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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要注意时效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很多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律师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申请工伤认定其次是要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很多务工人员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律师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范文第2篇

医疗损害鉴定是事实认定而非法律问题,是对医疗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技术判断,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其鉴定意见将直接关系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律师在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适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和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侵权责任法》虽然解决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二元化”法律适用,但没有对医疗损害“二元化”的鉴定模式进行干预,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双轨制模式将仍然存在,致使律师在办理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时觉得无所适从。据此,有必要对执业律师在“二元化”双轨制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下,如何当事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进行研究,以提高律师办理医疗损害案件的业务水平。

关键词 律师 医疗损害 鉴定 实务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举证责任倒置”改变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有条件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患者对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都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患者、审判人员、律师及相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人员均无法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判断医疗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必须交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患者为了完成“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往往是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予以解决。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意见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关键证据,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不可回避、不可或缺的一项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双轨制模式

在我国,由于缺乏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涉及医疗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既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开展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也有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责任(或医疗过错)鉴定。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于2010 年6 月30 日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卫生部于2010年6月28日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有关问题通知》第四部分指出: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卫生部的通知,我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实践,制定地方性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指导意见。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双轨制模式将在一段时间内仍然存在。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各级法院所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其相关的鉴定也不再由医学会负责,统一由法院委托或医患双方共同商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于已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未审理的案件,医患双方有一方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医疗损害鉴定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态度已经比较明确,但由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双轨制涉及鉴定体制改革等复杂因素,在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所以执业律师在新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未出台之前仍会沿用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双轨模式。

三、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大多包括三项内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刘鑫、孙东东、陈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第194页]。《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的范围有所扩大,包括:(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4)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义务;(5)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7)人体损伤残疾程度;(8)其他专门性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7条]。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明确鉴定的内容,否则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

四、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

(一)医学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1、鉴定的申请和委托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近年来,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因此,在非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需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不接受单方当事人的委托鉴定。

(2)人民法院委托。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省内市级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在市级医学会中随机抽取,如案件疑难复杂、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重新鉴定的,经人民法院决定由省医学会组织鉴定,亦可由外省医学会或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21条]。

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或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委托人或申请人应当明确鉴定要求,鉴定要求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发生的责任程度及参与度(或原因力大小)、后续治疗要求等进行鉴定,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时,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应要求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实务中,在“道标”没有规定或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才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因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有些条款较“道标”标准低,所以,律师在决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时应当权衡一下适用何种标准问题,但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时,不接受伤残等级适用“道标”评定的申请,如果遇到患者的损伤构成“道标” 等级,而不构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级,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时,不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可另行委托司法鉴定。

2、鉴定的受理与鉴定材料的提交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或由人民法院(法院委托)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提交材料包括患方身份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格证件、病历资料(包括各种影像检查资料)、封存或保留的医疗实物、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实物检验报告等资料,同时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首次鉴定提交的材料一般为一式五份)。

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将记载的质证、认证笔录提交给医学会。

在鉴定过程中,如当事人对提交的病历资料存在瑕疵,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没有实质性影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部分的病历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鉴定的,则应终止鉴定,由造成瑕疵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陈志华主编:《医疗纠纷案件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202页

作者简介:尤良旺,(1964.8--),男,汉族,安徽六安市人,本科,执业律师,

]。

3、起草陈述及答辩意见应当注意的问题

陈述意见或答辩意见系指医患双方向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治经过(患者如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应当按时间顺序写清楚)、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争议焦点(分析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的观点或看法)、鉴定要求等。由于鉴定专家或鉴定人日常工作较忙,对医患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很难全部查阅,为了节省时间,鉴定专家或鉴定人在鉴定时主要看患方的陈述意见和医方的答辩意见,因此,律师在分析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时,适当地引用专业术语或名词,就争议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专业分析。某些司法鉴定机构采用书证审查方式,不召开鉴定会或听证会,鉴定人仅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因此,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或答辩意见至关重要。

4、鉴定专家的抽取及回避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是根据所鉴定的学科,从医学会组建的专家库中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医学会鉴定办公室人员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一般为5-7人,在抽取鉴定专家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对与本鉴定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的鉴定专家申请回避,以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当事人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专家回避,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

5、参加鉴定会或听证会

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机构召开鉴定会或听证会一般分两个阶段:一是鉴定专家或鉴定人听取患方的陈述意见及医方的答辩意见,向医患双方当事人发问;二是鉴定专家或鉴定人根据鉴定材料及双方的陈述和答辩内容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并作出鉴定结论。在参加鉴定会或听证会时,鉴定专家需要对患者进行检查(死亡患者除外),并回答鉴定专家的提问,因此,鉴定时,患者必须参加鉴定会,同时为患者治疗的经治医生也应当到场,以便接受鉴定专家的询问。召开鉴定会或听证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律师在代为陈述意见或答辩意见作为主要发言时,应留下一定时间由患方或医务人员进行补充,发言时,应注意不要过度情绪化,不要使用过激的语言攻击患方或医务人员,同时,律师也尽量不要与鉴定专家或鉴定人发生争论,必要时可补充陈述或答辩,因为最终的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专家或鉴定人来决定,以免影响鉴定的结果。

