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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调查报告

国贸调查报告

国贸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就业;意向;前景

中图分类号:F241.4

此调研报告基于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的资助,主要通过对江苏省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问卷调查和典型外贸企业的实地调研,将学生的就业意向与现实行业的需求相结合进行分析和讨论,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给予有建设性的就业意见。同时根据现实情况发掘独立学院国贸专业应用型人才,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独立学院国贸专业学生乃至所有学生的共同优势,为独立学院学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并博取更多认同感。在现实的背景下切实提出解决就就业问题的意见对策。

一、江苏省独立学院国贸专业学生就业意向调研

2011年9月—11月,团队承担的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江苏省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就业意向与前景调研》启动对江苏省四所独立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学院滨江学院、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有效问卷732份。回收率90.38%。

1、调查目的

通过问卷调查,了解省内代表性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在职业规划、职业定位、就业地区选择,就业行业选择、求职渠道,求职意愿、求职困惑等方面的问题,充分了解学生需求,为本专业学生培养提供现实依据,同时更好的为学生就业提供针对性的指导。

2、调查对象

因江苏省内独立学院众多,地区分布较为分散,因此选择四所代表性的独立学院,近名学生参与问卷调查,此次问卷调查兼顾了学生的地区方向和年纪层次,使得数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参考性较强

3、调查内容

问卷共设置了14项调查内容,分别为(1)

4、调查结果分析

(1)就业意向

根据对江苏省独立学院国贸专业学生的就业倾向调查分析显示,超过58%的学生认为工作可以与专业有关联,但是不一定要对口,这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环境下是个很好的选择。国贸学生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参与相关联的工作,这避免了出现在一棵树上吊死的情况,也可以缓解市场就业的竞争压力。但是我们也发现,选择一定要找与专业对口工作的学生只有4%,这对于国贸这个专业来说人数偏少,这让我们思考,独立学院国贸专业的就业意向过于偏离自身所设专业的初衷,给我们提出了要加强独立学院国贸专业竞争力的要求。

(2)独立学院国贸学生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

根据抽样问卷调查数据显示,79%的学生认为独立学院国贸专业就业困难的原因在于自身缺乏实际的经验与技能。外贸行业是一个重在实践的行业,在独立学院本身存在的与公办学院的区别的同时,必须为国贸专业学生提供更多的操作机会。而作为独立学院国贸专业学生,也不能安于现状,自己也应该去争取更多的上岗实习机会。上图可以看出在学生心理中认为的就业困难原因,超过79%集中于缺乏实际技巧与精炼,这便显示了毕业前实习和工作经验的重要性。独立学院国贸专业学生要想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必须从实际操作上入手,通过各方面实习工作渠道,争取到学习工作经验的机会,这无疑将大大提高就业竞争力。

(3)职业规划

对于国贸专业学生是否关注过本专业就业问题的统计如下,有专门去了解的仅占有23%,明显数据偏低。

根据以上两项数据可以很明显看出,国贸学生毕业并没有充分做好就业的准备,甚至对自己专业就业问题并不看重,这无疑给现实就业严峻形势雪上加霜。作为独立学院国贸专业的毕业生,在与公办学院国贸专业毕业生竞争就业的过程中,如何超越他们得到自己心仪的工作,更多的取决于自己对于就业的准备情况。

(4)就业优势的自我认知

在对于自身优势的问题上,调查显示,有超过一半的同学认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是人际交往能力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家庭背景次之。但是个人就业竞争力不只是毕业生求职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其中,前面统计有79%的学生认为个人实际工作操作能力不足是求职过程中最大的困扰。在当前的教育模式下,独立学院学生在学校接受的知识和能力离用人单位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般的学生在求职中并无突出的竞争优势。因此,国贸毕业生要顺利就业,最根本的就是要有针对性的提高个人核心就业竞争力。

二、企业访谈调研

国贸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广东省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今年2月25日了《建立和完善广东外贸出口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的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不久前,在广东“两会”上,广东省贸促会会长陈文杰也提交了相关提案建议: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基金,建立全球资信调查服务体系和广东省外贸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外贸出口健康、稳定发展。本刊记者获悉,该专题报告作为今年广东政协的提案,已经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针对广东外贸出口坏账现象,广东省贸促会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法律法规代替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各参与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政府应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基金,借助国家惟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优势,采取更加积极优惠的财政政策鼓励企业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担保、商账追收、资信评估、保单融资等产品和服务,大力推广保理等风险防范工具。另外,积极向国家争取政策,组建广东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先行先试,并试点开发更多、更好、更优惠的避险产品。

――建立有效的出口信用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广东省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吸收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外贸行业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建立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例会制度和重大事件的紧急处理制度,变多头监管为统一协调。

――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应当将相关政府部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银行等金融部门联合起来,对出口信用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和优化,建立完善配套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

