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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匠事迹材料

申报工匠事迹材料

申报工匠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

在20世纪50~60年代有关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中,有一条经常被人引用的材料。这条材料记载苏州金箔业中的一位董司,因触犯行规被同行活活咬死。见于近人黄钧宰的《金壶逸墨》。原文如下:

“苏州金箔作人少,而利厚。收徒只许一人,盖规例如此,不欲其广也。有董司者,违众独收二徒。同行闻之,使去其一,不听。众忿甚,约期召董议事于公所。董既至,则同行先集者百数十人矣。首事四人令于众曰:‘董司败坏行规,宜寸碟以释众怒。’即将董裸而缚诸柱,命众人各咬其肉,必尽乃已。四人者率众向前,顷刻周遍,自顶至足,血肉模糊,与溃腐朽烂者无异,而呼号犹未绝也。比邑侯至,破门而入,则百数十人木立如塑,乃尽数就擒,拟以为首之四人抵焉。”[1]

这条史料,曾被许多者看成是鸦片战争前清代手行会制度下出现的事物。有人把它作为行会议定条规必须共同遵守的正面证明,[2] 有人则把它看作行会规章开始受到突破的反面例证。[3] 然而,当我们进一步判明这条材料的确切时间,当我们把它放到本来的环境中时,它所反映的问题,就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一百数十人把一个人活活咬死,这种行为,只能发生在相对愚昧的封建,而不可能发生在相对文明的中国近代社会。人们作这样的推断,有它的相对合理性。在鸦片战争以前的手工业行会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记载, 这都是可能的。然而,见于《金壶逸墨》中的这一事件,却的确不是发生于鸦片战争以前的封建主义的中国,而是发生在上距鸦片战争足足有三十个春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具体地说,是在中国的机器大工业早已出现的1872年12月14日 。[4] 这里至少有三条记载,可以确切不移地证明这一点。一是1874年出版的一位当时人的记录,内云:“同治壬申[十一年],苏郡有飞金之贡。先是,业金箔者,以所业微细,自立规约,每人须三年,乃授一徒,盖以事此者多,则恐失业者众也。其时,有无赖某者,以办贡为名,呈请多授学徒,用赴工作。既得批准,即广招徒众,来从学者,人贽六百文。一时师之者云集。同业大忿, 於是援咬死不偿命一言,遂群往持其人而咬之。人各一口,顷刻而死。吴县令前往检验,计咬伤处共一百三十三口,然何人咬何处,人多口杂,不特生者不知,即起死者问之,恐亦不能知也。乃取始谋先咬者一人论抵。”[5]

二是1872年上海一家中文报纸的报导,内云:

[《申报》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苏州金箔一作,其生意则甚大,其工价则甚昂。每一字号之中,只准留学生意一名,以习此业,不欲广其传也。该行中向来规例如此,亦相承至今不变耳。盖缘其业成之后,每日辛工所患,则有七千余文之多,故人视为利薮 ,而不能不为耑利之计也。乃有双林巷开金箔作之董司,己犯成例,不与众谋,另收一徒。 同行中之人闻之,无不大怒。强行禁止,该董司不从,且赴县署控告,谓其同业把持。宪堂讯两造,谕以该业私立规条,本非国例所当管办,特既有此规条,则将来宁勿犯之,以免拂人心而肇衅端云云,此案姑宽深究焉。乃董司因此遂任意不肯改从,仍收其徒而不遗。且又结衙役为护符,自以为同业虽多且横,可以无我何矣。众工匠俱各愤怒不平,其势汹汹,会集定计,召董司者于某日来公所议事。董司不敢不应召,而又畏其凶顽,姑偕衙役数人同往,以作保卫之计。乃甫到公所内,见有一、二百人早已聚集。见董司既已入门,遂将衙役驱之门外,紧闭公所之门,衙役捶门不得入,但闻门内呼号之声甚惨,喧闹之声甚厉而已。衙役心知有变,且门内者呼曰:“尔如欲启门, 除非请县尊来。”遂飞奔回署,报之邑宪,邑宪至,破门而入,则见一裸尸系于柱侧,自头至足,血肉模糊,不分上下,盖几如腐烂朽败者一般矣。而此一、二百人者,见邑尊来,则皆木立如塑,[6] 既不哄散,亦不畏惧,视其唇齿之间,则皆血污沾染,如出一辙焉。盖此人已为大众口咬而死矣。于是令闭大门,使众 无从逃逸。皆就擒焉。此本月十四日事也。夫工匠者虽系愚蠢之辈,何至居心悍毒如此所为者, 只同行私利,乃出此极刑,亦惨刻之至矣。是非亟申王法戢此刁风不可也。又传邑尊于公所讯问时,有一儿在侧,系亲见者。供云:初将董司裸缚柱,有四人者,令于众曰:董司坏我行规,可恶已极,理宜寸磔,方快我辈之心。今与众议,不用凶器,而置之惨刑,则王法所不能及,官刑所不能加也。尔众人各咬其肉,肉必尽乃已。于是众人争相上前,摇唇鼓吻,登时肉尽,血溢满地, 而其人转辗数刻方毕命云。 距邑尊之至公所, 盖董司方绝气耳。呜呼,奇酷异惨矣哉。[7]

