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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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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文第1篇

购房分期合同范本

出卖人:XXX(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买受人: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所认购的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开发位于街的,现房出售。

2、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甲方开发的栋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为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首付:

第二次与年月日付

第三次与年月日付

……

4、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至年月日前,带齐相关资料到XXXX物管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交清购房款,乙方交付的购房首付款无息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乙方购房首付款不予退还;甲方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时间内,若将乙方所认购物业另行出售,则甲方双倍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

6、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即生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甲方: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关于购房分期合同协议书

出卖人:XXX(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所认购的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开发位于孝感市火车站胜利街的阳光美苑物业,现房出售。

2、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甲方开发的XXXX栋单元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为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4、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至年月日前,带齐相关资料到XXXX物管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交清购房款,乙方交付的购房首付款无息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乙方购房首付款不予退还;甲方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时间内,若将乙方所认购物业另行出售,则甲方双倍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

6、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即生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甲方: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购房分期合同协议书阅读

甲方:

乙方:

鉴于:

1、双方业已对所售房产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沟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产款项后,双方依照本合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该合同办理房产权证。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状况

甲方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78号“辰光金座”小区,房号为幢单元号房,面积为平方米商品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1、双方同意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元(大写),总金额(大写)。

2、上述价款不包括交易、权证等所需的其他税金和费用,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承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协议签定后5日内乙方支付(大写),剩余款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项全部结清后,双方在10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据以办理房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按照逾期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协议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

2、甲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5%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3、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甲方无偿所有。

第七条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文第2篇

有关分期付款购房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双方业已对所售房产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沟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产款项后,双方依照本合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该合同办理房产权证。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状况

甲方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78号“辰光金座”小区,房号为 幢 单元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商品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双方同意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 ),总金额 (大写 )。

2、上述价款不包括交易、权证等所需的其他税金和费用,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协议签定后5日内乙方支付 (大写 ),剩余款项于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项全部结清后,双方在10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据以办理房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按照逾期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协议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

2、甲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5%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3、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甲方无偿所有。

第七条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地址: 地址:

日期:20xx年 月 日

购房分期付款协议书范本

出卖人:XXX(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所认购的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开发位于孝感市火车站胜利街的阳光美苑物业,现房出售。

2、 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甲方开发的 XXXX 栋 单元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 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4、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至 年 月 日前,带齐相关资料到XXXX物管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交清购房款,乙方交付的购房首付款无息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将该物业 另行出售,乙方购房首付款不予退还;甲方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时间内,若将乙方所 认购物业另行出售,则甲方双倍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

6、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 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即生效。双方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甲方: 乙方(签章)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分期付款购房协议阅读

甲方:

乙方:

鉴于:

1、双方业已对所售房产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沟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产款项后,双方依照本合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该合同办理房产权证。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状况

甲方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78号“辰光金座”小区,房号为 幢 单元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商品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双方同意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 ),总金额 (大写 )。

2、上述价款不包括交易、权证等所需的其他税金和费用,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协议签定后5日内乙方支付 (大写 ),剩余款项于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项全部结清后,双方在10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据以办理房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按照逾期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协议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

2、甲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5%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3、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甲方无偿所有。

第七条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文第3篇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格等合同内容。购房者以定金的形式缴付了一部分款项,并约定七日后双方签订正式预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七日后,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购房者发现开发商的小区规划与签订认购书时知晓的情况不一致,经协商不能最终达成购房协议,购房者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缴付的定金,但开发商认为是购房者不履行购买义务,而拒绝退还定金。

