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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安全论文

用药安全论文

用药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何安全、有效、合理的用药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关于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ADR)的报道和讨论比较多,已引起了各方面的注意。临床上对药品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同时也要求在治疗疾病的同时,所使用的药品应当尽可能少地出现ADR。根据WHO报告,全球死亡人数中有近1/7的患者是死于不合理用药[1]。在我国,据有关部门统计,药物不良反应在住院患者中的发生率约为20%,1/4是抗生素所致。每年由于滥用抗生素引起的耐药菌感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百亿元以上[2]。

合理用药始终与合理治疗伴行,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颖的课题,也是医院药学工作者永恒的话题。医院药学工作的宗旨是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用药,其核心是保障临床治疗中的安全用药。目前公认的合理用药的基本要素:以当代药物和疾病的系统知识和理论为基础,安全、有效、经济及适当的使用药物[2]。

下面结合临床工作实践,并结合文献,浅谈一下临床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与安全用药问题。

1抗生素滥用,导致药物的不合理应用

现如今医疗纠纷频发、医源性或药源性事件居高不下、医疗以及用药成本过高等,已成为多数国家、地区面临的问题,我国在这些方面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合理用药的实践步履艰难,进展迟缓,远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实际上,药物不良反应已成为危及人类健康的主要杀手,而抗生素的滥用现象在我国临床中已非常普遍。有资料表明,我国三级医院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率约为70%,二级医院为80%,一级医院为90%[3]。抗生素的滥用,不仅使药物使用率过高、导致医药费用的急剧上涨,同时也给临床治疗上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现在,很少有医生对抗生素进行过系统、全面的了解,使用的盲目性很大,在选择抗生素时不加思考,不重视病原学检查,迷恋于“洋、新、贵”,盲目的大剂量使用广谱抗生素,或几种抗菌药同时应用,致使大量耐药菌产生,使难治性感染越来越多,医疗费用也越来越高。临床上很多严重感染者死亡,多是因为耐药感染使用抗生素无效引起的。ADR以抗生素位居首位。

比如说上呼吸道感染,有90%以上是由病毒引起的,但临床上使用抗生素的却不在少数。滥用的后果是在宏观上造成细菌的抗药性增强,抗生素的效力降低甚至丧失,最终导致人类无药可用;在微观上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药源性损害。由于人体内部有许多菌群,正常情况下他们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抗生素的滥用就可能对某些有益菌群造成破坏,使一些有害菌或病毒乘虚而入导致二重感染甚至死亡。另外,临床分科过细,医师缺乏正确的抗菌药物知识;正确的药品信息获取困难;医师缺乏全面的药学知识等,也是导致用药错误的重要原因。长时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把抗生素当作家庭的常备药,稍微有些头痛脑热就服用;而有一些患者主动要求用好药、贵药,就更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细菌耐药的发生。

由此看出,合理用药不仅仅是医学问题,也不仅仅是临床医师需要注意的问题。要真正做到合理用药,医生、患者、药师、药品管理部门需要互相协作才能得以实现。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导致ADR的原因十分复杂,而且难以预测。主要包括药品因素、患者自身的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因素。

2.1药品因素(1)药物本身的作用:如果一种药有两种以上作用时,其中一种作用可能成为副作用。如:麻黄碱兼有平喘和兴奋作用,当用于防治支气管哮喘时可引起失眠。(2)不良药理作用:有些药物本身对人体某些组织器官有伤害,如长期大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能使毛细血管变性出血,以致皮肤、黏膜出现瘀点、瘀斑。(3)药物的质量:生产过程中混入杂质或保管不当使药物污染,均可引起药物的不良反应。(4)药物的剂量:用药量过大,可发生中毒反应,甚至死亡。(5)剂型的影响:同一药物的剂型不同,其在体内的吸收也不同,即生物利用度不同,如不掌握剂量也会引起不良反应。

