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记范文第1篇
昨天在彭祖补品屋道里店值班,进来一位老者。他晨练时听人说,彭祖屋卖的绞股蓝可以降血压,特地来买。经过交谈,我发现他属于阴虚火旺体质,不适合服用绞股蓝。就告诉他,绞股蓝是好东西,对血压、血脂都有很好的调节作用,但它只适用于阳虚体质,即手脚冰凉、肢寒畏冷的人。阴虚者服用会上火。临走时,老者说,从来卖东西的都是千方百计让你买,这里却给你讲道理,不叫你买,真是可信的商家。我要买一本《养生三记》,回去好好读一读。其实,老百姓需要商品,同样需要养生保健的知识,许多人之所以屡屡受骗上当,就是缺乏相关的知识。
问:我读过《养生三记》,是彭祖补品屋的老顾客。两周前的一天,突然心慌,难受,吃了补氧胶丸才慢慢缓过神来。电话咨询,你介绍吃海龙涎鲍鱼,海参、海胆口服液,我说吃过海参,没有效果,你说这和干海参不一样,是活体加工,保存了全部活性物质,效果比较明显。我按照一天两支的量服用,血压有所下降,最明显的感觉是睡眠好,不起夜了,准备长期服用。现在自我感觉很好,可不可以减为一天一支?
答:海龙涎鲍鱼、海参、海胆口服液是一种高级滋补品,有效成分是多肽、多糖、牛磺酸、皂甙,这些活性物质有降低血压的作用,增强免疫作用和益肾作用,其中牛磺酸对多种心律失常,特别是室早、房早有明显的效果,很适合你心慌的症状。海胆人肾经,适合你夜尿多的症状。关于剂量,为了维持目前的功效,还是过一阶段时间再酌减为好。
问:我今年七十岁,吃过很多保健品,效果不是很大,老伴总嘲笑我。孙子考学,累得总打哈欠。听人介绍,到彭祖补品屋买了补氧胶丸,孙子吃了说脑筋清凉,对学习挺有帮助。这引起老伴的注意,他特地买了一本《养生三记》,读完后。他告诉我,彭祖屋老板写的这本书很可信。孙子有前列腺炎,小腹疼痛,有时排尿都很困难,听您介绍,给他买了水苏糖和绿手指麦绿素,吃了一个月以后,孙子排尿不疼了,前列腺疾病确有好转,但头疼很厉害,打电话咨询,您说是麦绿素的好转反应,我一下子想起来,孩子小时候头部受过外伤,当时比较严重,好长时间恢复都不是很好。既然是旧病灶的调节反应,我就不再害怕,果然过了几天孩子头不疼了。老伴向来不相信保健品,这回却和孩子一道吃起了麦绿素,他说感到身体有劲,让我也吃,我心脏不好,可以吃麦绿素吗?
答:麦绿素对心脏也有好处,因为它有活化微循环的作用。如果配合补氧胶丸服用,效果会更好。
问:我是沈阳人,女儿到哈工大开会。让她买三本《养生三记》,由于会期紧张,抽不出时间,从网上买的。这些书,我自己留了一本,其余准备送给朋友。读了你的书,很有同赢:“调息健身记”一章,使我想到类似经历,自己过去也练过六字功,只是没有坚持下去。还有血府逐瘀丸,女儿高二时,曾给她用过。你的书写得很真实,可信度高,十分相信你的人品。书中有“补氧胶丸”一章,我母亲心脏不好。经常喘不过气来,可以服用补氧胶丸吗?
答:服用补氧胶丸是内给氧,较之吸氧,有方便、快捷、绿色、天然的特点,心绞痛、气促时。可以即时服用,十分管用。
问:我是大连读者,70多岁,老胃病有年头了,天天疼,天天反酸,打嗝,做胃镜检查,医生说胃粘膜表面溃疡面很大。我什么也不敢吃啊,坑老嘴了。打电话求教,您介绍我服用卫奥开胶囊,吃了两个月后,胃不疼了,吃点凉的也没事。胃镜检查,胃黏膜糜烂面有90%都愈合了。现在,胃很舒服,还需不需要继续服用?
答:卫奥开胶囊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的保护胃粘膜的保健食品,主要成分是提取自海洋生物,如海参皂甙、海参多糖、壳聚糖、海藻酸钠等。经过国家疾病控制中心长达两年的临床观察,通过了动物试验、人体试验等多个环节的试验,证明对修复胃粘膜确有奇效。
你虽然觉得胃很舒服,还应当继续服用一段时间,巩固一下调节的效果。57岁的张女士也是个“老胃病”,胃经常发胀,反酸,没有食欲,成天泡在药里,情绪低落。去年9月,听说彭祖补品屋新进了一种卫奥开胶囊,可以修复胃粘膜。她特地问我好不好使,我说特别好使。吃完一盒以后,胃不发胀了,也不返酸了,就不再服用,结果胃病又犯了,如今,她已经服用半年多,脸色变得红润,非要请我吃饭不可。
问:总腿疼,医生说是老年性骨流失,缺钙。服用过许多补钙产品。读了《养生三记》以后,向你请教,你介绍韩国进口的海藻复合钙,吃了一个月后,腿不疼了,原来膝盖一动就响,现在也不响了。这种舒口感较好,想给孩子吃,帮助他长个,是否可以?
答:海藻复合钙适合儿童服用,如果给13岁以下的孩子增高,可以配合儿童谷蔬粉、儿童草本提取液服用。
问:我今年71岁,是《养生三记》的读者,今慕名前来咨询:外孙11岁,身高一米四,比同龄孩子矮一些,孩子他爸个子不高,怕遗传,有没有这方面的补品?
答:父母的身高对孩子确有影响,但不是绝对的。除了遗传的因素,成长期的营养也十分重要。11岁,生长板应当没有闭合,还有成长余地,这方面的补品,介绍提供全面营养的儿童谷蔬粉,促进儿童生长的儿童草本提取液,还有植物型钙制品一海藻复合钙。这三种补品都是进口的国际大品牌,质量比较可靠。但价格高一些。
问:朋友是您的读者,她告诉我,彭祖屋的水苏糖时腹泻好使。我爱人经常腹泻,就过来买水苏糖。在店里,遇到一位顾客,说谷蔬45调节胃肠、心脑挺好。又可以减肥。爱人体质偏胖,一直是我的心病。我就买了水苏糖和谷蔬45。吃了一个月以后,爱人腹泻的确有所好转。更让人高兴的是,他体重减了四斤多。这样减肥,有没有剐作用?
答:谷蔬45不是减肥药,是一种生食,主要成分是45种粮食、菜蔬、水果,这些天然物质在零下四十多度的低温条件下加工,其中的营养物质悉数保存下来,尤其是各种酶和生物活性物质,都没有遭到破坏,因此对身体有全面调节作用,其中包括减少多余的脂肪和赘肉。用生食疗法减肥特点是:第一,不用限食,可以照样享用美食;第二,不出皱纹;最主要的是,作为一种自然疗法,完全没有副作用。
问:我是海南的读者,是一个普外医生,读了《养生三记》的感觉是,你读书很多,见解也很独到,我很受启发。书如其人,我十分相信你的人品。今有一事咨询:我患前列腺肥大,久治不愈,从答读者问里得知,水苏糖对此病有很好的调节作用,可否有临床资料?
答:水苏糖是从植物地灵中提取的天然成分,是食品,不是药品,没有临床资料。关于水苏糖对于前列腺的调节机理,专家认为:前列腺位置深,而且表面还有一层脂质体包膜,药物难以到达,治疗起来十分困难。水苏糖发挥作用的地方在结肠,结肠部位距前列腺的位置较近,它们之间的脂质层较薄,水苏糖分解的甘露三糖、蜜二糖等很快就可以扩散进入前列腺体,迅速提高前列腺体的免疫能力,达到恢复正常机能的作用。
问:在《黑龙江晨报》读到您的答读者问以后,买了三本《养生三记》,一本自己看,另两本送朋友。我今年60岁,记忆力减退很厉害,天气预报刚听完就忘了,有时进厨房,怎么也想不起来要办什么事。另外医检时,尿酸偏高,你能否介绍一些营养品?