――建立全球资信调查服务体系和广东省外贸风险预警机制。密切跟踪金融危机,加大监测出口风险力度,加大对欧美买家信用风险的监控力度,并随时向企业风险动态、国别风险和行业风险等信息;将出现信用风险异动状况的国外买家、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及时向投保企业发出预警;加大对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的跟踪和定期排查力度,及时与企业沟通信息,帮助企业加大风险控制力度;探索引入国际先进的信用管理和评级机构、商账追索等服务企业,并借助遍布全球的资信调查渠道,及时为出口企业调查海外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并提供专业的资信报告。

广东省贸促会还提出了其他应对措施,如:积极发挥银行、保险机构的作用,为外贸出口保驾护航;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完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加速推进市场多元化,避免出口市场过度集中可能导致的风险,优化法律服务,强化应对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能力,为广东省外贸出口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等。

国贸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

1.公务员的人员范围和级别划分。英国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范围之内,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只是当地政府的雇佣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之初,公务员的人数为79万,经过近20年的改革,1997年为4813万人,其中高级公务员为3000人。关于公务员级别划分,首相是公务员的最高领导,对议会负责,内阁大臣接受首相领导并对议会负责。各部门均设永久第一部长、第二部长,第一、第二永久部长初任时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务员,以后各届政府一般在无空缺时不做更换,第一、第二永久部长的职责是负责对所属部门内部公务员进行指导、监督。英国公务员一般分为高级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两类,高级公务员又分为3级,一般公务员分为8级。

2.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据英国《公务员准则》及《部长工作程序规定》,各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制度。(1)公务员行为规范。如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政府,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客观,帮助政府制定政策、执行决定、管理公共事务等。(2)公务员义务。如必须对议会负责,向议会和公众通报尽可能多的关于政府政策、决定和活动的有关信息,不得欺骗和故意误导议会和公众,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务员准则相冲突的活动等。(3)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录用、包括其内部调动均适用《就业法》,采用与社会其他机构、单位相同的录用程序。英国议会设立公务员服务委员会直接对议会负责,高级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得到该委员会的认可。

3.公务员的绩效评价及监督。公务员绩效评价首先是由本人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并与直接上司讨论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将评价结果报人事部门。每3个月或者6个月考核一次,年终由部门负责人作出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公务员本人收入。公务员晋升不仅仅根据工作年限,同时根据工作表现,通常由上一级主管推荐,越级提拔必须经过难度较大的考核。

二、关于英国维护公平竞争的行政机制

1.反垄断的政府机构。194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专门法案,成立了调查垄断和企业合并问题的机构———垄断与合并委员会(MMC),专门负责调查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提出的有关垄断与其企业合并的案件(如有关通讯、燃气、水、电力等方面),并向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提交调查报告,由政府作出决定。20世纪90年代又在此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专门的竞争管理机构。

2.维护公平竞争立法。1998年英国通过了竞争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将英国竞争法律制度与欧洲委员会的有关法律相衔接;二是赋予政府竞争管理机构新的权利,如有权调查卡特尔和优势企业阻碍竞争的行为,有权对被认定有阻碍竞争行为的企业处以年营业额10%以下的罚款等;三是成立了竞争委员会上诉法庭。此外,竞争法案还规定,竞争委员会由政府提供经费,向议会负责。

3.竞争委员会。英国新的竞争法案把MMC和新成立的上诉法庭合并成立了现在的竞争委员会(CC)。其主要职责是:对政府、公平贸易办公室和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提出的有关垄断和有碍公平竞争的企业合并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该竞争法案同时明确规定,由英国贸工部对竞争委员会进行监督。竞争委员会委员有50名,任期3年,可连任,由国家贸工秘书负责任命。竞争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三个机构:一是由董事会主席直接负责的调查机构,负责对各案件的调查和报告的起草、提交、公布与出版;二是由董事会成员负责的上诉法庭,负责审理对公平贸易办公室及其他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卡特尔和优势企业阻碍竞争行为处理决定不服而上诉的案件;三是由董事会成员任行政长官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专业组、案件组、战略计划、上诉案件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

4.竞争委员会工作程序。(1)对每个案件组成专门调查组,委员会工作人员分别参加各调查组的工作;(2)进行事实调查,包括由相关利益团体提供证据、听取被调查主体的陈述;(3)根据调查的有关情况、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4)就是否有损公众利益作出结论;(5)提出纠正措施,包括禁止合并、要求拆分业务、价格控制等;(6)起草、提交调查报告;(7)出版、公布调查报告,并接受议会、媒体的质疑。被调查对象和相关利益团体如果对竞争委员会的结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如果认为竞争委员会报告不合理、行为违法或者报告的措施不当,有权报告结论。除竞争委员会外,英国还有公平贸易办公室作为处理竞争与垄断一般性问题的行政机构。一般说来,竞争案件首先由公平贸易办公室进行审理,只有在案件比较复杂时,公平贸易办公室才提交竞争委员会进一步调查。2001年,公平贸易办公室涉及的企业合并案件有300多个,其中只有5个案件提交竞争委员会处理。据了解,英国将于2003年4月出台新修订的竞争法案。届时将依法赋予竞争委员会对所调查案件的决定权,而不仅仅是提交调查报告。同时,对调查内容和标准也将作出新规定,重点是调查认定企业合并是否会导致实质性的减弱竞争;调查认定是否存在阻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的可能等。

