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手机业务工作计划

手机业务工作计划

手机业务工作计划

手机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手机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召开这次全市基层服务体系标识化建设暨优质服务工作会议,正值全市上下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关键时期。主要目的贯彻落实全省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分析暨信息化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三化”建设,深化“四项重点”工作,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确保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刚才,各县区总结交流了基层服务体系标识化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情况,省人口委苏君主任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先讲几点意见。

一、基层服务体系标识化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情况

市高度重视基层服务体系标识化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近年来。从满足群众生殖健康的需求动身,切实加强领导,不时加大投入,夯实服务基础,建立健全优质服务机制,扎实开展优质服务,促进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工作效果显著。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把计划生育服务站所标识化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紧紧围绕优质服务“六好”规范,层层落实了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职责。目前,市、县区、乡镇共96个计生服务站所全部完成标识化建设任务。积极出台便民、为民服务措施,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机制、财政投入机制和社会保证机制,计生优质服务工作扎实开展。随着基层服务体系标识化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的深入推进,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证,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普遍提高。

基础条件不时改善。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不时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十一五”以来,二是基层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性质,调整空虚了专业技术人员,确保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稳定。目前,全市批准执业的市、县区、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96个(市站1个,县站4个,乡镇中心站32个、乡镇普通所59个)村级服务室1115个,形成了以“县站为龙头,乡所为主体,村工作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覆盖全市的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积极抢抓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机遇,加大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力度,积极争取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国债项目。十一五”以来,共争取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1065万元、各级政府落实配套资金2588万元,用于县区计生服务站改扩建和乡镇中心服务站建设。目前,4个县区计生服务站和41个中心乡镇服务站完成了规范化、规范化建设,为开展优质服务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十一五”以来,三是专业技术队伍逐步壮大。全市上下依照“调整、空虚、提高”原则,着力建设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技术服务队伍。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准入制度,清退、调整服务站所的非技术人员和技术不合格人员,从医疗机构吸收和引进了一批专业技术骨干,技术服务人员的年龄、性别、专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同时,每年都举办技术人员培训班,加大技术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进修轮训力度,开展岗位科技技术练兵活动,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不时提高。目前,全市各级计生服务机构共有技术人员412人,其中,副高职称13人,中级职称64人。各乡镇服务站所至少配备了1名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持证率达100%。乡镇服务机构中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有155人,占技术人员总数的39.74%市、县区两级服务站技术设备、人员均已达到承担计划生育“五项手术”能力。

服务特色较为突出。各级计生服务机构不时加强内涵建设,四是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拓展服务领域,突出服务特色,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积极开展以生殖健康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以营养素补服、免费孕前健康检测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围绕育龄群众的罕见病、多发病开展以“三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近几年来,服务站所深化优质服务工作,凉州区、天祝县已全面启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三县一区均开展了叶酸免费投服工作,得到广大育龄群众的好评。

全市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总体上看。市委、市政府是满意的但我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示在局部领导干部对优质服务工作认识有差距,基层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没有完全做到人性化服务,一些重点服务指标还没有真正达标,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管理和服务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二、深刻认识计生优质服务工作对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开展计生优质服务。实现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的转变,向育龄群众提供人文关怀和具有人情味的优质服务,不时提高育龄群众满意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方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临时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需求,决定了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必需不时完善。

(二)开展计生优质服务。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大量及时、有效、平安的节育服务,计划生育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新的历史阶段,必需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与增进人民群众的生殖健康和家庭幸福统一起来。全力推进优生优育服务,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仍然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继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开展计生优质服务。低生育水平还不稳定,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流动人口管理缺乏有效手段等问题,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突破口在于开展优质服务。只有通过不时加强基层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强化基础设施、装备和队伍建设,提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向育龄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优质服务,才干不时满足广大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才干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和群众满意水平。

(四)开展计生优质服务。市上已确定凉州区、古浪县分别要在2011年和2012年创建“部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需加快计生服务体系标识化、规范化建设步伐,提高依法服务,规范服务,优质服务水平,人均事业费投入、农村计划生育率、群众满意率、政策知晓率、节育措施落实率等方面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同时,要以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为标准,进一步创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保证“创优”目标顺利实现。