答:人到老年,记忆力减退,和气血不足有关。大脑是身体的需氧大户,需要源源不断的血氧供应,因此,当身体供血不足时,首先波及大脑,记忆力减退,是大脑长期缺氧的恶果。对策:应当坚持进行有氧运动,多和他人交往,丰富业余生活。记事不要依赖纸条,要用脑子记,少看电视,多读书。营养品可以服用补氧胶丸。尿酸偏高,说明体质趋向酸性化,可以服用绿手指麦绿素,它有“碱性食品之王”之称,对于酸性体质的老年人有多种好处。
三十六记范文第2篇
文/李俊德
孙宜麟,男,汉族,生于1915年2月。系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肿瘤专业主任医师。孙先生从事中医内科工作已60余年,1970年开始对癌症进行专门研究。他对肿瘤的防治,重视培养元气,而培养元气的重要方法是气功。他认为,防治肿瘤不论是疾病的任何阶段,都不能忽视气功的作用。他最喜欢的活动就是练气功。由于他持之以恒的锻炼,至今耳不聋、眼不花、头不昏,每天还坚持坐诊看病。
气功是中医学重要组成部分。《黄帝内经》中关于养生之道论述颇多。《景岳全书》、《红炉点雪》、《寿世保元》等医籍中都有气功健身的记载。我经常阅读并身体力行,所受到的益处是用补品所不能达到的。
我每天早上五点钟去公园散步、练气功,有时也打太极拳。
我练的气功是六字气诀,是按照《寿世保元》补益篇的记述修炼的。“呼有六,曰呵、呼、咽、嘘、嘻、吹也。吸则一而已。呼有六者,以呵字治心气,以呼字治脾气,以咽字治肺气,以嘘字治肝气,以嘻字治胆气,以吹字治肾气。”具体功法还涉及练功时辰、姿势、方向、叩齿、鼻息等,有心习练的朋友请细心玩味。
我幼年多病,经常患感冒,中年以后患颈椎骨质增生、心肌缺血,未经用药,都是用气功治愈的。
老年人应尽量节制,而晚间练气功就是节欲的好方法。
气功还可以防治癌症。经我治疗的肿瘤病人,有的教他们练六字气诀,有的教他们练郭林气功,都获得了较满意的效果。有位姓白的女性病人,患左眼视物不清、眼球突出,经三家大医院检查,皆因肿瘤位置问题而不予手术,精神极度紧张、苦恼,于1987年5月14日来诊。诊后嘱其服中药治疗,并教她练六字气诀。经过一年治疗与练功,视力与眼球都已恢复正常。CT检查,脑肿块消失。于1991年7月上班工作。
我自己的养生格言为:三不、三少和三常。
三不:不吸烟、不饮酒、不吃饱。吸烟对心、肺、脑和消化道等多器官均有损害,况且也危害别人,所以终生都应戒烟。酒,虽能行气活血,但也有是否适宜的问题。古代医籍上记述不少饮酒乱性、败伤肠胃的事例,故以不饮为宜。饮食过饱是中老年人的六忌,“食过多则结积,饮过多则痰癖。”前人还说,吃过饱则昏睡伤神,还容易起色心。所以屡屡告诫后人,“腹中常忍三分饿”、“四百四种病,缩食为根本”、“要想活得好,常吃八分饱”。
三少:少吃肉、少吃咸、少愤怒。当前中老年人常见的慢性病有冠心病、脑卒中、糖尿病等,与饮食中脂肪含量过高、高食盐饮食有关。所以中老年人的饮食应当低脂肪、低盐。愤怒也容易使人生病,凡遇到苦恼的事情,要以“知足常乐”的心理调节之,遇到愤怒的事情,做深呼气可以缓解之。
三常:常散步、常调息、常学习。常散步可以使大脑得到休息,常调息能培养真气,常学习可以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认识。
防癌谨记三句话
三十六记范文第3篇
隋唐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发展的重要时期,针对隋唐胥吏的研究,也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日本筑山治三郎、国内张广达、俞鹿年、廉湘民等先生对唐代的胥吏均有专题研究。对隋唐胥吏的探讨,更多是围绕“主典”和“流外官”而进行的,以王永兴、郭锋、李锦绣、任士英等几位先生的成果为代表。这些都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 。
通常所谓胥吏,包括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处理具体事务和技术性工作人员、从事其他杂务厮役的人员三部分。本文以第一部分为研究对象。宋朝分类比较清晰。在官之下,从事文书工作者为“吏”,从事具体事务者则称为“公人”。反映在制度上,中央各机构的设官、置吏有明确规定,如《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所记尚书都省“设官九: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但是隋唐文书胥吏是一个形成过程中的阶层,其分化程度还不及宋朝。在唐律中,“吏”的概念比较宽泛,《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解释“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时云:“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据此,则凡在官府供事者,除了“卒”外,“(流外)勋品以下,爰及庶人”[2] 均为吏。在唐人观念中,“吏”有广义的“凡百执事,谁非吏职?”与狭义的“吏者,谓官长所署,则今胥吏耳,非公卿百僚之例”这两种含义[3] 。在隋唐的行政制度中,也没有找到一个概念能与“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群集合准确对应。所以,在此有必要以文书胥吏的核心任务——办理文书为中心,并参考唐朝社会观念以及职位的发展方向,对隋唐中央文官机构中文书胥吏的构成作一简单分析。
在中央机构中,流外官中的行署文案者,即与“主典”概念大致相当的台省“令史、书令史”,寺监“府、史”等流外官构成隋唐胥吏的主体。对此,学者意见一致。唐制对其职掌有明文规定,“尚书都省令史、书令史并分抄行署文书”,“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凡令史掌案文簿”等等[4] 。府、史职掌与之相似,如《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记家令寺有“府十人掌受事上抄,行署文案。馀府准此。史廿人掌同府”[5] 。
但是,“流外官”概念并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
首先,数量巨大地方佐史等胥吏就不属于流外官[6] 。其次,就中央文官机构而言,其中还存在一些胥吏,其身份地位尚在流外官以下。令史、书令史、府、史中的绝大部分为流外官,但以《唐六典》各官府职员的设置情况与基本同时的《通典》卷四十所载开元二十五年(737)流外官品令比较,诸冶、诸屯、诸铸钱监等机构的府、史就不是流外官。此外,据《唐六典》,在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内侍省和太子左春坊诸局中,设有“书吏”一职,书吏与令史、书令史性质相似,《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明确记其职掌,如司经局下记“书令史二人掌行署文案。馀局书令史准此。书吏四人掌同书令史”[7] 。可见书吏职掌与前引令史、书令史,府、史之职掌完全相同,当为专司文书的胥吏,但书吏却也不在流外官之列。
另外,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为低级流内官,从其职掌与唐人将其视为胥吏的社会观念看,应属于我们考察范围之列。其中,张广达先生已经证明主事、寺监录事这些法律上的流内九品官在社会观念中被视为流外,归入吏职。沿此思路,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三官亦然。其职掌为办理文书,从“事”或“书”的名称便可看出其职掌与文书有关[8] 。就门下录事而言,《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可见门下录事有依照令式勘检文书之责。在唐朝他们也被视为胥吏。如开元十三年,行封禅之礼,“中书令张说自定升山之官,多引两省录事主书及己之所亲摄官而上”。中书舍人张九龄看不惯张说的做法,对他说:“今登封霈泽,千载一遇。清流高品,不沐殊恩,胥吏末班,先加章绂,但恐制出之后,四方失望”[9] 。张九龄正是把录事、主书看作胥吏末班。中书主书的情形与之相似。中书主书的职掌是“司中书簿籍”[10] 。在唐人眼中,其也属胥吏。如代宗时元载为相,重用中书主书卓英倩、李待荣,被人称为“外委胥吏”[11] 。又如宪宗初,郑馀庆为相,对窃权干政的中书主书滑涣“复以胥吏蓄之,时论归重”[12] ,可见在唐人看来,胥吏才是中书主书理所应当的身份。除此之外,隋唐尚书都事、中书主书是由南北朝尚书都令史和主书令史发展而来[13] ,在唐代,他们又都是从“流外有刀笔之人”中选[14] 。所以,无论从其职掌、人选、渊源、都与令史、书令史等流外胥吏关系密切,不仅被当时人目为胥吏,而且从发展角度看,他们在宋朝又最终从制度上被明确归入吏职[15] 。因此,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低级流内官,也应该进入考察隋唐胥吏的视野之中。
同样,“主典”概念也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
先从概念上看,主典为四等官之一,勾官是与四等官?列的概念,唐律中诸如“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主典及检、勾之官为第四从”[16] 等律文都表明勾官与主典为并列关系,那么,寺监中作为勾官的流外官录事等胥吏自然就不属于主典。再举一个实例,上文已证门下录事为胥吏,王永兴先生认为其不是勾官[17] ,同时它也?非主典,因唐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驳正者,录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驳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故所掌主典,律无罪名”[18] ,可见门下录事不是主典。
围绕文书的运行过程,还有一部分专门负责文书传递工作的胥吏。如唐门下省、中书省均有“传制”一职。门下省设有“传制八人”,“掌送制敕。流外之中,最小吏也,分番上下,亦呼为番官”[19] 。与之类似,唐制规定低级无职事品散官应于吏部当番上下,“若都省须使人送符及诸司须使人者,并取兵部、吏部散官上”[20] 。这些人地位很低,尚在令史等胥吏之下,史称其“甚为猥贱,每当上之时,至有为主事、令史守扃钥执鞭帽者”[21] 。此类人虽与文书工作有关,但他们并不是文书形成的参与者,论其职责实属从事杂务厮役的一般小吏,因此本文不予关注。
通过以上考述,在我们所见到的唐代官员分类制度中,文书胥吏大部分属于勾官、主典的现象显示了其以文书为职责;而胥吏大多数属于流外官的现象显示出其地位低下、与官趋于分离的特点。但同时这些概念并不能容纳正在形成中的隋唐文书胥吏阶层的全体,如既非勾官亦非主典的门下录事,以及中书主书、诸司主事等在法律上是流内官,但从社会观念看属于胥吏;书吏和部分府、史是胥吏但又无流外品。可见在隋唐时期,在社会观念中对胥吏概念有所认识,但比较严密的胥吏概念尚未在制度中出现。
基于此,根据胥吏与文书政治紧密关联的特点,从发展的角度,我们将专门处理文书的人员,即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诸司主事、主簿、录事等部分流内官,以及令史、书令史、府、史等流外官,还有书吏、部分府、史等流外以下人员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考察,因为学者们已经从不同视角对隋唐胥吏的职掌、管理及其对行政的作用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对中央机构内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研究尚少,所以本文重点考察南北朝后期到唐中叶中央文官机构中,在“官”之下一个文书胥吏组织系统发展的过程和环节,试探讨隋唐专司文书之“吏”发展的特点,以及这种特点在“官吏分途”历史进程中的意义。
