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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制度

用药制度

用药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是指: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门诊医疗服务时,所用常用药品按政府补贴价结付。居民常用药品的政府补贴价由市物价局按*市药品零售限价的80%核定。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资金社保基金负担50%,市财政负担30%,卫生部门负担20%,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目录内药品的政府补贴价低于零售价的20%。

第三条实施范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补贴对象: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并持有劳动保障卡的参保人员。

第五条《*市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物价、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医疗和药学专家、社区全科医生代表,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者共同制定。

第六条列入社区常用药品政府补贴目录的药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市社会医疗保障用药范围》;

(二)已列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网;

(三)为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基本药物;

(四)使用方便,价格低廉,安全有效。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通过价格公示栏、公示簿等形式,在醒目位置公布药品价格。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准确记录门诊病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费用结算应在专用的网络平台进行,门诊诊疗、收费、药品管理等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应持劳动保障卡划卡结算,非划卡结算的药品费用,不享受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按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实际用药量考核后拨付。

第十二条市卫生、财政、物价、劳动保障、药监、审计等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及质量、医疗服务质量、财务和信息管理等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对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工作实施指导协调、考核评估。

用药制度范文第2篇

 

本院制剂多年来生产的中药制剂由于疗效确切 , 价格低廉 , 深受临床和广大患者的好评。本文对本院 2011~2013 年中药制剂的药物利用度进行统计分析 , 更加明示医院制剂存在的必要性及发展前景。

 

1、资料与方法

 

1. 1一般资料 从信息科调取 2011~2013 年本院中药制剂的相关数据 , 包括名称、规格、销售量、用药金额等。用世界卫生组织 (WHO) 使用药物利用研究的常用方法限定日剂量 (DDD) 等来统计分析本院中药制剂。DDD 定义是指某一特定药物为治疗主要适应证而设定的用于成人的平均日剂量 , 以限定日剂量为单位的某药品的消耗量 , 反应的是用药频度的大小即为限定日计量数 (DDDs), 用于制剂之间的比较。

 

1. 2评价指标 本院中药制剂均是本院名老中医多年来临床经验、疗效确切的验方 , 剂型多以颗粒剂、合剂、丸剂为主。

 

2011~2013 年本院中药制剂使用情况稳中有升 , 上升幅度均超过 15%。其中 , 清胃化湿合剂、清热止咳合剂、清热合剂以销售金额计算始终保持在前三位 , 清胃化湿合剂 3 年来一直排列第一位 , 销售金额还在逐年递增。此外 , 清胃化湿合剂、清热合剂、鼻渊合剂、搜风凉血丸、健胃消胀颗粒、复方银花感冒颗粒等的销售金额也在大幅度上升。从 DDDs 依次排列后经过研究发现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清胃化湿合剂、清热止咳合剂 DDDs 位居前列。

 

3、讨论

 

3. 1中药制剂使用情况 2011~2013 年本院中药制剂使用排名前三的用药金额、DDDs 占总量的 51.45%~55.08% 和47.91%~54.24%, 成下降状态。除清热止咳合剂、活血再通丸使用金额略有下降 , 其他中药制剂使用金额都稳中有升 , 而十种中药制剂构成比均有下降趋势。究其原因 , 由于中药制剂起效慢、口感差、特别是对于慢性病需长期治疗 , 患者用药依从性较差。

 

3. 2医院制剂存在的重大意义 ①弥补市场供应不足。医院制剂就是医院自己配制的药品 , 它由医院的制剂室根据本医院临床需要按照固定处方配制而成 , 是市场上买不到也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的药品 , 所以医院制剂就弥补了临床必需而市场没有的药品。②是研发新药的基础和源泉 , 据报道我国已批准上市的中成药 90% 以上的品种是在医疗制剂的基础上研发出来的。“龙牡壮骨颗粒”来源于武汉市儿童医院的医院制剂 ;“金叶败毒颗粒”原是同济医院制剂等 , 再有复方丹参滴丸、薏花仁油、康莱特注射液、胃苏颗粒、消渴丸、通心络胶囊等都源于医院制剂, 目前年销售额均超过亿元。③本院研发的复方银花感冒颗粒、金菊利咽颗粒、活血再通丸、清热止咳合剂、清胃化湿合剂、搜风凉血丸、益母净口服液、防风苦参颗粒等药品 , 因疗效确切、市场上没有、不可替代、价格低廉而深受广大患者欢迎 , 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3. 3医院制剂发展方向 中药是我国传统医药 , 应大力发掘、整理、提高 , 如果中药制剂满足不了临床的需要 , 中医就象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坚强的后盾 , 所以医院制剂健康发展 , 关系到祖国医药的发展。①引进先进的仪器设备、开发新剂型。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是生产高质量药品的必要保障 , 在中药提取方面已有超声、微波、动态逆流等提取浓缩机 , 具有省时、节能、提取效率高等优点。同时 ,研发泡腾颗粒、气雾剂等新剂型来满足临床需要。②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医院制剂室应重视现有人员的培养 , 同时引进高学历人才 , 研发出疗效更好、使用更方便、副作用更小的新剂型。