三、几点启示与建议

英国政府的行政方式,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方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特色。尽管我国的国体、政体、所有制结构、法律体系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与英国相比有很大不同,但从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手段来看,他们的许多做法和经验,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推进经贸系统依法行政等,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启示。

1.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政府管理经济的新方式。近年来,英国政府广泛运用合同方式规范行政管理的做法是很有创意和特色的。我国在进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制度改革时,从上至下都把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作为主要目标,这在近期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应该看到,我们还未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因此,在下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对经贸领域取消47项行政审批后,如何有效地保证政府对经贸活动的必要调节和监管,需要进行新的探索。借鉴英国政府多种手段并举的经验,我们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决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量大面广的政府管制、审批的陈旧方法,树立市场经济的新理念,使经贸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重点以是否符合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衡量标准,真正集中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维护公平竞争、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来,主要依靠经济、法律手段的灵活运用,在产业政策和经贸立法引导、税收杠杆调节、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招标等方面探索新途径。

2.加强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应该高度重视公务员的队伍建设。借鉴英国公务员管理的经验,加强我国经贸系统公务员队伍的培训与监督,不断提高经贸执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这是做好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组织保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知识更新和专业培训制度,尤其是对具有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实行培训考核制度。二是要加强对公务员执法队伍的监督,通过建立经贸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责任;确立内部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及执法目标;制定对内部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的考核办法,举报、控告的受理、查处办法等。三是应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国贸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301条款 单边主义 301调查案例

一、美国301条款的单边色彩及其多边制约

(一)301条款内在精神的两重性及浓重的单边主义色彩

美国外贸法律和政策理念强调互惠和自由公正,认为单方和不公正的自由化会对美国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战后,美国是自由贸易和多边体制的主要推动者,实现对等减让、获得大体相当的贸易利益是美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GATT)谈判中的基本目标。

20世纪60年代,欧共体的组建和发展对美国的经济霸主地位构成了挑战。1962年,美国与欧共体间爆发了著名的“鸡肉贸易大战”。美国要求GATT设置调查组,对欧共体施行报复。由于调查时间拖延过长等原因,美国会对多边贸易体制缺陷担忧加剧,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失去了信任,开始寻求一种有效的自救方法,并扼制外部挑战。301条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它的初衷是制定一项可以采取单边报复行动的法律。

《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将强化单边报复的权利和维持自由贸易体制这对看似矛盾但却内在统一的主张结合在一起,奠定了301条款的基础。国会授权总统对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不正当的外国法律、政策和做法进行报复,包括中止或撤回贸易协定减让利益,或者对外国的货物和服务施加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农业和非农业产品,并给予总统和特别贸易代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程序上没有时间的限制。同时,国会也指出,并不主张美国完全不顾国际协议而鲁莽的采取行动。

1979年,为履行东京回合协议,国会对301条款进行了修订,要求特别贸易代表与外国政府进行磋商,强调通过磋商解决纠纷,使301条款的多边价值得到加强。同时确定了法律各程序的时限,使301调查更具法律的形式性。

20世纪80年代初,第二次石油危机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全球经济衰退。美国经常项目赤字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要求美国政府进行大范围贸易限制的政治压力增大。国会在《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中再次对301条款进行修订,包括将适用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对外投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允许跨领域进行报复,贸易报复权从总统转移给贸易代表,对“不公正的”、“不合理的”和“歧视性的做法”等做了法律解释,要求行政当局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国会提交《国家贸易评估报告》等。1985年下半年,里根政府宣布“新贸易政策”,并随后发动了一系列有关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调查案。在这种贸易战略的指导下,“互惠”和“公平”带上强烈的美国色彩,301条款内在的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矛盾突显出来。301条款因具有适用范围广,启动门槛低,可以用来挑战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实践做法,具有强大的威慑和报复能力等特点,成为美国最有力的单边进攻性的武器。

1988年的修订将301条款彻底变成了严格的、程序性的贸易救济法律,虽然仍保留自由裁量权,但更多的是强制性。《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是我们现在常说“301条款”的全部内容,包括“一般301”、“特别301”和“超级301”3部分。

实践中,约80%的案件涉及贸易纠纷和政策争议,19%涉及知识产权贸易争议、1%涉及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对象主要是欧盟、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及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案件几乎都是通过与美方磋商、谈判,最终达成协议或妥协。301条款作为美国头号贸易救济手段的作用十分显著。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301单边主义的制约

美国国内对301条款的批评一直存在,301条款在国际上也广受谴责。尽管如此,美国在挥舞301大棒的同时,从未放弃过用301这种极端手段暴露原有国际贸易规则的弊端,并迫使原先对改革并不热衷的国家妥协,这恰恰也是301条款的意图所在。