二 隋朝中央文书胥吏系统的初步形成
隋朝的统一和对地方控制的加强,使中央事务剧增,对处理文书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大大刺激了政府中以文书为务人员的发展,造成了牛弘所谓“今令史百倍于前”[22] 的状况,同时又使令史等因“文案烦屑”而“渐为卑冗”[23] 。文书人员数量的增加和地位的普遍下降,构成了在文官系统之下形成一个文书胥吏系统的基本条件。
与前、后代对比,隋朝中央文官机构内胥吏组织系统的改革和完善尤其引人注目,这在作为决策、行政核心的三省中反映得最为明显。随着三省制的逐步确立,三省趋于平衡,六部与九寺得到明确分工[24] 。在文帝、炀帝的机构调整中,综合南北之制,使中央政府内专司文书的人员在职名与品位上整齐划一,初步形成系统,使“吏”这一阶层在中央核心行政机构中突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分置主管文书的官员都事、录事、主书。
其中,尚书都事在前代叫尚书都令史,北齐八名,梁、陈各五名。隋文帝改为尚书都事,设八人。其改为六名,则是炀帝在大业三年(607)定令时,由“当八座之数”到“当六曹之数”,使之“分隶六尚书,领六曹事 ”[25] 。而门下省设录事则是北朝的制度,北齐设从八品录事四人,梁、陈未见有门下录事的记载,隋置门下录事六名。在前代中书省有主书(或称主书令史)。《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书”条注:“梁氏不置”,此误。虽然在《隋书·百官上》、《通典·职官三》亦未记梁是否有主书,但是在梁代史料中,多见“主书”之记载,如《梁书》卷三八《贺琛传》记:“高祖大怒,召主书于前,口授敕责琛”。又有“有事遣主书论决”;“遣主书宣旨”等[26] 。可见梁中书省设有主书。此后,“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北齐十人”[27] 。隋将中书省改称内史省,遂置内史主书十人。
就北齐、梁、陈来说,此三官均置者惟有北齐,而其品位略有差异,据《隋书·百官中》,北齐尚书都令史、门下录事为从八品上,中书主书为正八品下。隋在调整其名称、数量的同时,其品位也趋一致,都事、录事、主书,隋文帝时都是从八品[28] ,炀帝大业三年令又同升为正八品。
(二)各司主事的普遍设置及其地位的确立。
南北朝时,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设置情况比较混乱。在北齐,门下省有从八品主事令史八人,中书省不置主事[29] 。在尚书省二十八曹中,只有“吏部、仪曹、三公、虞部、都官、二千石、比部、左户,各量事置掌故主事员”[30] 。可见,尚书省内?非诸曹都有主事,且其地位似在“掌故”之下。
南朝梁,《隋书·百官上》记梁中书省“有通事舍人、主事令史等员,及置令史,以承其事”。可见中书省置主事令史,但未记其品位。《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历宋、齐,中书?置主事,品并第八。梁中书令史二人,品第八。”此条是中书主事条,其中却记梁“中书令史”,值得怀疑,与前后注文都记述主事也不相符。察同卷“令史”条注:“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员数、品位都与前“主事”条所谓“中书令史”矛盾。二者相较,考虑到梁中书省设有“主事令史、令史”的情况,可知主事条注漏“主事”二字,应记为:“梁中书(主事)令史二人,品第八。”在梁门下省,设有门下主事令史,为三品勋位[31] 。梁尚书省内未见有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记载。
南朝陈,据《唐六典·门下省》“主事”条注,陈门下省置主事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中书省是否有主事或主事令史,史料存在分歧。《隋书·百官上》记陈中书省云:“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事十人,书吏二百人。”《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与之同。但《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却明确记载:“陈氏不置”。我们认为《隋书》、《册府元龟》有误。祝总斌先生对此曾有考证[32] ,在此略做补充。据《通典·职官三》“中书省”记:“省中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书十人,书吏二百人。”同卷“主书”条记“齐于中书置主书令史。陈置主书而去令史之名。”《唐六典·中书省》“主书”条注:“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去令史之名。”两处记载的共同之处是都记有“主书十人”,《唐六典》明言陈中书省无主事,而《通典》也未记其有主事。这样,在《隋书》和《册府元龟》?有主事而不记主书的前提下,问题的焦点成为在中书舍人之下、书吏之上,是置“主事十人”,还是置“主书十人”?检诸史料,陈代,施文庆“起自微贱,有吏用,后主拔为主书,迁中书舍人”。又有“诏令主书、舍人缘道迎接”衡阳献王昌[33] 。而未见“中书主事”的记载。因此,《隋书》“主事十人”为“主书十人”之误,陈中书省的确“不置主事”。陈尚书省中,也没有发现设主事的记载。
以上可见,前代并非三省都有主事或主事令史,而且同为主事,地位也有差别。隋开皇初继续了这种现象,直到隋文帝开皇十四年,诸省各置正九品上阶主事令史[34] ,这样在三省均设主事令史,扭转了南北朝以来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设置无常、品位不一的情况,炀帝大业三年诸司主事令史“并去‘令史’之名,但曰主事,随曹闲剧,而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满十者亦一人”[35] 的命令,更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内主事与令史之间的配置及统属关系。而史料中出现的隋“吏部主事”、“刑部主事”、“屯田主事”、“虞部主事”[36] 等反映出隋六部二十四司中,至少其中不少司设有主事。据《隋书·百官中》,北齐尚书省有屯田曹,但屯田曹不置主事。因此,隋屯田曹“屯田主事”的设置,正是各司设置主事普遍化的表现。
(三)各司普遍设置令史、书令史,并全部降为流外官。
《隋书·百官中》记北齐“自诸省台府寺,各因其繁简而置吏。有令史、书令史、书吏之属”。北齐尚书省中设有“正令史、书令史”[37] 。《唐六典》卷八、九中分别有“北齐门下并有令史、书令史”,“北齐中书并有令史”的记载。由此可知三省中各司均置令史、书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
梁尚书省有令史一百二十人、书令史一百三十人,其中,“尚书度支三公正令史、尚书都官左降正令史”为三品蕴位,“尚书正令史、尚书监籍正令史”为三品勋位[38] 。在中书省,据《唐六典·中书省》所记,“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梁门下省置令史、书令史,其中令史为九品[39] 。
至陈,据《唐六典》卷一“令史”条注,尚书省置令史。中书省“不置令史”,而设“书吏二百人,书吏不足,并取助书”[40] 。门下省则沿梁制,置令史、书令史。
北齐、梁、陈之三省,除陈之中书省较为特殊外,已基本形成了令史、书令史的结构。隋朝在继承的同时,其改革主要表现于数量的增加和品位的调整。南北朝时三省置吏数史料多不载,唯有梁制稍存,其尚书省有令史一百二十人、书令史一百三十人;中书省置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这和《唐六典》记唐尚书令史三百名、书令史多达近六百人;中书省有二十五名令史、五十名书令史相比,相差数倍。隋代虽然不见吏之具体数目,但从吏部尚书牛弘所言“今令史百倍于前”看,吏员数量增加的趋势是确凿无疑的。在令史、书令史的品位方面,魏晋以来,即“用人常轻”,南北朝“益又微矣”,梁尚书省某些令史已经是流内之外的三品蕴位或三品勋位。隋沿此趋势,史言尚书省令史“革选卑降,始自乎隋”[41] 。而前代尚为流内官的中书、门下二省令史在“开皇初,始降为流外行署”[42] 。这样,三省中令史、书令史在设置与品位上便比较整齐了。另外,前代令史和书令史之间关系也不十分明确,例如梁中书令史、书令史就都是九品。隋三省中,对此虽无具体记载,但《唐六典》卷十《秘书省》“令史”条记:“隋秘书令史四人,流外二品;书令史九人,流外三品。”由此可知隋令史与书令史之间已经确立了上下关系。
(四)台省胥吏与寺监胥吏的区分。
北齐“自诸省台府寺,各因其繁简而置吏。有令史、书令史、书吏之属”,台省、寺监置吏无原则不同。隋炀帝大业三年,除尚书省置令史外,“其馀四省三台,亦皆曰令史,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43] 。随着台省与寺监之间分工的逐步明晰,其胥吏的职名也产生了鲜明的区别。
通过以上简略分析,可以看出,随着三省制的确立以及三省六部与寺监关系的逐步理顺,中央文官机构中文书胥吏的变化,主要是通过隋开皇、大业年间的机构改革,与三省制的要求相适应,综合条理南北旧制,改变了前代制度中职名不一、层次不清的混乱状态,在三省分设尚书都事、门下录事、内史主书,在作为决策与行政核心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中,建立了整齐划一的以主事、令史、书令史为中心的处理文书的系统(参见附表一),由于令史、书令史全部降为流外官,每十令史置一正九品主事,又因台省令史与寺监府史的区分,其纵向层次以及机构间的区分更加清晰。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初具规模,并奠定了以后的发展方向。
三 唐朝前期中央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发展
由隋到唐朝中叶,以三省制为核心的中央政治制度虽不断调整,但总体相对稳定。从中央文官机构胥吏系统发展建立的角度观察,隋朝划时代的成果奠定了发展方向,唐前期胥吏系统的发展主要是在隋朝基础上扩展和规范,进而形成了与机构职能、地位相应的三个相对独立的胥吏职位序列。
唐初,完全继承了隋朝的改革成果。在隋整齐划一的趋势下,尚书、门下、中书三省中分设都事、录事、主书,且同升为从七品。在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内,在各司令史、书令史之上均置主事[44] ,而且同为从九品上阶。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令史、书令史分别为流外勋品和流外二品。寺或监的府为流外三品、史为流外四品。
