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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通知书

辞退通知书

辞退通知书范文第1篇

辞退通知书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____条第____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离开本公司。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辞退通知书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您与本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您具有下列情形,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________条第________款的规定,决定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列举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1.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宜完成后,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辞退通知书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相关知识:

公司辞退员工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国务院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辞退通知书范文

________先生/女士: 企业员工辞退通知书范本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辞退通知书范文

xxx,我公司与你于20xx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

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保险费补偿。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

此致

辞退通知书范文第2篇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到职日期

年 月 日

离职日期

年 月 日

工 资

 

辞退 (辞职)

原 因

部门经理意见

签字:__________

人力资源部意见

签字:__________

总经理审批

签字:__________

 

辞退通知书范文第3篇

一、定义:本制度中离职指主动辞职、辞退、开除、自动离职。

二、离职程序

(一)主动辞职:

1、范围:员工要求脱离酒店,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2、辞职申请:酒店正式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附件1),否则以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七天申请,否则以七天工资作为通知金。申请时间以书面记录为准。

3、辞职面谈:所有辞职员工必须经辞职面谈程序,以掌握员工辞职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辞职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附件5)。

5、离职交接: 辞职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完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附件2),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辞职员工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二)辞退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辞退处理:

1)工作能力不适合职位要求;

2)酒店经营机构调整;

3)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辞退审批:员工所在部门申报《 酒店离职申请书》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辞退通知:正式员工酒店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辞退补偿:酒店因经营调整辞退正式员工将根据以下标准给付补偿金。在酒店工作满一年以上者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者补偿200元整。补偿工资以辞退前的月基本工资为参考。

5、离职交接:被辞退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三)开除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开除处理:

1)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给酒店造成损失;

3)违反社会公德影响酒店声誉;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离职交接:被开除员工必须在三日内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4、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由酒店开除员工无离职补偿。

(四)自动离职:

1、范围:员工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2、程序:各部门一旦发现有员工未正常出勤,应 即时与该员工联系落实其未出勤原因,如联系不到或确定自动离职后上报《 酒店离职申请书》及《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因未及时上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承担。

三、离职申报

1、各部门经理是本部员工离职申报责任人,因未及时申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经理人承担。

2、离职申报必须以书面形式,即《 酒店离职申请书》为准。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上报《部门人员编制及损益表》(附件4)和《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附件3)。

四、离职员工档案管理

离职员工档案酒店将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规定自行销毁。

五、附则

1、本制度从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

六、附件

1、《 酒店离职申请书》

2、《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

3、《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

辞退通知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 2 3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1 2 3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辞退通知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1 2 3第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违法实施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人请客送礼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六)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九)不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十二)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第七条 辞退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凡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凡不予批准的,应当将辞退建议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被辞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领取辞退费。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发现辞退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应当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第十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挟嫌报复、姑息迁就、说情庇护等违反规定,干扰辞退工作正常进行的主要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