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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自我鉴定

在工作自我鉴定

在工作自我鉴定范文第1篇

函授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一种学习形式,属于高等教育层次的一种学习层次,主要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利用寒、暑假或国定假日派教师到各地函授站组织面授和考试。函授自我鉴定即函授学习人员对自己在函授学习期间作出的一个自我评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前教育函授自我鉴定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学前教育函授自我鉴定1在三年大学期间,我刻苦钻研学习并且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注重理解和掌握,摸索出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学习中知难而进,敢于正视自己的弱点并及时纠正,同时我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知识相结合,使自己有适应社会的能力,应变能力有进一步提升。

在课余时间里,我喜欢博览群书,开拓视野,增长知识,不断充实自己,从而逐步提高了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能力。在政治上,从一个普通学生到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的党员,我有坚定正确的立场,热爱祖国,热爱党,认真学习并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要求进步,思想觉悟初,爱憎分明,踊跃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投入捐款救灾行列,用微薄的力量,表达自己的爱心。

在生活上,我非常注重人际交往。因此我常常参加一些校院组织的公益活动及劳动当中,从中培养自己的交往能力,平时注意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往往以帮助他们摆脱困难为自己的快乐。也正因为如此,我的生活充满阳光,充满乐趣。

作为一名20__级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我拥有年轻和知识,年轻许意味着欠缺经验,但是年轻也意味着热情和活力,我一定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努力工作,更好地提升自我素质。

学前教育函授自我鉴定2在思想品德上,本人有良好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予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

在学习上,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对office办公和其它流行能熟练操作,并在因特网上开辟了自己个人空间。平时我还涉猎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相信在以后理论与实际结合当中,能有更大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随我迎接未来新挑战。

在工作上,我通过加入院学通社与合唱团,不但锻炼自己的组织交际能力,还深刻地感受到团队合作的精神及凝聚力。更加认真负责对待团队的任务,并以此为荣!

学前教育函授自我鉴定3本着对幼教事业的热爱和对踏入大学校门的无限憧憬,我报考了__学前教育专科。在参加学习的时间里,我收获了许多知识,也结交了不少幼教的同行朋友,我本着学好本专业,尽量扩大知识面,并加强能力锻炼的原则,大量汲取知识财富,锻炼了自己的各种能力。

学习了学前教育的专业知识,我认真发挥自己的特长;挖掘自身的潜力,不断理论联系实际,从而逐步提高了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能力,在专业技能上,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今后的处理幼儿突发事件中,更得心应手了。

在理论学习方面,我更努力学好基础知识,所以在学习上踏踏实实,一点也不放松自己。我认为好的学习方法对学好知识很有帮助,所以在每次考试后,我都会鉴定一下学习经验。一份耕耘一分收获,每每看到自己不断的进步,我就会对自己更有信心,更加坚信知识的重要性了,对我们教师来说,我觉得光学好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不断的加以应用,让理论和实际接轨,把学前教育的知识加以贯通,灵活应用。

在__学习期间,最让我受益匪浅的就是《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使我明白了,合格的幼儿教师不仅要关注孩子的学习,更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塑造他们健康的人格和培养乐观向上的心态是我今后努力的目标。

短暂的学习生活过去了,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专业文化知识,体验了快乐的大学生活,提高了教育教学能力,而且更加坚定自己的追求,我将充分挖掘人生价值,发挥个人潜力,有效地服务于教育事业,服务于社会,做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不悔于太阳下最光辉的职业!

学前教育函授自我鉴定4通过几年的学习,本人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学前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同课程的设计与实施、幼儿教育研究方法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观察幼儿、分析幼儿的基本能力以及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技能;

3.具有编制具体教育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初步能力;

4.熟悉国家和地方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学前教育理论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在校学习期间,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他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纪律。积极参加各种校内党校活动,向党组织靠拢,并取得了党校结业证书。在学校里,我积极参加从班到系、学校的各种集体活动,并为集体出谋献策。时刻关心同学,与大家关系融洽。作为班干部,我努力为同学服务,积极协助老师的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协调同学与集体的关系,使我们班成为一个充满生气、有活力的班集体。

在课余生活中,我还坚持培养自己广泛的兴趣爱好,坚持体育锻炼,使自己始终保持在状态。为提高自己的社会交往和各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三年中,我加入了青年志愿者、参加了学校党校培训,这些经历,不仅增强了我吃苦耐劳、自理自立的能力,还提高了我与别人合作与交往的能力。