分析本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不应返还定金,因为这是由定金的性质决定的。定金分为五类,一类是立约定金,它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类是成约定金,它指以交付定金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则合同不能成立。三类是证约定金,此种定金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定金的交付则证明合同成立。四类是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类是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购房人交付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其法律效果是保证双方订立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立约定金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本案中购房人拒绝订立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因为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具备条件,在不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应当返还定金。即前提条件为必须双方存在过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理解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条件即具备。而其它各国民法规定,只有在不履行合同方有过错时,才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双方非因其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如《德国民法典》第338条第1款规定,“因可归责于付定金的当事人的事由致其负担的给付不能时或者契约因付定金人的过失而撤销时,受定金人有权保留定金。”我国台湾现行民法第249条第4款规定,“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为了适应各国及社会发展趋势,我国《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故认为,在本案中,认购协议书中约定的是双方应于七日后协商签订合同。其核心内容是购房者前往开发商处与开发商协商合同的具体事宜。由于在协商过程中,存在分歧,达不成协议,并非任何一方的过错,故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忽略了立约定金适用的前提条件,并非不签订合同就违反了定金罚则。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定金罚则。第二种观点忽略了开发商的过错。故不赞成上述两种观点。笔者也主张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其原因是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已了解到相应的小区规划设施,而在签订正式预售房合同时,开发商对此却不予认可。购房者是基于信任开发商所述的具体情况才愿意缴纳定金,购买开发商的房屋。但由于开发商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将小区规划任意更改,从而导致购房者不愿意购房。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开发商的不诚信,违反了民事行为中的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返还购房人的定金。又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如果开发商不按照相应的说明履行义务,则存在对购房者的欺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欺诈行为是一种可以撤销的行为,故购房者完全可以基于欺诈而要求撤销定金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

二、定金条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由于房屋都是期房,在我国现阶段,又是卖方市场,因此,买受人在并未完全了解房屋及周边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就急于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定金的约定,很容易造成购房人自身权益损失。比如,签订合同后,由于按揭款不能办下来,解除合同的后果就有可能是丧失定金。或者由于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开发商就以买受人的原因而不退还定金。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束购房人。根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开发商的一些不诚信行为导致格式条款并未恪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故定金条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开发商的不诚信。现在房屋还处于卖方市场的环境下,购房人往往看到开发商的广告就迫不急待地下定金。但是购房人缺乏对楼盘的了解,最多只能通过开发商沙盘模型、置业顾问的介绍来进一步了解楼盘。并且开发商还会在不起眼的地方附加注明“以规划为准”。当购房人定下房屋后,发现与开发商宣传的不一致不愿意再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会引用“以规划为准”作为借口,不会返还购房人定金。实际上一开初开发商就是做的一种虚假广告,骗取购房人的眼球,引购房人进入圈套。在预售合同中出现不利于购房人的条款,而在购房人缴付定金时,购房人一般是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的。在民法通则中,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在民法领域是帝王原则,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动摇的。因此,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对定金制定的目的只为了限制购房人,完全违背了民法的帝王原则,在这种环境下订立的定金条款显然不能起到定金的作用。

第二,没有健全的资金监管体系。开发商在房屋还未开工的时候就以卖号的形式获取一部分资金。这种买号有叫认购金的,也有叫定金的。获取的资金由开发商自由支配。这部分资金如果用于开发房产还是情有可原的,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就不能保证所买的房号能够变成房屋。前一种,购房人在不愿意签正式合同时,应当如数返还,后一种如果非因购房者的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合同,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开发商将这部分资金另作他用,根本无力返还购房者认购金或者定金,从而造成购房者利益受损。因此,在开发商的预售收入全都自由支配,使预售款收入与开发商自有资金帐户混为一体时,而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样就导致开发商只要有地而无须资金就可以空手套白狼,最终导致严重损害购房人的利益。

第三,购房人缺乏相关的购房知识。作为购房者,没有专业的房产知识,认为广告或者沙盘模型就是开发商的承诺,而未注意开发商的附加注明“以规划为准”这样的用语。在签订认购合同或者预售合同时,对开发商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又不引起足够重视,待产生纠纷时,才意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剥夺。

三、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定金条款的对策

定金的各种效力与作用说明定金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在有些方面也有不足之处,尤其在大宗商品房屋买卖中的缺陷。现针对不足之处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快开发商的诚信制度建设。开发商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将真实信息披露给购房人。包括小区周边规划及小区配套设施,房屋基本情况等。购房合同中应明确如下内容: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付款地点、签约地点等;有定金条款的,应约定定金在不同情况下发生何种效力。比如立约定金的效力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当合同不成立时,将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付款方式中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卖方的义务应包括:保留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件为主要内容订立正式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洽谈订立买卖合同;在双方不能就此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交易惯例或公平原则确定主要条款之外的条款。明确违约条款,即买卖双方如不能依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另外,加快开发商的诚信制度建设,购房者投诉多、不守信的开发商由相应的主管机关建立“黑名单”,使其信誉度彰显于世,购房者根据开发商的诚信度决定购房。

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文第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书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___(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层户,房屋结构为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万元整,大写:。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 日内交付万元(大写),余款元(大写)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书二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文第5篇