我们所能看到的隋朝胥吏系统的发展主要是在三省六部及寺监中。唐前期,整个胥吏系统逐步向中央其他机构扩展延伸。隋之秘书省设“令史四人,流外二品;书令史九人,流外三品”。唐完全照搬,丝毫未改。同时,唐在秘书省令史、书令史之上新设置从九品主事一人,“掌印,并勾检稽失”[45] 。殿中省主事二人为隋炀帝置,唐继承其制[46] 。在内侍省,隋朝内侍省原有“主事二人,开皇十六年,加置内侍主事二十员,以承门阁”。从其职任看,与专处理文书的主事有一定差距。唐置从九品主事二人“掌付事勾稽省抄也”[47] 。另一方面,据《隋书·百官下》,隋炀帝大业三年以后,由于内侍省改为长秋监,为五监之一。根据“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的命令,其长秋监主事之下的胥吏成为府史。唐又改为内侍省,置令史、书令史。这样一来,秘书、内侍、殿中三省之省司就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一样,构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胥吏系统。
唐朝前期中央文官机构胥吏发展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在于整个胥吏系统的规范化,主要表现于三个相对独立胥吏职位序列的形成。
有关资料主要集中于《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唐六典》。但是三书相关记载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旧唐书》与其他两书在某些机构,如太子左春坊六局等差别甚大。如何解释这些差别,关系到《旧唐书·职官志》的性质。学术界一般认为:“(《旧唐书》)《职官志》三卷,主要记述代宗以前的设官情况,但又未取韦述《唐书》。《志》一‘录永泰二年官品’,《志》二、《志》三的许多文字直接录自《唐六典》及当时尚存的《宫卫令》、《军防令》等。代宗以后的制度,以德宗朝的变革补入最多”[48] 。上述观点,特别是“未取韦述《唐书》,直接录自《唐六典》”有进一步讨论的馀地。因此,为慎重起见,本文假设三书有各自独立的史源,并以各个机构为研究单位进行具体分析,在断代的基础上争取对差异作出更接近史实的解释,为进一步分析提供尽量可靠的依据。因内容庞杂且篇幅所限,以下,仅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机构试论之。
⑴ 前“注[44]”文已说明《旧唐书》吏部“吏部郎中”条缺吏部主事实为漏记,唐前期一直存在吏部主事一职。
⑵ 《旧唐书·职官二》礼部“祠部郎中”条,“主事二人,令史五人,书令史十一人,亭长六人,掌固八人”。《唐六典·尚书礼部》、《新唐书·百官一》均记为“主事二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差别在于是否有“亭长”一职及三个具体数字。
我们认为此条为《旧唐书》误。理由如下:第一,就此条时间而言,关于祠部郎中的职掌,《唐六典》记其掌“佛道之事”。《旧唐书》、《新唐书》记为掌“僧尼之事”。《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祠部员外郎》云:“延载元年(694)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隶祠部,不须属司宾。’……(开元)二十五年正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49] 。据此诏可知,《唐六典》此条反映开元二十五年(737)之前的情况,《旧唐书》和《新唐书》此条为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的情况。而《唐六典》、《新唐书》置吏完全一致,可见前后变化不大。那么《旧唐书》与二书的差异便值得怀疑。第二,《旧唐书》此条记有“亭长”一职。根据唐制,亭长在各省部寺监中普遍设置,但仅置于各个机构的头司之中,如在六部二十四司中,只有在吏、户、礼、兵、刑、工六司中设亭长,《唐六典》和《新唐书》莫不如此,《旧唐书》除此条之外,也均如此,可见此条与制度惯例有不和谐之处。第三,《旧唐书》此条与“礼部郎中”条置吏数量名称完全相同,按例,亭长在礼部也应置于礼部司下。基于以上三点,我们认为《旧唐书》“祠部郎中”条职员部分为抄“礼部郎中”条之误,祠部司置吏应以《唐六典》、《新唐书》为确。
⑶ 在有关太子东宫官吏的记载中,《旧唐书·职官三》、《唐六典》之卷二六、二七、《新唐书·百官四上》之间的差别最大。其中与本文主旨最密切的是与另外两书相比,《旧唐书》在太子右春坊、太子内坊未记“令史、书令史”;药藏局、内直局、典设局、宫门局《旧唐书》未记“书令史、书吏”;司经局、典膳局《旧唐书》未记“书吏”;而在太子家令寺、率更寺、仆寺及寺属食官署、典仓署、司藏署、厩牧署中,《旧唐书》均未记“府、史”。《唐六典》和《新唐书》在记述以上职位时,在具体数量上也略有差异。幸好《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和《册府元龟》卷七百八《宫臣部·总序》分别记载了永徽二年(651)、开元二十五年的东宫职员情况,为讨论提供了较为确切的时间参照。
先考察三书记述东宫部分的大体时间。从机构设置来说,《旧唐书》、《唐六典》均有“太子内坊”,《新唐书》东宫无,而是在内侍省设“太子内坊局”。此变动是根据开元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内坊宜复内侍省为局”[50] 。可见开元二十七年为《旧唐书》、《唐六典》的下限。由二书崇文馆内置“校书二人”可知其均为开元七年以后制度[51] 。永徽《残卷》第17行记内直局有“典玺四人掌守玺”,而《旧唐书》、《唐六典》均未记。《新唐书》内直局注云:“武德中,有典玺四人,开元中废。”又《旧唐书》、《唐六典》均记“太子宾客四人”,据《唐会要》卷六七《东宫官》记太子宾客“开元中,始编入令,置四员”。综合以上几条可知,《旧唐书》和《唐六典》东宫官属部分反映时间大体相当,均记开元中后期制度。
隋东宫置吏状况从《隋书》中难以得知,但《册府元龟》中完整的保存了一条隋文帝时太子内坊官吏的资料,“隋文帝始置太子内坊,典内一人、丞四人、录事一人、令史三人、书令史五人、道客舍人六人、阍师六人、内阍八人、内给使无员数、内厩二人、典事二人、驾士三十人、亭长二人、掌故四人”[52] 。从吏名到员数,都与永徽《残卷》和《唐六典》所记相当接近。从内坊情况可知,在太子内坊置吏方面,唐承隋制,变化不大,直至唐中。而以《残卷》所记永徽二年制、《册府元龟》所记开元二十五年制、推测为开元中后期制度的《唐六典》、及至少为开元二十七年以后制度的《新唐书》互相比较,可以发现近百年中东宫这部分官署置吏状况相当稳定,前后变化甚微(参见附表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既然《旧唐书》也反映开元中后期的东宫状况,与《唐六典》大体同时,那么其对“书令史、书吏、府、史”等胥吏的大量未记,至少从吏名来说,可以视为漏记。
⑷ 内侍省五局,《唐六典·内侍省》、《新唐书·百官二》记各局内均设有“书令史、书吏”,且两书对具体员数的记载也完全相同。如掖庭局记:“书令史四人,书吏八人。”可是《旧唐书·职官三》内侍省掖庭局记为:“令史四人,书令史八人。”在宫闱局,前二书记“书令史三人,书吏六人”,《旧唐书》记“令史三人、书吏六人”,数字相同,但吏名有异。
还是从时间入手。开元二十七年四月,太子内坊由东宫改隶内侍省,为“太子内坊局”[53] ,对这个重要变化,?有《新唐书》记载,《旧唐书》与《唐六典》均未反映,可见《旧唐书》、《唐六典》内侍省条所记下限为开元二十七年。《唐六典》、《旧唐书》记内侍省长副官为“内侍四人,内常侍六人”。而《新唐书》“监二人,少监二人”,其下注云:“天宝十三载,置内侍监,改内侍为少监。”由此可知《新唐书》此条为天宝十三载(754)以后制度。又《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记德宗“贞元四年(788)二月四日,内侍省内给事加二员,谒者监加四员,内寺伯加置四员”。同卷又记:“(贞元)十五年四月,诏内侍省内给事加置二员。……二十年十二月,诏加掖庭局令四员”[54] 。以此衡量诸书,《新唐书》记“内给事十人、谒者监十人、内寺伯六人”分别比《旧唐书》和《唐六典》所记多二人、四人、四人,与贞元四年敕合;而《新唐书》记“内给事十人”,与《唐六典》、《旧唐书》“内给事八人”相比,增加二人,正好和贞元十五年诏相符。其“掖庭局令二人”和《唐六典》、《旧唐书》相同,与贞元二十年敕不合。可见《新唐书》记内侍省职员令为贞元十五年到贞元二十年之间的情况。从开元二十七年到贞元十五年,《唐六典》与《新唐书》记载的时间跨度在六十年以上,而二书在诸局置吏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仅仅《新唐书》在奚官局增“药童四人”,宫闱局之“内阍人”作“内阍史”,“书令史、书吏”的记载更是惊人的全等,这说明诸局置吏情况变化不大。
《唐六典》、《册府元龟》卷六六五《内臣部·总序》均记“内侍四人”。《通典》卷二七《职官九·内侍省》“内侍”条注曰:“旧二人,开元中加二人。”这与《唐六典·内侍省》“内侍”条注:“皇朝依开皇,复为内侍省,置内侍二人,今加至四人”合。可见《唐六典》反映开元中制度。中华书局标点本《旧唐书》亦作“内侍四员”,但校勘记云:“内侍四员,‘四’字各本原作‘二’,据《唐六典》卷一二、《通典》卷二七、《册府》卷六六五改。”从时间定位角度考虑,此处将“二”改为“四”似不妥。因为《旧唐书》“内侍二员”,正好说明其记述内容是在开元中“加二人”以前。《旧唐书》所反映的情况既早于《唐六典》,那么,《旧唐书》记在掖庭局和宫闱局内设有“令史”便有可能,而景云二年(711)敕“内侍省令史资劳,宜同殿中省令史,其五局令史,同殿中省诸局”[55] ,正可作为玄宗前内侍省五局中可能设置令史的旁证。
若上述不误,我们可以做如下推测:在内侍省五局中,直到玄宗以前,在胥吏配制上还有“令史、书令史”,“书令史、书吏”或“令史、书吏”的多种结构,玄宗时对此进行了调整,主要在形式上将五局置吏统一成“书令史、书吏”的结构。由于职位数量?未变化,所以其调整的目的突出的表现在追求名称和等级的整齐划一。改革后的制度稳定,长期未变。
通过上述考察,可以认为,与《唐六典》和《新唐书》对比,《旧唐书》内对置吏记载的缺失或不同,?不能说明当时没有置吏,多数是漏记,也存在错误,但其中也不乏珍贵的材料,为我们提供了比较的依据和思考的线索。在试图解决《旧唐书》问题的同时,对诸种资料进行比较中我们发现,就胥吏的设置而言,《唐六典》每卷前的职员表是反映唐开元中后期各机构职位配制情况最完整的资料,是唐前期胥吏系统发展的结果。下面,以这批史料为核心,试探讨唐前期中央文官机构内的文书胥吏系统。
玄宗开元中后期的中央文官机构是由六省、六部、一台、九寺、五监,以及东宫的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坊、太子三寺构成。胥吏普遍设置于上述官府及其下属机构之中。根据各官府的工作性质与地位,整个文书胥吏系统的主体部分由三个相互独立的系列构成。其分别为:设置于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之省司,御史台,秘书省太史局,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坊的“令史、书令史”系列;设置于九寺、五监、太子三寺及其所有下属机构中的“府、史”系列;设置于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六局、内侍省五局、太子左春坊六局中的“书令史、书吏”系列。如下表所示:[56]
令史
书令史
书吏
府
史
三省一台
勋品
二品
秘书殿中内侍省
二品
三品
太子詹事府、春坊
三品
四品
太子内坊
四品
五品
九寺五监
三品
四品
九寺五监之署
四品
五品
太子三寺
四品
五品
太子三寺之署
五品
六品
秘殿内三省诸局
三品
?
太子左春坊诸局
四品
?