三、进一步提升计生优质服务工作水平,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和让群众满意为目标,今后一个时期。以健全和加强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优质服务机制,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内涵建设。各级政府要依照国家三部委制定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多方筹集资金,一要巩固与创建结合。重建、改建或扩建不符合标准的服务机构,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县乡服务站所人员工资、计划生育“四术”费用、三查”费用、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计生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各县区要科学编制“十二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以创建优质服务示范站所为突破口,全面提升服务能力。要坚持抓典型、促达标、创优质,紧紧围绕实现“四优一满意”目标(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推进服务设施规范化、服务环境温馨化、服务顺序规范化、服务管理科学化、服务团队职业化、服务内容人性化,整体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努力提高技术服务人员整体素质。各县区要科学制定好“十二五”计生服务人才培养计划,二要以职业化建设为突破口。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进修轮训、更新知识为重点,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与1次以上专业技术培训;要积极推进干部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为技术服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干事守业环境。要坚持经常性学习,积极组织技术服务人员参与省、市的业务培训班,采取“派出去、请进来、走下去”形式,引进、发展、培养人才和技术骨干,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全面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要建立执业准入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执行服务站所技术服务人员准入规范,加大非技术人员的调整分流力度,采取公开招考、选调、培养、聘用等多种途径,空虚技术服务骨干,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要加强部门协调,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完善专业职称考核、评审、晋升机制,稳定计生工作队伍。

不时空虚优质服务的内容。要以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为切入点,三要以技术服务为重点。探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新途径。试点县区要高标准完成项目试点任务。尚未承担试点任务的县,也要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承担项目做好人才贮藏和技术储备。要全面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认真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要认真做好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做到药具发放到位、手术规程到位、术后访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系列服务。重视男性生殖健康服务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积极引进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向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平安、适宜、有效的技术服务,四要以科学管理为基础。对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依法执业的基本要求。各级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控,定期开展质量检测和工作评估,确保向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平安可靠的技术服务;要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惯例》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顺序和服务行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杜绝技术服务事故发生,确保群众健康平安;要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技术服务机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要坚持把群众的满意水平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规范,不时探索科学性和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与评估办法,客观评价基层工作效果。

不时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化建设。要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五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纳入考核内容。各级计生服务机构是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的窗口,各项技术服务信息的采集平台,服务机构必需率先实现信息化。要按照“网络疏通、数据准确、资源共享、突出应用”原则,加快全市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实现“两网合一”办所合一”和“工作信息合一”目标。要重点建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和技术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把信息技术应用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构建集服务、管理于一体的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要加强信息的分析和利用,促进信息互通共享,实现技术服务信息与人口数据系统的有效衔接,政府决策、人口管理、优质服务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要充分利用已开通的武威市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不时拓展优质服务内容,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全面提升科技服务水平。

四、全力抓好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市上下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靠实责任,努力在政策措施上体现群众需求,工作方法上推行优质服务,工作重心上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机制上强化综合治理,确保在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的基础上在全省争名次、上台阶。

切实抓在手上。一把手要亲自主持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一要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区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布置重要任务,抓好督促检查。要进一步明确不抓计生工作就是失职,抓不好计生工作就是不称职。依照年初全市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哪一级出了问题,哪一级的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

建立严格的县区、乡镇领导干部、村专干、自管小组长包乡镇、包村、包组、包重点对象责任制。对照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二要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层层靠实责任。进行“回头看”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强化措施,突破难点,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全面落实各项节育措施,三要严格控制计划外出生。要以二女户结扎、流动人口管理为重点。控制计划外出生。对已经出生的计划外对象,要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坚决遏制计划外出生。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超生,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级领导和计生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四要以严谨的工作作风抓好落实。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协助育龄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想办法,出实招,逐项研究对策,认真加以解决。要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摸实情、报实数,坚决查处瞒报、虚报行为,以严谨、扎实的工作做好计生各项工作。