三是同年上海一家西文报纸的苏州通讯,内云:

“这里几天前发生了一件最令人恐怖的谋杀。由于整个事态使我们能够揭开在这些不可思议的人们中间流行的某些传统习惯的内幕,同时看清中国行会在它们认为它们的权利和长期遵守的惯例受到侵犯时能够干出一些什么样的事情来, 我想,向你们报道这件事情的经过,不是没有意议的。“苏州金箔业者有许多长期建立起来的传统,其中有一项就是作坊老板一次只能雇一名学徒,而且还只限于大作坊。这项手工艺的学徒期限是三年,只有在一个学徒期满以后,老板才能雇另一名学徒。它的目的,在于使工匠的人数,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以内,以保证他们目下每天七千三百文的高工价,不致下降。有一个同时又是行会首董的作坊老板,前此不久提议打破这个长期保存的惯例,要求在一个学徒期满以前,雇用另一名学徒。这引起了同行的骚动和反对。于是这位老板呈请县官处理这个争端。尽管存在着旧的惯例,县官还是决定学徒的使用,可以超过一人,不过只能偶一为之,以免引起工匠的反对,求得相安无事。然而本业工匠仍不满意这个决定。他们竭尽一切办法企图使这个行董打消招收第二个学徒的计划。而这位行董倚仗县官的判决,仍然一意孤行。当他受到工匠的威协时,就去请求衙门的帮助, 以期得到保护。工匠们最后请他到公所谈判,他在几个衙役的保护下来到公所。当他到达之时, 那里已经聚集了大约一百二十名工匠。 他们把衙役推出门外, 然后关上大门。衙役想尽一切办法进入公所,都归于无效。他们被门内的工匠告知: 只有县官本人前来,方准进入公所。当衙门听到他们陪同前来的作坊老板的惨叫而又无法破门而入之时,只好赶紧去报告县官。于是县官立刻前往公所,并且一到就被引进。但是,当他一进去,就大吃一惊。出现在他面前的是一付非常可怕的情景。大厅的柱子上绑着一个赤身露体而已经死去的人, 从头到脚布满了被牙齿造成的咬伤。县官于是立刻关上大门, 以防止嫌疑犯逃跑。然后叫来一个在场亲眼看到这付恐怖情景的小孩,要他叙述事情经过, 并指出为首的人。这个小孩指出为首的以后,作了以下的陈述。像上面已经提到的那样,当作坊老板来到之时,工匠已经聚会在公所。他们先是把衙役推出门外。关上门以后,他们剥下了受害者的衣服,然后把他绑在厅柱上。内中有一人告诉他,由于他破坏了行规,他们决定每人咬他一口,一直到把他咬死。谁要是拒绝参加这个可怕的行动,就用同样的办法对付谁。这样,他们就一起上去把这个倒霉的人绑好,在他的周身遍地咬起来,直到他死去。当县官来到时,这些野蛮人刚刚完成这一可怕的勾当,还没有来得及揩干净他们嘴上的血迹。四名为首者被拘留,等待侦讯。大多数中国人都认为他们不会判处谋杀罪,因为中国的还没有规定咬死人要处死罪这一条。尽管这件事是那样可怕,在苏州,人们却津津有味地谈论不已,就好象演了一出绝妙的笑剧一样。”[8] 行会对学徒的限制,长期、普遍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手工业行会之中。“学徒三年,一出一进,毋得滥规;”“三年期满,出一进一”。类似这样的规定,在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手工业行会的行规中,是广泛存在的。[9] 就是在苏州的金箔业中,一直到鸦片战争前夕的1837年还能看到造箔工匠“倡众停工”、“倡议停收教徒三年”的记载。[10] 所有这些,只能是反映行会生产关系的牢固。它不能说明“手工业作坊在生产关系方面发生了变化,”更不能拿来证明“资本主义因素的进一步。”如果这一点能够成立,那么,出现1872年苏州金箔业这一引人注目的事件, 也只能是意味着原有手工业行会生产关系的牢固和延续的强烈要求。