 

近年来 , 本院加大了对制剂室建设的投入 , 并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的规定完成了大规模的硬件改造 , 并验收达标。目前 , 本院制剂室新研发的儿科用药气雾剂也已投入临床使用 , 因疗效确切 , 用药无痛苦 ,深受患儿及家长的好评;为了克服患儿服用儿科煮散口感差、煎煮困难的缺点 , 正在研发免煎儿科散剂 , 在保证用药疗效的同时为患者提供更多的用药选择。

 

参考文献:

 

[1] 张永恒 . 医院制剂学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 1986:66.

 

[2] 韩石蕊 , 程洪兵 . 浅谈医院制剂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 现代药物与临床 , 2009, 24(6):341.

 

[3] 童立 . 新时期医院制剂发展瓶颈与前景展望 . 上海医药 , 2011,32(8):397.

 

[4] 王曙东 . 浅谈医院制剂对临床医疗的作用及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医学研究生学报 , 2010, 23(1):72.

 

[5] 邹豪 , 邵元福 , 朱才娟 , 等 . 医院药品 DDD 数排列分析的原理及利用 . 中国药房 , 1996, 7(5):215.

 

[6] 王杰雄 . 论我国医院制剂的存在与发展 . 中国药房 , 2002,13(3):134.

 

[7] 吴晓春 , 史颖 . 对当前医院制剂面临现状及发展方向的调查与思考 . 中国现代医药杂志 , 2008, 10(4):141-142.

 

[8] 张桂君 . 医院制剂开发思路与反展方向 . 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 ,2006, 13(6):12-13.

用药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yy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暂行规定》、《nn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指南,制定本管理办法,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理用药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实施的药物治疗。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和“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专家组”,负责全院的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工作。常设办公机构分别设于医务处和药剂科。

(1)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

组 长:(1人)

副组长:(若干)

成 员:(若干)

常设办公机构分别设于医务处,nn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专家组:

组 长::(1人)

副组长:(若干)

成 员:(若干)

常设办公机构分别设于药剂科,ww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职责

(一)督导组职责:

1、 制定医院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

2、 决定召开会议,讨论药品使用管理和临床合理用药等事项;

3、 制定医务人员开展合理用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 组织对全院临床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5、 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6、 定期公布全院药品的使用情况并通报医师合理用药评价情况;

7、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对科室和个人的奖惩决定。

(二)专家组职责:

1、深入临床了解药品使用情况,掌握用药动态,为医院药品使用管理提供分析信息和改进建议;

2、临床药师定期参加临床科室查房,提出合理用药建议;

3、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实施合理用药检查、考评,实施处方评价;

4、督促临床科室和医师对不合理用药限期整改;

5、整理、统计合理用药检查考评结果,及时上报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

第三章 合理用药检查范围与判断标准

第五条 检查范围:我院所有具有处方权医师开具的门诊处方和住院部各病区的住院处方(结合病历),合理用药督导办公室在处方用药动态监测中发现存在用药不合理的科室和医师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六条 用药合理性评价结论分为合理、不合理。

(一)用药完全符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为合理,具体要求为:

1、因病施治,对症下药,所用药物有相应适应症;

2、药物选择适当;

3、药物剂量、给药方法、时间及疗程适当;

4、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5、符合抗菌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分级使用管理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应管理办法。

(三)用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理:不合理用药处方包括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用药适宜性不当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1】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代谢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情况);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的大处方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

(5)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适宜用药的;

(6)医保患者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的。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管理方式以总量控制(全院及各科室药品使用比例)、分级管理、动态监控、定期通报、知情告知等相结合,落实各科室用药、单品种用药总量、医师用药情况、医师合理用药评价等监控,并通报监控情况。

第八条 将全院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控制在0%以内。年初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比例审定后下发,并按所定比例执行考核。

第九条 将合理用药纳入医疗质量考核,并作为考核医师的一项指标。

第十条 分级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各临床科室药品与收入的比例,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药品收入比例。

(二)各临床科室主任为本科室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对本科室合理用药实施管理职责。

(三)药剂科负责监控全院用药情况,并定期将结果汇总上报。临床药师必须对处方用药进行适宜性和合理性审核,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情况严重的应拒绝调配并向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报告。

(四)临床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疗程、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用药方案应强调个体化原则,要充分考虑药物的成本与疗效比;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根据病情和药物特点进行必要检验和影像监测,并根据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用药。使用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时,要根据中医辩证施治的原则,注意配伍禁忌,合理选药。