2.2患者自身的原因(1)性别:药物性皮炎男性比女性多,其比率约为3∶2;粒细胞减少症则女性比男性多。(2)年龄:老年人、儿童对药物反应与成年人不同,因老年人和儿童对药物的代谢、排泄较慢,易发生不良反应;婴幼儿的机体尚未成熟,对某些药较敏感也易发生不良反应。调查发现,现60岁以下的人,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5.9%(52/887),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则为15.85%(113/713)[4]。(3)个体差异:不同人种对同一药物的敏感性不同,而同一人种的不同个体对同一药物的反应也不同。(4)疾病因素:肝、肾功能减退时,可增强和延长药物作用,易引起不良反应。

2.3其他因素(1)不合理用药:误用、滥用、处方配伍不当等,均可发生不良反应。(2)长期用药:极易发生不良反应,甚至发生蓄积作用而中毒。(3)合并用药:两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3.5%,6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15种以上药物合用,不良反应发生率为80%[5]。(4)减药或停药:减药或停药也可引起不良反应。例如治疗严重皮疹,当停用糖皮质激素或减药过速时,会产生反跳现象。

各种药品都可能存在不良反应,中药也不例外,只是程度不同,或是在不同人身上发生的几率不同。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时也不必过于惊慌,患者用药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如果出现了较严重或说明书上没有标明的不良反应,要及时向医生报告。

3怎样做到安全用药

(1)不能轻信药品广告。有些药品广告夸张药品的有效性,而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却只字不提,容易造成误导。(2)不要盲目迷信新药、贵药、进口药。有些患者认为,凡是新药、贵药、进口药一定是好药,到医院里点名开药或在不清楚自己病情的情况下就到药店里自己买药,都是不恰当的。(3)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法、用量服用药物。用药前应认真阅读说明书,不能自行增加剂量,特别对于传统药,许多人认为多吃少吃没关系,剂量越大越好,这是不合理用药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4)药品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药后如出现异常的感觉或症状,应停药就诊,由临床医生诊断治疗。这里需要告诫药品消费者的是,有些人服用药品后出现可疑的不良反应,不要轻易地下结论,要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地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评价。

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生活质量问题的日益关注,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国家正在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尽量避免和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给人们造成的各种危害。因此,人们应抱着无病不随便用药,有病要合理用药,正确对待药品的不良反应的态度,正确的服用药物和保管药物,不断提高用药水平,从而达到真正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地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徐年卉,林国生,付洁,等.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经验探讨.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2,12(2):143-144.

2唐镜波.合理用药的评价与实践要点.全军临床合理用药研讨班论文摘要汇编,1990,64.

3刘振声,金大鹏,陈增辉.医院感染管理学.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314.

用药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12种生物农药在果树上的正确安全应用

 

生物农药是指利用生物活体或其代谢产物对害虫、病菌、杂草、线虫、鼠类等有害生物进行防治的一类农药制剂,或者是通过仿生合成具有特异作用的农药制剂。

一、除虫脲

除虫脲又名灭幼脲1号,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可用于防治柑橘锈壁虱,柑橘潜叶蛾,柑橘木虱等害虫,使用浓度为25%除虫脲可湿性粉剂2500~3000倍液。对人畜安全,对鸟、鱼、蜜蜂等无不良影响。与除虫脲相类似的还有灭幼脲(灭幼脲3号)、氟苯脲(农梦特)、氟虫脲(卡死克)、杀铃脲、氟铃脲、氟啶脲等。

二、鱼藤酮

鱼藤酮又名施绿宝,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也有一定驱避作用,无内吸性,具选择性,对天敌安全,杀虫谱广,对鳞翅目、半翅目,鞘翅目等多种果树害虫均有较好的防效。防治蚜虫,可用2.5%鱼藤酮乳油400~600倍液。

三、阿维菌素

阿维菌素又名齐螨素、爱福丁、除虫菌素、阿巴丁隆维康。是一种抗生素类杀虫螨剂农业论文,对害螨和害虫有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谱广,特效期长,杀虫效果好。可用于防治梨木虱、苹果叶螨、桃小食心虫、柑橘锈壁虱、红蜘蛛、潜叶蛾等。防治果树害螨可用1.8%阿维菌素乳油4500~5000倍液喷施。