手机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根据福学组〔XX〕3号文件《**县第一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精神,为了把深入学习实践活动贯彻到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优质服务,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准确掌握我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现状,对7个乡镇进行全方位的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主要做法

1、各乡镇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了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计划生育解难题、办实事;乡镇与所辖村街,乡镇计生办与村计生专干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强化了基层基础工作,村民自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按着村级落实“建章立制、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从抓村级职责的落实和制度建设入手,提高了村民自治的水平。突出抓好孕检和补救工作。同时,对基础较差的村街单列,加强督促和指导,收到明显效果。

3、进一步强化了宣传教育工作。依托社区,面向家庭,突出了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积极发挥电视、广播等媒体覆盖面广的优势,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和新的婚育理念,受到群众广泛关注。深入开展了“关爱女孩行动”,使广大育龄群众进一步树立了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

二、主要困难和问题

1、执行生育政策不到位,生育形势严峻。一是计划生育“七不准”和依法行政给乡镇政府和计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的强制措施不能用,面对计划生育对象,不参加孕检、不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不交纳社会抚养费等,既不能动手搬东西,也不能收押金、罚款,只能反复做思想工作,而大多数群众对思想工作无动于衷,计生工作人员对此兴叹束手无策。二是少数乡镇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三是孕检到位率低,由于对育龄妇女不参加孕检没有约束措施,只能靠计生干部上门做工作,工作有漏洞。四是综合节育率和长效节育率低。

2、基层计划生育队伍不适应工作要求。乡镇计生工作人员任务重、压力大,畏难情绪比较严重。主管领导不愿分管,计生办人员不愿在计生办干。

3、宣传工作不到位,群众婚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 一些群众,包括一些干部对计划生育政策不清楚、不理解、不支持,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之间仍有较大差距。

4、基层统计台账运转不及时。由于对在孕人员监护不到位,家底不清,造成出生人口统计不准,上报不及时,统计有误差。出现出生人口漏统、漏报现象,导致出生率偏低,自增率偏低,不符合实际生育水平等问题。

5、服务质量不高,医务人员编制较少。全县服务站、所现有30人,编制30人,按每400人已婚育龄妇女配备1名医生计算,全县16000多名已婚育龄妇女,需要医生40人,还缺少编制10人。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现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及基础设施情况

我县有6个乡服务站,一个县级服务站,县级服务站1997年建成,总建筑面积230平方米,乡镇服务站平均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近年,县乡服务站中有2个站进行了新建,3个站在建。

但目前服务站建设及布局中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条件简陋;二是服务用房面积太小;三是硬件设施配备不到位。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提高装备水平,改善服务环境,增加业务用房面积,扩充服务功能,使服务站的环境建设,既符合医疗规范,又适合计划生育服务要求。

2、经费投入情况

去年国家对我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基本设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使我县的服务站都不同程度的改变了容貌。国家拨款96万元新修县级服务站,马吉、子里甲也在新建服务站,国家均给拨款28万元。给匹河乡配备了一台价值10多万元的b超。“一次性奖励”“教育奖学金”配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并超过了县级应承担部分的50%。

3、设备配置情况

县服务站配备了服务车一辆、b超2台、多功能手术床1张,紫外线诊断仪1台、微波治疗仪1台、显微镜1台、药具柜一个、紫外线消毒灯6盏,手术包36套,空调设备3套、无影灯3台。宣教室配备了29寸彩电1台,vcd、播放机各一台、桌椅16套。乡级服务所均拥有b超机一台(匹河两台)、手术床1台、紫外线消毒灯1个、手术床1台、药具柜一个、消毒锅1个。

4、技术队伍及服务能力情况

全县服务站现有人员28人,医技人员中有职业医师1人,助理医师4人,医士4人,护理人员9个,助产士3人,药剂师1人.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7人,仅占25%,中专19人,高中及以下2人,上岗合格证28人。因此可见,县乡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培训、进修均属薄弱环节,导致技术操作水平等受到一定的限制,技术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员少,工作机制缺少活力,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