按照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被奉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之所以被确定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因为确定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崇高地位,首先可以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交易活动;其次可以保障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从而保障双方的经济利益;再次,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还起着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等。

涉及到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实践,我国《合同法》除了在第6条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合同法》第42条还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订立合同双方不得违背的原则,第60条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原则,第90条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在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还要遵守的原则,第125条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解释合同涵义的原则,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中已经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于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终止的各个阶段之中,从而有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贯串于《合同法》中的始终。此外,我国众多的法学家、立法专家对《合同法》的条文阐释、学术着述,也都在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性。

本文,笔者仅从合同履行的角度,阐述一下在合同的履行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前提或者适用范围。

正如上面所言,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我国众多的法学家、立法专家对《合同法》的条文阐释、学术着述都在阐明一个观点:任何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

不过,按照笔者多年学习《合同法》的感受,以及许多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一直有个疑问萦绕心头: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诸如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也要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吗?

显然,这个疑问的答案很明确:对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必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

譬如,2007年在北京市宋庄镇画家村发生的作为农村户口的出卖人马某,作为城市居民户口的买受人画家李某关于农村房屋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当时,国内许多媒体,以及法律界许多人士,包括律师界同人,纷纷指责房屋的出卖人马某,在面对土地升值、房屋增值甚至拆迁、补偿可能获得巨大利益的情况下,见利忘义,背信弃义,其请求法院认定自己与买受人李某签定的《买卖房协议书》为无效合同的行为违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买受人李某的因为合同带来的财产利益,因此,法院应该依法判决双方签定的《买卖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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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合同,以此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尊严和不容侵犯,但是,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确认双方在2002年7月1日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无效。

由此,我们从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到,如果当事人签定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那么,法院并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无效,不履行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就因而认定合同有效。

其实,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五类合同,以及按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消的“(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两类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消的合同,都属于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这些合同的义务。换句话说,对于当事人签定的是以上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不去履行这些合同,而不必考虑诚实信用原则这条“帝王规则”的约束,无疑,从这个角度,又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原则。由此可见,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必须是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依法成立的合同”。

例如,当事人双方签定的买卖婚姻的合同,赌博的双方为还赌债签定的还款协议,当事人双方签定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等,如果其中一方翻悔,不去履行这类合同约定的义务,从对方的角度说,该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从法律角度说,该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这些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翻悔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不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无效合同以及被撤消的合同,从法律的角度说,尽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不理睬诚实信用原则不去履行自己签定的合同,但是,在合同订立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合同的签定存在过错,并造成对方包括信赖利益的财产损失,按照《合同法》第58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该方当事人应该作出赔偿,但是,这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体现。

再如北京市宋庄镇画家村的农村房屋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这个案件,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都认定,“考虑到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如上,法院的认定告诉我们,出卖人马某在与买受人李某于2002年7月1日签订《买卖房协议书》时,就知道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禁止流转的范围,不能出售,自己与李某签定的《买卖房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但是,马某隐瞒这个情况,致使李某误认为与马某签定的《买卖房协议书》是有效合同,并根据这个《买卖房协议书》,她便成为了所购房屋及院落的所有权人,因而对所购房屋及院落不仅拥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且还拥有着该房屋及院落遇到拆迁所获得的安置、补偿等利益。不过,李某的这些信赖利益却由于马某的“出尔反尔”而落空。

正因为如此,马某的行为便具有了我国《合同法》第42条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特点,因此,法院按照《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认定马某的责任,并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来确定马某对买受人李某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无疑完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精神。

尤为重要的是,北京市宋庄镇画家村的农村房屋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予了人们对《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一个深度思考的机会: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包括无效的合同和被撤消的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完全可以不必遵行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在订立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时,具备我国《合同法》第42条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造成对方包括但不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那么,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北京市宋庄镇画家村的农村房屋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又让我看到我国的《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没有限制,如《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疑包含着一种假定,就是当事人对任何合同,都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翻悔!但是,不言而喻,尽管人们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签定了包括无效的合同、被撤消的合同这些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我们还是坚持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去要求合同双方去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则无疑违背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必须合法的原则。由此,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笔者建议,结合《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把我国《合同法》的第6条、第8条进行整合,突出合同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就是合同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我国《合同法》的第6条、第8条经过整合,就成为一条新的法律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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