四、虫酰肼

虫酰肼又名米螨,作用速度快,可用于防治梨小食心虫、草果卷叶蛾、葡萄小卷叶蛾、松毛虫、美国白蛾等。

五、武大绿洲1号

武大绿洲1号为病毒杀虫剂,可用于防治果树鳞翅目害虫、梨食心虫等。防治梨食心虫等钻蛀性害虫,在虫卵高峰期用药效果最佳。

六、烟百素

烟百素为烟碱、百部碱、楝素等3种成分混配的杀虫剂,具有很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谱广,可用于防治鳞翅目、双翅目、同翅目和半翅目等多种害虫。防治蚜虫、红蜘蛛、介壳虫等,一般用1.1%烟百素乳油1000倍液,7~10天1次,连喷2~3次。

七、皂素烟碱

皂素烟碱由皂素和烟碱配制而成,耐雨水冲刷杂志铺。可用于防治柑桔红蜘蛛和介壳虫等。防治介壳虫在卵孵初期,用27%皂素烟碱300倍液喷施,5~7天1次,连喷2~3次。

八、甲壳素

甲壳素其系列产品有:一施壮、聚糖果乐、黑星21等。一施壮,又名绿色植保素2号,能诱导植物增强免疫功能,并能防止病菌侵入,一般用2%一施壮600~800倍液,在开花到果实形成期喷施。聚糖果乐在着果期施用,有保护果实免受病菌侵入,并使糖度提高的作用,一般用1.5%聚糖果乐水剂6000倍液在现果期喷施,每6~7天1次,连喷2~3次。黑星21具有诱导抗性,抑制病菌侵染,改善果实品质的作用,可用于防治果树黑星病等,一般用2%黑星21水剂400~600倍液喷施。

九、阿密西达

阿密西达可用于防治梨黑星病、黑斑病、轮纹病,柑橘黑星病、疮痂病农业论文,桃褐腐病、核桃黑星病、葡萄霜霉病、白粉病、枝枯病、苹果黑星病、斑点落叶病、白粉病、轮纹病、烟污病等。防治桃褐腐病,一般用于25%阿密西达500~800倍液喷雾。

十、多氧清

多氧清又名宝丽安、多克菌、多氧霉素、多效霉素、保利霉素、科生霉素等。是一种广谱性核苷类农用抗生素,可用以防治梨黑班病、轮纹病,葡萄黑痘病、灰霉病、白粉病,苹果斑点落叶病、霉心病、轮纺病,以及草莓灰霉病、白粉病等。防治葡萄黑痘病,用3%多氧清600~900倍液,每隔7天使用1次,连喷1~2次。

十一、克菌康

克菌康又名中生霉素,对农作物细菌性病害和部分真菌性病害有很高的活性,可用于防治葡萄炭疽病、黑痘病,苹果轮纹病、炭疽病、斑点落叶病、霉心病等。防治葡萄炭疽病、斑点落叶病、霉心病等。防治葡萄炭疽病,可在发病初期用3%克菌康1000~1200倍液喷雾,共使用3~4次。

十二、根复特

根复特又名根腐110。可用于防治果树的根腐病,并能活化根系、壮根,促使根系发达。移栽期用2.5%根复特800倍,植株生长期用500~600倍液,每株200~300毫升灌根。

用药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药品安全涉及到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早在20世纪初,就有国外学者关注健康问题。美国1906年无害产品和药品法案的推行,标志着社会性监管在美国的施行。但直到1960年,FDA才开始收集ADR报告。60年代,震惊世界的“反应停”事件,促使政府开始高度关注药品安全监管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国外药品安全管制的认识逐步深入,研究逐渐丰富[1]。

国内学者对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才开始关注药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并对其加以研究和探讨,但是都没有取得太大进展。直到2004年一系列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之后,关注程度逐步增加;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亮甲菌素事件(简称“齐二药”事件)、安徽华源欣弗牌克林霉素磷酸酷注射液(简称“欣弗事件”)之后研究明显增多,但是理论研究还是不够丰富[2],还停留在初级阶段。

尽管这些研究多种多样,但归纳综合后发现:宏观上,研究主要从经济学、管理学两个角度出发。具体研究内容,不外乎回答四个问题:为什么要监管?现在怎么监管的?监管存在什么问题?应该如何监管?鉴于论文的需要,该综述主要从管理角度出发书写,对经济学角度的研究不一一阐述。