学前教育函授自我鉴定5光阴如箭,岁月如梭,急匆匆地走过两年半年轮,即将函授毕业的我,点点滴滴依然清晰分明。

自从__年被山东理工大学成教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后,充满信心的我即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函授学习中。上课期间,我坚持不迟到、不早退,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在单位工作期间,我一边认真备课,一边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一边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课教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学的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把函授时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通过两年半的本科函授学习,本人在思想认识、业务认识、专业技能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提高,先概括如下:

(一)思想认识: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认真学习了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特别是对学院开设课程《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本人明白了,合格的教师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更关注学生的心里,塑造健康的人格和培养乐观上进的心态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二)业务认识:山东理工大学函授学院的授课老师业务精湛,教学认真、负责,使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收获颇多,大大提高了业务能力。使本人的业务大大提升,本人把所学理论运用到教学和教育实践中,效果相当不错。

在工作自我鉴定范文第2篇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近年来,我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中,我认真阅读理论著作,细心做好学习笔记,深入体会上级精神要求。一年多来,共记学习笔记余字,撰写学习心得和体会4篇,同时还参加了全市政法系统举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竞赛并获得了三等奖。通过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了大局观念和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感,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树立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2011年10月,我调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工作。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局一项新的管理职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我来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后,为了尽快适应工作,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书籍,认真学习了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文件规章,深入了解了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政策精神,并积极学习司法鉴定的有关专业知识,坚持以复合型人才来要求自己,使自己从一个司法鉴定的“门外汉”变成了“行里通”。

3、加强职能履行,全力开拓工作。为了开展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我积极协助科室负责人跑部门、拟文件、搞宣传、下基层,以尽快打开司法鉴定工作的局面。为了争取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支持,我与科室负责人一起不厌其烦地到这些领导部门进行汇报,向他们解释、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争取到了他们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了建立我市门类齐全的司法鉴定业务体系,我积极打听、网罗专业人才,动员他们申报国家司法鉴定人,同时与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争取他们对市司法鉴定工作的最大支持,尽一切可能扩大我市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此外,我还与科室负责人一起积极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增加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以扩大司法鉴定的社会影响力。经过不懈努力,目前我市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已由原来的一家发展为四家,市两家、市两家,其中一家为综合性鉴定机构、为法医类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也由门类扩大到了门类;司法鉴定人也由增加到了到了2。

4、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执业秩序。司法鉴定人刚刚走进司法行政队伍不久,人员来源广、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人是从非政法单位进来,没有接受过系统全面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治和法律素质相对而言都比较差,因而在他们中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此,我针对司法鉴定人的这种现状,建议加强了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力度。一是建立了《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十不准”》、《司法鉴定人办鉴责任制》、《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和错鉴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强化了司法鉴定人的办鉴责任意识;二是举办了鉴定结论征询意见会,征求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了司法鉴定人的党性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政治、业务、思想、道德素质和行风、法纪观念;四是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进行了严肃处理,解聘了一名司法鉴定人。通过加强管理,约束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规范了司法鉴定活动秩序。

5、加强廉洁自律,提高防腐能力。虽然司法行政部门是个穷部门,但我仍然按照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加强了自身的廉政教育。我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和阅读了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和规章,对照自身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了警钟长鸣,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做到淡薄名利、甘于清贫、克己奉公、廉洁从政,坚决同各种现象作斗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和司法行政干部。

在工作自我鉴定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题库;鉴定质量

职业技能鉴定指的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鉴定的标准、机构、考务、命题、对象、方法、考评人员等都是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要素。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在对促进劳动者就业,提高劳动者技能,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项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我们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从而保证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一、职业技能鉴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保证劳动力有序流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流动。在农村,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需要流动;在企业,企业的富余职工需要流动;在劳务输出中,一部分劳动者需要进行境外就业;同时还存在着一部分在职员工的正常流动。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将为实现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能够促进我国劳动者就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激烈,优胜劣汰,广大劳动者要想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就必须要掌握一定的技能,而这种技能往往需要得到一定的承认后才有效。我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劳动资源的综合管理部门,该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建立起来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并以此来帮助劳动者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技能水平,拥有一定技能的劳动者通过认证得到社会承认的从业资格证书,顺利实现就业。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发展劳动力市场以及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能够引导社会重视职业技能,从而形成正确的知识观及价值观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只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才能把沉重的人口包袱转化为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可以引导人们自觉地去学习一些有用的职业技能,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会不断提示人们,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才可以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而得到社会的尊重,实现自身的价值。