不言而喻,那些没有出现这出悲剧的行业,并非就不存在行会的牢固统治。苏州的手工业行会多至七十余个,许多手工业行会在70以至80年代,还对产品规定划一价格并实行统一工价,以限制竞争和自由雇佣。苏州小木公所和梳妆公所在90年代的行规中,仍然规定控制学徒人数和限制入行的各种措施。[11] 行会的硬壳,延缓了苏州手工业中资本主义的成长,这是不移的事实。

这种延续是不是仅限于苏州一地呢?看来也不是这样。就在苏州案件发生以后十年,人们从报纸上还看到在杭州的锡箔业中,有这样的记事:“杭州锡箔作坊于收徒一事,规则极严,费用亦钜。非逢乡试之年,不能擅收。起师满师,皆须遍请同业。一经学满,须为师家白做三年,方可外就。”[12] 而在福州,甚至在此以后十五年,还出现“超过行会规定多收学徒的店东”,“被残酷地打死的故事。”[13] 可见,这种延续,并不限于苏州,带有普遍的性质。

把这件事放进19世纪70年代以后的特定环境中,它说明什么问题呢?

19世纪的70年代,这是中国资本主义开始出现的时期。当苏州金箔业的一个试图突破行会限制的老板,因多招了一名学徒而被一百多名同行工匠活活咬死之时,正是中国第一个大型的资本主义现代企业正式产生之日。[14] 一边是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的产生,一边是封建行会势力的统治,这是一个多么不协调的局面!然而,中国的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确确实实是在这样一个不协调的环境中诞生的,这是19世纪70年代中国资本主义的现实。

当然,不能把行会制度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绝对对立起来。行会是封建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之一,这是经典作家一再指出过的。[15] 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行会制度又发生了多种变化,这也是经典作家根据欧洲的历史所作的论断。[16] 在封建发展的条件下,行会本身不但经常变化着,而且在它自身的运动中,产生了自己的对立物,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这一变化,在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某些古老手工业中,同样可以看到。在苏州古老的手工业中,也同样存在。例如,同是在手工业行会势力支配下的苏州丝织业和踹布业,就出现了比较明显的资本主义萌芽。它们或者有了类似资本主义家庭手工业的散处织工,或者有了类似工场手工业的生产组织。它们和箔金业中的情况相比,似乎还看不到行会的那种严格的限制。那么,苏州的资本主义现代企业,是不是首先从这里出现的呢?事实恰恰又不是这样。这里,我们又可以看到一个鲜明的对照。

资本主义现代企业之出现于苏州, 是在苏州辟为通商口岸的1896年以后。在这一年七月,上海的一家报纸出现了以“苏州在进步”为标题的一则不寻常的报导。报导中说:“这个新开口岸的前景是:一个建筑宽敞的新丝厂,最近已经完工,同时一个大型纱厂也已经接近完工。”“ 在未来的电灯公司的厂基上,已经立起了界碑”,“在新租界东边的密渡桥头,另一家丝厂差不多也已完工,而使用外国机器的碾米厂、砖瓦厂等等的准备工作,都已经在开始进行。”[17] 七月以后, 这方面的报导,更是纷至沓来。铁路、[18] 轮运[19] 和新式银行,[20] 都在开始酝酿筹划。这些蓝图,虽然还都停留在纸上, 但是把它们都放在“苏州在进步”的标题底下,看来仍然是合适的。

原来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的踹布和丝织两项手工业,现在是一付什么样的情景呢?

请先看踹布业。

在下距鸦片战争一个多世纪的1730年,那时苏州踹布业的生产组织是:“踹坊包头置备菱角样式巨石、木滚、家伙、房屋,招集踹匠居住,垫发柴米银钱,向客店领布发碾,每匹工价银一分一厘三毫,皆系各匠所得。按名逐月给包头银三钱六分,以偿房租家伙之费。”[21] 从这里可以看出:踹坊内部的雇佣关系,已经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但同时又具有很不完全的形式。在这里,包头是踹匠的雇佣者,但却不是主要生产资料——布匹的所有者。他雇佣踹匠,但却不支付工资。他也垫支资本,但又通过踹匠按名收取生产工具的赁价。他的身份,对踹匠来说,像是“老板”,对布商来说,又像是牙行一类的中间人或包工头。真正的资本家,不是踹坊老板, 而是交碾的布商。一直到中国出现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的1872年,苏州踹布业的生产组织,始终维持原状,没有变化。“凡各布号已经坊户立折,仍照常领踹,”“新开布号,亦由号择坊发踹”[22] 一切悉沿旧章,至少在19世纪70年代仍然如此。