(五)临床医生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和剂量范围,因医疗创新确需扩展药品使用适应症和剂量范围者,应报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批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同时在病历上作出分析记录。门诊用药不得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六)使用贵重药品、医保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控工作,临床用药中一旦出现明显的不良反应必须报告药剂科及临床合理用药督导小组。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

(一)医院分月、季、半年及年度公示各临床科室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

(二)医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每个科室的运行病历、出院病历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对象:

1、所有发生投诉的病人病历、死亡病人病历和病危病人病历;

2、当月药品使用比例超标的科室、用量过大有集中使用现象的药品、科室、医师;

3、实行“双十制”管理,即每月用量/金额前十位药品的品规和科室;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2)

(三)医院每年抽取各科室病历进行公示评比。

(四)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专家组对抽查病历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评价,将结果向科主任反馈,发整改通知书,同时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审议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奖惩规定

(一)以年度为奖励考核单位,对于在考核年度内达到医院确定的比例的科室,予以通报嘉奖和年度医疗考核加分。全年无一次考核超标者,将予以专项奖励,按年终实际比例每降低0%,按年人均奖金的0.00系数奖励医疗组成员,科主任按0.0系数奖励。

(二)以季度为奖惩考核单位,按医院所定各临床科室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标准,对超出标准者作如下处理:每超过0%,按科室人均月奖金的0.0系数分别扣发科室医疗组每个成员,同时按科主任奖金系数扣发科主任0.0系数奖金,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年终年均药品使用比例未超标者,将全部返回所扣奖金。

(三)经专家组和督导组审议, 对出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医师纳入年度个人医疗考核,考核年度内三次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年度医疗考核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考核年度内五次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或因不合理用药导致医疗事故者除以上处罚外,暂停医师处方权,并转岗医务处学习0月,转岗学习期间为待岗待遇。

(四)因不合理用药导致严重后果和纠纷者按医院《医疗缺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五)同一科室在考核年度内连续出现三次考核不达标者,将对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科室年终评优资格,科室科主任将取消个人年终评优资格。

(六)每次医疗质量检查发现的不合理用药,按医疗质量考核办法处理。

(七)经督导组、专家组评价,确属不合理用药的,按药品总价的00%—00%处罚责任医师。

第十三条 申诉

对于“不合理用药”判定结果和处理有异议者,在接到处理通知五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科室向医务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放弃申诉权。医务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予答复,视为同意申诉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因不合理用药引发纠纷的或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另行处理,与以前规定有不符或重复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用药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

(一)用于防治蔬菜病和虫、草、螺、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

(二)调节蔬菜或者昆虫生长发育的药剂;

(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鲜剂;

(四)提高上述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商业、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使用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加强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蔬菜生产者的公德意识和施药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

第七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鼓励蔬菜生产者应用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降低蔬菜的农药残留量,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

第八条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所标明的用量、次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蔬菜生产者在配药和施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禁止将市人民政府公布

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用于蔬菜生产。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种植蔬菜。

第十条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期满后才能采收、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销售无产地、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田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即将上市的在田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蔬菜不得采收。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可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标识。

第十六条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蔬菜经营场所的农药残留量检测网点建设,并负责对上市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蔬菜经营者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蔬菜批发市场、各类集贸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和超市等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应当设立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点,建立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超标蔬菜,应当要求并督促经营者就地销毁,拒不销毁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及时将超标蔬菜的检测结果及其经营者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超标蔬菜及其经营者的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蔬菜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建立检测制度,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加工、配送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不得加工,加工过程中不得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蔬菜食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因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而造成的中毒事故。

餐饮业经营者、团体伙食单位应当采购经检测合格的蔬菜,或者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发现采购的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并

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加工、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按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对蔬菜农药残留量进行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新药剂田间试验示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销毁所生产的蔬菜,没收违禁的农药,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超标的蔬菜,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零售蔬

菜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批发蔬菜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举办单位或者其经营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蔬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销售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加工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或者在加工过程中超标添加防腐保鲜剂等药剂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药剂的,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或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造成中毒的,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农药残留

量超标的蔬菜,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检举下列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蔬菜上使用违禁农药或者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违禁农

(三)采收未满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用药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中药制剂;口服;生物利用度

对中药制剂进行口服是较为常见的服用途径,中药制剂具有成分多、途径多、靶点多的特点,使中药的优势进行了充分体现[1]。但是由于中药制剂的活性成分物质基础、以及生物利用度等时常难以进行表征,致使中药的用药途径、剂型以及技术应用缺少合理的科学评价。本文通过相应实验,对提升中药制剂口服吸收生物利用度(F)提出了解决办法。