。
在“令史、书令史”,“府、史”二系列基础之上,在六省和与省相仿的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的下属机构中,在唐中前期又逐步形成了“书令史、书吏”这第三系列,从前文对内侍省五局的考察可知,此系列在开元时期得以确立。他们存在于掌政令、事务等以外的,以为皇帝和太子生活服务为主要目的机构中。即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六局、内侍省五局、太子左春坊六局等十八个“局”。诸局长官从正五品到正八品不等,与“令史、书令史”系列的二十四司和“府、史”系列寺监机构中很多官署长官地位相仿,却建立了独立的“书令史、书吏”系列,可见此系列的分化确立也是以官府工作性质的区分为主要依据的。开元年间,在以“局”为名的机构中,?有秘书省太史局中的胥吏不是“书令史、书吏”,但天宝元年二月,太史局便改为太史监,从此不隶秘书省、不再称“局”,到乾元元年(758)设司天台,归入台省的“令史、书令史”系列[57] ,也可作为对“书令史、书吏”系列规范化的一点儿补充。
如上表所示,在每个系列中,同名胥吏又因所在机构地位的差别而处于不同的品级。王永兴先生在研究流外官之品秩中,指出令史、书令史、府、史这类流外官为“同一官称,其品秩之高低,由其所在官府的地位高低而定”,可谓一语中的。同时,与官相比,文书胥吏的这种品级区分是粗线条的。如寺监之署的府、史同为流外四、五品,其各个机构长官的品位却是由从六品到从八品不等。
三个胥吏职位序列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界限分明。在“令史、书令史”系列中,不会出现书吏、府或史;同样,在“书令史、书吏”系列中,也不会再出现令史、府或史;而在“府、史”系列中,绝对没有令史、书令史、书吏的存在。在每个系列内部,结构也相当严谨。“府、史”和“书令史、书吏”两个系列中,府与史、书令史与书吏的设置为对应关系,有前者必有后者,有后者也必有前者。在“令史、书令史”系列中,有书令史必有令史,仅在几个非严格意义的机构中?有令史而无书令史[58] 。在各个机构,令史与书令史、书令史与书吏、府与史之间,在人员数量上都构成大致一比二的比例关系。
以“令史、书令史”为胥吏系列的机构[59] ,从发展的角度看,它们是沿着“主事、令史、书令史”的结构方向演化。首先,作为对隋制的继承,此结构在唐初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中已经形成。前文已说明,唐初,在秘书省始设主事,并明确内侍省主事之职任。《唐六典》记载表明,一个官府若设主事,则必有令史、书令史。在《唐六典》中,同设令史、书令史,但无主事的官府?有秘书省太史局、御史台、太子詹事府和太子内坊。从玄宗后期开始进行的一些调整,显示了上述趋势。开元二十七年,内坊从东宫官署分离,成为内侍省内坊局;天宝元年,太史局从秘书省分离,成为独立的太史监[60] 。按前文对三个基本系列的分析,这两个机构应脱离了“令史、书令史”之结构,不再成为问题。就御史台而言,《唐六典》、《册府元龟》卷五一二《宪官部·总序》中未记“主事”,但《旧唐书》和《新唐书》均记“主事二人”,且《通典》卷四十《职官二十二》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旧唐书·职官一》永泰二年(766)官品令中都有从九品上“御史台主事”。另外,《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记载的大历十二年(777)令、《新唐书》卷五五《食货五》记载的武宗会昌令中,也都有“御史台主事”。因此御史台在开元末、最晚在永泰以后[61] 形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结构。就太子詹事府来说,《旧唐书》、《唐六典》、《新唐书》均未记“主事”,《通典》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P. 2504《天宝令式表残卷》、《旧唐书》永泰二年官品亦未记“主事”。惟《册府元龟》卷七百八《宫臣部·总序》记:“(开元)二十五年始总定官数,裁为典制。……(詹事府、二坊)皆有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亭长、掌固员,以丞其事。”在上引大历十二年、贞元四年和会昌令中均明确记有“詹事府主事”[62] 。詹事府在唐中后期亦形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结构。
可见,发展的结果是使“主事”与“令史、书令史”之间建立了更为严密的关系,使整个文书胥吏系统更为规范。在其中最重要的机构——尚书都省、门下省、中书省中,“主事、令史、书令史”系列之上又分别置都事、录事、主书,是为此胥吏系列最复杂的形式。
在以“府、史”为基本胥吏结构的寺、监及其下属机构中,因其官府地位不同,文书胥吏序列构成的复杂程度也有所差别。据《唐六典》,首先对寺、监及其下属机构作一简单区分,即分为寺(包括太子三寺)、监本部,寺下属有监和署,监下属也有监和署,除此之外,就只剩下两京武库和仓、津了。我们发现,以处理文书为中心,形成三种系列。第一种由“主簿、录事、府、史”构成,存在于寺、监本部,六个寺下属监和一个监下属监中;第二种由“录事、府、史”构成,设立在四个寺下属监和八个监下属监、七个寺下属署以及津、仓中;第三种?有“府、史”,设置在三十一个寺下属署、十三个监下属署、两京武库中。这三种结构实际主要是寺监本部、寺监下属监、寺监下属署三者地位差别的反映。
综上所述,通过隋朝的机构改革,随着三省制的确立,在作为决策行政核心的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中,以“主事、令史、书令史”和“府、史”构成的文书胥吏组织系统已经初具规模。唐朝在继承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将这个系统推广到秘书、殿中、内侍三省,而且最晚到高宗初年,在东宫官署中的胥吏系统也已基本形成,也就是推广于整个中央文官机构之中。当然,直到玄宗以前,我们看到在内侍省五局内仍然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胥吏结构,比较混乱,这在玄宗时期得到调整和规范;而另外一些机构的制度化,如东宫“总定官数,裁为典制”也是在玄宗开元年间实现的[63] 。因此,我们认为整个文书胥吏系统的建立?规范是在玄宗时期基本完成的。以胥吏所在机构工作性质区别为基础,形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府、史”,“书令史、书吏”三个基本胥吏职位序列。因官府层次地位不同,以基本职位序列为基础而构成的胥吏系列复杂程度也有所差别。这构成了唐中央文官机构的文书胥吏组织系统。
四 结 论
隋唐是中国古代史上官吏分途进程中的关键时期,最显著的是围绕文书处理,在中央文官机构中形成了与官员系统相呼应的文书胥吏系统。三省制下之胥吏系统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过程。随着三省制的确立,隋朝条理南北旧制,在具有开创性的制度改革中,适应三省制的胥吏系统初步建立。唐承隋制,此胥吏系统在唐代中前期得以继承、推广,并使之规范化,以胥吏所在机构工作性质区别为基础,形成了由三个相对独立的基本职位序列构成的文书胥吏系统。虽然其形成和规范只是三省制下的产物,其整齐划一的外形随三省制的瓦解会受到冲击甚至破坏,但是,这种形成各自相对独立职位序列,进而构成文书胥吏系统的基本框架为以后各代所继承,在胥吏发展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形成过程中,还可以看到专门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有一地位下降的过程,首先是令史、书令史在隋降为流外,其次是主事等流内官虽然在法律上是官,但由于其职位的原因在唐人观念中被看作和流外相当的胥吏。构成文书胥吏系统的低品流内官、部分流外官、无任何官品者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已渐渐成为一个以流外官为主体的“胥吏”概念,但新的观念尚未在制度上得到明确反映。唐制中的“吏”、“流外官”或“主典”等概念都不能与业已形成的文书胥吏系统比较准确的对应。对此系统冠以“吏”名,并最终落实于制度是在宋朝。在宋朝的文书胥吏组织系统中,虽然都事、主事等仍为流内官,但在制度上被明确归入“吏”职。“吏”既与“官”相区别,又和从事具体事务的“公人”相区别,是对文书胥吏系统人员的总称。这是宋朝对隋唐以来胥吏系统继承、发展的结果。
说明:本文是硕士论文的一部分,在此衷心感谢导师吴宗国先生的悉心教导。
【附表一】
北 齐
梁· 陈
隋 文 帝
隋 炀 帝
尚书都事
都令史八人,从八品
均置都令史五人,八品
梁后又为二班
改为都事,八人,从八品
都事六人,分隶六尚书,正八品
门下录事
四人,从八品
未 见
六人,从八品
六人,正八品
内史主书
十人,正八品
梁、陈均置
陈十人
十人,从八品
六人,正八品
主
尚书
二十八曹中,八曹
置主事
未 见
开皇十四年,诸
诸司主事?去令史之名,
门下
主事令史八人,
从八品上
均置主事令史,
梁为三品勋位
省各置主事令史员,
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满十者亦置一人。
事
内史
无
梁:二人,八品
陈:无
正九品。
正九品
令
尚书
三省均置,
梁、陈均置。
梁一百二十人
其革选卑降,
始自乎隋。
门下
人数及品位
梁、陈均置,九品
至开皇初,始降
为流外行署。
史
内史
不详
梁:八人,九品
陈:无
至开皇初,始降
为流外行署。
书
尚书
三省均置,
梁:一百三十人
令
门下
人数及品位
粱、陈均置
史
内史
不详
梁:十二人,九品
下》,774、794页;《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608页。《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10页都事条注“自晋、宋、齐、后魏、北齐、隋,都令史置八者,当八座之数。梁、陈置五者,南朝多不置祠部尚书,当五曹之数。皇朝置六者,当六曹之数。”
[26] 分见《梁书》卷二五《徐勉》,383页;《南史》卷二二《王骞》,597页。