二、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考评员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标准,出现考评员素质不高问题。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上不到位,认为技能鉴定没有必要过于严肃,在考评过程中执法不严;在责任意识上缺乏责任,出现服务不到位、对考生有“同情”心理,人为造成鉴定结果的失真;在技术业务上没有跟上国家考评技术发展的步伐,对新使用的考评标准和考评方法不熟悉,无法履行考评员职责。

(二)鉴定机构工作随意性较大

主要是考务管理不规范,考评员委派没有执行不定期轮换和实行回避制度;鉴定所场外鉴定、超出等级范围鉴定,鉴定设备设施无法满足要求而降低标准开展鉴定,甚至在少数地区出现没有职业标准进行了鉴定,提一次卷重复考试,擅自修改试题等现象。很显然,以上的做法和职业技能的鉴定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严重地损害了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三)题库资源的局限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新装备的应用,使得原有的题库资源不能完全满足鉴定事业发展的需要。首先是题库建设跟不上鉴定工作发展的需要,影响了鉴定工作的正常扩展,在一些新的工种,试题库在命题上无法做到统一,这就使其鉴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其次是题库资源的整体水平不够高,专业技能考核缺乏科学的检测手段,没有量化的标准,仅凭考评员的主观判断确定考生的技术分值,随意性较大;最后是对于一些行业的特有鉴定工种,由于鉴定试题采取的题库开发与试卷送审相结合的方式,使得所出的试题水平参差不齐,范围、形式及难度系数不一致,试题的不规范和不科学,严重影响了考核的质量,对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第三方认证难以真正落实

职业技能鉴定采用了独立于供给和需求双方的第三方认证模式,即由政府批准的独立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作出的认证,这是我国人力资源质量认证和资格管理方式的一个变革,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又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一致,它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在鉴定所的设置及职责划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部门一方面要依托职业院校和企业在鉴定设备及场所上的资源优势,批准其设立鉴定所,而另一方面又要依托设立在院校和企业内鉴定所的人力资源优势,让其承担实施监考、考评及成绩核定等工作,而这些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核心工作。在此情况下,让院校和企业承接培训任务,而又在其鉴定所进行鉴定,显然有失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但不让设立了鉴定所的院校和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也难有充足的理由。考培难以分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认证也就难以落实。

(五)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

一些行业部门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利用当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关法规法律尚不健全的空子,乱办班,滥发证;各自为阵,条块分割。还有一些个人和社会机构假借有关部门的名义,组织职业培训,自己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一些境外机构,利用大多数人想去国外打工赚钱的心理,渗透到学校对学生进行欺诈性宣传,鼓动学生报名参加其虚假的考试发证活动。这些目前存在的不规范性、违法性的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因为我国政府部门对于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场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从而导致市场认证秩序极度混乱。

三、应对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策略

(一)努力提高考评员的整体素质

考评员队伍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员既应该有经验丰富、理论基础扎实、实际能力强的具有考评员资格的教师,也应该有从社会上聘请的具有一定经验的兼职考评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职业技能鉴定更加贴近企业的生产实际。考评员队伍的管理应改变以往的只要资格培训合格就可以聘任为考评员的简单做法,对于考评员应择优选用。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对于考评员明确其聘任原则、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使聘任制有章可循。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采取一定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考评小组,合理调派考评员并实行不定期轮换的制度,对于考评误差进行严格控制,以此保证考评工作的公平性与科学性。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作为市场经济中职业技能开发的一种新制度,其影响极其深远。无论是从用人单位来讲,还是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积极有效地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不仅能够促进广大劳动者就业、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职工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及督导人员的宣传与教育,让他们了解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熟悉鉴定工作流程,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化地操作,努力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三)努力开发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是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为了有效开发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首先应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和指导,成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开发技术指导委员会,联合院校、企业、业内外专家、人力资源管理者,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及现场会等形式,开展鉴定试题的开发、编审、推广实施及修订工作;其次是主动与职业院校取得联系,定期进行交流,根据其所开设课程组织专业人员开发与之相适应的题库,以保证学生所学的专业能够和职业技能鉴定有效地联系起来;再次是与企业取得联系,吸取其一些优秀内容补充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让题库更贴近生产实际;最后是定期组织一些职业院校开发题库的专业人员深入企业进行一定的社会实践,使这些人员能够清楚地了解各工种的发展趋势,并及时地将其运用到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当中。