1 对监管必要性的认识

这方面的研究与阐述较多,如黄志勇从社会性管制角度,对药品产业政府管制必要性进行了阐述[3];马乐新博士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外部性理论、市场势力、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以及非价值物品的有效供给五个方面,对政府监管的形成进行了理论分析[2];韩超、单双从新规制经济学的多重委托关系角度,分析了中国药品监管失灵的根本原因[4]。

总之,理论界基本已经达成共识: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不仅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发展,而且其生产、研发、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存在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药品质量安全需要实行政府监管。

2 监管存在问题与归因分析

较早关注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学者是社科院研究员余晖。1997年,他在《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障碍的分析》一文中,回顾了我国药品管制制度的历史演进,从而较系统地分析了我国药品管制存在的问题[5-6]。2006年,诸多药害事件发生后,关注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的人越来越多,如吕旭飞[7]指出:欣弗事件暴露出我国药品招标制度缺陷、监管漏洞、抗生素滥用、救济制度不完善、职业道德危机等问题,其产生原因是体制不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环境不成熟等;宋华琳[8]撰文指出中国药品规制机构是半垂直管理的规制体系,政企之间存在回旋之门,规制工具理念与实效相违等问题,而影响药品规制改革的不仅有药监部门自身,还有国务院、跨国公司、传媒、专家、公众;杨晶[9]提出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一体化的全程监管体系、缺乏监管资源、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职责划分不清,其原因主要是起步晚、重视不够,借鉴国外、跨度太大。

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对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描述、汇总,而且总体上基本将国内药品安全监管中主要问题都罗列出来了。但是,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研究很分散、不成体系,没有一个系统理论框架作为支撑;二是大都没明确指出目前中国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根本问题,也没有系统分析问题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因而得出的结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定片面性;三是在问题分析中,主要是定性描述,缺乏定量分析,因此结论是否可靠、准确值得商榷。

3 监管方法措施研究

监管方法措施的研究较多,其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适合我国特点的措施。比如杜钢建[10]从药品监管主体、机构与监管范围、药事咨询委员会制度、中介组织制度在医药监管中的作用以及行政检查、司法执法等方面,系统比较分析了国外药品监管体系与改革经验,提出我国应尽快建立集药品、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等行业于一体的统一监管制度。宋华琳[11]从纵向事权划分、横向监管范围、组织体系设计、监管权与服务职能四个方面,对十七个国家监管体制进行了描述和比较分析,认为监管机构组织体系设计在纵向上可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在横向上可分为一元制和多元制。

二是依据某个或某些经济、管理理论,提出监管措施。应用最多的就是利用管制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理论来研究药品管制问题。如刘鹏借助于对西方监管有关理论的分析说明,从建章立制、标准设立、奖惩机制的建立以及对执行系统的合理优化等角度对中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过程进行阐述,并提出了“混合型监管”的药品安全监管模式[12];曹阳[13]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我国药品安全有效社会性管制变迁的特征,提出以国家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线、构建绩效导向型的独立高效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信息披露和沟通渠道、增加违规成本以提高监管效率等。

三是根据现状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如刘文丽[8]针对农村药品安全现状,提出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建立农村三级药品监督体系、完善监管联动协作机制等措施。杨晶[9]在分析药品流通监管问题与原因基础上,提出加强自身建设,理顺利益关系、调整监管思路,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作用,将监管关口前移,发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等措施。

总之,学术界对对中国政府药品监管的系统研究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对药品安全监管的问题进行探讨。但是,这种研究基本是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分散探讨,没有对药品产业政府管制问题进行集中统一的研究,这说明我国在药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领域的研究还存在不足。

参考文献:

[1] 王淑娟.中国药品安全规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0

[2] 马乐新.中国药品管制的制度经济学研究[D].华南农业大学,2005

[3] 黄志勇,陈晓红.我国药品产业政府管制分析与对策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9(9):38-40.

[4] 韩超,单双.基于多重委托关系的药品监管研究――案例分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3):8-11

[5] 余晖.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障碍的分析(上)[J].管理世界,1997 (5):126-35.