[27]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277页主书条注。关于北齐中书主书,《隋书》卷二七《百官中》754页、《唐六典》均记“十人”,而《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令》568页,记北齐置主书“十八人”。未知孰是。
[28] 内史主书,《唐六典》卷九《中书省》,277页记隋主书、主事均为“正第九品上”,因主书地位高于主事,所以可能有误。《隋书》卷二八《百官下》,788页,《通典》卷三九《职官二十一》,1078页均记主书为“从八品上”。今从《隋书》。
[29]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277页主事条注“陈氏及后魏北齐?不置”。
[30] 《隋书》卷二七《百官中》,753页。
[31]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245页主事条注,《隋书》卷二六《百官上》,735页。
[32] 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363页注⑤。
[33] 《陈书》卷三一《任忠》,415页;《陈书》卷十四《衡阳献王昌》209页,《资治通鉴》卷一六八,5204页此条胡注曰:“主书及中书舍人,皆当时要近之职也。”
[34] 《隋书》卷二八《百官下》,793页,《唐六典》卷九《中书省》,277页主事条注“隋初,诸台省?置主事令史,皆正第九品上。”此处虽云“诸省”,但据《唐六典》卷十《秘书省》,298页主事条注,秘书省主事为唐置,所以此处“诸省”理解为三省似更为准确。
[35] 《通典》卷二二《职官四》,608页。
[36] 《旧唐书》卷六六《杜淹》,2471页“邸怀道”。《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显庆一二九“樊(宽)君墓志”,311页“樊匡”;图版见《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四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33页。《隋书》卷八二《南蛮·赤土》,1834页“常骏、王君政”。
[37] 《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609页,“北齐尚书郎判事,正令史侧坐,书令史过事”。《太平御览》卷二一三《职官部一一》1019页,令史条引《北齐邺都故事》同。《北齐书》卷三八《赵彦深》505页,记其在东魏时,尚书令司马子如“用为书令史,月馀,补正令史”,可为旁证。
[38] 《隋书》卷二六《百官上》,721页。《梁书》卷四一《刘览》,592页,“除尚书左丞,性聪敏,尚书令史七百人,一见并记名姓”。与此相差颇大,未知孰是,今暂且从《百官志》。关于品位,见《隋书》卷二六《百官上》,735页。
[39]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245页甲库令史条注:“晋置门下令史,品第九。宋及梁、陈?同晋氏。”《隋书》卷十一《礼仪六》,227页记“门下书令史”。
[40]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277页令史条注“陈氏中书吏不置令史”, 《隋书》卷二六《百官上》,742页。
[41] 《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12页令史条注。
[42]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245页甲库令史条注;同书卷九《中书省》,277页令史条注。
[43] 《隋书》卷二八《百官下》,794页。
[44] “吏部主事”的史料略有分歧。《唐六典》、《新唐书·百官一》均记吏部主事四人,但《旧唐书·职官二》未记吏部主事。由于《旧唐书》主要体现唐前期情况,那麽这是否意味着在唐前期某段时期不置吏部主事呢?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吏部主事在诸主事中是相当重要的职位,《隋书·百官中》明确记载北齐有吏部主事令史,隋唐志书中也没有其被废或重置的记载。在隋朝,据《旧唐书》卷六六《杜淹》2471页,“(邸)怀道在隋日作吏部主事,甚有清慎之名”。又《唐代墓志汇编》,咸亨二“唐故刘(德闰)公墓志铭”,510页,图版见《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五册87页,记:“夫人隋吏部主事郑毗沙之女。”由邸怀道、郑毗沙二人曾任吏部主事,可知隋设有吏部主事无疑。唐初,《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676页,主簿条云:“武德末,杜淹为大夫,以吏部主事林怀信为之。”《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十,文物出版社,1985年,201页上,洛阳“龙门山造像三十九段”中有高宗“永徽四年(653)四月八日,吏部主事许思言为母杜氏敬造像一铺”。武周时,据《太平广记》卷二五八《台中语》,中华书局,1995年,2014页引《朝野佥载》,又有“吏部主事高筠”。由此,不论其数量多少,基本可以断定吏部主事一职在唐前期是一直存在的,所以,《旧唐书·职官二》缺“吏部主事”为漏记。
[45] 《唐六典》卷十《秘书省》,298页主事条注:“皇朝置”。
[46] 《唐六典》卷十一《殿中省》,323页主事条注。
[47] 《唐六典》卷十二《内侍省》,357页主事条注。
[48] 谢保成《<旧唐书>的史料来源》,载《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49] 《唐会要》卷四九《僧尼所隶》,1006页记此制为开元二十五年七月七日。
[50] 《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1224页同。
[51] 《唐六典》卷二六,665页崇文馆条注:“本置雠校,开元七年改为校书。”;《册府元龟》卷七百八《宫臣部·总序》,8426页同。
[52] 《册府元龟》卷六六五《内臣部·总序》,7955页。
[53] 《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1224页注同。
[54] 此条从《唐会要》行文看,“二十年十二月诏”列于“元和十五年四月”之后,“宝历二年”之前,又未明记“贞元”,易造成误解。首先,“元和”年号不可能有“元和二十年”,而且《册府元龟》卷六六五《内臣部·总序》,7955页,明确将此诏置于德宗条下,因此,为“贞元二十年”无疑。
[55] 《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8页。
[56] 此表编制,以经过王永兴先生在《通典载唐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流外官校释》再次校释的《通典》官品令为准,仅一点有异。中华书局1988年版《通典》1104页,流外四品有“诸署、农圃监、诸牧园苑监府”,流外五品有“诸署农圃监、诸牧园苑监史”。王永兴先生校改“署”为“宫”,即为“诸宫农圃监”,见《陈门问学丛稿》,342页。此改似有疑问。首先,官品令流外三、四品中有九寺五监府、史,但仍记司农寺宫苑总监、太仆寺诸牧监、农圃监、园苑监、诸仓官津等非“署”机构府、史品位,可见九寺五监头司与下属机构府史品位有所不同。若改“署”为“宫”,则下属诸署府史品?能理解为与头司府史品同。第二,以太子三寺而言,寺头司府、史为流外四、五品,官品令又明确记“太子诸署府”和“太子诸署史”分别为流外五、六品。东宫之“署”,只有家令寺三署与仆寺一署,可见寺“署”府史与头司府史品位不同,均低一阶。第三,若依《通典》原文,为“诸署”,并理解为寺监下属的诸署,则头司府、史为流外三、四品,诸署府、史为流外四、五品,与东宫官品位“署”府史低于头司府史一阶的形式也十分和谐。因此,此处不用校改之文,仍依《通典》原文,且流外五品“诸署”和“农圃监”间也应该断句。
[57] 《唐会要》卷四四《太史局》,931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1216页;《旧唐书》卷三六《天文下》,1335页略同。
[58] 据《唐六典》统计,有令史但无书令史者为“门下左散骑常侍、门下弘文馆、监察御史、太子崇文馆”。
[59] 在门下省城门郎、符宝郎,殿中侍御史、太子司直之下,亦有“令史、书令史”,但它们严格的说?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暂且不记。
[60] 分别见《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唐会要》卷四四《太史局》,932页。据《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1224页,太子内坊局仍旧为“令史、书令史”结构,存疑。
[61] P. 2504《天宝令式表残卷》中也未记“御史台主事”,刘俊文先生认为此为脱漏。参《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387页。
三十六记范文第4篇
通过对东乡县《高氏宗谱》关于【寒】端六公记载,本人对【寒】端六公世系进行了考证,得出以下结论:从东乡县《高氏宗谱》记载【寒】端六公世系分析(如东乡县《高氏宗谱》记载无差错),那么东乡县《高氏宗谱》记载的【寒】端六公就不正确,也就是说【寒】端六公就有可能不是【日】从诲公后裔。东乡县《高氏宗谱》记载世系为:【日】从诲公——【月】宝融公——【盈】继冲公——【昃】宣议公——【辰】海宁公——【宿】三公——【列】二公——【张】大九公——【寒】端六公。
从【列】二公——【张】大九公——【寒】端六公三世系分析:【列】二公//生于皇祐戊子(1048)三月十五,建炎丁未(1127)九月廿九葬塘尾,娶妻朱氏生于皇祐辛卯(1051)二月初三,建炎戊申(1128)葬高小三住厫樟木下。生子五大一、大四、大七、大八、大九。【张】大一公//讳三才生于宋元丰七年甲子(1084)五月十六,卒于建中靖国二年壬午(1101+1=1102)三月十五。【张】大四公//讳五才生于宋元祐元年丙寅(1086)二月十五,娶邓氏生于元祐庚午(1090)六月十三,卒于建中二年(1102)十一月十八,夫妇合葬。【张】大七公//无生卒年号记载。【张】大八公//讳十才字弼镐世居金溪白马乡之高坊生于宋元祐三年(1088)戊辰(这戊辰应为戊卯)正月廿五辰时。【张】大九公//生于康定九年戊子(1048)十月十五葬云溪青山中突,娶邓氏子五,端一、端二、端四、端五、端六。【寒】端一、【寒】端二、【寒】端四、【寒】端五生卒葬均未详,【寒】端六公//世系附前分迁图后。