从某种意义上讲,WTO争端解决机制(DSU)的建立的确体现了301条款在推动多边机制建设方面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允许贸易报复,对报复规定了严格的调查、授权和实施要求,在特殊和必要情况下,争端解决机构(DSB)可以授权中止关税减让和其他义务作为强制实施的最后措施,这些都与301条款的核心内容一致,并且更加严格和规范,形成了国际社会共同承认和维护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约机制。

WTO成立后,美国会依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修订了301条款,其中包括承认涉及WTO协议的事项,如果贸易代表认为外国没有履行,那么贸易代表应提交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授权。至此,美国也终于将301这只危险的怪兽纳入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

301条款的国际化带来是新一轮单边主义高涨,事实上,美国不可能放弃301条款单边报复作用。1998年11月25日,美欧“香蕉贸易大战”期间,欧盟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美国,要求就301条款的合法性进行裁定。该案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1999年1月26日专家组成立,17个世贸组织成员方作为第三方参加了案件的审理。经过9个多月的审理,专家组得出了惊人结论:301条款不违反WTO规则。裁定认为,尽管存在“初步违反”,但由于美国为实施WTO义务曾做出一项“行政行动声明”,表示美国贸易代表应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援引DSU争端解决程序;关于美国在有关贸易协定中的权利被违反或受到否定的任何301条款的决定都应依据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做出;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通过有利的报告后,应允许被诉方有合理的时间实施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在该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时,报复应寻求DSB授权。该声明代表行政当局的权威观点,并且得到国会批准,行政当局会在国内和国际方面实施。专家组报告后,欧盟和美国对裁决都表示满意。欧盟认为,美国301条款的确受到了其多边承诺的约束,而美方认为,专家组维持了与WTO一致的301条款。

二、美国301调查程序及措施

《美国法典》第III分章“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第2411~2420节规定了“301条款”的全部内容。根据301条款的规定,在任何贸易协议下美国的权利被拒绝;或者外国的法律、政策、做法违反贸易协议规定,或与其不一致,或在其他方面拒绝给予美国贸易协议的利益;或者外国的法律、政策、做法是不公正的,加重了美国商业负担,或限制了美国商业,都可以向美国贸易代表申请发起301调查。

贸易代表在收到申诉后45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如果贸易代表决定不发起调查,应公布决定的结果及原因,并通知申诉人。如果作出肯定性决定,决定发起调查,贸易代表应公布申诉的概要,并尽可能为各种意见提供机会,包括举行听证会。如果申诉人要求在作出肯定裁定后30天内举行公开听证,则应在该期限内举行公开听证。

美国贸易代表发起301调查后,应与被调查国政府进行双边磋商,要求被调查国政府取消有关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对被调查国实施报复措施。如果调查事项不涉及贸易协议,美国贸易代表应在12个月内结束磋商,并做出是否采取贸易制裁的决定;如果调查事项涉及某一贸易协定,在部分特定条件下,美国贸易代表应立即请求进行该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三、美对华清洁能源301调查案

目前为止,美已经使用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和337等各式各样的贸易保护措施,2010年10月15日,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申请,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中国清洁能源政策和措施发起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首起对华301调查。

(一)基本情况

2010年9月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规定,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出了5 800多页的申请,要求对中国绿色技术领域的补贴政策与实践做法进行调查。

美钢铁工人联合会指控,中国鼓励和保护国内绿色技术领域生产商的做法违反WTO规则,该领域包括从风能、太阳能到高级电池和节能动力车等一系列产品。这些做法包括:歧视性法律法规,技术转让要求,对关键原材料的使用要求,以及严重危害美国利益的大量补贴行为。另外,这些做法使中国生产商在投资、技术、原材料、市场等方面较美国生产商处于优势地位。中国政府以不公平的做法投资几千亿美元扶植国内生产商,严重危害了美国企业和工人的利益,扭曲了数千亿美元的国际贸易。许多做法直接违反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另一些做法存在违反WTO规则的可能性。如果这些做法被证明违反WTO规则,中国应改正其不公平和掠夺性的做法,否则将遭到报复。

申诉书列举了中国在绿色技术领域的5种做法违反WTO规定:1.对使用关键原材料的限制;2.以出口实绩或当地含量为条件的禁止性补贴;3.对进口货物和外国企业的歧视;4.有关外国投资者的技术转让要求;5.导致贸易扭曲的国内补贴。

10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告,决定对中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新能源政策和措施展开调查。

(二)案件的背景和原因

本案是2001年以来美首次动用301条款对外国贸易行为发起调查,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首次针对中国动用301条款,其中既有贸易保护主义因素,也有更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战略考量。

1.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上升

金融危机以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为寻找经济不景气的“替罪羊”,转嫁金融危机,美频繁对华发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337调查,启动421特保调查、热炒人民币汇率问题,提出主要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加严贸易救济执法的14条建议方案。在此背景下,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又提出清洁能源301调查申请,维护本国产业的优势地位和国际竞争力。