如果说,踹布业可以看作资本主义萌芽“停滞”之一例,那么丝织业就可以说是“发展”之一证。

鸦片战争以前,在江南的蚕丝业中,除了“纺经以己丝为之售于牙行”的所谓“乡经”以外,还普遍流行“取丝于行代纺而受其值”的所谓“料经”。[23] 对此,1822年苏州的一个碑刻有这样的记载:“民间各机户将经丝交给机匠工织,”“计工授值”。各乡匠揽织机只,每有“勒加工价”,或“将付织经纬私行当押”,甚至“将货具经纬私行侵蚀”[24] 从这里可以看出, 机匠织丝所需的原料和货具,都来自“机户”的供应。也就是说散处的机匠,已经是丧失了原料和一部分生产工具的所有权,他们是家内工作而领取工价的劳动者,他们和机户的关系,已接近工人和老板的关系。

鸦片战争以后,散处机匠的小生产者地位,看来受到进一步的削弱。这从1896年也就是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在苏州首次出现的那一年丝织业中机匠反对捐税的一则报导中,得到可以据以的信息。报导中说:“苏州城区和郊区大约有缎纱机14000架。多年以来,机匠必须按织机数目交纳捐税。 但是最近机匠都只报一架织机,尽管有人不止自有一架。几天以后,苏州牙厘总局[25] 决定增加课税的机织数,结果是管理织务的主要监工立即停止工作。他们平时购买丝料进行染色,雇佣女工绞制,最后交付机匠织造。有的织机,织了一次要闲好几个月。织业的突然停止,造成上千的机匠失去就业的机会。”[26] 很清楚,这里的监工,实际上就是在鸦片战争以前机户的发展。他们和机户不同之处, 在于他们更加直接地组织生产。报导中还说:“监工通常是织机的所有者,但是税捐由机匠交纳。监工从付给机匠的工资中扣下20%,这一笔钱监工留下用于支付税捐。”[27] 如果这条报导确实,那么机匠的独立地位,就肯定受到进一步的削弱。因为,此时他不仅丧失了原料的全部,而且最终丧失了生产工具的全部。[28] 丧失了全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机匠,以后就经常受到失业的光顾。当时间进入20世纪以后,我们就经常看到这样的报导。其中,1900年的一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此可于以下三则报导中见之:

一、苏州“绸缎织工最为可怜,亦最为可虑。当人心惶惑之时,各绸庄停止进货,各放料机坊,以织出之货,无处销售,相率停工,以致机工失业者数千人。该数千人,向恃织机以为事畜之资,一旦停工,则别无谋生之术,即别无谋食之方。倘以饥寒而起盗心,岂不可虑。幸本地官绅富商各捐银米,设法救济,俾数千织工有饱暖之庆,无冻馁之忧。[29]

二、苏州“机业职工,从来有缎纱机一万余个,其所关联职工,实不下十万余人,” “然现罢其职者,机织职工,约七八千人而已。”“其依然在旧职者,亦非敢必有定业,皆空手坐食。”失业者“多转业于大道上贩粥野菜食物,或为团勇及营兵。其竟无为之民,典当家财,以待复业之日。其最困穷者,被官粥局给养。[30]

三、“苏垣官场自机匠肇事,惩前毖后,恐若辈再生争端,而适有某绅献招集机匠重修金鸡河堤之策。当道极为采纳,已饬员另编机户详册,均须报明年岁。如有年富力强,愿承斯役者,准其报名注册,听候给工兴役。其大略章程,闻将城中瓦砾装运出外,从事筑堤,以为一举两得之计。”[31]

失业机匠的出路何在?“饭粥野菜食物,”充当“团勇及营兵”和筑堤苦工,再有就是“典当家财”或进施粥厂。

很清楚,一极已经形成一支数量不小的失业手工丝织机匠,另一极却没有形成吸收这支失业队伍的资本主义现代丝织工厂。在资本主义的萌芽中,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资本家,这是不移的客观事实。在资本主义萌芽“停滞”的踹布业如此,在资本主义萌芽有所“发展”的丝织业中,同样如此。

那么,苏州资本主义现代企业中的第一代资本家是从哪里产生的呢?回答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说已经找到了确切的具体根据,但是却可以寻出一些有轨迹可循的蛛丝马迹。