由此可以看出【寒】端六公父【张】大九公出生年号康定九年戊子(1048年)与【寒】端六公祖父【列】二公出生年号皇祐戊子(1048年)为同一年,即可推论:【列】二公与【张】大九公不是父子关系,即【张】大九公不是【列】二公之子——【寒】端一、二、四、五、六公均不是【列】二公之孙。而【列】二公与【张】大一公、大四公、大八公均符合父子年龄关系,即【列】二公与【张】大一公、大四公、大八公之间父子世系正确。
综上分析:从东乡县《高氏宗谱》记载来推断南昌忠孝乡罗舍渡石港端六公是从诲公后裔有侍商确。个人意见:南昌忠孝乡罗舍渡石港端六公不是从诲公后裔;这也就是后来南昌忠孝乡罗舍渡石港端六公后裔未再在一起同修宗谱的一个原因吧。
2017年7月14日
三十六记范文第5篇
关键词:清代;苏浙皖;蝗灾
苏浙皖三省地处湿润多雨的江南,环境虽然不利蝗虫的生发,但蝗灾却时有发生。而且有时也十分严重。这在史书上都有记载,但正史上对这个问题的记载往往疏而不详,又多有遗漏,不足以反映这一地区蝗灾的实际情况,因此苏浙皖地区的蝗灾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我国的学者对历史上的蝗灾已作过不少研究,但以往的研究,一般都偏重於综合性研究和治蝗技术的研究,对地区性的蝗灾关注不多;而在江南地区自然灾害的研究中,一般又都偏重水旱灾害的研究,而忽视蝗灾[1] 。因而,对清代苏浙皖三省的蝗灾,长期以来一直不甚明了。可以说是我国蝗灾研究中留下的一块空白。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本文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对这一地区的蝗灾作了一次尝试性的探讨,希望有助於对这个问题的了解。
一、文献上关于清代苏浙皖蝗灾的记载
有关清代蝗灾的记载,历来都以《清史稿》和《清实录》的记载为最全面、系统。《清史稿》中记载的蝗灾,据统计,在清代的267年中,苏浙皖地区有蝗灾发生的年份共16年:(康熙朝7,雍正朝1,乾隆朝7,嘉庆朝1),平均16。6年发生一次,涉及的地区共40州县。《清实录》中,所记苏浙皖地区蝗灾发生的年份共17年(顺治1,康熙5,雍正0,乾隆6,嘉庆2,道光1,咸丰0,同治0,光绪2),平均15。7年发生一次,发生蝗灾的州县为114州县次。二者相比,不论蝗灾发生的年份次数,还是蝗灾发生的州县数,《清实录》的记载都较《清史稿》要详。,
据研究,《清实录》是编纂《清史稿》时的重要史料来源,金梁(刊印〈清史稿〉的负责人之一)曾说:“其取材则以实录为主,兼采国史旧志及本传,而参以各种记载 ,与夫征访所得,务求传信,不尚文饰焉。”[2] 但和《清实录》核对,《清史稿》有关蝗灾的记载,显然比要少许多,说明《清史稿》有关苏浙皖蝗灾的记载有不少疏漏。《清实录》的记载虽然比《清史稿》要多,但《清史稿》中有些关于苏浙皖蝗灾的记载,《清实录》中也是缺载的,例如,《清史稿》中苏浙皖地区的蝗灾在康熙时有7次,在雍正时有1次,而在《清实录》中康熙时为5次,雍正时缺载,说明《清实录》中收集的材料也不完全。其中咸丰朝两书都缺载,这更是一个令人不解的历史空白。
关于苏浙皖地区的蝗灾,除正史以外,所幸还有地方志的记载。方志是当地人记当地事,史实可信,也最全面。为此,作者查阅了该地区有蝗灾记载的198种方志:江苏(包括上海市)81种,浙江60种,安徽57种[3] ,发现其中有丰富的蝗灾记载,据统计,在清代的267年中,共有143年发生过蝗灾,平均不到二年(1.87年)就有一次蝗灾发生。说明苏浙皖地区的蝗灾,方志上的记载远较《清史稿》和《清实录》为详。灾害的频率也远较正史记载的为高。不过应该指出,本文统计的数字也并不十分完整和精确:一是因为有少数方志没有查到,二是因为所用以统计的一些方志,不少是在光绪以前编写的,就是在光绪时期的,也是在光绪中期以前的,这表明有些县在同治以后的36年内蝗灾的次数本文还没有统计在内,如果能将少数方志凑齐并将同治以后36年的蝗灾计算在内,清代苏浙皖地区的蝗灾次数应比本文统计的要高。不过这143次的数字应是目前最接近清代苏浙皖蝗灾面貌的一个统计数了。
二、苏浙皖三省的大蝗灾
苏浙皖三省在清代不仅蝗灾频繁,而且地跨三省,并在同一时间内危及二十个州县以上的大蝗灾也频频发生,据粗略统计,至少有康熙六年、十年、十一年、十八年、雍正元年,乾隆五十年,咸丰六年、七年,光绪三年 等九次。其中又以康熙十年、十一年和咸丰六年的两次为最大。
(一) 康熙十年、十一年(1671,1672)大蝗灾
康熙十年夏,苏北,皖北广大地区偏遭旱灾,干旱诱发了蝗虫的发生。是年夏,安徽北部地区的合肥,桐城,霍邱,巢县,六安等县先后发生蝗灾,江苏北部的盱眙,宝应,赣榆等县也同时发生[4] ,以后逐步扩大到安徽的和州,蒙城,怀远,凤阳,天长,全椒,来安;江苏的仪征,溧水;浙江的嘉善,海盐,淳安等县,形成一次地跨三省,危及二十个州县的大蝗灾。这次蝗灾给三省的农业带来了严重的灾难,其中又以江苏,安徽的一些县为最,当地的农业生产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江苏盱眙“蝗食禾稼殆尽。”安徽凤阳“夏,大旱蝗,禾麦皆无,人食树皮。”全椒“秋七月,飞蝗蔽天,禾苗殆尽,民大饥。”天长“大旱,自三月不雨至九月,飞蝗蔽天,人民相食,子女尽鬻。”[5]
康熙十一年三省继续遭旱,由于去年遗留在地中的蝗卵没有被清除,也没有被冻死,因而又造成了蝗虫复发。蝗灾由安徽巢湖地区的合肥,巢县,含山,六安等县爆发,逐步扩大到和州,桐城,舒城,蒙城,宿州,怀远,凤阳,天长,全椒,几乎遍及整个皖北。与之同时,江苏地区也出现了蝗蝻,一向蝗灾比较严重的地区这一年发生较少,仅出现在通州,盐城,泰兴,东台等几个县,较多的是在长江以南地区,包括松江府的松江,华亭,南汇,青浦,及太仓州的崇明;苏州府的苏州,吴县,昆山,太仓,震泽;常州府的无锡,江阴,武进,镇江府的丹徒等14县,但发生的蝗虫都不是蝻,而是已羽化了的蝗,而且是由江北飞来的,例如嘉庆《松江府志》卷八十“康熙十一年,飞蝗蔽天,自北而南,所过但食竹叶芦穗,无食禾者。”光绪《青浦县志》卷二十九“秋七月,飞蝗过境不为灾。”宣统《太仓州志》卷二十六“夏,蝗自北来,既而入海,灾亦不甚。”乾隆《震泽县志》卷二十七“八月一日,夜,飞蝗自北来,遍野,数日而灭。”浙江也有飞蝗,情同苏南,光绪四年《嘉兴府志》卷三十五载;“七月飞蝗自西北来,食草根木叶殆尽。”说明这一年江南一些州县的蝗灾是北方的蝗虫向南迁飞时所造成的。这年蝗灾虽然没有出现绝灭的灾难,但波及的面相当大,达到35个州县之多。从而成为清代苏浙皖地区第一次大蝗灾。
(二) 咸丰六年(1856)大蝗灾
咸丰六年,苏浙皖三省又发生区域性的大旱灾,各地的方志对此都有记载。光绪《庐州府志》卷三十九载:“咸丰六年,江南北州县均大旱。”光绪《嘉善县志》卷三十四载;“六月亢旱,枝河皆涸。”光绪《江都县志》卷二载:“瓜洲自五月至八月大旱,运河水竭。”民国《宝应县志》卷五载:“五月至八月大旱,运河水竭。”区域性的大旱灾,带来了区域性的大蝗灾,灾害之严重,是三省历史上所罕见的。
这一年的蝗灾,和康熙十年,十一年的蝗灾大致相同,首先在苏北,皖北地区爆发,然后再扩大到其他地区。这一年夏天,江苏北部的宝应,兴化,泰州,泰兴,南通,沭阳,盐城,阜宁,徐州,铜山,沛县,睢宁,江都等县,安徽北部的庐江,霍邱,六安,舒城,亳州,颍上,太和,宿州,凤台等县,在干旱高温的自然条件下,各地先后相继爆发了蝗灾。之后,蝗灾进一步扩大到苏南、皖南和浙江。这一地区的蝗虫据记载,多数也是从北方飞来的:光绪《松江府志》卷三十九“秋八月,飞蝗蔽天,城乡俱是,中秋后热如夏,蝗复来。”光绪《娄县续志》卷十二“六月不雨,地生毛,苗槁,有蝗自北来,田禾被食,中秋复热如夏,飞蝗复来。”同治《苏州府志》卷一二四“七月蝗从西北来,如云蔽空,伤禾。”光绪《靖江县志》卷八“七月二十九日,蝗自西北来,食稻、粟、杂豆及江滩芦叶殆尽。”遭受蝗虫危害的地区,苏南有松江,华亭,娄县,南汇,青浦,嘉定,宝山,奉贤,崇明,江浦,靖江,六合,苏州,吴县,太仓,常州,无锡,丹阳,丹徒,溧阳,高淳,句容,宜兴等23县;皖南有芜湖,当涂,广德,宣城,南陵,石埭等6县;浙江有嘉善,湖州,乌程,德清,慈谿,馀姚,定海,上虞等8县。合计苏浙皖三省,遭受蝗灾的州县共达59个之多,将及三省州县总数的三分之一。其危害面积之大,是苏浙皖三省历史上所从来没有的。
这二次大蝗灾,《清史稿》缺载,《清实录》虽记有康熙时期的蝗灾,但所记有蝗灾的州县数远不如地方志所记为详,康熙十、十一年两年,遭蝗灾的州县分别为17个州县和23个州县,而据方志的统计,分别为20个州县和35个州县。可见史书的记载是有遗漏的。咸丰时期的大蝗灾,《清实录》中也没有记载。为什么《清史稿》,《清实录》都缺咸丰时期的记载呢?推测应和太平天国战争有关,咸丰时期正是太平天国战争最激烈的时候,江浙皖三省又是战争最激烈的地区,兵革不断,战事连年,清政府和地方官都无暇顾及地方的民事,像蝗灾这样的民事,很易被忽视而没上报,这很可能就是《清史稿》和《清实录》缺少这方面记载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蝗灾分布及其地理特点
上文谈到本文查阅有关本区蝗灾的方志共198种,由于有的县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方志,一个州县有几种不同时期的方志存在,所以198种方志并不代表198个州县,除去重复,实际上清代有蝗灾发生的州县共有143个,约占清代三省州县总数(209)的68%,即半数以上的州县都发生过蝗灾。
清代,苏浙皖三省蝗灾的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表:
表1 清代苏浙皖三省蝗灾州县分布一览表
江 苏 |
(苏南)松江 南汇 宝山 华亭 青浦 奉肾 娄县 嘉定 崇明 江宁
苏州 吴县 昆山 太仓 吴江 常熟 常州 震泽 无锡 江阴
镇江 丹阳 丹徒 溧水 溧阳 高淳 句容 常州 武进 宜兴
(苏北)江浦 靖江 六合 扬州 仪征 高邮 兴化 宝应 泰州 泰兴
通州 淮安 山阳 清河 泗阳 沭阳 桃源 淮阴 盱眙 盐城
阜宁 东台 徐州 铜山 沛县 海州 睢宁 赣榆 江都 |
浙 江|
(浙北)杭州 建德 寿昌 淳安 萧山 嘉兴 桐庐 嘉善 平湖 海盐
海宁 桐乡 石门 湖州 乌程 归安 长兴 德清 武康 孝丰
(浙南)宁波 慈溪 馀姚 宁海 山阴 定海 绍兴 诸暨 上虞 嵊县
台州 仙居 常山 龙游 江山 永嘉 平阳 处州 缙云 |
安 徽|
(皖北)庐州 合肥 含山 巢县 和州 无为 庐江 怀宁 桐城 霍山