1 影响生物利用度的因素

对中药进行口服用药时,在药物进入腔静脉前,会先由胃肠道向下,通过肝脏与肠壁,并且大部分中药是以原形对药理活性进行发挥[2]。同时中药中每个单体所具有的稳定性、渗透性、溶解性、转运蛋白的外排以及单体间的相互作用,均对口服生物利用度造成影响。而药物从胃肠道中通过时,会受到许多化学、生理因素的影响。在药物溶解与溶出后,会渗透消化道的黏膜,进入血液循环中,但是需要具有合适的油水,才能提升其通透性。对药物进行吸收的过程汇中,由于受到肠腔生理环境的影响,会受到水解、酶的降解、代谢等影响。此外,某些进行外排的分泌蛋白还会对F造成影响,使药物不能完全的进入体内循环中[3]。

2 改善方法

2.1 提升溶解度与溶出

药物的溶解度对其自身的吸收以及F具有直接影响,所以提升药物的溶解度以及溶出速度,可以对口服用药的F进行改善。有相关研究发现靛玉红在胃肠道中的吸收,是被动的扩散机制,所以其运转不会受到相应蛋白以及载体的影响,所以可以提升靛玉红的溶解度以及溶出速度,以对其F进行改善。

2.2 提升药物在胃肠道内的稳定性

2.2.1 代谢酶抑制剂

由于大部分中药的活性成分不能被直接吸收,使其F较低。但是也有许多活性成分由于肠代谢,导致其F较低。同时天然的多酚类化合物在自然界中较为广泛,具有许多生理活性。但是大部分多酚类化合物进行口服后,其F均较低,并且肠道的吸收机制还不明确。有相关研究发现,多酚类化合物口服的F较低的原因,可能是在肠道中出现了广泛的首过代谢。所以提升多酚类化合物的F,就可以使用代谢酶抑制剂,以提升其自身的稳定性。

2.2.2 降低肠道菌群的代谢

药物中的活性成分通常是以糖苷类形式存在,很难被肠道吸收,所以在肠内存留的时间较长,就会受到菌群的作用。有相应的研究发现[4],黄芩苷自身的吸收较低,但是黄芩素具有中等的吸收,并且不会受到菌群的干扰。因此,研制黄芩素口服制剂可以有效提升其F,增强使用效果。

2.3 提升药物的黏膜渗透性

药物的渗透性能对自身的F具有重要影响。有相关研究发现,粘膜透过性较差是三七总皂苷口服F较低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升此类药物的F,可以使用提升其活性物质的黏膜透过性吸收促进剂。

2.4 抑制运载蛋白的外排

肠运转体是影响药物吸收F的重要因素,可以促进或者是抑制对药物的吸收。有相关研究发现,运转蛋白对小肠吸收灯盏花素有影响,但是P-gP(P糖蛋白)基本没有影响,可是MRP2(多药耐药相关蛋白2)可以将其由上皮细胞中运回肠腔内,减少了灯盏花素的吸收,对其F造成相应影响。所以抑制运转蛋白的外排可以提升F。

2.5 增加药物在胃肠中的运转时间

药物在胃肠道内的时间,也会对其F造成影响。如果药物在胃肠道内的时间太短,就会是药物得不到充分溶出与吸收,以对F造成影响。所以,适当的提升药物在胃肠道内的存留时间,可以提升其F。相关研究发现,采用漂浮、沉降以及黏附滞留技术等,延长药物在特定位置的存留时间,提升其吸收程度与F,从而增强用药效果。

2.6 增强药物之间的有益影响

中药的成分较为复杂,各成分间的作用对其F具有相应影响。这需要构建相应的基础研究方法,对其中的理论与特点进行揭示,以对各成分间的有益反应得到充分发挥。有相关研究显示[5],醋柳黄酮中各成分可以对P-gP进行相互抑制,使其F得到提升。

3 结论

对中药制剂口服的吸收与F进行研究,由于中药具有成分多、途径多、靶点多的特点。因此,在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对其中的主要活性物质群的口服吸收与F进行研究,使问题变得简单化。同时通过逐步分析,对影响中药制剂口服吸收F的因素进行阐明,并对提升F的方法进行相应制定,以有效提升中药制剂的F,增强其服用效果。但是中药的活性成分以及在体内的吸收过程研究不深,而各成分之间的影响也不清楚,所以单一的研究结果还不能明确的对药物生物利用度的规律与特征进行阐述。

参 考 文 献

[1] 谢燕,马越鸣,王长虹,等.改善中药制剂口服生物利用度的研究概况与思考.国际药学研究杂志,2011,38(3):195-200.

[2] 叶青,郑大贵.微波辅助萃取水蒸气蒸馏技术在中药有效成分分析中的应用研究.光谱实验室,2010,43(3):1077-1080.

[3] 王娟,单进军,狄留庆,等.五环三萜皂苷类活性成分口服吸收与代谢研究进展.中草药,2012,43(1):19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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