5、业务开展情况

我县乡镇技术服务机构可开展三查、咨询、上取环、人流,其它生殖健康服务,县站还开展绝育手术、引产服务项目。XX年1—3月县乡共开展人流1例,上取环414例,三查925例,咨询352人,其它生殖健康服务6例。

四、几点建议

1、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加强对计划生育科技工作的领导。技术人员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做好贯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配套工作。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形象规范手册》的要求,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2、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化建设。下大力气解决好各乡服务所能力不适应、服务不规范、作用难发挥的问题。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和设备的作用,着力在规范管理、技术培训、作用发挥、满足群众等方面取得突破。

3、大力加强技术队伍能力建设。为了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适应新形势,一是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观摩比赛活动;二是应该提倡技术人员多培训,多进修,互相交流,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严把职称晋升关,最大限度地缩小职称与实践水平的差距,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三是加强业务学习,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技术人员树立优质服务的概念,增强想服务的意识;四是重点解决技术人员编制,调整人员结构,提升技术人员水平。

4、加强设备更新和购置。根据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求,现有的设备已不能满足生殖健康业务的需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建优质服务达标县,应将设备配置放在服务站所建设的重要位置。为了提升服务能力,拓展生殖保健范围,就应该提高设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针对贫穷落后的怒江地区,应该增加以妇科疾病的诊治仪器为主的设备,为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生殖健康业务提供方便。

5、拓展服务范围。由业务开展情况可见,服务内容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上级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各服务机构引进高技术、高素质人才,拓宽服务领域,满足群众需求。

手机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

1、加强计生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1.1是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历程的重要凭证。计划生育档案记录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过程。80年代初期的计划生育工作,法制不太健全,宣传力度不够,广大人民群众生育观念陈旧落后,不具有少生优生的大人口观念和生育意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致使出现了诸多的过激言论和欠文明的宣传标语,工作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计划生育声像档案就是我国当初落后的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凭证,真实记录了当年的计划生育对广大百姓带来的种种伤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也逐步走向法制轨道,从当初单纯的为降低人口出生率就计划生育而抓计划生育,转变发展到现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大人口观念逐步形成。从社会制约行政干预逐步转变为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与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通过制定出台并严格落实各种优先优惠政策,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给予广大育龄妇女更多人性化的关爱,真正把育龄妇女当亲人,用温馨化的标语口号,落到实处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和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深得人心,计生档案再一次记录了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方法的两个转变,更加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历程的重要凭证。

1.2见证了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继承和发展。《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质量标准,减少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提高技术服务质量,维护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理念的转变。加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明确规定的医用建筑设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针对计生服务机构薄弱环节,加强手术室、检查室、消毒室等核心科室建设,强化质量控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消毒控感的大无菌意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建图纸档案,有力说明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基础设施硬件建设的跨时代变迁。

计划生育医案文书管理日趋科学严谨,每一例手术由过去的只有一纸文书到现在的双向双知情、术前签订手术同意书,并且建立翔实的手术文书记录,并在相应数据库中建立电子检索工具。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医案病案档案已经成为手术安全与责任事故鉴定的标准,为维护医院、医生和患者三方关系与利益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也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档案管理意义重大!

1.3为国家选用人才考核晋升提供了可靠的依据。随着我国干部任用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各级党委、政府在干部选拔与任用中都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把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国策作为第一条件,对有政策外生育现象的人员一律取消提拔任用资格,于是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二孩生育证办理和审批等相关资料尤为重要,计划生育档案为各级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2、计生档案规范化管理

2.1系统网络化。计生档案工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实现计生档案工作管理系统网络化。

实现系统网络化,能够有效地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作为“司令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是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针”,人口计生局各科室具体承担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落实,汇集“八面来风”,是“针眼”、是关键,乡镇和行政村各业务部门、科室应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作小组,责任到人,形成“纵向线”。同时,这些“纵向线”并非完全孤立、毫不相干的,除对上负责外,还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这个体系要横到边,纵到底,配合联动,形成网络。这个网络既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体系,同时也是计划生育档案收集、管理的系统体系。同时完整的领导机构,过硬的工作队伍和健全的基层网络,是做好新形势下计生档案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要定期对档案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业务。