2.美国中期选举

新能源政策是奥巴马政府的施政纲领之一,是刺激美国经济增长,拉动就业的重要手段。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是全美最大、最活跃的工会组织之一,拥有120万会员,对政治选举、政府决策等有极大的影响力。清洁能源301调查申请迫使奥巴马政府在中期选举前10天做出是否调查的决定,奥政府在此关键时刻不会去冒拒绝调查的政治风险。

3.在新能源领域竞争加剧

美各界普遍认为,清洁能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对于动荡的美国经济极为重要,但由于中国采用了进攻性的产业政策,美国的竞争优势在丧失,新能源产业的中心很可能将迅速转移到中国。美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帮助美国清洁能源公司出口更多商品和服务,创造更多就业。

(三)对中国的影响

美方为清洁能源案申请做了充分的准备。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认定投诉理由正当,美国政府将寻求与中国进行磋商,要求中国改变现行政策和做法,并可能将中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报复措施的授权。该项调查将对中国风能、太阳能、高效电池和新能源汽车行业造成较大影响,涉及150余家中国新能源企业。

301调查通常持续1年时间,向WTO申诉需要大约2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中国新能源产业将承受巨大的司法、财政、舆论和竞争的挑战,即使中方最终获胜,也可能会失去部分竞争优势和市场。

国贸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全球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范中和

在全球化的“大势”下,(“势”在本文是指趋势。“大势”者系大势所趋也。故也可作条件解。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详见王贵国:《理一分殊-刍论国际经济法》,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13卷第3-4期。)

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诸成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有越来越大的影响。有人将之称为全球化削弱了传统的国家主权,有的称之为主权权力的行使。(关于经济全球化与主权的关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曾于2000年年会上热烈讨论。各方的观点详见《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8页;王贵国:《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法制兴革的取向》,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焦津洪:《经济全球化及其对国际经济法的挑战》,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5页。)

统而观之,前者强调的是事实、表象,后者注重的是产生相关事实、表象的原因。如果将前述两种观点综合考虑,或可说,国家政府通过行使主权对主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而其背景或条件便是经济全球化。(其实,对主权的描述可以是有所表显的也可以是无所表显的。这好似画家画月亮。有的用线条描绘出月亮的形态,有的用颜色涂成一月。但两种方法都是通过画月而画月。另一种画法是将要画月亮的地方留一原的空白,而在其周围画上云彩,即所谓“烘云托月”。强调全球化对主权的限制似乎是以“烘云托月”的方法说明主权,但并非否定主权。)

经济上的全球化使得一些国际组织的职能、权利和权力不断扩张,几乎涵盖了经济的方方面面,并从而旁及其他领域,如缔约方的法律制度等。(关于全球化对主权的影响,亦见Miguel de la Madrid H., “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Globalization”, 19 Hous. J. Int‘l L. 553, 1997; Jonathan Fried, “Dr. Charles F. Galway Lecture: Glob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 Some Thoughts for States and Citizens”, 23 Queen’s L. J. 259, 1993.)

在诸多国际组织中,世界贸易组织当是对各成员内国法影响最巨者。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规定,所有成员都必须保证其法律、条例和行政程序符合诸协定下的义务,且任何成员不得对任何协定作出保留,除非相关协定本身允许作出保留。(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和第5款。)基于前述规定,几乎没有人否定世界贸易组织对各成员内国法的影响。(虽然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包括主权国家和不具主权国家资格的地区,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在论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时将不加区分。)然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资格到底对相关成员的立法、执法有何影响呢?首先,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化的产物和必然结果。其次,世界贸易组织所反映的是经济全球化促使列国法律渐次趋同的现象。因此,考察世界贸易组织对各成员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的影响,必须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即将之放在经济全球化这面镜子下观察。从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来的实践看,争端解决机构数次裁定一些成员的内国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从而责成这些成员修改国内法。(争端解决机构之所以能够责成违约成员修改国内法是因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准自动通过原则。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架构及其运作,详见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章。)然而任何成员由于执行国内法而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下的义务之个案却并非多见。即使有的个案涉及某成员的政府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世贸组织协定,但也甚少发生完全推翻相关机构决定的情况。阿根廷家禽案(阿根廷对来自于巴西的家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专家组报告(Argentina - 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ies on Poultry from Brazil, Report of the Panel), 世界贸易组织文件第WT/DS241/R号,2003年4月22日(下简称“阿根廷家禽案”)。)

可以说是世界贸易组织史上少有的先例。

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协定相同,反倾销协定也不允许任何成员对之作出保留,也要求诸成员的国内法符合其规定。(反倾销协定的全称是《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系关贸总协定的附件。后者又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因此,反倾销协定也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反倾销协定第18条第2款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任何成员不得对之提出保留。)

