在主干道、主干道与次干道连接部二十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场(站)和临时摊点、亭、棚,从事经营活动;

(四)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外墙设摊经营;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乱搭乱建;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设施。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一)临街建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安装空调、排气扇应高于地面二米;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二)临街新建房屋不得设置外探阳台和外探防护网;

(三)由政府确定的具有独特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含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或拆除;

(四)街道两侧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高度不得超过二米,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罚款。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容貌管理:

城市内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园林设施、标志完好。

第十三条广告标志容貌管理:

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广告牌、张贴栏、读报栏、临街单位和店堂的匾牌等设置规范、整齐、美观,用字规范;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标志整齐、醒目;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第十四条不得在建(构)筑物、电杆和树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机场、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应保持环境卫生、容貌整洁,车辆停放处按规定设置,车辆停放规范。

第十七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干道以外规划确定的占道临时摊点、亭、棚经营权,以拍卖、招标等形式出让,并在合同中明确买受人、中标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并达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街道两侧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扫保洁,但必须接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各自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者负责清扫保洁;早夜市、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五)机场、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各种活动的,由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七)各种商业门面前的人行道,除由环卫工人按照规定清扫保洁外,门面的经营者也有义务清扫保洁,保证人行道的整洁、卫生;

(八)河道和公共水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保洁。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城区主干道、繁华地区和广场应当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水洗除尘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等,不准将垃圾扫入道路,不准从楼上向地面抛洒各种废弃物;

(三)不准当街屠宰家畜家禽;

(四)不准在非指定的地点冲洗车辆;

(五)不准在公共场所焚烧废弃物;

(六)不准放养畜禽,居民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牵引等控制措施,对未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自行清除;

(七)车辆在城区不准冒装或者不采取防护措施运输散体、流体物品;

(八)不准从车内向车外扔垃圾。

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10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分别处200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分别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设置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主要出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临街建筑工地材料堆码整齐,施工围墙完整,进出车辆干净,施工进出口道路经硬化处理,并保持道路畅通。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从事车辆清洗、车辆维修、废旧物品收购、洗灰、涂料加工、动物屠宰等对市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非生活垃圾,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倾倒,应自行运往指定地点倾倒,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运;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后,在指定的地点倾倒。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活及建筑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处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及消纳必须接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袋装处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时缴纳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逾期不缴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间)、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卫工作间等。

第三十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制定设置标准,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三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设计方案的审查。

需排放生活污水和粪便的房屋,必须按要求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未建设化粪池或达不到标准的,须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补建、改建。

第三十四条城区的公共厕所,应当逐步改建,达到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二类以上标准。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共厕所可以收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保洁和管理。

机场、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等,由责任单位按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接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从事客运的车辆,在城区内行驶必须配备垃圾容器,并贴上醒目的标识。

第三十六条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场的设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禁止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报当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赔偿,并处500元罚款。

第五章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执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向违反规定或者未达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着装、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范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及省财政主管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行政执法中损坏、乱丢乱甩当事人物品、物件的;

(五)侵占、私分没收、暂扣的物品、物件的;

(六)违法审批的;

(七)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八)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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