(四)重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鉴定工作的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越高,职业资格证书就越具有权威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始终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首要原则。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一是要充分认识到职业技能鉴定“第三方认证”的重要性,改变由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自我培训、自我考核、自我认证的传统方式,要严格执行考培分离的原则,培训和鉴定要由不同的机构承担,这样才能保证鉴定质量,维护鉴定考试的客观和公正;二是要充分发挥各省、市建立的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批准其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扩大其鉴定工种范围,使其成为第三方认证的典范;三是推广被社会认可的全国、全省统一考试的工种数量及考试频次,提高其在鉴定总量的比重,扩大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四是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首席考评员制度和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争取行政部门的支持,设立相应的配套基金,切实做好鉴定现场督考工作,确保技能鉴定的质量。

(五)推动鉴定工作的理论研究,加强资格证书管理

在工作自我鉴定范文第4篇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

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

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秦汉以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逐渐兴起与扩大。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

50多年来,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都经过十分艰难、曲折的历程,法制基础薄弱,作为诉讼制度中一个微小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无疑较显稚嫩。

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鉴定工作一直被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多运用。建国以来,我国每年鉴定案件由最初几万件上升到近几年来的近百万件,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尤其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30年中,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司法机关加强司法科技建设,把“科技强警”、“科技兴检”、“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作为业务发展战略,具备了与其他业务建设相应的规模。但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讲,司法鉴定工作显得滞后,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效力层次无统一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围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一的主管部门,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于是,国家各司法机关因司法工作具体操作急需,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购规章性文件:比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对于本部门的司法鉴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总的来说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循其原因主要是:

1、这些规定的效力从本质上讲只适用本部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从文件本身的性质来看其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对外没有法律效力。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确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违反了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从法理上讲由于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本部门,不具有普遍效力,同时诉讼活动也不仅仅限于某一个系统,一旦诉讼推进到新阶段,由于各部门各有自己的规则,往往会出现相互扯皮、重复鉴定的情形,使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2、这些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3、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当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为保证侦查、检察、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建立了与本部门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在司法鉴定各项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种种不匹配和扭曲的现象,一方面规定鉴定人同司法人员一样应实行回避制度,要求鉴定人中立于双方当事人,以体现保持“中立鉴定人”的底蕴;另一方面又规定这些人员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如列入司法机关人员编制、享有公职人员身份等,使鉴定人处于不能中立的结构中,致使鉴定人的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一旦案件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三)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无明确界定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19条至122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调整鉴定范围,致使实践中对该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

(四)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

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这主要是因为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只要有送鉴的,不管自己有无鉴定权,不管有无办案机关的委托信,也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和是否有能力鉴定,更不管是否进行重复鉴定,只要有利可图,就来者不拒,造成当前鉴定工作混乱无章,各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扯皮,对案件的和审理产生了负面效应。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也较为混乱,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作出意见相反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确定无章可循。尽管各级公、检、法、司以及部分院校设立了鉴定机构,可是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却未见国家有明文规定,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五)缺乏科学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

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近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做了一些改进,对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与水平考核予以了相当的重视,但对于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就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自近代以来,接受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奉行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了追求案件的实质真实,司法人员积极主动地提起追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法制建设等造成的。近年来,我国通过修改民诉法、刑诉法,初步地改革了审判制度,审判实务上也正在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受上述诉讼理念的束缚,对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制度却未有大的突破,有碍于司法公正。因此,改革与完善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必行之路。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

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设想:

(一)建立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严格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居于中立的地位,从公正的角度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认识的鉴定结论。因此,从司法公正的要求看,司法鉴定主体不应当是执行诉讼职能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一方诉讼主体,对其控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机构充任鉴定主体提供鉴定结论,并用作定案的根据,无异于是用基于自身的主观认识并由自己制造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执行的职能是不相符的,难保其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本居于诉讼的中立地位。对诉讼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而诉讼证据的最终采信权也归属于审判机关。如果人民法院既充当司法鉴定的主体,又行使对该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权和采信权,就会有损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实践中,许多循私枉法案的发生与审判机关的“自审自鉴”有一定关联。

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的分离,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同时,这种分离也可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多头鉴定,符合效率的价值准则。在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分离的基础上,应将司法鉴定机构独立设置,鉴定活动独立进行,司法鉴定管理权统一于某一职能部门,这样更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避免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从西方国家实践和我国现情来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独立于诉讼之外,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应全部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公、检、法各自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应逐步取消或移交地方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应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的审定和取消、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和职称晋升、鉴定标准、程序、范围、对象的制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鉴定人的必要奖惩等等。