苏州出现的第一批现代工厂,是1896年苏州开埠后同时筹办的苏经丝厂和苏纶纱厂。在这两家工厂出现的同时,我们从当时的新闻媒体中,看到一则这样的报道:1896年9月,有一位浙江湖州籍的丝商,正在从他的同行中筹集资本, 打算在苏州设立一家按照“外国原则”经营的中国银行。[32] 我们还知道,上海的第一家华商丝厂,它的创办人,也是一位经营生丝出口的湖州丝商。[33] 我们又知道,苏州第一家丝厂——苏经丝厂,是在总督张之洞的主持之下,由苏州商务局出面主办的。然而,开工不久,就出租招商承办。[34] 因此,这个丝厂的承租者,即在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家之中,有来自经营生丝出口的商人,也许是一个有几分根据的假设。[35] 我们还知道,苏州第一家纱厂——苏纶纱厂和苏经丝厂有着同样的历史。而承租纱厂的人,正是苏经丝厂的承租者。[26] 如果上面的假设,能够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真正现代意义的第一代资本家,从苏州这个地区来说,是来自和对外贸易有密切联系的商人。我们又知道苏经、苏纶两厂出租不久,就因经营亏损,曾经计划“转包洋商办理。”[37] 其后又积欠德商瑞记洋行之款,“轇轕不清。”[38] 从这些蛛丝马迹看来,这些真正意义的资本家,不但是和对外贸易有联系的商人,而且是和外国洋行有交往的商人。

在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问题上,有这样一种意见: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的产生,是来自中国封建社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进一步发展。也就上文所引述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导向性。然而,从苏州一个地区看,情况正好相反。在这里,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的产生,最先出现在棉纺和缫丝这两个部门之中,也就是出现在资本主义萌芽并不怎么显著的丝棉纺织工业的第一道工序上。而中国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萌芽有所发展的部门,却是没有资本主义发展前途的丝织和踹布,也就是丝棉纺织的最后一道工序上。这可以说是苏州本身的一个纵向的比较,它证明了这个导向性是不存在的。

我们还可以拿苏州和邻近的无锡作一个横向比较,得出同样的证明。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苏州是一个闻名的传统手工业城市,有着悠久的手工业历史。在明清时期,相传即已有三十多个手工行业,每个行业又有众多的铺户作坊。[39] 根据学术界比较一致的意见,苏州也是我国历史上资本主义萌芽出现较早的地区。如果按照通常的、一般,苏州这个城市,应该是为中国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的产生提供了更适宜的土壤。然而,实际的结果却并非如此。因为,一直到1896年,也就是苏州对外开埠以前,资本主义大机器工业,并没有真正起步。以后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发展。和邻近的无锡加以对照,反差就更加刺目。在1895年以前,无锡除有小量的手工作坊以外,别无其他工业。它的第一家现代工厂,是1895年成立的业勤纱厂,和苏州的苏纶纱厂比较:不过早了两年。但是在以后的年代中,无锡现代工业发展的脚步,显然大大超过了苏州。到了20世纪20年代中期,无锡已经拥有大小工厂151家,单是大型纱厂就有6家,而在同一时期,出现在苏州的工厂,则不足30家,其中纺纱厂,始终只有苏纶一家。[40] 20年代中期以后,无锡已经“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工业城市,”在全国工业城市中,仅次于上海、天津、武汉、广州而名列第五。[41] 而苏州则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在人们的心目中,始终是一座以手工业闻名的古老城市。出现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当然是由许多不同的条件所造成。这里不可能也毋需进行全面的分析。但是有一点看来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无锡不像苏州,它原来并不是一个传统的手工业城市,从而也没有壁垒森严的手工业行会。在苏州那里,历史上存在过的手工业行会,至少在70个以上,[42] 而在无锡那里,到1911年为止,人们还没有见过手工业行会的历史记载[43] 。如果说,苏州手工业是处在行会的封建行规的统治下,难以向现代工业转化,那么,在无锡那里,手工业却存在着自由向前发展的天地。由此可见,苏州的行会统治,不但对苏州手工业本身的发展是一个不利的因素,而且对苏州手工业向现代工业的转变,也是一个不利的因素。

注释

[1] 黄钧宰:《金壶逸墨》,卷2,第3页,载《金壶七墨全集》 1912年版。

[2] 例如 彭雨新:《明清时期的铺户作坊和资本主义萌芽》,载《江汉学报》 1962年第5期。

[3] 例如 刘永成:《试论清代苏州手行会》,载《》 1959年第11期。

[4] 上海《申报》 同治十~年十~月廿~日记此事曰:“此本月十四日事也。”按同治十~年十~月十四日为1872年12月14日。

[5] 陈其元:《庸闲斋笔记》,1874年版,卷4 第5页。

[6] 在《金壶逸墨》中,也有“木立如塑”四字,可见是从《申报》中抄来的。

[7] 《申报》同治十~年十~月廿~日。原文有个别明显错字,已作更正。

[8] 原载Courier,North China Herald (以下简称Herald),1872年12月16日,第549页 转载。

[9] 参阅彭泽益编:《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962年中华书局版, 卷1 ,第190~192页。