(二)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

1、鉴定的申请和委托

(1)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般由患方(即“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民法院根据患方的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非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也接受患方一方的委托,鉴定意见是否被医方或相关部门采纳,应区别予以对待。

(2)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未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明确鉴定要求,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发生的责任程度及参与度(或原因力大小)、医疗依赖等进行鉴定,在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时,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应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或“道标”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至于医疗损害赔偿中涉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要求等鉴定,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应另行申请司法鉴定予以确定。

鉴定的受理、鉴定检材的提交、鉴定材料的质证及陈述或答辩意见的起草、鉴定会或听证会应当注意的问题同医学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程序,这里不作赘述。

五、与医疗损害鉴定相关联的司法鉴定

(一)死亡原因司法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案件应指导患方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通过尸检可以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可以为医疗损害鉴定及司法裁判提供直接的证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已书面告知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如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行尸检,导致无法认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因医疗机构未书面告知而导致未行尸检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现在很多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时,医疗机构一般都会向患方出具死亡通知,在死亡通知中,向患方告知对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及不进行尸检的法律后果的内容。作为律师,一定要向患方或医方提醒并告知,避免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司法文检鉴定

病历资料或其他证据有瑕疵、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司法文检鉴定是医疗损害鉴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伪造、涂改、添加等情形,应及时申请鉴定,因为,医疗损害鉴定的检材主要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案件事实,如果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定,那么医疗损害鉴定也就无法继续下去,除非瑕疵、伪造、涂改、添加的材料对医疗损害鉴定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司法文检鉴定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医疗依赖鉴定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形成的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应当由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对于医疗依赖期限及费用标准问题,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不提供鉴定项目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待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再另行主张。

(四)医疗实物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六、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

(一)鉴定意见的质证与重新鉴定

在法庭审理中,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没有医学背景的律师最大的障碍,往往无从入手。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是从鉴定的主体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书是否具有法定形式要件、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等方面进行。因此,律师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29条的规定,对以下事项进行进行分析质证:(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检材是否已经质证;(3)鉴定的依据、规范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限、回避等程序);(6)鉴定过程的说明及分析意见与鉴定结论是否存在相互矛盾;(7)鉴定结论是否明确;(8)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签名盖章。如果鉴定意见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可以提供证据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实践中,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其鉴定书没有鉴定专家签名,不具备《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法定形式要件。基于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的实际情况,尽管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没有鉴定专家签名,但是法庭却很少因此不采信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书。其常见的做法是对该问题“视而不见”,或直接采信并作为判决依据,或另行委托司法鉴定并直接采信其结论[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在我国由于司法鉴定人不是医学临床专家,作为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拟鉴定意见,有着明显的优势。律师应当充分准备,就与鉴定意见有关的事实进行询问,主要询问:(1)鉴定人的学历;(2)从事医学临床年限、学科;(3)涉及本案的鉴定规范及技术标准(很多鉴定意见对鉴定规范及技术标准不作说明,也不引用临床诊疗规范及教科书、文献资料等理论依据);(4)鉴定人讨论记录;(5)涉及本案的医学理论知识等内容。询问后,律师应当对鉴定人作证的内容简单的总结,让法官有清醒的认识,以利于案件的判决。患方的律师应尽量通过对病历检材的质证、对鉴定人的询问,拟证明鉴定意见缺乏证据“三性”而有效阻却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从而达到补正或重新鉴定的目的。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范文第3篇

对劳动能力鉴定存有异议该怎么办?

问:我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因瓦斯燃烧而被烧伤,经地州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而我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得出的结论却为二级伤残。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您不服地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争取对您有利的鉴定结果。要特别提醒您的是,您不能直接使用司法鉴定结论去主张您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有必要,您也可以在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复查鉴定,请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加重了伤情,作出对您有利的鉴定结论。

关于“社保”,本期信箱也收集到两个读者问题。

单位不办理社保,员工该如何维权?

问:我在公司上班五六年了,公司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保。到法院时,法院对社保费的补缴不予受理。我该如何维权?

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向法院要求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这是前几年比较普遍的维权方式。目前在昆明地区到法院申请立案确实不被受理,原因是法院认为社保费的补缴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实践中对法院判决的执行得不到社保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难以执行,并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或者由社保费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因此,法院不予立案。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学习、执行和贯彻的不断深入,相信这一做法会逐步得到改变。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对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合理诉求,可以通过仲裁诉讼和行政处理两种方式实现。在仲裁诉讼途径难以维权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另外一种在以前的维权实践中使用较少的手段,即行政处理手段: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如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员工不愿购买社保,单位该如何避免法律纠纷?

问:如果员工因为个人原因不能或者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买保险,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和规避法律纠纷?

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不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劳动者也应当关注自己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并履行劳动者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协助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范文第4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6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1、早产极低体重儿,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1177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范文第5篇

读者:张晓莲

张晓莲读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当,即其的确有权要求你提交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