(二)设立四级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两级终鉴制度

在司法鉴定组织体系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分级设置。本人认为应建立四级专职制,即部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司法鉴定机构。考虑到大量的一般性司法鉴定案件在基层诉讼案件中产生,从方便组织鉴定、提高办案效率、降低鉴定成本、加强属地管理等角度出发,县级、地市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符合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专门性和高技术性,对于一些在本地区、本省、全国具有重大影响或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可由省级、部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四级鉴定机构在人员的职能结构、专业层次、鉴定范围以及鉴定结论的效力上必须有所区别。

在鉴级制度上,实行两级终鉴制,即每一审级可进行两级司法鉴定,对初鉴定如有疑议,可申请由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鉴定,复鉴定为该审级的终局鉴定。这与我国的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相一致,也与司法职能的地域管辖相配套,兼顾了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价值。

(三)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

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关机关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单位,并登记造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员和单位才能受理司法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确认。还有的国家是兼取两种做法,既由国家明确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机构,又允许民间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其鉴定资格由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由省、部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安预定程序临时审定。

(四)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门行使的制度

司法鉴定是由司法职能部门决定和委托,还是由当事人决定和委托,不同的国家在立法上是有差异的。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实行由职能部门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而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

从我国实情来看,虽然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某些做法,完善了三种诉讼职能的分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所加强,但整个诉讼制度的总体特征仍然趋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公正价值将难以实现,同时也有悖于效率的价值准则。因此,本人认为当前我国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门行使的制度是适当的。

在由司法职能部门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回避申请权应切实得到保障。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包括提请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复鉴定申请权。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司法职能部门应予接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也不得将自己对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判断作为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复鉴定的根据。另外,应要求司法职能部门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之前征求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在相同专业层次注册人员中随机产生,鉴定人的人数应三人以上并呈单数,以此作为对司法职能部门行使司法鉴定委托权的一种制约手段,制止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行为,以利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

(五)纠正立法失误,加快司法鉴定法治建设步伐

在工作自我鉴定范文第5篇

我们在这里召开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会。首先,我代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大家在百忙之中出席今天的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预祝各位工作顺利!

在民政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民政行业从业者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需求,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部党组一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此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今年6月,部党组作出决定,把负责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日常管理工作的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由学院负责,9月9日,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部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立国同志到民政学院亲自为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揭牌,这充分体现了部党组对学院的重视和信任。

为做好此项工作,在今年学院的机构改革中,我们专门成立了职业能力建设处(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作为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专职负责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相关工作。我们也多次开会,研究、讨论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向人事司多次请示、汇报之后,我们初步确定了今年年底前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一、精心筹备,做好2009年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根据《民政部关于2009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206号),今年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将于11月8日进行,为保证鉴定顺利进行,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做好鉴定站换证、筹建工作。

到今年9月,2006年获准成立的首批37个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已满,为加强管理,保证鉴定站正常开展工作,人事司日前已发文对许可证有效期满的鉴定站重新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我们要配合人事司完成此项工作。另外,到目前为止仍有天津、山西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建立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我们要督促、协助这些省份尽快建站。

(二)做好考评人员、考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考评人员和考务人员的素质对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拟于10月中旬对上述两类人员开展培训。对考评人员的培训分初任培训和业务提升培训两个层次进行,侧重于民政业务的培训;对考务人员的培训则偏重于鉴定程序、考场规则等方面。

(三)做好鉴定的命题、组卷工作。

殡葬、假肢行业八个职业的题库组建工作已于2007年完成,目前正在进行修订,鉴定时可以实现计算机组卷。今年即将开考的灾害信息员职业的题库组建工作尚未开始,我们将与救灾司密切合作,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编制鉴定试题,做好鉴定的命题、组卷工作。

(四)做好各项考务工作。

主要包括汇总鉴定计划、送达鉴定试卷、核发资格证书等各项工作,为各地鉴定提供指导与咨询服务。

二、集思广益,积极筹备第二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2008年,首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成功举办,产生了6名“全国技术能手”、24名“民政行业技术能手”、70名“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这在全国民政系统引起了强烈反响。明年,我们想举办第二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今年年底,我们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积极申报竞赛计划。同时,在部人事司的指导下,与相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开展合作,集思广益,研究制定第二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三、认真细致,做好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是要注重自身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健全规章制度,使各项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要组建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为鉴定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咨询、评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

三是做好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教材的编写、发行工作。继续做好现有殡葬、假肢8个职业的《国家标准》和《培训教程》的发行工作;组织殡葬、假肢8个职业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教程》的编写工作;协调其他几个职业教材的编写和发行工作。

四是要拓展工作领域,继续开展发行员、婚姻介绍师、婚庆礼仪师、殡葬礼仪师、骨灰管理员等新职业的论证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