[6] 余晖.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障碍的分析(下)[J].管理世界,1997(6):87-95.

[7] 吕旭飞.“欣弗”事件暴露的问题及其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07(3):29-30

[8] 宋华琳.中国药品规制改革依然“在路上”[J].中国改革,2008(4):56-58

[9] 杨晶.我国药品流通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成人高教学刊,2010(1):18-21

[10] 杜钢建.国外药品规制与监管体制比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1):83-87

[11] 苏苗罕,宋华琳.各国药品监管体制比较研究[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9(6):1-6

[12] 刘鹏.混合型监管:政策工具视野下的中国药品安全监管[J].公共管理学报,2007(1):12-24

[13] 曹阳.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中国药物经济学,2007(5):45-51

用药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用药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户;农药残留认知;影响因素;SEM

中图分类号:B845.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1-4942(2013)08-0141-06

农产品安全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农户作为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其农产品生产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更为直接、严重。只有保证农户生产行为的安全、规范,才能生产出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进而从根本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1]。但是,农户对农药残留的认识浅薄,在生产中倾向于使用高毒、剧毒农药,即使是低毒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也普遍存在过量施用现象[3]。农户对农药残留的认识程度会内在地影响其施药行为,施药行为的规范与否又与农药残留量的多少有关,并最终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3]。因此,通过各种途径规范农户的农产品生产行为,提高其对农药残留的认识是目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之一[4]。

众多学者针对农户农药残留认知开展了诸多研究。郑龙章等(2009)[5]对福建省农户的研究发现,农户对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认识越深刻,越愿意从事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与Recenaa等(2008)[6]研究结论相反。张云华等(2004)[7]对山西、陕西和山东等省市农户进行的研究表明, 农户对农药残留的认识是影响农户采用无公害及绿色农药的主要因素之一。Abhilash等(2001)[13]通过对印度农户农药施用行为的调查,发现农户的安全生产意识是影响其农药使用行为的重要原因,农户的安全生产意识越高,其用药行为越安全。王志刚等(2011)[9]研究表明经常做用药记录的农民更能控制农药使用量,对农药残留的认识越深刻。崔新蕾等(2011)[10]的研究则发现家庭人口和收入结构是影响农户农产品生产行为的重要因素,与李光泗等(2006)[11]的研究结论一致。杨小山等(2011)[12]的研究表明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和农户的技术培训情况对农户农药残留认识有显著影响。Doss等(2009)[8]发现政府严格实施各种不同法律法规,给农户提供农药培训,有利于提高农户对农药残留危害的认识,促进其安全用药,与姜慧慧等(2010)[14]的研究结论相反。以上研究成果对于了解农户对农药残留的认识、提高农户的农产品安全生产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目前的研究大多以生产常规农产品的农户用药行为为主要研究内容,少有文献对反季节瓜菜种植农户用药行为进行探讨,且研究中所使用的农户家庭总人口变量并不能很好的代表农户生存压力,忽视了由于家庭总人口中劳动人口与非劳动人口的差距所带来的赡养负担的不同,存在理论缺陷,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因此,本文基于对海南省649户冬季瓜菜种植农户的第一手调研数据,引入人口压力[人口压力=(家庭总人口-外出务工人口-农业劳动人口)/(家庭总人口)]作为新变量进行实证研究,建立SEM模型,分析海南省冬季瓜菜种植农户对农药残留认知的影响因素,并揭示影响冬季瓜菜安全生产管理政策绩效的关键因素,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以期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一个新视角。

1数据来源、模型选择与研究框架

1.1数据来源

2013年1~3月,本课题组在海南省7个市(县)15个镇对种植反季节瓜菜的农户进行调查。调查涉及农户禀赋、农户农药认知、农户用药行为以及农产品检测等情况。调查方法为重点调查加随机抽样,由于每个市县的反季节瓜菜种植分布并不均匀,加上时间和资金的限制,故而选取7个重点种植反季节瓜菜的市(县),具体乡镇的调查则采取随机取样原则。调查方式是调查人员一对一入户调查,发放问卷850份,共收回问卷767份,回收率为90.2%。据研究设计和问卷回复情况,剔除缺失4个以上变量的问卷24份以及农作物为非反季节瓜菜农户问卷94份,剩余有效问卷649份。