所不同的是,反倾销协定所针对的主要是各成员发起、调查倾销行为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等事项。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这些事项纯属国内法管辖,国际条约无法置啄。在反倾销协定下,每个成员的反倾销法律、反倾销调查程序和上诉机制、执法原则和标准等都必须符合该协定以及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反倾销协定第18条第4款规定,每个成员均应采取一般或特殊步骤,使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符合反倾销协定的规定。)

例如,反倾销协定规定每个成员的反倾销机制都必须包括司法审查程序。(见反倾销协定第13条。)

任何成员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缺乏司法审查程序,便必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纳入此规则。(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说明,各成员使其国内法的规定符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时间是加入该组织时。基于此,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所通过的反倾销条例也含有司法审查程序。)

反倾销协定对成员内国法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本文拟以阿根廷家禽案为基础,以反倾销协定为标准,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对各成员的法律制度、法律、执法原则以及法律价值标准的影响,进而探讨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社会列国法律趋同化或曰法律全球化的作用。

一、阿根廷家禽案的基本案情

1997年9月2日,阿根廷家禽加工者中心要求外贸部(后改为工业、贸易与矿产部)副部长对从巴西进口的家禽展开反倾销调查。同年9月23日,阿根廷国家外贸委员会发表关于申请人能否代表当地产业的意见。工业、贸易与矿产部遂于1997年11月21日正式接受反倾销调查申请。1998年1月7日,阿根廷非公平竞争理事会(Directorate of Unfair Competition)公布可行性研究报告,指有充分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日,阿根廷国家外贸委员会确定,指控从巴西进口的家禽对当地产业造成损害的证据不足,故不应展开反倾销调查。后阿根廷家禽加工者中心向国家外贸委员会提交新证据,从而导致后者改变了原来的决定,认定有充分的证据对从巴西进口的家禽进行反倾销调查。1999年1月20日,工业、贸易与矿产部部长决定对来自于巴西的家禽展开反倾销调查。

1999年6月28日,阿根廷国家外贸委员会初步确定阿根廷当地产业遭受损害。1999年8月6日,非公平竞争理事会初步裁定倾销存在。1999年8月20日,工业、贸易与矿产部初步确定阿根廷当地产业遭受的损害与从巴西进口的倾销家禽有因果关系,但未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1999年12月23日,阿根廷国家外贸委员会作出损害存在的最后裁定。2000年6月23日,阿根廷非公平竞争理事会作出倾销存在的最后裁定。2000年7月17日,阿根廷工业、贸易与矿产部作出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最后裁定。

基于国家外贸委员会、非公平竞争理事会和工业、贸易与矿产部的前述最终裁定,阿根廷经济部于2000年7月21日第574号决议,对来自于巴西的家禽征收为期三年的最终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幅度为相关商品的离岸价(凭发票)与最低进口价(亦按离岸价计算)之差。

2000年8月30日,巴西根据南美共同市场解决争端的程序要求成立仲裁庭解决巴阿之间关于家禽反倾销税的分歧。该仲裁庭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裁决。巴西不满意仲裁庭的裁决,(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庭审中,阿根廷曾指出,根据南美共同市场巴西利亚议定书(Protocol of Brasilia),共同市场成员间的争端一经提交共同市场程序解决便不得再次诉诸其他程序。专家组以审案时巴西利亚议定书尚未生效为理由,拒绝了阿根廷的请求。详见阿根廷家禽案,第7.35-7.38段。)

遂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于2003年5月19日通过阿根廷家禽案的专家组报告。(参阅世界贸易组织网页wto.org.com 2003年5月20日新闻。)

阿根廷家禽案的控方巴西就阿根廷在反倾销调查等方面的作法提出40余项指控,范围涉及反倾销协定、关贸总协定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涵盖发起反倾销调查缺乏依据,错误适用法律(如确定倾销的标准),调查机关在认定证据方面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倾销幅度认定不当,在认定当地产业遭受损失方面没有考虑反倾销协定规定的所有因素,以及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当等。这些指控都涉及对反倾销协定的解释。

二、国内法地位次之

世界贸易组织对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和条件有严格规定。其中反倾销协议第5条各款规定了发起反倾销调查所应满足的各项要求。通常情况下,调查机关只有在收到代表国内产业的申请之后才可依据证据判断倾销是否存在,国内产业是否遭受损害,以及倾销和国内产业遭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对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则发起反倾销调查便为合法。遇有特殊情况,即使未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主管机关也可决定发起调查,条件是其有充分证据证明倾销、损害以及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之存在。除前述情况外,“确定任何被指控的倾销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应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发起”。无论如何,主管机关一经确信不存在有关倾销或损害的足够证据以证明进行调查是正当的,则应立即拒绝相关申请或终止正在进行的调查。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势包括:(一)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则该幅度应被视为微量);(二)来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进口成员的同类产品之进口比例不足3%.(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8款。此类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除非占进口成员的同类产品之进口比例不足3%的国家合计超过该进口成员的同类产品之进口比例达7%.)