[10] 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 1981年 江苏人民出版社版,第165页。

[11] 段本洛、张圻福:《苏州手工业史》,1986年版,第128页,第318页~319页。

[12] 《申报》,1882年1月30日。

[13] J.S.Burqess: Guilds of Peking,1928,Newyork 第204页。

[14] 这里指的是中国航运业中轮船招商局的成立。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1960年人民版, 第28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第58页。

[17] Herald,1896年7月10日,第68页。

[18] Herald,1896年12月4日,第965页。

[19] Herald 1896年7月24日,第131页。

[20] Herald 1896年9月25日,第519页。

[21] 《雍正朱批谕旨》 1887年印,第42册,第76页。

[22]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 第85页。

[23] 纪磊、沈眉寿:《震泽镇志》,卷51,物产二,1884年版,第22页。

[24]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25页。

[25] 原文为Central Likin Office.译名据汪士铎等纂:光绪《续纂江宁府志》,卷6 ,第4页,1880年版。

[26] Herald 1896年6月12日,第929页。

[27] Herald 1896年7月3日,第16页。

[28] 参阅《研究》1963年第2期《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论》一文的论点。

[29] 《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以下简称《关册》。光绪二十六年,下卷 ,苏州口, 第46页。

[30] 《东西商报》,1900年,商67, 第3~4页。

[31] 《中外日报》,光绪二十六年八月初五日。

[32] Herald 1896年9月25日,第519页。

[33] Herald 1902年7月16日,第131页;《农商公报》,1915年第16期,选载门,第14页。

[34] 《官书局汇报》,光绪 二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第2页。

[35] 这个丝织厂招商租办后,雇有意大利籍的“总匠头”,这与中国新式缫丝厂最初都是引进意大利式的缫 丝机和中国生丝之出口西欧,无疑有联带关系。见《官书局汇报》光绪二十四年十月十三日,第1~2页。

[36] Decennial Reports On the Trade Navigation,Industries etc & the Ports Open to Foreign

Commerce in China(以下简称 Decennial Reports).1892~1901年 苏州,第545页。

[37] 《中外日报》 1898年10年14日。

[38] 《谕摺汇存》光绪三十年六月十三日,第29~30页。

[39] 宋元强:《研究明清经济史的重要碑刻资料》,见《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第132页。

[40] 无锡厂数据陆仰渊:《抗战前无锡工业化过程的特点与意义》,见《近代史研究》,1986年4期。苏州厂

据杜恂诚氏的统计,参阅杜著《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统计附录,1991版。

[41] 陆仰渊:《抗战前无锡工业化过程的特点与意义》见《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

申报工匠事迹材料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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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安排实。集团党委要求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点多线长、流动性大等特点,结合实际“分门别类”开展学习教育。对三级机关党员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做到不落一个党员;对省外和国外项目上的党员,通过发放学习材料或“寄材料助学”、手机网络、QQ群、微信平台进行学习,甚至由党支部书记到省外项目安排学习教育;对离退休党员,由离退休党支部组织学习,对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的老党员,由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安排专人将学习资料和学习计划送到他们家中。

推进措施活。集团党政主要领导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活动,带头参加“学习系列讲话,增强学习教育自觉性”专题研讨,促进引领示范,并要求每个党支部作出具体安排,以确保落实;由全国劳模等先进人物向全体党员发出倡议,并以身边典型事迹激励广大职工;以“学、改、做”为重点,推行挂牌上岗,亮明党员身份制度开展学习教育,边学边查,边查边改,力求实效;集团成立的三个督导组,对37个基层单位党委(总支)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将学习教育与创先争优和经济工作结合起来,形成比、学、赶、超的热潮,并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开展党规知识测试,促使广大党员立足本职岗位,为打造“千亿陕建”争做贡献。

学做“亮点”多。集团党委为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基层副科级以上干部制作了党员承诺牌,便于每名党员随时对照党员标准;二建集团老党员甘艳秋坚持手抄《》,在当地传为佳话;七建集团通过学习教育凝聚人心,齐心协力推动生产经营工作;八建集团与“百日安全活动”相结合,在重点项目开展了“比进度、比质量、比安全”的创先争优劳动竞赛活动;九建集团以问题为导向,持之以恒向问题“叫板”;机施集团将学习教育与“创先争优”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无私奉献;装饰公司组织党员赴巴山工务车间党支部观摩学习,在烈士墓碑前重温入党誓词;友谊医院将92岁高龄老党员吴合坚持资助70余名贫困学生并申请捐献眼角膜和遗体的事迹广泛宣传;华茂监理公司组织党员赴兰考学习焦裕禄无私奉献精神,立足岗位,踏实工作;金牛集团用工匠精神打造精品锅炉。