1.2模型选择

本文的研究主题具有难以直接测量和主观测量误差较大的特点,而传统的多元回归、Logistic回归及相关分析等并不适合对多原因、多结果及难由直接观测变量构成的潜变量进行处理。结构方程模型(SEM)通过将测量模型和建立在理论基础之上的因果模型相结合,把模型误差纳入模型之中进行分析,结果更为准确,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科学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的统一[15]。因此本文选择SEM对上述假说进行建模分析。

方程(2)和方程(3)为测量模型,反映潜变量与测量变量之间的一致性关系。其中,X为外源潜变量的可测变量,即反映农户禀赋、安全生产意识、已有用药习惯和政府服务与规制的指标。Y 为内生潜变量的可测变量,即反映农户对农药残留认知的指标。Λx为外源潜变量与其可测变量的关联系数矩阵,Λy为内生潜变量与其可测变量的关联系数矩阵,通过测量模型,潜变量可以由可测量变量来反映。

1.3研究框架

本文结合现有文献、相关农户认知理论和本文研究主题、海南省冬季瓜菜种植特点等,构建了如图1所示的农药残留认知影响因素假说模型。

2实证分析

2.1模型拟合与估计

在建立模型并对其进行验证与评价之前,首先对样本数据的效度与信度进行检验。由模型估计可知,所有潜变量的因素负荷量标准化参数绝对值在0.628~0.906之间,t值在8.541~23.226之间,远大于评价标准1.96;P值皆小于0.001,远小于评价标准0.005,说明模型具有良好的效度。同时,标准误差在0.031~0.098之间,远小于评价标准2.58;建构信度值介于0.712~0.878之间,大于评价标准值0.60;潜变量的平均方差抽取量皆介于0.520~0.706之间,高于评价标准值0.50。这表明,模型具有较好的信度,其内在质量较为理想,可用以做进一步分析。同时,根据模型路径系数与输出的修正指标,增加了质量安全培训与农技指导、务农年限和收入结构之间两两误差的相关关系。调整后的模型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该模型的整体拟合程度较高,模型合理。

2.2模型解释

2.2.1潜变量之间的关系分析由表1可知,农户禀赋、政府服务与规制、安全生产意识以及农户已有用药习惯到农户对农药残留认知之间的路径标准化系数分别为0.287、0.197、0.308和0.229,其中农户禀赋以及政府服务与规制不仅直接对农户农药残留认知产生影响,还通过影响农户安全生产意识和农户已有用药习惯间接影响农户对农药残留的认知,其总效应分别为0.316和0.382。

农户禀赋对农户农药残留认知的间接路径系数=农户禀赋对农户安全生产意识的直接路径系数×农户安全生产意识对农户农药残留认知的直接路径系数+农户禀赋对农户已有的用药习惯的直接路径系数×农户已有的用药习惯对农户农药残留认知的直接影响路径系数;农户禀赋对农户农药残留认知的总路径系数=农户禀赋对农户农药残留认知的直接路径系数+农户禀赋对农户农药残留认知的间接路径系数。政府服务与规制的计算公式与之类同。

不可忽视的是,政府服务与规制对农户农药残留认知的直接路径系数虽然小于农户禀赋,但其总路径系数却大于农户禀赋,这表明虽然政府没有办法通过改变农户禀赋来提高其对农药残留危害的认识,但却可以通过先关政策引导、纠正农户现有用药习惯、改善农户安全农产品生产意识进而提高农户对农药残留危害的认知。同时,如果政府想提高农户对农药残留危害性的认识,促使其在生产过程中主动、积极地生产控制自己的农药使用行为进而生产安全的农产品,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农户禀赋的不同,并相应地调整政策重点。