2.2职责明确化。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这既是档案保管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档案保管工作的目的之一。档案保管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做到不坏、不丢、不散、不乱。档案保管人员要持之以恒,时刻警惕,防止档案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为档案工作提供物质基础。

2.3工作制度化。只有严格有关规章制度,才能确保档案完整安全。根据多年工作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这些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专兼职档案员实行月初评、季考核、年奖惩制度,计生档案收集、上报、整理、存档应做到规范,要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要求,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操作;实行定期谈话制度,专兼职档案人员要定期向服务对象谈话访问,取得工作主动权;实行计划生育项目检查治疗登记制度,为各级计生服务站以及医院的相关机构配备专用检查登记簿,把第一手资料全部统计起来;实行档案收集整理时限制度,规定各科室下班前要收集归档当日的资料,每月上报一次档案材料,等等。另外,还要出台一些辅助制度,以此保证上述各项制度的落实。

参考文献:

[1]樊思壮.计生人口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科技资讯,2012(19).

手机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作者:刘春霞 单位:河南濮阳中原油田钻井一公司

企业自主经营,各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公司制企业员工聘用方式为合同制、临时工和聘任制等形式,非终生制的用工形式伴随失业、无业时有发生,造成企业员工的不稳定,流动量大,企业凝聚力减弱,难以响应公司开展计划生育的号召。另一方面,目前,各劳动力人口在各地区、各公司之间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极速流动,育龄人群流动频繁,来无定所。造成企业员工信息更新不及时,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漏管现象难以避免,这给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和困难。管理成本高。公司制企业是自负盈亏并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市场经济体制下,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为了节省开支,很多企业并未设立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同时,在现有大量劳动力人口流动以及户籍制度改革落户的情况下,人户分离现象普遍上升,企业很多员工的户籍脱离了公司所在地,便脱离了企业与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的管理视线。企业若对人户分离员工进行计划生育管理会大大增加其成本,从而难以落实。法律不健全。婚和育管理相分离,婚姻属于民政部管,生育属于计划部门管,二者的口径不一致。未婚生育的人结婚是否为初婚,二者界定不同,计划外生育存在法律盲区。目前,离婚、再婚数量逐年上升,再婚家庭的生育有可能存在家庭计划外怀孕现象,“孕情难检查,管理难到位”状况时常发生。再者,姘居等非法同居行为暂无法律约束,若出现计划外生育,只能由计划部门进行处理,公司无法律效力进行约束,处理难度加大,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许多新问题。

公司制企业应在这种大的环境下积极响应国家的这种计划生育策略。首先,企业应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计划生育工作,成立计划生育专门的人员与部门,创建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队伍,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其次,落实领导的责任目标。企业领导需将计划生育工作量化,层层细化分解计划生育工作,将工作内容落实到各部门。并将计划生育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的考核项目中去,严把评先、分红、提拔和调动等重要环节,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加强宣传教育渗透。公司制企业的计生工作者应本着“以人为本,创优服务”的理念开展宣传工作,以多样化的创新形式为企业职工服务,尤其是育龄妇女的服务。坚持以“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企业文化,通过文化凝练、广泛宣传和理念渗透等手段,通过企业的内部刊物、宣传栏、文艺小团体、每日广播等方式深入人心,以易于为企业员工所接受的、通俗易懂、喜闻见乐的教育服务,引导大家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姻观和健康理念。将宣传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延伸;从宣传节制生育向宣传男女平等,优生优育等婚育观念延伸;从宣传员工应履行的义务向应享受的权力入手。这种宣传方式的转变促使企业员工积极主动地去接受宣传的内容。

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司制企业应广泛联系社会资源参与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和服务工作,主要的社会参与力量有医疗机构以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公司可根据政府的统筹安排,在企业支付一定资金后,借助社区高质量的计生技术服务,将本身的计划生育服务纳入建设合格、设备精良的计生服务机构,并与相关医疗机构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完善“社区掌舵,企业划船”的服务体系,定点在公司制企业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员工生殖健康的检查和育龄妇女的情况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