申报工匠事迹材料范文第3篇

从表面看,李荣宗的手工坊一派繁荣。这个名为“酷猫”的皮雕作坊成立于2016年初,在四月天迎来了它生意的第一春。

“我的那间房被‘征用’了。”李荣宗对本刊记者说,他的眼神越过因人流而显得促狭的店面。

手工坊草创之时,李荣宗的想法是“前店后厂”:四分之三的面积给顾客,或欣赏皮雕,或体验手工,剩下的面积留给自己“敲敲打打”。但在试运营的三个月里,登门拜师的学员络绎不绝。仅本刊记者在店里采访的短短时间里,就有两名顾客要求“见一见李老师”。其中有一名不会中文的澳大利亚男子,想应征为手工坊店员,学习皮雕工艺。

然而,这家手工坊却是以一个与手工无甚关系的名字注册成立的:上海唐奇皮具有限公司。

“我找不到‘皮雕’的选项,只能把它挂靠在‘皮具’的类目下。”李荣宗说。

名不正的结果是,皮雕工艺无法借个人以外的平台进行推广。李荣宗举了策展的例子。“办一个活动需要申报(进而审核),而我的手艺,连名字都没有,更别说审核了。”他至今未获准过独立办展的机会。

李荣宗所经受的,是新生领域匠人生态的一个侧面。在这个生态里,见木不见林的荒野地带并不鲜见。

一次豪赌

“皮雕由日本引进台湾,后传入大陆,这个过程就发生在30年之内。”某品牌设计师、皮雕师王嘉庆告诉《t望东方周刊》。

他的同龄人、现在天津从事皮雕教学的李晓漫认为,皮雕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气候,只是这两年刚刚起来。“国内的市场并不是很成熟,国内没有评奖,没有机构,没有类似比赛。”

为此,在向职业皮雕师李晓漫求学的人当中,很多被他打消了积极性。

“很多人是想用这个赚钱的,但是我很明确地告诉他们并不是那么容易。如果能接受皮雕作为一个纯爱好,去投入很多钱和时间,那再来找我学。”李晓漫说。他从事皮雕业近5年,仅工具和皮材的花费就已过10万元人民币。

这也是李荣宗在回忆过去30年时,将皮雕比作“豪赌”的原因。

1984年,17岁的李荣宗就读于台湾长荣中学美工科。“老爸是木匠,(他让我)去学美工是为了学室内设计,出来和他做木工。”

那时的他时常溜去做皮雕的班上,看皮材是如何历经拓图、刀线设计,再到雕刻、绘色等工序。在木工家庭出身的少年看来,这些程序遥不可及。

皮雕的耗材远非木料所能比。李荣宗只能向皮雕班上的同学要废料,照着碎皮依样画葫芦。

李荣宗来大陆推广皮雕时,正值王嘉庆的毕业皮雕作品《穿帮》参加中国美术学院80周年毕业展之时。皮雕对于这个年轻人而言,是幸和不幸。

彼时的王嘉庆,就读于中国美术学院城市雕塑专业。大二那年,女朋友发给他一组皮雕作品图。

“当天,我就找各种中外网站买了一堆工具和教材。”王嘉庆说。

他告诉本刊记者,他的母校中国美术学院至今没有开设针对皮雕的课程。整个大学生涯,王嘉庆是班里出勤最低的,他窝在宿舍,没日没夜地做一件皮雕作品。这最终成了他的毕业作品《穿帮》――一款浮于手包之上的枪形雕塑。

一位皮雕师一生的产量不到2000件

李晓漫和本刊记者算了一笔帐。

他以每月20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计,做一个钱夹耗时4天半。如果再多加些工时,一个月或能产出5到6个钱夹;如果全年无休假地从事皮雕,一年或能产出72个。以25年的工作年限计,一个皮雕师一生的产量不到2000件。