2.2.2潜变量与观测变量之间的关系从表1、图2可以看出,农户禀赋与5个观测变量的因子关系分别是0.764、-0.628、0.788、-0.762和0.718,说明这5个变量与农户禀赋有很强的因子关系,其中收入结构、受教育程度和人口压力这3个指标与农户禀赋关系最为紧密。对这一实证分析结果的进一步解释如下:①收入结构度显著正影响农户的农药残留认知,即:冬季瓜菜的收入占农户年收入的比例越大,农户对农药残留的认识越深刻,用药行为也越安全;②农户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正影响农户的农药残留认知,受教育水平越高,对农药残留危害的认识也越高。这可能因为农户的受教育水平与其对农药、病虫害及农业技术的认识与掌握程度有关,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户对农药危害的认识越深刻,更有可能按照说明书或农技人员的指导进行规范用药,在施药过程中主动控制自己的用药行为,进行安全农产品生产;③人口压力越大,农户迫于生存,在农业生产中可能更多地重视产量而忽视农产品质量,即使认识到农药残留的危害,也存在违规用药的可能性。

政府服务与规制与5个观测变量的因子关系为0.648、0.671、0.734、0.876和0.650,其中农药残留检测与质量安全监管的因子关系最大。这可能因为政府对农户农产品生产行为实施监管,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进行检测,可以通过施加外部威慑力有效规范和制约农民生产行为,提高其农药残留认识和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警惕。然而,在对农民进行调查时发现,海南省农产品检测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在某些村镇,有些农民甚至没有听过农产品检测。一些行政人员则反映,农产品检测只是走程序。问卷反馈情况也表明有68.1%的农民从没有接受过农产品检测,这说明海南省自2010年“毒豇豆”事件后在农产品检测方面有所松懈。

农户已有用药习惯与3个观测变量的因子系数分别为0.764、0.845、0.906,均为显著正相关,其中,用药安全间隔期的影响最大;然而,据调查,很多农民不了解安全间隔期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特别是在蔬菜生产上常有“今天打药明天采摘上市”的现象。问卷反馈情况也表明,有54.6%的农民在农药使用后不到5天就收获农产品,而根据一般性原则,农药使用后至少5天以上收获才能使农产品农药残留降到一定标准。这说明海南省冬季瓜菜种植农户用药行为不容乐观,存在极大隐忧,政府应该及时纠正农民错误的用药行为,提高农民对农药残留的认知程度。

此外,农户安全生产意识与2个观测变量之间的标准化系数分别为0.639和0.840,与农户安全生产意识之间的因子关系都较为紧密。这表明农民对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安全问题关系的认识越高、对农产品安全问题越关注,其安全用药的责任感和自主意识越强,对农药使用所带来的后果的认识程度也就越高。

3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农户禀赋、政府服务与规制、农户安全生产意识以及农户已有用药习惯到农户对农药残留认知之间因果关系的实证检验,本文主要得出如下结论:政府服务与规制和农户禀赋是影响农户农药残留认知的主要原因,两者不仅直接影响农户对农药残留的认知,还可以间接影响农户已有用药习惯和农户安全生产意识而进一步产生影响。同时,政府服务与规制对农户农药残留认知的直接路径系数虽然小于农户禀赋,但其对农户残留认知的总路径系数却大于农户禀赋,说明政府服务与规制更多地是通过影响农户已有用药习惯以及农户安全生产意识进而对农户农药残留认识产生影响。农户安全生产意识与农户已有用药习惯作为影响农户对农药残留认识的第三及第四大因素,不仅受到农户禀赋的影响,也受到政府服务与规制的制约。

鉴于此,进一步完善政府服务与规制是提高农户对农药残留危害认识进而促使农户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政府应该组织质量安全培训活动、定期组织农户进行农药方面的学习、通过农技指导人员或现身说法等,向农户积极宣传农药过量或不合理使用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使农户对农药残留更深刻地了解。同时,通过相关政策引导、纠正农户现有用药习惯、改善农户安全农产品生产意识进而提高农户对农药残留危害的认知,进而促使其进行安全生产。不可疏忽的是,由于不同特征的农户对所接受到的知识的理解程度存在很大不同,在给农户进行培训和指导时,政府应充分考虑到农户受教育程度、务农年限、人口压力和收入结构等农户禀赋的差异,根据农户禀赋不同相应地调整政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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