在发起调查之前,进口国政府有义务通知被调查的出口商国家的政府。同时,调查机关应审议申请方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申请提供的证据应包括倾销、损害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为了防止将申请人的简单断言视为满足前述要求的依据,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申请均应包括的内容。(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2款。)

调查机关的责任则包括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此外,主管机关还必须确定相关申请是否得到国内产业的支持。如果根据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的程度可以确定相关支持系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者,则发起调查便是合法的。但这并不是说任何成员都可自行确定某一申请是否得到国内产业的支持。反倾销协定就此规定了法定标准。根据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4款,所有反倾销调查申请均必须至少得到相当于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总量25%的生产者的支持。此外,任何申请均必须得到“总产量构成国内产业中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否则,相关支持便不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鉴于发起反倾销调查对进口产品会有不利影响,反倾销协定严禁任何成员在决定发起调查前公布已经接获了哪些反倾销调查申请。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5款。)

阿根廷家禽案中,巴西所提41项指控中有10项针对反倾销协定第5条关于发起调查的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发起调查的证据充分性问题。

首先,巴西指控阿根廷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发起反倾销调查,从而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3款关于发起反倾销调查要有充分证据的规定。这就派生出另一违约行为,即应拒绝反倾销调查申请而未予拒绝。此外,阿根廷调查机关确定正常价值所采用的数据系被调查时段其中一天的数据,非整个被调查期间的平均值;而出口价格的确定则依整个被调查时段的数据。巴西认为阿根廷前述作法违反了第5条第2款关于反倾销调查申请缺乏关于倾销、损害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以及第3款关于调查机关应审查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要求。巴西还指控阿根廷在确定出口价格时拒绝采用超过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调查倾销和损害时采用不同时段的数据,及应驳回反倾销调查申请而未驳回等。阿根廷对巴西的指控予以否认。

专家组在其报告中首先宣布,审查阿根廷的调查机关是否按照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发起调查的标准是,其所获得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足以断定倾销、损害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之存在,以及基于此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是否适当。专家组同时指出,在分析相关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时特别要考虑证据的足够性(Sufficiency),即任何陈述、声明、主张等都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支持。(阿根廷家禽案,第7.60段。)

这也是危地马拉波特兰水泥(II)案专家组采用的标准。(参阅危地马拉对来自于墨西哥的灰波特兰水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专家组报告,世界贸易组织文件第WT/DS156/R号(下简称“危地马拉水泥(II)案”),第8.51-8.53.该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11月17日通过。)该案专家组认为,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2款要求所有反倾销调查申请都必须包括准确和充分的证据,第3款则规定调查机关的义务是确定相关证据是否足以发起调查。据此,在考虑倾销和损害是否存在以及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时便必须借助反倾销协定第2条的定义。尽管反倾销调查是一个流程,任何指控的认定和否定都会在这个流程中逐渐形成,但一个非偏见的和客观的调查机关只有在获得第2条所定义的足够证据后方可展开调查。(危地马拉水泥(II)案,第8.35段。)阿根廷家禽案的专家组同时也承认决定发起反倾销调查所需要的证据之数量和质量均应该低于最终裁定所需要者。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反倾销协定的具创意解释。从字面上讲,英文的充分(adequacy)和足够(sufficiency)是同义词,只有当将该两个字放在一起时足够(sufficiency)一词才在程度上略有不同。显然,专家组认为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3款的后半句才是该款的核心。这就是说调查机关的职责包括两部分,首先是审查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然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判断相关证据是否足够发起反倾销调查。而足够与否的标准则是第2条第4款关于确定倾销的规定。意即没有倾销便不得发起调查。

阿根廷家禽案的核心问题是依物理特征不同而对在原产地销售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调整是否适当。资料显示,如不进行调整,倾销便不存在,进而发起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便均属违约。专家组根据第2条第4款关于调整正常价值的规定,认为阿根廷调查机关有权对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调整。因而接下来的问题是阿根廷的调整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的要求。

阿根廷在调整巴西家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将之照当地销售价上调了9.09%,基础是在巴西市场销售的连头带脚的家禽产品的出肉率(yield rate)为88%,而向阿根廷出口的无头无脚的家禽产品的出肉率是80%.阿根廷所依赖的资料是巴西一家农业咨询公司提供的报告(JOX报告)。专家组指出,巴西圣保罗(Sao Paulo)家禽市场是巴西最大的家禽市场,而JOX报告为圣保罗地区专门报导家禽市场情况的权威杂志。因此,阿根廷调查机关采用JOX报告提供的资料确定倾销的幅度是妥当的。(阿根廷家禽案,第7.67段。)

那么,阿根廷将正常价值的调整幅度定在9.09%是否妥当?巴西认为阿根廷的调整缺乏根据。阿根廷先是说JOX报告有相关内容,后又说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该调整幅度,而调查机关认为该调整幅度合理且没有任何因素要求调查机关不采用该调整幅度。(阿根廷的说法是在回答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问题时提出,而非在反倾销最终裁定中提及。)