“我一生亲历亲为的长夹不会超过这个数,这意味着每卖一件,我的工作生命就少了二千分之一,所以我珍惜我的每一件作品。”李晓漫说。

他目前只做朋友介绍的订单。即便如此,深信慢工出细活的他大部分时候处于“欠订单”的状态。

李荣宗告诉记者,台湾有句俗语,“戏棚子底下站久了,就是你。”搁在皮雕这行的意思是,只要还有人欣赏你的工艺,就有希望。

初到大陆的李荣宗走开班教学的路线。早期他在天津办班,共招了10名学员,6天的连续课程,每天8小时的授课时间。

那段时期,“累”是他最大的感受。“但也有学生给了我鼓舞。”李荣宗举了黄文利的例子。

来学皮雕时,黄文利已年近40,经营着一家皮鞋店,在一次进购皮材时听闻“皮雕”这个词。他感到十分好奇,辗转联系到了李荣宗,专程从湖北老家赶往天津。

“37岁那年,我把来大陆推广皮雕的想法告诉我台湾的朋友,他们就笑我,大陆那么大,等你推广完,你就真的老了。”李荣宗说,“朋友反问我,皮雕是什么?我说,皮雕是太阳,我是夸父。”

后期,李荣宗行走沈阳、杭州、宁波、苏州、上海等地,教授皮雕工艺。

类别规范的缺失

在传授皮雕工艺过程中,李荣宗曾数次寻求与相关机构合作,未果,得到的解释包括:成立协会的前提是得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团体提出申请,个别自然人不可;机构方缺少皮雕专业人员鉴定其作品。

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负责人陈毓其告诉《t望东方周刊》,“皮雕的概念很模糊。”

他以木雕为例,“雕是把原来的木头去掉,雕刻是减法。”陈毓其观感中的皮雕是“烫”出来的――给模子凹好了造型,印压在皮材上,既没“加”也没“减”。

自2015年起,李荣宗以两届世界皮雕大赛(美国)冠军的身份,手捧美国、日本两国皮雕大师Bob Park和冈田明子的推荐信,接连向几个地区的工艺美术协会提出了入会申请,均未成功。 陈毓其说,“各地的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入会标准不同,但大体上差不多,主要看一个工艺,在这个地方是否形成了产业化,如果形成了,它会列入进去。”

至于工艺美术精品的鉴定,陈毓其则表示,“评审人员是专家委员会抽取的,有专家库,被抽到的评审人员不可能全部在某一方面很专业。”

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秘书长朱建中补充道,“评审有很多轮,如果抽取结果不合理,我们可以另外请专家。”但朱建中表示,“我们对有争议的东西,不让它进入评审程序,让争议基本上达到共识,才让它进入评审程序。”

“皮雕最大最传统的类别是唐草纹路,这种纹路最早在中国古代建筑还有衣服上出现。”李晓漫说。然而,“工商并没有皮雕这个类目的注册服务。”王嘉庆表示。

李晓漫觉得,类别规范的缺失对进入人们视野的匠人群体会有消极影响。

新的探索

如何真正进入大众视野?李荣宗的答案是:“让年轻人加入进来”。

李荣宗的儿子李建鸿已跟随父亲学习皮雕近10年。

但最初李建鸿对皮雕并无好感。在他13岁生日的时候,父亲李荣宗提出要送他一个皮雕的卡片夹,遭到回绝。

那时正值电影《头文字D》热播,李建鸿开始对跑车着迷。李荣宗便投其所好,雕了一个“马自达RX7”的卡片夹送给儿子。

正是这个卡片夹,改变了李建鸿日后的人生轨迹。

他先是要求父亲多做几件皮雕作品送人,“班上同学、老师都很羡慕我的卡片夹。”李建鸿说。有一天他得知,班主任因为他送了皮雕的手机套,特意买了一部新手机,这把他乐坏了。回家后,李建鸿兴奋地说,“爸,我想学皮雕。”

2015年5月,李建鸿获得了第22届世界皮雕大赛季军,成为继李荣宗之后第二位赢得该比赛的华人。

王嘉庆认为,“皮雕应该适应人们的审美,形成不同的风格。”他更倾向做实用的皮雕作品,使皮雕成为服务于生活的艺术。

申报工匠事迹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村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设计、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防、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除采用标准设计图纸和通用设计图纸的以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后,应当在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九条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承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送村民委员会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直接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在期满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凭证。

(四)有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审查该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的存档和保管。第三章村镇设施配套与维护

第十九条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市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应当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村、镇转为行政街道后,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二十五条村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公共水域的保洁,由村镇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村镇的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市或者区、县级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护栏上不得悬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气)管道、道路等设施。市建成区范围内和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阳台、外走廓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备案或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的,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补办手续,可以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申报工匠事迹材料范文第5篇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五)负责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第十条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三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七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八条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建制镇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房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核实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下列证件: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交换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和契证。

第三十条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制镇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建制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从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条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

严禁损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第三十八条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建制镇容貌整齐,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第四十二条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破坏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占用、损坏建制镇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损坏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