望江 宿松 太湖 潜山 霍邱 六安 寿州 舒城 阜阳 颍州
亳州 蒙城 颍上 太和 宿州 萧县 灵壁 泗州 怀远 五河
凤阳 天长 来安
(皖南)芜湖 建平 当涂 铜陵 广德 宁国 宣城 南陵 徽州 祁门
池州 贵池 石埭|
资 资料来源:根据上述各州县地方志编写而成。为节省篇幅,具体方志名称从略
在这143个州县中,江苏占59个,安徽占46个,浙江占39个。江苏安徽二省遭蝗灾的州县要多于浙江。从江苏安徽二省来看,江苏有29个县,安徽有33个县都在长江以北。江苏安徽二省遭蝗灾的105个州县中,地处长江以北的州县占了62个,约占二省蝗灾州县的59%,说明苏北皖北又是苏浙皖三省中的重灾区。
如再从一个县遭受蝗灾的次数看,各县遭灾的次数也是不同的。少的1次,多的高达19次。遭1至8次蝗灾的,这极大多数都在长江以南的州县,遭受9至19次蝗灾的,这绝大部份都是在长江以北,其中苏北的泰州,徐州,兴化,盐城,沭阳,宝应,盱眙;皖北的和州,五河,泗州,凤阳,六安,庐州,宿州,多达11次以上,最多的是宿州,高达19次。这再一次说明苏北皖北地区是苏浙皖三省中蝗灾的多发区和重灾区。
在苏浙皖三省中,长江以南的蝗虫,有当地自生自长的,例如:民国《吴县志》卷五五载:“清乾隆二十年,六月,蝗蝻生,伤稼。五十年,大旱,河港涸,蝗蝻生,大饥。”光绪八年《归安县志》卷二七:“乾隆二十年,蝗蝻生。”光绪七年《乌程县志》卷二七:“清咸丰七年,夏,螽复生。”但有不少蝗虫是从北面或西北方面飞来的。例如:光绪三年《海盐县志》卷十三:“康熙十年七月二十日,蝗从西北来,飞过城上。”民国十年《嵊县志》卷十三:“咸丰六年八月,有蝗自北来,顷刻蔽天。”民国《吴县志》卷五五:“咸丰六年七月,蝗从西北来,如云蔽空,伤禾。同治元年七月甲申,飞蝗自北至南,有雷声送去。”像这类记载,在苏浙皖三省的江南各州县的方志中,至少记载有53次。表明江南的蝗灾至少有53次是直接由来自北面或西北方面的飞蝗造成的,并不是当地发生的,由此可见,长江北部不仅是苏浙皖三省的蝗灾多发区,而且又是江南地区蝗灾的一个重要策源地。
表2 清代苏浙皖各州县所遭蝗灾次数一览表
灾次| 遭 灾 州 县 名
1
|江苏:常熟 镇江 常州
|浙江:寿昌 平湖 海宁 武康 馀姚 宁海 定海 绍兴 诸暨 嵊县 常山 江山 永嘉 平阳
|安徽:望江 太湖 建平 徽州 池州 石埭
2
|江苏:宝山 奉贤 娄县 吴江 震泽 武进 淮安 山阳 四阳 海州 赣榆 江都
|浙江:嘉兴 海盐 桐乡 慈溪 上虞 台州 龙游 缙云
|安徽:潜山 芜湖 当涂 贵池
3
|江苏:江宁 太仓 无锡 宜兴 淮阴 桃源
|浙江:淳安 萧山 孝丰 仙居
|安徽:怀宁 桐城 蒙城 灵壁 铜城 祁门
4
|江苏:嘉定
|浙江:嘉善 长兴 处州
|安徽:含山 巢县 寿州 阜阳 颍州
5
|江苏:南汇 崇明 江浦 昆山 扬州 清河
|浙江:杭州
|安徽:合肥 无为 宁国 南陵
6
|江苏:丹阳 沛县
|浙江:归安
|安徽:萧县 怀远 广德
7
|江苏:华亭 青浦 常州 丹徒 泰兴
|安徽:庐江 天长 来安
8
|江苏:松江 苏州 吴县 溧阳 高邮 仪征 阜宁 睢宁
|浙江:湖州 乌程
|安徽:颍上
9
|江苏:江阴 高淳 通州 东台
|安徽:霍山 霍邱 太和
10
|江苏:句容 溧水
|安徽:舒城 亳州 宣城
11
|江苏:泰州 徐州
|安徽:和州 五河
12
|江苏:兴化 盐城
|安徽:泗州
13
|江苏:沭阳
|安徽:凤阳
15
|江苏:宝应
|安徽:六安
16
|安徽:庐州
18
|江苏:盱眙
19
|安徽:宿州
资料来源:根据上述各州县志编写而成,为节省篇幅,具体方志名从略
四:清代苏浙皖三省的治蝗措施
清代苏浙皖三省治蝗是有成绩的,最可道的有两项,一是编写治蝗书,普及治蝗知识,一是官民协力,捕杀蝗虫。
(一)编写治蝗书 普及治蝗知识
在与蝗虫的斗争中,苏浙皖三省人民积累了一系列的经验,当地一些关心民瘼的知识份子,开始将这些经验条理化,系统化,编写成治蝗书。我国从宋代开始已有治蝗技术的记载 ,但不成专门的著作。治蝗有专门的著作是从清代开始的。这是清代对我国古代农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其中又以苏浙皖三省为最。
乾隆时期浙江仁和(现属杭州)人陈芳生撰写的《捕蝗考》,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治蝗专著。他竭力主张捕杀蝗虫 消灭蝗灾。他在书中说:“蝗未作修德以弭之,既作必捕杀以殄之。虽为事不同,而道则无二。”又说“捕蝗之令必严其法以督之”。全书分“备蝗事宜”和“前代捕蝗法”两部份,系统总结和继承了历史上的捕蝗经验,并提出了捕蝗十项注意事宜,成为当时普及治蝗知识和指导治蝗工作的重要著作。
除《捕蝗考》外,还有江苏泰州人彭寿山撰的《留云阁捕蝗记》,浙江鄞县人陈仅撰的《捕蝗汇编》,江苏无锡人顾彦撰的《治蝗全法》等,其中以《治蝗全法》内容最为丰富。作者在书序中说:咸丰六年八月,锡金(无锡)发生了二百一十六年来第一次蝗灾,为此编辑了除根,掘子,去蝻,捕蝗诸法之简便易行者三十三条,汇成一编,印成4587本,发给农民,后又几经修改,增补,才编定《治蝗全法》四卷。他在书眉上还写了“布告乡里,劝民捕治”字样,宣传治蝗。可见《治蝗全法》完全是为当时治蝗的需要量而写的。这些治蝗书由于通俗实用,在当时普及治蝗知识,推动治蝗工作方面,都起了很好的作用。这是苏浙皖三省治蝗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它的业绩之一。书中还有许多关于蝗虫生活史及捕蝗技术的内容,由于内容涉及昆虫和植保等方面的专门问题,只能另撰文介绍了。
(二)官民协力,捕杀蝗虫
用人工捕杀蝗虫,是当时使用的最主要方法。由于大范围的捕杀蝗虫不是单家独户力所能及的,需要有组织的行动,需要地方政府,特别是州县的长官出面督办才行。清代,苏浙皖三省相当一部份县令对捕蝗是得力的,不少官吏都能及时组织民众捕杀,有的县官甚至拿出自己的俸银来捕蝗,因而取得了及时扑灭当地蝗灾的成效。下面列举数例,加以说明:
雍正七年(1729)七月,江都瓜洲草龙港忽集蝗蝻无数,知县陆朝玑同营弁往捕蝗,皆投于江,不损禾苗。(乾隆《江都县志》卷二)
道光六年(1826)五月,巢县西乡湖滩生蝗,蔓延十馀里,知县舒梦龄督农佃捕,六日殆尽。(光绪十一年续修《庐州府志》卷九十三)
咸丰八年(1858),宣城蝗蝻生,官督民捕之,俱不为灾。(光绪十四年《宣城县志》卷三十五)
光绪三年(1877)夏,六合大蝗,飞蔽天日,县令令民捕蝗,每石给钱数百。(民国《六合县志稿》卷十八)
同年,宣城蝻其未发也,官督民搜,挖蝻子斤给以钱,既发督捕之,不为灾。(光绪《宣城县志》卷十六)
光绪十七年(1891),霍山蝗,知县程伸昭率民捕之,次年收买蝗子,遗蝻遂尽。(光绪三十一年《霍山县志》卷十五)
有的县令还捐养廉银捕蝗,咸丰十七年(1857),浙江嵊县令李维著捐廉捕蝗,适逢五月大雨,遗蝗顿尽。(民国《嵊县志》卷十三)
虽然这仅是几个例子,但表明清代苏浙皖地区的一些地方官,已重视官民协力捕蝗,有的地区蝗灾能及时扑灭和这些地方官的亲自督导是分不开的。这也是苏浙皖有的州县能及时消灭蝗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几点认识
(1)清代苏浙皖三省遭受蝗灾的年数是不同的,据统计,江苏为94年,安徽为86年,浙江为29年。三省中遭受蝗灾的州县数也不一样,江苏为59个州县,安徽46州县,浙江39州县。三省中以江苏,安徽二省遭灾的次数和受害的州县为最多,是三省中蝗灾的多发区。在江苏,安徽二省中,苏南、苏北,皖南、皖北的情况也不一样,在江苏遭蝗灾的州县中,苏北约占总数的52%;在安徽遭蝗灾的州县中,皖北约占总数的71%。说明在江苏,安徽二省的蝗灾区中,苏北,皖北又是二省的重灾区,其中皖北又是重中之重。
(2)不少地方志记载飞到长江以南的蝗虫,是只吃芦苇,竹叶,杂草等杂物,而不吃水稻,例如:民国《南汇县续志》卷二十二:“康熙十一年,飞蝗从西北蔽天而来,草根木叶立尽,独不食稻,半月后,悉向南去。十八年,八月十日螟蝗食芦,势如火燃,禾稻无恙。”同治《嘉兴府志》卷三十五:“康熙十一年,七月,飞蝗自西北来,食草根木叶殆尽,独不食稻。”光绪《广德州志》卷五十八:“雍正元年,建平有飞蝗蔽天,自北而西,所过禾稼无损。”光绪《靖江县志》卷八:“嘉庆八年,飞蝗过境,自西北来,不伤禾稼。”光绪《江阴县志》卷八:“道光十六年秋,飞蝗自北而南,多集江涯山足,啮食草根,谷大稔。”光绪《上虞县志校续》卷四十一:“光绪三年,蝗食竹叶芦草殆尽,禾稼无害。”......等等。从蝗虫 的食性上看,迁飞到长江以南的蝗虫很可能是东亚飞蝗,而不是稻蝗。这说明长江以南地区,是东亚飞蝗的重要迁徙地。
(3)气候条件不仅能诱发蝗虫的发生,同时亦是造成蝗虫死亡的一个致命的气象因素。蝗虫喜旱怕雨,一旦天雨,翅膀沾湿,身重不能飞翔觅食,往往造成饿死的结局。这在方志上有不少记载 :同治《六安州志》卷五十五:“康熙十九年春三月,蝗蝻渐生,至夏大盛,忽降霖雨,数日间,皆抱枝死,无遗类,二麦倍收。”嘉庆《高邮州志》卷十二:“乾隆二十四年,四五月大旱,南张乡蝗积数寸,六月杪一夕大雨,蝗尽灭。”光绪《溧水县志》卷一:“咸丰七年春,有蝗,四月蝝生,如蚁,得雨而死。”光绪《溧阳县续志》卷十六:“咸丰七年,春蝝生,五月霖雨,蝗尽死,秋,大有年。”民国《高淳县志》卷十二:“同治四年十月,农工将毕,有飞蝗东来,坠落水成乡地方,来春蝗生遍野,不俟扑打,尽抱草而死。”同治《续萧县志》卷十八:“同治七年五月,里智四乡蝻子生,扑之经旬,已而蝗飞遍野,忽一夜,尽悬抱芦苇禾稼上以死。按雾气露皆足以杀蝗。”说明在清代已认识到一旦出现雨雾天气,可以造成蝗虫死亡,并且已经有了明确的文字记载。
(4)自然界存在着大量的蝗虫天敌,苏浙皖三省也同样存在,方志上对此也有不少记载:道光重修《仪征县志》卷四六:“康熙三十一年,夏大热,蝻食草不伤稼,群鸟争食之。”同治《徐州府志》卷五上:“康熙二十六年,宿迁蝗,蝦蟆食之,不为灾。”光绪十三年《凤阳县志》卷十五:“临淮有鸟,高二尺许,状如秃鶖,飞食蝗不为灾。”道光十四年续修《桐城县志》卷二十三:“康熙七年六月,生蝗蝻,忽有群鸦啄之立尽。”光绪三十一年《霍山县志》卷十五:“乾隆五十一年春,蝗蝻大作,缀树塞途,愈扑愈多,忽天飞黑鹊,地出青蛙,噬殆尽,二麦成熟。”同治十二年《祁门县志》卷三十六:“嘉庆五年,九月蝗至,邑西若坑十八都、十九都、二十都皆有之。知县华中伯祭刘猛将军庙,蝗被鸟啄,遂息。”光绪二十五年《宿州志》卷三十六:“道光四年旱蝗,官民协捕,且焚且瘗,寻有群鸦及蝦蟆争食之,殆尽,禾苗获全。”同治九年《霍邱县志》卷十六:“咸丰九年,蝗,不为灾。有雀自西北来,尾追而食之。”说明蝗虫天敌在苏浙皖三省也同样存在,保护好这些鸟类和蛙类,人类将受益非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