专家组认为阿根廷前述说法缺乏论据,指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采用前述正常价值的调整幅度说明调查机关并非无偏见和客观的。(阿根廷家禽案,第7.72-7.73段。)

关于阿根廷在衡量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将等于及高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交易排除在计算倾销的数据之外问题,专家组完全接纳了上诉机构在欧盟床单案关于“调整归零”比较方法的裁定。(欧盟对从印度进口的棉床单征收反倾销税-上诉机构报告,世界贸易组织文件第WT/DS141/AB/R号。该报告于2001年3月12日获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双方就执行发生的争议再次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关于上诉机构对该案裁定的讨论,见前引⑦王贵国书,第10章。)

所谓“调整归零”比较方法是指调查机关将每个出口交易的价格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比较,若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该交易的倾销幅度为“零”。欧盟床单案的上诉庭认为,根据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4款第2项,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应计算所有相关交易的加权平均值,并将之与“所有”可比较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值进行比较;鉴于欧盟将所有不涉倾销的交易的倾销幅度视为零,便失之充分考虑“所有”出口交易,从而便扩大了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违反了第2条第4款第2项。(欧盟床单案上诉机构报告,第55段。)基于欧盟床单案上诉庭的前述裁定,阿根廷家禽案的专家组指出,如果“调整归零”的方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4款,阿根廷完全不考虑等于或高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交易的作法,使得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进一步降低(与“调整归零”方法比较),专家组裁定阿根廷的作法不符合反倾销协定对调查机关应无偏见及客观行事的要求,因为即使是在考虑发起调查与否的阶段,即对证据的质量和数量要求较低的阶段,调查机关也必须考虑第2条关于确定倾销的规定。据此,阿根廷被裁定违反了调查机关应依足够证据发起调查的规定。

与第5条第3款相关的另一问题是,阿根廷在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用的是被调查时段其中一天的数字,而出口价格所依据的是几个月的数据。阿根廷指出,一天的数据可说明价格的趋势,因此是可靠的。专家组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也是先研究第2条第4款关于调查机关“应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内进行的销售”的规定,认为尽管确定发起调查所需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可与用于初步和最终裁定的不同,但相关证据的种类(type)应该相同,即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数据在时间上应有一定的重叠。考虑到市场上家禽每天都有多宗交易,阿根廷仅考虑一天的数据便不足够。专家组不同意阿根廷主张的一天的数据可表明价格趋势的观点,指出阿根廷仅提出该数据可作为活家禽的价格趋势,但并未能证明活家禽和屠宰后的家禽在价格上的必然联系。专家组认为阿根廷的作法不符合第2条第4款的要求,从而也就违反了第5条第3款。(阿根廷家禽案,第7.85段。)

阿根廷家禽案专家组的前述意见受到美国不锈钢案专家组报告(美国对从韩国进口的不锈钢板实行反倾销措施-专家组报告,世界贸易组织文件第WT/DS179/R号。该报告于2001年2月1日获争端解决机构通过。)

的影响。在美国不锈钢案中,在比较平均加权正常价值和平均加权出口价格方面,调查机关“应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内进行的销售”的义务被解释为“作为一般原则,平均加权正常价值和平均加权出口价格的计算应基于相同的时段”。(同上,第6.121段。)但美国不锈钢案专家组报告所针对的是最后裁定,故阿根廷家禽案专家组在援引该原则时便必须做一定的修改。

既然阿根廷被裁定违反了第5条第3款,专家组便没有必要就阿根廷是否同时违反了第5条第2款继续审查。但该专家组还是指出,第5条第2款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尽的职责,而非加于申请人的义务。在发起调查前,相关成员必须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准确、是否足够,特别是当申请人提出对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调整时更应如此。(阿根廷家禽案,第7.98段。)这对于反倾销协定的解释颇有助益。

阿根廷在考虑是否发起调查的过程中,国家外贸委员会最初确定进口未对当地产业造成损害。但阿根廷未及时终止调查。巴西指阿根廷的作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5条第8款。该款规定,“主管机关一经确信不存在有关倾销或损害的足够证据以证明继续进行该案是正当的,则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即应予以拒绝,且调查应迅速终止”。

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阿根廷也是实行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由两套人马进行的制度,前者由非公平竞争理事会负责,后者由国家外贸委员会统领;最后决定权在工业、贸易与矿产部部长。但工业、贸易与矿产部部长决定发起调查必须基于非公平竞争理事会和国家外贸委员会对倾销和损害的肯定性认定,缺一不可。根据阿根廷国内法,非公平竞争理事会和国家外贸委员会在收到新证据后都有义务对其所作决定修改一次。国家外贸委员会正是基于该规定在收到了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后否定了其没有造成损害的决定。(关于此点,详见前文关于阿根廷家禽案的事实部分。)在庭审中,阿根廷强调,如果调查机关不给予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机会,其便会违反阿根廷行政法并需承担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